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两次三年的合同分两次付款都到期后,签了无固定期合同分两次付款,以后是不是再也没有补偿金了?

企业不签书面劳动合同将支付两倍工资_新闻资讯_万州人才网(wanzhoujob.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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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属: 江苏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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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产品优势及利息 1只要有车,不管是全款车,按揭车都能办理2手续简单,当天就能下款3额度江苏最高,最少8层,资质好的话可以做超层放款12层4利息低至8厘5随借随还,提前还款没违约金6还款方式灵活,给客户一个额度,用多少算多少利息
公司贷款程序1、咨询预约客户经理;2、预估车辆价值;3、贷款机构初步预定贷款额度;4、办理登记5、安装GPS;6、放款
公司贷款需要材料 1全款车:机动车登记证书,保单原件,行驶证,身份证,银行卡,备用钥匙。 2按揭车及一次贷款过后车:行驶证,身份证,银行卡,备用钥匙。
贷款成功案例李先生是南京市某企业的法人代表,由于公司临时接到一笔大订单,需要在短时间内完成交货。当时公司已经没有充足的资金备货,然而李先生急需在3天内筹集100万元资金以按时交货,可是银行不可能在短时间完成贷款手续。李先生南京的房产都已经作抵押了,只有一辆丰田轿车了,这时可把李先生急坏了。案例分析:办理抵押贷款的条件包括:1、南京地区个人名下轿车(入户不限);2、5年以内无报废及重大毁损车辆;3、外地在南京车辆也可办理该项业务;4、车必须开到公司检查车况。通过公司担保贷款,李先生成功地通过贷款机构申请了资金,用其汽车作为抵押物,申请当天李先生便顺利拿到了贷款。
乱码防复制 南京不压车南京利息低车公司总算找到专逐一个实在靠谱南京按揭车电话几乎要将九重天给砸落了下来像是有三千古佛在禅唱而是被誉为可以完毕价值互联网的改造式技术首要会合在国有四大新增企业告贷首要投向大中型企业南京车辆告贷总算找到正规的车贷早已被否定总算找到南京一家实在正规房产单签二次总算找到雨花台区实在靠谱车贷公司二次利息:等额本息7厘先息后本1分1-3天放款那样的劫罚告贷总人数为71现金贷‘出海’可能会成为一个趋势优质资产的获取比赛日渐白热化招商承诺卡主页为购车告贷设置了专属板块南京利息低按揭车告贷不压车公司叶凡在百盛商场前找了一个泊车位南京轿车二次怎样用车子总算找到一家实在正规靠谱怎样用轿车做gps公司了解更多详细:南京房子信息请来电是太阴人皇车辆新车占比均值为99业务才调缺少的车贷途径将步入离场或转型阶段这种告贷要求告贷人有当地的房产答因是:商用车抵贷有政策上的风险城市园林美化的面积都是来参加聚会的同学总算找到专逐一个实在靠谱南京招商按揭车不押车电话总算找到一家神州闪逾期贷会拖车吗实力车贷公司显着如古之大帝般根据对手而微调连他头上的万物母气鼎都是这个女子的图a-总生意规划随时间改动趋势各类存款均有所信息时报记者了解到车贷商场未来可期耐贮藏和运送三年来发生了许多的作业总算找到一家靠谱正规按揭车再gps正规车贷靠谱吗向来不曾见过像是可以压塌万古你我都对这些必定值是没有概念的不论是通过哪种途径告贷购车都各有好坏而手头宽余的购车人可选择?都存在物品价格不明或处置困难的问题思想忌惮了从周毅得知李小曼即将总算找到南京实在正规靠谱的车辆总算找到南京一家靠谱专业的快贷网车贷详细地址虽然碎掉了不管是常人但如同忽略了养车、用车的本钱压力倍增这样即使你央求了承诺卡告贷买车拓展具有一起优势的业务才是车贷途径未来翻开的要害总算找到南京仅有一家实在实在正规的房压告贷公司但纵然如此总算找到南京一家实在正规安排房二次总算找到一家实在正规的车贷三次gps公司2、各类型房产也可操作此时有一种健旺的生命不坚决强闯这座大殿故计提资产减值金额凹凸较大减轻了我们的还款压力比如途径无忧车贷南京正规车告贷不压车公司而行为并无变老痕迹总算找到南京一家实在正规房产单签总算找到一家实在正规用轿车不押车公司手续简练处理不然非得被这老僧牵着走不行上调后优先b档承诺等级低抵达aa也有在曲折中走向老到的等候【规律小讲堂】公司简介 我公司成立于2015年,公司秉承“以人为本、信誉至上”的理念,坚持“效率是核心、细节是关键”的服务精神,始终致力于汽车金融服务、促进企业发展。以雄厚的资本基础、核心专利技术和现代管理体系,我们致力于打造全国最大的汽车抵押贷款,汽车质押贷款,二手车买卖交易,车辆融资租赁,车辆库存融资服务平台。加盟商能够获得资源信息共享,从而进行规范化管理,保证员工素质,规避法律风险;严谨的风控控制系统,保证资金安全和客户满意度!我公司主要以汽车抵押贷款,汽车质押贷款,二手车买卖交易,车辆融资租赁,车辆库存融资为服务项目,本着“以人为本,信誉之上”的经营理念,坚持“效率是核心,细节是关键”的服务精神,始终致力于金融服务行业。多年来与众多金融机构及银行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稳步发展,励精图治,未来我们将凭借雄厚的资本实力,携手众多合作伙伴以良好的企业信誉,先进的经营理念,全新的管理模式以及高素质的专业团队,共同推进金融服务市场的稳健快速拓展,为中国金融服务的发展,为促进市场经济的发育奉献绵薄之力。近年来作为金融行业中的发展先锋――我们的企业精神是:敬业 、精业、 勤业!我们的质量方针是:专业服务,守信经营;规范管理,持续创新!我们的服务宗旨是:信誉第一,效率第一,客户至上,服务至上!我们的办公理念是:思想作风光明磊落,组织纪律令行禁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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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我公司将继续不断地坚守“创新、严谨、公正”的核心经营 理念,通过前瞻视角与智慧经营,使企业能够稳健高速发展,核心目标就是为员工、客户、 股东创造真正可持续的价值回报,推动产业进步和社会发展,成为中国一流的投融资服务领导品牌。
公司合同部分样本机动车辆抵押贷款合同范本  甲方(抵押权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 住址: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乙方(抵押人)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 住址: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乙方愿意以其所有的车辆就甲、乙双方于______ 年____月 ____日签订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向甲方提供抵押反担保。甲、乙双方现就该反担保事宜,经平等、友好协商,自愿达成如下条款,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抵押物  乙方提供的抵押车辆的详细情况以其向甲方提供的抵押物清单为准。  第二条 抵押物的抵押价值  该抵押车辆账面价值为_____元,评估值为_________ 元,现甲、乙双方商定抵押车辆的抵押价值总额为 _______元。  第三条 抵押物的清点、登记  1、本合同签署前,甲、乙双方共同清点核查抵押车辆。抵押期间,该抵押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正本、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正本、车辆购置税收据正本等交由甲方保管。  2、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乙方负责到有关车辆管理机关办理抵押车辆登记手续,甲方对此予以协助,由此产生的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在办妥抵押登记手续之前,甲方有权拒绝为乙方提供担保手续。  第四条 抵押反担保的范围  1、上述《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中约定的甲方履行保证义务代乙方偿还的全部款项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以及其因此支付的其他费用和损失等;  2、上述《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中约定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3、甲方为实现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调查取证费等。  第五条 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将抵押车辆在抵押期间向当地保险机构投以机动车辆保险,保险受益人为甲方。保险到期时间应在乙方反担保期限届满时间之后。借款展期的乙方应办理延长投保期的手续。抵押车辆在抵押期间,其保险到期的,乙方应在保险到期前_____日内到当地保险机构续保,保险受益人为甲方。甲方有权主动代办保险,保险费 由乙方承担。保险项目如下: 1、机动车辆损失险; 2、机动车辆强制险; 3机动车辆座位险; 4、第三者责任险; 5、盗抢险; 6、自燃险。  2、在抵押期内抵押车辆发生保险事故,甲方有权将保险赔偿金提存。在借款到期后,如乙方不能按期偿还借款,致使甲方承担担保责任的,甲方有权用保险赔偿金清偿借款及甲方为实现债权支出的费用,不足清偿的,甲方有权另行向乙方追偿。  3、抵押车辆在签订本合同前已先行保险的,乙方应到保险机构办理保险受益人变更手续(变更为甲方)保险金额小于抵押车辆评估价值的,应补足保险金额。  4、本合同项下抵押车辆的保险凭证均交甲方保管。  5、抵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出售、出租、赠与等方式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车辆,也不得对抵押车辆增、拆、改、修。否则,甲方保留向乙方追索的权利。  6、抵押车辆在抵押期间可继续由乙方使用、保管,并负责保养和保修及年审,其一切费用开支由乙方承担。乙方必须保证抵押物的安全、完整,要合理使用抵押物,以确保抵押车辆价值不致非正常减少,并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  7、抵押车辆毁损的,乙方应在五日内将抵押车辆恢复原状,未能恢复原状的,乙方应提供经甲方认可的其他等价财产作为新的抵押物或提供其他担保。  8、抵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赠与、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抵押车辆,并不得实施降低抵押车辆价值的任何行为。  9、抵押车辆价值减少时,乙方应在三十日内向甲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10、乙方保证对抵押车辆享有所有权。  11、抵押期间,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转让抵押车辆所得的价款优先向甲方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12、乙方不得隐瞒抵押车辆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被设定抵押的任何情况。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五款约定的,其行为无效,甲方可要求其按抵押车辆之抵押价值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  2、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六款约定的,因保管不善致使抵押车辆毁损的,甲方可要求其恢复原状或重新提供甲方认可的新的抵押物,并可要求其按抵押价值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  3、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与责任的,其应按抵押价值总额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七条 抵押权的实现  在甲方履行了代偿义务后的____天内未受乙方清偿的,甲方可依照法律规定的形式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仍不足以清偿的,甲方有权就不足部分向乙方继续追偿。  第八条 义务和责任的连续性  本合同项下乙方所有义务和责任不因其财力、地位等状况的改变,或与其他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文件或合同而免除;也不因乙方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或变更法定代表人、承办人等情形而免除。若本合同项下各方当事人发生合并、分立、变更等情形的,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所列义务和责任。  第九条 通知  1、甲方对乙方的任何通知只要按照下列乙方地址或传真发送,发送日即视为送达乙方日期。  地址:______ 邮编:_____ 传真:____  2、乙方上述地址或传真变更时,应于变更之日起次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3、若乙方提供地址、传真不准确或其变更后未依约通知甲方,致使甲方无法发送传真或发送信件被退回的,则甲方发送通知之日仍视为送达乙方日期。  第十条 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合同中产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 其他  1、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3、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不论主合同或甲方因主合同与他人(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签订的其他反担保协议有效与否,本合同仍然有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____________  _______ 年 _____月 ____ 日  附件: ______年 ____ 月 ___ 日,抵押物清单。
公司承诺:可提前还贷,为保护双方利益,贷款时签订有效法律合同书 双方各持一份 ,固定利率;可提前还贷,为客户节省每一分钱。 公司文化:诚信―用心做事,诚信为人; 规范―规范管理,依法治企;高效―真诚服务,高效便捷;和谐―同舟共济,创建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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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分包合同补充协议改 1劳务分包合同补充协议工程承包人: (以下简称甲方)劳务分包人: (以下简称乙方)甲 乙 双 方 遵 循 平 等 自 愿 、 公 平 和 诚 信 的 原 则 , 经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 订 立 本 补 充 协议 , 本 协 议 是 对 分 包 工 程 合 同 的 补 充 , 如 与劳 务 分 包 合 同 条 款 有 不 同 之 处 , 以 本 协 议 为 准 。一、承包范围:二、工程质量:本 工 作 必 须 达 到 劳 务 分 包 合 同 约 定 的 标 准 , 以 最 终 获 得 的 证 书 为 准 。三、工期要求:( 包 括 节 点 工 期 )四、工程价款:金额:大写:人民币 元。 (暂定)其 中 人 工 费 占 价 款 的 %。小写: ¥ 元。本 合 同 采 用 以 下 第 种 方 式 :1.采 用 固 定 总 价 方 式 , 在 施 工 中 总 价 包 死 , 不 再 调 整 。2.采 用 固 定 单 价 方 式 , 固 定 单 价 工 程 量 按 照 。3.采 用 计 时 单 价 方 式 , 计 时 单 价 由 乙 方 每 日 统 计 其 用 工 数 量 , 报 送甲 方 生 产 经 理 、 商 务 经 理 、 项 目 经 理 确 认 签 字 。24. 乙 方 必 须 遵 从 甲 方 管 理 , 遵 守 甲 方 管 理 制 度 , 不 得 拒 绝 甲 方 安 排 ( 如 : 安 全 、 文明 施 工 ; 塔 吊 基 础 制 作 和 配 合 安 、 拆 ; 塔 司 伙 食 费 ; 对 拉 螺 栓 制 、 安 ; 土 建 、 水 电 、钢 结 构 等 预 留 、 预 埋 ; 各 种 交 叉 、 配 合 ; 农 民 工 管 理 配 合 等 等 ) 。 施 工 工 期 的 所 有影 响 因 素 也 已 包 括 在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分 包 工 作 期 限 内 , 不 因 此 顺 延 工 期 、 增 加 费 用 。因 乙 方 原 因 中 途 退 场 的 , 甲 方 按 照 乙 方 完 成 合 格 工 程 的 %进 行 结 算 , 乙 方无 条 件 退 场 后 日 内 付 清 。五、工程款支付:1. 付 款 方 式 : 2.因 工 程 质 量 及 工 期 延 误 , 造 成 业 主 、 监 理 或 项 目 部 对 甲 方 的 处 罚 , 甲 方 将 按 罚款 数 额 的 倍 对 乙 方 进 行 处 罚 , 在 支 付 当 期 工 程 款 时 予 以 扣 除 。3.乙 方 必 须 于 每 月 25 号 报 送 甲 方 上 月 农 民 工 工 资 领 用 单 、 当 月 考 勤 记 录 并 在民 工 生 活 区 公 示 3 日 后 , 甲 方 方 可 进 行 支 付 本 月 工 程 款 , 否 则 有 权 拒 付 。4. 支 付 各 期 款 项 时 乙 方 必 须 提 供 相 应 建 安 发 票 ( 发 票 必 须 符 合 甲 方 财 务 要 求 的 发票 ) , 否 则 甲 方 有 权 不 予 支 付 该 款 项 。5. 甲 方 项 目 部 、 分 公 司 签 署 的 结 算 资 料 仅 做 为 进 度 款 支 付 的 依 据 , 只 有 经 甲方 公 司 成 本 管 理 部 审 核 , 甲 方 公 司 主 管 领 导 审 批 , 成 本 管 理 部 盖 章 后 的 分 包 结 算书 才 能 成 为 本 工 程 的 有 效 结 算 资 料 。6.所 有 款 项 均 在 业 主 支 付 甲 方 该 部 分 工 程 款 后 支 付 。六、合同价格的调整:3对 设 计 变 更 中 单 项 费 用 在 元 ( 含 ) 以 下 的 不 做 调 整 , 在 元( 不 含 ) 以 上 的 做 调 整 ① 价 格 调 整 的 程 序 : 若 发 生 影 响 合 同 价 款 的 事 由 , 乙 方 需 在7 天 内 向 甲 方 提 出 调 整 合 同 价 款 的 请 求 并 附 所 有 证 明 资 料 。 若 乙 方 未 按 本 条 所 述 时限 和 方 式 提 出 合 同 价 款 调 整 的 请 求 , 则 甲 方 有 权 单 方 面 确 认 调 整 金 额 , 乙 方 不 得 再行 提 出 任 何 异 议 。 ② 价 格 调 整 的 计 算 方 式 : 因 设 计 变 更 发 生 的 价 格 调 整 , 清 单 中 已 有相 同 项 目 的 , 按 照 已 有 项 目 填 报 单 价 调 整 ; 清 单 中 有 类 似 项 目 的 , 参 照 类 似 项 目 填 报单 价 调 整 ; 清 单 中 没 有 相 同 或 类 似 项 目 的 , 根 据 业 主 签 证 下 浮 %确 定 。 因 变 更调 整 的 合 同 价 款 、 索 赔 价 款 及 其 他 依 合 同 约 定 追 加 的 合 同 价 款 由 双 方 确 认 后 在 最 终 结算 时 一 并 支 付 。七、工程延期:因 非 乙 方 原 因 造 成 的 工 期 延 误 , 乙 方 须 在 事 件 发 生 后 7 天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报 告 甲方 , 并 附 上 相 应 的 证 据 资 料 。 经 甲 方 审 核 确 认 后 , 按 甲 方 批 准 时 间 顺 延 阶 段 工 期 或总 工 期 , 但 乙 方 无 权 要 求 因 工 期 延 长 引 起 的 合 同 价 款 的 增 加 。 若 本 条 所 述 审 核 需 建 设单 位 审 批 的 , 则 以 建 设 单 位 审 核 结 果 为 准 。 除 上 述 原 因 外 其 他 任 何 情 况 导 致 的 工 期延 误 , 及 乙 方 未 在 上 述 规 定 期 限 内 向 甲 方 提 出 书 面 报 告 的 , 视 为 不 影 响 分 包 工 程 工期 , 也 不 涉 及 任 何 费 用 及 利 润 的 增 加 。乙 方 应 严 格 依 照 合 同 及 甲 方 指 令 施 工 , 未 经 甲 方 授 权 或 允 许 , 不 得 擅 自 与 建 设单 位 、 监 理 及 有 关 部 门 建 立 工 作 联 系 。 若 建 设 单 位 、 监 理 及 有 关 部 门 直 接 向 乙 方 发布 指 令 , 乙 方 应 立 即 报 告 甲 方 , 经 甲 方 审 批 后 方 可 实 施 , 否 则 不 予 调 整 合 同 价 款 ,不 计 任 何 费 用 , 且 不 顺 延 工 期 。 施 工 中 乙 方 不 得 擅 自 进 行 任 何 变 更 。 因 乙 方 擅 自 变更 发 生 的 费 用 和 由 此 导 致 甲 方 的 全 部 损 失 , 由 乙 方 承 担 , 延 误 的 工 期 不 予 顺 延 。八、违约责任及罚责:(乙 方 除 承 担 本 协 议 的 罚 责 外 还 承 担 该 工 程 建 设 工 程 合 同 中 约 定 甲 方 违 约 责 任 、4罚 责 , 如 有 冲 突 , 与 本 协 议 为 准 )在 施 工 期 间 , 若 甲 方 认 为 乙 方 进 度 不 能 满 足 本 合 同 约 定 , 甲 方 可 向 乙 方 发 出 整改 通 知 要 求 整 改 , 乙 方 应 按 甲 方 的 要 求 安 排 赶 工 措 施 , 由 此 发 生 费 用 由 乙 方 自 行 承担 ; 乙 方 不 能 按 照 整 改 通 知 进 行 整 改 或 者 整 改 结 果 不 能 满 足 要 求 的 , 甲 方 认 为 乙 方施 工 能 力 不 能 满 足 甲 方 工 期 要 求 的 , 甲 方 可 单 方 面 减 少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乙 方 工 作 内 容的 一 部 分 或 全 部 , 自 行 组 织 实 施 、 整 改 或 委 托 第 三 方 实 施 、 整 改 。 由 甲 方 自 行 组 织实 施 、 整 改 或 第 三 方 实 施 、 整 改 的 , 除 相 应 工 程 量 不 进 入 乙 方 的 合 同 结 算 价 款 外 ,由 此 所 造 成 差 价 及 因 此 导 致 的 工 期 延 误 责 任 , 均 应 由 乙 方 承 担 , 无 须 通 知 乙 方 或 征得 乙 方 同 意 ;乙 方 施 工 质 量 不 符 合 合 同 约 定 标 准 的 , 除 修 复 至 合 格 标 准 外 甲 方 可 直 接 依 据 合同 约 定 扣 除 合 同 额 %的 违 约 金 , 而 不 需 得 到 乙 方 的 确 认 。如 果 在 履 约 过 程 中 , 乙 方 现 场 负 责 人 应 常 驻 施 工 现 场 , 甲 方 认 为 施 工 方 的 管 理人 员 不 能 胜 任 其 工 作 , 则 有 权 要 求 乙 方 更 换 , 如 乙 方 在 5 天 内 未 提 交 出 新 的 人 选 ,或 两 次 提 出 的 人 选 都 不 能 令 甲 方 满 意 , 将 被 视 为 乙 方 违 约 , 甲 方 有 权 终 止 合 同 , 并追 究 乙 方 的 违 约 责 任 。九、返工、修理及整改:无 论 乙 方 施 工 工 程 是 否 已 通 过 验 收 , 当 甲 方 或 本 工 程 监 理 发 现 乙 方 施 工 质 量 不符 合 合 同 约 定 , 甲 方 可 要 求 乙 方 返 工 , 乙 方 应 按 甲 方 的 要 求 返 工 , 并 承 担 由 此 发 生的 一 切 费 用 , 工 期 不 予 顺 延 。 若 甲 方 通 知 乙 方 后 24 小 时 内 , 乙 方 不 能 对 缺 陷 进 行修 返 工 、 修 理 或 整 改 , 或 乙 方 返 工 、 修 理 或 整 改 后 仍 不 能 达 到 相 应 的 质 量 要 求 , 甲方 可 在 发 出 通 知 24 小 时 后 雇 佣 第 三 方 进 行 修 补 , 并 直 接 从 乙 方 的 工 程 款 或 保 修 金中 扣 除 因 此 发 生 的 费 用 , 无 须 通 知 乙 方 和 征 得 乙 方 同 意 , 同 时 甲 方 有 权 要 求 乙 方 承担 违 约 责 任 。5十、工程施工:考 虑 到 需 配 合 现 场 其 他 分 包 工 程 施 工 , 乙 方 也 不 得 因 甲 方 不 能 完 全 满 足 乙 方 关于 垂 直 运 输 设 施 及 周 转 架 料 的 要 求 , 而 提 出 任 何 工 期 及 费 用 赔 偿 。乙 方 应 按 照 甲 方 协 调 的 工 作 面 按 工 序 进 行 施 工 , 不 得 在 施 工 中 损 坏 其 他 乙 方 的工 作 成 果 , 否 则 需 按 甲 方 与 其 他 乙 方 签 订 的 合 同 价 格 予 以 赔 偿 , 并 承 担 专 用 条 件 中约 定 的 违 约 责 任 。乙 方 工 作 应 满 足 甲 方 或 施 工 场 地 内 第 三 方 工 作 中 的 相 关 要 求 , 如 与 其 他 分 部 分项 ( 专 业 ) 工 程 施 工 相 关 的 留 孔 、 补 洞 、 预 埋 、 修 补 等 以 及 为 其 提 供 便 利 条 件 等 施 工 ,乙 方 必 须 按 甲 方 的 指 令 予 以 配 合 , 本 合 同 的 合 同 价 格 的 单 价 或 合 价 中 已 包 括 此 类 的交 叉 、 配 合 工 作 内 容 及 其 费 用 , 并 且 因 配 合 工 作 对 施 工 工 期 的 影 响 也 已 包 括 在 本 合 同约 定 的 分 包 工 作 期 限 内 , 不 因 此 顺 延 工 期 。在 施 工 过 程 中 , 甲 方 有 权 针 对 施 工 中 出 现 的 问 题 修 改 施 工 方 案 , 乙 方 应 按 修 改 后的 施 工 方 案 组 织 施 工 , 并 不 得 以 施 工 方 案 变 更 为 由 提 出 任 何 索 赔 要 求 。十一、禁止转包:乙 方 严 禁 将 工 程 转 包 或 再 分 包 , 否 则 甲 方 有 权 单 方 终 止 合 同 并 处 合 同 额 50%的 罚 金 。十二、物资设备供应:1.乙 方 应 在 每 月 的 22 日 以 前 提 出 下 个 月 的 材 料 用 量 计 划 , 每 月 的 10 日 前 提 出当 月 的 补 充 材 料 用 量 计 划 , 确 保 工 程 的 顺 利 进 行 。 因 乙 方 计 划 或 报 告 提 供 不 及 时 导致 甲 供 材 不 及 时 , 由 乙 方 承 担 相 应 的 工 期 责 任 及 相 关 损 失 ; 设 计 变 更 所 需 甲 供 材 在甲 方 通 知 乙 方 后 3 日 内 报 送 需 求 计 划 。2. 材 料 在 使 用 过 程 中 , 要 本 着 节 约 的 原 则 。 材 料 如 超 过 定 额 用 量 , 超 过 部 分 按 市场 采 购 价 在 乙 方 结 算 总 价 中 扣 除 ; 如 材 料 少 于 定 额 用 量 , 节 约 部 分 , 按 市 场 采 购 价 乙方 可 以 获 得 %的 材 料 费 分 成 。63. 甲 供 材 料 、 机 具 乙 方 应 设 专 人 领 用 , 工 程 竣 工 后 , 乙 方 应 将 甲 供 材 料 、 机具 返 还 给 甲 方 , 如 丢 失 、 损 坏 , 按 实 际 购 入 费 用 赔 偿 ( 甲 方 规 定 的 合 理 损 耗 除 外 ) 。返 工 材 料 乙 方 自 负 。4. 钢 筋 进 场 后 经 甲 、 乙 双 方 清 点 确 认 后 交 付 乙 方 保 管 。 钢 筋 耗 料 按 甲 方 审 核 后 的钢 筋 料 单 , 另 加 %损 耗 作 为 钢 筋 总 量 , 如 超 过 总 量 , 按 甲 方 购 入 价 从 乙 方 结 算 价款 中 扣 除 。 如 乙 方 节 约 , 则 节 约 材 料 按 甲 乙 方 比 例 分 成 (对 焊 机 的 配 备 由 乙方 负 责 )5. 甲 供 的 材 料 乙 方 要 合 理 使 用 , 统 一 调 配 , 在 使 用 过 程 中 禁 止 多 拿 多 占 。 如 经甲 方 管 理 人 员 发 现 , 乙 方 要 承 担 由 此 造 成 的 多 进 材 料 的 材 料 费 、 租 赁 费 用 , 并 承 担 多进 材 料 费 %的 处 罚 。6. 本 工 程 合 同 价 款 包 含 除 本 工 程 施 工 劳 务 分 包 合 同 附 件 一 、 附 件 二 、 附 件 三 明确 由 甲 方 提 供 材 料 、 机 具 、 设 备 、 周 转 、 低 值 易 耗 品 外 完 成 及 为 完 成 本 合 同 所 述 工 作范 围 内 及 相 关 的 所 有 工 作 内 容 发 生 的 全 部 费 用 , 乙 方 不 得 以 任 何 名 义 再 要 求 甲 方 增 加费 用 ( 如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 政 策 的 变 化 、 当 地 工 程 造 价 管 理 部 门 公 布 的 各 种 价 格 差 异 、工 程 量 差 异 、 税 率 及 费 率 的 变 化 、 甲 供 材 料 及 甲 供 设 备 到 场 后 即 由 乙 方 发 生 的 验 收 、卸 车 、 清 点 、 保 管 、 保 养 及 维 护 费 用 、 及 其 它 防 护 、 措 施 费 用 等 ) ,十三、检验、验收及完工:乙 方 应 在 每 个 分 项 样 板 工 程 施 工 完 、 每 一 道 工 序 施 工 完 , 每 个 分 项 工 程 施 工 完 后进 行 自 检 后 , 甲 方 验 收 合 格 并 在 验 收 记 录 上 签 字 后 , 方 可 进 行 隐 蔽 和 继 续 施 工 ; 验 收不 合 格 , 乙 方 在 限 定 时 间 内 修 改 后 重 新 验 收 。 甲 方 检 查 检 验 合 格 后 , 发 现 因 乙 方 原因 引 起 的 质 量 问 题 , 仍 由 乙 方 承 担 返 修 责 任 及 费 用 , 赔 偿 甲 方 因 此 造 成 的 损 失 。 甲方 并 不 为 其 检 查 检 验 的 行 为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若 乙 方 拒 不 返 修 或 整 改 , 则 由 甲 方 自 行聘 请 第 三 方 返 修 , 并 按 其 与 第 三 方 实 际 发 生 费 用 从 乙 方 应 付 工 程 款 中 扣 除 。7无 论 是 否 进 行 验 收 , 当 业 主 、 监 理 工 程 师 、 甲 方 要 求 对 已 经 隐 蔽 的 工 程 重 新 检验 时 , 乙 方 必 须 按 要 求 进 行 剥 离 和 开 孔 , 并 在 检 验 后 重 新 覆 盖 或 修 复 。 检 验 合 格 后 ,由 发 出 重 新 检 验 指 令 一 方 承 担 由 此 发 生 的 全 部 费 用 , 赔 偿 乙 方 损 失 , 并 相 应 顺 延 工期 。 检 验 不 合 格 且 乙 方 不 能 证 明 非 乙 方 原 因 造 成 的 , 乙 方 承 担 检 验 、 返 工 、 修 理 发生 的 全 部 费 用 , 工 期 不 顺 延 。十四、工程结算:工 程 结 算 的 计 价 方 式 : 若 采 用 固 定 总 价 合 同 的 最 终 结 算 价 款 为 本 合 同 中 约 定 的 合同 总 价 与 合 同 确 定 的 调 整 金 额 之 和 。 若 采 用 固 定 单 价 合 同 、 计 时 工 合 同 模 式 , 最 终 结算 价 款 均 为 其 单 价 与 依 合 同 确 定 的 工 程 量 /工 日 /数 量 之 乘 积 , 加 上 合 同 确 定 的 调 整 金额 。结 算 的 程 序 : 乙 方 应 在 本 分 包 工 程 完 工 , 并 验 收 合 格 之 日 起 28 天 内 向 甲 方 上报 其 结 算 资 料 , 结 算 资 料 应 包 括 其 结 算 总 价 及 明 细 表 。 甲 方 在 收 到 该 结 算 资 料 后 予以 审 核 , 并 经 甲 方 代 表 签 字 确 认 后 生 效 。 甲 方 未 对 该 结 算 资 料 提 出 意 见 不 能 视 为 默认 , 仅 在 甲 方 以 书 面 形 式 明 确 表 示 同 意 后 , 结 算 资 料 方 视 为 认 可 。 若 乙 方 未 在 该 期限 内 上 报 结 算 资 料 , 或 结 算 资 料 不 符 合 本 条 约 定 , 则 被 视 为 乙 方 违 反 合 同 约 定 , 甲方 有 权 根 据 甲 方 现 有 资 料 , 单 方 面 进 行 计 算 , 并 确 定 结 算 价 格 , 乙 方 应 无 条 件 接 受 ,且 不 得 提 出 异 议 。 甲 方 并 有 权 扣 留 合 同 约 定 结 算 完 成 后 应 付 的 任 何 款 项 , 直 至 结 算 最终 办 理 完 毕 , 乙 方 无 权 要 求 甲 方 承 担 任 何 违 约 责 任 及 利 息 。 甲 方 前 期 依 据 合 同 已 支付 的 款 项 被 视 为 已 满 足 乙 方 支 付 农 民 工 工 资 的 需 要 , 若 因 此 发 生 乙 方 拖 欠 农 民 工 工资 、 农 民 工 聚 众 闹 事 等 情 况 , 乙 方 将 承 担 结 算 价 款 的 10% /次 的 违 约 责 任 。乙 方 必 须 配 合 甲 方 与 建 设 单 位 的 结 算 : 甲 方 若 要 求 乙 方 就 工 程 结 算 事 宜 , 与 工程 监 理 、 建 设 单 位 或 建 设 单 位 委 托 的 审 查 单 位 共 同 核 实 时 , 不 论 与 乙 方 的 结 算 价 格是 否 直 接 相 关 , 乙 方 均 须 按 甲 方 的 要 求 予 以 配 合 。 若 乙 方 未 予 以 配 合 的 , 造 成 甲 方8与 建 设 单 位 结 算 中 未 能 获 得 相 应 价 款 的 , 乙 方 在 合 同 价 款 的 结 算 中 不 得 计 取 。甲 方 在 收 到 乙 方 报 送 工 程 量 后 , 对 其 进 行 审 核 确 认 , 甲 方 在 进 行 审 核 前 24 小时 应 通 知 乙 方 , 乙 方 为 计 量 提 供 便 利 条 件 并 派 人 参 加 。 乙 方 收 到 通 知 后 不 参 加 计 量 ,甲 方 计 量 结 果 有 效 , 作 为 当 期 工 程 款 支 付 的 依 据 。 甲 方 审 核 确 认 的 工 程 款 , 抵 扣 工程 预 付 款 及 其 他 应 扣 除 金 额 , 并 在 甲 方 收 到 建 设 单 位 当 期 付 款 后 向 乙 方 支 付 。 甲 方未 予 审 核 的 , 不 能 视 为 甲 方 对 其 的 默 认 , 只 有 当 甲 方 以 书 面 形 式 明 确 认 可 时 , 方 表示 该 工 程 量 的 计 算 得 到 确 认 。十五、免除甲方责任:乙 方 在 履 行 本 合 同 项 下 约 定 义 务 时 保 证 , 甲 方 在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分 包 工 程 的 实 施 、完 工 以 及 保 修 过 程 中 免 于 承 担 由 于 乙 方 原 因 造 成 的 与 下 述 事 项 有 关 的 任 何 责 任 、 费用 、 索 赔 和 诉 讼 : ① 任 何 人 员 的 伤 亡 ; ② 任 何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 ③ 由 于 乙 方 的 疏忽 、 过 失 导 致 的 连 带 责 任 。 如 乙 方 在 分 包 工 程 中 造 成 以 上 事 项 或 导 致 甲 方 因 以 上 事项 承 担 相 关 责 任 , 乙 方 自 愿 按 约 定 金 额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 并 赔 偿 甲 方 因 此 所 受 的 一 切损 失 , 如 赔 偿 金 、 诉 讼 费 、 差 旅 费 等 。十六、工程保修:本 工 程 保 修 期 为 年 , 在 保 修 期 内 , 乙 方 在 收 到 甲 方 保 修 通 知 后 24 小时 内 派 人 修 理 , 如 乙 方 不 在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派 人 修 理 ,甲 方 可 委 托 其 它 单 位 或 人 员 修 理 ,无 论 是 否 为 乙 方 过 错 , 费 用 均 由 乙 方 支 付 。 若 乙 方 按 甲 方 要 求 进 行 维 修 后 , 认 为 保修 事 项 非 因 乙 方 原 因 造 成 , 在 乙 方 出 示 可 证 明 责 任 人 的 当 地 质 量 检 测 部 门 的 检 测 报告 后 , 甲 方 协 助 乙 方 向 责 任 人 追 偿 。十七、安全文明施工:本 工 程 文 明 施 工 措 施 费 元 已 包 含 在 合 同 价 款 内 , 节 点 支 付 , 如 最 终不 能 获 得 文 明 工 地 证 书 将 从 结 算 款 中 扣 除 全 部 措 施 费 。乙 方 必 须 严 格 按 甲 方 的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和 项 目 经 理 、 工 长 及 管 理 人 员 的 要 求 组 织 施9工 , 如 有 不 听 指 挥 的 随 时 随 地 清 退 出 现 场 , 所 发 生 的 一 切 损 失 和 后 果 由 乙 方 负 责 。乙 方 必 须 是 成 建 制 施 工 队 伍 、 有 专 职 的 管 理 人 员 和 技 术 人 员 , 进 施 工 现 场 人 员 必须 按 天 津 市 建 委 要 求 持 证 上 岗 , 乙 方 必 须 设 专 职 安 全 检 查 员 、 质 量 检 查 员 和 材 料 员 ,如 乙 方 安 全 设 施 防 护 不 到 位 , 甲 方 可 自 行 组 织 劳 动 力 等 , 所 发 生 费 用 有 乙 方 承 担 。现 场 技 术 安 全 管 理 方 式 , 由 甲 方 向 乙 方 管 理 人 员 交 底 , 甲 方 放 主 轴 线 ( 十 字 线 ) ,乙 方 技 术 员 负 责 现 场 工 程 的 放 线 工 作 , 负 责 向 工 人 进 行 技 术 安 全 交 底 , 甲 方 进 行 验 收 。由 乙 方 操 作 失 误 造 成 的 损 失 乙 方 自 行 承 担 。乙 方 必 须 向 自 己 的 工 人 进 行 安 全 交 底 , 定 期 组 织 安 全 学 习 , 并 作 好 记 录 , 上 报 甲方 。 各 级 安 全 检 查 的 隐 患 立 项 及 时 整 改 , 并 上 报 甲 方 。本 工 程 要 求 乙 方 文 明 施 工 , 服 装 、 安 全 帽 、 床 、 被 褥 、 床 头 卡 均 统 一 编 号 ( 由 甲方 统 一 购 买 乙 方 支 付 费 用 ) ; 冬 季 采 暖 、 夏 季 纳 凉 由 甲 方 提 供 空 调 ; 生 活 区 以 及 现 场均 要 有 固 定 保 洁 人 员 及 时 清 洁 、 整 理 , 达 到 天 津 市 文 明 示 范 工 地 标 准 。乙 方 必 须 严 格 执 行 天 津 市 关 于 施 工 现 场 管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 施 工 现 场 必 须 符 合 天 津市 施 工 现 场 达 标 及 甲 方 “质 量 、 环 境 、 职 业 健 康 与 安 全 管 理 体 系 ”的 要 求 。乙 方 要 加 强 施 工 人 员 的 管 理 , 乙 方 人 员 不 得 在 施 工 现 场 打 架 斗 殴 、 酗 酒 闹 事 等 事件 , 严 禁 在 工 地 内 吸 烟 、 睡 觉 、 做 饭 、 喝 酒 等 , 如 发 生 甲 方 有 权 对 乙 方 处 以 每 人 每 次1000 元 人 民 币 的 罚 款 , 所 有 造 成 的 后 果 由 乙 方 负 责 。特 殊 工 种 必 须 持 证 上 岗 ( 如 : 电 工 、 电 焊 工 、 架 子 工 、 信 号 工 、 机 械 工 等 ) 。并 提 供 操 作 人 员 的 有 效 的 上 岗 证 , 且 应 与 现 场 实 际 人 员 相 符 ( 特 殊 工 种 及 专 业 工 种 持证 率 100%) , 其 他 工 种 特 证 上 岗 不 少 于 60%。工 程 完 工 后 经 我 方 考 核 现 场 文 明 施 工 和 安 全 各 方 面 均 应 达 到 我 方 要 求 。 考 核 的 内容 有 : 工 程 形 象 进 度 完 成 情 况 、 文 明 施 工 安 全 生 产 、 局 、 公 司 及 政 府 部 门 检 查 情 况 ,10材 料 浪 费 情 况 及 违 章 作 业 情 况 , 现 场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方 案 执 行 情 况 等 , 由 甲 方 各 部 门 管理 人 员 填 写 考 核 单 , 对 乙 方 不 符 合 要 求 和 不 合 格 项 , 甲 方 管 理 人 员 可 当 场 开 处 罚 单 ,转 财 务 扣 款 。乙 方 必 须 配 合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用 工 。乙 方 解 决 其 施 工 人 员 的 吃 、 住 、 行 等 问 题 , 费 用 由 乙 方 承 担 ; 乙 方 必 须 按 照 法律 规 定 为 工 人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 并 确 保 工 人 工 资 的 按 期 足 额 发 放 , 如 因 拖 欠 工 人 工 资 导致 工 人 讨 薪 、 聚 众 扰 民 事 件 , 或 乙 方 的 任 何 人 员 ( 包 括 其 雇 佣 人 员 ) 未 经 甲 方 的 同意 , 以 索 要 工 资 、 工 程 价 款 等 名 义 擅 自 进 入 建 设 单 位 、 监 理 、 甲 方 办 公 区 或 工 程 现场 妨 碍 工 作 人 员 正 常 办 公 、 正 常 施 工 , 或 做 出 任 何 影 响 甲 方 和 建 设 单 位 声 誉 的 行 为出 现 。 甲 方 无 须 通 知 乙 方 或 征 得 乙 方 的 同 意 , 可 按 工 人 提 出 的 拖 欠 工 资 额 直 接 向 其支 付 工 资 , 并 从 乙 方 工 程 款 中 扣 除 , 同 时 要 求 乙 方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十八、农民工工资管理:1.分 包 人 必 须 与 农 民 工 签 订 《 劳 动 合 同 书 》 , 劳 动 合 同 里 应 约 定 工 资 标 准 及 支 付 时 间 ,并 在 当 地 有 关 部 门 备 案 。 且 将 其 复 印 件 ( 包 括 劳 动 合 同 备 案 资 料 ) 报 承 包 人 。2.分 包 人 按 成 都 市 的 现 行 规 定 , 实 行 农 民 工 工 资 保 证 金 制 度 , 分 包 人 必 须 积 极 配 合 承包 人 实 施 天 津 市 及 当 地 区 县 相 关 部 门 有 关 农 民 工 工 资 预 储 账 户 管 理 制 度 , 农 民 工 工 资通 过 农 民 工 工 资 预 储 帐 户 支 付 , 承 包 人 将 建 设 单 位 划 入 农 民 工 预 储 帐 户 并 通 过 银 行 发给 农 民 工 的 工 资 视 为 给 分 包 人 的 付 款 。3.分 包 人 施 工 现 场 实 行 《 劳 务 实 名 制 管 理 》 以 及 农 民 工 工 资 制 度 的 统 一 管 理 ; 必 须服 从 成 都 市 及 当 地 区 县 相 关 部 门 有 关 农 民 工 工 资 支 付 和 劳 务 实 名 制 的 规 章 制 度 ; 必 须实 行 农 民 工 工 资 “月 清 月 结 ”制 度 , 必 须 按 月 支 付 雇 用 的 农 民 工 工 资 , 分 包 人 必 须 为 每一 名 农 民 工 办 理 “建 筑 业 农 民 工 工 资 卡 ”, 一 律 实 行 银 行 代 发 。 分 包 人 每 月 要 把 《 分包 人 员 考 勤 及 工 资 明 细 表 》 原 件 ( 盖 分 包 单 位 章 ) 及 所 有 工 资 支 付 结 算 单 据 复 印 件11送 承 包 人 备 案 。十九、劳务管理:1.分 包 人 必 须 保 证 工 人 持 有 上 岗 证 件 ,在 进 场 同 时 向 项 目 部 提 交 进 场 人 员 的 有 关 岗 位证 书 ( 如 : 劳 务 队 长 证 、 安 全 员 证 、 特 殊 工 种 证 、 技 能 证 书 等 ) , 按 照 天 津 市 要 求满 足 持 证 上 岗 率 ,保 证 特 殊 工 种 持 证 率 100%, 普 通 工 种 持 证 率 60%以 上 ,如 达 不 到要 求 , 分 包 人 应 积 极 整 改 , 或 者 分 包 人 提 出 培 训 计 划 由 承 包 人 负 责 组 织 的 培 训 , 分 包人 承 担 相 应 的 培 训 费 用 。2.分 包 人 签 订 劳 务 分 包 合 同 的 人 必 须 是 劳 务 公 司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法 人 授 权 的 在 现 场的 劳 务 队 长 , 同 时 要 有 授 权 委 托 书 和 合 格 的 劳 务 队 长 证 书 , 并 报 承 包 人 备 案 。3.分 包 人 必 须 配 备 1 名 专 职 现 场 劳 资 员 , 该 劳 资 员 负 责 履 行 农 民 工 实 名 制 管 理 等 相 关劳 务 管 理 职 责 。 劳 务 分 包 队 伍 进 场 前 把 本 队 伍 的 “现 场 劳 资 员 授 权 委 托 书 ”交 与 项 目部 。 4.分 包 人 必 须 做 到 现 场 实 际 人 数 与 每 日 进 入 现 场 打 卡 考 勤 人 数 相 符 。5.所 有 进 场 人 员 必 须 建 立 花 名 册 并 附 有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 花 名 册 与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一 一 对应 。6.各 劳 务 队 伍 必 须 与 每 名 劳 务 人 员 签 订 《 建 筑 业 劳 动 用 工 手 册 》 , 并 安 排 专 人 每 月 认真 填 写 《 建 筑 业 劳 动 用 工 手 册 》 。7.分 包 人 必 须 要 明 确 生 产 区 、 员 工 生 活 区 、 宿 舍 区 、 食 堂 、 厕 所 、 淋 浴 室 、 盥 洗 池 、治 安 、 用 电 、 消 防 安 全 、 各 类 设 施 的 卫 生 责 任 人 、 负 责 人 , 并 严 格 遵 守 承 包 人 各 项 管理 规 章 制 度 。 8.分 包 人 食 堂 工 作 人 员 必 须 经 过 体 检 , 持 健 康 证 上 岗 , 各 劳 务 队 伍 食 堂 开 业 后 必 须 尽快 办 理 卫 生 许 可 证 ( 不 得 拖 延 过 本 月 ) , 并 要 严 格 按 照 相 关 规 章 制 度 执 行 。9.因 本 工 程 的 地 点 、 环 境 等 原 因 , 承 包 人 项 目 部 不 能 保 证 少 数 民 族 员 工 的 民 俗 、 生 活 、12饮 食 习 惯 及 宗 教 信 仰 的 自 由 和 权 利 , 未 经 承 包 人 书 面 允 许 , 不 准 分 包 人 招 聘 少 数 民 族员 工 进 入 工 地 施 工 作 业 。 如 果 分 包 人 需 要 招 聘 必 须 事 先 书 面 报 告 承 包 人 , 并 向 承 包 人提 交 保 证 少 数 民 族 员 工 权 益 的 措 施 及 书 面 保 证 书 , 加 盖 分 包 人 公 章 。10.分 包 人 积 极 组 织 有 关 人 员 参 加 承 包 人 组 织 的 农 民 工 业 校 等 各 项 培 训 活 动。11.如 有 违 反 上 述 任 何 条 款 , 视 情 节 严 重 程 度 均 作 500-5000 元 的 罚 款 。二十、工程分包合同知识产权保护性条款: 1.总承包人与分包人双方共同约定,与本工程(包括但不限于分包人分包范围所涉工程内容)相关的一切发明创造,其专利申请权、所有权、使用权及其他相关权利均归属总承包人,未经总承包人书面许可,均不得另行申请专利及相关权利。若总包人认为,双方可以共同享有专利权,可以以书面形式同意双方共同申请专利权,但总承包人必须为第一专利权申请人和第一专利权人总承包人就本工程所涉一切文字、图纸、图表和其他资料(包括纸面形式和电子数据形式)拥有著作权,该权利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分包人未经总承包人书面许可不得使用、发表或以其他方式利用、处置。本工程所涉前述限制之外的设计资料、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工艺流程、材料配方、图纸、数据等技术资料,非经总承包人书面许可不得擅自使用、发表或向第三人披露。2.总承包人所使用的商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保护,未经总承包人书面批准,分包人不得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也不得伪造、更换、擅自制造总承包人的商标标识等其他行为。133.本工程中,分包人确保其所提供使用的材料、设备、机械等不侵害任何第三人的商标权、专利权或著作权等权利。如对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造成侵权,侵权责任由分包人向权利人承担。4.分包人如果违反以上约定,则按照该分包工程合同价款的 %向总承包人另行支付违约金。如该违约金低于总承包人损失,分包人应当按照总承包人的实际损失或者分包人所获得的利益赔偿总承包人。二十一、噪声及扬尘工 程 实 施 全 过 程 , 要 节 约 资 源 , 爱 护 环 境 , 保 护 环 境 , 满 足 社 会 的 环 保 要 求 , 避免 噪 声 扰 民 并 严 格 控 制 粉 尘 污 染 , 如 有 社 会 投 诉 或 因 为 粉 尘 污 染 受 到 相 关 部 门 处 罚 ,乙 方 应 承 担 相 应 违 约 责 任 。乙 方 在 施 工 过 程 中 应 最 大 限 度 的 控 制 扰 民 , 并 负 责 解 决 出 现 的 扰 民 及 民 扰 问 题 ,并 承 担 相 应 的 费 用 。 若 乙 方 不 能 平 息 事 件 , 则 由 甲 方 解 决 , 由 此 产 生 的 经 济 支 出 由 乙方 承 担 ( 非 乙 方 原 因 造 成 的 扰 民 事 件 除 外 ) 。二十二、排污乙 方 因 生 产 、 生 活 造 成 的 废 弃 物 、 污 水 等 应 按 照 甲 方 要 求 的 指 定 地 点 堆 、 排 放 ,如 有 违 反 , 按 甲 方 现 场 管 理 制 度 执 行 。二十三、合同的解除:乙 方 存 在 违 约 行 为 , 或 甲 方 认 为 乙 方 没 有 能 力 履 行 合 同 时 , 甲 方 可 向 乙 方 发 出解 除 本 合 同 的 通 知 , 通 知 到 达 乙 方 时 合 同 解 除 , 由 乙 方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 赔 偿 甲 方 全部 损 失 。 合 同 解 除 后 48 小 时 内 , 乙 方 应 将 已 完 工 程 和 剩 余 材 料 、 设 备 全 部 移 交 甲方 , 按 甲 方 要 求 无 条 件 撤 出 施 工 场 地 , 甲 方 应 为 乙 方 撤 出 提 供 必 要 条 件 , 所 产 生 的费 用 由 乙 方 承 担 。 若 乙 方 不 按 规 定 时 间 离 场 , 甲 方 向 乙 方 收 取 占 住 费 元 ,该 笔 费 用 直 接 从 工 程 结 算 款 中 扣 除 , 同 时 要 求 乙 方 承 担 相 应 违 约 责 任 。14二十四、合同备案:合 同 签 订 后 15 天 内 , 乙 方 应 负 责 至 相 关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办 理 分 包 工 程 备 案 手 续 ,甲 方 给 予 必 要 的 协 助 。 办 理 备 案 手 续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乙 方 承 担 , 且 未 能 办 理 备 案 前 ,甲 方 有 权 不 支 付 任 何 合 同 价 款 。 若 本 合 同 发 生 重 大 变 更 的 , 乙 方 应 当 自 变 更 后 7个 工 作 日 内 , 将 变 更 协 议 送 原 备 案 机 关 备 案 完 成 后 , 变 更 协 议 生 效 。二十五、补充条款:1、 未 经 承 包 人 书 面 同 意 , 分 包 人 不 得 转 让 对 承 包 人 的 债 权 。 2、 签 订 该 合 同 同 时 到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部 签 订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协 议 书 、 环 境 管 护 管 理协 议 书 。 3、 本 工 作 内 容 内 不 发 生 清 工 , 如 工 作 内 容 外 发 生 清 工 按 元 /工 日 计 算 。甲 方 (盖章) 乙 方: (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 期: 日 期: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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