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有哪些优惠政策

营改增后,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如何享受税收优惠?
  在世界经济全球化的潮流中,通过国际合作,利用国家或地区的劳动力成本差异,是企业实现降低生产成本,增强综合竞争力的有效途径。随着经济全球化发展,离岸外包服务越来越普遍。离岸外包指外包商与其供应商来自不同国家,外包工作跨国完成。商务部服贸司负责人日表示,2015年我国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总体向好,离岸服务外包保持稳步发展,同时“一带一路”沿线市场的重要性显著提高。数据显示,2015年我国企业签订服务外包合同金额1309.3亿美元,执行金额966.9亿美元,分别同比增长22.1%和18.9%。
  离岸外包业务包括离岸服务外包和离岸劳务外包。不同的离岸外包业务适用不同的税收政策。离岸外包业务的快速发展也与政府一系列的扶持政策密不可分,其中,税收政策的扶持作用尤为直接和明显。
  本文只针对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税收政策进行探讨。随着“营改增”试点全面铺开,离岸外包企业的税收政策也越来越优惠,由继续享受流转税环节的免税待遇到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变化。
  盛晖科技有限公司是国内某大型软件开发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3月接受欧洲一家汽车制造厂商JOHNSON公司委托,签订有关人力资源管理和财务管理的软件开发项目,项目金额500万美元。根据合同规定,JOHNSON公司分三次付款,2016年5月付款200万美元,2016年12月支付250万美元,2017年12月项目完成测试验收,支付尾款50万美元。
  盛晖科技有限公司该笔软件开发业务收入适用何种税收政策?
  营改增后,盛晖科技公司的软件开发业务属于现代服务业的信息技术服务,税率6%。再一步分析,盛晖公司接受国外委托开发软件项目,属于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营改增后,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税收优惠政策经过几次修改。
  财税〔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附件3规定:
  自日起至日,试点地区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是指注册在上海的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提供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或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财税〔号文件将免税时间规定到日同时扩大了适用的地区。
  文件规定:自日至日,试点纳税人提供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增值税。上述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是指试点纳税人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提供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或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财税〔号《关于影视等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通知》规定:
  离岸服务外包业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包括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其所涉及的具体业务活动,按照《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财税〔号)相对应的业务活动执行。本通知自日起执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号)第一条第(六)项、《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财税〔号)第七条第(六)项中“发行”,以及第(九)项中“技术转让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和“合同标的物在境内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的规定相应停止执行。
  财税〔2016〕26号文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中也进一步明确了: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综上分析,盛晖科技有限公司该笔软件开发业务收入属于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符合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实行免抵退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向境外单位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新纳入零税率范围的应税服务的,应在申报免抵退税时,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下列资料及原始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1.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所开具的发票(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可,可只提供电子数据,原始凭证留存备查)。
  2.与境外单位签订的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合同。提供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以及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同时提供合同已在商务部“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并审核通过,由该系统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供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的,同时提供合同已在商务部“文化贸易管理系统”中登记并审核通过,由该系统出具的证明文件。
  3.提供电影、电视剧的制作服务的,应提供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影视制作许可证明;提供电影、电视剧的发行服务的,应提供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发行版权证明、发行许可证明。
  4.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技术转让服务的,应提供与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收入相对应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及其数据表。
  5.从与之签订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合同的境外单位取得收入的收款凭证。
  跨国公司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实行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实行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管理的,其成员公司在批准的有效期内,可凭银行出具给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收付)公司符合下列规定的收款凭证,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退(免)税:
  (1)收款凭证上的付款单位须是与成员公司签订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合同的境外单位或合同约定的跨国公司的境外成员企业。
  (2)收款凭证上的收款单位或附言的实际收款人须载明有成员公司的名称。
( 11:14:44) ( 11:13:01) ( 10:37:10) ( 11:34:02)
【消费】提醒:购物要仔细看外包装等中国离岸服务外包面临转型升级
(原标题:中国离岸服务外包面临转型升级)
商务部研究院近日发布报告称,中国正日益成为全球现代服务的重要“智”造中心。2014年,我国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占全球份额已上升至30.2%。不过,与全球排名第一的印度相比仍有不小差距。从月最新数据来看,我国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呈现分化趋势,承接美国的服务外包执行金额同比增长18.1%;承接欧盟的服务外包同比增长12.8%;承接日本的服务外包执行金额下降7.6%。
在安邦咨询研究团队看来,在离岸服务外包方面,国内人力成本不断上涨以及(语言、技术)人才等短板依然是主要制约因素。“十三五”期间,中国离岸服务外包业务转型升级迫在眉睫。
本文来源:四川在线-四川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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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做嘴炮 只管约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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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滨海新区
享受服务外包优惠政策时应关注的操作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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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提出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部分可税前扣除;将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数量从21个增加到31个;实行国际服务外包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
& &   1月16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部分可税前扣除;将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数量从21个增加到31个;实行国际服务外包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企业在享受服务外包优惠政策时,还需把握各税种的操作要点。  (一)货物及劳务税  政策规定  ◆《意见》明确,实行国际服务外包增值税零税率或免税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号)附件3规定,自日至 日,试点纳税人提供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增值税。附件4规定,境内单位和个人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操作要点  免税范围  财税〔号文件规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提供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或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合同认定  应向商务委员会申请离岸服务外包合同认定,主要步骤为:系统注册→录入合同信息→报送相关材料,企业需向商务委员会递交与该离岸服务外包合同相关的材料,如合同文本、与合同执行金额相对应的外汇收汇凭证等→审核确认,商务委员会审核并对该离岸服务外包合同予以确认,出具《离岸服务外包合同认定单》。  备案要求  纳税人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离岸服务外包免征增值税并报送下列材料:备案登记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商务委员会出具的《离岸服务外包合同认定单》、离岸服务外包收入明细表、银行进账单、结汇单、发票等。  纳税人提供免征增值税跨境服务的,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服务免税备案手续并提交以下资料:《跨境应税服务免税备案表》;跨境服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有要求的提交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向境外单位提供跨境服务,应提交服务接受方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注意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9号)规定,纳税人向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不属于跨境服务,应照章征收增值税;纳税人提供跨境服务,除特殊规定外,必须与服务接受方签订跨境服务书面合同,否则,不予免征增值税;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有偿提供跨境服务,该服务的全部收入应从境外取得,否则,不予免征增值税;纳税人提供跨境服务免征增值税的,应单独核算跨境服务的销售额,准确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其免税收入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企业所得税  政策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规定,自日起至日止,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等21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意见》增加至31个,以下简称示范城市)实行以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操作要点  符合条件  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企业的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在示范城市(含所辖区、县、县级市等全部行政区划)内;  企业具有法人资格;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认定管理  示范城市所在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部门会同本级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所辖示范城市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  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向所在示范城市人民政府科技部门提出申请,由示范城市人民政府科技部门会同本级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联合评审并发文认定。认定企业名单应及时报科技部、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及所在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持相关认定文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宜。  跟踪管理  示范城市人民政府科技、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及所在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对经认定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做好跟踪管理,对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的企业,如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及时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随时随地了解最新ICT产业资讯,请扫描二维码,或搜索"chnsourcing",关注中国外包网官方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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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岸服务外包零税率
外购的离岸外包服务能否和出口货物一起享受退税,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提问者:anonymous Jul 21, 2016
您好!一、根据财税〔号,境内单位和个人向境外单位提供下列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一)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二)技术转让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以及合同标的物在境外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三)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包括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其所涉及的具体业务活动,按照《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财税〔号)相对应的业务活动执行。境内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外贸企业将外购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出口的,实行免退税办法;外贸企业直接将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出口的,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实行退(免)税办法的应税服务,如果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出口价格偏高的,有权按照核定的出口价格计算退(免)税;核定的出口价格低于外贸企业购进价格的,低于部分对应的进项税额不予退税,转入成本。二、境内单位和个人按照上述规定办理出口退税时,应提供有效出口凭证和收款凭证。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浙江电子口岸政务咨询平台上提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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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l 21, 2016
点击星星就能打分了.
评价原因:
联系方式: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享受增值税零税率有何限制?
17:24:29 来源: 中国税务报 
自今年5月1日起实行的营改增现已在建筑、房地产、金融、生活服务四大行业全面推开。新发布的2016年《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里规定
来源:中国税务报自今年5月1日起实行的营改增现已在建筑、房地产、金融、生活服务四大行业全面推开。新发布的2016年《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里规定:包括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设计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在内的向境外单位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服务类目都增加了“完全在境外消费”这一限制条件。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完全在境外消费”是指服务的实际接受方在境外,无形资产完全在境外使用且与境内的货物或不动产无关。三个条件必须同时成立,否则即不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不能适用增值税零税率。下面结合三个案例给大家详细讲解:第一种:服务的实际接受方在境外,是指纳税人提供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任何接受方不能位于境内。首先,服务合同必须是和注册在境外的单位或居住在境外的个人签订的,款项、发票的相关信息应当与合同一致;第二,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服务对象不能包含任何境内的单位或个人,包括境外单位在境内成立的分支机构。例如,境内A公司和境外B公司签署协议,约定A公司向B公司及其全球各地分支机构,包括中国大陆的分支机构提供外包离岸服务,由B公司总部付款。虽然合同签署方和资金支付方均位于境外,但是此项服务的实际接受方包含了B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不完全在境外,因此不能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第二种:无形资产完全在境外使用,是指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如果形成无形资产,则无形资产不应当在境内使用。例如境内纳税人为境外单位、个人提供研发服务,形成非专利技术,则对于此项技术,境外单位、个人既不应当直接在境内使用或由分支机构使用,也不应当许可他人在境内使用,否则即不满足“无形资产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条件。有观点认为使用此项无形资产形成的产品或服务在境内销售也属于“在境内使用无形资产”。实则值得商榷,因为解读中只对“无形资产”的使用范围有所限制,但对其形成的产品或服务的销售没有规定。从对纳税人有利的角度解释,使用此项无形资产形成的产品或服务是否在境内销售与形成无形资产的离岸服务是否符合适用增值税零税率不具有相关性。第三种: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或不动产无关,是指服务的标的不能是位于境内的货物或不动产,例如境内纳税人为境外单位、个人出口到中国境内的货物提供检验服务,或为境外单位、个人位于中国境内的不动产提供设计服务,均不能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如果服务的标的是位于境内的无形资产,例如为境外单位、个人拥有的境内自然资源使用权提供评估、勘查服务,是否不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可以比照不动产处理,即为境内无形资产提供的离岸外包服务不适用增值税零税率。但是目前缺乏有关规定或解释,尚待国家财政和税务部门进一步明确。
本文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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