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卫生监督各级各部门要采取攻坚采取什么措施

卫生监督所对于餐饮具集中消毒企业怎样处罚_百度知道
卫生监督所对于餐饮具集中消毒企业怎样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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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你们企业出现什么问题,但是你可以参照处罚条例。消毒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毒管理,预防和控制感染性疾病的传播,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医疗卫生机构、消毒服务机构以及从事消毒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其他需要消毒的场所和物品管理也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主管全国消毒监督管理工作。
铁路、交通卫生主管机构依照本办法负责本系统的消毒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消毒的卫生要求
第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
第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并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
第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必须达到灭菌要求。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应当一人一用一灭菌。凡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必须达到消毒要求。
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第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第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物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运送传染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车辆、工具必须随时进行消毒处理。
第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感染性疾病暴发、流行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并采取有效消毒措施。
第十条 加工、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应当进行消毒处理。
第十一条 托幼机构应当健全和执行消毒管理制度,对室内空气、餐(饮)具、毛巾、玩具和其他幼儿活动的场所及接触的物品定期进行消毒。
第十二条 出租衣物及洗涤衣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相关物品及场所进行消毒。
第十三条 从事致病微生物实验的单位应当执行有关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对实验的器材、污染物品等按规定进行消毒,防止实验室感染和致病微生物的扩散。
第十四条 殡仪馆、火葬场内与遗体接触的物品及运送遗体的车辆应当及时消毒。
第十五条 招用流动人员200人以上的用工单位,应当对流动人员集中生活起居的场所及使用的物品定期进行消毒。
第十六条 疫源地的消毒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第十七条 公共场所、食品、生活饮用水、血液制品的消毒管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消毒产品的生产经营
第十八条 消毒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第十九条 消毒产品的生产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对生产的消毒产品应当进行检验,不合格者不得出厂。
第二十条 消毒剂、消毒器械和卫生用品生产企业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取得所在地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方可从事消毒产品的生产。
第二十一条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符合《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要求的,发给卫生许可证;对不符合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格式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卫消证字(发证年份)第XXXX号。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生产项目分为消毒剂类、消毒器械类、卫生用品类。
第二十三条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生产企业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卫生许可证。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换发新证。新证延用原卫生许可证编号。
第二十四条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迁移厂址或者另设分厂(车间),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向生产场所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产品包装上标注的厂址、卫生许可证号应当是实际生产地地址和其卫生许可证号。
第二十五条 取得卫生许可证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生产类别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换发新证。新证延用原卫生许可证编号。
第二十六条 生产、进口利用新材料、新工艺技术和新杀菌原理生产消毒剂和消毒器械(以下简称新消毒产品)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国家卫生计生委颁发的卫生许可批件。  生产、进口新消毒产品外的消毒剂、消毒器械和卫生用品中的抗(抑)菌制剂,生产、进口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卫生安全评价,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要求。产品上市时要将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向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备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提供材料。
第二十七条 生产企业申请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在华责任单位申请进口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应当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新消毒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管理规定的要求,向国家卫生计生委提出申请。国家卫生计生委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国家卫生计生委对批准的新消毒产品,发给卫生许可批件,批准文号格式为:卫消新准字(年份)第XXXX号。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 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有效期为四年。第二十九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定期公告取得卫生行政许可的新消毒产品批准内容。公告发布之日起,列入公告的同类产品不再按新消毒产品进行卫生行政许可。
第三十条 经营者采购消毒产品时,应当索取下列有效证件:
()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二)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或者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
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应当加盖原件持有者的印章。
第三十一条 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应当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的有关规定。
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必须真实,不得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
第三十二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消毒产品:(一)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二)产品卫生安全评价不合格或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第四章消毒服务机构第三十三条 消毒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具备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的消毒与灭菌设备;(二)其消毒与灭菌工艺流程和工作环境必须符合卫生要求;(三)具有能对消毒与灭菌效果进行检测的人员和条件,建立自检制度;(四)用环氧乙烷和电离辐射的方法进行消毒与灭菌的,其安全与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四条 消毒服务机构不得购置和使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消毒产品。第三十五条 消毒服务机构应当接受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第五章监督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一)对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二)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执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对消毒产品的卫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四)对消毒服务机构的消毒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五)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采取行政控制措施;(六)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卫生计生委可以对已获得卫生许可批件的新消毒产品进行重新审查:(一)产品原料、杀菌原理和生产工艺受到质疑的;(二)产品安全性、消毒效果受到质疑的。第三十八条 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持有者应当在接到国家卫生计生委重新审查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通知的有关要求提交材料。超过期限未提交有关材料的,视为放弃重新审查,国家卫生计生委可以注销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第三十九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自收到重新审查所需的全部材料之日起30日内,应当作出重新审查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产品卫生许可批件:(一)产品原料、杀菌原理和生产工艺不符合利用新材料、新工艺技术和新杀菌原理生产消毒剂和消毒器械的判定依据的;(二)产品安全性、消毒效果达不到要求的。第四十条 消毒产品检验机构应当经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未经认定的,不得从事消毒产品检验工作。消毒产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和评价报告,应当客观、真实,符合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消毒产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第四十一条 对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或者疏于管理难以保证检验质量的消毒产品检验机构,由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认定资格。被取消认定资格的检验机构二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第六章罚则第四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三条 加工、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第四十四条 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五条 消毒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发生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第七章附则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感染性疾病:由微生物引起的疾病。消毒产品:包括消毒剂、消毒器械(含生物指示物、化学指示物和(灭菌物品包装物)、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消毒服务机构:指为社会提供可能被污染的物品及场所、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等进行消毒与灭菌服务的单位。医疗卫生机构:指医疗保健、疾病控制、采供血机构及与上述机构业务活动相同的单位。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的《消毒管理办法》同时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 第8号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已于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主 任 李 斌日七、《消毒管理办法》   (一)将该办法中的“卫生部”统一修改为:“国家卫生计生委”,将“卫生行政部门”统一修改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二)将第二十条修改为:“消毒剂、消毒器械和卫生用品生产企业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取得所在地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方可从事消毒产品的生产。”   (三)将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生产项目分为消毒剂类、消毒器械类、卫生用品类。”   (四)删去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的“每年复核一次。”    (五)删去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六)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生产、进口利用新材料、新工艺技术和新杀菌原理生产消毒剂和消毒器械(以下简称新消毒产品)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国家卫生计生委颁发的卫生许可批件。   “生产、进口新消毒产品外的消毒剂、消毒器械和卫生用品中的抗(抑)菌制剂,生产、进口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卫生安全评价,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要求。产品上市时要将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向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备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提供材料。”   (七)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生产企业申请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在华责任单位申请进口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应当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新消毒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管理规定的要求,向国家卫生计生委提出申请。国家卫生计生委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国家卫生计生委对批准的新消毒产品,发给卫生许可批件,批准文号格式为:卫消新准字(年份)第XXXX号。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八)删去第三十条。   (九)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有效期为四年。”   (十)在第三十一条后增加一条:“国家卫生计生委定期公告取得卫生行政许可的新消毒产品批准内容。公告发布之日起,列入公告的同类产品不再按新消毒产品进行卫生行政许可。”  (十一)将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二)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或者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   (十二)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禁止生产经营下列消毒产品:(一)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二)产品卫生安全评价不合格或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   (十三)删去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五项。   (十四)将第四十条修改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卫生计生委可以对已获得卫生许可批件的新消毒产品进行重新审查:(一)产品原料、杀菌原理和生产工艺受到质疑的;(二)产品安全性、消毒效果受到质疑的。”   (十五)将第四十一条修改为:“ 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持有者应当在接到国家卫生计生委重新审查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通知的有关要求提交材料。超过期限未提交有关材料的,视为放弃重新审查,国家卫生计生委可以注销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十六)将第四十二条修改为:“ 国家卫生计生委自收到重新审查所需的全部材料之日起30日内,应当作出重新审查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产品卫生许可批件:(一)产品原料、杀菌原理和生产工艺不符合利用新材料、新工艺技术和新杀菌原理生产消毒剂和消毒器械的判定依据的;(二)产品安全性、消毒效果达不到要求的。”   (十七)将第四十七条修改为:“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八)删去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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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A.对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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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A.对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B.对消毒产品的卫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C.对消毒服务机构的消毒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D.对违反《消毒管理办法》的行为采取行政控制措施。E.对违反《消毒管理办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此题为多项选择题。请帮忙给出正确答案和分析,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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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毒剂包装(最小销售包装除外)标器应当标记以下内容: ( )A.产品名称B.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号C.生产企业名称、地址D.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进口产品除外)E.生产日期和有效期/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2下列概念正确的是( )A.杀灭或清除媒介物上病原微生物,使其达到无害化水平的处理为消毒。B.杀灭或清除媒介物上所有微生物的处理为灭菌。C.抑制媒介物上的病原微生物的处理为消毒。D.杀灭或清除媒介物上的病原微生物,使其达到无害化水平的处理为灭菌。E.杀灭或清楚媒介物上的绝大部分病原微生物的处理为灭菌。3禁止生产经营下列消毒产品:( )A.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B.无生产日期的C.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D.无有效期或限用日期的4从事消毒产品生产(含分装)的单位厂区选址卫生要求: ( )A.与可能污染产品生产的有害场所的距离应不少于30米。B.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不得建于居民楼。C.厂区周围无积水、无杂草、无生活垃圾、无蚊蝇等有害医学昆虫孳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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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监督现状调查及对策
摘 要:[目的]了解福建省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执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的情况,及其消毒行业的基本状况。[方法]采用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编制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现场调查表》进行调查汇总。[结果]我省3年来发放
【题 名】福建省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监督现状调查及对策
【作 者】莫申巨 郑燕 林章清 陈建明
【机 构】福建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福州350001
【刊 名】海峡预防医学杂志,
2006(1): 52-53
【关键词】消毒 卫生学调查 质量控制
【文 摘】[目的]了解福建省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执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的情况,及其消毒行业的基本状况。[方法]采用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编制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现场调查表》进行调查汇总。[结果]我省3年来发放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296家,调查的22家企业,74%的生产场所布局比较合理,但部分企业选址在居民楼。不符合规范的要求。企业管理人员对法律、法规的了解比较欠缺,专业技术人员少,质量控制体系不健全,具有产品自检能力的企业占46%,产品每批次检验难以落实。[结论]相关部门应及时将办证企业及相关的信息上网,严格执行办证条件,加强对企业管理人员法律、法规和规范的培训,加强企业自身产品质量检验工作,严把原料关,确保产品的卫生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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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卫生学调查,质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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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整治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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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9年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管理,保证消毒产品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消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消毒产品生产(含分装)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规范。
第二章& 厂区环境与布局
第三条 厂区选址卫生要求:
(一)与可能污染产品生产的有害场所的距离应不少于30米。
(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不得建于居民楼。
(三)厂区周围无积水、无杂草、无生活垃圾、无蚊蝇等有害医学昆虫孳生地。
第四条& 厂区环境整洁。厂区非绿化的地面、路面采用混凝土、沥青及其他硬质材料铺设,便于降尘和清除积水。
第五条 &厂区的行政、生活、生产和辅助区的总体布局应合理,生产区和生活区应分开。
第六条& 厂区应具备生产车间、辅助用房、质检用房、物料和成品仓储用房等,且衔接合理。
第七条& 厂区的生产和仓储用房应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面积和空间。生产车间使用面积应不小于100平方米,其中分装企业生产车间使用面积应不小于60平方米;生产车间净高不低于2.5米。
第八条& 厂区内设置的厕所应采用水冲式,厕所地面、墙壁、便槽等应采用易清洗、不易积垢材料。
第九条 &动力、供暖、空调机房、给排水系统和废水、废气、废渣的处理系统等设施应不影响产品质量。
第三章&& 生产区卫生要求
第十条 生产区内设置的各功能间(区)应按生产工艺流程进行合理布局,工艺流程应按工序先后顺序合理衔接。人流物流分开,避免交叉。
第十一条& 生产区各功能间(区)应配置有效的防尘、防虫、防鼠、通风等设施。
第十二条 消毒剂、化学(生物)指示物、抗(抑)菌制剂、隐形眼镜护理用品、卫生湿巾、湿巾的生产企业生产车间包括:配料间(区)、制作加工间(区)、分(灌)装间(区)、包装间(区)等。
分装企业生产车间至少包括:分(灌)装间(区)、包装间(区)等。
第十三条 生产区内应设更衣室,室内应配备衣柜、鞋架、流动水洗手等设施,并保持清洁卫生。
消毒剂和卫生用品生产企业更衣室内还应配备空气消毒设施和手消毒设施。洁净室(区)应设置二次更衣室。使用的消毒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皮肤粘膜消毒剂(用于洗手的皮肤消毒剂除外)、皮肤粘膜抗(抑)菌制剂(用于洗手的抗(抑)菌制剂除外)、隐形眼镜护理用品等产品的生产区应根据各自的洁净度级别按生产工艺和产品质量要求合理布局。同一生产区内或相邻生产区间的生产操作,不得相互污染,不同洁净度级别的生产车间避免交叉污染。
洁净区的设计、建筑、维护和管理等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十五条& 物料的前处理、提取、浓缩等生产操作工序与成品生产应在不同生产车间(区)或采取隔离等其他防止污染的有效措施。
第十六条& 生产区通道应保证运输和卫生安全防护需要,不得存放与生产无关物品。生产过程中的废弃物、不合格品应分别置于有明显标志的专用容器中,并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 生产车间地面、墙面、顶面和工作台面所用材质应便于清洁。对于有特殊卫生要求的产品,其生产车间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隐形眼镜护理用品生产(包装除外)、分装应在10万级空气洁净度以上净化车间进行。
(二)皮肤粘膜消毒剂(用于洗手的皮肤消毒剂除外)、皮肤粘膜抗(抑)菌制剂(用于洗手的抗(抑)菌制剂除外)等产品配料、混料、分装工序应在30万级空气洁净度以上净化车间进行。
净化车间应符合《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073)的要求。
第十八条& 消毒剂和卫生用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产品生产的卫生要求对生产车间环境采取消毒措施,所使用的消毒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洁净室(区)应定期进行消毒处理。采用的消毒方法对设备不得产生污染和腐蚀,对原辅料、半成品、成品及包装材料不得产生污染,对生产操作人员的健康不得产生危害。
第十九条& 卫生用品生产车间的环境卫生学指标应符合《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GB15979)及其他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规定。
净化车间的洁净度指标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四章&& 设备要求
第二十条& 生产企业应具备适合消毒产品生产特点和工艺、满足生产需要、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和检验仪器设备,生产设备应符合本规范附件1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生产设备的选型、安装应符合生产和卫生要求,易于清洗、消毒,便于生产操作、维修、保养。
生物指示物应采用专用的生产设备加工、生产。
第二十二条& 在生产过程中与物料、产品接触的设备表面应光洁、平整、易清洁、耐腐蚀,且不与产品发生化学反应或吸附作用。
第二十三条& 制水设备、输送管道和储罐的材质应无毒、耐腐蚀。管道应避免死角、盲管。
纯化水等生产用水在制备、储存和分配过程中要防止微生物的滋生和污染。
第二十四条& 使用、维护和保养设备所用的材料不应对产品和容器产生污染。
第二十五条 &根据产品不同的卫生要求,对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的管道、储罐和容器应定期清洗、消毒或灭菌。
第二十六条& 生产和检验的设备应由专人管理,并定期维修、保养、校验,记录备查。
第二十七条& 用于生产和检验的仪器、仪表、量具、衡器等,其适用范围和精密度应符合生产和检验要求,应有合格标志,计量器具根据国家规定定期检定。不合格的设备应移出生产区,未移出前应有明显标志。
第二十八条 分装企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当调整生产设备。
第五章& 物料和仓储要求
第二十九条& 生产所用物料应能满足产品质量要求,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和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并能提供相应的检验报告或相应的产品质量证明材料。
第三十条& 消毒产品禁止使用抗生素、抗真菌药物、激素等物料。
第三十一条& 生产用水的水质应符合以下要求:
隐形眼镜护理用品的生产用水应为无菌的纯化水;
灭菌剂、皮肤粘膜消毒剂和抗(抑)菌制剂的生产用水应符合纯化水要求;
其他消毒剂、卫生用品的生产用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 仓储区应保持清洁和干燥,有通风、防尘、防鼠、防虫等设施,并有堆物垫板,货物架等。其中挥发性原材料储存时还应注意避免污染其他原材料。
易燃、易爆的消毒产品及其原材料的验收、储存、保管、领用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规定。仓储应符合防雨、防晒、防潮等要求。
通风、温度、相对湿度等的控制应满足仓储物品的存储和卫生要求。
第三十三条& 仓储区内应分区、分类储物,有明显标志。
储物存放应离地、离墙存放不小于10厘米、离顶不小于50厘米。
物料和成品应当分库(区)存放,有明显标志。
待检产品、合格产品、不合格产品应分开存放,有易于识别的明显标志。
第三十四条& 仓储区应有专人负责物料、成品出入库登记、验收,并记录备查。
第三十五条& 菌(毒)种的验收、储存、保管、发放、使用、销毁应执行国家有关病原微生物菌(毒)种管理的规定。
第六章& 卫生质量管理
第三十六条& 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负责人对产品质量和本规范的实施负责。
灭菌剂、皮肤粘膜消毒剂(用于洗手的皮肤消毒剂除外)、化学(生物)指示物、隐形眼镜护理用品生产企业应设置卫生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对产品生产全过程的卫生质量管理。
其他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应设立专兼职卫生管理员,负责对产品生产全过程的卫生质量管理。
第三十七条 &生产企业应建立和完善消毒产品生产的各项标准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包括:人员岗位责任制度、生产人员个人卫生制度、设备采购和维护制度、卫生质量检验制度、留样制度、物料采购制度、原材料和成品仓储管理制度、销售登记制度、产品投诉与处理制度、不合格产品召回及其处理制度等。
第三十八条& 生产企业同一生产线生产相同工艺不同产品时,应制定生产设备和容器的操作规程、清洁消毒操作规程和清场操作规程。
第三十九条& 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并如实记载生产过程的各项记录,包括物料采购验收记录、设备使用记录、批生产记录、批检验记录、留样记录等内容。
各项记录应完整,保证溯源,不得随意涂改,妥善保存至产品有效期后3个月。
第四十条& 生产企业应按本规范要求建立与其生产能力、产品自检要求相适应的卫生质量检验室。根据产品特点和出厂检验项目的要求设置理化和/或微生物检验室。
微生物检验室应符合实验室设置的有关要求,并满足出厂检验项目的需要。
对有特殊要求的仪器、仪表,应安放在专门的仪器室内,其室内温度、相对湿度、静电、震动等环境因素应能满足仪器的特殊要求。
第四十一条& 消毒剂、抗(抑)菌制剂有效成分含量检测需要使用气相色谱、高效液相色谱等仪器设备的,可委托通过计量认证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第四十二条& 生产企业应根据产品特点对产品卫生质量进行自检,不同产品出厂检验项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消毒器械生产企业应对每个产品消毒作用因子强度进行检测;无特定消毒作用因子强度检测方法的消毒器械生产企业,应建立能保证该产品质量的相应技术参数、检测指标及方法,并对每个产品进行检测。
(二)化学(生物)指示物生产企业应建立能保证该产品质量的相应技术参数、检测指标及方法,并对每个投料批次产品进行检测。
(三)消毒剂、抗(抑)菌制剂生产企业应对每个投料批次产品的pH值、有效成分含量、净含量和包装密封性进行检测;无特定有效成分含量检测方法的皮肤粘膜消毒剂、灭菌剂、抗(抑)菌制剂不能进行有效成分含量检测的,应作pH值、相对密度、净含量和包装密封性指标测定。
(四)隐形眼镜护理用品生产企业应根据产品质量特点对每个投料批次生产的产品按照《隐形眼镜护理液卫生要求》(GB19192)进行理化指标、微生物污染指标和细菌、霉菌等消毒效果指标检测;无特定有效成分含量检测方法的,应对有效成分含量除外的其他理化指标进行检测。
(五)其他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生产企业应当对每个投料批次的产品进行微生物指标和包装完整性检测,湿巾还应进行包装密封性检测,卫生湿巾还应进行有效成分含量、包装密封性检测。
生产企业有微生物检验条件的可以接受其分装企业、另设分厂(车间)的委托,对产品微生物指标进行检验。
生产企业无微生物检验条件的应委托通过计量认证的检验机构对产品微生物指标进行检验。
纸杯的批次还应符合《纸杯》(QB 2294)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 每批产品投放市场前应按本规范的自检项目和产品企业标准出厂检验进行卫生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企业标准中的卫生指标及其检验方法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技术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第四十四条& 有净化要求的生产企业应对净化车间进行以下项目检测:温度、相对湿度、进风口风速、室内外压差、空气中≥0.5μm和≥5μm尘埃粒子数、工作台表面、装配与包装车间空气细菌菌落总数。
有净化要求的卫生用品生产企业应对生产车间工人手表面进行细菌菌落总数和致病菌检测,并有检验报告。
其他卫生用品生产企业应对生产车间的工作台表面、生产车间空气细菌菌落总数,工人手表面细菌菌落总数和致病菌进行检测,并有检验报告。
第七章&& 人员要求
第四十五条& 企业应配备适应生产需要的具有专业知识和相关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知识的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并经培训合格上岗。
质量检验人员应具有检验相关中专以上文化程度以及与本职工作相适应的检验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并经培训合格上岗。
生产操作人员上岗前应经过相关知识的培训,合格上岗。
第四十六条直接从事消毒产品生产的操作人员,上岗前及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取得预防性健康体检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患有活动性肺结核、病毒性肝炎、肠道传染病患者及病原携带者、化脓性或慢性渗出性皮肤病、手部真菌感染性疾病的工作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消毒产品的生产、分装或质量检验。
第四十七条 企业应建立相关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专业技术等知识的培训计划和考核制度。培训计划应与企业当前和预期的生产相适应。
企业应保留所有人员的教育、培训档案。
第四十八条 非洁净室(区)区域生产操作人员和未经批准的人员不得进入洁净室(区)。
第四十九条 生产人员在生产过程中应穿戴工作服,并不得有进食、吸烟等影响产品卫生质量的活动。
净化车间和卫生用品生产车间工作人员在操作前应进行洗手消毒;在生产过程中应穿戴工作服、鞋和帽,不得穿戴工作服、鞋和帽等进入非生产场所,不得戴首饰、手表以及染指甲、留长指甲等。净化车间的工作人员还应戴口罩。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规范下列用语的含义:
消毒产品:是指纳入卫生部《消毒产品分类目录》中的产品。
抗(抑)菌制剂:是指直接接触皮肤粘膜的、具有一定杀、抑菌作用的制剂(栓剂、皂剂除外)。抗菌制剂在使用剂量下,对检验项目规定试验菌的杀灭率≥90%(杀灭对数值≥1.0);抑菌制剂在使用剂量下,对检验项目规定试验菌的抑菌率≥50%。
物料:包括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等。
洁净区:指由洁净室所组成的区域。
生产区:指由仓储库、生产车间和辅助生产车间等组成的区域。
净化车间:按控制区、洁净区严格分区设计,室内环境、用具采用无脱尘、易清洗、消毒的材料,通过物理过滤除尘、定向通风使室内微小气候达到相应洁净度的生产车间。
10万级洁净度净化车间:生产过程中室内环境应达到以下要求:温度18℃-28℃,相对湿度45%-65%,进风口风速≥0.25米/秒,室内外压差≥4.9帕,空气中≥0.5μm尘埃粒子数≤3,500,000个/立方米,≥5μm尘埃粒子数≤20,000个/立方米,空气细菌菌落总数≤500cfu/立方米,物体表面细菌菌落总数≤10cfu/皿。
30万级洁净度净化车间:生产过程中室内环境应达到以下要求:温度18℃-28℃,相对湿度45%-65%,进风口风速≥0.25米/秒,室内外压差≥4.9帕,空气中≥0.5μm尘埃粒子数≤10,500,000个/立方米,≥5μm尘埃粒子数≤60,000个/立方米,物体表面细菌菌落总数≤15cfu/皿。
生产用水:是指产品生产工艺中使用的水,包括生活饮用水、纯化水等。
纯化水:通过蒸馏法、离子交换法、反渗透法或其他适宜的方法制得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二部中“纯化水”项下规定,且不含任何添加剂的水。
投料批:是指计划在特定的限制内有一致的特性和质量,并在同一个制造周期内根据一个制造指令生产的消毒产品或其物料的具体数量。
第五十一条& 本规范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规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2000年卫生部发布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同时废止。
附件:1.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基本生产设备清单(试行)
&&&&& 2.消毒剂生产企业现场监督审核表
&&&&& 3.有净化要求的消毒剂生产企业现场监督审核表
&&&&& 4.消毒器械生产企业现场监督审核表
&&&&& 5.卫生用品生产企业现场监督审核表
&&&&& 6.有净化要求的卫生用品生产企业现场监督审核表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基本生产设备清单(试行)
1、消毒剂类
1.1复配消毒液
1.2复配消毒粉、粒
1.3复配消毒片
1.4合成类消毒粉、粒
2.消毒器械类
2.1二氧化氯发生器
2.2臭氧发生器、食具消毒柜
2.3环氧乙烷灭菌柜
2.4热风循环消毒柜、压力蒸汽/戊二醛灭菌柜
2.5紫外线杀菌灯
2.6次氯酸钠发生器
2.7静电空气消毒机
2.8紫外线消毒器
2.9化学指示物
2.10灭菌包装物
3.卫生用品类
3.1纸巾(纸)
3.2卫生巾/护垫/尿布等排泄物卫生用品
3.3纸质餐饮具
3.4抗(抑)菌制剂
3.5隐形眼镜护理用品
3.7湿巾/卫生湿巾
4.分装企业生产设备
附件2&&&&&&&&&&&&&&&&&&&&&&&&&&&&&&&&&&& &&&&&&&&&&&&&&&&&&&&&&&&&&&&&&&&&&
消 毒 剂 生 产 企 业
现 场 监 督 审 核 表
&&&&&&&&&&&&&&&&&&&&& 生产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
生产企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实际生产加工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场监督审核日期&&&&& 年&&& 月&&& 日
消毒剂生产企业现场监督审核表
生产企业一般情况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卫生管理负责人:&&&&&&&&&&&&&&&&&& 检验负责人 :&&&&&&&&&&&&&&&&&&&&&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邮编:&&&&&&&&&& &&传真:&&&&&&&&&&&&&&&& &&&&&&&&
职工总数:&&&&&&&&&&&&&&&&& &&&&从业人员总数:&&&&&&&&&&&&&&&&&&&&& 生产区面积:&&&&&&&&&&& &&&
产品种类:&&&&&&&&&&&&&&&&&&&&&&&&&&&&&&&&&&&&&&&&&&&&&&&&&&&&&&&&&&&&&&&&&&&&&&&&&&&&&&&&&&&&&&&&&&&
考评审核表:
备注:1. 本表用于消毒剂生产、分装企业现场监督审核。&
2. 满足各项及格分,现场监督审核通过。
现场监督审核意见:
现场监督审核人(签名):&&&&&&&&&&&&&&&&&&&&&&&&&&& &&&&&&&&&被审核单位负责人(签名):
&&&&&&&&&&&&&&&&&&&&&&&&&&&&&&&&&&&&& &&&&&单位公章
审核日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3&&&&&&&&&&&&&&&&&&&&&&&&&&&&&&& &&&&&&&&&&&&&&&&&&&&&&&&&&&&&&&&&&&&&&
有净化要求的消毒剂生产企业
现 场 监 督 审 核 表
&&&&&&&&&&&&&&&&&&&&& 生产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
生产企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实际生产加工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场监督审核日期&&&&& 年&&& 月&&& 日
有净化要求的消毒剂生产企业现场监督审核表
生产企业一般情况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卫生管理负责人:&&&&&&&&&&&&&&&&&& 检验负责人 :&&&&&&&&&&&&&&&&&&&&&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邮编:&&&&&&&&&& &&传真:&&&&&&&&&&&&&&&& &&&&&&&&
职工总数:&&&&&&&&&&&&&&&&& &&&&从业人员总数:&&&&&&&&&&&&&&&&&&&&& 生产区面积:& &&&&&&&&&&&&&
产品种类:&&&&&&&&&&&&&&&&&&&&&&&&&&&&&&&&&&&&&&&&&&&&&&&&&&&&&&&&&&&&&&&&&&&&&&&&&&&&&&&&&&&&&&&&&&&
考评审核表:
备注:1. 本表用于有净化要求的消毒剂生产、分装企业现场监督审核。&
2. 满足各项及格分,现场监督审核通过。
现场监督审核意见:
现场监督审核人(签名):&&&&&&&&&&&&&&&&& &&&&&&&&&&&&&&&&&&被审核单位负责人(签名):
&&&&&&&&&&&&&&& &&&&&&&&&&&&&&&&&&&&&&&单位公章
审核日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4&&&&&&&&&&&&&&&&&&&&&&&&&&&&&&&&&&&&&&&&&&&&&&&&&&&&&&&&&&&&&&&&&&&&&&&&
消 毒 器 械 生 产 企 业
现 场 监 督 审 核 表
&&&&&&&&&&&&&&&&&&&&& 生产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
生产企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实际生产加工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场监督审核日期&&&&& 年&&& 月&&& 日
消毒器械生产企业现场监督审核表
生产企业一般情况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卫生管理负责人:&&&&&&&&&&&&&&&& 检验负责人:&&&&&&&&&&&&&&&&&&&&&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邮编:&&&&&&&&& 传真:&&&&&&&&&&&&&&&& &&&&&&&&
职工总数:&&&&&&&&&&&&&&&&& &&&&从业人员总数:&&&&&&&&&&&&&&&&&&&&& 生产区面积:&&&&&&&&&&&&&&
产品种类:&&&&&&&&&&&&&&&&&&&&&&&&&&&&&&&&&&&&&&&&&&&&&&&&&&&&&&&&&&&&&&&&&&&&&&&&&&&&&&&&&&&&&&&&&&&
考评审核表:
备注:1. 本表用于消毒器械生产、分装企业现场监督审核。&
2. 满足各项及格分,现场监督审核通过。
现场监督审核意见:
现场监督审核人(签名):&&&&&&&&&&&&&&&&&&& &&&&&&&&&&&&&&&&&被审核单位负责人(签名):
&&&&&&&&&&&&&&&&&&&&&&&&&&&&&&&&&& &&单位公章
审核日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5&&&&&&&&&&&&&&&&&&&&&&&&&&&&&&&&&&&&&&&&&&&&&&&&&&&&&&&&&&&&&&&&&&&&
卫生用品生产企业
现 场 监 督 审 核 表
&&&&&&&&&&&&&&&&&&&&& 生产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
生产企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实际生产加工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场监督审核日期&&&&& 年&&& 月&&& 日
卫生用品生产企业现场监督审核表
生产企业一般情况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卫生管理负责人:&&&&&&&&&&&&&&&&&& 检验负责人:&&&&&&&&&&&&&&&&&&&&&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邮编:&&&&&&&&&& &&传真:&&&&&&&&&&&&&&&& &&&&&&&&
职工总数:&&&&&&&&&&&&&&&&& &&&&从业人员总数:&&&&&&&&&&&&&&&&&&&&& 生产区面积:&&&&&&&&&&&&&&
产品种类:&&&&&&&&&&&&&&&&&&&&&&&&&&&&&&&&&&&&&&&&&&&&&&&&&&&&&&&&&&&&&&&&&&&&&&&&&&&&&&&&&&&&&&&&&&&
考评审核表:
备注:1. 本表用于卫生用品生产、分装企业现场监督审核。&
2. 满足各项及格分,现场监督审核通过。
现场监督审核意见:
现场监督审核人(签名):&&&&&&&&&&&&&&&&& &&&&&&&&&&&&&&&&&&被审核单位负责人(签名):
&&&&&&&&&&&&&&&&&&&&&&&&&&&&&&&&&&&&& 单位公章
审核日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6&&&&&&&&&&&&&&&&&&&&&&&&&&&&&&&&&&&&&&&&&&&&&&&&&&&&&&& &&&&&&&&&&&&&&
有净化要求的卫生用品
生产企业现场监督审核表
&&&&&&&&&&&&&&&&&&&&& 生产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
生产企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实际生产加工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 &&&&现场监督审核日期&&&&& 年&&& 月&&& 日
&&&&&&&&&&&&&&&&&&&&&
有净化要求的卫生用品生产企业现场监督审核表
生产企业一般情况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卫生管理负责人:&&&&&&&&&&&&&&&&&& 检验负责人:&&&&&&&&&&&&&&&&&&&&&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邮编:&&& &&&&&&&&&传真:&&&&&&&&&&&&&&&& &&&&&&&&
职工总数:&&&&&&&&&&&&&&&&& &&&&从业人员总数:&&&&&&&&&&&&&&&&&&&&& 生产区面积:&&&&&&&&&&&&&&
产品种类:&&&&&&&&&&&&&&&&&&&&&&&&&&&&&&&&&&&&&&&&&&&&&&&&&&&&&&&&&&&&&&&&&&&&&&&&&&&&&&&&&&&&&&&&&&&
考评审核表:
备注:1. 本表用于有净化要求的卫生用品生产、分装企业现场监督审核。&
2. 满足各项及格分,现场监督审核通过。
现场监督审核意见:
现场监督审核人(签名):&&&&&&&&&&&&&&&&&&& &&&&&&&&&&&&&被审核单位负责人(签名):
&&&&&&&&&&&&&&&&&&&&&&&&&&&&&&&&&&&&& 单位公章
审核日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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