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获得双倍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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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被迫辞职能否得到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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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张某是某公司职工,年月与公司签订了为期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年月,公司高层更换了主要负责人,新负责人以张某不适合工作为由,要求与张某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张某不同意解除。公司便采取了增加张某劳动强度,减少张某奖金收入等办法予以刁难。张某在不堪忍受的情况下,提出如果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他本人可以签字同意。但公司坚持让张某自己先写“辞职报告”,然后由公司批准。张某坚决不同意这样做,但公司许诺:如张某照办,公司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在这样的情况下,张某于年月向公司递交了“辞职报告”,立即被公司批准,但此后的经济补偿金却毫无踪影。张某找公司索要,公司拿出张某的“辞职报告”说,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金在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才支付,张某是自动辞职,没有上述此项待遇。张某非常气愤,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申请,并提供了公司以强迫刁难的方式要求他递交“辞职报告”的相关证据。【判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张某提交的“辞职报告”属于被迫辞职,故裁决公司支付张某三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评析】本案的关键是张某提交的“辞职报告”是自愿还是被迫。本案中张某对此掌握并提供了相应证据,从而使这一案件得到处理。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根据上述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是用人单位提出的,必须要依法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如果是劳动者主动提出的,则没有相应规定。现实中有些公司希望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却采取种种刁难和欺骗手段,诱使劳动者提出“辞职”,显然是在规避法律规定,从而避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责任。但是如果劳动者掌握了公司强迫和诱骗自己递交“辞职报告”的证据,就能够使案件的事实得以澄清。在被强迫和欺骗情况下,劳动者作出的意思表示不能认为是真实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应由公司承担。被迫辞职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并可支付赔偿金”。2、《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3、《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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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得到经济补偿金?
2005年-2012年没签劳动合同,2012底签的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现在老板以降低费用为名要解雇我,我能否向他要经济补偿金,要多少?
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为期三年,但公司单方面提出解除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项对合同3年怎么赔偿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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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公司搬迁,员工能否获得经济补偿金?
作者:网络  时间:  浏览量 0  
甲工厂位于深圳宝安某工业区,2012年3月1日由于深圳用工成本提高,无法继续运行,决定搬迁至内地某城市,甲工厂员工乙先生不愿随厂内迁,乙先生自2002年1月1月入职以来在该厂工作了10年零3个月,问:乙先生不随厂区内地,是否可以要经济补偿金?
解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甲工厂内迁,属于属于“客 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这一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乙先生表示不能接受去东莞工作这一事实,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只能解除劳动合同。
因为《劳动合同法》生效时间是08年1月1日,那么乙先生的经济补偿金就必须分段计算。
2008年1月1日至12年3月1日:适用《劳动合同法》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为4.5个月工资。
2002年1月1日至08年1月1日:适用《劳动法》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6个月工资。
综上,乙先生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为10.5个月。
【相关法律依据】
1、《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搬迁的,劳动者因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用人单位由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向深圳市行政区域外搬迁的,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劳动者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予以支持。
3、《劳动法》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4、《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5年8月4日)》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法和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5、《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第八条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关键字(keywords):深圳 公司 搬迁 劳动者 员工 经济补偿金遇到企业经济性裁员时能否得到经济补偿金【】【字体:
】【】稿件来源: 劳动保障网发布时间: 15:25:5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八条和1994年劳动 部发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以及 1995年劳动部办公厅印发的《对关于执行〈违反和解除劳 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有关规定的请示的答复》的规定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八条和1994年劳动 部发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以及 1995年劳动部办公厅印发的《对关于执行〈违反和解除劳 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有关规定的请示的答复》的规定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 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 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 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 间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责任编辑:谢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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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是由于食物保存不当引起的细菌性食物中毒。涉事食堂供应商称,事件根源是冷柜不够,但徐福记不同意添置冷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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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搬迁离职,劳动者能否获得经济补偿金?
公司准备搬迁,要求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并到新厂上班,不同意者一律解聘。林师傅觉得新厂太远,不愿继续上班。在收到厂方的解聘通知后,诉至当地劳动仲裁委,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此后,公司也将纠纷诉到了法院&&&
象山县晓塘乡的林师傅今年50岁,2000年5月他就到当地某配件公司的晓塘乡分厂工作,当了一名车床工,劳动报酬实行计件工资制。工作虽然辛苦,但公司离家里比较近,林师傅已经习惯每天的上班节奏。
2012年7月,晓塘乡分厂要搬迁至象山县经济开发区的总公司,两地车程有40多分钟。
配件公司以书面通知和车间主任打电话的方式,把晓塘乡分厂即将搬迁的情况告诉了职工,要求所有职工到总公司上班,同时,重新签订变更工作场所后的劳动合同,不同意的一律解聘。
林师傅不愿意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他仍然像过去一样每天到晓塘乡分厂上下班。配件公司多次劝说林师傅去总公司上班,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但遭到林师傅的拒绝。去年8月21日,公司向其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决定从8月27日起与其解除正式劳动合同。
林师傅对公司的处理结果非常不满,向象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配件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劳动仲裁委于今年底作出仲裁裁决,认定配件公司应支付林师傅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7万元。
配件公司不服这一仲裁裁决,认为其不需要向林师傅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并向象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当事人某配件公司晓塘乡分厂整体搬迁至象山县经济开发区公司总部,工作场所发生变更,这意味着当事人双方之间原先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并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且双方无法就工作场所变更达成一致协议。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在这种情况下,配件公司解除与林师傅的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按照劳动者在公司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补偿标准,林师傅已在该厂工作13年,所以,按林师傅在劳动合同解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企业应支付其13个月的补偿金,共计2.7万元。(王&婕&柳晨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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