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层次直销2015年立法没有立法怎么会有税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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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会计师税法考点:税收立法与我国现行税法体系
  (一)税收立法原则
  1.从实际出发的原则;
  2.公平原则;
  3.民主决策的原则;
  4.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5.法律的稳定性、连续性与废、改、立相结合的原则
  (二)税收立法机关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税收法律
  举例: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授权立法
  举例: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等暂行条例
  3.国务院制定的税收行政法规
  举例:《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4.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税收地方性法规
  在我国,目前只有海南省、民族自治地区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制定有关税收的地方性法规。
  5.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的税收部门规章
  举例:财政部颁发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税务代理试行办法》
  6.地方政府制定的税收地方规章
  举例:国务院发布实施的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税、房产税等地方性税种暂行条例,都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三)我国现行税法体系
  税法体系中各税法按立法目的、征税对象、权限划分、适用范围、职能作用的不同,可分为不同类型。
  1.按照税法的基本内容和效力的不同,可分为税收基本法和税收普通法。
  2.按照税法的职能作用的不同,可分为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
  3.按照税法相关税种征收对象的不同,可分为五种:
  (1)商品和劳务税税法。主要包括增值税、营业税等税法。
  (2)所得税税法。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
  (3)财产、行为税税法。包括房产税、印花税等税法。
  (4)资源税税法。包括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5)特定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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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注册会计师税法考点:税收立法
  【考频分析】:
  考频:★
  注释:本考点2013年考过单选题。
  一、税收立法原则
  二、税收立法权及其划分
  三、税收立法机关
  【注册会计师高频考点】:税收立法
  一、税收立法原则
  掌握税收立法的概念:
  税收立法是指有权机关依据一定的程序,遵循一定的原则,运用一定的技术,制定、公布、修改、补充和废止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活动。
  税收立法应遵循以下原则(了解)
  1.从实际出发的原则
  2.公平原则
  3.民主决策的原则
  4.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5.法律的稳定性、连续性与废、改、立相结合的原则
  二、税收立法权及其划分
  1.税收立法权划分的种类
  第一,按照税种类型的不同来划分;
  第二,根据任何税种的基本要素来划分;(不多见)
  第三,根据税收执法的级次来划分。立法权可以给予某级政府,行政上的执行权给予另一级&&我国的税收立法权的划分就属于这种模式。
  2.我国税收立法权划分的现状
  注意三个要点:
  (1)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以及全国统一开征的地方税的立法权集中在中央。
  (2)地区性地方税收的立法权应只限于省级立法机关或经省级立法机关授权同级政府,不能层层下放。
  (3)我国目前尚无完整的税收立法权划分的法律规定,仅散见于各项法律法规中。
  三、税收立法机关
  狭义的税法与广义的税法。
  本教材口径是广义的税法:各有权机关根据国家立法体制制定的一系列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构成了我国的税收法律体系。
  我国制定税收法规的机关不同,其法律级次也不同:
  (1)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税收法律。
  (2)全国人大及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制定的暂行规定及条例。
  (3)国务院制定的税收行政法规。
  (4)地方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税收地方性法规。
  (5)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的税收部门规章。
  (6)地方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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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司法考试卷一法理学考点:立法程序
  立法程序,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及认可法律的法定步骤和方式。立法程序,与一个国家的决策过程的民主、科学有着密切的关系。完善立法的程序,对于保证立法的规范化、科学化,减少或避免立法的主观随意性,维护法的稳定性、连续性和权威性,提高立法的质量,更好地发挥法的作用,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我国的立法法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程序进行了基本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程序主要有以下四个步骤,即法律议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法律的表决和通过、渗律的公布。其他的立法程序一般参照进行。
  (一)法律议案的提出
  提出法律议案(又称立法议案、法律案)是立法程序的开始。法律议案是指依法享有法律议案提案权的机关或个人向立法机关提出的关于制定、修改、废止某项法律的正式提案。法律议案一经提出,立法机关就要列入议事日程,进行正式审议和讨论。
  法律议案与法律草案不同。法律议案是指有关立法的建议,内容一般比较原则、概括,但也可以比较具体;可以只提立法主旨和理由,也可以附有法律草案。法律草案内容比较具体、系统、完整。提出法律议案并不等于提出法律草案。提出法律议案时是否附法律草案由提案人自主决定。如果提案人不附法律草案,可由立法机关的有关部门委托一定的机关或个人起草法律草案,也可以组织专门的人员负责起草法律草案。
  提出法律议案的关键是谁享有法律议案的提案权。在我国,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下列个人和组织享有向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提出法律议案的提案权:
  1.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依照法律规定,全国人大代表30人以上或一个代表团可以提出法律议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10人以上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议案。
  2.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法律议案。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议案。
  3.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
  本文&2016高级经济师常考知识点:国际劳动立法的程序&由出国留学网经济师栏目为您整理,更多经济师相关内容请关注本网站!
  1、立法组织:
  国际劳动立法与其他国际法立法程序具有完全不同的特点,它是通过三方性的民主程序制定的。国际劳工组织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国际劳工大会,由全体会员国政府、雇主和工人代表(比例为2:1:1)组成;决策机关是国际劳工组织理事会,由56个会员国的三方理事(政府代表28名、雇主和工人代表各14名)组成;执行机关是国际劳工局,也就是国际劳工组织的常设秘书处,由理事会选举的局长主持。
  2、程序:
  在制定国际劳工公约的过程中,其制定程序是:
  第一阶段,确定立法主题
  由秘书处收集会员国三方对确需立法的重大劳动和社会问题的要求和建议,组织相应的会议讨论,整理成背景材料,提交理事会选择确定。理事会经过两次会议讨论、比较,最后确定若干主题。如有争议,可以表决决定,列入下届国际劳工大会立法议程。
  第二阶段,形成拟议草案
  秘书处对理事会选定的主题参照各国现有法规和实际做法并根据新的要求,形成关于公约的初步原则,送交会员国三方征求意见。然后,秘书处以报告形式提交国际劳工大会审议。
  第三阶段,审议通过
  国际劳工大会设专题委员会对公约草案的报告进行两次讨论,最后提交大会全体会议投票表决,表决结果达到2/3多数票赞成,新的国际劳工公约或建议书即宣告通过。新通过的公约和建议书,会员国有义务呈送给本国立法机关,新的公约在获得两个会员国批准后即开始生效。
  3、影响:
  从以上过程可以看出,国际劳动立法的制定反映了世界的发展趋势和要求,制定过程是民主的和严肃的,对各国劳动立法有规范和指导作用。这一制定程序当然受到国际力量对比的影响。各国经济发展水平、所处的发展阶段以及文化背景各不相同,部分劳动标准可能与某些国家的实际情况偏离较大或规定得偏高,以及某些劳动标准还具有强烈的意识形态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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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司法考试卷一法理学考点:立法原则
  立法原则是指导立法主体进行立法活动的 基本准则,是立法过程中应当遵循的指导思想。 确定立法原则时要考虑这样一些关系:
  (1)需要 与可能:立法的阶段性,立法的具体条件(社会、政治、经济)的配套;
  (2)历史、现实与未来:立 法的超前问题,立法的继承问题;
  (3)客观与主观:人的能力问题,客观认识把握与主观表达;
  (4)整体与部分:各个利益集团的平衡,法律自身的统一性、和谐性;
  (5)专家与社会:专家意见与社会要求,&精英&与一般民众的认识差距;
  (6)本国国情与全球化:本国的国情与他国发展的历程,人类发展的趋同问题。
  我国立法法规定的立法原则为:(1)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2)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3)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4)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由此可以认为,当代中国立法的原则为法治原则、民主原则、科学原则。
  (一)合宪性与合法性原则
  立法的合宪性与合法性原则要求一切立法活动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符合宪法的精神;立法活动都要有法律根据,立法主体、立法权限、立法内容、立法程序都应符合法律的规定,立法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范的要求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二)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原则
  立法应当尊重社会的客观实际状况,根据客观需要反映客观规律的要求,要以理性的态度对待立法工作,注意总结立法现象背后的普遍联系,揭示立法的内在规律,避免主观武断、感性用事。
  (三)民主立法原则
  立法应当体现广大人民的意志和要求,确认和保障人民的利益;应当通过法律规定,保障人民通过各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表达自己的意见;立法过程和立法程序应具有开放性、透明度,立法过程中要坚持群众路线。
  (四)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
  在立法中要做到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恰当处理各种关系,注意各方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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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司法考试卷一法理学考点:立法体制
  立法体制包括立法权限的划分、立法机关的设置和立法权的行使等各方面的制度,主要为立法权限的划分。
  立法权是一定的国家机关依法享有的制定、修改、废止法律等规范性文件的权力,是国家权力体系中最重要的、核心的权力。享有立法权是立法的前提,立法是行使立法权的过程和表现。
  从广义上讲,根据享有立法权的主体和形式的不同,立法权可以划分为国家立法权、地方立法权、行政立法权、授权立法权等。国家立法权是由一定的中央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用以调整基本的、带全局性的社会关系,在立法体系中居于基础和主导地位的最高立法权。地方立法权是由有权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立法权。
  享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权力机关可以是单一层次的,也可以是多层次的。行政立法权是源于宪法、由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使的、低于国立法权和地方行政立法权;地方行政立法权又可分为不同的层次。授权立法权,又称委托立权或委任立法权,是有关的国家机关由于立法机关的授权而获得的、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进行立法的一种附属立法权。
  立法体制的性质是与国家的性质相一致的,立法体制的形式则是与国家的结构形式和管理形式密切联系的。由于国情的不同,世界各国的立法体制呈现出多样化现象,主要有一元制、二元制两类。
  当代中国是单一制国家,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的立法体制是一元性的立法体制,全国只有一个立法体系;同时又是多层次的。在我国,根据宪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制定法律;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下属的部委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规章;
  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地区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 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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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立法要求中考增加法治知识内容
  青少年是法治宣传教育的重点对象。根据省人大常委会日前出台的《关于在全省开展第七个五年(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七五&普法时期,我省中考要增加法治知识内容。这是我省首次立法要求在中考中增加法治知识内容。
  省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有关负责人表示,法治宣传教育的对象是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重点是领导干部和青少年。加强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是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强国的基础性工程。决议对青少年学法用法作出规定:完善中小学法治课教材体系,将编写法治教育教材、读本纳入地方课程义务教育免费教科书范围,在小学普及宪法基本常识,在中考中增加法治知识内容;加强对高等院校学生的法治教育,增强学生参与法治实践的能力;推进青少年法治教育实践基地和法律服务平台建设,充分利用第二课堂和社会实践活动开展青少年法治教育,强化学校、家庭、社会法治教育。
  决议还提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要求,建立重点主管单位普法责任清单制度,并健全相关工作制度。落实媒体的公益普法责任,制作刊播普法公益广告,开设法治讲堂,针对社会热点和典型案(事)例开展法律解读。健全完善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发挥典型案例的教育、引导和警示作用。各行业、各单位应当结合行业特点和特定群体的法律需求,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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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点讲解
  我国制定税收法律法规的机关不同,其法律级次也不同:
  (1)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税收法律。
  (2)全国人大及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制定的暂行规定及条例。
  (3)国务院制定的税收行政法规。
  (4)地方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税收地方性法规。
  (5)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的税收部门规章。
  (6)地方政府制定的税收地方规章。
  法律法规分类
法律法规分类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税收法律
除《宪法》外,在税收法律体系中,税收法律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制定的暂行规定及条例
属于准法律。具有国家法律的性质和地位,其法律效力高于行政法规,为待条件成熟上升为法律做好准备
  本文&2017国家公务员申论范文:监控视频统一立法&,跟着出国留学网来了解一下吧。欢迎您阅读。
  为规范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管理,广州市拟对《广州市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规定》进行修改,较现行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扩展了应当建设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场所涵盖范围,并且明确,碰上小孩老人走丢等突发情况,个人也可查看公共安全视频系统。
  曾有报道说,在过去的十多年里,我国监控摄像头数量每年增长约20%,安装的范围也在不断拓展。可以说,我们已处于一个&摄像头时代&,不管是生活在城市还是农村,监控摄像头都已成为我们日常生活的一部分。
  对于成千上万而且日益增多的监控摄像头,多数民众一般会从正面角度看待,毕竟监控摄像头可以对不法分子产生震慑作用,有助于增加安全感,而且,摄像头还是不会说话的记录者,可以忠实地拍摄、记录现场,需要时可以很方便地&还原现场&。但是近年来,因摄像头乱装乱用导致的问题也在逐渐增多,比如,监控拍摄的内容被随意传播到网络,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隐私权;再比如,在发生权利受损需要调取监控时,监控总是&没有拍到&或者&一片模糊&;更有甚者,个别地方执法机关将摄像头的安装和维护承包给企业,由此引发不少执法乱象。
  监控摄像头的安装和使用是一把双刃剑,它对公共安全的作用非常大,但也可能带来许多问题,给公民权利造成损害。可是,关于这方面的立法却非常匮乏,有些地方虽然有地方性法规规章,却普遍存在层级低、实践效果差的弊端。因而,在大街小巷遍布摄像头的今天,对公共场所监控摄像头进行统一立法的迫切也越发强烈。
  首先要明确公共场所安装监控摄像头的条件和程序。什么场所必须安装、什么场所禁止安装,安装监控摄像头需要遵循什么样的程序,由谁提出申请、由谁审批、由谁验收,都有必要通过立法来明确。
  二是要强化公众参与机制。除了特定情况下,在公共场所安装监控,应以适当方式告知公众,征询公众意见。尤其要征询在监控附近生活、工作的民众和其他关系密切人的意见。对于监控覆盖的区域,原则上应当有标识,以提醒相关人员。
  三是要强化公民权利保护。监控摄像头可以维护国家安全,维护公共秩序,对保证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有重要意义,但它侵害公民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司法考试法制史考点:西周的立法指导思想&,希望对考生能有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关注我们出国留学网。
  司法考试法制史考点:西周的立法指导思想
  1. &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的内容
  (1)&天&仍是夏商以来一直尊奉的&上天&,但周初统治者认为,&上天&只把统治人间的&天命&交给那些有&德&者,一旦统治者&失德&,也就会失去上天的庇护,新的有德者即可以应运而生,取而代之。因此,作为君临天下的统治者应该&以德配天&。
  (2)&德&的要求,主要包括三个基本方面:敬天,敬祖,保民。也就是要求统治者恭行天命,尊崇天帝与祖宗的教诲,爱护天下的百姓,做有德有道之君。在这种&以德配天&基本政治观之下,周初统治者具体提出了&明德慎罚&的法律主张。
  (3)&明德慎罚&的主张要求统治者首先要用&德教&的办法来治理国家,也就是通过道德教化的办法使天下人民臣服,在适用法律、实施刑罚时应该宽缓、谨慎,而不应一味用严刑峻罚来迫使臣民服从。&明德慎罚&的具体要求可以归纳为&实施德教,用刑宽缓&。其中&实施德教&是前提,是第一位的。&德教&的具体内容,周初统治者逐渐归纳成内容广博的&礼治&、即要求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都按既有的&礼&的秩序去生活,从而达到一种和谐安定的境界,使天下长治久安。
  2.&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的影响
  (1)代表西周初期统治者的基本政治观和基本治国方针。
  (2)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形成了西周时期礼刑结合的宏观法制特色,被后世奉为政治制度理想的原则与标本。
  (3)这一思想汉代中期后被儒家发挥成&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策略,从而为以&礼法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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