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无固定期限合同劳动合同的限期怎样约定

如何确定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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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泉拷问HR(二十一)
如何确定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理由
   李某系公司业务部主管,2004年5月入职,双方劳动合同在日到期。
  2014年7月30日李某因病住院2个月,后一直在家疗养至今。7月25日李某到公司人事部提交申请要求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公司在讨论这一问题时形成了两个意见:1、基于李某日常的工作表现,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因李某医疗期满按其状况无法从事原岗位工作,可考虑在其它岗位签订2年期限劳动合同。
  兰泉提问:
  一、按李某的状况公司不同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无风险?
  兰泉答复:
  公司不同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风险关键在于李某的医疗期到期时间。
  虽然李某在7月25日提出申请要求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样受医疗期的影响。
  李某医疗期到期时间为7月29日,李某能够在8月1日正常上班的话,对于李某提出的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求公司应当认同。
  如果李某的病假截止到8月15日,即使李某不能在8月1日正常上班,公司也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主要原因在于李某要求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理由在于《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其在本公司工作时间已满十年,而非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第三次签订劳动合同情形(在《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三项情形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即劳动者工作年限满十年且又存在第三次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应当优先适用没有限制条件的工作年限满十年情形)。
  公司要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应选择两个时段:
  一、在李某的医疗期在7月29日到期,7月31日劳动合同到期的情况下,公司可以选择在7月30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当然这一敏感时期解除劳动合同将会引起很大的争议,由此发生劳动争议的概率比较大。
  二、根据李某的情况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应选择在与李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即在李某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况下,公司可以随时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
  二、如李某医疗期尚未届满,公司能否要求与其签订有期限劳动合同?
  兰泉答复:
  如果在7月31日李某的医疗期尚未到期,公司要与李某签订有期限劳动合同关键在于双方是否能够协商,如果通过协商双方可以签订有期限劳动合同。
  对于劳动合同期满而劳动者尚在医疗期的,公司HR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下达顺延劳动合同通知,待李某医疗期届满再处理双方劳动合同问题。
  在顺延期间李某医疗期满又无法正常上班的情况下,公司可否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事实上这也存在一个问题,即顺延期与李某医疗期一致的情况下,将形成双方劳动合同终止的事实,在李某又无法正常上班的情况下公司终止劳动合同将不存在违法终止的事实。反之李某能够正常上班的情况下双方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你是如何理解《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例外情形(即《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一、二项规定)?
兰泉答复: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劳动者在第三次签订劳动合同时,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有权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对《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认定以及在实践中如何正确运用是HR在日常工作中要特别注意的问题。
第三十九条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该条规定因适用于试用期而不能成为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理由。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本条规定在实践中可以适用。如在解除劳动合同前2月员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但公司没有解除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到期前1月双方协商续签劳动合同时可以适用本条规定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在一般情况下,员工违规行为除有关事实没有最终确认外,公司原则上应在3月内给予处理意见,不能无期限拖延不给处理意见。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本条规定在适用有一个前提,即公司对“重大损害”标准是否有明确约定,如果有规定可按照第二项规定执行,没有规定就无法适用。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本条规定在适用上也存在前提条件,即二种情形员工应提供已与其他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不排除要求员工出具声明确认已与其他单位不存在双重劳动关系。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本条规定在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没有适用的基础,但主张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情况下有适用条件。如员工重新提供的文凭不符合现岗位要求,但符合其他岗位的要求。总共2页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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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才能签无固定期限合同
学习啦【法律知识】 编辑:炜杭
  无固定期限,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这里所说的无确定终止时间,是指劳动合同没有一个确切的终止时间,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不能确定,但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下面由学习啦小编为你就实际案例详细介绍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相关知识。
  怎样才能签无固定期限合同?
  案例:
  吴先生是某市仪器仪表厂的老工人,至今已有32年的工龄。从进入该厂工作以来,曾多次被评为&年度先进生产者&现在年过五旬,虽然比年轻人反应慢一些,但吴先生也从未耽误过厂里的事,也没出过大问题,工作仍是一丝不苟。2007年4月,厂里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基于吴先生丰富的工作和以厂为家的工作态度,厂里仍与吴先生签订合同,但只与吴先生签订期限为两年的劳动合同,厂里说这是全厂统一要求。吴先生对此有些不满,吴先生认为他为工厂奉献了一辈子,到头来反让他感觉没了保障。假如两年合同期限一到,要续签还好,要不续签我这么一把年纪该何去何从。这种情况吴先生是否可以申请劳动诉讼,要求厂里为自己签订一份固定的劳动合同?
  问题:
  吴先生可以要求厂里与他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吗?
  相关规定:
  《劳动法》第20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第20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不约定截止日期的劳动合同。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只要达到一致,无论初次就业,还是固定工转制的,都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得将法定解除条件约定为终止条件,以规避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承担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叉务。&
  《劳动合同法》第14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曰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82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分析:
  吴先生,您今年已有32年工龄,算起来应该接近退休年龄了,现在厂里进行这种改革,难免会让您为以后无法续签合同而担心。那么该市仪器仪表厂与你们签订固定期限合同究竟对不对,你们可否要求与厂里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呢?我们从以下方面回答您的问题:
  一,您可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我国《劳动法》第20条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您已有32年工龄,远远超过了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的法定条件,并且厂方也同意和您续延劳动合同,这完全符合法律法规的请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条件。所以厂方应当与您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笫82条第2款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二,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您的好处。我国《劳动法》作出上述规定的目的就是要解决在用人单位工作多年的劳动者的就业稳定问题,以保障用人单位老职工的就业稳定和养老。一方面,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除因法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外,一旦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对于您这样的老年劳动者来说,一份稳定的劳动关系更有实际意义;另一方面,实践中,企业因破产、经济困难等原因需要裁减人员时,一般会挑选一些老年劳动者,但如果您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要对您优先留用。因此,对于你们这些老年劳动者来说,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比较重要,您应当坚持签订劳动合同,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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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优势特征:
  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区别
  A.劳动合同不约定存续期限,这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区别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显著特征;
  B.除非存在法定或约定合同解除的情形,否则该合同直至劳动者退休才终止.因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具有很强的稳定性。该劳动合同可以在劳动者的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和企业的存在期限在,只有符合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特殊情况,劳动合同才解除。需要提及的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出现约定解除的情况时.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所以在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不得将法定的解除条件作为约定的解除事由在劳动合同中加以约定。这类劳动合同主要适用于专业性或者技术性较强的职务、工种.或者工龄达到一定年限的劳动者。
  优势说明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优势:
  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长期在一个单位或部门工作。这种合同适用于工作保密性强、技术复杂、工作又需要保持人员稳定的岗位。这种合同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有利于维护其经济利益,减少频繁更换关键岗位的关键人员而带来的损失。对于劳动者来说,也有利于实现长期稳定职业,钻研业务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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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主动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需要签订什么补充协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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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个员工劳动合同到期,已经是第三次续订了,员工主动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虽然符合签订条件,也将签订此合同的利益和风险向领导详细说明。我的直属领导主管财务的,对人事制度不太感冒。总觉得签订这样的合同,对企业太过于被动。
我同意签订的原因为:
签的好处:主要针对劳动用工中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突出,劳动合同一年一签的繁琐作出的调整。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有利于维护其经济利益,减少频繁更换关键岗位的关键人员而带来的损失。对于劳动者来说,也有利于实现长期稳定职业,钻研业务技术。
1.不签有风险。应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用人单位不签订的,每月支付双倍工资。
2.无固定期限合同解除的风险等同于普通合同。
对员工来说:解除或终止都可以提前三十日申请,不承担违约责任;对企业来讲,同样可以按照39条解除合同;协商解除或者单方面违法解除,企业需要支付的违约金都等同于普通合同。
领导听了后,还是觉得心里不踏实。我觉得都解释的很清楚了。领导主要担心员工以此合同为护身符做出出格行为,但又无法构成39条那样的约定条款。我是否应该制定一些附加协议让员工签字呢?对于做工程的营销经理需要签订什么协议来约束他们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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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老板沟通后,他的疑虑在于公司最近可能要成立新公司,岗位可能会有调整,怕签订此类合同限制太多。可否要求在无固定期限合同后面附加上:“在特定条件下服从公司岗位变动”等内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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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如何鉴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编辑:younian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要求签定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时,需要具备两个条件即:
  一,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十年以上.
  二,劳动者希望与用人单位签定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如果本人没有要求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能强迫劳动者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分为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所谓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不约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是我国《》设立的,但至今仍有不少人对这一制度认识模糊,实践中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和解除存在不少误区,本文作者将做全面分析。
  一、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的误区。
  实践中,不少人误解为只要劳动者工作满10年,用人单位就与其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种观点是错误的,下面笔者进行分析。
  我国目前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包括:
  1、《劳动法》第20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3、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号)第20条规定,本条中的&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是指已有劳动合同到期,双方同意续延的。并非指原固定工同意而一律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4、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规定:&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不约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只要达成一致,无论初次就业的,还是由固定工转制的,都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5、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号)第2条规定:&在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转变过程中,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如果其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1)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2)工作年限较长,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3)复员、转业军人初次就业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6、劳动部《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劳部发(号)规定:&关于续延劳动合同的问题,要认真执行《劳动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此外,用人单位与原固定工订立劳动合同时,要考虑到两种用人制度存在的差异。为使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平稳过渡,应根据《劳动法》规定的不同合同期限,对工作时间较长,距离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老职工,如果本人有要求,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应注意保护其他老弱病残职工的利益。&
  7、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9号)
  第1条规定:&关于签订和续延劳动合同问题。对于已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应按《劳动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对距离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老职工,按劳动部《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劳部发〔号)的规定,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对其他固定职工,在当前新旧用工制度转换的过程中,作为一次性的过渡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当地情况,从保护工作时间较长职工的利益出发,做出一些特别规定。&
  8、劳动部《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劳部发(号)第3条规定:&关于固定工签定劳动合同的问题,按照劳动部劳部发〔号文件和劳动部劳办发〔1995〕19号文件的规定,为使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平稳过渡,应根据《劳动法》规定的不同合同期限,对工作时间较长,距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老职工,如本人提出要求,可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对其他固定职工,在当前新旧用人制度转换过程中,作为一次性的过渡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当地情况,从保护工作时间较长职工的利益出发,作出一些特别规定。&
  9、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7)88号)第1条规定:&关于临时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问题。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后,用人单位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对于在本企业连续工作已满10年的临时工,续订劳动合同时,也应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如果本人要求,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其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用人单位及其本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并享受有关保险福利待遇。&
  以上法律条文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立的条件、情形、范围作了明确的规定。根据以上规定,对于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一般劳动者(不含原来转制过渡时期和特殊人员)来说,要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必须同时符合三个条件:
  第一、就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必须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了10年以上,这是个大前提。具体指的是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不间断达到十年。劳动者工作时间不足10年的,即使其提出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权不接受。
  第二、就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必须是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都达成一致,这也是法定条件之一。仅仅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一方存在续签劳动合同的意愿,不能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三、最后一个条件是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具备了第一、第二个条件,劳动者一经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用人单位必须同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劳动者有权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其履行义务。
  综合以上三点,在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必须同时符合以上三个条件。那些认为只要劳动者一方意愿就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不同意就可以拒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两种观点都是片面的、错误的,应当予以纠正。
  二、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变更的误区。
  由于缺乏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正确认识,不少人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铁饭碗&、&终身制&,不能变更的。其实这种观点也不全面,我国《劳动法》第17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是不同种类的劳动合同之一,跟其它劳动合同类型一样,也适用《劳动法》的协商变更原则。
  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只要双方当事人平等自愿协商,是可以协商变更合同期限的,即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反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可以变更为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除了合同期限以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当事人还可以就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条件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等方面协商,进行变更。
  当然,在变更合同条款时,应当按照自愿、平等原则进行协商,不能采取胁迫、欺诈、隐瞒事实等非法手段,同时还必须注意变更后的内容不违法,否则,这种变更是无效的。
  三、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的误区。
  不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也存在普遍性的理解错误,主要是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不能解除。因此,很多劳动者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视为&护身符&千方百计要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则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看成了&终身包袱&,想方设法逃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义务。
  对此,笔者的看法是,作为那些对单位贡献了&黄金年龄&的符合条件的老职工来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给予合理的保障。但是,站在用人单位的立场,不能不合理增加其负担,对于那些符合条件的职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那些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能解除的观点是错误的。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为不同合同形态的一种,可以通过三种方式予以解除,包括协商解除、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
  1、协商解除。协商解除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劳动法》第24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可见,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仅可以协商变更,还可以协商解除。
  2、法定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法定解除合同情形,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劳动法》第25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法》第2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劳动法》第27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劳动法》第3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笔者认为,以上是劳动合同当事人的法定解除权。只要符合《劳动法》第25条、26条、27条、31条和32条或者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情形,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可依法行使解除权,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但是,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法》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
  3、约定解除。约定解除是指在合同中约定解除合同的事项,待约定的事由出现时,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由当事人事先约定合同解除的条件,当条件成立时,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就可以解除合同。
  但是有一点必须注意,就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将法定解除条件约定为终止条件,以规避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承担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的义务。这一限制,早在1995年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已经明确规定。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探究
  在讨论这个话题之前让我们先看个案例:某甲于1985年从农村招工至城市一家公交公司任驾驶员。1996年国家实行用工劳动合同制度。公交公司于其签定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这样一直到了1999年,公交公司通知他等合同到期后就不在与其签定劳动合同了。甲不服认为他符合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因此提出与公司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交公司不同意,于是甲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了甲的请求,公交公司不服,起诉到法院,最后一审和二审都没有支持甲的请求&&
  从以上案例我们可以看出,他主要涉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定问题,那么什么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何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将是我们所关注的问题。一般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又可以称为不定期劳动合同,它没有明确规定合同的有效期限,劳动关系可以在劳动者的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和企业的存在期限内存在,只有符合法定或约定的条件情况下,劳动关系才终止①。①从以上定义我们可以归纳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以下特征:(1)劳动合同不约定存续期限,这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区别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显著特征。(2)除非存在法定或约定合同解除的情形,否则该合同直至劳动者退休才终止,因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具有很强的稳定性。下文将对这种形式的劳动合同作详细探究。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
  从世界范围看,许多国家为了稳定劳动关系,以实现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都特别注重与劳动者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法国劳动法典》的法律篇明确的提出了关于劳动合同期限的一般原则&劳动合同一般不规定确定的期限。即雇员一般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对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定作了相应的限制。该法第L-1-1条规定,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允许与劳动者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某一受薪雇员缺岗,其劳动合同暂行终止,工作岗位被取消之前雇员已最终离开,且此事已提交企业委员会处理,或者在没有企业委员会的情况下,交员工代表处处理或者依不定期劳动合同招聘的受薪雇员尚未上岗,需要人替代。(2)具有季节性的工种或者在法令或集体协议或协定确立的某些行业内,用于行业活动的性质及其工种的临时性特点,习惯上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②我国台湾地区《劳动基准法》第9条也规定:&劳动契约分为定期契约和不定期契约,临时性,短期性,季节性及特定性的工作订立定期契约,有继续工作者为不定期契约。&由此可以看出一些国家和地区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订立劳动合同的主要形式,定期劳动合同只是例外。
  对于我国而言,从建国初期逐渐形成了固定工用工制度,固定工劳动合同就是没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长期以来,固定工是我国用工制度的主要形式,在保障劳动者就业和社会主义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固定工用工制度存在着统的过死,包的过多,能进不能出等弊端。③因此,这种形式的无固定期限的固定工用工制度被普遍的劳动合同制所取代。
  此后,在1995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在劳动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解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指不确定日期的劳动合同,按照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只要达成一致,无论是初次就业还是固定工转制的,都可以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至于劳动法第20条的立法目的,根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节录)五,草案第18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为期限,许多企业只与职工签定短期劳动合同,用完职工年轻时的黄金年龄段,即行辞退;另外,也应对一些老职工予以适当照顾,允许订立长期劳动合同。一些经济发达的国家也是这样做的。因此为了进一步维护劳动者的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建议增加规定&劳动者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由以上我们可以看出立法者的本意是好的,但是在现实中由于对这劳动法第20条第2款理解的差异,在司法实践中带来了很大麻烦。
  《劳动法》第20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对于这一款可以有不同的理解,但是有一点是确定无疑的,就是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必须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10年以上,这是个总前提。不过对于&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理解可就存有争议了,也就是指&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与&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之间是前后关系还是并列关系?如果是并列关系,可以理解为当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是否同意,若同意,则与劳动者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若不同意,则不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如果是前后关系,就是指在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前,必须满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同意续延劳动合同,在该种情况下,若事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定了短期的劳动合同,就可以推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都同意续延劳动合同④,此时劳动者若提出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应该与劳动者签定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显然若将该款作第二种理解无疑对劳动者是有利的,它可以使用人单位借与劳动者签定短期劳动合同来诱骗,从而达到在用完劳动者的&黄金年龄段&之后,辞退劳动者的阴谋破灭。但是正像前文所讲的案例,法院往往采纳的是第一种理解,认为劳动者要想与用人单位签定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必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而不问劳动者事先是否与用人单位签定了短期的劳动合同。这样一来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就得不到保护,而且有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定短期老动合同也是违心之举,但他们往往也找不到其是受威胁,受欺骗才与用人单位签定短期老动合同,到头来等到短期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就可以名正言顺的辞退劳动者。
  既然法律规定的不明确,作为劳动者要积极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与用人单位签定短期劳动合同时,如果是违心的,就应该主动的收集这方面的证据,因为只要用人单位存在威胁,欺骗的举动,劳动者就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诉讼,以撤消与用人单位签定的短期劳动合同,而要求与用人单位签定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5次会议通过)第16条第二款中规定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者完全可以以该款而主张与用人单位签定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变更和终止
  尽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没有期限的劳动合同,但是也不是说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定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就表明企业与劳动者签定了&铁合同&或&终身合同&,如果这样认为就会陷入以前的固定工制度的误区。实际上签定合同是劳资双方的一种约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存在所谓的终身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符合法定或约定的条件下,可以终止。
  同时,我们也不应把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解除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终止混为一谈。诚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的最终结果就是合同的终止,但是解除与终止的前提是不同的。劳动合同的解除可以是双方的协议解除,也可以是单方解除,这主要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而合同的终止只是在劳动者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时的自行终止。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劳动者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也应遵循劳动合同单方解除的一般规定,即劳动者应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30天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而不必支付违约金,但是因其单方的解除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也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变更,可以由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变更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可以指由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变更为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在这里我们仅就前者作些探究,根据现行的《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10年以上的,劳动者仅与用人单位签定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合同期限内请求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人民法院应于支持。在这里我们必须把握以下几点:(1)变更固期限劳动合同的一方劳动者必须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10年以上。(2)用人单位已经与劳动者签定了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3)劳动者必须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存续期间提出变更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求。如果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结束时再提出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就不是变更而是重新签定新的劳动合同了。这也说明,针对一些用人单恶意与劳动者签定短期劳动合同的情况,劳动者最好能在短期劳动合同存续间提出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求,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对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建议
  与世界上其他国家相比较来看,我国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立法上存在着明显的不足,这就造成了在司法实践中,许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鉴于此笔者特提出以下建议:
  建议一扩大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范围。我国劳动法仅在第20条第二款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了规定,但是该款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规定的为严格,必须要求劳动者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10年以上,这显然是基于照顾老龄工人的需要,不能充分发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优势,也把一些想与用人单位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拒之门外。尤其是就业保障角度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更为有利。,她可以有效的防止用人单位在使用完劳动者的&黄金年龄段&后,不在使用劳动者情况发生因此笔者建议,为了保持劳动关系的稳定和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法律应鼓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定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而不要求劳动者必须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10以上,劳动者初就业时,就可以与用人单位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建议二对《劳动法》第20条第二款作大幅度修改,取消劳动者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10年以上的限制,可表述为&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取消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规定,修改为&如果劳动者提出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与其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同时在第20条新增加一款,规定事实劳动关系可以看作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里将事实劳动关系看作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一些国家地区已有先例,我国台湾地区的法律就有类似规定,台湾地区《劳动基准法》第九条第1款规定,定期契约界满,劳工继续工作,而雇主不及时表示反对的,视为不定期契约。法国也有相同规定,《法国劳动法典》第L-123-3-10条规定,劳动关系进行到劳动合同到期之时,该合同即成为不定期劳动合同。尽管事实劳动关系不仅仅指以上&合同到期后,仍继续劳动的事实劳动关系&但是对于其他种事实劳动关系,也可以适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首先,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显著特就是没有固定的期限,而事实劳动关系由于没有与用人单位签定劳动合同,也没有固定的期限,虽然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需要,需要以书面形式加以确立,而事实劳动关恰恰没有书面合同的存在,但我们也应认识到&劳动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从本质属于诺成性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可成立。&&当事人虽未采取法定形式订立合同,只要有其他证据证明合同的存在,就不能以没有书面协议而主张合同无效。&⑤因此我们完全可以把事实劳动关系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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