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赠式有奖销售和反商业贿赂赂的异同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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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第3期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3.2002
0FZHONGNANUNIVERSITYoFECONOMICSANDLAW
SerialNg_.132
附赠式有奖销售的法律思考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武汉430060)
摘要:附赠在经济学上属于广义的价格行为范畴,在法律上属于买卖合同中的价格条款,不适用赠
与合同的有关规定。对附赠利益的价格在度上必须加以合理的限定以防止倾销、虚假宣传和价格欺诈.
其价格不应超过同类商品或服务的市场价格。
关键词:附赠;价格折扣;抽象利润;优惠利益
中图分类号:DF52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9~05
一、附赠式有奖销售正对我国法律提出严峻的挑战
附赠式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附带性地向所有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它经
济利益的行为。随着我国买方市场的逐渐成熟,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附赠式有奖销售已经成为经营者重要
的促销工具,在商业实践中屡见不鲜,因之而发生的各种纠纷也日渐增多。目前我国调整附赠式有奖销售的
法律规范主要有:《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工商局颁发的《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
规定》以及《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从执法实践来看,对附赠式有奖销售的规制和认可存在的
问题较多,这些问题集中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调整附赠式有奖销售的法律渊源贫乏。在对有奖销售进行规制和认可中,大量的条文和法律规范都集
中在对抽奖式有奖销售上面,而对附赠式有奖销售的规制和认可,只有一条法律规范,即“不得利用有奖销售
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这样简单的法律规范,很难规制表现形式比较复杂的附赠式有奖销售本身所具有的
消极作用,发挥其积极作用。
2.附赠式有奖销售与赠与合同的矛盾。一般来说,法律在调整赠与关系时,往往侧重于对赠与人利益的
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专列一章对此问题进行了规定。主要内容有;在合同效力
方面原则上规定了实践合同制度;在瑕疵担保责任方面原则上规定了过错责任制度。所谓实践合同制度是指
赠与合同以赠与物的实际交付为生效要件,在赠与物交付前,赠与人可以行使撤销权。所谓过错责任制度是
指在赠与人无过错的情况下,对赠品瑕疵不承担责任。不法经营者频频利用这些规定恣意行使任意撤销权,
欺诈交易相对人;以赠与为名目肆元忌惮地提供劣质赠品,规避瑕疵担保责任,坑害交易相对人。
收稿日期:
作者简介:安增科(1974一),男,山东宁阳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研究生。
3.对附赠式有奖销售可能造成的虚假宣传和低价倾销等不正当竞争缺乏限制。首先,既然法律规范认可
经营者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可以向购买者提供附赠利益,但对附赠利益的量,没有法律上的度的界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工商局颁发的《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只对抽奖式
有奖销售规定了“最高奖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而对附赠式有奖销售的最高金额未加限制。于是不法经营
者竞相浮夸赠品价格、进行虚假宣传,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其次,附赠式有奖销售中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提
供服务时,要向购买者提供附赠利益。那么,这与经营者阶段性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从两排挤竞争对
手,操纵市场,形成独家经营局面的低价倾销应如何界定和区别,现行法律规范中.两者之问很难加以区别和
二、对附赠的法律性质的分析
1.附赠不属于赠与。欲规范附赠式有奖销售,首先必须明确附赠式有奖销售中附赠行为的法律性质。有
学者认为附赠行为属于民法中的赠与范畴,“附赠式有奖销售行为中存在两个法律关系,一是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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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喜欢什么人参与的商业游戏?     
以上宣传内容是国内IT巨头联想正在进行的优惠活动,此次优惠购买活动的“优惠”幅度的确很诱人,而且联想也为此在各主要媒体做了大规模的宣传活动。优惠总使人联想起商业中的打折,我们可以换算一下,联想为这次优惠购买活动下了什么样的“折扣”定义:998元优惠购买价值8388元的笔记本是打了1.19折,而手机更是打了“血折”的,198元优惠购买价值2888元手机就意味着0.69折,还不足一折,并且这两款商品目前还都是市面上时下流行的支持彩信和移动的当红产品。很明显,这是个千载难逢占便宜的好机会,看到的人无不为之心动,但是按照“天上不会掉馅饼”这条放之四海皆准的普通逻辑来推理,这便宜一定不是白占的。没错,你看到的这些只是联想此次活动的附加条款,作为一个普通消费者,在你看了它的主要部分后刚才的激动会消失得荡然无存,内容如下:  
在此期间内用户以普通销售价(投标、特价直供订单除外)一次购买任何一款同一配置的开天推荐产品10台以上(含10台),均可以享受手机优惠。购买40台以上(含40台),均可以享受笔记本电脑优惠。  
如果你仅是个人用户的话,毫无疑问你几乎已经被排除在享受优惠权利的大门之外,联想此次优惠活动的目标群体没有包括你,而是刀锋直指企、事业单位等经营者,因为你个人不大可能有这样的消费需求,这是一个几乎完全在经营者与经营者之间展开的商业游戏。     联想为什么?  
买的没有卖的精,总部在北京的联想肯定也是如此,他不会做赔本的生意,更不会为自己的赔本生意去大肆宣传,这个促销方案中必定隐藏有它的赢利点,这也正是需要我们寻找和揭示的。可以很清晰地看到,在单独优惠购买的销售政策中,联想的确是在以大大低于手机和笔记本电脑成本的价格在销售,这毋庸置疑是赔本的,联想在优惠购买中的亏损数额:(核算前提是联想优惠购买的手机和笔记本电脑的报价与市场价格相符)   
方案一、10台电脑优惠购买手机  
2888元-198元=2690元(亏损)  
方案二、40台电脑优惠购买笔记本电脑  
8388元-998元=7390元(亏损)  
即使联想的手机和笔记本电脑的报价略有水分,但是挤掉这种水分后也不会低至商品价格的一到两折,而优惠购买中所要支付的货款还不到手机和笔记本电脑价格的一折和两折,亏损还是会产生。在这个整体销售方案中,联想肯定不会付出如此高额的赤字,但用什么来弥补这个亏损呢?失之东隅,收之桑榆,我们注意到该优惠购买政策只是附加条件,是从属于主要销售产品交易前提之下的,弥补亏损的利润别无他出,绝大多数情况下会来源于此,用优惠购买的“微薄”支付价格来吸引经营者进行主商品交易,这极有可能会增大主交易成本,抬高主交易商品的价格,或使原本应该直接降价的产品没有降价,而把这部分降价利润弥补在优惠购买的亏损当中,从而实现整个交易活动的盈利。这样做仅仅是一起普通的商业促销吗?还是已经暗中走进法律所禁止的黑色地带?     联想促销涉嫌了什么?      
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规定禁止经营者采用商业贿赂手段销售或购买商品。作为一项商业销售措施,联想的这个优惠购买方案似乎无可厚非,而且对普通个人消费者而言似乎也是有利而无弊,但从该方案的交易数量和金额来看,已经基本上排除了个人消费的可能。“如果这种购买活动是发生在经营者之间的交易,那么在法律上就有涉嫌商业贿赂的可能”,有关法律专家这样认为。若结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条文和精神以及商业竞争秩序的角度考虑,联想的优惠购买活动绝非一项理智之举,甚至面临着法律上的风险。   
最令人质疑的是联想这一举措中的“优惠购买”到底是何性质?是否涉嫌商业贿赂?如果是,又在何种程度上涉嫌商业贿赂?又涉嫌商业贿赂的哪一种?我们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商业贿赂密切相关的几种情况:小额广告礼品、回扣、折扣、佣金、有奖销售和附赠来逐一分析。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在商品交易中不得向对方单位或个人附赠现金或物品,但按照商业惯例赠送小额广告礼品的除外,违反前款规定的视为商业贿赂行为。”那么联想的活动能被划入小额广告礼品的范围吗?如果仅从优惠购买并要对方支付部分价款来看,这显然不是赠送;如果是象征性的“购买”,我们权且将之归类为赠送,很明显,联想“赠品”的金额即使减去所支付的部分也分别高达2690元(手机)和7390元(笔记本电脑),远远超过了小额的范畴。“虽然我们在现有的法律条文中找不出对小额广告礼品是一百元或是两百元的具体金额限制,但是按照我国目前的发展水平,数额不能够很大”,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公平交易局反不正当竞争处副处长刘敏在今年3月召开的药学服务会议上做出了这样的解释。  
这种优惠购买行为属于回扣吗?回扣的法定要件是账外暗中,但该要件已备受争议,因为若采取明示入账的方式岂不是可以规避法律?而且在多数情况下,商业贿赂的主体即经营者是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且商业贿赂多是整个经营者而非个人的行为(个体经营者除外),作为整体行为维护的是整体的利益。因此很多情况下没有必要要求是账外暗中,完全就是明示入账。当然实践中法律意识比较强的往往还采取账外暗中的方式,以降低风险。联想这一举措是为开天系列电脑的促销行为,当记者询问联想经销商的销售业务人员,能否为优惠购买的产品单独开具与主商品发票购货人相同的商业发票并注明付款数额和名称时,得到对方的答复是:“如果客户需要的话我们可以开,如果用户没有这种要求的话我们也可以不开,这根据客户的要求来定。”如果联想的经销商没有为优惠购买产品开发票,而买方经营者也没有主动为优惠购买商品索取发票,这已涉嫌构成商业贿赂;如果联想经销商开具了发票,那么“账外暗中”给予回扣的这种可能按目前法律规定就没有,但这并不能说明这一行为就不涉嫌商业贿赂,也不能表明不会产生腐败行为,我们在后面内容当中对“明账暗中”的贿赂情况加以说明。  
这种优惠是折扣吗?折扣本质上是一种让利行为,亦即是一种间接降价行为,是经营者享有的降价销售的自由,一般情况下是合法行为。其重要特征之一就是对明码标价商品实行比例打折,显然联想的行为不符合这一点。  
至于佣金,是商务活动中的一种劳务报酬,是具有独立地位和经营资格的中间人在商务活动中为他人提供中介服务所得的报酬,而联想优惠措施的对象只是购买10台或40台以上电脑的消费者,因此也不属于佣金。  
联想的优惠购买活动是有奖销售吗?该优惠购买是针对所有购买者,即只要满足主商品购买条件的任何团体都可以获得这项优惠购买的权利,这有些类似于附赠式有奖销售。(有奖销售的另外一种形式是针对部分购买者的抽奖式)  
在很多情况下,附赠是一种正当的商业竞争行为,但也往往容易被误用乃至滥用,因此为防止因附赠引起不正当竞争和出于对正常交易秩序维护的需要,我国法律也对此做了相关规范,主要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其中将某些条件下的附赠纳入商业贿赂行为之中。附赠根据交易对象性质的不同,分为经营者对另一经营者的附赠和经营者对消费者的附赠两种。根据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法律只对经营者之间的附赠进行了规范,而对经营者对普通消费者的附赠,则没有进行法律上的限制。因此,若附赠行为的对象是经营者,则构成商业贿赂,若对于普通消费者进行附赠,则不构成商业贿赂。附赠一般是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为引诱交易相对人与之发生交易,附带地向其提供现金或物品的行为。由于联想的优惠购买活动发生的前提是首先要购买10台或40台电脑,这也基本上排除了个人购买的可能,一般只有企、事业单位的经营者才有这样的购买需求。以一种极低的优惠购买价格进行“半买半送(或赠)”,借此来引诱经营者进行交易,这符合附赠的法律特征,且采取了按数量确定附赠的方式。因其附赠金额明显过高,优惠购买差价达2690元和7390元的数额大大超出了小额广告礼品所允许的范围,这在某种程度上打击了竞争对手,以超额利益引诱促成交易的实现,严重涉嫌附赠式商业贿赂。  
由此看来,联想的“优惠购买”的性质似乎就夹在了附赠式商业贿赂和附赠式有奖销售的中间,那么联想的优惠购买到底与这两者有何本质的异同呢?    联想的“优惠购买”与附赠式商业贿赂区别是什么?      
由于在我们国家的司法实践中对企业大规模促销中以附赠式商业贿赂定性的类似案例很少,所以很难有参照,去年在家电业备受关注的格兰仕“凡购买价格2680元的格兰仕空调,赠送市场价为2880元的手表” 的促销活动,引起了一些行业争论,今年以来这种争论的声音好像归于沉寂,这是否是一个对我们可以有所启发和借鉴的案例呢?为此记者采访了格兰仕公司在陕西的空调业务部经理刘利军先生:      
记者:请问你们去年的买空调赠名表活动今年还在搞吗?  
刘经理:这种买一赠一的促销我们今年还在坚持搞,陕西市场也有,只不过赠表的价格降低了一些,只有1200元,而且最近也告一段落了。  
记者:去年业界对你们这种促销方法争论很多,工商管理部门来找过你们吗?  
刘经理:没有,没有工商方面的人来找我们,也没有人给我们的这种促销做法下违反哪些法律条文的结论。  
记者:你们的这种促销距离商业贿赂有多远?  
刘经理:差得远着呐!要是可以定性为商业贿赂,我们早就被制止了,而且这个活动已经有很长时间了,并没有出现这种情况,我们是合法的有奖促销。      
一位法律专家分析了格兰仕的附赠促销没有被制止的原因:构成商业贿赂的前提是发生在经营者之间的附赠行为,而空调的很大一部分购买客户都是个人,这就排除在商业贿赂之外了,而前一段时间的各方争论就忽视了这一关键因素。即使有经营者参与购买了格兰仕有附赠的空调,也很难取证。而联想的促销活动的数量和金额门槛很高,目标客户主要是经营者,这也是联想促销与格兰仕促销不能完全等同的重要原因之一。  
联想的“擦边球”就“擦”在是优惠购买而不是赠送的差异上,这种所谓的“优惠购买”距离附赠形式的商业贿赂到底有多远或者多近?这似乎要从买、卖经营者双方在“赠品”上有无支付和支付程度的多少上来判别,而优惠本身不像是打“对折”这么明确,是一个很模糊的没有具体数字尺度的概念,类似于我们经常听到的“两位数”增长,其实这里面包含了自由度的玄机,因为从10-99都是两位数,而从结果上10%和99%的增长却相差了9.9倍之多,优惠一词里面也有一个由商家来掌握的自由度,正常来讲不应该很大,除非只是为了挂“优惠”之羊头来区别于狗肉。正如小额广告礼品不属于商业贿赂之列一样,是因为它起到了宣传作用而且金额较小,而联想提供的优惠购买的手机和笔记本电脑其价值在减去支付的部分价款后仍分别高达2690元和7390元。虽然我们找不到优惠概念在法律上的定义,但正常情况下“优惠” 的幅度不应该也不可能很大,联想正是充分套取并运用了优惠的自由度在法律上没有明文限制的立法机遇,并将其能量发挥到了极致。  
分别不到一折和两折,这种惊人的非正常的“优惠”价格是十分低廉的,仅凭如此微薄价格支付就能与附赠式商业贿赂划清界限吗? 下面我们从成本转移的对比角度,来剖析一下附赠式商业贿赂与联想优惠购买之间的差异。            
从上图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出,附赠式商业贿赂中的主商品及赠品和联想促销活动中的主商品及优惠购买产品的总价款的支付者都是同一买方,而且商业贿赂的附赠方式和联想优惠购买方式最终支付的总价款的数额是完全一样的,只是两者在成本转移时转移的数量多少有所不同:商业贿赂的附赠是完全转移,联想优惠购买是绝大部分转移。   
联想把优惠购买商品中的大部分成本转移到主交易当中去,从而降低了优惠购买的价格,这样做的商业动机就是为了以优惠购买的低价去吸引买方的交易,但是作为附加条件的优惠购买并不单独成立,而是以主交易完成为前提,这就类似于买保险,你很需要的险种往往是被保险公司列入附加险的内容,而主险大多是你并不很满意或急需的,你希望办附加险,但前提是你必须买主险。  
当然表现在具体的价格上,这种成本转移未必就一定会导致主商品价格的上涨,因为在售价不变的情况下虽然单位利润会减少,但由于赠品的利诱,销售数量增加,规模效益得到体现,从而总的利润也会增加,因此达到了薄利多销的目的。然而这种完全转移成本的附赠方式并不是合法的,那么联想的绝大部分转移成本的做法就合法了吗?   
法律专家认为,不能因为买方为实际意义上的附赠产品支付了与其实际价格相差悬殊的货款,就否定了其附赠的实质,不能因为我们的现有法律条文中没有这样的类似规定,就认为所谓的“优惠购买”不是附赠。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附赠的表现形式也会不断花样翻新,也会具有更强的隐蔽性,可能会更难于识别,但只要经营者为销售商品以财、物、报销发票或旅游等形式利诱对方单位或个人的本质没变,我们就能清楚地辨别它。   
另一位律师也对此表达了自己的观点:传统的商业贿赂一般都具有歧视性和隐蔽性的特点。歧视性即在给与对方贿赂时,标准并不是明确统一的,针对某些人可能给,也可能不给,即使同样的给贿赂,不同的对象多少也可能不一样;隐蔽性是指商业贿赂一般是在暗中、私下给付,并不明显公开。而联想的优惠购买是在明示公开的的情况下,以统一明确的标准进行,这种大规模“促销”做法的确是一种新的现象。    联想的“优惠购买”活动与附赠式有奖销售有什么不同?          
有奖销售涉及的法律主要有《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根据该法制定的有关规章等,针对有奖销售,《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是反对商业贿赂,对于符合原则的有奖销售,《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允许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的是三种例外:一是带有欺骗性的,二是推销质次价高的伪劣产品的,三是抽奖方式的有奖销售,单项奖品超过5000元的。  
联想的优惠购买商品与附赠式有奖销售的奖品两者同属于附加条款,但还是在形式上有一些不同之处的,如:奖品是奖励之用,受奖者无需支付任何价款,而在联想优惠购买活动中,联想是在以优惠的价格在“卖”,虽以极低的价格销售,却并不是无偿的,销售者有义务为优惠卖出的产品开具发票,而纯粹赠品由于没有价格支付关系,也就没有这种义务。但由于优惠购买是低廉的价格支付,这足以区分他和无偿赠品之间的本质吗?还是只是一种变相而已?  
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1993年12)当中明确规定了抽奖式有奖销售单项奖品不得超过5000元,但对附赠式有奖销售却没有做出具体的限制,那联想的优惠购买是否就因此而合法呢?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公平交易局反不正当竞争处副处长刘敏对附赠式商业贿赂和附赠式有奖销售的区别做了以下的解释:  
附赠严格意义上是一种有奖销售,任何企业都可以进行有奖销售,有奖销售有两种,一种是抽奖,有一定的概率,并非所有人可以中奖。凡是带有偶然性的,买东西不一定会中奖,可能会有中奖的偶然性。有奖销售还有一方式即附赠。附赠式有奖销售没有任何的偶然性,是必然的,只要买东西,肯定能得到这个赠品。我作为一个购买者也好,消费者也好,能否得到这个奖受我自己的控制,我只要控制我的购买行为就能够判断出我能否得这个奖,这是附赠式销售的特点,面向所有消费者。它面向两类群体,一类是单位、一类是个人消费者。经营者的附赠是要以商业贿赂论处的,这里的购买者是指单位。比如卖药的一方承诺你买我一百万的药,我赠送你什么东西,医院就要警惕这种现象了。这种现象在目前的法律规定中是违法的,虽然和商业贿赂有区别,但为了防止用这种方式来进行不正当的引诱,这种现象和行为是要以商业贿赂论处的。如果买卖双方都是单位,以附赠有奖销售面目出现的时候,更是要特别注意。   
我们对照权威部门的判定标准,联想主要针对团体用户的类似于附赠式有奖销售的优惠购买活动,以及联想的其他一系列类似促销活动都极有可能会被等同于商业贿赂。    联想促销涉嫌纵容了什么?      
联想的促销活动除了媒体广告中的简单说明之外,再没有其他更多的对此次活动的详细规定,这一点我们从联想公司的咨询热线和联想的经销商那里得到了证实,但是如果我们仔细研读该活动的简单条款,会发现这里面有很多漏洞,例如:联想虽然用优惠购买来促销,却对优惠购买人是谁并没有明文限制,为此记者以客户身份打电话给联想的商用产品售前咨询热线(800-810-1567)和联想合作伙伴北京北纬百脑汇店精品店(朝阳区百脑汇市场2层)进行随机采访:  
记者:我在报纸上看到你们的优惠购买活动,这个活动的办法就报纸上的那么一点内容吗?还有关于这个活动的细则吗?  
联想800售前咨询业务人员:报纸上的就是这次活动的全部内容,没有细则了,其实这个活动很简单,买10台(含10台)我们推荐的开天系列同一配置的电脑,就可以用198块钱优惠购买我们的联想手机一部,同样,买40台的话就可以优惠买笔记本。  
记者:那你们对这次优惠购买的对象有限制吗?  
联想800售前咨询业务人员:我们没有限制谁来购买手机,单位或者个人都可以。  
记者:那你们的政策还是比较灵活的!  
联想800售前咨询业务人员:您是想给单位买电脑,然后手机自己用吗?  
记者:是的,你们能给手机开独立的发票吗?不然手机的售后服务我害怕没人管。  
联想800售前咨询业务人员:发票是我们的经销商开,这个应该没问题的。   
记者:发票上写我个人或其他都可以吗?  
联想800售前咨询业务人员:是的,这个我们没限制。  
记者:那手机发票金额就是我们交的198元吗?  
联想800售前咨询业务人员:是的,具体细节你可以和我们当地的经销商协商,我可以给你我们当地经销商的电话。    
采访北京北纬百脑汇店精品店:  
记者:你们精品店参加联想这次“开天之夏,无限优惠”活动了吗?  
北纬百脑汇店精品店工作人员:当然参加了,我们是联想一级代理商。  
记者:我们想买一些电脑,想咨询一下这个活动,活动内容就报纸上那些吗?还有没有细则?  
北纬百脑汇店精品店工作人员:没有细则,就那么简单。  
记者:那对优惠购买人有限制吗?  
北纬百脑汇店精品店工作人员:没有限制,谁买都可以。  
联想的本次优惠购买活动一般只会发生在经营者之间,商品具体交易过程中的执行人,往往是企、事业单位采购人员,或者是对采购行为有决定权的人,而主商品的买方和优惠购买的支付者及受益人是否相同成为了事实交易过程中的一个悬疑,当然在法律所禁止的附赠情况下,这种主商品的买方和赠品的受益人是否相同的问题并不影响附赠作为商业贿赂的定性。而这些采购权力人在有卖方进行商业附赠的利诱之下极有可能成为附赠的受益人(支付或不支付优惠购买的价款),这就无疑为受贿贪污提供了发生的可能,这也是法律中为什么要禁止违法附赠行为并将其列为商业贿赂的主要原因之一。那么如此重大的纰漏,联想是“有意”还是“无意”的工作疏忽呢?我们不得而知,但联想这种“疏忽”的确为自己的经销在客观上提供了借此来吸引买家的诱饵,并且巧妙规避了现有的相关法律条文,也许联想和自己的经销商对促销方案中的“漏洞”双方都心知肚明,但是彼此心照不宣,钻不钻这个空子由经销商自己去选择,以追求利润为目的的经销商会面对着这块奶酪无动于衷吗?在我们向一家自称是联想西北最大的代理商之一——明讯腾达公司了解情况的过程中,他们无意间说出了自己的心态:   
记者(以客户身份) :我们公司想买10台电脑,你们不是可以优惠购买手机吗?那个优惠的发票怎么开?  
联想经销商:我们就是想多卖一点机器(电脑),至于发票怎么处理那都好说,赠品(指优惠购买产品)开不开发票都行,根据你们的需要来定。  
在联想的优惠购买中,如何处理买方与受益人的关系以及是否会在交易过程中发生腐败,主要表现在联想经销商对所开出发票的细节处理上,例如:  
1、 如果联想的经销商只是向买方开具一张包括主商品和优惠购买商品合计金额的发票,那么工作人员是否会在发票上写明优惠购买的产品;   
2、 是否会答应客户提出的开出两张独立发票,但主交易发票和优惠购买产品的发票的购货单位名称不同的要求;  
3、只开主交易商品的发票,对优惠购买商品不开发票;        
为此记者以客户的名义分别拨打了联想网站上列示的全国各地专卖店的销售热线电话进行求证。  
记者(客户身份):如果购买电脑,那优惠购买手机的发票可以单独开吗?写我个人买的行不行?  
北京北纬百脑汇店精品店工作人员:可以单独开发票的,谁来买这个没限制,都可以。  
上海太平洋电脑广场103精品店工作人员:可以单独开,也可以不开,谁买没限制。   
深圳市安华计算机有限公司精品店工作人员:手机开不开发票都可以,谁买没限制。  
武汉天泽联想商用精品店工作人员:手机发票填个人可以,给你单独开没问题。  
哈尔滨北联精品店工作人员:谁买手机那没有规定,手机可以不开发票。  
.........  
记者(客户身份):如果我给你们支票,把优惠购买手机的198块钱都包含在里面,在开发票的时候能不体现手机名称吗?  
北京北纬百脑汇店精品店工作人员:没问题,可以看不出来。  
上海太平洋电脑广场103精品店工作人员:可以,没有问题,你过来我们仔细谈。  
深圳市安华计算机有限公司精品店工作人员:发票里可以不出现手机名称。  
武汉天泽联想商用精品店工作人员:这个手机金额不多,发票里可以不显示手机。  
哈尔滨北联精品店工作人员:可以把电脑和手机发票开在一起,不出现手机名称就行了。  
.........  
由于被采访的联想销售终端数量较多,且回答内容雷同,在此不一一列举,以免赘述。  
以上大量采访证实,在联想此次的优惠购买活动中,其经销商的做法已经严重涉嫌商业贿赂,也极有可能为买方受贿贪污行为大开方便之门,而优惠购买下联想经销商的暗箱操作相对于“公然”的贿赂行为而言又非常隐蔽,所以这样更容易助长有关人员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等腐败现象的发生。这是联想此次大规模销售活动的初衷吗?但是可以肯定,联想至少有心或无心在打法律的“擦边球”,至少有心或无心地利用了优惠购买这个为促销而涉嫌行贿的机会。     联想扮演了什么角色?      
记者(以客户身份) :我们公司最近有一个购买一批电脑的计划,我看到你们的优惠购买广告,所以想咨询一下。  
联想工作人员:本次“开天之夏,无限优惠”的促销活动是由联想公司负责策划和宣传的,由各地经销商负责配合实施。  
记者(以客户身份) :联想公司有没有自己负责的终端销售?  
联想工作人员:我们联想的所有终端销售都是由各地的经销商负责的,联想公司自己不做直销终端。   
记者(以客户身份) :我们买电脑和优惠购买产品的话,发票怎么开?  
联想工作人员:销售发票是由经销商向你们客户开,细节情况你可以向他们咨询,联想不负责。  
从上面的采访对话,我们可以看出联想公司仅是本次活动的策划者和宣传者。由于联想公司与经销商之间只是代理关系,在销售终端环节出现的任何非产品问题都会由相关的经销商来负责,而联想至多只对经销商负有监管的责任,也就是说如果联想的经销商为了促销而钻了促销方案的对优惠购买人没有具体限制的漏洞,向购买对象行贿而遭到有关部门查处的话,联想最多对其负有监管不力的责任,而无其它,也就是说如果联想的经销商这样做遭到查处也是经销商咎由自取,与联想无关。     经销商起了什么作用?      
经销商作为联想销售终端的执行者,在这次促销活动中是既是参与者,也是活动的具体实施者,和联想的关系是相互依存、荣辱与共的。当面对联想在促销方案中有意无意的漏洞时,很多经销商把这当作了一次自己提升销量和增加销售额的难逢良机,从大量的采访结果来看,“只要能多卖一点机器,发票怎么开都好办”的想法很具普遍性,这就为经销商行贿和买方的受贿放松了限制,为滋生受贿、贪污提供了可能,具体表现在:  
1、联想经销商不为优惠购买商品开具发票,主交易发票中只注明主商品价款和名称;  
2、联想经销商开一张“模糊”发票,直接将优惠购买的所支付的价款计入主商品交易的发票金额中,但又不注明优惠购买产品的名称;  
3、联想经销商开出两张独立发票,而优惠购买产品的发票购货人与主交易发票的购货人不一致,这个优惠购买产品的购货人可以是买方经营者的采购权利人或其他,这属于明账暗中的商业贿赂。虽然这种方式是明帐,即经销商的确为优惠购买开出了发票,不属于目前《暂行规定》中所禁止的帐外暗中的回扣形式,但是这种新的手法,的确在事实上起到了引诱买方交易的效果,涉嫌贪污受贿行为。   
由于联想和他的经销商两者都是相对独立的法律主体,所以联想的优惠购买活动本身是否涉嫌商业贿赂与联想经销商如前所述的三种发票贿赂行为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个问题:如果联想的优惠购买活动本身并没有涉嫌商业贿赂,不如实开具发票则完全是经销商的责任;如果联想的优惠购买活动被有关部门认定为是商业贿赂,即使经销商向买方如实开具了发票,也会涉嫌构成商业贿赂,在这种情况下,经销商只是一个不能明辩是非,看似无辜的、盲从的执行者,涉嫌违法的诱因主要发生在联想的促销政策制定上。    联想和他的经销商涉嫌损害了什么?  
经营者商业行贿的代价往往会通过其他方式来弥补,诸如抬高商品交易价格,降低产品质量和成本,或者原本应该直接降价的,而用了赠品这种间接降价的方式,从而把赠品推销给买方,导致买方增加了成本和费用的支出,这些对买方而言最终还是不利的。羊毛出在羊身上,某些个人得到的“实惠羊毛”也算在了相关企、事业单位的“羊”身上,而卖方是得渔翁之利,决不会亏损。而且最大的危害在于它背离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精神,通过这种利益取舍来决定交易的行为破坏了建立在质量、价格和服务基础上的正常的商业竞争秩序,因为它无疑是通过一种不正当的途径打击了竞争对手,进而取得了有利于自身的交易机会和竞争优势,这正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的,也是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所不容许的。    法律后果有什么?      
立法是具有滞后性的,总是先出现法律事实,后出现法律规范,这就像是在计算机没有出现之前,就不会有防止计算机犯罪的法律出台一样,而且随着事物的发展变化,新出现的有违法律精神的行为也会被逐步规范进入法律条文,被禁止。而以“优惠购买”之名,涉嫌商业贿赂的行为一旦被有关管理部门认定为是一种变相的商业贿赂手段,其经营者必将为其做法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没有直接规定附赠等商业贿赂形式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但明确规定商业贿赂属不正当竞争行为,所以附赠等商业贿赂行为应当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谁来处罚?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要监督管理机关,有权对商业贿赂行为做出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对违反上述法律规定的经营者做出以下行政处罚:  
1)根据情节处以人民币一万至二十万的罚款;  
2)没收违法所得。  
正常的商业促销无可厚非,合理的有奖销售无可非议,小额广告礼品的附赠也无可辩驳地合法,但这似乎并不能满足某些企业追求利润的野心;也许是有心,也许是无心,也许是不小心,联想和他的经销商们涉嫌了商业贿赂的禁区;也许是有意,也许是无意,也许是不经意,但这正是需要我们向社会公众揭示和向企业提醒的。    
(感谢专家赵占领先生为本文所做之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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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愁死人了,要是都能看懂其中的涉及法律和商业的东西就好了,可惜很都不明白,真是好可惜,看来真的应该好好补补!
  这早就不是什么秘密了!
  有时间可以买一本智囊财经报道回家,好好研究一下。联想集团涉嫌商业贿赂,真是不错的话题。
  这个也值得写这么多字  瞎子都看出来了
  四个字,完全合法.而且以后会有更多的类似促销手段出现.等着瞧.
  我个人认为这个完全合法  关键在于集团客户如何处理赠品  如果要求赠品一起入库否则按贪污处理就没有问题了
  哈哈,我笑楼主痴。现在中国的国情哪有不犯法可以赚到大钱的。华为的销售不也是明证。你又何必苛责联想一家,不过我要声明,我并非与联想又什么关系。我是搞石油的,呵呵,几家石油公司内部的状况楼主若知道了,怕对这一点,就见怪不怪了,这点东东仅仅是中国目前的一点小小的事情罢了
  搞商业不行贿才怪了
  代理商本来就是厂商向客户行贿的桥梁。特别外企,如CISCO、IBM等等,这不是什么新闻。厂家不方便做的事,全部让代理商搞定就行了。我是一名渠道经理,就是负责发展代理商。我一般不管代理商有没有技术力量和销售能力,只看你有没有行业背景,也就是能不能搞定客户。就这么简单。
  一笑而过。  就看购货单位的采购控制制度是否健全了。        
  这早已不是秘密了    2年前,我找工作的时候,联想就提出了两个条件    1,必须是北京户口    2,家里要有背景    第二条不是明讲的,是在面试时提出来的,而且问话也很委婉&你家里面的人都在做什么?&.就是这面试时的唯一一个问题就决定了去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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