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与国外我国股票期权权有何不同

我国推出股票期权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中国证监会官方微博证监会发布9日发布消息称,日,期权交易试点正式启动。@证监会发布拟于9日16时举办股票期权相关问题的微讲堂,介绍股票期权的总体情况、主要制度框架和规则体系及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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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 第十期
认股期权制度在中国:必要的技术解决方案
&&&&认股期权在亚洲的发展概况&&&&英美国家向公司董事和员工提供认股期权激励已有很长的历史,且发展很快。在美国,全美员工持股中心(NCEO)估计,认股期权计划参加企业有3000家,参与人数则达到700到1000万。认股期权在亚洲的发展概况是,日本是在1997年,印度是在1999年6月,韩国是在1999年12月,中国台湾是在2000年8月,分别正式立法通过实行认股期权的。而新加坡和香港的认股期权十年前就合法,且已实行很久。&目前,日本东京证交所1986家上市公司中已有179家公司有认股期权计划(比例占9%);韩国证交所671家上市公司中有120家实行认股期权(比例占17.88%),而韩国Kosdaq市场认股期权实行的比例更高;印度6000家上市公司中有250家发放认股期权(比例占4.17%);台湾2001年2月批准“世界先进”为第一家发行员工认股权凭证的公司,之后陆续有公司申报发行认股权凭证。&&&&&&&&我国最近两年才开始意识和讨论到认股期权,现在已成为一个热门话题。当然,国内目前尚无实行认股期权的上市公司,有些公司实行的是股票红利(Stock&bonus)计划,有些公司是运用强制性购股和虚拟股票计划等形式的股权激励,这些计划是我们现在提到的认股期权这种更高级、更复杂计划的先驱。中国已有很多上市公司要求证监会允许它们实行认股期权,在证监会未能发出认股期权相关指引前,公司只好通过香港或海外上市公司发放期权(如香港上市的联想控股和美国上市的新浪网)。另外,国外跨国公司向国内员工和派出员工提供认股期权计划。中国法律虽然并不禁止认股期权,但认股期权的具体实施却遇到很多问题。国内认股期权实践虽然落后于亚洲其它国家,但可以预见,认股期权在中国会逐渐流行起来。&&&&我国采用何种认股期权的股票来源&&&&先来看国外和台湾对认股期权股票来源的规定:1)英国:不允许为认股期权目的买回自己股份;2)美国:可以并用买回自己股份方式和发行新股两种方式,且其取得、持有和注销自己股份原则上是自由的;3)日本:1997年修改公司法后允许买回自己股份和发行新股两种方式择一使用(&2000年修改为二种方式并用&);4)中国台湾:亦是前面两种方式并用。&&&&买回自己股份和发行新股两种方法的比较:买回自己股份意味着公司得提取贮备资金来买回股份,因而较适应资金充裕的大型企业,当然,股份回购后减少市场上的流通股数,有望带动股价上涨,缺点是为取得大量自己股份,必须花费大量资金,可能促使公司债务上升,危害股东可分配盈余,同时公司要承担股价下跌造成损失的风险,其它风险包括经营者滥用本制度,利用库藏股来巩固公司支配权等;发行新股不仅不花费公司资金,反而会给公司带来现金流,所以较适合于资金欠缺、资金需求较大的中小企业,但它的成本是,权利人因行权缴纳股款后股本扩大,可能会摊薄公司每股收益,损及股东利益的风险问题。&&&&鉴于认股期权下的发行新股与一般有价证券的发行在本质上有很大差异(比如前者是对特定人赠与,后者是对不特定人公开招募;前者发行金额及对象人数有限,不若后者庞大),有些国家并不把因认股期权发行股份视为有价证券。日本对此的规定是,满足发行总额五亿元、发行人数五十人以上条件的构成募集,反之则否;美国1933年证券法701条款(Rule&701)亦有类似规定,未上市公司实行认股期权计划的,向员工供股免予证券登记。我国的证券发行未有类似规定,因此,公司要发行新股来实行认股期权,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才可以实行。&&&&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公司回购股份仅限于“减少公司资本”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这两种情况,且回购股份必须于十日内注销,不允许公司以库存方式持有股票。因此,倘引进库存股份,就必须大幅度修改现有的《公司法》。从国内现有制度和环境来看,引进库存股份并非易事,所以高科技上市公司转向发行新股来获得期权股票。鉴于国内对新股发行有严格限制,改革方向是在限制认股权发行资格的条件下,证监会核准公司认股权的申请后,加快小量新股再发行的上市程序,新股发行期间仍限制为一年,超过发行期间而未发行的余额不得继续发行。为满足公司分次发行员工认股权,其发行程序是将一年内预计发放的总数一次申请,待核准后即可依公司所需分次发行。&&&&在公司法限制公司买回自己股份和证券主管部门限制利用发行新股的情形下,认股期权计划还可以按以下结构进行:公司事先将款项支付予一家独立的信托公司,作为购买股份之用,比如在印度,由于公司法不准公司回购自己股份,因而设立信托基金方式来运作认股期权,信托基金本身是以印度信托法建立的,公司可对信托基金实行“软贷款”(soft&loan)。我国在2001年4月已通过《信托法》,认股期权作为一种资产权利,其行使和处分可以通过信托方式委托信托公司办理,也就是说,认股期权计划可以通过信托契约方式来实施。&&&&认股期权的结构&&&&认股期权的结构是由认股期权的几个主要要素组成,这几个主要要素也构成认股期权制度的一般规定。这些要素是:实施认股期权的公司范围、赠予对象(期权计划参与者)、授予数量、行权价格、行权期及等待期、期权归属/授予和行权条件等。&&&&1、认股期权制度的实施范围:日本是以修改公司法为前提,再引进认股期权制度,所以日本规定凡是股份有限公司都可以实施认股期权制度;美国亦然。台湾是由证交法引进,所以仅适用于上市上柜公司。认股期权实施范围的规定直接关系到未上市创新科技企业能否实施认股期权,在美国缺乏资金的创新科技企业采用认股期权的比率几乎是100%,我国是否有必要鼓励创新科技企业,利用本制度使这些企业不用负担高额固定的薪金成本,吸引和留住人才,有助我国产业发展。&&&&2、&认股期权的类型:美国认股期权大致有法定认股期权和非法定认股期权(&NSO)两种,法定认股期权包括激励性认股期权(&ISO)和员工购股计划(&ESPP)。美国有些公司既有激励性认股期权,又有非法定认股期权,当然,出于省税目的,大多数公司使用非法定认股期权。亚洲国家/地区中只有新加坡、日本和澳大利亚有“合资格认股期权计划”(Qualified&Stock&Option&Plans),可与美国法定认股期权相比较。从实务上讲,认股期权计划有两种以上类型的话,比较有利于企业根据它们的文化和商业目标选择哪一种认股期权计划。我国引入认股期权制度时,面临的选择可能是一开始就制定一种规范的合资格认股期权计划。&&&&3、&赠予对象:在美国,法定认股期权中的激励性认股权赠予对象仅限于公司员工,而非法定期权的赠予对象较广,范围扩大到关系企业的董事、员工,甚至顾问和律师(支付顾问费及律师费),但另一方面,美国通过税法、充分披露信息、完备的外部独立董事等监控体系、及事先经股东同意等等来避免制定图利自己的认股期权制度。日本商法规定赠予对象仅限于本公司董事及员工;德国股份法规定,可赠予关系企业的董事及员工;台湾证交法和“发行人募集与发行有价证券处理准则”规定,认股权凭证的赠予对象仅限于公司全职员工,不包括公司董事。&&&&认股期权不是报酬,它亦不同于福利,因而不会像工资一样发给每个岗位的员工,它主要是授予关系到公司长期业绩的主管和员工(如企划、管理和技术研发等)。我国在赠予认股期权时,要考虑的是公司董事是否包括在赠予对象内。国内国有企业董事多数并非股东,若认股期权赠予董事等经营层,可使得董事利益和股东利益更趋一致,减少代理人成本,有助于董事经营层更重视股东利益。&&&&4、认股权授予数量:美国1933年证券法701规则限制员工认购公司股份的数量,不得超过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5%,且总认购金额不得超过发行人总资产的15%,个人在激励性认股期权中最多被授予10万美元价值的股票,在非法定认股期权中个人可接受的认股期权数量并无限制;香港限制员工所认购的数量,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且单一员工认购数量不得超过该次员工认购总数的25%;新加坡认股期权的授予规模限制在15%,单个人上限也是25%;日本认股权数量限制在已发行股份总数10%以内,至于单一认股权人的认股数量未设限制,由股东会审议把关;台湾规定是,每次发行的认购股份数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且累计前各次员工认股权流通在外余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5%,单一认股权人认购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发行总数的15%,且单一认股权人每次认购金额不得超过新台币三千万元。我国在制定认股期权制度时,为了使认股期权操作规范,立法上还是采用数量和金额双重限制较好。&&&&5、行权价格:美国法定期权中的激励性认股期权其行权价不少于赠予日公平市场价,非法定认股期权行权价由公司董事会决定,一般是赠予日那天的市场价格或者是该日市价的某个折扣。日本规定是认股期权赠予日上个月平均收盘价的105%,若遇低于当时市价发行新股或者因送、转增股本时,认股期权的行权价格要进行相应调整。我国在考虑行权价制定时,建议以赠予日最近一段期间的市场平均价来定价,行权价既可以是赠予日最近一段期间的市场平均价,也可以是赠予日最近一段期间市场平均价的某个折扣,但折扣最大幅度限制在85%以内。从国内实际情形出发,以一段期间的市场平均价来定价要比固定某一时点来定价显得合理,因为若以认股期权赠予日那天股票收盘价为准,容易引起操纵股价、打压股价的风险;同时,股价并不完全反映企业价值,亦可能因一时供需而变动,一段期间的平均价格可以消除股价短线波动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另外,美国和日本在实务上为防止日后股份分割、合并等使认股权价值稀释化,或日后股价下跌造成认股权毫无价值,均约定依一定公式调整认股权的发放数量和发放金额。即是说,认股期权的行权价遇到公司资本变动、股价大幅下跌等条件下,约定以一定公式调整认股期权发行股数和发行价格,亦是整&&&&个认股期权计划中应当规定的事项。&&&&6、行权期及等待期:行权期是指从赠予认股期权到认股期权失效的时间,认股期权的行权期,美、日、香港、新加坡和台湾规定最长为10年,在此范围内公司可自主决定认股权的行使期间,行权期若订的太短,容易造成员工追求短期利益,且易受股价一时变动的影响;若订得太长,企业不容易做财务规划,因此,一般认股权行使期间多订在5到10年内。&&&&认股期权赠予后不能马上行使权利,要等待一段时间后才可以行权,这个时间就叫“等待期”。美国、德国和日本未在公司法中明文限制几年的等待期,由企业根据其产业特性自主决定,但在税法中规定税收优惠条件,企业要享受就须满足税法规定的等待期条件。实务上美国高科技企业的等待期一般是普通员工为半年,高级职员为一年,传统企业和蓝筹股公司的等待期通常为2到3年。新加坡认股期权的等待期是依照所发出认股期权的行权价格与股票市场价格的差价来定,若行权价等于市场价,等待期即为一年;若行权价是市场价的一个折扣,等待期便为二年。台湾规定的等待期为二年,亦即二年后才可行使权利。香港规定的等待期为一年。建议国内的认股期权的等待期设置为一年。&&&&&7、期权归属和行权条件:等待期满后,认股权的归属/授予有两种做法,一是逐步归属/授予(&Graded&Vesting),比如五年内归属,每年的归属比例是20%;二是一次归属/授予(&Cliff&Vesting),比如五年后一次全部归属,但此做法较少使用。归属期/授予期通常设定为3-5年,4年是比较常见的,为保护员工利益,美国法律规定授予期不能超过7年。行权条件方面,公司可规定行权须和业绩结合起来,比如公司净资产收益率(&ROE)&达到多少方可行权。从保护股东角度看,这样做有必要,避免公司业绩不佳,但市场充满短线投机机会,公司股价连带上涨,权利人行使选择权获得不当利益。&&&&8、行权获得股票的转让:认股权不得转让,各国的规定皆然,但对员工行权后取得的股票是否设立转让限制?如果不设限制的话,容易造成员工出售股票跳槽的问题。因公司业绩上升造成股价上涨,员工赚取市价和行权价的差价,对员工有激励提升公司业绩的诱因,若强制其不得转让股票,对员工不仅不公平,而且完全丧失诱因报酬的目的。再者,认股期权本身设有等待期和长时期的行权期,来达到员工对公司向心力的目的,公司毋须非以员工持股为手段。所以,美国和日本没有设限制(税法有设限制),而且还规定行使认股权取得股票后出售行为,不适用证券交易法短线交易的规定(六个月内不得卖出),使得认股期权制度能顺畅运作。法国和德国规定,行使认股期权取得的股票在一定期间内禁止转让。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高管人员所持股票在任期间不得转让,似应加修改。&&&&认股期权的管理和信息披露&&&&1、&认股期权的管理机构。关于认股期权的分配由谁来作决定对于很多国家来说,都是挑战性议题。美国公司认股期权计划多数由独立董事来管理,而且多数应经股东会同意;日本则由董事会初步决定事项,提请股东会同意后,执行细节再委托董事决定。一般来讲,公司高级职员由董事会或董事会下的薪酬委员会来作分配决定;而大多数非经理层员工的认股权赠予,将由高级管理人员作决定。不过,小型公司特别是创业板公司负担不了太高的管理费用,所以应允许董事会指定专人来管理。对于大型上市公司来说,董事会应指定一个委员会比如说薪酬委员会来管理认股期权计划,薪酬委员会的权力和职责是:&&&&·谁能接受认股期权;&&&&·认股期权赠予的日期;&&&&·赠予认股期权的数量(每人和总和);&&&&·每份认股期权的行权价格;&&&&·认股期权的行权时间;&&&&·公司送、转增红股和配股、增发新股及其他公司行为时,对期权的数量和行权价作公平、合理调整的程序;&&&&·员工因行为失当而辞职时,授予员工的认股期权依照什么条件可能失效;&&&&·员工与公司结束服务和辞职时,指定员工对于可行权部分行权的时间段。&&&&关于以上规定和操作,董事会或董事会下的薪酬委员会要构建合适的政策和制度,确保不违反证券管理部门制订的上市公司认股期权规则。香港联交所规定,整个认股期权计划至少由两名独立非执行董事组成的委员会来管理,保证计划的外部监督性和公平性;在薪酬委员会中,独立董事要占薪酬委员会成员的大多数。独立董事(&Independent&Director)&是指他们是公司董事但并非全职董事,不属于公司发起人,也不属于发起人公司中的任何人。多数企业并未认识到独立董事是整个认股期权计划中的重要监督人,独立董事多半是薪酬委员会主席,因而要求独立董事非常了解企业管理、财务和经营,任职资格上不宜太倾向于技术专家。&&&&2、认股期权计划的批准。认股期权计划必须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并要在股东大会上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否则,认股期权不能向公司员工赠予。递交给股东大会的认股期权计划拟通过的决议和说明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a.&要赠予的认股期权总数;&&&&b.&参加认股期权计划的员工等级证明;&&&&c.&授予期的最长时间;&&&&d.&行权价和定价公式;&&&&e.&行权期和行权过程;&&&&f.&参加认股期权计划的员工资格评价过程;&&&&g.&单个员工在要发行认股期权中的最大数。&&&&3、信息披露。为使认股期权制度运作顺畅,必须保证充分的信息披露。信息披露和会计标准的透明度是认股期权规则形成的一个重要考虑因素。要披露的信息将出现在指定报刊、年报中的董事会报告或财务报表附注上。应披露事项包括认股期权赠予、权利行使状况以及未行权状况,其中的细节事项有:&&&&&a.认股期权计划发行股数的细节;&&&&b.认股期权授予公告;&&&&c.行权价的制订公式;&&&&d.认股期权的等待期和授予期;&&&&e.认股期权行权后的股份数;&&&&f.失效的认股期权;&&&&g.认股期权的条件变动;&&&&h.认股期权行权后收到的资金数;&&&&I.部分认股期权参与人的详细资料;&&&&J.因行权而发行股份所产生的每股收益摊薄影响。&&&&认股期权的会计和税收&&&&1、认股期权的会计&&&&我国在引入认股期权制度时,需要考虑并制订认股期权的会计处理;否则,企业在实务上无所适从。认股期权在国外所以大为流行,其中一个原因是认股期权的现有会计处理比较宽松,只要公司以市场价格向员工赠予认股期权,现有会计法规并不要求公司记录该认股期权的酬劳费用。这样,公司业绩上升所带来的未来收益很大一块从原来主要由股东享有,转移到认股权持有人(主管和员工)身上。另一方面,股权激励报酬完全从税后利润中列支,容易导致公司利润被高估的可能,因而遭到人们的批评。&&&&&企业对员工发行认股期权,表面上没有成本,但从会计角度看,若发行的是价内认股权,其价值应从盈利中扣除。美国和英国建议以Black-Scholes期权计算模式作为估价基础。美国会计学会委员认为(1994),认股期权的公平价值估计虽有困难,但并非无法克服。认股期权奖励给员工要计入成本,相信只是执行时间的问题而已。美国在日发布APB&25的解释意见第44条,新规定对于2000年7月后公司赠予员工的认股期权,明显限制公司逃避记录酬劳费用的问题。欧盟亦已公布一系列会计细则,对认股期权作为营运成本的一部分作出规范建议,并要求所有在欧盟上市的企业做出安排,基本上以国际会计标准(&IASB)&要求为会计基础,在2005年正式实施。&&&&认股期权的会计处理包括确认、计量和报告三个方面。有关认股期权的会计问题实际上围绕三个方面来讨论:①如何确认认股期权酬劳成本的时间;②如何衡量认股期权酬劳成本,酬劳成本应分摊到那些会计期间;③认股期权计划在财务报表中如何表达。&&&&●&酬劳成本决定的时间。认股期权计划的实施一般要经历三个时点:认股期权赠予日、行权日和股票卖出日,特殊情况下还存在认股期权失效日。上述几个时点何时来衡量认股期权价值,对于酬劳成本的决定有重大影响。若以行权日作为衡量日,则因何时行使认股期权乃基于员工对未来股价的判断,而与员工对公司的服务无关,所以不宜将行权日作为衡量酬劳成本的计量日。至于认股权赠予日,实证研究发现(Foster&&et&&al&,&1991)对企业净利润影响最小。根据上述分析,建议我国采用认股权赠予日作为衡量酬劳成本的计量日。&&&&●&酬劳费用的衡量。酬劳费用的衡量可采用认股期权贴现(认股期权赠予日股票市价与行权价的差额),或者使用Black-Scholes模型及其它类似估价方法计算的认股期权“公允价值”。计价模型需考虑到赠予日股票市价、行权价、认股权流通期间、预期股利、相关股票对市场变动的敏感度及无风险利率,而员工离职导致认股权失效因无法正确估计,故不建议将员工离职率放入模型中考虑,而视为会计估计变动事项来调整当年酬劳费用。酬劳成本的分摊期间有三种:从认股权赠予日到认股权失效日;从认股权赠予日到员工应履行的条件完成日;与员工服务期相配的认股权归属期/授予期。美国FAS&123规定酬劳成本应于员工服务年限内分期摊销。建议我国在制定会计方法时,将认股期权的会计价值在归属期/授予期内以直线法进行分摊。&&&&●&财务报表的表达。为使财务报表使用者充分了解认股期权的酬劳成本估计及费用分摊,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应披露计算认股期权公允价值的假设及方法、认股期权数量、已行权认股期权数量、因员工离职而失效的认股期权、已赠予认股期权的加权平均价格及流通在外认股期权的平均剩余有效年限等。&&&&2、&认股期权的税收&&&&认股期权的课税有三个阶段可以选择,即赠予、行权和股票卖出。从一般会计理论来说,只要员工收到公司赠予的认股期权,而且认股期权的价格可以判定,那么员工就应该申报收入。美国非法定认股期权的税务处理就是根据这一原则,如果认股期权有市价,认股期权赠予员工时,员工就要以认股权市价减去所付行权价的差额申报薪资收入,雇主公司同时以员工薪资收入作为抵扣费用;如果认股期权无市价,则员工行使认股权购股时申报薪资收入,雇主同时报薪资支出。&&&&当然,以上认股期权课税方法很快会产生一个问题,即员工在认股期权赠予或行权时,常常无现金付税,只好卖股票付税,这就失去鼓励员工和公司一体成长的本意。为此,美国对法定认股期权的税法规定是,认股期权赠予和行权时不征税,但卖出行权获得的股票时,要课资本利得税(Capital&gain)。短期资本利得税率和一般收入税率相同(最高为39.6%),但长期资本利得的税率只有10%到20%,这就是法定认股期权的税务优惠。企业利用法定认股期权时,员工不报收入,雇主就不能报支出,所以不是每个企业主都愿意给法定认股期权的。&&&&以上提及的是美国当地认股期权税收课征的概要。亚洲几个主要国家/地区对认股期权都未提供如美国般的特别税务优惠,欣慰的是,他们较低的边际所得税使得认股期权有无特别税务优惠并不重要。亚洲几个主要国家/地区除本地公司有认股期权计划外,离岸母公司也向当地员工和派出员工提供认股期权计划(如表一)。&&&&离岸母公司向当地员工和派出员工赠予认股期权,以中国的情形来说,由于中国目前并无本地的“合资格认股期权计划”,大多数认股期权是由离岸母公司赠予,这些期权是在行权时征税,个人依行权日股票公平市价减去行权价的差额缴税,个人最高的边际所得税是45%,每个月要报告所得收入,并按月征税。如果上述差额包含在个人收入中,并已缴纳适当税收,则离岸母公司允许就差额部分作为税收抵扣。至于行权获得的股票卖出所实现的收益,个人按财产转让所得交纳20%的个人所得税。中国证监会一般是管理向国内公众招股或者是国内注册公司向海外地区发行股份,对于离岸母公司向中国本地员工赠予的认股期权,并无要求其在认股期权赠予前准备类似招股的法律文件(备案或登记)。&&&&&&&&&&&&国内引进认股期权制度时,税收课征方面需考虑到行权者由于行权环节交税可能带来财务困难的问题。建议学习新加坡经验,只要认股期权计划满足事先规定的授予要求,允许认股期权收益的税款递延3到5年,不过期权计划参与者须负担相应的利息。&&&&文/王义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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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股票期权制中,个人取得的是将来购买股份的权利,这个权利赋予被授予人将来既可以选择放弃购买,也可以在未来购买股票的权利,当然决定个人行权与否的关键是行权时股票的市价是否高于当初的行权价,因此个人在行权前是没有收益,也不用征税。  根据财税[2005]35号文件的规定,员工在接受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的股票期权时,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也就是说在接受股票期权时不产生纳税义务,也不用纳税。但如果员工在行权日前转让其股票期权的,则此时产生收入,其股票期权转让净收入为就纳税所得额,按照个人工次薪金所得征税,征税时间其股票期权转让之月。如果员工到期选择行权,则行权时股票的市价肯定是要高于起初的行权价,即以行权价买入该公司股票,此时由于市场价高于行权价,有收益产生,对于此部分收益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征税时间为其股票期权的行权日所属之月。对于行权后员工转让其行权所获得的股票,即在二级市场转让股票,此时有收益,但对于此部分境内收益暂时免征所得税。如果行权后继续持有,持有期间所获得的股利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时间为公司派发股利之月。  对于非上市公司,由于非上市公司股票没有可参考的市场价格,因此其股票期权行权时股票的市场价格则很难确定,为此国家税务总局针对阿里巴巴雇员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专门作出了一个批复,即国税函〔号。根据此规定,公司在给予员工股票期权时如果存在实际或约定的交易价格,则行权时股票的市场价格按当时约定的交易价格确定,约定的交易价格与行权价的差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如果市场上存在与该非上市公司股票具有可比性的相同或类似股票的实际交易价格,则行权时股票的市场价格可参照该股票价格确定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如果上述两种情况都不存在,则行权时股票的市场价格可以暂按其境外非上市母公司上一年度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会计报告中每股净资产的价格来确定,依此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股票期权收入应纳税款的计算及举例  按照财税〔2005〕35号规定,个人因参加股票期权计划而从我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对于该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区别于所在月份的其他工资薪金所得,也就是说股票期权的所得单独计算并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并不是与当月工资薪金合并计算,单独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当月应纳税款:  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其中规定月份数为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下面以一例子来具体说明:  境内A企业为一家在纳斯达克上市的公司,于日授予某高管人员张某10万股股票期权,行使期限为5年,约定价格为当年1元/股。如果到了日,公司上市的股票价格上涨到5.8元/股,张某行权,即按1元/股购进10万股该公司股票,不考虑其他税费。另张某还获得当月工资收入约6000元,月度业绩奖3000元。则张某在2010年1月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该分为两部分计算:  首先按照税法计算张某该月工资薪金应交的个人所得税:工资所得应纳税额=(00)×20%-375=1105元。然后按照财税[2005]35号文件的规定,单独计算股票期权行权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额=〔100,000×(5.8-1)÷12×25%-1375〕×12= 103500元。按照个人所得税税率表,适用45%税率,速算扣除数为15,375,则张某在2010年1月份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04605元。  如果张某将行权后所买进的股票于2010年3月以每股8元的价格价格出售50000股,则此时获得的价差收入为资本利得收入,而对于个人行权后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取得的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的征免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我国现行税法和政策的规定是暂时免征个人所得税。但对于个人转让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依法缴纳税款。由于该公司为境外上市的企业,因此张某3月份转让转让股票应纳税额=50000×(8-5.8)×20%=22000元。如果该企业在境内上市,则对于张某转让股票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如果张某继续持有其手中剩余股票,2011年6月其手中剩余50000股每股分得现金股利0.2元。对于员工因拥有股权参与税后利润分配而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个人获得境内上市公司的股息、红利所得减半征收。此时张某2011年6月股息所得应纳税额=5×20%=2000元。如果A企业为境内上市的企业,则张某获得的现金股利的应纳税额为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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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票期权制中,个人取得的是将来购买股份的权利,这个权利赋予被授予人将来既可以选择放弃购买,也可以在未来购买股票的权利,当然决定个人行权与否的关键是行权时股票的市价是否高于当初的行权价,因此个人在行权前是没有收益,也不用征税。  根据财税[2005]35号文件的规定,员工在接受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的股票期权时,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也就是说在接受股票期权时不产生纳税义务,也不用纳税。但如果员工在行权日前转让其股票期权的,则此时产生收入,其股票期权转让净收入为就纳税所得额,按照个人工次薪金所得征税,征税时间其股票期权转让之月。如果员工到期选择行权,则行权时股票的市价肯定是要高于起初的行权价,即以行权价买入该公司股票,此时由于市场价高于行权价,有收益产生,对于此部分收益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征税时间为其股票期权的行权日所属之月。对于行权后员工转让其行权所获得的股票,即在二级市场转让股票,此时有收益,但对于此部分境内收益暂时免征所得税。如果行权后继续持有,持有期间所获得的股利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时间为公司派发股利之月。  对于非上市公司,由于非上市公司股票没有可参考的市场价格,因此其股票期权行权时股票的市场价格则很难确定,为此国家税务总局针对阿里巴巴雇员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专门作出了一个批复,即国税函〔号。根据此规定,公司在给予员工股票期权时如果存在实际或约定的交易价格,则行权时股票的市场价格按当时约定的交易价格确定,约定的交易价格与行权价的差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如果市场上存在与该非上市公司股票具有可比性的相同或类似股票的实际交易价格,则行权时股票的市场价格可参照该股票价格确定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如果上述两种情况都不存在,则行权时股票的市场价格可以暂按其境外非上市母公司上一年度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会计报告中每股净资产的价格来确定,依此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股票期权收入应纳税款的计算及举例  按照财税〔2005〕35号规定,个人因参加股票期权计划而从我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对于该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区别于所在月份的其他工资薪金所得,也就是说股票期权的所得单独计算并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并不是与当月工资薪金合并计算,单独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当月应纳税款:  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其中规定月份数为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下面以一例子来具体说明:  境内A企业为一家在纳斯达克上市的公司,于日授予某高管人员张某10万股股票期权,行使期限为5年,约定价格为当年1元/股。如果到了日,公司上市的股票价格上涨到5.8元/股,张某行权,即按1元/股购进10万股该公司股票,不考虑其他税费。另张某还获得当月工资收入约6000元,月度业绩奖3000元。则张某在2010年1月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该分为两部分计算:  首先按照税法计算张某该月工资薪金应交的个人所得税:工资所得应纳税额=(00)×20%-375=1105元。然后按照财税[2005]35号文件的规定,单独计算股票期权行权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额=〔100,000×(5.8-1)÷12×25%-1375〕×12= 103500元。按照个人所得税税率表,适用45%税率,速算扣除数为15,375,则张某在2010年1月份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04605元。  如果张某将行权后所买进的股票于2010年3月以每股8元的价格价格出售50000股,则此时获得的价差收入为资本利得收入,而对于个人行权后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取得的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的征免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我国现行税法和政策的规定是暂时免征个人所得税。但对于个人转让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依法缴纳税款。由于该公司为境外上市的企业,因此张某3月份转让转让股票应纳税额=50000×(8-5.8)×20%=22000元。如果该企业在境内上市,则对于张某转让股票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如果张某继续持有其手中剩余股票,2011年6月其手中剩余50000股每股分得现金股利0.2元。对于员工因拥有股权参与税后利润分配而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个人获得境内上市公司的股息、红利所得减半征收。此时张某2011年6月股息所得应纳税额=5×20%=2000元。如果A企业为境内上市的企业,则张某获得的现金股利的应纳税额为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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