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到底有没辞职有经济补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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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区:河北 - 石家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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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机构: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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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主动辞职的,法院是否应支持经济补偿金
作者:王云龙  时间:  浏览量 0  评论 0     
【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于20010年7月到被告石家庄某外贸公司工作,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期限自20010年7月起至2013年7月止,2012年6月,张某跳槽到一家新的公司,随即其向石家庄某外贸公司申请辞职并要求石家庄某外贸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金等各项请求,石家庄某外贸公司同意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但是拒绝支付张某关于经济补偿金等各项请求,张某在向石家庄某外贸公司索要经济补偿金等各项请求未果的情况下,向石家庄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其仲裁请求被仲裁庭予以驳回。于是,章某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主要争议】
&&&&劳动者主动提出辞职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律师意见】
&&&&一、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2、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6、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劳动合同终止。第四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以及《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劳动法》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2)有些法律、行政法规中有关于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如《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规定,国营企业的老职工在劳动合同期满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后可以领取相当于经济补偿的有关生活补助费。尽管《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于2001年被废止,但2001年之前参加工作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后,仍可以领取工作之日起至2001年的生活补助费。
8、其他情形(本律师未列举到的其他情形)
由上述列举可知,法律并没有规定,劳动者主动提出辞职解除劳动关系的,是否应当支持经济补偿金。但是与之相近的规定有:
首先、《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劳动法》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其次、《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再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由此来看,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是否适用上述法律规定,就成了本案的关键所在。
&&&&二、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同意解除的情况不属于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一)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0条的规定,劳动者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此条规定明确表明,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这是劳动部部委规章的明确态度。
(二)在劳动合同法制定过程中,考虑到有的情况下,劳动者主动跳槽,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此时劳动者一般不会失业,或者对失业早有准备,如果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不太合理,因此对协商解除情形下,给予经济补偿的条件作了一定限制,即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才要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这与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一脉相承,表明了立法者的明确态度。
综上分析,本律师认为,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一言不合就辞职?怎样才有经济补偿
原标题:一言不合就辞职?怎样才有经济补偿
  □ 李迎春   “辞职”,通常是对员工主动要求离职的一种习惯性称呼,而劳动法律中的标准用词是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那么,员工辞职能否获得经济补偿金?这要看员工的辞职理由是什么。   员工因个人原因辞职的,拿不到经济补偿金   在司法实践中,只要是员工以个人原因提出辞职的,比如“家里有事、个人发展、出去创业”等等,如果公司能够举证证明员工该辞职理由(通常在辞职信、离职交接表或离职协议书中可找到辞职理由),都不会支持经济补偿金。并且,以个人理由辞职的,员工还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才行,否则,未经公司同意不辞而别或达不到法定通知期离职的,都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行为,不仅仅拿不到经济补偿金,可能还要赔偿公司的经济损失。   公司存在特定违法行为员工“被迫辞职”,公司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实务中,一些公司存在克扣员工工资,停发、少发或拖欠工资行为,还有一些公司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还有的公司让员工在有毒、无防护设备等恶劣的生产环境下劳动,针对这种情况,为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员工享有特别解除权,可无条件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还可获得经济补偿金。这就是实践中通常所称的“被迫辞职”。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员工可以“被迫辞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时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劳动合同法第46条明确规定员工依照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员工在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被迫辞职”时,需注意各地司法实践中所把握的“度”,要不然一不小心“被迫辞职”可能变成违法解除。比如:工资拖延了多少天才可“被迫辞职”、少发了多少工资才可以被迫辞职、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否支持被迫辞职……各地把握的尺度会有差异,并无统一标准。   员工辞职是否需提前通知的几种情形   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员工辞职是否需提前通知,分4种情况来理解:   1.需提前30天通知的辞职:正常情况下以个人原因辞职的,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2.需提前3天通知的辞职:正常情况下在试用期内以个人原因辞职的,提前3日通知即可。   3.需通知但无需提前30天的“辞职”:公司存在以下违法情形:1)未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3)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4)规章制度违法,损害员工权益;5)因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致使合同无效。也就是说,这些情况下,员工可在通知单位后立即离职。   4.无需通知直接走人的“辞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公司拒收“被迫辞职”通知书怎么办   如上所述,有5种情形下“被迫辞职”也是需事先通知一下公司的。为了举证的需要,建议使用书面方式通知。如果公司不签收,建议使用EMS方式快递“被迫辞职”通知书,并在EMS详情单上注明所寄文件为“解除合同通知书”或“被迫辞职通知书”,即使公司拒签EMS,您亦可凭邮政局的退件凭条证明您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系公司拒签。   注意:不宜使用民营快递公司快递文件,建议使用EMS,这不是为EMS做广告哦。   员工事后能否以“被迫辞职”为由要求经济补偿   员工先因个人原因辞职,事后能否以“被迫辞职”为由要求经济补偿?   实务中一般不会支持。因为裁判机关在审理此类争议时,会审查员工最初的辞职理由是什么,一旦公司有证据证明员工辞职的理由是个人原因,比如辞职书或解除通知中已经表明了辞职理由,裁判机构就会认定该理由为辞职的真正理由。员工离职后为了获取经济补偿金事后再改变理由一般是不会获得支持的。   如果员工一开始辞职时并未说明理由,那么离职后是否能以“被迫辞职”为由主张经济补偿?   实务中一般认为员工以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一款(不包括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情形为由提出“被迫辞职”的,应当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明确告知用人单位解除事由。员工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未明确告知用人单位解除事由,后又主张系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但员工有证据证明其解除劳动合同确实是因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一款情形的除外。   (作者系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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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茂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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