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调解协议签字完字但不服的怎么办

篇一:公安局调解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案情介绍:
日原告张甲之父张乙到第三人刘屯村村民刘丁家讨要卖猪款,因故二人发生纠纷张乙在刘丁家服毒身亡,原告方拒不拉走尸体,在路边停放多日严重影响了群众生活,刘屯村委会要求某公安局对此事进行调解处理,在处理时被告某公安局未通知原告参加调解,仅有张丙(系原告之堂兄)、刘丁参与(张丙也未有原告授权委托),被告便于日与张丙达成调解协议,由刘丁支付张乙费用3000元整。签定协议时,第三人张丙要求被告在协议上注明3000元钱只是保证撤走尸体的费用,并保证其其他民事权益的起诉权,而被告未注明,张丙不同意在协议上签字,被告称若不签收,以后打官司不给原告出示证据材料,张丙被迫签收协议,并领取了3000元钱,第三人刘丁已按协议内容主动履行完毕。原告曾以人身伤害赔偿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未予立案,原告遂于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某公安局作出的调解协议。
分歧意见:就本案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及应如何处理,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不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法院应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理由:行政机关居间对公民的民事权益争议所作出的调解,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不能作为行政案件受理。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第(3)项规定,调解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法院应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调解协议。理由:本案被告公安局以职权之便,借调解之名不尊重当事人的意志进行调解,该行为在事实上不属于调解行为,而是借调解之名违背当事人意志的行政命令,当事人对这种行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在未有原告授权委托的情况下,被告只通知张丙参加并与之达成调解协议,违背了原告的意志,其调解行为不合法,应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调解协议。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被告某公安局有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的职能,原告方拒不拉走尸体,尸体在路边停放多日影响了群众生活,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被告公安局有权强制原告将尸体拉走,但被告利用职权,在调解过程中强迫张丙接受此协议,被告的强制调解行为是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对这种行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另外从本案的起诉条件看,符合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原告只要认为公安机关进行违法强制调解,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条第(3)项所指的“调解行为”与原告所诉的“强制调解”有本质区别。所谓调解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管理的过程中,对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在尊重当事人各方意志基础上所作的一种处理,调解行为是否产生法律效力,取决于当事人各方的意志,而不是行政机关的单方意志,当事人如果对调解行为持有异议,完全可以拒绝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没有必要通过行政诉讼程序解决。强制调解是行政机关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迫当事人接受其意志的一种滥用职权的行为,它违背了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实质上是违背当事人意志的行政命令,这种调解是无效的,应当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其次,强制调解是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这种行为符合以下特征:一是有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如一方当事人本来不应赔偿或应该少赔偿,而行政机关依行政强制调解措施使其赔偿或多赔偿,这就是损害的事实。二是损害的事实是行政行为造成的。没有强制调解就不会发生这种损害的事实,损害事实与行政行为有因果关系,就是因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偏袒一方强制调解,使一方当事人得到利益而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受到损害。三是行政机关有过错。这里的过错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其调解活动造成损害结果所持的一种心理状态,它包括故意或过失。一般说来,强行调解是主持人故意行为造成的,因其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某种损害结果,却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四是致害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
再次,将强制调解行为纳入司法审查范围,有利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强制调解是在行政机关威慑下进行的,是一种滥用职权的行政行为,它不仅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而且也损害了行政机关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进而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如果不纳入司法审查,就会使这种行为逃避法律的监督,公民的合法权益就得不到有力保护。篇二:对公安派出所刑事和解的检察监督 龙源期刊网 .cn 对公安派出所刑事和解的检察监督 作者:曾于生 钱国 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4年第08期 [基本案情]日,王某与赵某因赵某家房屋翻建影响了王某家采光发生争执并互殴,造成赵某轻伤。二人所在镇公安派出所民警接到举报后,在了解案发原因的基础上组织双方调解,由于赵某提出的赔偿数额巨大,一直未能达成和解。后因办案民警告之王某如不按照赵某提出的金额赔偿,将对其刑事拘留并移送法院审判。王某被迫按要求赔偿,并被处以治安拘留5天。 一、公安派出所刑事和解工作存在的问题 公安派出所在办理轻微刑事案件中突出刑事和解工作,在化解矛盾纠纷、修复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起步较晚,缺乏系统性的指导,实践中公安派出所存在如下问题亟需解决。 (一)违背当事人意愿,强迫进行和解 侦查人员或当事人出于某种目的,违背另一当事人的意愿,强迫进行和解,表面上是“和谐”了,实际上加深了彼此的仇恨。具体表现为:有的加害人为免于或减轻刑事处罚,利用自身的关系网结交侦查人员,强迫达成和解;有的被害人为获取更多的利益,也会千方百计拉关系,通过侦查人员向加害人施加压力,加害人出于对刑罚的恐惧,达成的赔偿远远超出正常范围;有的侦查人员基于办案指标等功利性目的,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双方当事人进行强制和解。在王某故意伤害案中,由于是强制和解,造成王某不服而上访,未能达到刑事和解的实际效果,反而产生了负面影响。 (二)公安派出所“刑行交叉”,存在以罚代刑等不当执法行为 一是应立案追究刑事责任的轻微刑事案件,因达成和解协议而未予立案,而是转为治安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因我国公安机关同时具备行政执法和刑事侦查的二元权力结构模式,治安调解与刑事和解的边界模糊、职能相混淆,公安派出所逃避刑事诉讼程序将应当立案的刑事案件作为治安案件处理,未予刑事立案。王某故意伤害案中,公安派出所未对该案刑事立案,最后因双方和解,对王某仅作出治安处罚,属于不恰当的执法行为。 二是已立案的轻微刑事案件,却以已和解为由擅自作出撤案决定。经调查,公安派出所对已立案且达成刑事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绝大多数是以此种形式作出处理,依据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程序规定》第183条第2款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应当撤销案件”。笔者认为,以此作为公安派出所刑事和解案件撤案的法律依据是不正确的。主要原因:第一,刑事和解的前提是加害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并自愿认罪,并不是不构成篇三:调解协议书(共9篇) 篇一: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 甲方:陈士祥,身份证号: 乙方:李东,身份证号: 经双方协商一致,甲方于乙方就日晚,甲方等人砸毁乙方别克轿车一辆,致乙方经济受损赔偿事宜,本着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甲方代理人:乙方: 时间:时间: 证明人: 时间: 篇二:调解协议书(范本) 调解协议书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
身份证号码: 经双方协商一致,现甲方与乙方就 赔偿事宜,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四、甲方履行赔偿义务后,甲乙双方之间不再有任何相关此事的权利、义务。
七、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见证方执一份。 甲方:(签字)
年 月日 乙方:(签字)
年 月日 见证方:(签字)年 月日 篇三:打架调解协议书 调 解 协 议 书 甲方: 张三丰身份证号码: 乙方:
灭绝师太身份证号码: 经双方协商一致,现 (甲方)与 (乙方)就日在车间打架至乙方受伤赔偿事宜,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四、甲方履行赔偿义务后,就此事处理即告终结,甲乙双方之间不再有任何权利、义务。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见证人: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篇四:打架调解协议书 (2) 调 解 协 议 书 甲方:xxxxx
法定监护人:xxxxx 乙方:xxxxx
法定监护人:xxxxx xxxxx
法定监护人:xxxxx 玉溪工业财贸学校 经双方协商一致,现 (甲方)与 (乙方)就 日在学校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经地方公安派出所及校方多次调解,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四、甲方履行赔偿义务后,就此事处理即告终结,甲乙双方之间不再有任何权利、义务。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见证人: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篇五:打架调解协议书 xx公司 调 解 协 议 书 甲方: 职务:身份证号码: 乙方: 职务:身份证号码: 纠纷简要情况: 2014年x月2x日16:30左右,甲方与乙方因电梯延时问题发生争执而动
通过书面报告和多方取证调查、对当事人进行问话等渠道,了解事实真相, 并经公司领导调解,双方互相向对方认错,并于2014年x月2x日自愿达成如 下协议: 一、双方承认各有不对的地方,自我批评和检讨,认清此事对公司造成极为 恶劣的不良影响,也违反了公司向来强调的核心价值观中的团结理念,自愿接受
公司的规章制度处理,打架者按照《员工守则》第二十二条 “不准打架”的规 二、双方承诺此纠纷事件到此终结,甲方承担乙方检查治疗费用及误工费共
理由对彼此提出其他任何要求和再起争端,更加不得利用社会关系对双方和相关 三、双方承诺今后将以公司大局为重,相互尊重团结友爱,双方应注重工作
四、本调解书内容甲乙双方已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明白违反本 五、本调解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本调解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和调 解员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双方当事人各应以此为据,全面切实履行本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调解员:年月日年月日
年月日 篇六:打架斗殴调解协议书 打架斗殴调解协议书 甲方: 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双方协商一致,现 (甲方)与 (乙方)就在___________________打架至乙方受伤赔偿事宜,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愿一次性赔偿给乙方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
四、甲方履行赔偿义务后,就此事处理即告终结,甲乙双方之间不再有任何权利、义务。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见证人: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篇七:打架调解协议书 打 架 调 解 协 议 书 经双方协商一致,现 (甲方)与 (乙方)就日晚自习后打架至乙方受伤赔偿事宜,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三、甲方履行赔偿义务后,就此事处理即告终结,甲乙双方之间不再有任何权利、义务。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见证人: 日 篇八: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 协议人:,男,汉族,日生人,现住河北省兴隆县 (以下简称甲方)
协议人:,男,汉族,日生人,现住天津市蓟县 (以下简称甲方) 协议人:,男,汉族,日生人,现住天津市渔阳镇 (以下简称甲方) 协议人: ,男,汉族,日生人,现住天津市蓟县时代花园小区(以下简称甲方) 协议人: ,男,汉族,1987年
日生人,现住天津市蓟县 (以下简称乙方)甲乙双方在 年
日晚时左右在 因琐事发生打架,在双方争执过程中将 头顶左侧、左小臂处造成伤害,经法医鉴定乙方所受伤情已构成轻伤,为此乙方共在蓟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
天,开支医药费
元,经甲乙双方协商就此事达成如下赔偿协议:
甲方: 乙方: 年
日 见证人: 年
日 篇九:打架调解协议书 调 解 协 议 书 甲方:张明,男,茌平县菜屯镇老小村身份证号:222753 乙方:赵文强,男,东昌府区郑家镇于家村
身份证号: 经双方协商一致,现 (甲方)与 (乙方)就日在郑家镇于 家村打架至乙方受伤赔偿事宜,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
下协议: 一、甲方愿一次性赔偿给乙方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抚慰金
二、上述费用支付给乙方后,由乙方自行安排处理,其安排处理的方式及后果
三、甲方 履行赔偿义务后,乙方 保证就此事不再以任何形式和任何理由向甲
四、甲方履行赔偿义务后,就此事处理即告终结,乙方自愿放弃追究甲方及涉 案人员的刑事责任。
五、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之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公平、合
六、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已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明白违反本协议
九、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本协议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聊城 市东昌府区郑家法律服务所留档一份,经双方签字或捺指印后生效,双方当事人各相关热词搜索:免费发布咨询,坐等律师在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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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签收离婚调解书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在离婚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由人民法判决。对判决不服的可上诉。1、离婚调解达成协议,双方当事人签字,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到离婚调解书后,即具有法律效力。2、离婚调解书送达前,男女任何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人民法院判决后不服的,可以上诉。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节选)第九十七条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第九十九条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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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离婚调解书上签了字,可以反悔吗在法庭,我侄在离婚调解书上签了字,在送达前可以反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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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调解未达成协议书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所以一般情况下你是可以反悔的。但是,如果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该民事案件,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自双方签名或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不可以反悔。调解协议生效后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持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
离婚调解书,双方已经签了离婚调解协议书,我也已经签收了调解书,,实际根本没欠他什么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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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的离婚调解协议书是不是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的呢?如果是的话调解书生效的话,你们就已解除来婚姻。如果你并无欠对方钱的话,无须签欠钱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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