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购物卡帐务处理赠送给顾客怎么作帐

公司买购物卡,这样做账务处理
马上春节将至,企业难免会遇到购物卡的业务,好多会计人员还是在购物卡的账务处理上拿不准,甚至直接将购买购物卡的支出一次性计入了当期损益,其实这是错误的,在这里,总结了5笔会计处理,供大家参考。
我公司购入了5000元购物卡,取得了项目名称为“预付卡销售和充值”、税率为“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一份。
借:预付账款-预付卡 5000元
贷:银行存款 5000元
不得直接计入“管理费用”,企业所得税前不得扣除。
我公司用购物卡给员工发放过年福利,10个员工,每人500元的购物卡。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5000元
贷:预付账款-预付卡 5000元
(1)附件可以附上购买购物卡发票的复印件以及职工领取购物卡的签字单;
(2)属于个人性福利,应并入当月工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个人所得税。
我公司用买的购物卡给送给客户作为交际应酬费,来维护客户关系。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5000元
贷:预付账款-预付卡 5000元
(1)应凭借购买预付卡时取得的发票复印件以及相关的赠送凭据,按照业务招待费进行税前扣除;
(2)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 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 5‰。
我公司用买的购物卡在产品销售时将其以买赠的形式赠送给客户,例如达到一定的销售额即可赠送一定额度的预付卡。
借:销售费用-促销费 5000元
贷:预付账款-预付卡 5000元
(1)对于不属于随机赠与个人的情况,不需考虑代扣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2)销售时将其以买赠的形式赠送给客户,例如达到一定的销售额即可赠送一定额度的预付卡,此时应凭借购买预付卡时取得的发票以及相关的赠送凭据按照销售费用-促销费税前扣除。
我公司用买的购物卡购买办公用品,取得办公用品清单。
借:管理费用-办公费 5000元
贷:预付账款-预付卡 5000元
购买办公用品,可以凭购卡发票复印件和购物清单入账,按有关规定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三条规定,"(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三)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另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本文转自郝老师说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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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搜狐热点4被浏览528分享邀请回答05 条评论分享收藏感谢收起写回答企业买油送客户。帐务如何处理?_百度知道
企业买油送客户。帐务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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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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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购物卡返点怎样做会计处理
比如返点 1% ,卖给客户是100元,而实际上含有101元的款某超市实行购物卡,客户购买购物卡的时候有返点,请问怎样做会计处理
我有更好的答案
一、以招待费形式入账送购物卡跟送其他礼品本质上没有太大的区别,在摘要注明送礼的话,根据现有会计准则规定应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库存现金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给客户或其他人送礼应按“偶然所得”项目代扣代缴20%个人所得税,且计入“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年终汇算清缴时应作纳税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处理;购买购物卡时必须取得超市的正规发票和清单,否则会有一种“转移资金”嫌疑。  二、以办公用品形式入账,一些企业买了购物卡后让超市直接开成办公用品发票,这样就不用像招待费那样汇算清缴作纳税调增处理,同时也不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了,当然这种做法违反了现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其账务处理为:  借:管理费用——办公用品  贷:库存现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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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团队:
多出来的一元钱是做为费用来处理的。借:销售费用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卖卡借:预收账款 100
贷:现金 100用卡借:主营业务收入 101
贷:预收账款100
应交税金—应缴增值税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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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销售购物卡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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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物卡销售由于涉嫌逃避国家税收、易滋生腐败及扰乱金融秩序等原因,国家曾多次禁止使用。但由于其便利性,且能对商家起到提前回笼资金、减少现金流通、促进商品销售等作用,而依然在市场上纷纷出现,且有愈演愈烈的趋势。购物卡销售的会计及税务处理问题,因此行为违规故相关法律法规不能作出明确的规定,以下是个人一点意见。 ?   一、购物卡销售的会计处理   (一)购物卡成本的会计处理   随着科技的发展,购物卡逐渐由纸制的提货卡逐渐演变到现在的电子购物卡。电子购物卡一般由企业自行制作或委托专门公司定制。由于商家发行购物卡的主要目的是促进商品销售,因此购物卡的制作成本应当计入营业费用。 ?   (二)购物卡销售方式下收入的确认   我国《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销售商品的收入,应当在下列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认: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   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   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   按以上标准来衡量购物卡销售业务:第一,商家在销售购物卡时,并不能确定持卡人要购买哪种商品,所以更谈不上风险和报酬的转移,不符合第1款的规定;第二,购物卡在出售后一直到持卡人购货,商品还在商场内,仍由商家进行继续管理、控制,不符合第2款的规定;第三,购物卡出售时,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符合第3款的规定;第四,购物卡出售时,虽然收入的金额可以可靠的计量,但还无法分担到哪个货物品种,货物还未由持卡人取走,在此时成本还不能可靠地计量,不符合第2款的规定。   另外,一些商家发行的购物卡可以在联锁店通用,持卡人购物后再由各连锁店进行结算,而持卡人并不一定在发行购物卡的商家购货。因此,在购物卡出售时不能确认销售收入,收取的价款应当作为预收货款入账,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预收账款”科目。待持卡人购物时借记“预收账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并结转营业成本。有些情况下购物卡出售的价格比购物卡实际的金额要少一些,如购物卡可以实际购价值100元的物品,但出售价格为90元,则剩余10元应当列作营业费用。还有一种情况,如果购物卡到期而持卡人并未持卡消费,应当视为无需支付的债权计入资本公积,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缴所得税。 ?   3.商家向客户赠送购物卡的会计处理   有些商家会向客户赠送购物卡,而且往往不进行会计处理。这样会导致预付账款出现负数(借方)余额,按照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对外捐赠应当列作营业外支出。即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预收账款”科目。但是,企业对外赠送购物卡的目的主要是增进与客户的关系,促进商品的销售,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也可以作营业费用处理。 ?   二、购物卡销售的税务处理   电子购物多在大型超市使用。一般大型超市均采用计算机系统管理,统一收银、统一开具发票。商品进入卖场后,由其库房管理人员或电脑部相关人员将商品逐一录入计算机系统内。顾客购买商品付款时,由收银员操作POS机下货和收款。当收银员下班后将全部现金交超市财务。顾客如需开具发票,则由顾客持购POS机打出的购货小票自行到超市财务统一开发票处开具发票。目前超市现状均不以开具发票的货物金额申报纳税,而是以POS机实际收到的货款数额申报纳税。 ?   1.购物卡销售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事件的确定   在购物卡销售方式下,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按直接收款,销售购物卡的当天还是按持卡人购物、货物发出的时间来确定,颇有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应当按开具发票或收款的时间即销售购物卡时纳税。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明确规定:“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商家在销售购物卡时即收到了货款,符合“收讫销售款”,购卡人取得了购物卡,也就取得了“提货”的权利。   另一种观点认为:按货物发出时间为纳税时间。 ???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   两种观点的主要争议是在对“预收货款方式”的概念的理解上,对“商业零售企业销售购物卡”是否属于预收货款方式有不同的理解。笔者认为,商家在销售购物卡时虽然收到购卡人的全部货款,但由于其所购货物的不确定性(购货时间不确定、购何种货物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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