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与权益工具的会计处理主讲老师 姬金玲一,概述什么是金融工具

2015注会会计基础知识点学习:知识点:权益工具和金融负债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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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适用于经相关监管部门批准,企业发行的优先股、永续债(例如长期限含权中期票据)、认股权、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
  (一)总体要求
企业应当按照金融工具准则的规定,企业发行金融工具,应当按照该金融工具的合同条款及其所反映的经济实质而非法律形式,结合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定义,在初始确认时将该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分类为金融资产、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
1.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定义
(1)金融负债,是指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负债:
①向其他方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例如银行借款、应付债券
②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例如公司发行以自身普通股为标的看涨期权,且期权将以现金净额结算。
③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合同,且企业根据该合同将交付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例如公司发行以自身普通股为标的看涨期权,且期期权将以普通股净额结算。
④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合同,但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衍生工具合同除外。
  (2)权益工具,是指能证明拥有某个企业在扣除所有负债后的资产中剩余权益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发行方应当将发行的金融工具分类为权益工具:
①该金融工具不包括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给其他方,或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例如发行股票。
②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结算该金融工具的,如该金融工具为非衍生工具,不包括交付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合同义务;如为衍生工具,企业只能通过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结算该金融工具。例如认购权证。
  2.区分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需考虑的因素
(1)合同所反映的经济实质。在判断一项金融工具是否应划分为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时,应当以相关合同条款及其所反映的经济实质而非仅以法律形式为依据。对金融工具合同所反映经济实质的评估应基于合同的具体条款,合同条款以外的因素一般不予考虑。
(2)工具的特征。有些金融工具可能既有权益工具的特征,又有金融负债的特征。例如,企业发行的某些优先股。因此,企业应当全面细致地分析此类金融工具各组成部分的合同条款,以确定其显示的是金融负债还是权益工具的特征,并进行整体评估,以判定整个工具应划分为金融负债、权益工具,还是既包括金融负债成分又包括权益工具成分的复合金融工具。
  (二)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区分的基本原则
1.是否存在无条件地避免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1)如果企业不能无条件地避免以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来履行一项合同义务,则该合同义务符合金融负债的定义。实务中,常见的该类合同义务情形包括:
①不能无条件地避免的赎回,即金融工具发行方不能无条件地避免赎回此金融工具。
如果一项合同使发行方承担了以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回购自身权益工具的义务,即使发行方的回购义务取决于合同对手方是否行使回售权,发行方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将该义务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其金额等于回购所需支付金额的现值。(如远期回购价格的现值、期权行权价格的现值或其他回售金额的现值)
  如果发行方最终无须以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回购自身权益工具,应当在合同对手方回售权到期时将该项金融负债按照账面价值重分类为权益工具。
②强制付息,即金融工具发行方被要求强制支付利息。
【思考问题】一项以面值l亿元发行的优先股要求每年按6%的股息率支付优先股股息,则发行方承担了支付未来每年6%股息的合同义务,应当就该强制付息的合同义务确认金融负债。
【思考问题】企业发行的一项永续债,无固定还款期限且不可赎回、每年按8%的利率强制付息。尽管该项工具的期限永续且不可赎回,但由于企业承担了以利息形式永续支付现金的合同义务,因此符合金融负债的定义。
  (2)如果企业能够无条件地避免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例如能够根据相应的议事机制自主决定是否支付股息(即无支付股息的义务),同时所发行的金融工具没有到期日且持有方没有回售权、或虽有固定期限但发行方有权无限期递延(即无支付本金的义务),则此类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结算条款不构成金融负债。如果发放股利由发行方根据相应的议事机制自主决定,则股利是累积股利还是非累积股利本身均不会影响该金融工具被分类为权益工具。
实务中,优先股等金融工具发行时还可能会附有与普通股股利支付相联结的合同条款。这类工具常见的联结条款包括&股利制动机制&、&股利推动机制&等。&股利制动机制&的合同条款要求企业如果不宣派或支付优先股等金融工具的股利,则其也不能宣派或支付普通股股利。&股利推动机制&的合同条款要求企业如果宣派或支付普通股股利,则其也需宣派或支付优先股等金融工具的股利。如果优先股等金融工具所联结的是诸如普通股的股利,发行方根据相应的议事机制能够自主决定普通股股利的支付,则&股利制动机制&及&股利推动机制&本身均不会导致相关金融工具被分类为一项金融负债。
  【例10&1】甲公司发行了一项年利率为8%、无固定还款期限、可自主决定是否支付利息的不可累积永续债,其他合同条款如下(假定没有其他条款导致该工具分类为金融负债):
①该永续债嵌入了一项看涨期权,允许甲公司在发行第5年及之后以面值回购该永续债。
②如果甲公司在第5年末没有回购该永续债,则之后的票息率增加至12%。〔通常称为、&票息递增&特征〕。
③该永续债票息在甲公司向其普通股股东支付股利时必须支付(即&股利推动机制&)。
假设:甲公司根据相应的议事机制能够自主决定普通股股利的支付;该公司发行该永续债之前多年来均支付普通股股利。
本例中,尽管甲公司多年来均支付普通股股利,但由于甲公司能够根据相应的议事机制自主决定普通股股利的支付,并进而影响永续债利息的支付,对甲公司而言,该永续债并未形成支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尽管甲公司有可能在第5年末行使其回购权,但是甲公司并没有回购的合同义务,因此该永续债应整体被分类为权益工具。
  2.是否通过交付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结算
如果一项金融工具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企业需要考虑用于结算该工具的自身权益工具,8替代品,还是为了使该工具持有方享有在发行方扣除所有负债后的资产中的剩余权益。如果是前者,该工具是发行方的金融负债;如果是后者,该工具是发行方的权益工具。因此,对于以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结算的金融工具,其分类需要考虑所交付的自身权益工具的数量是可变的还是固定的。
对于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结算的金融工具的分类,应当区分衍生工具还是非衍生工具。
【思考问题】甲公司发行了一项无固定期限、能够自主决定支付本息的可转换优先股。按相关合同规定,甲公司将在第五年末将发行的该工具强制转换为可变数量的普通股。该可转换优先股是一项非衍生工具。
【思考问题】甲公司发行一项五年期分期付息到期还本,同时到期可转换为甲公司普通股的可转换债券。该可转换债券中嵌入的转换权是一项衍生工具。
  (1)基于自身权益工具的非衍生工具。
对于非衍生工具,如果发行方未来有义务交付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则该非衍生工具是金融负债;否则,该非衍生工具是权益工具。
如果将交付的企业自身权益工具数量是变化的,使得将交付的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数量乘以其结算时的公允价值恰好等于合同义务的金额,则无论该合同义务的金额是固定的,还是完全或部分地基于除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市场价格以外变量的变动而变化,该合同应当分类为金融负债。
  【例10-2】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合同约定,甲公司以100万元等值的自身权益工具偿还所欠乙公司债务。
本例中,甲公司需偿还的负债金额100万元是固定的,但甲公司需交付的自身权益工具的数量随着其权益工具市场价格的变动而变动。交付的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数量A&其结算时的公允价值10元/股=等于合同义务的金额100在这种情况下,甲公司发行的该金融工具应当划分为金融负债。
交付的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数量A=100万元/10=10万股;
  【例10-3】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合同约定,甲公司以100盎司黄金等值的自身权益工具偿还所欠乙公司债务。
本例中,甲公司需偿还的负债金额随黄金价格变动而变动,同时,甲公司需交付的自身权益工具的数量随着其权益工具市场价格的变动而变动。在这种情况下,该金融工具应当划分为金融负债。
  【例10-4】甲公司发行了名义金额人民币100元的优先股,合同条款规定甲公司在3年后将优先股强制转换为普通股,转股价格为转股日前一工作日的该普通股市价。
本例中,转股价格是变动的,未来须交付的普通股数量是可变的,实质可视作甲公司将在3年后使用自身普通股并按其市价履行支付优先股每股人民币100元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该强制可转换优先股整体是一项金融负债。
【结论】在上述3个例子中,虽然企业通过交付自身权益工具来结算合同义务,该合同仍属于一项金融负债,而并非企业的权益工具,因为企业以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作为合同结算方式,该合同不能证明持有方享有发行方在扣除所有负债后的资产中的剩余权益。
  (2)基于自身权益工具的衍生工具。
对于衍生工具,如果发行方只能通过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进行结算(即&固定换固定&),则该衍生工具是权益工具;如果发行方以固定数量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可变金额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或以可变数量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或以可变数量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可变金额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则该衍生工具应当确认为衍生金融负债或衍生金融资产。因此,除非满足&固定换固定&条件,否则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工具应分类为衍生金融负债或衍生金融资产。
  【思考问题】发行在外的股票期权赋予了工具持有方以固定价格购买固定数量的企业股票的权利。该合同的公允价值可能会随着股票价格以及市场利率的波动而变动。但是,只要该合同的公允价值变动不影响结算时发行方可收取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金额,也不影响需交付的权益工具的数量,则发行方应将该股票期权作为一项权益工具处理。
运用上述&固定换固定&原则来判断会计分类的金融工具常见于可转换债券,具备转股条款的永续债、优先股等。
  【例10&5】甲公司于2&13年2月1日向乙公司发行以自身普通股为标的看涨期权。根据该期权合同,如果乙公司行权(行权价为102元),乙公司有权以每股102元的价格从甲公司购人普通股1000股。其他有关资料如下:
(1)合同签订日2&13年2月1日
(2)行权日(欧式期权)2&14年1月31日
(3)2&13年2月1日每股市价100元
(4)2&13年12月31日每股市价104元
(5)2&14年1月31日每股市价104元
(6)2&14年1月31日应支付的固定行权价格102元
(7)期权合同中的普通股数量1000股
(8)2&13年2月1日期权的公允价值5000元
(9)2&13年12月31日期权的公允价值3000元
(10)2&14年1月31日期权的公允价值2000元
  情形1:期权将以现金净额结算
分析:甲公司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交换金融资产,不属于权益工具,而属于金融负债。
甲公司:2&14年1月31日,假设以现金总额方式结算,应向乙公司支付相当于本公司普通股1000股市值的金额,即=&14年1月31日每股市价)=104000(元)的金额。
乙公司:同日,假设以现金总额方式结算,应向甲公司支付1000股&102(行权价为102元)=102000(元)。
甲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①2&13年2月1日,确认发行的看涨期权:(资料8)
借:银行存款           5000
贷:衍生工具&&看涨期权      5000
&衍生工具&属于共同类科目,如果余额在借方就表示资产,期末余额在贷方就表示负债。因此衍生工具不属于权益工具,应该按公允价值进行计量。
②2&13年12月31日,确认期权公允价值减少:(资料9)
借:衍生工具&&看涨期权     200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2000
③2&14年1月31日,确认期权公允价值减少:(资料10)
借:衍生工具&&看涨期权     100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1000
①甲公司有义务向乙公司交付104000元(即:104&l000)
②并从乙公司收取102000元(即102&l000)
③甲公司实际支付净额为2000元。
④反映看涨期权结算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衍生工具&看涨期权(-
贷:银行存款               2000
  情形2:期权将以普通股净额结算
除期权以普通股净额结算外,其他资料与情形1相同。
分析:企业发行的金融工具如为衍生工具,如果企业通过交付非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换取固定数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进行结算,那么该工具也应确认为金融负债。
甲公司实际向乙公司交付普通股数量约为19.2()股,因交付的普通股数量须为整数,实际交付19股,余下的金额(24元)将以现金方式支付。因此,甲公司除以下账务处理外,其他账务处理与情形1相同。
2&14年1月31日:
借:衍生工具&&看涨期权        2000
贷:股本                 19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
银行存款               24
  情形3:期权将以普通股总额结算
除甲公司以约定的固定数量的自身普通股交换固定金额现金外,其他资料与情形1相同。因此,乙公司有权于2&14年1月31日以102000元(即102&1000)购买甲公司1000股普通股。
甲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①2x13年2月1日,确认发行的看涨期权:
借:银行存款          5000
贷:其他权益工具        5000
由于甲公司将以固定数量的自身股票换取固定金额现金,应将该衍生工具确认为权益工具。
②2&13年12月31日:
由于该期权合同确认为权益工具,无需进行后续的重新计量。甲公司无需就该期权的公允价值变动作出会计处理,因此无需在2&13年12月31日编制会计分录。
③2&14年1月31日,乙公司行权:
借:现金           102000
其他权益工具        5000
贷:股本            1000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106000
由于该看涨期权是价内期权(行权价格每股102元小于市场价格每股104元),乙公司在行权日行使了该期权,向甲公司支付了102000元以获取1000股甲公司股票。
  (三)以外币计价的配股权、期权或认股权证
如果企业的某项合同是通过固定金额的外币交换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由于固定金额的外币代表的是以企业记账本位币计价的可变金额,因此不符合&固定换固定&原则。但是,对以外币计价的配股权、期权或认股权证提供了一个例外情况:企业对全部现有同类别非衍生自身权益工具的持有方同比例发行配股权、期权或认股权证,使之有权按比例以固定金额的任何货币交换固定数量的该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该类配股权、期权或认股权证应当分类为权益工具。
  【例10-6】一家在多地上市的企业,向其所有的现有普通股股东提供每持有2股股份可购买其1股普通股的权利(配股比例为2股配1股),配股价格为配股当日股价的70%。由于该企业在多地上市,受到各地区当地的法规限制,配股权行权价的币种须与当地货币一致。
本例中,由于企业是按比例向其所有同类普通股股东提供配股权,该配股权应当分类为权益工具。
  (四)或有结算条款
对于附有或有结算条款的金融工具,发行方不能无条件地避免交付现金、其他金融资产或以其他导致该工具成为金融负债的方式进行结算的,应当分类为金融负债。但是,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发行方应当将其分类为权益工具:
(1)要求以现金、其他金融资产或以其他导致该工具成为金融负债的方式进行结算的或有结算条款几乎不具有可能性,即相关情形极端罕见、显著异常或几乎不可能发生。
〔2)只有在发行方清算时,才需以现金、其他金融资产或以其他导致该工具成为金融负债的方式进行结算。
(3)特殊金融工具中分类为权益工具的可回售工具。
实务中,出于对自身商业利益的保障和公平原则考虑,合同双方会对一些不能由各自控制的情况下是否要求支付现金(包括股票)作出约定,这些&或有结算条款&可以包括与外部市场有关的、与发行方自身情况有关的事项等。出于防止低估负债和防止通过或有条款的设置来避免对复合工具中负债成分进行确认的目的,除非能够证明或有事件是极端罕见、显著异常或几乎不可能发生的情况或者仅限于清算事件,准则规定,发行方需要针对这些条款确认金融负债。
  【思考问题】甲公司发行了一项永续债,每年按照合同条款支付利息,但同时约定其利息只在发行方有可供分配利润时才需支付,如果发行方可供分配利润不足则可能无法履行该项支付义务。虽然利息的支付取决于是否有可供分配利润使得利息支付义务成为或有情况下的义务,但是甲公司并不能无条件地避免支付现金的合同义务,因此该公司应当将该永续债划分为一项金融负债。
如果合同的或有结算条款要求只有在发生了极端罕见、显著异常或几乎不可能发生的事件后才能以现金、其他金融资产或以其他导致该工具成为金融负债的方式进行结算,那么可视为一项不具有可能性的条款。如果一项合同只有在上述不具有可能性的事件发生时才须以现金、其他金融资产或以其他导致该工具成为金融负债的方式进行结算,对金融工具进行分类时,不需要考虑这些或有结算条款,应将该合同确认为一项权益工具。 
  【例10-7】甲公司发行1亿元优先股。按合同条款约定,甲公司可根据相应的议事机制自行决定是否派发股利,如果甲公司的控股股东发生变更(假设该事项不受甲公司控制〕,甲公司必须按面值赎回该优先股。
本例中,该或有事项(控股股东变更)不受甲公司控制,属于或有结算事项。同时,该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也并非不具有可能性。由于甲公司不能无条件地避免赎回股份的义务,因此,该工具应当划分为一项金融负债。
  (五)结算选择权
对于存在结算选择权的衍生工具(例如,合同规定发行方或持有方能选择以现金净额或以发行股份交换现金等方式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发行方应当将其确认为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但所有可供选择的结算方式均表明该衍生工具应当确认为权益工具的除外。
常见的结算选择权,例如,为防止附有转股权的金融工具的持有方行使转股权时导致发行方的普通股股东的股权被稀释,发行方会在衍生工具合同中要求加入一项现金结算选择权:发行方有权以等值于所应交付的股票数量乘以股票市价的现金金额支付给工具持有方,而不再发行新股。
如果转股权这样的衍生工具给予合同任何一方选择结算方式的权利,除非所有可供选择的结算方式均表明该衍生工具应当确认为权益工具,否则发行方应当将这样的转股权确认为衍生金融负债或衍生金融资产。
  (六)合并财务报表中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区分
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进行分类时,企业应考虑集团成员和金融工具的持有方之间达成的所有条款和条件,以确定集团作为一个整体是否由于该工具而承担了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义务,或者承担了以其他导致该工具分类为金融负债的方式进行结算的义务。例如,某集团子公司发行一项金融工具,同时其母公司或集团其他成员与该工具的持有方达成了其他附加协议,母公司或集团其他成员可能对股份相关的支付金额(如股利)作出担保;或者另一集团成员可能承诺在该子公司不能支付预期款项时购买这些股份。在这种情形下,尽管集团子公司(发行方)在没有考虑这些附加协议的情况下,可能在其个别财务报表中对这项工具进行适当的分类,但是在合并财务报表中,集团成员与该工具的持有方之间的附加协议的影响意味着集团作为一个整体无法避免经济利益的转移。因此合并财务报表应当考虑这些附加协议,以确保从集团整体的角度反映所签订的所有合同和相关交易。只要集团作为一个整体由于该工具承担了交付现金、其他金融资产或以其他导致该工具成为金融负债的方式进行结算的义务,则该工具(或其中与上述义务相关的部分)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就应当归类为金融负债。
  【例10-8】甲公司为乙公司的母公司,其向乙公司的少数股东签出一份在未来6个月后以乙公司普通股为基础的看跌期权,如果6个月后乙公司股票价格下跌,乙公司少数股东有权要求甲公司无条件地以固定价格购入乙公司少数股东所持有的乙公司股份。
本例中,在甲公司个别财务报表,由于该看跌期权的价值随着乙公司股票价格的变动而变动,并将于未来约定日期进行结算,因此该看跌期权符合衍生工具的定义而确认为一项衍生金融负债。而在集团合并财务报表中,少数股东所持有的乙公司股份也是集团自身权益工具,由于看跌期权使集团整体承担了不能无条件地避免以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回购自身权益工具的合同义务,合并财务报表中应当将该义务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尽管现金的支付取决于持有方是否行使期权),其金额等于回购所需支付金额的现值。
  (七)特殊金融工具的区分
1.可回售工具
可回售工具,是指根据合同约定,持有方有权将该工具回售给发行方以获取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权利,或者在未来某一不确定事项发生或者持有方死亡或退休时,自动回售给发行方的金融工具。
符合金融负债定义,但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可回售工具,应当分类为权益工具:(1)赋予持有方在企业清算时按比例份额获得该企业净资产的权利。企业净资产,是指扣除所有优先于该工具对企业资产要求权之后的剩余资产。按比例份额,是指清算时将企业的净资产分拆为金额相等的单位,并且将单位金额乘以持有方所持有的单位数量;(2)该工具所属的类别次于其他所有工具类别,即该工具在归属于该类别前无须转换为另一种工具,且在清算时对企业资产没有优先于其他工具的要求权;(3)该类别的所有工具具有相同的特征(例如它们必须都具有可回售特征,并且用于计算回购或赎回价的公式或其他方法都相同);(4)除了发行方应当以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回购或赎回该工具的合同义务外,该工具不满足金融负债定义中的任何其他特征;(5)该工具在存续期内的预计现金流量总额,应当实质上基于该工具存续期内企业的损益、已确认净资产的变动、已确认和未确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不包括该工具的任何影响)。
  【例10-10】甲企业为一合伙企业。相关人股合同约定:新合伙人加入时按确定的金额和持股比例入股,合伙人退休或退出时以其持股的公允价值予以退还;合伙企业营运资金均来自合伙人入股,合伙人持股期间可按持股比例分得合伙企业的利润(但利润分配由合伙企业自主决定);当合伙企业清算时,合伙人可按持股比例获得合伙企业的净资产。
本例中,由于合伙企业在合伙人退休或退出时有向合伙人交付金融资产的义务,因而该可回售工具(合伙人入股合同)满足金融负债的定义。同时,其作为可回售工具具备了以下特征:(1)合伙企业清算时合伙人可按持股比例获得合伙企业的净资产;(2)该人股款属于合伙企业中最次级类别的工具;(3)所有的人股款具有相同的特征;(4)合伙企业仅有以金融资产回购该工具的合同义务;(5)合伙人持股期间可获得的现金流量总额,实质上基于该工具存续期内企业的损益、已确认净资产的变动、已确认和未确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因而,该金融工具应当确认为权益工具。
  2.发行方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净资产的金融工具
符合金融负债定义,但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发行方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净资产的金融工具,应当分类为权益工具:(1)赋予持有方在企业清算时按比例份额获得该企业净资产的权利;(2)该工具所属的类别次于其他所有工具类别;(3)在次于其他所有类别的工具类别中,发行方对该类别中所有工具都应当在清算时承担按比例份额交付其净资产的同等合同义务。产生上述合同义务的清算确定将会发生并且不受发行方的控制(如发行方本身是有限寿命主体),或者发生与否取决于该工具的持有方。
对于分类为权益工具的发行方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净资产的金融工具的有关特征要求,需要说明的是:该部分特征要求与针对可回售工具的其中几条特征要求是类似的,但特征要求相对较少,原因在于清算是触发该合同支付义务的唯一条件,可以不必考虑清算事件以外的合同支付义务,包括:不要求考虑除清算以外的其他的合同支付义务(如股利分配);不要求考虑存续期间预期现金流量的确定方法(如根据净利润或净资产);不要求该类别工具的所有特征均相同,仅要求清算时按比例支付净资产份额的特征相同。
  【例10-11】甲企业为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成立于2&14年1月1日,经营期限为20年。按照相关合同约定,甲企业的营运资金及主要固定资产均来自双方股东投人,经营期间甲企业按照合作经营合同进行运营;经营到期时,该企业的净资产根据合同约定按出资比例向合作双方偿还。
由于该合作企业依照合同,于经营期限届满时需将企业的净资产交付给双方股东,上述合作方的人股款符合金融负债的定义,但合作企业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向合作双方交付其净资产且其同时具备下列特征:(1)合作双方在合作企业发生清算时可按合同规定比例份额获得企业净资产;(2)该人股款属于合作企业中最次级类别的工具。因而该金融工具应当确认为权益工具。
  3.特殊金融工具分类为权益工具的其他条件
分类为权益工具的可回售工具,或发行方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净资产的金融工具,除应当具有的特征外,其发行方应当没有同时具备下列特征的其他金融工具或合同:(1)现金流量总额实质上基于企业的损益、已确认净资产的变动、已确认和未确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不包括该工具或合同的任何影响);(2)实质上限制或固定了工具持有方所获得的剩余回报。在运用上述条件时,对于发行方与工具持有方签订的非金融合同,如果其条款和条件与发行方和其他方之间可能订立的同等合同类似,不应考虑该非金融合同的影响。但如果不能作出此判断,则不得将该工具分类为权益工具。
下列按照涉及非关联方的正常商业条款订立的工具,不大可能会导致满足上述特征要求的可回售工具或发行方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净资产的金融工具无法被分类为权益工具:(1)现金流量总额实质上基于企业的特定资产;(2)现金流量总额基于企业收入的一定比例;(3)就员工为企业提供的服务给予报酬的合同;(4)要求企业为其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支付一定报酬(占利润的比例非常小)的合同。
  4.特殊金融工具在母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处理
由于将某些可回售工具以及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净资产的金融工具列报为权益工具而不是金融负债是金融工具列报准则原则的一个例外,即不允许将该例外扩大到发行方母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中少数股东权益的分类。因此,子公司在个别财务报表中作为权益工具列报的特殊金融工具,在其母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中对应的少数股东权益部分,应当分类为金融负债。
  【例10-12】甲公司控制乙公司,因此甲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包括乙公司。乙公司资本结构的一部分由可回售工具(其中一部分由甲公司持有,其余部分由其他外部投资者持有)组成,这些可回售工具在乙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中符合权益分类的要求。甲公司在可回售工具中的权益在合并时抵销。对于其他外部投资者持有的乙公司发行的可回售工具,其在甲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中不应作为少数股东权益列示,而应作为金融负债列示。
  (八)发行金融工具的重分类
由于发行的金融工具原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或事项随着时间的推移或经济环境的改变而发生变化,可能会导致已发行金融工具(含特殊金融工具)的重分类。例如,企业拥有可回售工具和其他工具,本来可回售工具并非最次级类别,并不符合分类为权益工具的条件。如果企业赎回其已发行的全部其他工具后,发行在外的可回售工具符合了分类为权益工具的全部特征和全部条件,那么企业应从其赎回全部其他工具之日起将可回售工具重分类为权益。
发行方原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自不再被分类为权益工具之日起,发行方应当将其重分类为金融负债,以重分类日该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重分类日权益工具的账面价值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权益。
发行方原分类为金融负债的金融工具,自不再被分类为金融负债之日起,发行方应当将其重分类为权益工具,以重分类日金融负债的账面价值计量。
  (九)收益和库存股
1.利息、股利、利得或损失的处理
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属于金融负债的,相关利息、股利、利得或损失,以及赎回或再融资产生的利得或损失等,应当计入当期损益。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属于权益工具的,其发行(含再融资)、回购、出售或注销时,发行方应当作为权益的变动处理;发行方不应当确认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发行方对权益工具持有方的分配应作利润分配处理,发放的股票股利不影响所有者权益总额。
与权益性交易相关的交易费用应当从权益中扣减。只有那些可直接归属于发行新的权益工具或者购买此前已经发行在外的权益工具的增量费用才是与权益交易相关的费用。将已发行的股份上市流通相关费用,不得计入权益。
利息、股利、利得或损失的会计处理原则同样也适用于复合金融工具,任何与负债成分相关的利息、股利、利得或损失应计入损益,任何与权益成分相关的利息、股利、利得或损失应计入权益。发行复合金融工具发生的交易费用,也应当在负债成分和权益成分之间按照各自占总发行价款的比例进行分摊。
  【思考问题】企业发行一项5年后以现金强制赎回的非累积优先股。在优先股存续期间内,企业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支付股利。这一非累积可赎回优先股是一项复合金融工具,其中的负债成分为赎回金额的折现值。负债成分采用实际利率法确认的利息支出应计人损益,而与权益成分相关的股利支付应确认为利润分配。如果该优先股的赎回不是强制性的而是取决于持有方是否要求企业进行赎回,或者该优先股需转换为可变数量的普通股,同样的会计处理仍然适用。但是,如果该优先股赎回时所支付的金额还包括未支付的股利,则整个工具是一项金融负债,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支付的所有股利都应计入损益。
  2.库存股
回购自身权益工具(库存股)支付的对价和交易费用,应当减少所有者权益,不得确认金融资产。库存股可由企业自身购回和持有,也可由集团合并范围内的其他成员购回和持有。其他成员包括子公司,但是不包括集团的联营和合营企业。此外,如果企业是替他人持有自身的权益工具,例如金融机构作为代理人代其客户持有该金融机构自身的股票,那么所持有的这些股票不是金融机构自身的资产,也不属于库存股。
如果企业持有库存股之后又将其重新出售,反映的是不同所有者之间的转让,而非企业本身的利得或损失,因此,无论这些库存股的公允价值如何波动,企业应直接将支付或收取的任何对价在权益中确认,而不产生任何损益影响。
  知识点:复合金融工具
企业应对发行的非衍生工具进行评估,以确定所发行的工具是否为复合金融工具。企业所发行的非衍生工具可能同时包含金融负债成分和权益工具成分。对于复合金融工具,发行方应于初始确认时将各组成部分分别分类为金融负债、金融资产或权益工具。企业发行的一项非衍生工具同时包含金融负债成分和权益工具成分的,应于初始计量时先确定金融负债成分的公允价值(包括其中可能包含的非权益性嵌入衍生工具的公允价值),再从复合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中扣除负债成分的公允价值,作为权益工具成分的价值。
  可转换债券等可转换工具可能被分类为复合金融工具。发行方对该类可转换工具进行会计处理时,应当注意以下方面:
1.在可转换工具转换时,应终止确认负债成分,并将其确认为权益。原来的权益成分仍旧保留为权益(从权益的一个项目结转到另一个项目,如从&其他权益工具&转入&资本公积&&资本或股本溢价&)。可转换工具转换时不产生损益。
2.企业通过在到期日前赎回或回购而终止一项仍具有转换权的可转换工具时,应在交易日将赎回或回购所支付的价款以及发生的交易费用分配至该工具的权益成分和负债成分。分配价款和交易费用的方法与该工具发行时采用的分配方法一致。价款和交易费用分配后,所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应分到根据权益成分和负债成分所适填的会计原则进行处理,分配至权益成分的款项计入权益,与债务成分相关的利得或损失计入损益。
  【例10-13】甲公司2&13年1月1日按每份面值1000元发行了2000份可转换债券,取得总收入2000000元。该债券期限为3年,票面年利息为6%,利息按年支付:每份债券均可在债券发行1年后的任何时间转换为250股普通股。甲公司发行该债券时,二级市场上与之类似但没有转股权的债券的市场利率为9%。假定不考虑其他相关因素,甲公司将发行的债券划分为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
  (1)先对负债成分进行计量,债券发行收入与负债成分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则分配到权益成分。如表10-1所示。负债成分的现值按9%的折现率计算:
本金的现值:
第3年年末应付本金2000000元(复利现值系数为0.7721835)
本金的现值:
3年期内应付利息120000元(年金现值系数为2.5312917)
00000&票面年利息为6%&2.5312917)
负债成分总额
权益成分金额
151878(整体发行价格48122)
债券发行总收入
  (2)甲公司的账务处理:
①2&13年1月1日,发行可转换债券:
借:银行存款            2000000
应付债券&&利息调整       151878
贷:应付债券&&面值         2000000
其他权益工具            151878
②2&13年12月31日,计提和实际支付利息:
计提债券利息时:
借:财务费用       166331(负债成分总额%)
贷:应付利息       120000(面值总额%)
应付债券&&利息调整  46331
实际支付利息时:略
年末摊余成本=331=1894453(元)
  ③2&14年12月31日
计提债券利息时:债券转换前,计提和实际支付利息:
借:财务费用         94453&9%)
贷:应付利息          120000
应付债券&&利息调整     50501
实际支付利息时:略
至此,转换前应付债券的摊余成本为1944954元(331+50501)。
假定至2&14年12月31日,甲公司股票上涨幅度较大,可转换债券持有方均将于当日持有的可转换债券转为甲公司股份。由于甲公司对应付债券采用摊余成本后续计量,因此,在转换日,转换前应付债券的摊余成本应为1944954元,而权益成分的账面价值仍为151878元。同样是在转换日,甲公司发行股票数量为500000股(0&250)。对此,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付债券&&面值      2000000
贷:应付债券&&利息调整     5-4)
股本             500000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1444954
借:其他综合收益         151878
贷: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151878
  3.企业可能修订可转换工具的条款以促成持有方提前转换,例如,提供更有利的转换比率或在特定日期前转换则支付额外的对价。在条款修订日,对于持有方根据修订后的条款进行转换所能获得的对价的公允价值与根据原有条款进行转换所能获得的对价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企业应将其确认为一项损失。
4.企业发行认股权和债权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所发行的认股权符合有关权益工具定义的,应当确认为一项权益工具(其他权益工具),并以发行价格减去不附认股权且其他条件相同的公司债券公允价值后的净额进行计量。如果认股权持有方到期没有行权的,应当在到期时将原计入其他权益工具的部分转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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