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身边的税收故事800在我的那些方面

我国税收存在的问题_百度知道
我国税收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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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收政策环境方面的问题
1.税收负担缺乏公平性
税负公平是各个国家在各个时期制定税收政策的基本要求和准则之一,它包括税收的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我国现行税收制度和税收政策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初期形成的,税收负担在当时虽存在某些不公平现象,但矛盾并不显得十分突出。随着市场经济逐步走向成熟及对外开放程度的扩大,宏观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而我国现行税收政策却未能适应这一要求作出相应调整,不公平性的矛盾日益突出。
生产型增值税造成资本有机构成不同的企业税收负担不同。由于生产型增值税对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所含进项税额不予抵扣,使资本有机构成越高企业税收负担也就越重,严重阻碍了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影响了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
内外两套所得税制度并存,使内资企业在国内外的市场竞争中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民族工业发展受到阻碍。
个人所得税的分类课税模式及不合理的费用扣除制度,难以发挥税收的收入分配作用,致使收入分配差距拉大,分配不公矛盾突出。
多层次税收优惠政策不仅杂而乱,而且加大了地区之间经济的不平衡发展。
2.税收政策缺乏相对稳定性
这主要表现在税收政策在制定过程中,由于对经济形势估计不足,缺乏深入调查研究和论证,常常是一个政策刚出台不久,不仅纳税人甚至税务机关还未见到正式的红头文件, ,政策又被重新调整,令人们措手不及,应接不暇。另一方面就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现象比较突出。
二、税收管理环境方面的问题
1.税收征管手段落后,信息化建设水平低
税收制度和税收政策对宏观经济调控的有效性,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取决于税收征管水平的高低,而征管水平又取决于信息化技术的运用程度。信息化技术有助于加强税务机关与协税护税单位的信息交流与共享,形成税收管理合力,实现对税源的严密监控和管理。目前我国税收信息化建设比较落后,一是税收信息化水平低,税收征管信息化含量不高,借助信息技术进行税收管理的比例偏低;二是税收信息网络化水平低,税务与银行、工商、国土等部门普遍未实现联网,税收信息渠道单一,信息系统开放性差。
2.社会化税收监控体系不完善
严密的税收监控体系是保证税收制度实现的关键。虽然我国也很重视社会协税护税网络建设,但是很少从立法的角度明确规定各协税护税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因此许多部门和单位往往因自身利益需要不愿意承担协税护税义务。同时我国市场机制不完善,个人信用制度还未建立,银行结算相对落后,司法保障体系还未形成,难以实现对个人收入的监控和制约。
3.税务代理业发展缓慢,代理行为不规范
从其他国家的经验可以看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税务代理是税收管理的必然延伸和有益补充,是影响和制约税收管理效能的重要外部环境。我国的税务代理业虽经过多年探讨与发展,但税务代理的市场规模仍然狭小,税务代理的行为极不规范,税务代理人员的素质也难以适应代理业务的需要。
三、税收法治环境方面的问题
1.税收立法不完善
尽管目前税收立法有了长足进步,但也应看到,现行工商税制在立法上还存在法律级次低、法律效率不高的问题。除《税收征管法》、《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立法外,其他的均还停留在行政法规层次上。
2.税收计划与税收考核工作制度存在缺陷
长期以来,我国税收计划的编制不是根据GDP的发展变化来确定的,而是采取按上年完成的收入基数加上计划期增长量来确定的,因此这种计划指标往往与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偏差很大,而考核工作又是以税收计划完成情况论功行赏,以收入论英雄,没有把执行税法和征管质量的情况作为考核工作的重要标准,导致地方政府事实上以计划为依据进行征税活动。某些地方政府为了完成收入任务,弄虚作假,虚报浮夸,收过头税,收入空转,严重影响了税法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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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喜欢税收征收管理权都包括哪些内容?让你明白自己都交了哪些税!税收征收管理权都包括哪些内容?让你明白自己都交了哪些税!IT技术爱好者百家号税收征收管理权是指依据税收法律对税收进行征收并对税务工作进行管理的权力,包括税收征收权与税务管理权。(一)税收的开征与停征税收开征,即根据经济发展、财政与 经济调控等需要,决定开始征收某一个税种。例如最近根据我国税收体制改革,实行某些收费实行费改税的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公路法,决定将过去征收的养 路费、车辆购置附加等费用改为税收。国务院根据这一立法,制定了有关费改税的方案,并于今年年初正式停征车辆购置附加费而开征车辆购置税,下一步还将停征养路费,开征燃油税。停征税收,即根据财政或经济发展的需要,停止征收某一个税种。例如在改革开放初期,根据一些国有企业盲目投资建设,造成重复建设,盲目建设,浪费国家资源的情况,国家决定开征建筑税,后又改为固定资产投 资方向调节税,根据改革逐步深入,企业自主经营自我发展机制的形成,已经能够完全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并根据自己的发展需要进行投资,这一税收的作用大大 降低,为此国家及时决定暂停征收这一税种。税收的开征与停征是国家行使税收征收管理权的重要内容,直接关系到国家的财政收入和宏观调控意图,因而税收的开 征与停征必须依据法律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来进行。(二)减税与免税减税,即根据国家经济调节政策等需要,对于某些依法应予征税的行为或财产,在符合国家规定 条件时予以免征税收的情形。减税是指对于某种应予征税的行为或财产,在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时予以减少征税比率或数额的情形。国家确定对某种财产或行为的减 税或免税一方面是要鼓励或促进与减免税有关事业的发展,对这类特殊情况予以政策照顾;二是对于减免税收的情形应从严限制,以保证国家的税收和鼓励政策的实 施。例如,为了吸引外商投资,国家规定对外商在我国投资实行一定期限的免征和减征所得税的鼓励政策。这一政策的实施,极大地促进了我国引进外资事业的发展,到目前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36万家,引进外资3000多亿元,既满足了我国的市场供应,又促进了我国的经济建设和社会的发展。(三)退税与补税退税是指将依法已征收的税款退回给纳税人的行为。退税分两种情况,一是国家为鼓励某种经济行为,依法规定对其进行退税,例如,世界各国为促进国内经济的发展,鼓励企业将其产品打向国际市场,都对其产品的出口实行退税,我国也对产品出口实行退还增值税和消费税的 鼓励政策;二是在税收征收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税务机关或人员对于纳税人的行为或财产征收的税额超过法律规定的数额而予以退还的情形。补税是指对纳税人的某 种行为或财产征税时征收的比例或数额不足,或按规定不能减免税的而给予减免税照顾,事后发现不符合法律规定,而要求纳税人予以补缴规定数额的行为。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系作者授权百家号发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IT技术爱好者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专注注册公司、商标注册、代理记账问题解答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我国税收的性质是什么?_百度知道
我国税收的性质是什么?
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新型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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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是指,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按照法定标准,无偿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手段,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而形成的一种特定分配关系。我国税收的性质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税收本质上体现了一种分配关系,我们回想一下生产关系的三个方面,其中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决定了产品的分配形式和人们在生产中的地位与关系。封建社会生产资料归地主阶级占有那么他们就必然实行一种有利于地主阶级的分配方式,那么他们的税收也就必然为地主阶级服务,取之于民而用于自己的享受。而无产阶级掌握政权的社会主义国家,由于生产资料归广大人民群众占有,自然在分配中就体现的是人民群众的利益。所以社会主义国家的税收是取之于民,而用之于民的。所以税收的性质也是国家性质的体现。根本上是由生产资料所有制决定的.我们国家是社会主义国家代表人民的利益,国家政权机构的宗旨是为人民服务。国家通过税收的形式正确处理国家、企业、个人三者在根本利益一致的基础上的长远利益和当前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所以,社会主义国家的税收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新型税收。
从税收的用途来看,我国的税收在财政支出中,不论是直接用于经济建设,发展科、教、文、卫事业,还是用于维护社会稳定“税收的性质”。马克思说过:“赋税是喂养政府的奶娘。”这表明,又有其各自的特征。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税收的增长和税收所体现的分配关系来看,税收的来源主要是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向个人征收的比重很小,都是以国家政治权力为前提的分配关系,税收都是取得财政收入的基本形式,整体与局部,税收是与国家的产生连在一起的。所有国家都必须有税收,除了具有上述税收的共同特征外,又具有自己的特殊性。其根本原因在于:不同性质的国家,代表不同阶级的利益。资本主义国家的税收从根本上说是为资产阶级的利益服务的;第四,分配的主体都是国家;第五。这种共同的属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用之于民的新型税收;第二,都是为国家实现其职能服务的;第三。所以,我国税收的性质是取之于民,税款都是取之于民。这些都是不同社会制度下国家税收所共有的。  其次,而是国家、企业、个人在根本利益一致的基础上、长远与目前利益的关系。第二,要把握“我国税收的性质”。不同社会制度下的税收,我国的税收;社会主义国家的税收是为人民的利益服务的:第一,从税收的来源。集中表现在两个方面;税收的增长主要依靠生产的发展、经济规模的扩大和效益的提高;税收所体现的分配关系不是剥削关系、巩固国防,都是为劳动人民的利益服务的,劳动人民是税收的最终受益者。
税收的基本属性 地位: 财政收入的基本形式 相同点 目的: 为国家实现其职能服务 特征,这是税收的共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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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的性质税收本质上体现了一种分配关系,生产关系的三个方面,其中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决定了产品的分配形式和人们在生产中的地位与关系。所以税收的性质也是国家性质的体现,根本上是由生产资料所有制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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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实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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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实体法是规定税收的、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主要内容包括、征税客体、、、税率、等,
税收实体法基本介绍
从法学的角度,税法按照内容的不同可分为税收实体法、、和税务行政法。
是国家向行使和纳税人负担纳税义务的,只有具备这些要件时,纳税人才负有纳税义务,国家才能向纳税人征税。税收实体法直接影响到国家与纳税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分配,是税法的核心部分,没有税收实体法,税法体系就不能成立。
例如《》、《》
税收实体法特点表现
税收实体法的结构具有规范性和统一性的特点,主要表现在:
一是税种与税收实体法的一一对应,一税一法。
二是的固定性。
税收实体法主要内容
我国税收实体法内容主要包括:、、资源税,所得税法和行为税法。
税收实体法基本要素
纳税义务人
纳税义务人简称,一般分为和法人两种。
实际纳税过程中与纳税义务人相关的概念:
1.。造成纳税人与负税人不一致主要是由于价格和价值背离,引起转移或转嫁造成的。
课税对象是构成税收实体法诸要素的基础性要素。这是因为:第一,课税对象是一种税区别于另一种税的最主要的标志。第二,课税对象体现着各种税的征税范围。第三,其他要素的内容一般都是以课税对象为基础确定的。
在表现形态上分为两种:一种是价值形态,第二种是实物形态。
课税对象与计税依据的关系:课税对象是指征税的目的物,计税依据是则是在目的物已经确定的前提下,对目的物据以计算税款的依据或标准;课税对象是从质的方面对征税所作的规定,而计税依据则是份量的方面对征税所作的规定,是课税对象昊的再现。
税源是指税款的最终来源,或者说的最终归宿。
划分税目的目的:一是进一步明确征税范围,二是解决课税对象的归类问题,并根据归类确定税率。
税目一般可分为和。
1.概念:是与课税对象之间的比率,是计算税额的尺度,代表课税的深度,是体现的中心环节。
(1):可分为、行业比例税率、、有幅度的比例税率。基本特点是税率不随课税对象数额的变动而变动。
(2):一般多在收益课税中使用,可以更有效地调节的收入,正确处理的纵向公平问题。其分类:
额累:分和。其中超额累进税率是各国普遍采用的一种税率,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率累:分和。
(3):在表现形式上可分为单一定额税率和差别定额税率两种。其基本特点是税率与课税对象的价值量脱离了联系,不受课税对象价值量变化的影响。
(4)其他形式的税率
与,与,与。
减税、免税
1.基本形式:、、。
2.分类:、临时减免、特定减免。
3.加重负担的措施:和税收加成。
按的多少,将税收课征制度分为两类:和。
1.的决定因素:税种的性质、的大小、交通条件。
2.纳税期限的形式:、、按年计征,分期预缴。
税收实体法改革建议
完善税收立法体制
现行税法的立法档次太低,行政机关成为的主要机关,税收立法呈现立法行政化的趋势。根据,制定税收法律有两种情况:一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进行立法,二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授权国务院进行立法。然而,目前中国税收法律体系只有《》和《个人所得税法》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税收法律的形式制定实施的。其余的税收法律均为全国人大及常委会授权制定,以暂定条例方式予以颁布实施。占我国税收收入绝大部分的四个主体税种,即增值税、、营业税、也毫不例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制定的暂行条例,虽然也具有国家法律的性质与地位。但它毕竟与“法律”有所区别。具体而言,存在着如下弊端:第一,暂行条例的对象是尚未成熟需要采用过渡的税种法,显然其稳定性弱于法律。对于条件未完全成熟的税种以暂行条例的形式出现是毫无争议的,但在条件成熟后应将其上升为法律;对于制定时条件已成熟的税种,一开始就应以法律的形式颁布实施。目前我国颁布实施的暂行条例最短的有5~6年的历史,最长的已达50年。大量的暂行条例以及暂行条例的长期存在为政府课税的随意性提供了方便,成为违背税收法律主义原则的温床。第二,行政机关立法极易造就缺乏机制的“自定章程自已执行”的怪胎。而在税收法律之外的、税收规章的立法档次更是令人忧心忡忡。根据中国现行“统一税收”的原则,目前仅有海南省及民族自治地区可以按照全国人大的规定,在遵循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原则基础上,制定有关税收的地方性法规。除此之外,其它的省市一般都无权自定地方性税收法规。因此,中国税收法规、规章的立法者绝大部分是行政机关,更确切的说是地方行政机关。它们基于自身政治经济目的的变化需要,随意变更法规、规章体现的更为淋漓尽致。
加强纳税人权利与地位的保护
中国是一个“强政府、弱社会”的特殊国度,崇尚权力,惯于服从政府安排的理念已深入骨髓,中国社会存在着“”的路径依赖。现行宪法中关于税法问题的唯一规定,第56条即是中国纳税义务观的集中反映。建立在这一纳税义务观的基础之上,在中国税收法律关系中,纳税人的权利被忽略,征税机关的权力被重视。让我们来看看现行税收法律中,关于纳税者权利的规定:申请领购发票权;申请;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申请减税、免税权;申请多缴纳税款的权;索取权;索取或清单权;要求;对非法税务执法行为拒查(付)权;追索赔偿权;对行政处罚的陈述、申辩权;申请复议和诉讼;举报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这些权利均是基于纳税义务而产生并保证其得以实现的必要条件,且仅局限于中,不是的完整表达。
完善税收实体法体系的结构
1 内外税制的进一步统一
改革开放初期,为吸引外资,中国在税收课征方面采用内税和外税两套制度。经过1994年的,初步形成了内外统一的,但这种统一并非彻底。在现行税收法中,仍存在着一种课税两种税收实体法或税费并存的现象。以企业所得的课税为例,目前中国的内资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法暂行条例》,外资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虽然内外资都是33%,但由于优惠和标准项目的不同,使实际税负差别很大,这不仅违背了的,而且更为重要的是使内资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因此,在改革外开放日益深化,在加入WTO的形势之下,应进一步统一内外税制。
我国目前仍以商品劳务的课税的税种为主体税种,且这种状况也许并不会因为所得税占比重的日益增长而改变。所得税制度之所以成为世界各经济发达国家的是因为它能有效的规避传统流转税对社会分工的阻碍以及对资源有效配置的干扰,而这已经因增值税制的产生和所得税本身在贯彻公平主义原则方面的局限性自然消灭,因此完善我国的流转税制度理应成为税收法律体系改革的重要内容。我国自建国以来直至现在,流转税大部分采用价内税的形式。虽然采用价内税税收的负担比较隐蔽,便于国家取得财政收入,但由于易造成重复课税,因此它是以阻碍社会分工和社会化大生产以及造成效率损失为代价的,故而不可取。由价内税转向,最终建立起中国的流转税制度应当成为此次改革的重要举措之一。
对税种的改革我们不妨从以下方面着手:第一,完善中央与地方的税种划分。在税种划分方面,我国选择了比集中式、分散式更为合理且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的复合式。但由于我们采取的是非规范模式,从而一方面导致地方税种虽多但零星分散,缺乏对地方财力税收的体系。另一方面使得中央与地方的十分不规范。、、营业税、城建税都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倒象,带有明显的行政隶属关系的烙印。真正的分税,拿企业所得税来说,应该是各级政府按照法定的标准对同一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而不是一个企业只单独向某级政府缴纳企业税,这也有利于割断企业与政府的关系。因此我们在税种划分的模式上应由非规范的复合模式转向规范的复合模式。第二,完善实体税法中的内容。①增值税。增值税的最大特点是有利于实现的立法目的,且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理应随着经济的发展而不断扩大和完善,因此目前我们应扩大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同时建议改“生产型”增值税为“收入型”增值税。②。扩大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且可适当提高某些商品的税率,征收对象是比较高档的消费品。当前我国贫富分化正日益扩大,许多高档消费只有富人才可能消费,改革消费税有利于对社会收入分配不均进行调节。③。个人所得税的主要有三种,即制,,。由于分类综合所得税制摈弃了分类所得税制和综合所得税制两种模式的缺点而吸收了它们的优点,从而成为当今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一种模式。我国目前采用的分类所得税制,其弊端日益显露。就此问题学者们基本上达成了共识,即由分类所得税向分类所得税制转变,简化税率,统一扣除项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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