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挂靠公司交社保车可在外买保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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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车辆出事故 保险公司赔不赔?
发布时间: 14:42:27 来源:中国普法创新网
编辑:张文静 作者:张晓丽
本网日讯&&通讯员张晓丽报道&&挂靠在某运输公司名下的大货车以该运输公司的名义向保险公司投保,货车驾驶员遇事故身亡后,由此产生的损失保险公司会赔吗?交通事故致驾驶员身亡日,连霍高速G30线3091公里加500米路段处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人庄伟驾驶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由东向西行驶时,与前方同车道同方向行驶的郭鑫(案外人)驾驶的重型仓栅式货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庄伟死亡,车辆受损。日,新疆哈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机动车驾驶人庄伟在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郭鑫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死者亲属向保险公司索赔事故发生后,庄伟的家属王芳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由向哈密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肇事车辆司机郭鑫、车辆所有人赵强,对方车辆投保的某保险公司永昌支公司赔偿其因此次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原告同时起诉哈密某保险公司,要求其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庄伟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的车辆损失和座位险。对方车辆的投保公司愿意承担赔偿责任,但哈密某保险公司认为原告并非本案的适格当事人,因此拒绝赔偿。哈密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庄伟所有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登记车主为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哈密分公司(以下简称运输公司),庄伟为该车的实际车主。日,庄伟以运输公司的名义为大货车在被告哈密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保险,所投保险种为:1.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50万元;2.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驾驶员)承保1座,每座限额5万元;3.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乘客),承保2座,每座限额5万元;4.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双方签订了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庄伟依约定交纳了全部保险费,保险期间自日零时起至日24时止。剖析法理原告终获赔原审认为,庄伟驾驶保险车辆与郭鑫驾驶的车辆发生追尾碰撞,致其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属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故判决,被告哈密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王芳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理赔款15万余元;赔偿原告王芳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5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庄伟所驾驶的事故车辆在哈密某保险公司投保商业险,且事故发生在承包期内,但车损险一般都基于合同关系主张,本案与该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原审第三人运输公司,如原告直接向该保险公司主张车损险,主体不适格,一审法院不该将保险利益判归该保险公司,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经二审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依据保险合同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该保险公司应向运输公司支付理赔款,因运输公司不是真正车主,其再将理赔款支付给实际车主庄伟,故真正对保险车辆具有保险利益的是庄伟,其可以作为保险受益人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庄伟死亡后,其继承人可以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故其亲属应为本案适格当事人。此外,本案是财产保险合同,保险标的发生合同约定的事故造成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应当赔偿。综上,该保险公司的上诉理由没有充分证据证实,法院不予支持。于是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注:文中人名均为化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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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公网安备19号 新广出审[号挂靠车辆出事故 保险公司可向挂靠公司追偿-保险案例-金投保险网-金投网
挂靠车辆出事故 保险公司可向挂靠公司追偿
摘要: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挂靠人和被挂靠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http://insurance.cngold.org/)08月15日讯,挂靠在某公司的车辆出了事故,并且该车司机属于无证驾驶,在赔偿了受害人之后能否直接向挂靠公司行使追偿权?下面为您介绍一则案例。
案情简介:挂靠车辆出事故
日14时30分许,赣B45&&号中型自卸货车驾驶员钟某某无证驾驶该车在武平县城区工业大道碰撞骑自行车的吴某某,造成吴吴某某受伤及自行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发后,吴某某向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事故车赣B45&&号中型自卸货车在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武平县人民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赣B45&&号中型自卸货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向吴某某偿各项费用共计69532.06元,后经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该项判决。赣B45&&号中型自卸货车挂靠被告昌宁物流公司。保险公司依照判决向吴某某支付了上述款项。后无证驾驶人钟某某无故失踪,遂保险公司以赣B45587号中型自卸货车的挂靠方昌宁物流公司为单独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昌宁公司支付所垫付赔偿款。
法院审理:保险公司可以主张追偿权
法院审理认为,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挂靠人和被挂靠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根据连带责任的属性,保险公司可以自由选择连带责任中的任意一方或双方要求承担所有责任。因此,本案中保险公司可以单独向昌宁公司主张追偿权。
律师说法:保险公司能否向挂靠公司行使追偿权
根据连带责任的责任性质,昌宁物流有限公司为本案的适格主体,应当承担本案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中挂靠单位昌宁物流公司系事故车辆赣B455&&的登记车主,驾驶人钟某某是交通事故的直接致害人,挂靠单位作为车辆的所有人,对自己的车辆负有法定的管理义务。其对驾驶人钟某某无证驾驶疏于管理,致使钟某某驾驶车辆造成交通事故,应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87条规定,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在本案中,昌宁物流公司与涉案事故中赣B45587的驾驶人钟某某系挂靠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昌宁物流公司应当承担涉案事故的连带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之规定,以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享有对事故侵权人的追偿权。
综上,根据《民法通则》中关于连带责任的规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和第18条之规定,保险公司有权选择向负有连带责任的昌宁物流公司和无证驾驶人钟某某其中任何一方或双方向法院起诉要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现保险公司选择仅将昌宁物流公司列为追偿权的行使对象,是对其依法享有的连带追偿权利的处分。而是否应当追加另一连带赔偿责任人钟某某为本案被告,是保险公司所享有的权利,不属于法院行使权利的范围。因此,保险公司有权单独向昌宁物流公司行使追偿权,昌宁物流公司为本案适格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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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单位买保险,挂靠车出险后车主该向谁索赔
日 17:22:25&&&&来源:商车网
挂靠单位买保险,挂靠车出险后车主该向谁索赔
个人所有的车辆挂靠出租车公司搞营运,保险由出租车公司出面统—办理,保费由挂靠车主分别出,这是目前常见的一种情况。这些挂靠的保险车辆如果出险,车主应该向谁索赔呢?请看此案:
2001年3月,A某驾驶的牌汽车与B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擅,造成B某搭载的人员受伤以及两车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A某负主要责任,B某负次要责任。该出租车归A某个人所有,但挂靠在本市C出租车公司,行使证上的车主为C公司。此前。A某曾与C公司签订《出租车挂靠合同》,约定由A某出钱以C公司的名义统一购买保险:2000年l0月,C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将该车向保险公司购买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等险种,保险期限一年,保险单上载明,投保人是C公司。这次交通事故后,C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领取了3万元的保险赔偿金。但A某认为保险公司赔款不足,向保险公司提出追加索赔1.5万元的请求。双方多次协商未果,A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A某既该汽车登记的车主,亦非该车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保险公司在理赔时的收款人也是C公司,A某无其他证据证明他是该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无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对其意见不予支持。法院裁定:驳回A某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由A某负扣。
该案争议的主要问题是:A某与保险人之间有无法律关系?能不能充当原告起诉人?回答是否定的o
A某与保险人之间没有形成法律关系。保险合同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之司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主体可分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当事人包括投保人和保险人。关系人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本案中,尽管A某是保险车辆的真正所有权人,但投保单和保险单上并无记载,而C公司却是“两单”上记载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和车主。保险公司在接受投保时,木可能、不必要去了解每辆车的车主到底是谁。很显然,本案中保险合同的主体应是C公司和保险公司,A某不是保险合同的主体,他和保险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实体法律关系。
《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起诉必备的重要条件之一就是:“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就是说,原告诉请人民法院予以确认和保护的发生争议或受到侵害的民事权益,应是自己的或是依法由自己管理、支配的民事权利,而且这种争议和受到侵害的状况是现实存在的。如果没有书面等证据证明原告与侵害的民事主体之间存在合法的实体法律关系,且证明这种侵害的现实状况存在,那么,充当原告是缺乏法律依据的。由于该案中的A某不是保险合同的合格主体,因此他不能作为原告起诉保险人。
A某对受损汽车的赔偿不满意,那是他与C公司之间的问题。
俗话说:“桥归桥,路归路。”这起保险纠纷的起因是因为A某与C公司签订的《出租车挂靠合同》中有关于保险问题的约定,而且A某实际支出了保险费。A某对受损汽车的赔偿问题不满意,可以依据挂靠合同与C公司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也可以依据该合同到法院起诉,但这样的诉讼与保险公司不搭界。
挂靠的出租车如何办理保险?这是一个亟待研究解决的问题。
现实中很多地方都采用本案中的办法,即私人车主出钱、出租车公司统一投保的方式,但事实已证明这种方式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它要求车主在与出租车公司签订挂靠协议时,双方一定要本着平等协商、互利双赢的原则,对保险问题进行详细的约定,写明在保险公司对挂靠公司进行赔偿后,公司对车主如何赔偿,以及发生纠纷时如何处理。
【联合卡车聚合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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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我的车挂靠的河南周口的一家运输公司,车该年审了,公司非要在他哪儿买保险,不然不给开委托书,其实保
请问我的车挂靠的河南周口的一家运输公司,车该年审了,公司非要在他哪儿买保险,不然不给开委托书,其实保险在哪儿买都一样,但他哪儿的保险不能报停什么的。能起诉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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