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国高新技术产业股票公司的股票

您现在的位置:
2016两会概念股有哪些?2016两会概念股回顾(3)
  公司是中国汽车零部件行业的骨干企业之一。公司旗下汇集了红阳密封件、华阳电器、永红散热器等多家中国汽车零部件&小巨人&企业,拥有生产经营汽车密封胶条、铝制散热器、橡胶管带等众多名优产品。公司是国内同行业中品种齐全、市场覆盖率和占有率最大的密封条生产企业,是国内铝质散热器研究生产规模最大企业,是国内最大的锁匙总体国产化开发供应商和国内橡胶管带行业骨干企业。公司拥有主要加工设备3200多台,从德、日、美等国引进了橡胶挤出线、塑料挤出线、汽车软管生产线等几十条先进生产线。同时公司还建有完善的产品检测和试验设备。公司散热器产品率先进入全球零部件配套行列,电器开关已进入北美市场,为通用汽车公司形成批量供货。同时,密封条、电器开关即将进入欧洲市场,具有极大的国际竞争力优势。随着股改的实施,集团承诺将注入旗下核心的航空及非航空的优质资产,打造公司航空制造的核心产业。
  迪马股份
  公司前身--中奇公司成立于日,是由广州和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自然人罗韶宇共同出资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中奇公司成立时注册资本为303万元。1999年8月,股东罗韶宇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全部转让给东银集团,2000年6月,中奇公司股东广州和腾转让20%的股权给江动科技及5%的股权给重庆凌羿,广州和腾、东银集团又分别转让7.1%和2.9%合计10%的股权给重庆东宜升,中奇公司股东数增加到五家。日,重庆市政府批准了中奇公司的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的申请。股份公司于日召开创立大会,于日在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注册资本为6000万元。,公司的股东为重庆东银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盐城市江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重庆东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凌羿汽车配件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和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五位股东分别持有公司64%、20%、10%、5%、1%的股份。公司于日在上交所首发人民币普通股2000万股。
  航天通信
  公司股票为道琼斯中国指数股,并在2002年入选上证180指数股。2004年公司被评为2003年度中国企业信息化500强和2003年度最具发展潜力奖。公司现有控股企业17家,另外计划通过资产运营再控股5-10家,业务遍及全国。集团公司占地面积146.56万平方米,总资产21.75亿元,净资产5.35亿元,员工15000余人。公司下属企业有沈阳航天新乐有限责任公司、沈阳航天新星机电有限公司、成都航天通信(600677)设备有限公司、沈阳航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绵阳航天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等,产品包括:以有线、无线通信设备、近程防御系统产品、技术的研发、制造等。公司总部建立了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以严格的科学管理、优良的管理服务,从事军工产品、民用产品的设计、开发、生产和服务的监督管理。公司以一流的质量、永恒的追求与改进,持续地满足顾客的要求,为国家的国防事业和经济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中船防务
  公司于08年中报将东莞市方达环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纳入会计报表合并范围,导致主营业务更变为环保循环经济产业。在报告期内,公司已退出医药产业的全部经营业务,业务范围更变为:从事工业废弃物和农林废弃物的无害化综合开发;环保技术和产品的开发,环保技术转让、咨询;销售:机械设备及辅料;实业投资等。盈利能力较好的环保循环经济产业,帮助公司实现了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和净利润全面扭亏为盈。公司较为沉重的银行债务将在一定程度上对公司后续扩张产生制约。
  湖南天雁
  公司的主营业务是摩托车及零配件的设计、开发、生产、销售,总体经营业绩位居中国摩托车行业前列。1956年中国第一辆轻便摩托车在轻骑诞生。公司下设冲压、焊接、涂装、总装等专业工厂,摩托车车架、油箱、表面覆盖件等重要零部件可在严格质量控制下组织生产,8条总装线技术先进,工序管理严格,整合后形成排量从36CC-250CC,具备年产100万辆摩托车的制造能力。07年10月兵装集团入主成功,持有公司国家股23298.8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3.97%,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济南国资委将持有公司国家股1645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93%,为公司第二大股东。
  中航重机
  公司是经贵州省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具有近40年从事高压柱塞液压泵/马达研制生产的技术经验,通过引进德国力士乐专利技术,借助军工技术优势,自行研制开发高压柱塞液压泵/马达、轿车球笼式等速万向节及液压系统。公司是中国实力最强、规模最大的高压柱塞液压泵/马达科研、制造基地,自行研制开发的30个系列300多个型号的高压柱塞液压泵/马达在国内同行业的市场覆盖面和占有率居于领先地位,产品国内市场占有率最高、配套面最广、出口量最大。2007年公司向中国贵州航空工业(集团)发行定向增发,注入了安大公司100%股权和其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的金江公司生产经营所用土地使用权认购股份等资产。
  华东电脑
  公司以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华东计算技术研究所为依托,主营业务为信息系统、弱电工程、软件工程开发等,公司定位于提供全面解决方案为核心的软硬件集成供应商,发展以系统和网络集成为特色的业务,选择具有较高科技含量、集成度较高的IT业相关服务项目为公司的核心产品。此外,公司通过与世界IT巨头惠普展开广泛合作,合资成立华普信息技术公司,专门从事高端服务器类产品的销售。
  航天长峰
  公司主营军品和民品业务,是我国主要的国防信息安全产品供货商和数字医疗设备制造企业之一。军品方面公司主导产品包括红外成像设备和专用计算机,其中红外成像设备业务近几年增长较快;民品方面主要包括医疗机械设备、机床与数控系统等。公司大股东长峰集团承诺将不断把科研成果(军品业务)注入公司,并在适当的时机提高持股比例,确保对公司的相对控股地位。
  中国嘉陵
  公司是中国最大的摩托车生产企业之一,主要生产经营摩托车及其发动机、光学光电产品等。主导产品摩托车现有35-600CC10余种排量、上百个车型,累计产销量达到1500多万辆,现有摩托车生产能力200万辆/年;光学高科技产品塑料非球面投影镜头现已形成年产15万套的能力。&嘉陵&商标是中国摩托车行业第一块全国驰名商标,品牌价值高达数十亿元。
  航天电子
  公司是中国航天科技集团旗下从事航天电子(600879)测控、航天电子对抗、航天制导的高科技上市公司,公司的航天产品主要包括:高性能传感器、、电连接器等,公司产品被广泛地应用于各类型号卫星、火箭运载工具、相应的地面通信测量与控制设备及工业自动化控制设备中。公司完成非公开发行股票并收购了控股股东所属激光惯导项目等一系列优质资产,使公司产品在原来的业务基础上,增加了激光惯导、特种电子装配等航天军工高端产品,极大丰富了公司航天专业技术种类,提高了公司航天专业技术优势,拓展了公司航天产品专业领域,为公司研制高附加值的系统集成级产品提供了的条件和能力。
  四创电子
  公司成立于2000年8月,位于合肥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是以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38所为主要发起人,联合中国物资开发投资总公司、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等共同发起设立,以气象电子、通信导航、广播电视、公共安全等领域产品的开发、生产和销售为一体的软件企业和高科技上市公司。公司注册资本5880万元,截至2006年底,总资产已达4.2亿公司坚持以人为本,重视人才的引进、培养,拥有较为完整的科研开发队伍,现有员工690多人,其中技术人员占50%,有全国&百千万工程&人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8人,具有高、中级职称人数近200人。公司员工平均年龄30岁,呈现出朝气蓬勃的生机和活力,为公司的高速、持续发展提供了可靠的保证。公司产品涉及气象电子、微波通讯、广播电视、公共安全、系统集成等多个领域,其中气象电子系列产品分布在全国各省、市、自治区达几百部之多,公司作为国家广播电视高频头系列产品定点生产基地,产品远销中东、欧洲和北美地区。公司先后获得国家级、部省级科技进步奖20项,国家专利3项,承担有国家级创新项目、火炬计划项目和双高一优项目等。先后开发出我国第一部多普勒天气雷达(国家科技进步三等奖)、C波段新一代多普勒天气雷达(国家重大技术装备优秀科技成果,安徽省科学技术一等奖)、我国第一部可移式新一代多普勒天气雷达、数字化图传设备(军方同类产品评比第一)、C波段双基气象雷达(安徽省科技进步一等奖)、我国第一台EVD功能样机、我国第一部数字一体化调谐器并获国家专利;系列雷达专用芯片、EVD控制芯片等专用芯片及其它产品。公司依托这些高科技产品,在业界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年平均发展速度远远超过行业平均水平。公司一成立就确立了实践创新,追求卓越的核心理念,并将始终恪守观念创新、管理创新、产品创新、知识创新的行动准则,树立诚信、创新、务实、合作的价值观,不断培育激情+亲情的两情文化,走一条技、工、金、贸一体化的成长之路,以振兴民族信息产业为已任,创建一个高科技、精益型、国际化的四创电子(600990)。
  中国重工
  公司是国内研发生产体系最完整、产品门类最齐全的船舶配套设备制造企业,业务贯穿整个船舶配套业的价值链,可生产从铸钢件、锻钢件等基础船舶配套材料到船用柴油机、甲板机械等复杂船舶配套设备等。公司是国内海军舰船装备的主要研制和供应商,核心产品中、低速船用柴油机、船用螺旋桨、甲板机械等凭借其合理的价格、可靠的品质和完善的售后服务在国内市场上享有良好的信誉,拥有广泛的客户基础和较高的市场份额。拥有强大的研发力量和较高的技术水平,专注于船用柴油机及部件、船用电子设备、卫星通信导航设备等船舶配套设备的技术研究,现拥有专利技术188项,正在申请的专利技术114项,代表着国内船舶配套设备技术领域的前沿实力。
  飞亚达A
  公司是中国钟表行业唯一一家上市公司,中国著名钟表企业,主要从事飞亚达手表及其零配件的研发、制造、销售,其销售网络覆盖全国。飞亚达公司自成立以来,获得多项殊荣:已被授予&中国钟表之王&称号、并是目前国内表业唯一一块&中国驰名商标&。公司总的经营策略是:突出主业、加速工商一体化进度,重点发展高科技项目。公司的&飞亚达高科技工业园区&已竣工,集高新技术、科研、生产于一体,是公司重点发展项目之一。
  中航地产
  公司是由中国航空技术进出口深圳公司牵头,联合国内24家企业共同集资筹建的全民所有制(内联)企业。主要下属企业有:四星级酒店深圳市格兰云天大酒店;全国一级资质物业管理公司深圳市南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具备年产50万台热水器生产能力的深圳市南光捷佳电器有限公司;名列全国自行车出口前茅的深圳保安自行车有限公司;已成功开发了南光名仕苑、南光捷佳大厦项目的深圳市南光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具有建筑装饰施工一级和设计甲级资质的深圳粤航装饰设计工程公司;在深、沪享有盛誉的老字号深圳市正章干洗有限公司和深圳(上海)老大昌酒楼等,形成了以旅游、房地产、物业、建筑装饰等经济支柱的大型集团企业。
  深天马A
  公司是液晶显示器及液晶显示模块的专业设计企业,现已成为一家集研发、设计、生产、销售和服务为一体的大型公众上市公司。丰富的制造经验、先进的设备、精良的工艺、高效的管理使天马成为国内规模最大的液晶显示器及模块制造商之一。强大的研发队伍和国内外最先进的技术,确保天马能够为客户提供从咨询、设计、制造、销售全方位的服务和专业的技术支持。公司产品现已广泛应用于移动电话、车载显示、仪器仪表、家用电器及其他信息终端显示领域。目前天马已成为国内彩色显示屏主要供应商。
  *ST华锦
  公司为国内大型尿素生产商之一,主营化学肥料的生产与销售。公司主导产品为尿素,主要销售地区是辽宁省及周边地区并新疆大部,目前在辽宁省的市场占有率在90%以上,且在新疆南彊地区占有近50%的市场份额。公司控股股东辽宁华锦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跨地区经营的大型化工企业,是中国500强企业和中国石化(600028)(4.30-0.92%,买入)百强企业之一,其实际控制人为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
  中兴通讯
  公司是全球领先的综合性通信制造业上市公司,是近年全球增长最快的通信解决方案提供商。公司凭借在无线产品(CDMA、GSM、3G、WiMAX等)、网络产品(xDSL、NGN、光通信等)、手机终端(CDMA、GSM、小灵通、3G等)和数据产品(路由器、以太网交换机等)四大产品领域的卓越实力,现已成为中国电信市场最主要的设备提供商之一,并为100多个国家的500多家运营商,及全球近3亿人口提供优质的、高性价比的产品与服务。公司承担了近20项国家&863&重大课题,是通信设备领域承担国家863课题最多的企业之一,并在美国、印度、瑞典及国内设立了15个研究中心。中兴通讯(000063)已相继与和记电讯、法国电信、英国电信、沃达丰、西班牙电信、加拿大Telus等全球顶级运营商及跨国运营商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并持续突破发达国家的高端市场。
  北方国际
  公司是以国际、国内工程承包为主营业务、铝业与房地产开发多元发展的上市公司,具有国家建设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和建筑幕墙工程、金属门窗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同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广泛的经济技术合作和贸易往来关系,曾先后在亚洲、非洲、欧洲等十几个国家和地区,通过国际竞标,总承包了几十个大型工程项目,工程涉及交通、房建、能源、通讯和环保等多个行业领域,国际工程营业额近年来一直位于中国国际工程公司的前列。
  中信海直
  公司是全国性甲类通用航空企业,也是为我国通用航空业第一家上市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为国内外用户提供陆上石油、海洋石油服务、人工降水、医疗救护、航空探矿、航空摄影、空中广告、海洋监测等方面的通用航空飞行服务,以及航空器、机载设备和部件维修,航空器、航空设备、器材零配件及其他商品、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其中,公司的海上石油直升机服务市场占有率在80%以上,在国内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
  长安汽车
  公司是一家乘用车、商用车开发、制造和销售的综合性汽车厂商,现有产品主要包括长安之星系列微型客车、长安牌微型货车、长安奔奔和杰勋轿车,长安铃木奥拓、羚羊、雨燕和天语sx4轿车,公司参股的长安福特拥有长安福特马自达蒙迪欧、福克斯等轿车,公司旗下江铃控股拥有陆风多功能车等,同时也制造和销售各种型号的江陵牌发动机。公司各业务板块分化严重。拥有50%股权的长安福特马自达一直保持快速增长,贡献主要利润;自主品牌轿车由于研发投入逐年增加,财务状况逐年恶化;微卡、微客则不温不火,继续贡献稳定但有限的利润。
  天兴仪表
  公司是规模最大的国家定点车用仪表生产基地之一,主要从事汽车、摩托车仪表、电动燃油泵、车用传感器及其它配件的开发、生产和销售。拥有国际90年代先进成套设备的工模具中心和引进日本技术及成套设备,在国内领先的车用仪表生产线。在全国的市场占有率持续多年保持较大份额,并出口欧美、日本、东南亚等国家。2009年10月份公布重组方案:向瑞安达公司、鸿瑞达公司发行股份购买灯塔矿业100%股权,完成后,公司将在做大做强现有主业的同时,进入铁矿采选业及铁精粉加工业,构建铁矿采选、铁精粉生产、加工、销售的完整产业链,形成摩托车、汽车部品生产和铁精粉生产的双主业格局。
  振华科技
  公司为股份制大型企业,主要从事电子信息产品的研制生产和销售,其主导产品有:以片式钽电容器、片式电阻器、片式电感器、片式二、三极管、厚膜混合集成电路和高压真空开关管为代表的新型电子元器件;以程控交换机、电子电话机(移动、无绳及可视电话机)为代表的通信整机;以电力自动化控制系统为代表的光机电一体化设备等。主导产品在性能、质量以及市场占有率上均处于国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并且全部通过ISO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国军标质量体系认证。公司还拥有国家批准的技术中心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被国家科技部认定为国家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高新技术研究发展计划成果产业化基地。
  中航动控
  公司主要从事航空发动机零部件加工、汽车发动机零部件制造、汽车电动助力转向器的生产和销售、国际机械产品加工贸易、摩托车及摩托车发动机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等机械制造业务。依托控股股东中国南方航空(600029)(6.84+2.70%,买入)动力机械公司的航空发动机产业背景,在技术储备、机械加工、摩托车及发动机的基础研究和新品开发等方面处于国内同行业领先水平。1998年通过了ISO9000质理体系认证。2004年公司顺利通过国家对摩托车行业的生产准入和国家摩托车产品强制认证,成为国家产业政策重点支持的摩托车企业之一。
  中航飞机
  公司是科研、生产一体化的特大型航空工业企业,是我国大中型军民用飞机的研制生产基地,国家一级企业。2007年公司完成非公开发行股票,西飞集团公司以飞机业务相关资产注入了公司,使公司的产业链趋于完整,公司由国产飞机零部件和国外转包零部件生产为主转变为飞机整机生产和国外转包零部件生产为主,将拥有集团绝大部分的飞机零部件转包业务,国产支线飞机新舟60、ARJ21的制造业务(ARJ21的总装除外),成为国内市场首家注入航空整机(军机民机兼备)资产的上市公司。目前,国家已明确发展大飞机项目,公司将充分发挥及利用具有的能力优势,积极参与大飞机的研制生产。
  中核科技
  公司是承袭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苏州阀门厂的品牌、质保、技术制造和管理诸优势的基础上创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阀门行业和核工业系统的首家上市公司,目前公司能制造碳钢、不锈钢、超低碳不锈钢、合金钢、蒙乃尔、钛等特殊合金材料的阀门,能够承接各类大工程阀门的订单。作为阀门行业的龙头企业,公司拥有十五家集商贸、机械制造、生物技术、核辐射利用等子公司的大型企业。
  航天科技
  公司是以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控股,并在国内发行A股的高科技上市公司,公司主业为航天飞行器和汽车电子产品制造,其它产业为家用电子、军用电子、航天固体运载火箭、航天微特电机伺服系统、烟气排放连续检测系统、精密机械制造等。公司具有很强的产品研发能力和市场开发能力,有多项产品获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证书、国家星火奖、科技进步奖、省部级优质产品。
  中航机电
  公司是一家以研制、生产座椅精密调节装置及精冲制品、精密冲压模具为主营业务的高新技术上市企业。公司具有较强的产品开发及试验测试能力,自主开发出的具有国际先进水平TJL的系列手轮式调角器、TJB系列板簧式调角器和多工位连续精冲模,填补了国内空白,其中TJLⅡ调角器被国家五部委授予&国家重点产品证书&,TJB系列调角器获汽车工业科学技术进步奖,公司产品共获六项国家专利(TJB2A调角器已获得日本专利),公司现已成为国内最大的汽车座椅调节装置及精冲制品的厂家之一。
  航天电器
  公司是中国航天科工集团骨干企业,公司研制、生产的继电器和电连接器性能指标优越,大多数达到国际先进标准,并且部分继电器和电连接器属国内独家开发和生产,在国内同行业中具有明显的优势。公司80%以上的产品销售给航天、航空、电子、舰船等领域的高端客户,公司先后参与了我国&神舟&飞船1号至5号及运载火箭的产品研制配套任务。
  中航三鑫
  中航三鑫(002163)前身为贵航三鑫,主营玻璃深加工产品技术开发(不含限制项目),生产、销售建筑安全玻璃、光学玻璃、光控玻璃、电子平板玻璃和建筑幕墙,建筑门窗、钢结构、玻璃深加工机械设备,承担建筑幕墙工程设计、施工,进出口业务(按深贸管登证字第号文执行)。
  更多相关资讯请关注南方股票网
  南方财富网微信号:南财
南方财富网声明:资讯来源于合作媒体及机构,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热点概念股专区
48小时排行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二ООО年十二月二十六日?2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股&东
第二节&股&东&大&会
第三节&股&东&大&会&提&案
第四节&股&东&大&会&决&议
第五章&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
第二节&董&事&会
第三节&董&事&会&秘&书
第六章&经&理
第七章&监&事&会
第一节&监&事
第二节&监&事&会
第三节&监&事&会&决&议
第八章&财&务、会&计&和&审&计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内&部&审&计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九章&通&知&与&公&告
第一节&通&知
第二节&公&告
第十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合&并&或&分&立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附&则?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已按有关规定,对照《公司法》进行了规
范,履行了重新登记手续。
公司经长春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长体改(1993)33&号文批准,以定向募
集方式设立;在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第三条&公司于1996&年12&月3&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
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900&万股,全部向境内投资人发行,并于1996
年12&月1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文名称: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CHANG&CHUN&HIGH&&NEW&TECHNOLOGY&INDUSTRIES&(GROUP)INC.
第五条&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同志街64&号
邮&编:130021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壹亿叁仟壹佰叁拾贰万陆仟伍佰柒拾元。
第七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
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其他股东;股东可以依
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董事会秘书、财务负
责人。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4
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宗旨:公司适应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发展高新
技术的需要,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技术依托,开发高科技产品;以大项目
为龙头,以重点企业为中心,壮大新材料、生物工程、光机电一体化和汽车工
程这四大支柱产业;以股份制试点工作为契机,建立起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
的管理机制,把公司建成一个市场化、国际化和多层次的具有相当规模的高新
技术产业股份制公司,成为长春市和吉林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重要基地,并
给予全体股东最大的投资回报。
第十三条&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新技术产品的开发、
生产、销售及服务,基础设施的开发、建设,物业管理,高新技术成果的转让
及中介服务、商业供销业(国家有专项限制经营的商品除外),餐饮、娱乐、旅
馆、培训及广告业务。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股同权、
同股同利。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公司的股票在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集中托管。
第十九条&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6,864&万股,成立时向发起人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总公司发行4,188&万股,占公司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
61.01%。
第二十条&公司目前股本结构为:普通股总数为13,132.657&万股,其中发
起人持有4,547.521&万股,占总股本比例34.63%,其他股东持有8,585.136
万股。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5
(二)向现有股东配售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
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经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并报国家
有关主管机构批准后,可以购回本公司的股票:
(一)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公司购回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约;
(二)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公司购回本公司股票后,自完成回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该部
分股份,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以内不得
转让&。
董事、监事、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其任职期间内,定期向公
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其任职期间以及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第三十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
司股票在买入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又买入
的,由此获得的利润归公司所有。
前款规定适用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法人股东的董事、
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6
第一节&股&东
第三十一条&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
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第三十三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第三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
权的行为时,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的在册股
东为公司股东。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股份;
(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
1&、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公司章程;
2&、缴付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
(1)本人持股资料;
(2)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3)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4)公司股本总额、股本结构。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
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六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
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
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七条&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
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7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泄露公司经营过程中的商业秘密;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
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
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第四十一条&本公司章程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
(一)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选出半数以上的董事;
(二)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行使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表
决权或者可以控制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表决权的行使;
(三)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股份;
(四)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以其它方式在事实上控制公
司。
本条所称“一致行动”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以协议的方式(不论口头
或者书面)达成一致,通过其中任何一人取得对公司的投票权,以达到或者巩
固控制公司的目的的行为。
第二节&股&东&大&会
第四十二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8
的提案;
(十四)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年会每年召开
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七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不含投票代理权)
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四十五条&临时股东大会只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四十六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
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董事长和副董
事长均不能出席会议;董事长也未指定人选的,由董事会指定一名董事主持会
议;董事会未指定会议主持人的,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共同推举一名股东主持会
议;如果因任何理由,股东无法主持会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主持。
第四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三十日以前通知
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第四十八条&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
(五)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四十九条&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
决。
第五十条&个人股东可以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持股凭证;?9
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代理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
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
明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第五十一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表决的,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
理人。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
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
思表决。
第五十二条&投票代理委托书至少应当在有关会议召开前二十四小时备置
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
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议。
第五十三条&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五十四条&监事会或者股东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
序办理:
(一)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
东大会,并阐明会议议题。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应当尽快发出召集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如果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三十日内没有发出召集会议的通
告,提出召集会议的监事会或者股东在报经上市公司所在地的地方证券主管机
关同意后,可以在董事会收到该要求后三个月内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召集
的程序应当尽可能与董事会召集股东会议的程序相同。
监事会或者股东因董事会未应前述要求举行会议而自行召集并举行会议?10
的,由公司给予监事会或者股东必要协助,并承担会议费用。
第五十五条&股东大会召开的会议通知发出后,除有不可抗力或者其它意
外事件等原因,董事会不得变更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因不可抗力确需变更股
东大会召开时间的,不应因此而变更股权登记日。
第五十六条&董事会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
七人,或者公司未弥补亏损额达到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董事会未在规定期限
内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监事会或者股东可以按照本章第五十四条规定的程序
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第三节&股&东&大&会&提&案
第五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新的提案。
第五十八条&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
股东大会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第五十九条&公司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按照
本节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股东大会提案进行审查。
第六十条&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大会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在该次股
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并将提案内容和董事会的说明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与
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第六十一条&提出提案的股东对董事会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的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本章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程序要求召集临时股东
大会。
第四节&股&东&大&会&决&议
第六十二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六十三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1
第六十四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第六十五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回购本公司股票;
(六)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六条&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经理和其
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
的合同。
第六十七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由董事会或代表公司10%以上股份的
股东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六十八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六十九条&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应当至少有两名股东代
表和一名监事参加清点,并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投票表决结果。
第七十条&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
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七十一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
所投票数进行点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
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
会议主持人应当即时点票。
第七十二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
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
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12
时,公司在征得有权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
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详细说明。
第七十三条&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董事会和监
事会应当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
第七十四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二)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会议主持人姓名、会议议程;
(四)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
(五)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董事会、监事会的答复或说明等内容;
(七)股东大会认为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五条&股东大会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名,并作为公司
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应永久保管。
第七十六条&对股东大会到会人数、参会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额、授权委托
书、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会议记录、会议程序的合法性等事项,可以进
行公证。
第五章&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
第七十七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需持有公司股份。
第七十八条&《公司法》第57&条、第58&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
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第七十九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
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为止。
第八十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
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
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除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同本公司
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13
(三)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四)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
益的活动;
(五)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六)不得挪用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七)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
机会;
(八)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
金;
(九)不得将公司资产以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
(十)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十一)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泄漏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
涉及本公司的机密信息:但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关
披露该信息:
1&、法律有规定;
2&、公众利益有要求;
3&、该董事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
第八十一条&董事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赋予的权利,以保
证:
(一)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
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认真阅读上市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
理状况;
(四)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律、行政法规
允许或者得到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将其处置权转授他人行使;
(五)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八十二条&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
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
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
立场和身份。
第八十三条&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
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
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14
系的性质和程度。
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披露,并且董事
会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否则
公司有权撤销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
董事会在审议前款有关联关系事项时,不将关联董事计入出席会议的法定
人数,表决事项执行本章程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
第八十四条&如果公司董事在公司首次考虑订立有关合同、交易、安排前
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声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内容,公司日后达成的合同、交
易、安排与其有利益关系,则在通知阐明的范围内,有关董事视为做了本章前
条所规定的披露。
第八十五条&董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
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八十六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八十七条&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董
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余任董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填补因董事辞职产生的
空缺。在股东大会未就董事选举作出决议以前,该提出辞职的董事以及余任董
事会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
第八十八条&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
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
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
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
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
定。
第八十九条&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条&公司不以任何形式为董事纳税。
第九十一条&本节有关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监事、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
第二节&董&事&会
第九十二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九十三条&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15
第九十四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风险投资、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
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
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有保留
意见的审计报告向股东大会做出说明。
第九十六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
学决策。
第九十七条&董事会有权决定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五以内的风险投
资,短期投资项目应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
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风险投资包括:收购、兼并、控股、参股其他公司、股票及股权投资。
第九十八条&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
举产生和罢免。
第九十九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16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
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董事长应当指定副董事长代行其职权。
第一百零一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
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一百零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
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经理提议时;
第一百零三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以专人送达方
式;
通知时限为:于会议召开二日前通知各董事。
如有本章第一百零二条第(二)、(三)、(四)规定的情形,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责时,应当指定一名副董事长或者一名董事代其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
长无故不履行职责,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副董事长或者二
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会议。
第一百零四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零五条&董事会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董
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一百零六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
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
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零七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方式。每名董事有一票?17
表决权。
第一百零八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
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永久保存。
第一百零九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
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
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
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节&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对董事会负责。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由董事会
委任。
本章程第七十八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董事会秘书应由具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
工作三年以上的自然人担任;
(二)董事会秘书应掌握有关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方面
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职业操守,能够
忠诚地履行职责,并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和灵活的处事能力。
(三)董事会秘书可由公司董事兼任。但如某一行为应由董事及董事会秘
书分别做出时,则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士不得兼以双重身份。
(四)有《公司法》第57&第规定的下列情形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18
五年;
3&、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
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准备和递交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出具的报告和
文件;
(二)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并负责会议的记录和会议文件、记录的
保管;
(三)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宜,保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
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四)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明确他们所应担负的责任、应
遵守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公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
定;
(五)协助董事会行使职权。在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
公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时,应当及时提出异议,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六)为上市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七)办理上市公司与深圳交易所及投资人之间的有关事宜;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其履行的其它职责。
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
书。公司聘请的会计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
事会秘书。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
专业培训和资格考核合格后,由董事会聘任,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
终止对其聘任;
(一)在执行职务时因个人行为造成重大错误或失误,给公司和投资人造成
重大损失;
(二)出现违反有关公司法规、证券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行
为,给公司和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19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不应继续出任董事会秘书的其它情形。
第六章&经&理
第一百一十八条&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兼
任经理、副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经理、副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一百一十九条&《公司法》第57&条、第58&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
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经理。
第一百二十条&经理每届任期三年,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二条&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
权。
第一百二十三条&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
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经理
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一百二十四条&经理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
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
取工会和职代会的意见。
第一百二十五条&经理应制订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二十六条&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经理、副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20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
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二十七条&公司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一百二十八条&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经理辞职的具
体程序和办法由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七章&监&事&会
第一节&监&事
第一百二十九条&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
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监事人选由公司职工及股东提名。
第一百三十条&《公司法》第57&条、第58&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
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三十一条&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
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二条&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
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一百三十三条&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章程第五章有关董
事辞职的规定,适用于监事。
第一百三十四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
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二节&监&事&会
第一百三十五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召集
人即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该召集人指定一名监
事代行其职权。
第一百三十六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
者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21
(三)当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
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五)列席董事会会议;
(六)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三十七条&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
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三十八条&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
开十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第一百三十九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
和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三节&监&事&会&决&议
第一百四十条&监事会的议事方式为: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但
每届第一次监事会应由获选票最多的监事召集,每届第一次监事会应于选举或
改选后十五日内召开。
第一百四十一条&监事会的表决程序为:监事会决议的方法采用一人一票
制,一事一议,经出席监事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同意即可生效。
第一百四十二条&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
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四十三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
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四十四条&公司会计年度为每年公历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六十日以内编制公司的中期财务报告;在
第一会计年度结束后一百二十日以内编制公司年度财务报告。
第一百四十五条&公司年度财务报告以及进行中期利润分配的中期财务报
告,包括下列内容:
(1)资产负债表;
(2)利润表;?22
(3)利润分配表;
(4)财务状况变动表(或现金流量表);
(5)会计报表附注;
公司不进行中期利润分配的,中期财务报告包括上款除第(3)项以外的会
计报表及附注。
第一百四十六条&中期财务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四十七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另立会计帐册。公司的资
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一百四十八条&公司交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
(二)提取法定公积金百分之十;
(三)提取法定公益金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
(四)提取任意公积金;
(五)支付股东股利。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提取法定公积金、公益金后,是否提取任意公积金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
不得在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公益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四十九条&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按股东原有股份
比例派送新股。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
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五十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
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一条&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第二节&内&部&审&计
第一百五十二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
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
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23
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
可以续聘。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五十六条&经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享有下列权利:
(一)查阅公司财务报表、记录和凭证,并有权要求公司的董事、经理或者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供有关的资料和说明;
(二)要求公司提供为会计师事务所履行职务所必需的其子公司的资料和
说明;
(三)列席股东大会,获得股东大会的通知或者与股东大会有关的其他信
息,在股东大会上就涉及其作为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宜发言。
第一百五十七条&如果会计师事务所职位出现空缺,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召
开前,可以委任会计师事务所填补该空缺。
第一百五十八条&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委任填补
空缺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由董事会确定,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解聘或者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作出决定,
并在有关的报刊上予以披露,必要时说明更换原因,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注
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30&天事先通
知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向股东大会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认为
公司对其解聘或者不再续聘理由不当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注册会计师
协会提出申诉。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
事情。
第九章&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通&知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
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24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
(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
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
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六十七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
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公&告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指定《证券时报》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
息的报刊。
第十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合&并&或&分&立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可以依法进行合并或者分立。
公司合并可以采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董事会拟订合并或者分立方案;
(二)股东大会依照章程的规定作出决议;
(三)各方当事人签订合并或者分立合同;
(四)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五)处理债权、债务等各项合并或者分立事宜;
(六)办理解散登记或者变更登记。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应当编制资产负
债表和财产清单。公司自股东大会作出合并或者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
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三次。
第一百七十二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不进行合并或者分立。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
保护反对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的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各方的资产、债权、债务的处理,通?25
过签订合同加以明确规定。
公司合并后,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
司承继。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依法向公司
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
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七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
(一)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
(四)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宣告破产;
(五)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因有本节前条第(一)、(二)项情形而解散的,应当
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人员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的方式选定。
公司因有本节前条(三)项情形而解散的,清算工作由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当
事人依照合并或者分立时签订的合同办理。
公司因有本节前条(四)项情形而解散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
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因有本节前条(五)项情形而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
机关及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七十八条&清算组成立后,董事会、经理的职位立即停止。清算期
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
第一百七十九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二)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三)处理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26
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告三次。
第一百八十一条&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
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
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一百八十二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支付清算费用;
(二)支付公司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三)交纳所欠税款;
(四)清偿公司债务;
(五)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公司财产未按前款第(一)至(四)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认为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
院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以及清算期间
收支报表和财务帐册,报股东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清算组应当自股东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对清算报告确认之日起三十日
内,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公司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利用
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第十一章&修&改&章&程
第一百八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
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八十八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
的,须报原审批的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27
第一百八十九条&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
审批意见修改公司章程。
第一百九十条&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
以公告。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一百九十一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定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
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一百九十二条&本章程所指的各项会议记录的保管期限为六年。
第一百九十三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
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
程为准。
第一百九十四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
“不满”、“以外”不含本数。
第一百九十五条&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0&年12&月26&日}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海西高新技术产业园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