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寻找离婚律师师讲离婚时房产怎么分割

夫妻离婚时财产沈阳离婚律师谈该如何分割
  夫妻离婚时财产沈阳离婚律师谈该如何分割?现如今是一个婚姻自由的社会,夫妻双方都可以选择一个合适的结婚对象,因为各种原因感情上出现了问题,有时也会选择离婚来结束这段不愉快的时光,但是出现离婚问题就涉及到孩子的抚养权以及财产的分割问题。男方或女方可以选择单方面的聘请律师起诉离婚,来保障自己的财产不受到侵害。那么沈阳离婚律师和你聊一聊夫妻在离婚时该如何分割财产呢?
  (1)夫妻婚后的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给男女双方。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方面的情况,但是沈阳离婚律师和您说有一些具体情况或物件法院处理时也会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或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应归自己所有或者是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应把差额的财产抵偿给另一方。
  (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我国习俗给付的彩礼或婚前给彩礼导致送礼方生活困难,离婚时也可以请求对方退还彩礼。
  (4)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以归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5)双方对婚前一方的房屋进行过修改或装修,离婚时未变更产权,沈阳离婚律师和您说对于装改后的房屋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所得的财产,由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给另一方。
  (6)对于不宜分割,在使用中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以及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情况分给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补偿。沈阳离婚律师和您说对于男女双方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法院一般应照顾女方情况。
  以上就是沈阳离婚律师为您整理的夫妻离婚时财产该如何分割相关问题,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婚姻是男女双方恋爱的结果,经过风吹雨打后两个人的感情也会出现裂痕,离婚也是难以避免的,可是在离婚时男女双方的财产以及相关问题也应受到法律的保护,让法律来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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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离婚律师讲同居关系财产怎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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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同居关系财产怎么分?目前,男女之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在一起生活的情况比较多,这样无疑是不利于自身利益的保障。尤其是在男女解除同居关系的时候,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产生的纠纷更多。同居期间财产问题。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是指由双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用于债务清偿的财产。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同居生活期间双方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视为共同财产,则应该按照婚姻法的规定,适用平等分割原则处理。如果一方有证明其财产是个人的,则不能分割。同居期间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要的财物,按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处理。在分割财产时,要把同居双方共同财产与下列的财产区别开来:一是与同居双方个人所有的财产区别开来,约定同居期间归各自所有的财产以及法定属于同居一方所有的财产,不能参与与分割。二是与子女的财产区别开来,子女通过继承、受赠所得的财产或者其他归子女个人所有的财产,不参与分割。三是与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即双方父母、兄弟姐妹等家庭成员个人所有的财产区别开来。四是与全体家庭成员共有的财产,即属于全体家庭成员共同所有财产区别开来。而对于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适当予以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总之关于同居期间财产及债务的处理,有上述专门规定的,可适用上述专门规定;没有专门规定的,实践中一般是参照《婚姻法》的规定处理。http://ln.sina.com.cn/law/hyjt/list.html 沈阳离婚律师讲同居关系财产怎么分就此结束,如果有亲朋好友涉及到离婚纠纷问题,最好尽早聘请离婚律师介入和处理,卓政律师免费法律咨询电话:.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地址: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1号市府恒隆广场2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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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离婚律师讲无效婚姻纠纷中财产怎么办
信息编号:&发布时间: 15:15:03&
沈阳离婚律师讲无效婚姻纠纷中财产怎么办?无效婚姻是指由于婚姻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要件而导致婚姻自始、确定无效,&实践中由于婚姻无效而产生的纠纷是比较多的,其中最常见的就是财产方面的纠纷。下面就由沈阳离婚律师为您详细讲解。
一、无效婚姻的界定
(一)&无效婚姻是指男女两性虽经登记结婚但由于违反结婚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婚姻效力,应当被宣告为无效的婚姻,严格地讲,无效婚姻并不是婚姻的一个种类,它只是用来说明借婚姻之名而违法结合的一个特定概念。无效婚姻本身并不成其为婚姻,它只是一种同居关系。无效婚姻的概念是在传统的,约定俗成的意义上使用的。
(二)2001&年4月28日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是关于婚姻无效和婚姻可撤销的规定。自此,中国婚姻法正式确立了婚姻无效制度。修改后的婚姻法为了明确划清无效婚姻与合法婚姻的界限,在第十条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达法定婚龄的。
二、处理无效婚姻财产纠纷的法律依据
由于无效婚姻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所以,无效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只能按一般共有财产对待。就是指共有各方根据各自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按比例分享。当然,并不是说所有的无效婚姻在分割财产时都完全按以上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中的第8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此外,还有两项特别规定:(一)一方在非法同居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在分割财产时,应予以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补助。&(二)在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是依靠死者抚养且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另一方对死者扶养较多,可以分给他(她)适当的遗产。以上这些规定,虽然是针对未办结婚登记的非法同居关系而言的,但对于无效婚姻,也同样具有指导意义。无效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三、怎样处理无效婚姻财产债权债务纠纷
(一)如果所享有的债权或所承担的债务纯属个人支配,则另一方对此不享有权利亦不承担义务。(二)如果所享有的债权来源于双方的共同劳动所得、所承担的债务用于共同的生产、生活,则由双方共同享有债权和承担债务。此外,对于因重婚造成婚姻无效的情况,在分割财产时婚姻法作了明确规定:不得侵犯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即在解除因重婚造成的无效婚姻时,凡属于合法婚姻当事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分割给第三者。这是针对当前的重婚现象及有的人甘为“二奶”并以此作为挣钱的手段而提出来。这样规定,有利于遏制“二奶”的非法目的,保障合法妻子的财产权益。以上就是关于无效婚姻财产如何分割,怎样处理无效婚姻财产纠纷问题的相关介绍和解答。现实生活中,很多人正是因为缺乏法律知识而导致无效婚姻,在解除无效婚姻时也因不具备法律专业知识而手足无措。在遇到此类情况时,为了有效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请求律师的帮助,律师会提供专业全面的解答,还可以协助当事人有效合理的解决无效婚姻财产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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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离婚律师徐全颖谈离婚房产怎么分割
来源:新浪辽宁法治频道日字号:|
沈阳离婚律师
  如今结婚率高,离婚率也高,而离婚后带来的麻烦事也不少,有缘走到一起的夫妻因某些原因而分开,其中涉及的问题过多。抚养小孩,财产分割,这些都逐渐成为社会中的问题了。下面就由沈阳离婚律师徐全颖为您详细介绍离婚房产怎么分割。
  一、婚前一方购买的房屋,付清所有房款的,属一方的婚前财产。
  《婚姻法》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同时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既然夫妻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那么该房屋无疑是婚前财产。
  三、夫妻双方婚后一次性出资,取得房屋产权证书后离婚的: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只要夫妻间没有事先对于房产明确约定产权归属于其中一方,不论购房合同或者房屋所有权证书上面的购房人或者房屋所有权人是哪一方,不论购房合同或者房屋所有权证书上面是否载明共有人,不论夫妻双房的出资份额多少,该房产均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
  四、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现实生活中主要集中在房改房等带有福利政策性质的房屋上,这些房屋的取得往往是由一方婚前承租或与职务、级别、工作年限等挂钩,所花费的费用要远远低于房屋的市场价值。而且当初分得房屋的情况又有许多具体情况,使得处理此类房屋争议相当棘手,而产权证往往由单位直接办在本单位职工名下,这在我国是比较普遍的现象,按《婚姻法》的基本原理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这一类的房屋还是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且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五、夫妻双方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包括贷款)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均等分割。
  如果当事人是在全部偿还银行的贷款之后提起离婚诉讼,此种法律关系较简单,一般平均分割房产。但在房屋价格飞涨的今天,夫妻双方具备一次性全额缴纳购房款实力的毕竟还是少数,大多数都是采取商业按揭贷款的方式购买房屋。商业按揭贷款大要经历缴纳首付,银行支付开发商剩余房款,办理房屋产权证书,业主偿还全部贷款之后从银行手里取得产权证等步骤。
  实践中大多数案例出现在缴纳首付款,按揭贷款之后,尚未全部偿还贷款之后的环节。因为业主还应当偿还银行的贷款,在偿还贷款之前,尽管已经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书,但是业主并不实际掌握房产证,该房产证被抵押在银行手里。也就是说,该房产还存在抵押权。分割按揭财产时候存在首付款、已经偿还贷款、尚未偿还贷款、房屋实际升值等四个组成部分。实际上房屋的合同价值就是已经支付房款与剩余贷款本息的总和。
  对于分割按揭房产,因为还存在继续偿还银行银行贷款的问题,因此不能简单的分割房屋合同价值。房屋的实际价值(合同价值与房屋升值之和)减去尚未偿还的银行贷款后的剩余价值才是双方的分配对象。由其中的一方取得房产,继续向银行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同时向另一方支付房屋价值的一半。
  如果房屋的实际价值低于首付款、已经偿还贷款、还应继续偿还贷款之总和的(实践中极少出现),则应当由其中一方取得房产,继续向银行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同时另一方向其支付房屋价值差额部分的一半。
  六、一方婚前按揭购房并取得房产证,婚后偿还贷款期间离婚的:
  婚前取得房产证书,就意味着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离婚时房产直接归属于其中一方,但是这并不影响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增长部分作为共同财产分割。房屋所有权与房屋价值并不完等同。由于婚后偿还贷款因素以及房屋升值因素的介入,就房屋的价值而言,离婚时候的房产价格(房屋实际价值减去尚未偿还贷款后的差额)绝对大于结婚时候的价格(房屋的实际价值减去结婚时候尚未偿还的贷款差额)。此种情况下,两种价格之间的差额部分是否构成夫妻双方该南通共同财产,应当区分不同情况来选择。
  如果能够证明偿还贷款的资金全部是由购房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支付的,那么该房产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直接归属其本人,除非是双方书面约定该房产作为双方的共同财产。
  如果不能证明偿还贷款的资金全部是由购房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支付的,则应当视为夫妻双方共同偿还的按揭贷款。不论是双方偿还贷款的资金来源、或者是双方偿还贷款的份额,均不影响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贷款的性质。此种情况下房产归签订购房合同的一方所有,但是房屋两种价格差额部分作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分配。
  七、父母参与出资并取得房产证书后离婚的:
  1、如果是夫妻双方结婚前父母出资购买房产的,一般视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父母不得索回。同时该部分资产作为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分割房产价值重应当予以扣除。但是父母在婚前明确声明是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的除外。
  2、如果是夫妻双方婚后出资购买房产的,一般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父母不得索回。该部分资产作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但是父母在赠与时候明确声明是对夫妻其中一方的赠予的除外。
  3、如果是父母对子女的出资为借款,婚前借款的作为一方的个人债务,婚后共同借款的,作为婚后共同债务。当对于父母出资不能证明是赠与还是借款的,推定为赠与。
  沈阳离婚律师徐全颖谈离婚房产怎么分割讲解就此结束,相信通过沈阳离婚律师徐全颖的讲解,大家对这类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在这里沈阳离婚律师徐全颖提醒大家如果遇到此类问题解决不了,可以来电咨询徐全颖律师法律咨询热线:400-805-5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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