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国民收入分配主体格局格局与收入分配的关系

  研究 “收入分配”问题时若涉及“国民收入分配”,则需要看在什么条件下、出于什么缘故原由,若这些条件、缘故原由不明晰,则大可没必要将 “国民收入分配”作为研究“收入分配”问题的组成部分。   智库观点   时红秀   国民收入分配格局,是指一个社会按照国民收入核算体系统计出来的总产出,在政府、企业与居民三部门之间的比例分布。国民收入创造出来之后,首先是根据市场划定规矩形成了政府、企业和小我私家之间的“初次分配”关系,然后经过政府(经由过程税收和财政支出)调节等“再分配”,形成政府、企业和小我私家以 “可支配收入”反映的分配关系,此即“国民收入分配格局”。   一、从横向比较,我国国民收入分配格局中,居民部门收入占比较低,政府部门收入占比适中,企业部门收入占比偏高   从2000年以来的各国数据看,我国国民收入格局中,居民部门的收入占比在57.5%—66.1%之间,2014年为61.1%,与多数国家相比处于较低水平。在发达国家中,英国、法国、德国等欧洲国家,这一比例一样平常在64%左右,美国更高,为75%上下,日本和加拿大与我国相近(62%),但多数年份也都略高于我国。在发展中国家里,我国居民部门的收入占比与南非和俄罗斯的相近,但墨西哥多数年份在75%上下,巴西为68%左右,都高于我国。印度的居民部门收入占比普遍高于发达国家,达80%以上,2001年一度超过91%。   政府部门收入占国民收入比重在各个国家之间差别很大,无论是发达国家之间还是发展中国家之间都是这样。同样是发达国家,加拿大、法国达24%左右;而日本和英国在15%—17%之间;美国则最低,一样平常在 10%—12%之间,2012年最低仅9.2%。发展中国家这一数据的差距更大,如印度,政府部门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重长时间处于个位数水平,2014年为10%,最低的2001年才7.1%;而俄罗斯这一比重则很少低于25%,2008年一度达32%,远高于发达国家水平;墨西哥在14%—15%水平上;巴西则与我国比较接近,最近几年稍有提高(到20%的水平上)。总体上,自2000年以来我国该比重基本上维持在17%—19%之间,2001年最低为15%,最近几年来一样平常为19%上下。总之,与多数国家相比,我国政府部门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重既非“偏高”,也难说“偏低”,应该说处于适中水平。   但企业部门收入占国民总收入的比重,我国比多数国家的水平都要高。只有发达国家的日本,企业收入占比与我国的相当(20%上下);其余国家,欧洲的法国长时间在8%—9%的水平上,德国略高一点,在12%左右,英国更高一点,达到14%—15%的样子;美国这一比重长时间在10%以下,最近几年来略升至12%。而发展中国家,从南非到印度,从俄罗斯到巴西,都在10%左右的水平上。比较发现,我国企业部门可支配收入在国民收入中的占比明显“偏高”。   二、从纵向比较,我国国民收入的再分配更多地由企业部门转移到政府部门,对居民部门的收入份额作用微弱   2014年,我国国民收入初次分配格局中,企业占比为24.7%、政府占比为15.2%、居民占比为60.1%。以经过调节后的可支配收入衡量,则上述比例分别占20.5%、18.9%和60.6%。即企业占比下降了17%,居民占比略有提高,幅度为0.8%,而政府占比的提高幅度则达24.3%。就这个意义来讲,我国的再分配环节更多地体目下当今“由企业支配的收入更多地向政府可支配收入转移”。   从1992年至2014年这一时期的变化趋势看,由可支配收入在国民收入中的占比来衡量,我国居民部门的份额在1992年时为68.4%,后来呈持续下降趋势,其中2008年时最低为56.7%,比1992年下降了11.7个百分点。也就是说,居民部门可支配收入占国民收入比重的降幅为17.1%。自2008年以来,这一占比入手下手慢慢回升,2014年为60.6%,与1992年相比,这一比重的降幅缩小到11%(见表)。   总之,从1992年以来,我国国民收入分配格局中,再分配的主要作用是由企业收入更多地向政府收入转移,而对居民收入占国民收入份额的调节幅度基本没有起到作用。这可以从企业、政府和居民三部门的初次分配收入与可支配收入分别占国民收入比例的变化情况中看出来。   三、政府在“国民收入格局”占比的高低,与居民收入差距并没有对应关系   理论上,政府经由过程提高对国民收入的分配程度,可以对居民收入差距进行更有力度的调节,避免差距悬殊。例如在欧洲,各国政府可支配收入占GDP比重较高,再经由过程均等化的社会福利开支“平抑”居民收入分配差距,因此这些国家居民收入基尼系数普遍较低,如德国、法国的政府可支配收入占GDP之比分别为24%、22%,对应的基尼系数分别为0.3、0.33;英国的政府可支配收入占GDP之比在17%左右,其对应的基尼系数则高于法、德两国,达0.35上下;而在美国,因为政府可支配收入占GDP比重低于欧洲国家,仅在12%上下,相应地,其基尼系数也普遍高于欧洲国家,都在0.4之上;墨西哥政府收入占GDP之比为14%,基尼系数也高达0.48。   但对比了更多国家的数据后发现,情形要复杂得多。巴西政府可支配收入占GDP之比(20%)高于我国(18.9%),但其基尼系数长时间位居世界前列,达0.53甚至0.59,远高于我国的0.46;日本政府可支配收入占GDP水平(15%—18%)低于我国,但其基尼系数则长时间与法国、德国的(0.33)相当。更值得关注的是,同为发展中国家,印度政府可支配收入占国民收入之比仅为我国的一半(9%),但其基尼系数(0.35)却比我国低。这说明,政府收入占国民收入比重的高低,其实不意味着一个国家居民收入差距的大小具有对应关系。   其基来源根基因在于,政府收入的相对高低是一回事,而政府承担何种本能机能、以什么体式格局取得收入、以什么体式格局进行开支则是另外一回事。如果政府财政收入更多地依靠累进税制,并且财政开支更多地按照均等化体式格局致力于社会福利,那么政府收入占国民收入比重越高,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数则越低。反之,若一个国家税制缺乏累进性,政府取得收入后不是致力于收入再分配,而是致力于建设开发,这样的政府本能机能下,政府收入占国民收入比重再高,对居民收入差距的调节都有限,甚至还有反向作用,即加剧收入差距的扩大。这就意味着,研究“分配制度问题”时,必须厘清“国民收入分配格局”与“收入分配”问题之间的关系。   四、“国民收入分配格局”不属于“收入分配”中的问题   首先,“收入分配”与“国民收入分配”含义不同,所属范畴不同。“收入分配”,研究的是社会成员——资本所有者与劳动者、不同行业劳动者、不同阶层居民——之间收入分配上的差距与公正性问题,它从古典经济学以来一直就存在,一直属于“政治经济学”的核心问题。但在现代经济学中其实不占重要地位,仅在微观经济学里略有涉及。而“国民收入分配”则不同,它是二次大战以后“国民收入核算体系”出现之后才产生的概念,用以反映宏观经济中政府、企业和居民三部门之间的关系。   其次,两个概念的认识视角、统计口径不同。早在经济学处于古典时期,社会总产品如何扣除、依据是什么,就是经济学家研究的核心。而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分配的差距如何,一直处于定性分析水平。直到20世纪初,洛伦茨曲线和基尼系数产生,关于“收入分配”问题的研究才进入“可识别”和“可比较”状态。而“国民收入分配”自一产生就是可统计和较量争论的,因为它本身基于“国民收入核算体系”的产生而产生。为获得准确数据,“国民收入”很注重在政府、企业和居民等主体之间统计的“一次性”,避免重复较量争论。可是社会成员的收入,不仅包括各自的劳动收入、资本利得、其他财产性收入以及政府转移性收入,也包括社会慈善捐助收入。这样,经由过程层层“再分配”,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加总后的数据,与“国民收入”统计出来的数据相去甚远。还有,“国民收入分配”的格局,即政府、企业和居民各自在国民收入中的占比是不是恰当或合适,测评工具、衡量标准迄今并没有共识。这与“收入分配”(或“财富分配”)问题不同:衡量收入(或财富)分配状况的不同指标,包括基尼系数、阿特金森指数、泰勒指数以及居民五等分收入 (或财富)占比,究竟?结果可以或许反映一个社会收入(或财富)分配上的均等化程度,这些衡量工具经过长时间改进完善,取得了较高程度的共识。   再次,二者概念的功能有别。“国民收入分配”格局是要在宏观上衡量一个时期(通常是一年)一国总产出(国民收入)在政府、企业与居民部门之间呈什么样的比例关系,可服务于决议计划者的宏观经济政策。此外,政府可支配收入占GDP之比,反映在一国经济中政府在资源设置装备摆设中的作用,从而影响经济增长率,因此应该从“效率”意义加以观察。至于收入在社会成员之间分配的差距是大还是小,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分配关系公正与否,则非宏观调控政策关注的重心,更多地从“公平”角度,以观察社会关系是不是和谐。   总之,研究“收入分配”问题时若涉及“国民收入分配”,则需要看在什么条件下、出于什么缘故原由,若这些条件、缘故原由不明晰,则大可没必要将 “国民收入分配”作为研究“收入分配”问题的组成部分。   (作者单位:国家行政学院经济学部)国民收入分配结构和收入分配格局分别是什么? 如题,国民收入分配结构和收入分配格局分别是什么? 首先,关于国民收入分配结构:也就是国民收入实际使用额的具体去向及其相互之间的构成比例。从总体上考察,可分为基本结构和具体结构两个大的层次。
其次,关于收入分配格局:收入分配过程包含不同的环节和阶段,即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相应地,收入分配格局也可以划分为初次分配格局和再分配格局。从收入分配的次序来看,首先是收入的初次分配,即生产成果在生产要素之间的分配,其分配原则是根据生产要素对产品生产所作贡献的大小来分配,以体现效率原则,分配结果形成初次收入分配格局;其次是收入的再分配,即对初次分配收入进行调节,以保证低收入者或没有劳动能力的社会成员有生存的权利,从而体现公平原则,分配结果形成再收入分配格局。
参考:1、关于对提高我国居民财产性收入的思考-商场现代化-2011年第18期
2、多角度探讨我国宏观税负水平-时代经贸:下旬-2013年第1期(2)
3、破除农民增收制度障碍促进城乡统筹发展-重庆行政:公共论坛-2007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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