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案例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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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理解
  摘 要:公平交易权是消费者的一项合法权益。消费者在进行消费时有获得公平的交易的权利。但是在社会生活中,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经常得不到实现,由于消费者和经营者相比,始终是处于弱势地位。尽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权,对此项权利的理解也有不同的声音,明确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内涵,让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能够发挥作用,对于保障消费者权益有很重要的意义。 中国论文网 http://www.xzbu.com/4/view-4014227.htm  关键词: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特点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5-02   公平交易权是消费者的一项合法权益,由于消费者弱势地位,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很容易受到侵害,而且其受侵害的权益也难得到补救。因此,正确理解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含义,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消费者创造一个良好的消费环境势在必行。   一、公平交易的内涵   (一)公平交易的概念   要了解公平交易,首先要弄清什么是交易,所谓交易是指物物交换,后引申为商品买卖的通称。交易一词多用于市场商品买卖或商品交换活动中。具体是指不同商品所有者或占有者之间,以一定方式就一方获得商品使用价值另一方取得商品价值而进行的买卖活动或买卖行为过程。   交易与交换一般都是指商品使用价值与价值的相互让渡过程,两者之间并无本质的差别。但在现代市场条件下,交易往往侧重于现实的具体的商品的买卖活动过程,多用于具有价值与使用价值的有形商品买卖,但也不排除无形的商品或劳务活动的买卖。如劳务交易、证券交易、技术交易等。而交换往往在使用中带有一定的理论抽象,常被概括为人们相互交换劳动活动或劳动产品的过程,并在理论上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上的交换,是从整个社会再生产过程来看交换。它是生产、分配、交换、消费整个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的一个环节。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交换与生产是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一方面,生产处于主导的决定的地位,它决定着交换。这表现在,如果没有生产,也就没有交换,而交换的形式和规模,完全是由生产决定的;另一方面,交换也不是消极的因素,它反过来也反作用于生产,推动或限制生产的发展。例如,市场的扩大或缩,必然会影响生产的发展规模和发展速度。   狭义上的交换,是从每一个社会成员或消费者自身的需要出发来看交换。每个成员在社会中生存,为满足自己的多种需要,就必须相互交换自己的劳动活动。狭义地说,交换乃是指人们在等价基础上所进行的商品交换。通常所说的交易,就是指这种商品交换,它是满足人们各种需要而必须经常进行的实实在在的具体的买卖活动过程。这一过程处于生产与消费的中间环节,它将生产和由生产所决定的分配同消费联系起来。因此,在市场条件下,这种直接为消费而必须进行的交换或交易,乃是不可缺少并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   公平交易,一般是指交易双方在符合市场交易规则及商业交易习惯基础上所进行的自愿、平等、公正、合理的交易活动或行为。因此,公平交易的基础就是在买卖过程体现公平、公正和合理的结果。我们国家一向提倡诚信为本,在商品交易过程中童叟无欺、买卖公道与公平是我们的传统美德。这与西方国家所倡导的“遵守公平交易之合理商业标准”等,有异曲同工之妙,都是追求公平合理化。   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平交易还有更深、更广的一层含义。具体包括以下几点。   1)以机会均等作为公平交易的前提与条件,即在市场交易与竞争活动中,交易机会、交易条件的取得,交易合同的签订等对所有交易双方都是机会均等的,经营者对市场共同占有、每人都有实现交易关系的权利;   2)交易机会、交易条件与经济优势的取得,是靠交易者改进技术、工艺,加强经营管理与服务,减少费用,降低成本等正当交易或竞争手段实现的;   3)任何以欺诈、假冒、引诱、贿赂、诋毁、贬低、隐瞒、混淆、串通、窃密、排挤、限制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或部门、行业等垄断行为获取市场占有率并因此而达成的交易都不是公平交易,都是与公平交易与公平竞争不相容的。   由此可见,市场条件下的公平交易已超出了其一般含义,它是从维护整个宏观的公平交易与公平竞争秩序的角度来看公平交易的。即使某一微观的、具体的交易活动及结果是公平的,但参与这一交易的当事人所采取的交易手段是不正当的,并破坏了公平交易与竞争秩序或侵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利益,那么,这一交易活动及行为本身也是不公平的。   (二)公平交易的特点   从公平交易的上述含义出发,可以看出公平交易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公认性。公平交易是人们在长期的交易历史发展过程中逐步形成的,也就是说交易是由最初的不公平逐渐走向公平的。同时,公平交易的规则和标准,也是在长期的交易中形成的,并为人们所熟知和认可,被社会广泛公认、采用和遵守。人们常说的“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指的就是长期形成的被交易者广泛公认的交易习惯、规则和标准,体现了公平交易所具有的社会公认性。   2.真实性。公平交易是交易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一致的买卖活动过程。双方在公平交易中所体现的意志本身必须是真实的,不得有欺诈、胁迫等不真实意志或意思表示的存在。同时,公平交易本身就是建立在双方意志真实的基础之上的,任何交易一旦失去了真实,就必然形成一种不公平的交易。因此,真实性可以说是一切公平交易所必须具有的基本特征。   3.合法性。公平交易本身是否合法,不能仅以人们所公认的商业道德与习惯规则为依据,而应以国家制定的有关法律和法规为标准。我国目前维护公平交易与确认交易是否公平的法律规范很多,其中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等。如果公平交易所遵守的公认的商业道德和习惯准则,一旦为国家所认可并上升为法律规范,就具有神圣不可侵犯的法律性。因此,在现代市场交易中,为了保护交易的公平与公正,不仅要求交易行为趋向法律化、规范化与合同化,而且对交易方式、交易对象、交易内容与交易程序也都要求逐步实现法律化、制度化与规范化。衡量市场交易是否公平的重要标准,就在于交易本身是否合法,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与要求。   4.合理性。公平交易的核心就是交易过程和交易结果的公平与合理。这种公平、合理,是交易双方围绕交易对象价值与使用价值的相互让渡而展开的。公平交易所体现的合理性,是交易双方针对交易对象所实现的一种等价有偿、平等互利的买卖过程。此过程要求交易双方不仅享有权利,而且承担义务,权利义务具有相对性和等价互利性,即交易双方在交易对象的取得以及其货币支付在价值上要大致相等,不允许严重显失公平或明显有利于某一方的情况发生。因此,公平交易的合理性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   5.竞争性。公平交易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在公平竞争条件下进行并得以实现的。因此,公平交易本身就具有竞争性,它是公平竞争的结果,而公平竞争是公平交易的前提与内在要求,没有公平竞争的交易不可能是公平的。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公平交易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该条将公平交易作为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的一项基本原则加以确立。该法第10条进一步将公平交易原则加以具体化,确立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该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源自传统的民商法,但又不同于传统的民商法中的公平原则,主要的不同有以下几方面。   第一,传统的民商法确定公平交易原则,适用所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活动,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公平原则和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适用范围是有限的,仅适用于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消费交易活动,不适用于其他民事主体之间的其他民事活动。如经营者之间进行交易时,也必须遵守公平交易的原则,但是,此种公平交易的原则,是传统民商法规定的交易公平的原则,而非此处的消费交易中的公平交易原则。   第二,传统的民商法确定的公平交易原则,强调形式的公平,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确定的公平交易原则更重视现实公平。传统的民商法认为所有的平等主体都能够通过平等、自愿的方式进行交易,至于其交易是否公平,主要考虑交易当事人是否自愿、是否违背真实意愿,很少考虑交易的实际条件和交易实际结果是否公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强调是出了交易的自愿外,更重视交易条件是否公平、交易结果是否合理、公平。所谓公平交易结果,是指交易结果相当,也就是说消费者支出的费用与获得的利益应该是相称的。交易本身即是一种有得有失的活动,即通过付出一定的代价从而获得一定利益的行为。在消费交易中,交易的双方当事人为消费者和经营者。消费者所付出的通常是金钱,所得到的则是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消费交易的结果即是消费者通过支付一定的金钱获得相应的商品或服务。   第三,传统民商法规定的公平交易原则,是将交易双方当事人作为同等的当事人,给予同等利益考虑和衡量,并不特别强调对哪一方当事人的利益的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公平交易原则和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是以消费者的切身利益为出发点的,并没有考虑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同等待遇。这主要是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地位是不同的,经营者处于强势,对于维护他们的实际交易是有利的,容易得到公平交易的结果。而消费者如果没有法律的保护,经常要承担这些不利的交易后果。所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设定公平交易原则时,更多的是从消费者能否获得公平交易结果考虑的,更强调的是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是消费者的享有的重要权利之一。消费者购买商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是为了生活需要的满足,只有建立在公平交易的基础上才能得以实现。如果消费者不能以合理的价格取得消费需要的商品或服务,就无法实现其消费的目的。如果消费者所购买的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不能得到保障、数量不足,付出与得到的不相称,消费者也就无法获得满意的消费。消费者只有在付出与得到相当的情况下,即在公平交易的情况下,才能获得消费的满足,才能实现消费的目的。   此外,《民法通则》也规定,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是从事民事活动最基本的原则,对于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和撤销。要实现交易公平,首先必须要求有一个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只有在充分竞争的市场中,市场的价格功能才能最充分地发挥出来,因此,法律必须首先制止垄断,限制竞争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参考文献:   [1]邓江凌,张爱华.对网络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J].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5,(2).   [2]吴景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   [3]袁华明.消费维权:如何走出尴尬境地[J].学习月刊,2007,(5).   [4]赵宇.论金融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法律保护[D].石家庄:河北经贸大学,2011.   (责任编辑:范秀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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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品市场上,消费者最主要的权利是
A.安全权 B.自主选择权 C.知情权 D.公平交易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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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的权益及维权途径
消费者,英文为Consumer。科学上的定义为,为食物链的中的一个环节,代表着不能生产,只能通过消耗其他生物来达到自我存活的生物。法律意义上的消费者指的的是个人的目的购买或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社会成员。消费者的九项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我国消费者享有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结社权、获得教育权、人格尊严与民族习惯获得尊重权、监督权等9项权利。 消费者也要履行相应的义务:法律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们作为消费者也要履行自己的义务,维护市场秩序,做有修养、守秩序、道德高尚的“上帝”。 保护消费者权益,有利于促进生产的发展,保证社会再生产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让人们过上更美好的生活。消费者维权日是3月15日。消费者的权利:(1)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2)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3)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4)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5)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6)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消费者应当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7)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8)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消费者负有的义务主要有:(1)遵守社会公德,尊重生产者、销售者、服务者的劳动和合法权益;(2)按商品使用说明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商品、遵守规定或约定的服务制度;(3)投诉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等问题时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据。消费者权利维护中常见误区:1、消费者是上帝,所以在消费过程中不需要履行义务。2、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无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3、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仅仅是违犯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行为。4、顾客问来问去的,实在是太挑剔了,确实挺烦人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专项法规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我们在消费活动中应怎样避免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怎样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们在消费时,要有消费者权利意识。①要注意避免消费时自己的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伤害。购买商品时,要注意查看商品的生产厂家、生产日期。②要注意商品质量是否可靠、价格是否合理、计量是否准确。购买或接受服务时,应注意索取、保留发票或其他有效票据。当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视具体情形,通过下列途径解决:①与经营者协商和解。②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③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④可以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⑤还可以向法院提起法律诉讼,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消费活动中的参与者(即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怎样规范自己的经济行为: ①生产者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生产的产品,严禁不合格产品出厂,更不能伪造产地,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商标等 ②销售者应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信守服务承诺,保证不销售缺斤短两、失效变质的商品,不得采取恶意、欺诈的方式损人利己,更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权利。 ③消费者应遵守市场秩序,依法公平交易,对制假售假行为要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消费者权益日的历史由来:现代工业化生产的飞速发展及生产技术的革新运动,促使消费品日渐增多,消费结构日趋复杂。随之而来的便是各种消费事故和难题,对消费者权益造成严重的侵害。为了应对这种问题,1898年,全世界第一个消费者组织在美国成立,1936年,建立了全美的消费者联盟。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各种反映消费者利益和要求的组织,在一些发达国家相继出现。在此基础上,1960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宣告成立。之后,消费者运动更加活跃,许多发展中国家也建立了消费者组织,使消费者运动成为一种全球性的社会现象。目前,全世界已有90多个国家共300 多个消费者组织在开展活动。
日,肯尼迪在美国国会发表了有关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咨文,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费者的4项权利,即安全消费的权利、消费时被告知基本事实的权利、选择的权利和呼吁的权利。随着消费者权利保护工作的开展,肯尼迪提出的4项权利和国际消费者协会确定的另外4项权利,即满足基本需求的权利、公正解决纠纷的权利、掌握消费基本知识的权利和在健康环境中生活工作的权利,一并成为全世界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的8条准则。
日期确定1983年,国际消费者协会把每年的3月15日定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此后,每年3月15日,世界各地的消费者及有关组织都要举行各种活动,推动保护消费者权益运动进一步发展。日,联合国大会一致通过了《保护消费者准则》促各国采取切实措施,维护消费者的利益。日中国消费者协会成立, 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7年加入国际消费者协会。日,中央电视台经济部的编导们推出现场直播“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消费者之友专题晚会,之后每年都会在3月15日推出315晚会。日,中央电视台经济部开办315晚会新浪官方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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