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无合法来源抗辩进口来源证明的进口商品怎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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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合法来源凭证进口商品将不得购进销售 特别提到微信代购
无合法来源凭证进口商品将不得购进销售 特别提到微信代购
来源:抚顺晚报
编辑:何芳
10月起无合法来源凭证进口商品不得购进销售
市工商局特别提到微信朋友圈国外代购
  从今年10月1日起,《辽宁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正式实施。对无合法来源凭证的进口商品,不得购进和销售;不得为他人经营无合法来源凭证的进口商品提供服务。
  昨日,记者从市工商局获悉,该《条例》主要是加强省内各市的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机构建立健全反走私信息通报制度,包括海关、公安、工商等行政执法部门在内,防范各类走私和经营无合法进口证明商品违法行为的发生。
  市工商局公平交易处负责人告诉记者,该《条例》规定,进口商品的经营者,应当具有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进货发票、拍卖发票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进口商品合法来源凭证。经营国家规定实施检验检疫进出境商品目录内商品的,还应当具有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检验检疫证明》等相关检验检疫证单。对无合法来源凭证的进口商品,不得购进和销售。
  该负责人特别提到,目前微信朋友圈内销售国外代购商品呈上升趋势,且没有进口商品凭证。尤其是食品,一旦食用出现安全问题,给消费者维权带来障碍。为此,该《条例》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经营无合法来源凭证的进口商品提供(一)运输、仓储、保管;(二)以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等方式提供广告;(三)提供虚假商品标识、包装、说明书或者其他虚假证明材料等服务。
  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经营无合法来源凭证的进口商品提供服务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工商等有管辖权的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违法所得5倍罚款。
  此外,该《条例》还对监管部门及其管理人员提出约束:(一)包庇、纵容走私行为的;(二)泄露举报人信息的;(三)违法处理涉嫌走私货物、物品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记者 孟凡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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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5版:城事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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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北三经街67号(110014)企业销售无标识“进口肉”被罚76万元
(原标题:企业销售无标识“进口肉”被罚76万元)
1879箱没有相关部门盖章认可的“进口肉”,如果流入市场,后果将不堪设想。近日顺德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食药监局)举行食品安全监管新闻通气会称,去年顺德区某冷冻品商行因涉嫌制造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商品,被该局数罪并罚764000元,没收违法所得4558元。据了解,去年顺德区食药监局共立案1015宗,罚没454万元,依法移送涉刑案件96宗,
据了解,去年顺德区食品安全方面立案1015宗,罚没454万元,依法移送涉刑案件96宗,2015年全年未发生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而在刚刚全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发出的通报中,顺德区食品药品案件稽查在全省22个地市(含该区)综合排名第8名。
顺德区食药监局黄坚强局长指出,此次被处罚的冷冻品商行除了产品来源不明外,相关当事人还涉嫌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生产速冻肉制品,即执法人员在该商行发现冷冻散装猪肉肉馅290公斤,库存货值3480元。
黄坚强表示,目前涉案所有成品进行了无害化销毁,经过调查相关当事人构成四种违法行为,即生产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的产品;未取得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生产伪造产品产地的产品以及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商品的违法行为;“虽然去年已经与公安机关协同成立‘顺德区食品药品犯罪侦察大队’,不过此案公安机关不认为当事人已构成犯罪,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所以我们对该商行按照行政处罚法,对四种违法行为共罚款764000元,没收违法所得4558元,没收侵权的涉案标识的包装纸箱5416个、塑料袋12600个及标签12186张,没收肉脆香精、山梨酸钠等食品添加剂24包(瓶)。
作者:尹辅华 俞强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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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福建省工商局《关于查处经销无合法来源进口商品违法行为适用法律法规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继续履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流通领域走私贩私违法行为的职能,有效打击经销无合法来源进口商品违法活动,现将我局制定的《关于查处经销无合法来源进口商品违法行为适用法律法规问题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三月七日
  关于查处经销无合法来源进口商品违法行为适用法律法规问题的指导意见
  2008年1月15日,国务院发布第516号令,废止了包括《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在内的92件行政法规。为继续履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流通领域走私贩私违法行为的职能,有效打击经销无合法来源进口商品违法活动,现就我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经销无合法来源进口商品案件适用法律法规问题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经销无合法来源进口商品且无照经营有如下情形的,可适用《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定性处罚。
  1.经销无合法来源进口商品且无营业执照的,可视情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至(四)项规定定性处罚。
  2.经销无合法来源进口商品,虽持有营业执照,但经销的无合法来源进口商品属超出核准登记经营范围的,可视情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定性处罚。
  对以上经销无合法来源进口商品且无照经营行为,可依法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经销无合法来源进口商品而商品又属于食用农产品、食品、药品、家用电器、儿童玩具、劳动防护用品、汽车配件、低压电器、建筑钢材、人造板、扣件、电线、电缆、燃气器具等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产品的,且有以下情形的,可依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进行定性处罚。
  1.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经营活动情形的,按照《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二款“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定性处罚。
  2.有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按照《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二款“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定性处罚。
  3.有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情形的,按照《特别规定》第三条第四款 “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定性处罚。
  4.有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未建立产品进销货台账或不能提供检验报告(复印件)的,按照《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责令停止销售;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销售产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的规定定性处罚。
  5.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企业、产品经营柜台出租企业、产品展销会的举办企业未履行审查、检查、制止、报告等义务,在产品集中交易市场、产品经营柜台或产品展销会上有经销无合法来源进口商品构成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或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特别规定》第六条第二款“处以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定性处罚。
  三、经销无合法来源进口商品且又有以下情形的,可依据《产品质量法》进行定性处罚:
  1.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可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定性处罚。
  2.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可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定性处罚。
  3.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可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定性处罚。
  4.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可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定性处罚。
  5.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可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定性处罚。
  6.有产品标识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27条规定情形的,可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27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定性处罚。
  四.经销无合法来源进口商品且又有《福建省商品质量监督条例》第八条、第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在不与上位法冲突的情况下,可依据《福建省商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定性处罚。
  五.经销无合法来源进口商品且又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责令改正,可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定性处罚。
  六、适用本指导意见查处经销无合法来源进口商品行为,在适用法规时产生竞合的,应当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确定适用的法规;对于经销无合法来源进口商品且违法行为涉及其他法规与《特别规定》产生竞合时,依照《特别规定》第二条“对产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律有规定的,适用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适用本规定”的原则处理。
  七、几点要求
  1.要充分履行职能。《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虽被废止,但国家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流通领域走私贩私违法行为的职能依然存续,流通领域走私、贩私违法活动依然存在,无合法来源进口商品的违法性质依然不变。因此,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然要牢固树立打私工作全局一盘棋思想,克服困难,履行职能,继续保持打击流通领域走私贩私违法行为的高压势头,积极作为,不断开创打私工作的新局面。
  2.对经销无合法来源进口商品案件,要充分运用现行法律法规和省工商局“三级九档”裁量实施意见,坚持过罚得当,不纵不枉,对情节严重的,一定要从重处罚。
  3.今后,对查处经销无合法来源进口商品案件实行报上一级工商局公平交易部门备案的管理办法,对把握不定的案件,应报上级公平交易部门审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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