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股权转让股权变更一定要去地税安置职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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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好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需要重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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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对国有股权转让问题要从理论上予以明确。关于国有经济向民营化发展的方向,理论界经过长期的探索,已经达成一致的看法,而实践中从1998年开始已经进行大规模的国有企业的改组和产权变动,国有经济从竞争领域中退出来也已经运作了几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民营化是一种正常有效的经济制度,并形成很好的市场环境,以保证国有股权转让的顺利实施,目前允许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给民营企业以及国外投资者也是这一理论的结果。从世界各国国有企业私有化的历史来看:西方国家在上世纪30年代的经济危机以后,在凯恩斯关于对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的观点的指引下,经历了大规模的建立国有企业的时代,但到了上世纪70年代,西方国有企业出现大面积亏损,导致经济停滞不前,生产率下降,失业人口增加。80年代初期,英国首先掀起了私有化的改革,继之,私有化浪潮在世界范围内涌起。理论和实践都证明市场经济相对而言是最有效率的经济,而产权明确、代理关系清楚,具有市场竞争力的企业才是我们需要的企业,纵观上世纪后二十年的西方国家和转轨经济国家的私有化过程,他们成功的经验和失败的教训,都是我们可以学习和避免的,目前对国有股权转让态度是明确的,主要问题是转让的速度有多快,如何转让,转让给谁,如何定价、转让后的资金如何使用以及是否能保证国有股转让的透明和社会公正等。
  (二)要从制度上保证国有股权转让过程中帮助企业建立合适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上市公司的经营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俄罗斯和捷克的转轨经济中,国有企业民营化导致企业竞争能力弱化已有深刻的教训。俄国在私有化过程中,将企业内部的股权用证券化的方式平均分配给企业职工,原企业的控制人大量收购公司股票,结果形成&内部人控制&的局面,这种在私有化过程中没有帮助企业建立合理的法人治理结构,致使内部人掏空公司的情况出现较多,对俄罗斯改革后的经济发展造成很大的影响。而两德合并时,西德帮助东德所进行的国有资产私有化的过程是值得借鉴的,其主要经验:一是成立托管局,托管东德的所有国有资产,统一进行国有企业的私有化,二是私有化过程中对不同的企业采取不同的方式,并注入资金帮助企业重整;三是在私有化过程中,注重引入战略投资者和境外投资者,帮助企业建立合理的法人治理结构,使企业在市场环境中具有生存能力和竞争能力;四是托管局在完成私有化的使命以后解散,不再管理企业,使企业成为市场化环境中的企业。这给我们的启示是,在我国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过程中,政府管理部门对国有股权转让的目标定位应建立多元化的价值评估体系,不仅国有股权转让过程中实现利润最大化,最重要的是要帮助公司建立有一定竞争能力的公司治理结构,形成具有市场竞争能力的企业,要加大对收购人的资质考察,使股权转让后的企业能够获得新的发展空间,并适应市场化的经营。
  (三)对国有股转让问题要进行通盘考虑,制定完善的体系。目前国有股的管理机构和管理框架已明确,今年3月份出台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条例》对国有股的管理作出了更加明确的说明,其中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其中,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报本级政府批准。&暂行条例明确了国家统一管理、分级产权,让地方政府和地方国资委有转让国有股权更大的自主性和灵活性。但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转让,国资委已下文明确,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全部报国资委批准,金融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由国家财政部审核,此外2002年11月,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和国家经贸委联合发布《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明确可以向外商转让国有股和法人股,并对外商的资质和投资行为做了规范。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涉及到多方面、多角度,要搞好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管理部门要细化有关股权转让的具体规则,简化国有股转让报批程序,制定国有股权转让的详细条例,对涉及国家命脉的产业和一般竞争性产业的股权转让要区别对待,并通过对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进行分类管理,重点监控。
  (四)建立透明的信息披露机制,增加国有股权转让的透明度。要进一步建立市场化的定价机制。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多数都是协议转让,也有经司法诉讼后的拍卖也都是在私下进行充分议价的结果,这样的股权购买者和协议定价机制存在信息不对称性的问题。因此,我们认为,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尤其涉及国有股权转为非国有性质,一律在市场披露信息征求购买者,并在市场上公开竞价。从理论上来看,价格是一种市场发现功能,价格是对价值的反映,价格由市场决定,由产权交易中心挂牌也是一种市场化的方法。
  (五)国有股转让和减持的基本原则,是促进经济增长,保证社会公平。在国有股权转让的推动过程中,应遵循市场化、规范化、透明化的原则,防止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侵害。其一,国有股权转让的资金收入的金额以及使用,应公开透明向社会公告,并制定相关使用、监督的办法,防止国有资产出卖以后,资金不知去向,应将国有股权转让的资金收入进行统一的管理和使用。其二,是国有上市公司转让国有股权后,原国有企业的人员安置和补偿,不能将原国有企业的职工全部推向社会;要对下岗职工进行合理的补偿。其三是要不断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制,为国有股权的转让和国有资产民营化做好后续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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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京公网安备53 有限公司顾股权转让及职工安置问题如何解决-找法网()
有限公司顾股权转让及职工安置问题如何解决
因公司经营困难导致公司股权转让后,职工有无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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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this.value=this.value.substr(0,5)};this.value=this.value.replace(/[^\d]/g,'');">国有股权转让职工安置方案编制律师实务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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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股权转让职工安置方案编制律师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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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喜欢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职工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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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企业改制仍为国有控股的,原则上劳动合同继续履行,不支付经济补偿  随着国有经济布局和经济结构调整,国有企业的资产重组有进有退,涉及的重组形式多种多样,既包括通过股权转让、增资扩股引入非国有资本以及解散清算等关停并转方式,也包括整体上市、上市公司收购、重大资产重组等国有资本化证券化行为。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职工安置是改制的重点和难点之一,直接关系到改制是否能够顺利、成功地进行。  独特性  国有企业改制与非国有企业股权转让相比,在职工安置方面存在重大的区别,其独特性表现为如下两个方面:  ——国有产权转让与职工安置补偿之间的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换言之,股权转让或者股东变更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不需要对劳动者进行任何补偿。  企业产权转让的实质通常是股权转让,如果不考虑国有企业的性质,根据《劳动合同法》的上述规定,改制企业不需要对劳动者进行任何补偿。但是,由于国有企业的特殊性质及其历史原因,如果转让国有企业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则需要对职工的国企工龄进行买断,向其支付安置补偿费用。  ——职工安置补偿费用的承担方式  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财企[号《通知》”)规定,企业重组过程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给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的经济补偿,以及为移交社会保障机构管理的职工一次性缴付的社会保险费,按照《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第六十条规定执行,其中产权转让的按财企[号《通知》第七条规定执行。  《企业财务通则》第六十条规定,企业解除职工劳动关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或者安置费,由企业承担。  但是,产权转让过程中产生的安置补偿费用的承担不适用《企业财务通则》第六十条规定,应特别适用财企[号《通知》第七条规定,即企业重组涉及产权转让的,应当支付、缴付或者预提的各项职工安置费用,在资产评估之前不得从拟转让的净资产中扣除,也不得从转让价款中直接抵扣,应当从产权转让收入中优先支付。对已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预提的职工安置费用余额,在资产评估之前应当调增拟转让的净资产。  判断标准  国有企业改制包括将国有独资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或者将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改制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者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者将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制为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以及上海市国资委《关于本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的意见(试行)》的规定,国有企业改制仍为国有控股的,原则上劳动合同继续履行,不支付经济补偿。  转让国有企业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对职工进行安置补偿,并附送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职工安置方案的决议。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的规定,职工安置方案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的人员状况及分流安置意见;职工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及重新签订办法;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支付办法;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拖欠职工的工资等债务和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处理办法等。  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的劳动关系处置中,职工安置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方式:  ——由改制后企业继续履行与职工的劳动合同,无需向职工支付安置补偿费用;  ——由改制企业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并支付安置补偿费用,职工不再留在改制后企业继续工作;  ——改制企业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并支付安置补偿费用,职工与改制后企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继续留在改制后企业工作;  职工安置方案根据不同的改制方式和不同职工的状况确定,考虑的因素包括是否属于国有企业、是否失去控股权、历史上是否安置过、产权交易所/产权经纪公司的态度以及职工的态度等。实践中,有些国有企业建立托管平台,将一些不宜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进行托管,例如工伤职工、退养人员,经与该部分职工协商,将其劳动关系转移至托管平台,不纳入安置范围。  计算标准  国有企业改制涉及职工安置补偿费用的计算主要依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经济补偿的相关规定。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经济补偿中涉及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国有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人,享受如下个人所得税的优惠:  (1)对国有企业职工,因企业宣告破产,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人,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2)国有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人,在当地上年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数额内,可免征个人所得税。超出部分,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程序  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的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企业方可实施改制。  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召开主要适用《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和《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等规定。  职工人数在一百人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人数不足一百人的企事业单位一般召开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须有全体职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事项,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并须获得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通过。上海原本律师事务所 林则达 来源:上海国资......  查看全文需要数据库浏览权限,请登录后浏览。  400-668-6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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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股权转让职工安置方案编制律师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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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股权转让职工安置方案编制律师实务一、劳动关系的调整&&& 国有股权转让导致国有股不绝对控股或不参股时,目标公司应当与公司中具备国有职工身份的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计算经济补偿金或安置费,置换职工的国有职工身份。同时与继续在公司就业的原具备国有职工身份的职工,重新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其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的职工,合同期限签订到法定退休年龄。二、有关职工安置问题的尽职调查律师协助国有股权持有单位或目标公司编制有关职工安置方案以前应尽可能要求进行有关职工问题的尽职调查。1、律师在对目标公司提供的职工基本情况的尽职调查中,应具体了解下列内容:&   ①职工人数、职工参加工作时间以及在目标公司连续工作时间、工资以及职务、职位的基本情况;&   ②不在岗(包括内退、借调、留职停薪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分流的)职工的基本情况;&   ③目标公司与职工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违反法律规定的内容或条款;&   ④目标公司是否存在拖欠职工工资或欠缴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的情况;&   ⑤职工工伤及职业病情况;&   ⑥职工与目标公司之间是否有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仲裁或诉讼;&   ⑦国有股权转让后有可能受到影响或发生变更的有关福利制度;&   ⑧目标公司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是否符合劳动法的有关规定。2、律师应当了解目标公司准备采取何种方式安置职工。如转让方希望通过一次性补偿置换职工的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身份,律师在进行尽职调查时,应要求改制企业整理并列明全体职工的基本情况,特别是职工在改制企业连续工作时间的情况,以便下一步测算职工安置费用。&3、律师在尽职调查时应注意搜集和研究目标公司原有的政策文件和规章制度;查阅职工(代表)大会的会议记录及决议;审阅集体合同、劳动合同以及相关协议的样本;审阅已有或正在进行的劳动争议纠纷调解、仲裁或诉讼文件,并要求目标公司提供职工基本情况以及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情况的说明。&三、职工安置方案的编制律师应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帮助目标公司起草职工安置方案。职工安置方案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①制定职工安置方案的指导思想、原则和政策依据;&   ②公司的人员状况及分流安置意见;&   ③职工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及重新签订办法;&   ④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支付办法;&   ⑤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情况;&   ⑥拖欠职工的工资、集资款等债务和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处理办法等。四、劳动合同关系调整基准日的确定&&& 国有股权转让导致国有股不绝对控股或不参股时,以国有资产处置方案批准日为转换劳动关系的基准日。五、补偿金和安置付费的计算㈠经济补偿金的计算&&& 1、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12个月的平均工资。其中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平均工资计发;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不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3倍标准计发。2、工作年限计算标准职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区分以下情况分别计算:⑴特殊工种职工的折算工龄不作为计发经济补偿金年限;⑵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全民所有制固定工应为连续工龄扣除不在岗工作年限;⑶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招收的职工应为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扣除不在岗工作年限;⑷退役军人入伍前的工龄、军龄和待分配时间应合并计算为在本单位工作年限;⑸其他从国有单位调入的职工,没有享受过经济补偿金或安置费的,其在国有单位的工龄可计入本单位工作年限;⑹由个人自愿造成的不在岗年限视为不在岗年限;⑺对分流到国有法人绝对控股的目标公司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对符合支付经济补偿金条件的,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年限应当将职工在原主体企业的工作年限与到目标公司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㈡安置费的计算1、适用范围国有股权转让后国有股不绝对控股或不参股时,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原企业固定工,解除劳动合同时,选择自谋职业的,享受一次性安置费政策。自谋职业的职工视同在业人员,不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2、计算标准因各地经济差异,各省市的标准也略有不同。3、特殊人员安置办法⑴内部退养职工的安置国有股权转让后国有股不绝对控股或不参股时,由目标公司与职工协商一致,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含5年)或男职工工龄已满35年、女职工工龄已满30年的职工可实行企业内部退养。内部退养职工的有关费用按下列办法计算:①退养期间的基本生活费标准,可按转让前企业实际执行的标准执行,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②企业负担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费部分,企业应按国家规定的基数和统筹费率及职工的原缴费工资标准计算到退休年龄;③可将内退人员的企业缴费部分随在职人员一并缴纳社会保险机构,具备条件的也可在改制时将上述费用一次性缴纳社会保险机构。⑵工伤和职业病患者人员的安置国有股权转让后国有股不绝对控股或不参股时,对转让前未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的工伤残人员,转让时应当首先结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抚恤金可按现行规定的标准计算10年,医疗费用按企业工伤残人员前三年实际发生的平均数计算10年,由目标公司用于支付实行工伤统筹前的个人费用和加入统筹应缴纳的费用。7―10级工伤残人员本人要求自谋职业的,除计发其经济补偿金或一次性安置费外,还应按工伤保险规定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⑶精神病患者的安置生活费,按转让前企业实际支付的标准计算相关费用到退休年龄。⑷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统筹人员的安置国有股权转让后国有股不绝对控股或不参股时,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的,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同时终止原劳保医疗制度。4、职工安置费用的资金来源来源包括:①股权转让收入;②目标公司占用的国有划拨土地转为出让用地的国有土地收益;③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5、应当提取或支付的费用国有股权转让后国有股不绝对控股或不参股时,应根据改制企业的具体情况提取或支付下列费用:①解除劳动关系职工的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②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医疗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用于生产经营的集资款、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等费用;③改制前企业欠缴的职工基本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费;④改制前未参加医疗保险统筹的离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统筹费;⑤实行内部退养职工的基本生活费和到退休前的医疗保险统筹费;⑥企业按规定及时负担的离退休人员自改制基准日至70周岁前和内部退养职工自法定退休年龄至70周岁前的社会统筹外费用;⑦因工伤残人员、职业病患者、精神病患者的有关费用;⑧职工遗属补助费。6、职工安置费的支付方式与管理⑴解除劳动合同后自谋职业的职工①对解除劳动合同后自谋职业的职工,改制企业应以现金方式支付一次性安置费,不再享受失业保险;②对解除劳动合同后没有与改制后的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享受失业保险的职工,改制企业应以现金支付经济补偿金。⑵留用到改制后新企业的职工安置费用对留用到改制后新企业的职工,其调整劳动关系中的职工安置费用,可以资产方式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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