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利息逾期支付可以借款合同约定违约金金吗

民间借款合同同时约定逾期利息和违约金能否同时适用问题探析(全文)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由于个体私营经济和私营企业在国有商业银行贷款难及市场竞争激烈,使民间融资处于较活跃状态。民间借贷规模快速增长,由此导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激增。其中,民间借款合同同时逾期利息和能否同时适用问题值得关注,本文就此问题进行探讨。
一、违约金性质认定
违约金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或法律所规定的,一方违约时应支付给对方的一定数量的货币。违约金可分为以下三种:第一,法定违约金,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违约金的数额、固定比率,或者由法律直接规定违约金的比例幅度,具体比率由当事人在此幅度内商定,但当事人并未具体商定或商定无效的违约金,法定违约金是法律预先规定的,不得由当事人协商而改变,也不管当事人是否把法定违约金条款写进合同,违约方都应支付违约金。第二,约定违约金,是指数额和支付条件都是由当事人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来看,约定违约金主要有两种情况:1、法律、法规对违约金未作具体规定,完全允许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2、法律、法规虽规定了违约金的数额、比率或幅度,但是又允许当事人自行协商,或规定当事人的约定优于法定的违约金。虽然约定违约金不像法定违约金那样受到法律的限定,但是,在必要的时候,也要受到国家干预。第三,混合违约金,是指法律规定了违约金的比率幅度,当事人在该幅度内商定具体比率或幅度的违约金,这种违约金是法定和约定相结合的违约金。
新的合同法取消了法定违约金制度,而创设了违约金约定自由制度,是我国合同法在违约金制度方面发生的一项重大变化,它顺应了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的特征和要求。纵观合同法对违约金的规定来看,合同法上的违约金性质是以补偿性为原则,以为例外的规制设计,主要理由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惩罚性违约金破坏了民法的平等、等价有偿原则,同时为一方牟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了条件。
2、惩罚性违约金的形成除法律传统和价值取向等原因外,经济体制是一个重要的原因。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在违约补救措施方面会转向注重其补偿功能,而非以往的实际履行原则,因而也就不会注重惩罚性违约金在维护合同交易秩序方面的作用。
3、合同主要是一种交易,为了减轻交易当事人的风险,合同法要求违约责任的承担必须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预见到的。惩罚性违约金的弊端在于它使交易当事人承担了不可预见的风险,在交易过程中易失公平。
4、惩罚性违约金容易诱发道德风险,使违约金的约定成为一种变相的博弈,这既不符合违约金制度保护正常交易的本意,也不符合法律对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因此,惩罚性的违约金只能在例外情况下可以存在,这主要表现在:
(1)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中实际上确认了惩罚性违约金。因为,按照法学界的一般理解,高于损失的违约金即体现了违约金的惩罚性。并且,合同法仅要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事人的请求对过分高于损失的违约金进行调整,对不是过分高于损失的违约金法院和仲裁机构都应当予以支持。
(2)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由于支付违约金还应履行债务,表明违约金是专为对迟延履行行为予以惩罚而设定的,这就有惩罚作用。由于法律已经对迟延履行的违约金的性质作出了规定,因此,只要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改变法律的规定,则不管当事人是否约定了迟延履行违约金的性质,一旦发生迟延,违约金就具有惩罚性。
(3)当事人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单纯的惩罚性违约金。例如,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一旦一方违约,无论实际损失多大,违约方应当向对方支付违约金。按照合同自由原则,这种约定也是有效的。即使非违约方不能就实际损失举证,违约方仍然应当承担违约金责任,只不过其可以根据实际损害请求调整违约金数额。
(4)在当事人约定违约金以后,一方违约,但违约可能并没有给另一方造成损失,在此情况下,尽管非违约方可以要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调整,但不能认为违约金具有惩罚性而要求宣告无效。尤其是当事人约定了惩罚性违约金条款,但违约方并没有要求调整数额,而自愿承担违约金责任,依照私法自治原则也是合法的。明确了违约金的补偿性规则,在实务中我们就能更好地把握和适用违约金条款。二、惩罚性违约金与补偿性违约金的区别
与补偿性违约金相比具有以下区别:
1.从违约金的数额来看,惩罚性的违约金设定时并不考虑违约后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其数额必然与实际损失不完全符合。补偿性违约金在设定时需考虑违约后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而且在补偿性违约金条款过高时,法院应根据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额作适当的减少。
2.由于补偿性违约金宗旨在弥补违约后所造成的损失,因而受害人在请求支付补偿性违约金的同时,不能另行请求债务人赔偿损失;而惩罚性违约金旨在对违约行为进行惩罚,因此不能代替损害赔偿的作用,受害人除请求支付惩罚性违约金外,还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3.补偿性违约金的支付要考虑实际损失,如果违约未造成实际损失,则违约当事人有权要求减免;而惩罚性违约金一般不考虑实际损失。在司法实务中,应就违约的不同形态而分别适用惩罚性违约金和补偿性违约金。合同法第114条第3款就迟延履行作出了惩罚性的特殊规定,即当事人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迟延履行作为违约的一种形态之一,与其它违约形态(拒绝履行、不适当履行)相比其区别主要在于迟延履行不会产生合同全部履行的实际损失或可预期的利益损失较少,而其它违约形态则可能导致实际损失的发生或可预期的利益损失较大。因此,基于违约形态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合同法在违约金设计方面就迟延履行这一违约形态作出了惩罚性的赔偿制度即特殊规则,而其它违约形态却采取补偿性质的赔偿制度。因此,根据我国法的适用原则,例外性的规定必须具有法律明确的规定,作为惩罚性的违约金的适用,是一种例外性的规定(即迟延履行),因此,在当事人未明确违约金的性质或违约金的适用存在争议时,当事人只能就迟延履行可以请求和支付惩罚性的违约金,而对其它违约形态则不能请求和支付惩罚性的违约金(如不适当履行)。违约金在一般情况下应为补偿性,如果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特别或法律无特别规定违约金为惩罚性的,则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应为补偿性违约金。
所以,惩罚性的违约金只能适用迟延履行,而不能扩大其适用范围,否则,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不产生约束力。而补偿性的违约金可以适用违约的任何形态。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知道民间借款合同在同时约定逾期利息和违约金的情况下,违约金是在一方迟延履行的情形下才产生的,是具有惩罚性性质的。双方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逾期利息,二者均以惩罚性性质为其基本功能,功能的基本重合性决定了二者在原则上是不能并用的。所以,二者是一种重复约定,不能同时适用,只能适用其中一种。由于二者均为约定,体现的都是一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所以一般应当选择二者中约定数额较高的一种。(商洛市山阳县人民检察院 李從熇供稿)& & & & &
(原标题:民间借款合同同时约定逾期利息和违约金能否同时适用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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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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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拿到判决书后,往往对其中除违约金外规定的利息及延迟履行金与违约金的区别也并不十分清楚.究竟应如何计算义务人自合同履行之日至实际给付之日应承担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利息和延迟履行金呢,笔者认为应采取如下计算方法:  一、逾期付款违约金应计算到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开始之日.违约金是合同当事人因不履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合同约定条件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故应承担违约责任是给付违约金的前提.而合同当事人依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起诉至人民法院,就意味着表示愿由人民法院对双方争议的事实进行认定,并服从人民法院对纠纷予以了断的裁决.一旦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认定了违约事实的存在,并在判决书中确定了义务人应履行合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就表示义务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履行给付违约金的义务,而权利人则同意接受义务人依判决书确定的方式履行给付义务.故违约方应承担在判决做出之前的违约责任,支付到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开始之日的违约金无可争议.而义务人在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内履行给付义务的行为,是人民法院和权利人都认可的,应不能称其为违约行为,相应也不能计算违约金.至于履行期满后,义务人仍不履行给付义务的行为,应承担的是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义务,也非违约责任,也不应计算违约金.所以笔者认为逾期付款违约金应计算到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开始之日.  二、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义务人应按银行逾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确定的履行期间,是给予义务人一定时间的履行宽限期,但这只限于时间上的宽限,并不能被理解为利益上的宽限.权利人因义务人逾期还款的违约行为,影响了正常的经营活动,造成了资金利息和预期利益的损失,理应由义务人予以赔偿.由于银行逾期贷款利率往往低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比率,又略高于正常贷款利率,以此计算义务人在判决书履行期间内应向权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对双方都是公平的.  三、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满次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义务人应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加倍计算支付迟延履行金.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义务人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内仍未履行给付义务的,应承担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责任,按规定以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加倍计算支付迟延履行金.迟延履行金比照银行罚息加倍计算,具有一定的惩罚性质,在客观上起到了敦促债务人早日履行裁判义务的作用.有的观点认为:顾名思义,逾期付款违约金,只要逾期付款的违约行为一直存在,就应当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至实际给付之日.还有观点认为:如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计算到款项付清之日",依照合同自由原则,人民法院就无权改变当事人的约定,除非当事人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出请求且确实有理,人民法院才能适当增加或减少违约金,否则就应将违约金计算到实际给付之日.笔者认为上述观点混淆了违约责任、赔偿责任与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义务之间的性质,而以此计算的违约金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往往有失公平.实际情况中,从合同履行日开始,经过诉讼直到义务人实际给付之日,有可能时间间隔很长,有的甚至会长达几年.如果对此期间不同阶段义务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加区分地一概认定为违约责任,从法律角度讲是很不严谨的.且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支付是独立于履行行为之外的给付,即支付违约金不能替代原债务的履行.而一般情况下,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要高于加倍的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息,以此来计算义务人至实际给付之日的违约金,惩罚显然过重.而按上述观点,在人民法院给予义务人的履行宽限期内也要计算违约金,这对于义务人来说是不公平的.至于"将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至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的观点,未考虑到判决生效日会因处于不同的诉讼阶段而不同,容易在实际操作中造成计算失误.且义务人未按判决指定履行给付义务时,违约金应连同主债务一起作为计算银行利息和迟延履行金的基数,故应是一个容易确定的数字,而按照上述观点计算违约金很难及时得出明确的结果,在实践中不具备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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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利息和违约金能否同时支持
作者:安纯
发布时间: 09:43:16
  在审理形形色色的借款纠纷案件中,当事人所提出的诉讼请求除了要求偿还借款本金外,还会涉及到逾期利息和违约金。那么,在同一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方既要求逾期利息又要求违约金能否同时得到法院的支持呢?
  案情简介
  日,贾某、严某向小贷公司借款300000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至日止,借款利率为月利率15‰,逾期还款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直至本金还清。借款到期后,贾某、严某未偿还借款本金仅支付利息至2015年1月。小贷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贾某、严某立即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按月利率15‰的标准支付自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自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逾期违约金。
  焦点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该笔借款到期后,逾期利息和违约金能否同时得到支持?目前我国的法律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司法实践中的做法更是不同。
  第一种观点认为不能同时得到支持,只能择其一。该观点认为,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在性质上都是属于对当事人违约的一种惩罚方式,逾期利息实际上是违约金在借款合同中的特别称谓。如果逾期期间既追究逾期的违约金又主张逾期利息,则是对损失的重复计算,从而加重了对方当事人的负担。因此,当借款合同中即约定逾期利息又约定违约金的,在诉讼中只能择其一追究违约方的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能够同时得到支持,但是违约金不能超过借款利息的30%。该观点认为,违约金在性质上属当事人对违约损害赔偿的事先约定。在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借款方逾期还款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即是利息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超过部分不能得到支持。因此,在借款合同中既约定逾期利息又约定违约金的,能够同时得到支持,但是违约金不能超过借款利息的30%。
  第三种观点认为能够同时得到支持。该观点认为,逾期利息和违约金是两个不同的责任形式。当事人在《借款协议》中同时约定逾期利息和违约金条款,符合意思自治原则,其约定系有效的,故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可以同时得到保护。
  第四种观点认为能够同时得到支持,但是两项相加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该观点认为,法律既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又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防止当事人滥用权利造成事实上的不公。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精神出发,应严格控制民间借贷保护范围,违约金和利息之和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笔者赞同第四种观点。我国《合同法》对违约金的规定强调违约金补偿性的理念,同时有限地承认违约金的惩罚性。补偿性违约金,是对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他方违约可能遭受的财产损失的一种预先估计,这符合民法中的损失补偿原则。逾期利息虽然具有惩罚的性质,但其本质上是借款合同产生的孳息。而且《合同法》关于利息和违约金的规定并无冲突,同时约定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因此在借款合同中要求同时支付逾期利息和违约金的诉求能够得到支持。
  关于违约金的数额,依照我国 《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的规定,高额违约金调整的标准是守约方的损失。在借款合同中,对于出借人来说,借款人未依约还款,所遭受到的损失是借款利息。根据损失补偿原则,如果利息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则违约金不予支持,如果利息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则违约金可以支持。又因为最高人民法院为了规范金融市场,防止高利贷现象对民间借款利率进行限高。如果当事人约定的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加起来如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则属于变相地放高利贷。因此,在借款合同纠纷中,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约定,若当事人同时约定了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只要逾期利息和违约金之和不超过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法院就可以支持,但对超过部分,因其违反法律规定,所以不应支持。
  法院判决
  汉寿法院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小贷公司与贾某、严某之间的借贷法律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现借款期限已过,贾某、严某应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但贾某仅支付了全部借款利息,未偿还本金,属违约行为。故对小贷公司要求贾某、严某偿还本金30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根据法律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故对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根据双方的约定,借款人不按时偿还借款本金的,借款人应每天按未还本息总额的万分之五向借款人支付违约金。原、被告约定的违约金明显高于因被告逾期还款给原告造成的实际损失,本院酌情认定原告主张的逾期利率和违约金之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即月利率1.87%计算。因原、被告约定的逾期利息为月利率15‰,故被告应按月利率0.37%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据此,汉寿法院判决被告贾某、严某共同偿还原告小贷公司借款本金300000元,并按照月利率15‰的标准支付自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及按照月利率0.37%的标准支付自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驳回小贷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来源:汉寿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东二环二段320号电话:1传真:邮编:410000民间借贷可以同时主张违约金和罚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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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可以同时主张违约金和罚息吗?
民间借贷可以同时主张违约金和罚息吗?作者 | 樊婷丽,同心圆自媒体编辑发布出品 | 信贷风险管理(ID:minjianjinronglawyer)现如今民间借贷非常频繁,并且国家为了活跃经济,也在有条件的支持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在民间借贷中常常存在违约金和罚金的约定,它们之间究竟是何种关系?能否同时累加适用?累加适用后是受最高利率限额的调整?还是受过高违约金条款的调整?在借贷合同中当事人是否可以同时主张违约金和罚息呢?本文将带您一探究竟。一、相关法律概念罚息是指借款人没有在银行的规定时间内还款造成逾期,月还款部分的逾期,银行将以日为单位计算利息。罚息本身含有惩罚性,所以其计算标准一般要高于银行同期正常贷款利率。违约金是当事人依法定或约定,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量的货币。包 括 法 定 违 约 金 和 约 定 违 约 金 两 种 ,违约金具有赔偿性和惩罚性。二者的联系在于,借款合同以外的其他商事合同,约定违约金或采用法定违约金时,一般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即罚息计算标准计算违约金数额。可见两者虽具有惩罚功能,且违约金计算标准可以参照罚息的计算标准,但不能因此认为罚息就属于法定违约金。二者的 区别在于,罚息在合同当事人守 约 时 就发生效力,而违约金只有在一方违约时才发生效力,是对合同非常态履行的一种约束;罚 息 一般 在 借 款 合同中由借款人支付给贷款人,而违约金则由违约一方支付给守约一方,并不限定由借款人支付。二、相关法律规定《合同法》第207条所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这里的逾期利息是对出借人的一种补偿。《合同法》第211条第1款规定:“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8月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息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的利息法律不予保护”。由此可以看出,民间借款合同可以约定逾期利息,但是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超过的约定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8号《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与法释〔2000〕34号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确立了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中,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标准参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并随之变化而改变。最高人民法院于日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自日起施行。废止最高四倍的利息限制,其中第26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息未超过年利息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息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息超过年利息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息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30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三、案例分析(一)案情介绍日,杨某某与重庆某某建材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重庆某某建材有限公司向杨某某借款1000万元,每月按借款金额的2%支付借款利息,同时每月按借款金额的2%支付综合服务费;借款到期未偿还则按借款金额的每日5‰支付违约金;王某某和张某某为借款提供保证担保。签订合同当日,杨某某向王某某账户转账支付借款500万元。同日,张某某向案外人陈某某账户转账支付20万元。日和4月17日,杨某某与重庆某某建材有限公司、王某某和张某某再次签订两份《借款合同》,金额分别为200万元和300万元,合同其他条款内容与日《借款合同》相同。杨某某分别于合同签订当日向王某某账户转账支付借款200万元和300万元。同日,张某某向案外人陈某某账户转账支付8万元和20万元。日至7月17日,张某某、王某某又陆续向案外人陈某某账户转账支付共计132万元。庭审中,杨某某认可陈某某账户收到王某某和张某某支付的所有款项为利息。日,杨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重庆某某建材有限公司、王某某、张某某连带偿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相应利息、综合服务费等。(二) 法院裁判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合同中既约定2%的月利率,又约定每月2%的综合服务费,其目的是为了规避法律规定收取高息,法院对此不予保护。借款人已经支付的利息超出法律规定的部分应冲抵本金。另外,杨某某向借款人提供借款的当日,即通过案外人陈某某的账户收取了共计48万元的利息,属于预扣利息的行为。该48万元应从借款本金中扣除。(三)裁判依据民间借贷约定的利率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1991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现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对利率规定进行了调整,即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的,人民法院予以保护;超过年利率24%但未超过36%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干预;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无效,即使支付了也可以请求法院判决返还。此外,出借人在出借款项时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利息不能计入借款本金,要求借款人返还。四、处理结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高额违约金调整的标准是守约方的损失。借款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其标的物是货币,对于贷款人来说,如果借款人不按期归还借款,其所遭受的损失只能是借款利息。在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时,所参照的损失标准只能是贷款人所应收取而尚未收取的利息。利率市场化绝不意味着利率无限化,更不意味着利率无序化。必须对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进行管控。对民间借贷利率的管制,除应当考虑政府及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便利,还要考虑作为市场主体的借贷双方的真正需求。我国正规金融市场的贷款利率,正处于一个变革时期,经历了从国家统一贷款利率,到依据国家基准利率上下限浮动利率,再到2004年取消贷款利率浮动上限,2013年取消浮动下限的变迁过程。而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普遍使用央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作为裁判中的“银行同类贷款利率”。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的推进,以基准贷款利率的四倍作为利率保护上限的司法政策的变革势在必行。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究竟如何进行调整,采纳何种模式,固定利率上限标准如何予以确定,这一系列审判实践中的问题亟待回答。《规定》有关民间借贷利率和利息的内容主要包括:1.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或者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无权主张借款人支付借期内利息;2.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3.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4.除借贷双方另有约定的外,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并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此外,这一部分还对逾期利率、自愿给付利息以及复利等问题作了规定。当中出现了两个数字24%和36%,年利率的24%是民事法律应予保护的固定利率;24%至36%则作为一个自然债务区,如果要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保护,法院不会保护,但是如果当事人愿意自动履行,法院也不反对;超过36%则是无效区,这也是对1991年《司法解释》的重大修改,在利率无效的情况下,是可以要求返还的。综上,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罚息或者违约金,也可以同时主张罚息和违约金的,只要逾期利息、罚息和违约金三者之和没超过人民币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24%计算出的利息都会得到法院支持,介于24%到36%之间的除借款人自愿履行外,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以上是民间借贷中能否同时主张违约金和罚息的问题探讨,希望能对您的逾期追讨提供帮助。关于借贷的相关问题,本平台(信贷风险管理)历史及后续的文章可为您提供参考,您可查阅本平台历史信息或继续关注本平台,作者创作不易,欢迎您推荐给自己的朋友。作者:樊婷丽,南开大学法律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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