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父母出资购房出资证明书范本,房子所有权怎么划分

父母出资购房纠纷的四种情形(点击:6539)西安 [切换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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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面对高房价,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已经成为普遍现象,然而,父母的这份好心,一旦子女离婚,却常常成为夫妻双方的&焦点战&。
第一种情况:赠与还是借贷,谁说了算?
小邢与小周2007年结婚后首付30万元、贷款25万元买了一套房,房产证所有权人是小周。
几年后,两人感情破裂提出离婚,还因房子的归属打起了官司。小邢说买房时向父母借了20万元,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小周一起偿还;小周认可买房时对方父母出过20万元,但主张这笔钱是赠与给他们买房的。法院审理后认定房屋属于夫妻共有,小邢父母出资20万元属于赠与。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从界定出资性质的角度来看,该条规定事实上推定父母出资性质为赠与,这一推定符合我国的国情,有着深厚的社会基础。但这一推定的前提是父母出资意思不明确,即没有证据证明父母出资有其他的意思表示。因而在有明确的证据证明出资人是以借贷作为出资本意时,应当按照借贷关系确认双方的法律关系。但提出存在这一关系的一方需要就此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第二种情况:赠与一方还是双方,怎么区分?
小许与小贾2000年登记结婚, 2004年买了一套房子,登记在小贾名下。2011年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后,因为房子的分割打起了官司。双方一致认可房屋值60万元。小贾主张购房时其父母出资15万元,是对其个人的赠与,要求多分房屋份额。小许认可购房时小贾父母出资10万元,但认为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主张平均分割。法院最终认定小贾父母出资10万元,是对小贾、小许双方的赠与。
解析: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明确赠与一方的财产视为对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解释(二)也就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这一问题进行了专门确认,即除非父母有明确意思表示赠与一方,否则婚后为子女购房出资应视为对双方的赠与。父母赠与一方的意思表示必须是出资时而非诉讼时作出的,并且是明确的,主张一方应当对此提供证据,例如出资时所作的协议、说明等,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第三种情况:出全资还是出部分,如何判断?
刘某与王某在2013年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法院查明,2007年9月,王某父母出资以王某名义购买房屋一套,首付款40万元,贷款20万元。王某于2008年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证书。
刘某认可购买上述房屋首付款系王某父母出资,贷款也由王某父母每月支付。王某主张房屋是其父母对自己的单方赠与。刘某则认为房屋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是老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要求予以分割。法院最终认定房屋属于王某父母对其个人赠与,属于其个人财产。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及目前审判实践中比较统一的认识,该条规定的父母出资指的是父母全额出资。该条规定事实上是将不动产的产权登记与确定赠与一方进行了衔接,作为判断父母出资购房真实意图的依据。即如果父母出全资购买不动产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就可认定是只对自己子女的单方赠与,无需父母再另行作出意思表示。因此,该条规定就与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有了区分。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的父母出资属于部分出资,这种情形下,必须有父母明确赠与一方的意思表示,否则视为对双方赠与。
如何防止&好心办坏事&
为了防止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带来纠纷,法官提示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对于父母来说,应当在出资时即对出资性质、对象予以明确。可以通过召开家庭会议签订协议的方式,对出资的金额、用途、性质予以明确说明,如果出资为赠与,需要明确赠与的对象。协议应当让子女及子女的配偶签字确认。如果认为公开予以明确确实影响家庭关系时,也可以通过到公证机构公证的方式予以处理。
对于子女来说,在接受父母购房出资时,如果出资为借贷,应明确告知配偶一方此为夫妻共同债务,并保留配偶一方认可出资为借贷的证据;如果出资为赠与,夫妻双方可以通过夫妻财产约定的方式对此予以明确。
父母出资买房应注意什么
(一)父母以自己名义购买住房,父母给子女居住。在法律上该房屋的所有权是归父母所有的,子女只是获得该房屋的居住权,不享有所有权。子女结婚后,该房屋仍然不改变所有权归父母的性质,离婚时也不存在子女夫妻分割的问题。
(二)父母以子女名义购买房屋,但同时与子女签订协议,约定该房屋是由父母投资,产权不归子女,子女可以居住。由于我国不动产实行登记制,因此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这种房屋所有权与实际登记相分离约定,因为违反《房屋登记办法》规定的,属于无效约定。也就是说,该房屋的所有权归登记的子女所有,根据协议可以认定该子女与父母之间形成父母所出资的债权关系。
(三)父母直接以子女名义给子女购买住房,所有权归子女,在法律上认定为父母对于子女的赠与行为,受到法律保护。
(四)父母仅出一部分资金给子女购买住房,另外有部分是以子女名义贷款。如果该贷款有部分在子女婚后偿还,婚后偿还部分属于子女夫妻的共同财产,在子女夫妻离婚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配。
以上就是关于&父母出资的房产如何分割&、&父母出资买房应注意什么&问题的解答。现实生活中,父母为子女购买房产而拿出终生积蓄的的事例比比皆是,其目的就是为了能让子女过的幸福一点。但是,由于相关法律知识的匮乏,有些父母为子女购置房屋时,因各种问题处理不当而留下了隐患。等子女走上离婚道路时,对房产分割也就出现极大争议。其实,一个较好的办法就是咨询婚姻律师,他们会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作出详细分析,提出合理化的建议,以免除日后不必要的纠纷和争议。
买婚房时要了解产权归属的法律
登记在一方名下并非就是一方房产
大学毕业后,王天成和家住北京的妻子阿娟共同攒下近50万元,2013年4月初在通州五环附近购买了一套47平方米的二手房,总价100余万元,其中王天成父母资助50万元。因阿娟名下已有一套楼房,按北京限购&新政&,新房登记在王天成名下。装修新房期间,阿娟在此房内与张先生约会出轨,被王天成父母发现后,二位年轻人协议离婚。分割房产时,阿娟提出均分,王天成认为,自己父母出资50万元,该房又登记在自己名下就是自己的房产,更何况是因你的过错导致离婚,拒绝均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了&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但此处所指的出资应理解为父母全额出资。而本案是王天成父母出资一半,夫妻双方共同出资一半。此种情形下,王天成父母出资的50万元应视为对王天成的赠与;对夫妻共同出资的一半应视为共同财产,应平均分割。至于阿娟外遇之过错,并非是《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法律过错,不能成为王天成多分财产的理由。
在房产证上加名不一定当然有利
晓勇与于燕婚后购房时,双方父母主动出资85万元,其中晓勇父母出资55万元。在办理房屋登记手续时,因晓勇名下已经有一套住户,双方经协商将婚房登记在于燕名下。晓勇父母得知后说啥不同意,晓勇只好将自己名下的房屋过户到父母名下,而后,办理了新房加名手续。婚后不久,夫妻因出国发展问题发生纠纷导致离婚。在分割房产时,晓勇及父母要求按双方父母出资额分割,于燕要求按共同共有平均分割。法律会支持谁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本案争议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不但未标明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而且双方父母均未有特别说明和约定。此种情形下,无论双方父母出资多少,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小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共有,若事先未约定按份共有,则均等分割。
假如本案争议房系登记在一方(无论哪一方)名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二款规定,情况大不一样了,晓勇应享有自己父母的出资份额,而不是共同共有、均等分割。
婚前合资购房不是署谁名就是谁的房产
马先生与田小姐确定恋爱关系后,决定购买一户两居室婚房。马先生自己拿出积蓄10万元,田小姐支付5万元,马先生的父母资助25万元,余款12万元贷款解决。因马先生没有住房公积金,只好以田小姐名义用房屋公积金贷款,房产权证上落的是田小姐的名字。事后,双方因布置新房发生矛盾,最终导致分手。马先生提出应将房子更名给自己,田小姐却认为房子是自己的,没有必要归还。该房屋应如何处置?
房屋产权登记一般系证明权利人的外部表现形态,但不是唯一凭证,双方当事人对权属出现争议时,应根据客观真实情况来综合确定。本案中,马先生与田小姐确定恋爱关系后,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就属于按份共有性质,双方所占份额多少应按照各自出资比例计算。其中,马先生父母出资部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又因马先生出资较多,该房屋归马先生所有为宜。田小姐出资部分及以田小姐名义贷款部分,应由马先生予以返还,并按国家银行规定的同期存款利息标准予以补偿。
放弃购买权并不等于对所出资金无权
马平川和杨楠原本是一对恋人,二人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马平川当即支付了3万元定金。事后,二人共同交纳了28万元预付款,其中,杨楠父母出资20万元。剩余30万元房款贷款解决。可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时,因发现马平川有不良信用记录,大学时接受助学贷款未及时还款原因,无法申请贷款。为不影响买房,马平川出具了一份&放弃房屋购买权&的书面声明。同时,杨楠与开发商补充协议,将预购人一栏中只登记了杨楠名字。之后,杨楠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了贷款,并按期偿还。最近,二人因感情分裂结束同居生活。事后,杨楠将该房转卖他人。马平川要求分割售房款,杨楠却说这房子是她一个人的,跟马平川没关系,只同意返还3万元购房定金。
尽管马平川在购房过程中已经明确放弃购买该房屋,并且购房合同之预购人登记在杨楠一人名下,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该房屋归杨楠一人所有,房屋出售所获得房款理所当然也归杨楠个人所有。但是,马平川有证据证明,3万元定金是由他个人支付,28万元预付款中有他与杨楠共同出资8万元。这8万元应认定为双方合伙出资,杨楠应当将7万元返还给马平川。此外,马平川还可对自己出资的7万元,要求杨楠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上述案例告诉我们,要防止婚房争议纠纷,关键是在出资购房时做好三件事儿:
一是保留好出资证明,如资金来源何处、转账到何处等;二是无论房产登记在谁名下,最好在房产证共有性质一栏中标明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或者是个人所有;三是父母出资多少、给哪一方,可事先做出约定,免得事后无凭证、引争议。(综合工人日报、经济参考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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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购买房屋登记在子女名下的
所有权如何认定来源:网络 作者:管理员 时间:
&&&阅读提示:父母购买房屋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所有权如何认定?司法实务中关于房产纠纷尤其是诉请确权的案件屡见不鲜,案件处理也各不相同。如父母买房登记在子女名下的确权案件,有认定为赠与的也有认定为家庭共有的还有认定为夫妻共有的。下文通过两个案例就父母买房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房屋权属问题进行分析。一、问题的由来【案例1】朱某在儿子时某上大学时候,于2004年以时某名义全款购买了一处二手房,登记在时某名下,但涉案房屋一直是全家人共同居住使用,时某结婚后就搬出去居住了。2014年,双方就房屋所有权归属产生争议,因而成讼。【案例2】&&&&李某家的老房子于2002年拆迁获得补偿款184000多元,李某于2003年购买房屋一处,以儿子王某的名义办理房产证和按揭贷款,但是首付款和装潢费用都是李某支付的,按揭贷款除了有一次因为李某的丈夫(即王某父亲)生病住院由王某偿还外,其余都是李某偿还。且涉案房屋也是全家人共同居住使用,后因为王某与岳某要结婚才搬出去住,并且二人婚礼也是借朋友房子举行的。李某夫妇于2005年给王某5万元购买了另一处房产,房贷是王某和岳某偿还的。二、案例的实证分析&&&&父母购买房屋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所有权如何认定?两个案件的共同特点在于涉案房屋均登记在子女名下,根据物权公示公信原则,善意第三人均有理由相信房产证上记载的权利人就是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但是这仅仅是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的对外效力,对内并不一定能够认定涉案房屋就属于房产证上记载的权利人,而本文的两个案件均没有涉及到第三人。&&&&根据公示公信原则确立目的,即由于物权具有对世性,为保护第三人遭受不虞之害,要求物权变动应当有一定形式,使之可以让交易关系以外的第三人确知,从而确保商品交易的安全和有效。如不进行物权公示,受让人就需要对出让人的处分权进行周详了解,不利于商品交换及时、安全进行,且调查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也不符合经济性。因此,本文两个案例均不能简单地依据房产证上记载的事项确定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而应当结合社会现状并充分了解双方当事人当时的真实意思表示来确定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如果还不能查明事实,那么就要依据证据规则进行事实真伪的推定。案例1与案例2的不同之处在于,前者是父母全款购买的房屋,不存在房贷的问题;而后者是父母支付首付款,但是双方当事人对于谁偿还房贷却各执一词。前者只能通过举证、质证还原当时的情况判定是赠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属于家庭共有;后者则要综合考虑当时父母的购房意图以及房贷还款明细进而确定到底是赠与还是夫妻共同财产。(一)案例1的实证分析父母购买房屋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所有权如何认定?分析如下:1.赠与本案被告在答辩过程中辩称涉案房屋是其父母买给其结婚生子用,构成对其赠与。根据合同法有关赠与的规定,赠与要有明确的意思表示,本案中是否有明确的意思表示已经无法查明,但是双方在法庭上均表示曾经要去公证处做房产公证:“房屋由全家人居住使用,时某不得转让、赠与房产”,因为公证处不能公证所以没有公证。涉案房屋不属于被告时某所有,理由如下:首先,涉案房屋的房款以及其他费用完全是原告支付并且一直由全家人共同居住使用;其次,在购房的时候,原告家只有一间破旧的单位宿舍可以居住,并没有其他自己的房屋,更何况原告还有两个儿子,不可能就把将来唯一的安身立命之地赠与被告的;最后,如果涉案房屋确是赠与时某为何还要限制其权利的行使并且到公证处公证,由此也可以反推赠与不成立。&2.家庭共有&&&&没有为家庭共同居住使用的房产做出贡献的子女是否享有共有份额?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基于某种共同关系,对于同一项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共有关系。因共同财产经营管理产生的费用应该平均分担,但是被告时某并没有履行相应的义务,如果认定其享有共有份额,那么就与权利义务相对等不符,也不符合公平原则。因此,时某不享有共有份额。3.夫妻共同财产涉案房屋的房款全是李某夫妻二人的积蓄,而且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子女也没有为房屋的购买和装潢等做出贡献,未履行相应的义务。因此,涉案房屋应属于原告李某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二)案例2的实证分析父母购买房屋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所有权如何认定?分析如下:&1.赠与&&&&本案中的涉案房屋是李某夫妻用自己老房子的拆迁款购买的,为了办理按揭贷款将房屋登记在王某的名下并且由全家人居住使用。但是,首付款和装潢费用都是李某夫妻支付的,而且按揭贷款除了有一次因为王某父亲在外地住院由王某缴款外,其余的皆是李某夫妇偿还的。&&&&退一步讲,如果真如岳某所说是买给其结婚用的婚房,那么在王某和岳某结婚的时候也没有在涉案房屋举行婚礼,婚后也没有在其中居住,可以说所有权的四项权能岳某和王某一项都没有,怎么能够认定是属于对其赠与。该案还有一点值得注意的就是王某的父母在王某结婚后曾经给过王某五万元支付另一个房屋的首付款,该房屋是由王某和岳某偿还按揭贷款,明显该房屋的首付款是属于父母对子女的赠与。依据中国的社会背景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房屋,一般要结合家庭的经济状况进行认定,根据李某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家庭条件,不可能为王某购买两处房屋。因此,岳某的主张不仅没有证据证明,也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涉案房屋不属于王某和岳某的夫妻共同财产。&2.李某夫妻的共同财产&&&&涉案房屋属于李某夫妻共同财产的理由如下:第一,涉案房屋的购房款包括首付款和按揭都是李某夫妻支付的,而且房屋的装潢费用也是李某夫妻支付的。第二,虽然涉案房屋登记在王某名下,但是王某并没有实际享有过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再退一步讲,其也没有承担过共同共有人的义务,房屋的按揭贷款、装潢费用等完全是李某夫妻支付的。综上可知,李某夫妻享有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三、规则提示&&&&父母购买房屋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所有权如何认定?通过本文两则案例的分析,笔者认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予以处理:&&&&1.对于父母付全款买房,登记在子女名下,全家人共同居住使用的:因子女对购买共有房产没有尽出资义务,且子女一方无证据证实父母有明确或可确信的赠与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系父母夫妻共有财产;如果子女有相反证据证实其也出资的,宜认定为家庭共有。2.对于父母付首付款,为了办理贷款将房屋登记在子女名下,父母自己偿还贷款,并且父母一直居住在涉案房屋中,应当认定为父母夫妻共有财产。3.父母付首付款,登记在子女的名下并且由子女一方还贷,根据中国社会大背景,一般应当认定为对子女的赠与。当然如果父母有证据证明首付款是借给子女的,那么子女应当依法偿还该笔借款。&&&&对于司法实践中的此类案件,法官应当结合查明的事实、举证责任的分配、社会大背景等进行综合认定。四、结论&&&&父母购买房屋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所有权如何认定?结合社会实际,父母买房登记在子女名下,不宜简单依据房产证记载的内容将房屋认定为子女所有。而且由于买房是家庭隐私,别人很难知晓真实情况,也不能简单机械地依据举证规则就将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让举证一方的当事人承担,这样必然导致举证一方败诉的后果。此类案件关键就是在父母和子女之间找到承担举证责任的平衡点,比如买房的手续都是父母办的,那么就可以减轻不知情子女的举证责任,让父母对买房的目的和用途等方面进行举证证明。(来源:审判研究)&成都婚姻法援网为你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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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出资给父母买房该怎么去认定它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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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出资给父母买房该怎么去认定它的性质?
提问者:于聪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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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18: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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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回答:&26039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如果离婚时尚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又缺乏明确赠与一方的证据,婚后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出资应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如果一方父母出资,而房屋产权却登记在另一方名下,按照日常经验法则,除非当事人能够提供父母出资当时的书面约定或声明,证明出资父母明确表示向子女的配偶赠与,一般应认定为向夫妻双方的赠与;当然,如果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该房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父母只是支付了房屋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款项由夫妻双方共同支付,则出资父母并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也就无法决定将房屋赠与自己子女并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父母部分出资时一般只能决定其出资份额赠与何方,在欠缺出资时而非离婚诉讼时确定赠与一方的有关证据情况下,按照婚姻法婚后所得赠与归夫妻双方共有的原则,将父母出资部分认定为向夫妻双方的赠与更加合理合法。
  从债务承担方式的角度考虑,当事人婚后购房办理按揭贷款时,银行通常会要求夫妻双方到场签字,由夫妻双方连带承担银行的债务。既然债务由夫妻双方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该不动产的产权也应由夫妻双方共同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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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张张_4109
所有回答:&6671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如果离婚时尚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又缺乏明确赠与一方的证据,婚后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出资应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如果一方父母出资,而房屋产权却登记在另一方名下,按照日常经验法则,除非当事人能够提供父母出资当时的书面约定或声明,证明出资父母明确表示向子女的配偶赠与,一般应认定为向夫妻双方的赠与;当然,如果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该房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父母只是支付了房屋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款项由夫妻双方共同支付,则出资父母并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也就无法决定将房屋赠与自己子女并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父母部分出资时一般只能决定其出资份额赠与何方,在欠缺出资时而非离婚诉讼时确定赠与一方的有关证据情况下,按照婚姻法婚后所得赠与归夫妻双方共有的原则,将父母出资部分认定为向夫妻双方的赠与更加合理合法。
  从债务承担方式的角度考虑,当事人婚后购房办理按揭贷款时,银行通常会要求夫妻双方到场签字,由夫妻双方连带承担银行的债务。既然债务由夫妻双方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该不动产的产权也应由夫妻双方共同享有。
回答数:18188|被采纳数:8
yzwyzh小太阳
所有回答:&18188
首付款由年轻夫妻一方或双方的父母资助,银行按揭由小夫妻自行归还,房屋产权登记在小夫妻一方或双方名下。 &&如果几年后夫妻离婚了,资助房款的父母是否有权要回房款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最高院的解释”)第22条第二款:“当事人成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透露表现赠与一方的除外。如果子女成年了,写子女的名字,那么贷款的钱,当然是自己支付了,并且认定是子女的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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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离婚,房子所有权的归属如何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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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离婚,房子所有权的归属如何判定?
伴随着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离婚率剧高不下,并且逐年有上升的趋势,但在离婚时,夫妻财产中最大、最值钱、最重要的财产当数房产,对房产所有权的归属如何进行判定,笔者结合律师执业中的一些法院判例和《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作出如下一些点评,供当事人和同仁们参考和商榷(为叙述方便,房子以下统称财产):
一、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判决。
二、重婚期间财产处理: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同样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法律规定。
三、婚前财产、父母赠与财产: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个人婚前财产,不参与分配,反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房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平均分配。不能分割的可以折价以现金的方式进行分配。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四、夫妻财产约定制:夫妻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房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按照约定判定,但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共同所有进行判定。夫妻对婚姻关系期间所得的房产以及婚前房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五、财产照顾原则:《婚姻法》第四十二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确实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的帮助。双方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和照顾弱势一方的原则进行判定。
六、恶意处分财产惩罚原则:《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判决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对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七、离婚后再次分割财产时效:当事人离婚后,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八、离婚协议财产分割合同有效: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对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九、婚前承租、婚后购买房屋: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离婚时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按以下情形判决:①、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②、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③、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对离婚时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协商不成时,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而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十、何种情况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也能分割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利益行为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的患有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十一、赠与财产分割: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法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也就是说按《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上术规定。
十二、父母出资购房分割: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名下的,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十三、夫妻贷款购房分割原则: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原则,同时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若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的,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十四、夫妻出资,以父母名义登记房产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做为债权处理。
十五、夫妻财产分割协议并非都有效: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十六、夫妻订立借款协议处分财产: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另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十七、离婚时未涉及财产分割原则: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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