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销社下岗职工新政策破产.职工失业如何解决.有没有生活费

对破产企业职工应如何安置和补偿
对破产企业职工应如何安置和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下文是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对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补偿问题。
  1、职工与破产企业劳动关系的确认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依据前述规定,不论企业是否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破产企业即与职工建立了劳动关系。
  2、职工劳动关系终止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劳动合同终止。&
  依据前述规定,人民法院就破产企业破产案做出宣告破产裁定之日,企业与职工劳动合同终止。假设人民法院在日宣告企业破产,则破产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就到日终止。
  3、终止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
  依据前述规定,企业被宣告破产,职工与企业劳动合同关系终止,企业应当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
  4、职工能够获得多少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47条第一款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47条第3款规定:&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97条第3款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
  依据前述规定,日前,民营企业破产,按照《劳动法》有关规定,不支付经济补偿;日之后,按《劳动合同法》,支付经济补偿。
  企业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自日起至破产企业被宣告破产之日止,职工和破产企业的劳动关系时间长度在一年半以上的支付相当于两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在一年以上,一年半以下的支付相当于1.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在六个月以下的支付相当于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假设人民法院在日后宣告企业破产,则经济补偿即为2个月或两个月以上工资;人民法院在日前宣告企业破产,则经济补偿金即为1.5个月工资。
  工资的计算标准为劳动关系终止前,职工本人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5、计发经济补偿上限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47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
  依据前述规定,职工劳动合同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高于所在地级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三倍的,应当按三倍标准计发经济补偿。
  6、企业被宣告破产前,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离开企业的职工是否领取经济补偿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
  依据前述规定,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日劳动合同终止,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因此,在人民法院同意企业按职工安置方案进行职工安置前(破产宣告),已达到退休年龄的职工不领取经济补偿。
  离开企业的职工已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不存在因企业破产终止劳动关系问题,不领取经济补偿。
  7、企业未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加付工资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依据前述规定,由于企业原因,未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形成劳动关系,自用工第二个月开始,应加付职工最多十一个月的工资,加付工资标准为本人计算期内工资额。
  8、补缴&五险一金&问题
  《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0条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依据前述规定,企业有义务为职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欠缴的应当补缴,即通常所说的&五险一金&(农民合同制职工适用部分条款)。
  9、补缴&五险一金&个人缴费问题
  原劳动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第9条规定:&个人帐户记入比例为按第7条确定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1%,其中包括个人缴费的全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企业缴费中划转记入两部分。个人缴费比例1997年不得低于本人缴费工资的4%,企业划转部分相应补齐到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1%;从1998年起至少每两年个人缴费提高1%,企业划转部分相应减少1%,最终达到个人缴费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企业划转部分相应减少到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3%。有条件的地区和工资增长较快的年份,个人缴费提高的速度可以适当加快。&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第3条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率应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随着经济发展,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率可作相应调整。&经请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此次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只计算企业缴费部分。
  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第6条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10条规定:&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国务院《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第4条规定:&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19条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依据前述规定,除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外,企业在为职工补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同时,职工个人也要承担相应比例的缴费义务。任何一方不缴纳,都无法完成补缴手续。职工个人的具体交费比例请参见附表。
  如个人自愿按规定补缴,需在管理人规定的时限内上缴应缴费用,企业才可相应补缴各种保险。如未按管理人规定的时限及金额上缴费用,视为自动放弃补缴权益。农民合同制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问题参照本操作程序办理。
  个人不履行失业保险缴纳义务的,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0、农民合同制职工失业保险问题
  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第21条规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并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
  依据前述规定,企业应当为农民合同制职工缴纳失业保险,未缴纳的,由企业补缴。农民合同制职工失业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本人工作年限的长短,一次性支付最长不超过九个月的生活补助。
  15、农民合同制职工工伤保险问题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发〔2006〕5号)明确提出:&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所有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在农民工发生工伤后,要做好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支付工作。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支付费用。&
  依据前述规定,破产企业应当为农民合同制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欠缴的不再补缴,但对已发生工伤的人员按相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费用由企业负担,5&10级的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仅限于城镇职工,农民合同制职工暂不能享受生育保险。
  11、农民合同制职工住房公积金问题
  日,国务院修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1条规定:&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
  依据前述规定,企业破产,清偿职工住房公积金权益仅限于城镇职工,农民合同制职工尚不能享受住房公积金。
  12、离开企业的职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问题
  《失业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依据前述规定,破产后,离开企业且符合条件的职工,均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3、办理失业登记手续问题
  《失业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依据前述规定,破产后,由企业为符合条件的职工办理失业保险登记备案手续。&
  14、领取失业保险金问题
  《失业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失业保险条例》第18条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失业保险条例》第23条规定:&失业人员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依据前述规定,企业破产后,符合条件,能够享受失业保险的职工,重新就业前,可以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5、退休人员中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问题
  《关于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口联〔2005〕3号)规定:&职工退休时,应一次性支付独生子女父母不低于3000元的奖励。&
  依据前述规定,企业应补发欠发的独生子女父母3000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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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烈要求撤销安化县梅城为农供销社贪官冯国志等在职人员职位
梅城供销社职工 发表于 &14:04:05『标签:&->&』
&&&&&&&&&&强烈要求撤销贪官冯国志等“在职人员”职位的报告尊敬的县联社领导:&&& 我们是安化县梅城为农供销社三百多位下岗职工和退休职工,长期生活在贫困线之下,眼泪汪汪的看着人民法院判给我们为农供销社的房产能给我们带来一点点生存的希望,可是,我社“在职人员”在原主任李文龙、现主任冯国志的带领下,长期以来一直暗箱操作“以权谋私”“中饱私囊”,置国家、集体财产及职工利益而不顾。在原有问题还在问责之际,现主任冯国志等人又将国家的法律、法规抛于脑后,暗箱操作非法变相买卖原思游供销社房屋及土地,同时引发了一起在全国各大媒体网站都有刊登的“农民捍卫土地签订生死状”事件。&&& 此事件因为冯国志等在职人员非法操作等原因引起,他们挑起了社会矛盾,破坏了社会稳定,又一次给梅城为农供销社带来了极其恶劣的影响,严重损害单位、企业的形象,引起职工不满,影响了单位、企业的稳定等,加上冯国志等“在职人员”原有“以权谋私”“中饱私囊”问题还在问责之际,我们强烈要求上级部门撤销冯国志等“在职人员”职位,在他们原有问题没有彻底清查之前,他们不能再胜任本职工作。&&& 敬请各级领导引起高度重视,希望不要出现“下岗职工生死状”事件,因为生活在贫困线之下的所有职工们都知道:企业每年的收入总是在他们“精打细算”中成为负数,就连我们职工上缴的个人部分社保金都被他们挥霍一空,一个只有5人在岗的破产企业,一年的“业务招待费”竟然高达77万多元,平均每天2100多元,谁看到这组数字都心寒、可恨,上级领导难道没看见吗?在修建梅王新居时,这帮人上骗领导下骗职工,致使企业国有土地流失、利益损失高达上千万元,更有连续8年骗取社保金26万多元这样恶劣的、违法的事情,也是他们在职人员集体所为,以上事情只不过是冰山一角,如果这样的企业蛀虫都能继续在职,那我们再也找不到不抗议的理由。&&& 为了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利益,希望上级部门及早的领导和监督我们,选出上级部门和我们都信得过的、为职工谋福利的新一届领导班子。&&&&& 如果我们的提议得不到上级领导的重视,我们将一如既往的坚持下去,我们不惧官官相护、不惧打击报复,直到引起全社会的关注,还法律一个公道!还我们下岗职工一个公道!还那些辛辛苦苦为原梅城供销社创下基业的离退休干职工一个公道!!&&& 在事情没有圆满处理前,我们将保留上访及向全媒体公布真相的权利。&&& 报告人:安化县梅城为农供销社【原梅城供销社】&&& 部分下岗、退休职工代表&&& 日&&& 职工代表联系人:肖建斌&&&刘志斌&&& 退休代表联系人:周锡钧&&&刘慰心以上图片因受系统200K的限制,均已做处理,如果认为看不清楚,可以电话联系再发电子邮件。所发图片均有原稿。在此发帖目的有几个:1、梅城供销社下岗、退休职工上访、举报已达5年之久,县里、省里及北京都去过了,我们作为职工为集体利益在呐喊,但事情一直得不到彻查。我们作为弱势群体已经很疲惫了,作为下岗职工我们更是无力再为上访支付一切费用了。2、梅城供销社下岗、退休职工无权无势的实名举报,不敢奢求自己要求某些部门做什么,但也不想再让某些部门像皮球一样踢来踢去,我们在失望中不再奢求有什么结果。法律给予我们有举报的权利,不知道我们是否有向社会公布事情真相的权利,今天在此一试。3、梅城供销社下岗、退休职工向社会公布事情真相的同时,也很想知道这世间到底有没有公正的部门、公正的媒体、公正的父母官。4、梅城供销社下岗、退休职工今日之举,实属无奈。5年了,我们就像所有弱势群体的一样,从满怀信心到心力交瘁。我们按照皮球的运动轨迹,走完了我们应该走的所有程序,最后得到的还是......失望。5、梅城供销社下岗、退休职工在事情没有结果前,将在以后的帖中慢慢公布所有事情的真相,其中包括:摄像资料、录音资料、文本资料及相关图片资料。
被水淹死的鱼:有感湖南省安化县对冒领养老金处理结果第1楼
&15:52:52被水淹死的鱼:针对冒领养老金之事看看律师是怎么认为的:第2楼
&17:23:55被水淹死的鱼:点开下面的连接链就可以看到梅城供销社到底发生了什么:第3楼&/PeopleShow.asp?ID=1409145 &/PeopleShow.asp?ID=1409138 &/PeopleShow.asp?ID=1700031 &/society/2/detail_/.shtml &.cn/html//content_453239.htm?div=-1 &17:30:22梅城供销社职工:质疑安化县委、县政府联合调查组所做
关于梅城为农供销社有关问题调查的报告第4楼   质疑安化县委、县政府联合调查组所做 &&&&&关于梅城为农供销社有关问题调查的报告      我们是梅城为农供销社的下岗职工及离退休职工,自从原梅城供销社破产到重组新的梅城为农供销社至今,企业内部存在不少问题,有暗箱操作、假公济私;有以权谋私、中饱私囊;更有涉嫌违法犯罪。本企业下岗职工及离退休职工为了维护法律尊严及企业、职工利益,从2008年开始针对上述问题,曾多次实名举报及集体上访,我们从2008年10月开始曾一次赴县、二次赴省、并赴京集体上访,也曾多次实名举报和网上曝光,然而,我们的所有诉求均如石沉大海、无任何答复。经过5、6年的努力问题依然没得到解决,但时间却磨练了下岗职工及离退休职工的意志:不把问题彻底查清决不放弃。      今年年初在本企业下岗职工及离退休职工准备再次上访之际,副县长郭利红与十多个部门人员在半路把上访人员拦了下来,从中协调并答应与杨光鑫县长【今县委书记】联系,让杨光鑫书记跟上访人员代表见面。第二天上午百忙之中的杨光鑫书记来到梅城与下岗职工代表见面,当场承诺尽快成立联合调查组,三个月内给代表们一个答复。      如今杨光鑫书记的承诺兑现了,但联合调查组的调查结论却有违杨光鑫书记及我们下岗职工的初衷,调查结论有的敷衍了事、有的答非所诉、有的纯属忽悠。
【我们近期会将联合调查组的报告全文上传,让支持和关心弱势群体的网友看看,这样的报告你们满意吗?】
     &15:48:37梅城供销社职工:我们上缴的个人部分上百万元社保金哪里去了??第5楼湖南省安化县原梅城供销社&在安化县内的保护伞到底有多大 /t-.htm
湖南省安化县原梅城供销社&在安化县内的保护伞到底有多大 /post-828-.shtml
&&&&下岗职工上缴的个人部分几百万社保金被在职人员挪用、挥霍一空,安化县县委、县政府成立的联合调查组在调查出此事后,为什么不将此事移交相关部门彻查及处理??如果以后因此事而引发上百职工无法退休、老无所依,你们就心安理得吗??你们就真的就像联合调查组的组长、安化县原纪委书记那样,只要任期一到拍屁股走人而不管下面这些下岗职工的死活了吗??下岗职工老无所依对你们来说是小事,但对我们来说就是天大的事,现在中央的政策是越来越好,可下面的下岗职工的日子却如履薄冰,总让人担心老了是否有所依。现在都有【高铁】了,为什么中央的政策到地方还是那么慢??难道下面的父母官就只混任期的吗??难道下面的相关职能部门做事是看脸色而不是看法律的吗?? 今天我们很感谢【红网】能给我们一个这样的平台,不管这个平台是否可以把我们的话带给“包青天”式的父母官、“开封府”式的相关部门,但至少我们的所述跳出了安化县这个圈子,至少我们的呐喊声可以传播远点了,至于是否被人听到,结果我们自己深深知道。但作为“弱势群体”我们至少为此事“挣扎”“呐喊”过。
梅城供销社的职工们都知道:我们的利益被人在践踏。 俗话说的好:死也要死个明白,我们上缴的个人部分上百万元社保金哪里去了????????????? &04:45:56梅城无花只有寒:东方红、太阳升第6楼刚在网上看到关于毛主席的一个帖子, 图片上有二句话让人回味: 1、你搞的好,人们自然崇拜你,你搞的不好,人们崇拜你可能吗? 2、毛主席的名字永远是穷人和被压迫者的同义语.....
面对楼主所述的,一切都在.......&06:24:19上门打勾:安化县梅城为农供销社选举绝技:上门打勾第7楼安化县梅城为农供销社选举绝技:“上门打勾”选“主任” “欢迎连锁加盟” 加盟优势:100%包选上 加盟费用:免费 加盟途径:拨打800免费电话: &&&&&&&&&&自己加盟请按1、 &&&&&&&&&&帮亲戚加盟请按2、 &&&&&&&&&&帮朋友加盟请按3、 &&&&&&&&&&如需人工服务请拨楼主文档中的联系人&&
&21:34:49有话就说000:强烈要求有关部门彻查第8楼 &16:45:28被水淹死的鱼:雷声大雨点小、举报、上访遥遥无期第9楼
&10:33:27网友10:关于《强烈要求撤销安化县梅城为农供销社贪官冯国志等在职人员职位》网帖的复函第10楼  安化县供销合作联社关于《强烈要求撤销安化县梅城为农供销社贪官冯国志等在职人员职位》网帖的复函  湖南红网《百姓呼声》栏目组:  非常感谢贵栏目组对我县供销工作的监督与支持,现就有关梅城为农供销社(以下简称梅城社)网帖所反映的问题报告如下:  1、关于梅城社部分职工要求撤销在职领导和在职人员职位的问题。梅城社部分职工反映其相关诉求已有多年。早在2008年梅城社启动大院第一期开发开始,部分职工就开发过程中怀疑有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多次到县赴省上访,引起了县政府领导的重视,2008年10月由县政府办牵头,组成相关单位和部门的联合调查组,就他们所反映的问题进行了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并形成了书面调查报告,并当即将调查结论告知了他们,平息了事态。2012年下半年,梅城社拟启动第二期开发时,致使这部分职工在非常敏感时期组织近30名职工包车准备前往省政府上访,引起了县委主要领导的高度重视,第一时间赶到梅城,及时阻止了群体上访事件,2013年3月组织成立有相关部门参加的联合调查组。对他们反映的问题进行了更全面、更彻底的调查,对帐务进行了审计。通过调查,没有发现该领导及上岗人员存在个人经济问题。在此需要说明的是该单位是一个破产重组企业,该企业法人代表是由职工代表选举产生的。同时,根据县联合调查组的意见和县联社党委安排,由县联社组织三位同志,于日至6月2日在梅城社全体职工中进行了一次问卷调查和民意测评。上岗人员民意测评采取无记名方式,县社测评组邀请梅城社下岗职工代表和退休人员代表各3人,分成三个组,分别上门进行民意测评,共有336名职工参与测评,占现有干职工384人的87.5%。其测评结果:冯国志同志满意率达67%,其它上岗人员的满意度也在60%以上,并及时在梅城社进行了通报和公示。测评显示,对上岗人员大多数职工是支持和拥护的。  2、关于处置思游分社房产情况。梅城社班子成员及上岗人员对思游分社房屋、土地被当地村民侵占、门面租金被当地村民强行收取的情况下,及时召开职代会做出了必须尽快处置思游分社房屋的决议,就将该宗房屋以70.18万元处置给了外村人员。造成了该村村民在网上写出了誓死捍卫土地的“生死状”。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后果,县委、县政府对此事引起了高度重视,派出工作组到梅城进行调查,工作组认为为农供销社处置闲置资产是正当举措,但应按有关政策走合法程序,工作组中止了该单位房屋买卖协议,责令其退还了购房款,土地交由国土部门依法处置。化解了矛盾,维护了稳定。  3、关于2008年一年应酬费77.5万元的情况。应酬费77.5万元属实,县联合调查组审计查明:时间是从2006年至2012年7年的应酬招待费。而此期间是梅城社启动梅王新居建设时期,应酬招待费用开支有所增加是情理之中的事。  4、关于冒领社保金的问题。经联合调查组查明,2001年至2008年梅城社累计冒领22名退休死亡人员养老金,冒领养老金共计26.8万元。当时,由于企业职工多、负债重、收入低,困难重重,企业年收入不足20万元,仅每年为职工缴纳社保金就达70多万元。致使该社有关领导及工作人员在主观上考虑单位经费紧张,采取套取冒领养老金的办法弥补经费的不足,其冒领养老金已入梅城社帐目,并且全部用于职工缴纳社保金,不存在个人私分问题。今年4月县纪委依据相关规定,将冒领养老金款项已全部上缴县财政,县问责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了问责处理。  日&11:08:10梅城供销社职工:关于对《安化县供销合作联社网帖的复函》的几点说明第11楼关于对《安化县供销合作联社网帖的复函》的几点说明 &&&&&&一、复函【第一条】中说:部分职工就开发过程中怀疑有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多次到县赴省上访。 &&&&&&答1、全社:上岗职工5人、下岗职工208人、退休职工172,现在附上当时上访职工签名名单【附件在文章后面】一个一个数数,复函中说的部分职工是多少人? &&&&&&答2、职工到现在一直都在实名举报,如果梅城社没有问题,均愿承担一切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并不是复函中所说:怀疑有这样或那样的问题。 &&&&&&答3、关于-6月2日在梅城社全体职工中进行了一次问卷调查和民意测评。县社测评组邀请梅城社下岗职工代表和退休人员代表各3人,分成三个组,分别【上门进行民意测评】,这就是我们在帖子中所说的“梅城为农供销社特产”“上门打勾”选“主任”: &&&&&&㈠:县联社所邀请的代表均系与上岗人员关系胜好的,长期在在职人员中混的那几个,而真正对梅城社所在问题有质疑的职工没有一个参加。 我们对县联社所说的“邀请”表示质疑,应该说是在职人员委派可能确切点。 &&&&&&㈡:复函中没有提到职工弃权票数,而这个票数是“上门打勾”遇到的下岗职工本人,当时所有这些下岗职工都对这样的所谓民调很不满,“弃权”是不想参与这样的方式。 &&&&&&㈢:下岗职工为了生计,多数长期在外漂泊,不在家的居多,像这样“上门打勾”面对多的是职工家属,谁都清楚“弱势群体”的家属是最怕得罪人的,加上“被邀请人员”的忽悠,他们也就对人而不对事所做的一切就在情理之中。事后有家属说过这样的话:要是职工自己来打钩,肯定不会同意,要是无记名投票我也不会打钩。并不是说家属虚伪,而只能说明这样的方式带给“弱势群体”家属的一种无奈....... &&&&&&㈣:对于县联社委派下来的三位监督人员,我们是信任的,只不过他们不是很清楚梅城社中间的某些人际关系,被“在职人员”所委派的代表忽悠了。 二、复函【第二条】中说:关于处置思游分社房产情况。 &&&&&&1、复函中说:思游分社房屋、土地被当地村民侵占、门面租金被当地村民强行收取的情况下,才将该宗房屋以70.18万元处置给了外村人员。造成了该村村民在网上写出了誓死捍卫土地的“生死状”。 &&&&&&答1、而事实是:当地村民一开始是在得知梅城社要处置思游分社房产,就跟梅城社洽谈买卖之事,经过讨价还价,当地村民愿意出资:69.8万购置梅城社要处置房产,但这个价位作为梅城社的主任冯国志为什么没接受??是当地村民没给好处费还是其他原因??反正在这以后,冯国志的一句话“卖给谁都可以就是不卖给你们”彻底与本地村民谈崩了,村民这才有了上面所述的过激行为。所有下岗职工都不明白:按照惯例应该优先当地村民,是因为价格太低的原因吗?69.8万到卖其他人是70.18万,中间相差不是很大,比起冯国志等在职人员4万元一年出租梅城黄金地段的“梅城大酒店”1-4楼要强倍,比起他们在“大院开发”中给企业带来上千万的损失要强倍,为什么冯国志等人要冒天下之大不韪,违法处置思游分社房产呢??明眼人应该知道其中原因。但复函中只挑选所谓“思游分社房屋、土地被当地村民侵占、门面租金被当地村民强行收取”这些文字来忽悠下岗职工、来为冯国志等人的违法事件推卸责任找原因。 &&&&&&答2、对于引发全国媒体转载、轰动一时的【村民誓死捍卫土地的“生死状”】事件,难道冯国志等在职人员没有责任吗?根据《安化县领导干部和机关工作人员有错无为问责办法》第十三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启动问责程序:(五)新闻媒体曝光的重大问题;不光这一点,对于冯国志等在职人员的问题,职工都一直在实名举报,安化县问责办的工作人员又在做什么?? 复函【第三条】中说:关于2008年一年应酬费77.5万元的情况。应酬费77.5万元属实,县联合调查组审计查明:时间是从2006年至2012年7年的应酬招待费。而此期间是梅城社启动梅王新居建设时期,应酬招待费用开支有所增加是情理之中的事。 &&&&&答1、【复函第四条中说】当时,由于企业职工多、负债重、收入低,困难重重,企业年收入不足20万元,而县联合调查组报告:2006年-2012年管理费用支出共计:元,平均每年143万元,应酬费77.5万元。一个只有5个人在职上岗的破产企业,他们是怎样在为职工当家的??他们在下岗职工没有发一分钱生活费的情况下,到底要应酬谁而花费对破产企业来说如此的天价费用??为什么职工要求查账而得不到支持,职工的知情权被这样剥夺。复函中说:应酬招待费用开支有所增加是情理之中的事。这个纯属★年放★屁,情何在??理何在??对于如此高额的费用,与面对生活困苦的下岗职工,你们谈情??下岗职工要求知道平均每年143万元如此高额费用的出处,但知情权被剥夺了,你们谈理??大院开发后梅王新居的租金才131万元,还不够他们这样不明不白的挥霍,不够部分从哪里来?企业欠县社保局从200万元到现在的5、600万元,这近400万元的欠款是不是填补了他们的不够?,另外下岗职工上缴的个人部分社保金200万元被挪用、挥霍一空到现在都没一个解释。 &&&&&答2、&职工们最气愤的就是:在职人员不管有什么收入,反正就是一句话“帮职工缴社保金了”对于下岗职工要求发点生活费时,他们总是说账面没钱。我们就举一个简单的例子来看看,他们是怎样在忽悠下岗职工的:当时思游房产被卖后,企业收入70.18万元,下岗职工要求发点生活费,但在职人员说钱全部直接转到了县社保局,账上没钱。可到后来“生死状”事件后,合同废除、合同中所涉购房款70.18万元全部退还,这时的钱是哪里来的?是县社保局退出来的?还是账面就有钱??职工不得而知。那职工的社保金到底缴的怎么样?联合调查组报告称:账面情况每年仅仅为到龄退休人员交清社保养老金。根据这种情况,近来要退休的职工还能混过去,但离退休时间还有10-20年的职工就不得不担忧,他们现在这样违法、暗箱操作变卖企业资产,用不了两年就会从卖思游分社开始、再卖乐安分社、再卖东华分社,直到梅王新居的两大商场被他们变卖也不是没可能,到那时所有收入被挥霍一空的事实成就一切,而欠社保局的钱按比例应该到欠到7、800万元,资产没有了,欠款在上升,下岗职工们怎么退休??哪个部门又来负责??到时是没有谁来负责的,上面只会给下面职工一句话:你们要退休就把社保金交清。在没有了资产,就是杀了下岗职工也交不起那么多欠款,结果:到时下岗职工到处喊冤也没用。如此贪官、如此结果、我们没理由不趁早抗议,或许还有一条活路。 复函【第四条】中说:关于冒领社保金的问题。 &&&&&答:&这件事我们就不想再多做说明,帖子中都已经说得很明确,冒领社保金到底是违纪还是违法,大家到网上查查就知道,我们作为“弱势群体”5、6年来的实名举报已经使我们的身心疲惫不堪、经济上更是无力承受。至于是何结果,那不是我们能做的,我们的权利只有举报、实名举报,一切看上级相关部门的,“人在做天在看”。
&&&&&&&报告人:安化县梅城为农供销社【原梅城供销社】 &&&&&&&&&&&&&&&&&&&部分下岗、退休职工代表 &&&&&&&&&&&&&&&&&&&&&&&&日 职工代表联系人:肖建斌&&&刘志斌 退休代表联系人:周锡钧&&&刘慰心
&10:43:54被水淹死的鱼:百姓呼声第12楼期盼一个公正的结果。
&09:18:15被水淹死的鱼:百姓呼声第13楼 &10:28:19职工代表:强烈反对......第14楼强烈反对:在冯国志等人问题没有彻查之前,解决反对以冯国志等人为小集体的所有在职人员处置梅城为农供销社所有资产。他们暗箱操作、损公利己的行为已不值得广大下岗职工的信任,在新主任没选出来之际,上级部门应该严格监督,以免冯国志等人再次做出非法买卖国有土地的行为。&01:16:40被水淹死的鱼:听说而已不要当真、我们拭目以待第15楼听说梅城为农供销社的新主任被某些人提名内定了,不知道是真是假。在事情没有完全明了前我们拭目以待看结果,谣言不可信、不可乱传......听到的是:李某某、朱某某、刘女士&01:25:11梅城供销社职工:强烈要求上级部门彻查梅城供销社社保金之事第16楼
&11:02:04要有光:仔细看第17楼  办医保时发现养老金被冒领   去年国庆前夕,王女士到社区为88岁的母亲彭彩发办理居民医保,却被告知老人已经办理了养老和医疗保险,但母亲却并不知情。后经打听得知,老人曾经的工作单位――武汉市大光明商贸有限公司为其办理了医保及养老。随后,王女士找到该单位,得到的答复却是“正在办理中”。   12月19日,王女士在武昌社保局查询时发现,老人不仅办理了养老及医保,且账户上的资金出现了异动。通过银行资料显示,老人的养老金多次被一个名叫“陈烨”的人领走,原本约4.8万元现在只剩下1.7万余元。   记者网上查询发现,去年11月23日,有人持彭太婆的医保卡在武昌粮道街一药店刷卡买药,花去了82.5元。   单位冒领养老金始于10年前   自己手中并没有医保卡和领取养老金的存折,但钱怎么就被别人划走了?彭太婆和家人决定弄个明白。   王女士请来律师对此事进行调查,结果发现,彭太婆的养老金是被原单位窃取的。   原来,早在1995年,武汉市大光明商贸有限公司就为老人办理了养老手续,并按时缴纳了养老金,但未通知彭彩发本人。从1998年元月始,老人的养老金开始被单位窃取。律师称,“陈烨”可能是公司聘请的财务人员。   弄清了这些,王女士决定向武汉市大光明商贸有限公司追要母亲的养老金,但多次追讨均没有结果。随后,王女士就此事向法院递交了诉状。   ◇社保局   这是武昌区首起养老金异动案   昨日,武昌社保局养老保险科的康科长表示,这是武昌区首起养老金异动案。据了解,事发后,武昌社保局稽核科当即进行了调查。去年12月22日,他们试图查找“陈烨”,经过一番努力,找到了大光明商贸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张某。原来,单位为彭太婆办理养老医保手续后,养老金存折及医保卡一直没有交给她本人。期间,单位多次领取太婆的养老金,进行了入账处理。&11:24:42要有光:参考第18楼◇当事单位   承认错误表示将尽快归还养老金   “不管什么原因,都是我们公司的错,我想尽快与老人的子女坐在一起协商。”昨晚,张某一再表示会尽快归还冒领的养老金。   对此,湖北瑜珈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会胜认为,在确认当事人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且确实被单位冒领后,单位承担的民事责任是尽快返还冒领的养老金。如果查明,太婆的养老金是被单位职工私人领取侵占的,当事职工还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如果查明是单位的集体行为,就应视情节轻重,对单位进行处罚。&11:26:36网友05:有法必依第19楼有法必依,违法必究。&13:07:05网友42:强烈要求上级部门彻查梅城供销社社保金之事第20楼强烈要求上级部门彻查梅城供销社社保金之事。 如果没人管,我们下岗职工强烈要求退回我们以前上交的、 被在职人员挪用、挥霍一空的【个人部分】社保金。 &17:46:42这是第1 - 20条评论,共有51条评论。&首页&上一页&1页2页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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