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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利息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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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规定,贴息贷款的贴息金额为借款人贴息贷款余额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商业性住房贷款利率与公积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差额。计算公式如下:贴息金额=实还贷款利息×(1-公积金贷款利率÷商业性贷款利率)那我们可以来算一笔账。假设贷款金额为60万元,贷款期限为20年,那么目前5年期以上商业贷款利率是4.9%,假如首套打8.8折,即利率约为4.31%。按等额本息计算,首月月供是3734.65元,还利息2155.02元。这样一来每月的贴息金额则为2155.02×(1-3.25%÷4.31%)=530元。不过要注意的是,等额本息还款的情况下利息每月会递减,所以贴息金额也是逐月递减。计算的时候,注意不要单纯的只用两种贷款的利息作对比,结果会相差很多。贴息是目前缓解公积金贷款办理困难的最有效办法,如果可以申请到的话将会享受到很大的优惠。想了解更多公积金贴息贷款相关的内容,可以继续关注希财网。希财网与全国很多金融机构和贷款平台服务,推出希财网小贷服务,只需简单30秒即可申请,最快一分钟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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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贷款流程: 贷款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银行提书面申请; 资料齐全借款申请银行及受理审查并及报送公积金; 公积金负责审批贷款并及审批结通知银行; 银行按公积金审批结通知申请办理贷款手续由借款夫妻双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及相关合同或协议并借款合同等手续送公积金复核公积金核准即划拨委贷基金由受托银行按借款合同约定按足额发放贷款; 住房抵押式担保借款要房屋坐落区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抵押合同或协议由夫妻双签字价证券质押借款价证券交管理部或盟收押保
按公积金贷款利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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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张海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关联公司:关联律所: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民终1746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生田卓史,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宙,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凤,广东法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海锋,男,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从化市。上诉人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田汽车金融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海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6民初108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被上诉人张海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丰田汽车金融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丰田汽车金融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丰田汽车金融公司提交的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丰田汽车金融公司已经实际出借款项给张海锋,一审判决认定丰田汽车金融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已实际出借款项给张海锋的事实认定错误。丰田汽车金融公司与张海锋签订了《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汽车抵押贷款合同》,贷款合同签订后,丰田汽车金融公司依约于日全额发放了上述贷款。张海锋用上述借款购买车辆,双方办理了该车辆的抵押登记手续。庭审过程中,丰田汽车金融公司向法院提交了抵押贷款合同的原件、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银行对账单、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证明丰田汽车金融公司与张海锋上述贷款、支付借款、购买车辆、对车辆进行抵押登记的一系列行为,上述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丰田汽车金融公司已经出借款项给张海锋。一审法院认为的“原告单方制作盖章的对账单”实为工商银行朝阳支行营业部所出具,因银行自身业务原因其出具的对账单格式及盖章只能交法院显示,对账单的制作单位为工商银行朝阳支行营业部是本案的案外人,非丰田汽车金融公司单方制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一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因张海锋经一审无故缺席,视为其自动放弃诉讼权利,一审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而非仅凭自身认定的“原告单方制作对账单”认定丰田汽车金融公司没有实际出借借款。二、《抵押贷款合同》约定的合同利率为:合同利率=实际利率-贴息利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利息计算,一审判决认定利息约定不明事实认定错误。双方《抵押贷款合同》约定“合同利率=实际利率-贴息利率,实际利率为11.0333‰,贴息利率为0.0000‰”即合同利率为11.0333‰。第三条约定“[贷款利率的其他规定]本合同项下的合同利率指用于计算借款人就贷款本金实际应向贷款人支付利息的月利率。实际利率指用于计算贷款人就贷款本金实际所获得的利息的月利率。贴息利率指用于计算承销商、经销商或其他第三方为借款人的利息同意向贷款人就贷款本金支付的利息的月利率,贴息利率默认值为零……”丰田汽车金融公司其金融借款业务量大,实践中使用的均为格式条款合同,而本合同是经过丰田汽车金融公司明示重要条款、解释了合同中约定的各类商业名词含义,张海锋是在了解并且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与丰田汽车金融公司签订的合同。一审判决草率认定利息约定不明确,对此事实认定错误。三、丰田汽车金融公司提交的律师费专用发票、合同由代理律师事务所盖章确认与原件核对一致,该专用发票亦可在相应税务网站查询。一审判决认定律师费未实际发生事实认定错误。《抵押贷款合同》第十条明确约定律师费由违约的张海锋承担。律师费专用发票由律师事务所出具、《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在粤债权委托清收协议》复印件均有律师事务所盖章确认原件核对一致,同时,张海锋缺席审理,视为其主动放弃诉讼权利,丰田汽车金融公司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律师费的实际发生。四、一审判决在“审理查明”及“本院认为”部分均没有对丰田汽车金融公司起诉要求张海锋发付工本费1400元诉讼请求进行论述和认定,事实认定不清。张海锋二审未作答辩。丰田汽车金融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张海锋向丰田汽车金融公司归还截至日借款本金元及利息(从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每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二、张海锋向丰田汽车金融公司归还截至日的罚息18692.17元及催收工本费1400元;三、张海锋承担本案律师费3000元;四、丰田汽车金融公司对张海锋所有的粤A×××××抵押车辆享有优先受偿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日,丰田汽车金融公司与张海锋签订《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汽车抵押贷款合同》一份,约定张海锋向丰田汽车金融公司借款115213元,贷款期限36个月,关于利率约定为“合同利率=实际利率-贴息利率,浮动利率,基点浮动的方式上浮0.005908,实际利率11.03333‰,贴息利率0.00000‰”。抵押车辆发动机号为H252604,后丰田汽车金融公司、张海锋办理了车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人为丰田汽车金融公司。丰田汽车金融公司在案件审理中提交的款项出借凭证为丰田汽车金融公司自行制作的对账单,列明了借款人、借款金额等信息,并加盖了丰田汽车金融公司印章。经一审法院询问,丰田汽车金融公司称无其他证明款项出借的证据。对于律师费,丰田汽车金融公司提交了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费发票作为证据,但均未能提供原件质证。一审法院认为:丰田汽车金融公司、张海锋签订了汽车抵押贷款合同,汽车已经抵押并办理登记手续,但借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丰田汽车金融公司应提供证据证明已经出借款项给张海锋,丰田汽车金融公司单方制作盖章的对账单无此证明效力,一审法院不予采信,故丰田汽车金融公司应对款项出借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关于利息问题。汽车抵押贷款合同中对于借款的利息利率标准并未有明确的约定,利率栏目中载明“浮动利率”,但又只载明实际利率为11.03333‰。利率究竟如何约定并计算得来并不明确,故在约定不明的情况下,丰田汽车金融公司所提交的张海锋欠款明细缺乏计算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信。关于律师费。丰田汽车金融公司提交的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费发票均无原件,同时也未提交律师费的支付凭证,故丰田汽车金融公司称律师费已经实际支付并主张张海锋承担缺乏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张海锋经一审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一审法院依法作缺席判决。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丰田汽车金融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3410元,由丰田汽车金融公司负担。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二审另查明如下事实:一、二审诉讼期间,丰田汽车金融公司向本院补充提交加盖了工商银行北京朝阳支行业务专用章的一审证据《中国工商银行客户存款对账单》,内容显示丰田汽车金融公司于日向张海锋发放贷款115243元。丰田汽车金融公司主张该对账单系由工商银行北京朝阳支行出具,而非一审判决认定的由该公司自行制作。二、丰田汽车金融公司在一审提交的起诉状及一审庭审中,除了主张张海锋归还借款本金元外,均主张了截至日的借款利息20246.86元,一审判决所载明的丰田汽车金融公司诉讼请求存在笔误,遗漏载明截至日的借款利息20246.86元。三、关于双方在《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汽车抵押贷款合同》中约定的利息利率,丰田汽车金融公司解释,合同约定的利率等于实际利率减去贴息利率,实际利率又等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上浮动利率。本案中,双方签订合同时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为0.0615,即月利率0.005125,双方约定的浮动标准为0.005908,故两者相加得出双方约定的实际利率为0.,即11.03333‰。又因双方约定的贴息利率为0.00000‰,故最终执行的合同利率为11.03333‰,后期跟随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调整进行调整。以上可知,双方约定的合同利率完全明确,不存在一审法院所认定的约定不明的情况。四、《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汽车抵押贷款合同》第十一条第(一)项约定: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贷款人按国家利率管理机关规定计收罚息,罚息利率按合同中规定的实际利率上浮50%计算,直到本合同项下约定的到期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完毕时止。本合同项下的罚息利率随本合同规定的实际利率的调整而调整。就每一期逾期月还款而言,如逾期时间在一个月以内的(含一个月),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支付催收工本费人民币100元;如果逾期时间超过一个月的,借款人就该逾期月还款应向贷款人支付的催收工本费应增加至人民币300元。丰田汽车金融公司一审提交了其系统截屏,拟证明其自2014年5月至2016年6月期间多次通过电话或上门向张海锋催收款项。五、《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汽车抵押贷款合同》第十条第(八)项约定:借款人、担保人承担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保险、登记、税务等费用,以及贷款人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执行费、保全费、公证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等)。丰田汽车金融公司与广东法盛律师事务所签订的《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在粤债权委托清收协议》约定丰田汽车金融公司委托广东法盛律师事务所就其不良资产案件进行诉讼清收和其他必要的维权工作。双方采取分阶段的计费方式,每一诉讼案件在立案后收取2000元,取得生效判决书后收取1000元,执行阶段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收取16%费用。二审诉讼期间,丰田汽车金融公司向本院补充出示了一审证据律师费发票的原件,显示其于本案立案后的2016年7月向广东法盛律师事务所支付了26000元律师费。丰田汽车金融公司主张其中2000元为本案产生的律师费。六、《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汽车抵押贷款合同》约定张海锋以其所有的粤A×××××号汽车为本案借款作抵押担保。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全部借款本金、手续费、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补偿金、工本费和抵押权人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执行费、保全费、公证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等)。本院认为,本案为借款合同纠纷。丰田汽车金融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了有张海锋签名的《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汽车抵押贷款合同》、《中国工商银行客户存款对账单》、《张海锋利息及罚息明细表》、张海锋粤A×××××号汽车购车发票、抵押登记信息等证据,且于二审补充提交了加盖工商银行北京朝阳支行业务专用章的《中国工商银行客户存款对账单》原件。针对上述证据,张海锋经本院合法传唤,一、二审均未到庭提出质证意见,也未提交其他证据予以反驳,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对丰田汽车金融公司的证据予以采信。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条,足以证明丰田汽车金融公司向张海锋发放贷款115243元及张海锋未依约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的事实,故丰田汽车金融公司要求张海锋还本付息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关于借款本金问题。丰田汽车金融公司于日向张海锋发放贷款115243元,从《张海锋利息及罚息明细表》来看,张海锋于2014年4月、5月分别偿还了两期款项,每期3896.33元,其中包含的利息分别为1271.51元及1242.55元。之后,张海锋未再还本付息。因此,张海锋尚欠丰田汽车金融公司的本金应为元[115243元-(3896.33元×2-1271.51元-1242.55元)],而非丰田汽车金融公司主张的元,对丰田汽车金融公司的诉讼请求中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利息、罚息问题。根据双方《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汽车抵押贷款合同》的约定,案涉借款利息为月利率11.03333‰,罚息利率按合同约定利率上浮50%计算。上述约定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根据上述约定,截至日止,张海锋尚欠利息20246.86元、罚息18156.61元。丰田汽车金融公司的利息、罚息主张中,罚息18692.17元较实际产生的罚息金额多出535.56元,对多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丰田汽车金融公司主张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张海锋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50%支付利息未超过法定及合同约定的利息标准,本院予以支持,但利息的计算基数应以实际欠款本金元为宜。关于催收工本费问题。双方《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汽车抵押贷款合同》明确约定了张海锋逾期还款时,丰田汽车金融公司有权要求张海锋支付催收工本费。现丰田汽车金融公司提供了系统截屏,可证明其确实进行过催收,但双方所约定的工本费收取方式为逾期一个月内收取100元,超过一个月的收取300元,且催收工本费的收取目的为维持丰田汽车金融公司催收款项的成本开支,而从丰田汽车金融公司提供的截屏内容可见,其催收方式主要为电话催收,并不需要产生1400元如此高额的催收开支,故本院结合本案实际情况,酌情确定张海锋向丰田汽车金融公司支付催收工本费400元。关于律师费问题。根据双方《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汽车抵押贷款合同》的相关约定,张海锋应承担包括律师费在内的合同履行费用。现张海锋存在违约行为,导致本案成讼,丰田汽车金融公司依约要求张海锋承担律师费合法合理,应予支持。丰田汽车金融公司一审提交了其与广东法盛律师事务所签订的《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在粤债权委托清收协议》及律师费发票复印件,并于二审诉讼期间补交了律师费发票原件,且广东法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于本案一、二审诉讼中均接受委托代表丰田汽车金融公司出庭参加了诉讼,故本院对丰田汽车金融公司主张的本案产生了律师费的事实予以确认。丰田汽车金融公司在本案中要求张海锋支付3000元律师费,但根据合同约定及丰田汽车金融公司的陈述,截至当前,丰田汽车金融公司实际支付的律师费为2000元,故本院仅支持丰田汽车金融公司2000元律师费。对未实际发生部分的律师费,丰田汽车金融公司可在实际发生后另循法律途径解决。关于抵押担保责任问题。双方在《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汽车抵押贷款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张海锋以其所有的粤A×××××号汽车为本案借款提供抵押担保,抵押范围包括了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律师费等实现债权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其中实现债权的费用理应包含催收工本费,且双方办理了车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人为丰田汽车金融公司。因此,丰田汽车金融公司有权就上述车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丰田汽车金融公司在一审举证期限内未向一审法院提交部分证据原件,而在二审补充提交,致使诉讼费用增加,增加部分的诉讼费用应由丰田汽车金融公司负担。综上所述,丰田汽车金融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6民初10873号民事判决;二、张海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元及利息、罚息(截至日的利息为20246.86元、罚息为18156.61元;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利息);三、张海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支付催收工本费400元、律师费2000元;四、张海锋不按本判决第二、第三项所确定的期间和金额履行债务时,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有权就张海锋所有的粤A×××××号汽车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二、第三项所确定的张海锋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五、驳回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3410元由被上诉人张海锋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410元由上诉人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吴晓炜审 判 员  吴 湛代理审判员  马 莉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邝俊能黄思华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下载天眼查APP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 官方微信 : 官方QQ群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固定电话:400-871-6266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5 JINDIDATA 京ICP备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贴息贷款是怎么回事,50%贴息怎么算还款额,贷款金额为200万,1年内还清,利息怎么算?_百度知道
贴息贷款是怎么回事,50%贴息怎么算还款额,贷款金额为200万,1年内还清,利息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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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息贷款是指借款人从商业银行获得贷款的利息由政府有关机构或民间组织全额或部分负担,借款人只需要按照协议归还本金或少部分的利息。50%贴息相当于贴补一半利息,200万假设年利率为6%, 即12万利息,政府贴补6万。贴息贷款一般都是政策性贷款,由于贷款需要向银行支付利息,因此才出现这种国 家补贴利息的贷款形式,多见于三农或助学贷款方面。这种方式实质上就是政府或民间组织对借款人的鼓励或支持。 贴息贷款申请方法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个人,申请贷款的一般流程包括自愿申请、审查推荐、承诺担保和发放贷款四个步骤:1、自愿申请。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向户口或经营所在地的基层就业平台(有的可直接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小额贷款担保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证件或有关证明;2、审查推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合格的推荐给小额贷款担保机构。担保机构是指根据有关规定受托运作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的担保机构;3、承诺担保。担保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人进行项目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办理承诺担保手续;4、发放贷款。对担保机构承诺担保的借款申请人,经办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审批后签订合同、发放贷款。经办银行是指与小额贷款担保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各级各类金融机构。
采纳率:58%
来自团队:
200万 年利率假设为6% 即12万利息政府贴6万然后 政府一般是 你贷款后的一年,分两期拨款的,举例2011年1月——12月发生的贷款2012年6月份左右,开始拨2011年第一第二季度的贴息 然后2012年年底 再拨第三第四季度付款方是某地方政府的财政局 备注为 科技企业(创业企业)贷款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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