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写通知单给经销商不允许给业务员就是经销商代收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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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员收款时应对要领和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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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员收款时应对要领和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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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代收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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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多、拿地难,要解决郑州本土零担物流业反映的现实问题,恐怕还需时日。而对于与跑路直接相关的代收货款业务监管,郑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建议国家有关部委研究制定“代收货款管理办法”,设置“代收货款”业务门槛,并交保证金,数额可根据企业“代收货款”单位时间内的金额量进行浮动。
原标题:给“代收货款”  漫画/王伟宾如何解决郑州本土零担物流难题?运管部门建议:咋对付“跑路”给“代收货款”设个门槛工商部门支持建立第三方支付平台 河南商报记者 张科峰 王向前 李兴佳拆迁多、拿地难,要解决郑州本土零担物流业反映的现实问题,恐怕还需时日。而对于与跑路直接相关的代收货款业务监管,郑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建议国家有关部委研究制定“代收货款管理办法”,设置“代收货款”业务门槛,并交保证金,数额可根据企业“代收货款”单位时间内的金额量进行浮动。对物流企业用地整体规划“之前联通物流也跑路了。”近日,不同的商户和市场方人士告诉河南商报记者,位于郑州的联通货运公司也“跑路”了。实际上,这段时间,河南商报对去年以来郑州多家物流公司出现问题的情况进行关注后,读者还向记者反映了不少货运部“跑路”的案例,记者注意到,这些货运部大多规模很小。“动机不良的人干物流,卷跑商户货款,又受不到惩处,造成的后果是真正想干物流的人也没有一个好环境。”有商户说,不受监管的物流行业,危害太大。而郑州本土零担物流行业人士则普遍反映,行业本身就小散乱,还在城市扩围中屡遭拆迁,蒙受损失,有意愿做好物流的业内人士希望能有稳定的经营场所,却因为许多原因导致拿地困难。“商户的货款跟拆迁确实是两码事,但企业遭遇的也是实际问题,需要解决。”物流业人士称,这样才能促进商贸物流业良性发展。近期,记者连续走访了郑州市发改委、郑州市国土资源局等多个部门。但对于物流业反映的状况,似乎一时难有好的解决办法。郑州市发改委人士介绍,物流企业遭遇的拆迁问题不好解决,拿地也不是一个简单的事儿。郑州市国土资源局人士则介绍,物流企业拿地,需要政府层面先对物流业有一个整体规划,并且编制好明确的用地规划,做到这些,国土部门会想尽办法供应土地。行业人士呼吁代收货款专款专用这些问题不好解决,人们的目光就盯在了与物流跑路直接相关的代收货款监管上。而在没监管的情况下,商户该怎么办?河南省交通物流协会秘书长史强和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流运营副总经理王玉军都认为,商户应该尽量和规范的物流企业开展业务。工商部门则称,支持建立第三方支付平台。郑州市工商局专业分局交通运输工商所所长王萌称,工商部门在物流行业监管中所起的作用主要是审核颁发物流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当物流企业出现问题时,企业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向全社会开放,对企业在投融资、注册新公司、政府采购等方面给予限制或禁入。如何解决物流企业跑路难题?王萌特别提到了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作用,“如果建立起支付平台,不光是物流企业,和物流有关的行业也会形成规范的支付制度,起到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作用,同时也倒逼物流行业走向正规和有序。”但王萌同时认为,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建立,想法很简单,但在实际操作中会有困难和风险,“不存在技术问题,但牵涉货物收发方、物流企业、政府、第三方平台等各方利益,在信用和利益分配上会存在争议。”“工商、运管、公安等部门还可把物流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等详细情况落实清楚。”中国国际商会河南物流商会秘书长、河南百友汇物流有限公司董事长袁伯合认为,需要加强对物流行业的监管。“我们也想了很多办法,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他说,可以由银行对物流公司的代收货款进行监管,并强制专款专用,此外物流公司还需要信用担保。建议国家部委研究制定“代收货款管理办法”而在采访中,郑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人士对加强代收货款业务监管的建议则更系统。该人士向记者提供了书面材料,其中说,2014年11月份以来,郑州市频发的几起群体性事件,又一次提醒亟须探讨“代收货款”的监管模式。该部门认为,目前“代收货款”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物流企业老板及分公司员工挪用代收货款,甚至携款失联。但总体而言,从对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方便商贸流通,“代收货款”利大于弊,但支付方式、监管方式要升级、改进。并且,“代收货款”本身已经超出了物流公司业务的范畴,它是物流与金融高度相关的增值服务。物流公司在从事代收货款业务时,实际上具备了“类金融”的性质,代替了原本应该由第三方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通过代收货款赢得“浮存现金”,而后挪用于规模扩张,进而带来更大的“浮存现金”,实现进一步发展扩张。因此,建议由国家发改委、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商务部共同就“代收货款”业务研究制定“代收货款管理办法”,明确管理职责、设置“代收货款”从业门槛、管理规定、监管方式、违规处罚等,而不能采取“一刀切”等极端方式禁止这项增值服务。给“代收货款”设门槛并交保证金此外,郑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建议,还应设置“代收货款”从业准入条件。比如,企业注册资本金500万元以上,具备完善的“代收货款”管理制度及信息化管理手段、从业人员无违法犯罪记录等不良诚信记录等条件,运输合同双方还须明确约定“代收货款”的返还时限、手续费标准等。并且,从事“代收货款”业务的物流企业必须向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缴纳“代收货款”保证金,数额可根据企业“代收货款”单位时间内的金额量进行浮动。郑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建议,应当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管理规定、监管方式和处罚制度——主要是针对“代收货款”的操作流程、返还时间及信息化对接的监管做出相关的规定,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对严重违规者取消其开展“代收货款”业务的资格,直至追究责任人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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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小时点击排行遇到骗子,货款收不回来,业务员要承担多少责任?(已收款) - 外贸心情 -
福步外贸论坛(FOB Business Forum) |中国第一外贸论坛
UID 842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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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骗子,货款收不回来,业务员要承担多少责任?(已收款)
L/C成交,客户是孟加拉的(那里遍地都是骗子,以后想和老孟做生意的千万要打起十二分精神),银行违规放单给客户,客户现在已经拿着正本的提单把货提走了,(所以找船公司退运的门都没有了)我们这边的银行已经2次发报联系开证行了,一点回音都没有。
兄弟我这次算是栽在老孟手里了,现在大约12W的货款收不回来了。作为业务员的我,我该承担多少责任。工作马上2年了,存款最多也就剩2W了。我们小公司,也没有这方面的规定。不知道哪位前辈能否指点一下。小弟我不想欠别人什么,可是全部担了,卖血我也没那么多钱。
PS:现在还没跟老板协商
号,消费者维权这一天,作为卖方的我们,很讽刺的收到了货款,不过却是以大幅降价为代价。请大家记住这个违规银行的名字,Southeast bank Ltd.他们违规放单给客户,客户提货后,我们完全被动。
[ 本帖最后由 chenmoshaobing 于
09:40 编辑 ]
UID 1163887
阅读权限 60
LZ的遭遇真的很同情,赔偿的问题还是好好和你们老板商量下,每个公司的规定不一样
虽然单子是你接的,赔钱了不可能要你全部赔(我们也没有那个能力),怎么赚钱不全部
归你呢?有的公司老板人心好,根本就不要业务员索赔的.希望你可以早点渡过难关
UID 254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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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TianJin
让业务员赔钱的机会还是很少的吧,一般也就赔部分货款,除非你的老板很极品,只要这个单子是你老板答应的就可以了,碰到骗子也不是你乐意的,以后努力工作,把钱再给挣回来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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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飞到孟加拉去,我们有孟加拉老客户,每次LC都有不符点没办法啊。
UID 1485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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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飞到孟加拉去扁他
UID 1383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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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中国大使馆求助看看
UID 1423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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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情楼主,支持一把,希望有更多高手支招!
UID 842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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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5 Blus 的帖子
我确实很想,等我去了就买把菜刀,血拼了!
社会主义优秀男青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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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无忧之城
我有个新的老孟客户要下单,不知道是不是骗子
UID 842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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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6 stephenz520 的帖子
那边的朋友说,即便找到了,其实也没有用,顶多起震慑作用,震慑有啥作用,天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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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不会赔钱吧。。不然业务员死的心都有了。。。
UID 842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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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3 annie-dong 的帖子
谢谢你,老板答应了做这个单子,不过我觉得作为业务员,我只想承担一个合理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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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湖北—嘉兴
同情…………路过…………
UID 377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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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大使馆,让工作人员给他们银行联系,
我想他们有一定的办法。一般情况是能要回来的,毕竟银行有不可推卸的付款义务。
孟加拉人啊 ,真是没法说,不过我也有不少孟加拉客户。
(报关达人/小杨)
UID 1345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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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次如果遇到新客户直接票结就可以了,有时候我真的不知道这些骗子有什么好下场呢。打工要多久才可以赔那么多钱呢,郁闷,我算是幸运的!希望大家做销售行业一定要小心的。
当前时区 GMT+8, 现在时间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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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机构: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执业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13层A室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1807880****
广州业务员代收货款构成表见代理吗?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日|分类: |31人看过
张静律师:,原告江南公司起诉被告红夏公司,要求其立即支付全额混凝土款。被告红夏公司辩称,在双方签订混凝土买卖合同之前,被告红夏公司已经支付原告江南公司业务员张某预付款20万元,张某也出具了收条;张某即使无权收受该20万元,依据双方的交易习惯,张某该行为构成表见代理,该款应当视为被告红夏公司已经支付给原告江南公司的混凝土款。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江南公司业务员张某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对被告红夏公司的该辩称意见不予支持。 本案的主要争议在于,原告江南公司业务员张某收受20万元预付款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在本案中,应认定为不符合表见代理,理由如下:
& 1.原告江南公司并没有授权业务员张某收款,但张某却在原、被告公司签订混凝土买卖合同前收取被告红夏公司20万元预付款并出具收条,该收条是张某是以自己的名义出具,并非是以原告江南公司的名义。
& 2.本案中原告江南公司业务员张某也没有客观上存在使被告红夏公司相信其拥有代理权的理由。原、被告双方的混凝土买卖合同中约定:在10万元以内的货款由专人垫付。因张某为原告江南公司业务员且参与合同订立,被告红夏公司认为专人即为张某,因此认定张某有代表原告江南公司收款的权利,但合同中明确授权委托人为周某,张某只是业务联络人。同时,原、被告双方对于合同的制式条款多处进行更改,却对20万元预付款只字未提,之后双方往来的供货确认单中也没有体现20万元已经支付的情况,故不能认定张某存在客观上使被告红夏公司相信其有代理权的理由。
& 3.被告红夏公司并未主观上善意无过失。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混凝土买卖合同,合同中对于收款人员、支付货款的方式、支付时应注意的事项进行明确约定,合同约定“货款由公司委托专人负责收款”,同时明确约定应将货款汇入江南公司账户或交款时详见江南公司收款收据(必须盖有财务专用章)。被告红夏公司对这些约定都没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因此不构成主观上的善意无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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