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属于免税农产品品包括的范围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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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民洪先生咨询:我在从事转卖农产品的生意,营业额不高,属于一般纳税人。我从面粉厂购进次粉(面粉与麸皮间的部分),面粉厂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我把次粉、麦麸卖给饲料厂,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我销售次粉、麦麸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如果可以免征,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市国税局工作人员回复:根据财税字〔1995〕5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因此次粉和麦麸是属于购进再销售就应该按照适用税率征收。&&&& 广元晚报记者 陈世清企业财税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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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销售自产的盆景是否属于免税农产品范围?
来源:安徽国税&   |
问:纳税人销售自产的盆景是否属于免税农产品范围?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38号令)的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的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盆景属于这一范围。
因此,纳税人销售自产的盆景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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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的农产品再销售是否属于增值税免税范围
来源:云南国税&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两个文件的规定,只有蔬菜和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其余购买的农产品再销售不得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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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里面规定的原木属于免税的,是指是指将砍伐倒的乔木去其枝芽、梢头或者皮的乔木、灌木,以及锯成一定长度的木段。
那么农业生产者买卖活树是否属于免税农产品的范围?
另外,实际中买卖活树的利润率很高,远远高于免税的原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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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免税,销售外购的不免税。
但是税法上列举的农产品范围里没有包括有活树,相关项目里面也没有涉及到活树的规定。
既然没有列举,就应该不属于免税的范围。
(十一)其他植物
&&&&其他植物是指除上述列举植物以外的其他各种人工种植和野生的植物,如树苗、花卉、植物种子、植物叶子、草、麦秸、豆类、薯类、藻类植物等。干花、干草、薯干、干制的藻类植物,农业产品的下脚料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活树当然应属于“其他植物”。
回复 板凳 superpengzz 的帖子
谢谢楼上前辈。。。
回复 板凳 superpengzz 的帖子
如此,有两个疑问?
1.“其他植物”内为何专门列举“树苗”?(言外之意,大树不属此列?)
2.若“活树”属于此列,怎样理解“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即,实际征管中如何判定活树是自产还是外购?将大树买回,种植几天卖出,能否算自产?
有劳众位高手释疑解惑,谢谢!
特别是那些观赏类的活树,其利润率很高,把其列入免税农产品范围貌似说不过去。。
对于上述2:应该注重看销售人吧,看其是否是农业生产者吧。。
不是什么活树,是买卖的就征增值税
对销售林木征收增值税的政策分析及建议
回复 9楼 superpengzz 的帖子
“事实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林业产品是指乔木、灌木和竹类植物,以及天然树脂、天然橡胶。林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 原木、原竹、天然树脂、其他林业产品。原木是指将砍伐倒的乔木去其枝芽、梢头或者皮的乔木、灌木,以及锯成一定长度的木段。原竹是指将砍倒的竹去其枝、梢或者叶的竹类植物,以及锯成一定长度的竹段。其他林业产品,是指除上述列举林业产品以外的其他各种林业产品,如竹笋、笋干、棕竹、棕榈衣、树枝、树叶、树皮、藤条等。显然,从林业产品概念上看,站立在林地上尚未被伐倒的乔木、灌木和竹类植物应属于其他林业产品。可见,“林木”属于税法规定的林业产品。”
细看此文,可发现:
1.“显然,从林业产品概念上看,站立在林地上尚未被伐倒的乔木、灌木和竹类植物应属于其他林业产品。”“显然”从何而来,只不过是该作者的YY;
2.若林木在此列,何须多此一举专门列举“原木”“原竹”?
3.从立法意图归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中所述及的农业产品,在销售后一般有两个去向:一是进入生产环节;二是直接因消费而消灭。而林木销售则区别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中其他产品的去向,应当作何解释?
恕在下愚钝,望高手不吝赐教!
回复 10楼 xb0830 的帖子
1、“林业产品是指乔木、灌木和竹类植物,以及天然树脂、天然橡胶。”乔木、灌木是对木本植物进行的分类,既然称“活树”,那么其不是乔木就是灌木,当然是林业产品。
“其他林业产品,是指除上述列举林业产品以外的其他各种林业产品。”“活树”既然属于林业产品,但又不属于上述列举的原木、原竹、天然树脂,当然是“其他林业产品”。
这是一个逻辑推理。
2、“原木”“原竹”是林业产品的主要内容,有必要单独列出,相比而言,将活着的乔木、灌木不进行初加工而直接出售是较少见的行为(大概只有观赏性的如盆栽才会如此)。
3、从立法意图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应该将所有的农业产品都包括在内,而不会有所遗漏。比如《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第一句“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当然包括应该植物、动物本身,也就是说农业产品包括了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的内容。至于这些农业产品是处于生产、销售、流通哪一环节或属于自产者、购买者哪一方拥有都不重要,不是《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要规范的内容。只不过对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这一特殊形式有特殊规定而已。
就做[乔木、树苗也未尝不妥,我觉得:loveliness:
[ 本帖最后由 柳柳柳 于
17:1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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