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交纳管理办法有什么法律后果,诉讼费用交纳管理办法标准

法官:关于法院诉讼费收交的10个建议(立案庭必看)
我的图书馆
法官:关于法院诉讼费收交的10个建议(立案庭必看)
作者:康存生 陕西富平县法院副院长目前,司法实践中有关诉讼费收交虽有国务院出台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但仍存在审判人员(当事人更是如此)对民事案件按财产案件还是非财产案件计收,按当事人诉请计收还是按判决确认的金额核收诉讼费等诸多问题存在异议及困惑,甚至一些当事人为了规避履行债务而采取滥用管辖权异议的手段拖延履行问题,导致这一问题的原因之一就在于收费标准低,低成本的运用司法权致使当事人滥用管辖权异议及司法权的问题也成为各基层人民法院案件“井喷式”增长的因素之一。因此,笔者认为应进一步完善诉讼费收费办法,严格管辖权异议,合理运用诉讼费标准,调节司法资源的有效利用,遏制滥诉问题的发生,因为收取诉讼费的目的就在于遏制滥诉。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应对自己的诉讼主张(诉请)承担风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出台就说明诉讼当事人应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承担风险,该《解释》第30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假若出借人出借金额为十万元,出借人主张的利率、违约金等加起来超过24%的利率,不仅违背公平原则,而且其对于高出这一利率的部分仍主张的,该部分风险出借人应予承担,这既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也符合《诉讼费交纳办法》出台的宗旨,抑制滥诉。《民诉法解释》第199条明确规定“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该《办法》第13条规定:“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价额,按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第21条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数额,案件受理费依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增加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补交。(二)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表明诉讼费核交标准是依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核定的。但司法实践中关于这类问题仍存在不同认识与争议:一、关于“财产案件”的范围及诉讼费计交《办法》对于“财产案件”仅作了依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比例分段累计交纳的规定,对“财产案件”类型等未明确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财产案件范围包含了,债权(合同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和侵权之债),其中合同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和侵权之债为财产案件范围无异议,但侵权之债中包含了侵害人身权之债,侵害财产之债及侵犯知识产权之债。依据《办法》规定则将其中侵犯人身权益案件作为非财产案件对待。《办法》第2条规定“(二)2.侵犯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的,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而对于既侵害人身权益又侵害财产权益案件(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办法》无明确规定,但《民诉法解释》则作了规定,对此司法实践中该如何计交诉讼费,笔者以为应按诉讼请求计收诉讼费。依据《民诉法解释》第20条规定,既有财产性的诉讼请求又有非财产性诉讼请求的,按照财产性诉讼请求的标准交纳诉讼费。同时,依据《&案由规定》,对婚姻家庭纠纷项下的分家析产纠纷、继承纠纷,直接具有财产内容的案件应按照财产案件标准计交诉讼费。二、关于执行异议案件如何计交诉讼费对此《办法》没有规定,依据《民诉法解释》第305条、306条、311条、312条之规定,不管是当事人还是案外人,担起执行异议之诉必须“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这些规定表明执行异议案件均指向的是财产处分行为,财产属性明显,故应当依据财产案件标准收取诉讼费用,依据《办法》第13条一项规定,财产案件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的金额或价额,按照规定比例分段累计交纳诉讼费用。三、合同纠纷案件如何交纳诉讼费一般情况下合同纠纷案件的诉讼请求价额或金额是确定的,但在一些合同纠纷案件中则不甚明确。甲、乙、丙三人合伙开办一建材厂后发生纠纷,甲乙诉丙未按合伙协议约定办理工商登记,采矿登记许可手续,而是将合伙企业登记在了自己名下,故申请解除协议判令建材厂归甲乙所有,由丙赔偿甲乙一切经济损失,如果该案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则诉讼费按50至100元/件交纳,关键是诉请中建材厂归甲乙所有并赔偿一切经济损失,当事人未明确诉请价额或金额如何确定存在分歧,笔者认为应按该协议争议的标的额来计算(即合同标的额来计算)原因有一:合同案件本身应属财产案件,确认合同效力的诉讼目的在于解决合同争议,不论是确认有效还是无效,均是对整个合同的效力而言,其法律后果是履行合同或返还财产、赔偿损失。其二:有观点认为确认合同无效案件按合同标的额交纳诉讼费没问题,因为涉及合同当事人要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确认合同有效,继续履行合同的,由于当事人无明确的请求金额或价额,故不应按财产案件收费,应按《办法》第13条(二)3其它非财产案件收取诉讼费。这种观点显然是错误的,不符合《办法》立法本意。既然合同纠纷属财产案件无争议,那么无论合同有效与否,都应按当事人的诉请来核交诉讼费(若当事人仅请求合同有效、无效的,则以合同所涉标的的金额或价额计交诉讼费)否则会给一些当事人造成钻法律空子,在合同金额上做文章,滥提管辖权异议或规避《办法》规定少交诉讼费用。其三,需要注意的是,诉讼请求不是合同标的,但二者在确认合同效力案件时是重合的,因此计算诉讼费在这时应以合同标的来计核诉讼费,若是确认合同无效,则应按返还财产及赔偿损失的总额交诉讼费,而不应按非财产案件按件计收诉讼费,否则便违背了诉讼费收费办法的立法本意,同时也不符合《案由规定》将合同纠纷纳入财产案件类型的规定。四、关于离婚案件的诉讼费收交《办法》把离婚案件作为非财产案件作了规定,但同时又规定:离婚案件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在司法实践中一般离婚纠纷案件大多数基层法院都按300元/件收取诉讼费,而不论涉不涉及财产分割,即便涉及甚至财产金额超过20万元的也不再另行收费,虽然这种做法违背了《办法》的规定,笔者认为,即便当事人在诉请时未明确财产与金额的数额,然在判决时确认了的,应在判决书中明确涉及财产与金额超过20万元的应按0.5%比例对超过部分计收诉讼费。五、关于变更诉讼请求如何交纳诉讼费司法实践中,一些当事人在起诉时为了选择有利自己的管辖法院或为了在自己选择的法院有管辖权(规避级别管辖)而提出的诉讼请求金额(或价额)较低,但在诉讼过程中又提出变更诉讼请求,那么对有管辖权法院(不违背级别管辖)来讲,应对其增加的诉讼请求金额或价额重新计算诉讼费,其应交纳的诉讼费应为起诉时诉请金额(或价额)计交的诉讼费加上增加的诉请金额或价额所计交的诉讼费。如果当事人起诉时诉讼请求金额或价额较多,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其诉请的金额或价额减少了,如何计交诉讼费?依据《办法》35条“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后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减少请求数额部分的案件受理费用由变更诉讼请求的当事人负担”的规定,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必须在法庭调查结束前提出,增加诉讼请求的,交纳诉讼费计算办法如前所述;减少诉讼请求的,应以变更后的诉讼请求金额或价额计算并交纳诉讼费用,立案时其须交的诉讼费(按起诉时诉讼请求金额或价额计交的诉讼费)多出变更诉讼请求后的应退还当事人,但这必须是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结束前提出,否则即便当事人按起诉时诉讼请求金额或价额计交了诉讼费,其多交的部分仍不能退还,否则违反了《办法》第35条的上述规定。六、关于当事人反诉诉讼费用的交纳依据《办法》第20条的规定,被告反诉的,应以其反诉请求的金额或价额计交诉讼费。七、调解、撤诉案件诉讼费用的交纳《办法》第15条规定“以调解方式结案或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需要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当中一些人认为可以多次减交诉讼费,这一认识是错误的,因为《民诉法解释》第206条作了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只能减半一次”。为什么做这样的规定,依据《办法》第16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如果一个按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经调解结案,是否要两次减半计算诉讼费呢?依照上述规定,显然是不可以的。八、对合并审理的案件如何计算诉讼费《办法》第18条规定:“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按照《办法》规定,对于人民法院合并审理的案件,诉讼费应按当事人诉讼请求金额或价额计算的诉讼费减半收交诉讼费用。这样不仅减轻当事人的诉累和负担,又节约了司法资源和成本,故应予以减半收取当事人的诉讼费用。九、不按时足额交纳诉讼费用的法律后果《办法》第22条规定: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用;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逾期不缴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最高院《民诉法解释》第199条规定:运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预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返还一半。”结合《办法》及《民诉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不按时交纳或不按要求时限足额交纳诉讼费用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即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按撤诉处理,其所交纳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十、关于减缓免诉讼费用的规定《办法》第25条、第26条、第27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并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当事人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移送后民事案件需要继续审理的,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案件中止后恢复诉讼、执行的案件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申请费;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依照《办法》第44、45、46、47条之规定: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但免交仅适用于自然人。当然对于申请司法救助,只有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并获得减、缓甚至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1)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2)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3)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助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4)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5)确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应缴诉讼费用的30%,且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应在起诉时一并提交,司法救助申请以及足以证明其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如残疾证、低保本等),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缓交诉讼费用的,还应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本地民政、劳动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的申请予以批准的,应当在法律文书中载明;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当事人书面说明理由。在实行立案登记制、方便群众诉讼的同时,我们更应切实的贯彻执行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发挥好其方便群众诉讼,减轻群众诉累的作用,让更多有理但困难的群众能打得起“官司”,但是还应该防止“滥诉”,“滥用管辖权异议”而规避履行义务的行为,更好的服务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司法在引领社会优良风尚方面的积极作用。
喜欢该文的人也喜欢民事诉讼中按撤诉处理的情况主要有哪些?-法律知识大全|律师.com
大家都在搜:
微信扫一扫 免费问律师手机扫一扫 法律兜里装
民事诉讼中按撤诉处理的情况主要有哪些?
时间:浏览:4885次来源:互联网整理,仅供参考
按撤诉处理,就是指当事人虽然没有提出撤诉申请,但其在中的一定行为已经表明其不愿意继续进行民事诉讼,因而法院决定注销案件不予审理的行为。民事诉讼中按撤诉处理的情况主要有哪些?本文对申请撤诉和按撤诉处理都作了详细介绍,详情请看下文。申请撤诉是指申请人在法院受理后宣告判决前,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法院提出撤回其诉讼请求,包括申请撤回起诉、上诉的撤回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撤回自己的诉讼请求。申请撤诉的条件是:1、申请人必须是原告。上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及其法定人或经过特别授权的诉讼代理人;2、申请撤诉必须是申请人自愿。任何人不得强迫当事人申请撤诉,审判人员也不能以任何理由动员当事人撤诉;3、撤诉必须合法。在时间上,应在受理案件后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不得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不得违反法律,不得有损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4、撤诉必须由法院作出裁定。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的权利,但是否准许,由法院审查后以裁定的形式告知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还有按撤诉处理的情况。所谓按撤诉处理,就是指当事人虽然没有提出撤诉申请,但其在诉讼中的一定行为已经表明其不愿意继续进行民事诉讼,因而法院决定注销案件不予审理的行为。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按撤诉处理的情形是:1、原告或上诉人未按期交纳:2、原告经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3、原告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4、原告应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未交纳,或申请缓、减、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仍不交纳诉讼费用的;5、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按撤诉处理;6、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诉处理。无独立请求的第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有违法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法院可以不按撤诉处理。法院准许原告撤诉或针对原告按撤诉处理的,原告可以申请法院退给一半的预交诉讼费,重新计算。原告在诉讼时效内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法院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或针对上诉人按撤回上诉处理的,上诉人可以申请法院退回一半上诉费,裁判发生法律效力。法院准许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撤诉或针对其按撤诉处理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法院退回自己所交的一半诉讼费,但不影响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本诉的进行。以上内容由小编整理提供,在民事诉讼中,原告经由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即按撤诉处理,不管是原告还是被告,都要积极参与诉讼,积极解决双方之间的纠纷。希望上述内容对你有所帮助,谢谢浏览!&:
该文章整理时间“”,该文章最新更新时间为2017年!因内容库庞大政策法规变动更新可能会导致少部分内容未及时更新,若内容有误欢迎联系客服反馈修正!
本内容由律师365网与赵学柯律师联合整理
云南思润律师事务所
无锡办案流程律师推荐
律所: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
区域:江苏/南京
擅长诉讼仲裁
办案流程相关知识
办案流程相关咨询
您好,若程序违法,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主张您的权益。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必要时可以委托律师介入。
如果法院准许你撤诉,一般情况下诉讼费退一半,保全费不退,法院的公告一般是在当地的报纸上
无锡办案流程推荐律师
办案流程相关百科
办案流程相关专题
办案流程最新咨询
最新办案流程知识
律师365,优质法律服务平台
400-64365-60服务时间:周一至周六8:00~22:00
服务指南平台保障律师入驻
|||||Copyright(C) 成都六四三六五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
750律师在线
1118今日解答
阅读本文耗时:
提问仅需 1 分钟,律师在线解答IIS 7.5 详细错误 - 404.0 - Not Found
Internet Information Services 7.5
HTTP 错误 404.0 - Not Found
您要找的资源已被删除、已更名或暂时不可用。
详细错误信息
模块ManagedPipelineHandler
通知ExecuteRequestHandler
处理程序System.Web.Mvc.MvcHandler
错误代码0x
请求的 URLhttp://www.maxlaw.cn:80/z/.shtml
物理路径D:\WEB\new-zong\z\.shtml
登录方法匿名
登录用户匿名
最可能的原因:
指定的目录或文件在 Web 服务器上不存在。
URL 拼写错误。
某个自定义筛选器或模块(如 URLScan)限制了对该文件的访问。
可尝试的操作:
在 Web 服务器上创建内容。
检查浏览器 URL。
创建跟踪规则以跟踪此 HTTP 状态代码的失败请求,并查看是哪个模块在调用 SetStatus。有关为失败的请求创建跟踪规则的详细信息,请单击。
链接和更多信息
此错误表明文件或目录在服务器上不存在。请创建文件或目录并重新尝试请求。【投资者教育】公益律师说维权--诉讼费,你必须知道的那些事
投资者委托投服中心的公益律师打官司,准备好委托书、诉状等法律文书及证据文件,交给公益律师,这只是立案前的准备工作。等到公益律师提出立案申请,将材料送至法院,法院受理后,才正式进入诉讼程序。法院受理投资者立案申请后,往往会同时开具《缴纳诉讼费用通知》,要求当事人在限期内缴纳诉讼费。那么诉讼费包括哪些内容,如何计算,怎样缴纳,不缴纳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呢?
诉讼费用具体包括:
1、案件受理费;2、申请费;3、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法院立案后开具的《缴纳诉讼费用通知》,收取的是案件受理费。
一些投资者收到通知书后,看到“应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费XX元;其他诉讼费0元”有些不解,怎么没看到“诉讼费”三个字,因此打电话过来询问。
在此举例说明,通知书上写明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50元”,指的是案件受理费50元。
通常情况下各项费用并不进行详细区分,而是将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和其他诉讼费统称为“诉讼费”。
申请费一般是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执行、申请保全、申请支付等要求的情况下才需要支付,在支持诉讼立案阶段一般不会有申请费发生。
诉讼费如何计算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对诉讼费用缴纳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投服中心发起的证券支持诉讼是民事赔偿案件,按照财产案件的规定进行计算,一般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根据《诉讼费缴纳办法》的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诉讼费计算确实比较麻烦,为方便投资者计算,不少法院(如上海一中院)的网站内会有“诉讼费计算器”。
诉讼费如何缴纳
一般情况下,投资者收到法院《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到附近指定银行的营业网点,出具通知,进行缴纳。
有的投资者对《缴纳诉讼费用通知》的真实性产生疑问,觉得通知上没有加盖法院的公章,害怕扫描支付的钱没有真正支付给法院。
《缴纳诉讼费用通知》是立案受理后法院系统自动打印的,通知上包含的条形码或二维码信息也是对应每个案号生成的信息,具有唯一性。
投资者扫码后,当事人姓名、案号、通知书号、缴款金额、最后缴款日等信息会立即呈现,投资者可以自行计算核对。
在信息化通讯发达的今天,微信、支付宝等网上支付手段已经非常普遍,支付平台的安全系统也建设得日益完善,我们建议有疑虑的投资者主动打电话联系投服中心,或者直接拨打法院电话进行询问,我们理解投资者的谨慎,但是不缴纳诉讼费的后果会比较严重。
不缴纳诉讼费的法律后果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需按期缴纳诉讼费,那么如果晚交或不交,会带来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呢?
如果当事人因出差在外等原因未收到《缴纳诉讼费通知》或收到通知但未能在限期内缴纳,一般情况下,法院会出具催缴通知,令投资者在限期内进行补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也就是说,经法院催缴,当事人超过限期仍未缴纳或明确表示不愿意缴纳诉讼费,视同撤诉。因当事人未缴纳诉讼费按撤诉处理,产生的法律后果为直接引起诉讼程序终结、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案件撤诉,并不意味着此事从没发生过,法院对案件还是会有记录,双方提交的所有材料包括证据都不会退回,作为法院档案留存。投资者因担心自己的个人信息泄露,而向法院提出退回所有递交的材料的要求是不现实的。
责任编辑:
声明: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搜狐号系信息发布平台,搜狐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今日搜狐热点诉讼费用交纳指南_百度文库
您的浏览器Javascript被禁用,需开启后体验完整功能,
享专业文档下载特权
&赠共享文档下载特权
&10W篇文档免费专享
&每天抽奖多种福利
两大类热门资源免费畅读
续费一年阅读会员,立省24元!
诉讼费用交纳指南
&&诉讼费用交纳指南
阅读已结束,下载本文需要
想免费下载本文?
定制HR最喜欢的简历
下载文档到电脑,同时保存到云知识,更方便管理
加入VIP
还剩2页未读,
定制HR最喜欢的简历
你可能喜欢}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行政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