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收展主任招聘部好嘛 现在县城刚成立招骨干人员 说是创始人以后会不错的 是这样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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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不许再卖――揭穿企业“改制”的神话(附作者相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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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8:57 发布在
不许再卖――揭穿企业“改制”的神话  左大培 著  ISBN 7-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06年7月第一次印刷  全书共约31万字,32开,406页 定价:28.90元   购书电话: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发行处 010-  乌有之乡书店 010-    作者简介:    左大培先生   中国社科院经济学所研究员 博士生导师 现年52岁   多年从事西方经济学研究和国有企业研究,著有《混乱的经济学》等书。    简介:    这是一本经济学理论与现实完美结合的书,是一本内容深沉、语言朴素平实、资料详实可靠、论述严谨、理论充分、结论稳妥、权威的书。作者针对国有企业改制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和错误理论提出了质疑和解决的办法。      本书系统地揭穿了有关企业“改制”的所有这一切神话。本书所揭穿的这些神话大体可以分为三类:一类是有关中国已经完成的企业“改制”情况的神话,如说这种改制提高了效率、公平合理之类;另一类是关于“企业家”的种种神话,人们据此而主张让少数几个所谓的“企业家”成为企业的所有者;还有一类是为论证公有制企业必须进行私有化“改制”而编造的种种神话。在这三类企业“改制”神话支撑下,十几年来的中国企业“改制”基本上实行的是“权贵私有化”,也即将原来的公有企业变为归极少数“企业家”特别是原公有企业的经营者私人所有。喊出了“不许再买”!      这是一本针砭时弊、言之确凿、体现了作者“山河我色”的丈夫气概和“认真严谨”学者作风,是多年开难得一见的“即一针见血,又论理详实”的好书。         本书目录:    引言:必须揭穿的企业“改制”神话    第一篇 企业“改制”的真相:没有提高效率的少数人掠夺    第一章 企业“改制”如何使少数人暴富    第一节 以“出售”为名掠夺人民财产    第二节 按真正净资产出售国有企业的程序    第三节 按净资产出售国有企业的弊病    第四节 掠夺的途径:侵害债权人的权益    第五节 “理顺劳动关系”是掠夺之源    第六节 没有任何形式规范性的暴富途径    第七节 不正常的外部环境    附录:按净资产出售国有股权的案例――“被瓜分的草原兴发”    第二章 有关“侵吞国有资产”和“贱卖国有企业”的争论    第一节 “贱卖国有企业”必定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节 掠夺式的私有化激起民愤    附 录:俄罗斯私有化的罪魁丘拜斯激起民愤    第三节 鼓动“修宪运动”以保护掠夺来的财产――使抢得的利益神圣不可侵犯    第四节 权贵私有化与共产党的先进性不能相容    第三章 “改制”提高效率了吗?    ――不能轻信的统计分析和计量回归    第一节 推论中所犯的逻辑错误    第二节 不能轻信的“私有化成效数据”    第三节 错误的基本思路    第四节 “经济学人”的主观偏爱    第五节 “学浙江”的恶果    第四章 中国的企业“改制”与外国的企业和资本    第一节 “引进外国战略投资者”有什么用?    第二节 人工培植的资本家能够抵御外国大公司入侵吗?    第五章 必须立即停止运动式的企业“改制”    第一节 引发群众性反抗的根源     第二节 摧残和毁灭一切“国有企业改制”     第三节 立即停止权贵私有化以民平愤     第四节 按张维迎预见的思路分清责任         第二篇 迷信“企业家”,还是善待企业员工?    第六章 消除对“企业家”的迷信――由中航油巨额亏损谈起    第七章 主流经济学在理性假说上的尴尬    第一节 主流微观经济学的完全理性假说    第二节 完全理性假说给主流微观经济学带来的尴尬    第三节 用不完全理性来解释企业的存在    第四节 中国的主流经济学家们为什么固守完全理性假设?    第八章 我们应当如何善待企业家?    第九章 谁最需要得到善待?    第一节 吃苦受累的农民工    第二节 失灵的市场下的利益冲突    第三节 被抛弃的国有部门老职工    第四节 受虐待的“优秀的人”    第五节 宠坏了的企业家    第十章 小康社会中的工人阶级     第一节 注重改善全体工人群众的劳动和生活条件     第二节 新时代的全球性工人问题         第三篇 揭破“公有企业必定无效率”的谎言    第十一章 经不住推敲的“国有企业所有者虚置论”    第一节 法律上的虚置与实质性的虚置    第二节 最终可追溯的委托人    第三节 公共的“所有者”或“主人”的行为方式    第四节 “国有企业所有者虚置”的假象    第十二章 国有企业所有者权利的体现    第一节 国有财产,全民共享    第二节 主要的问题是官太“大”    第十三章 滥用“自私人假设”的逻辑错误    第一节 自私的企业私有者就会搞好企业吗?    第二节 滥用“自私人假设”的逻辑错误    第三节 到底把祖师爷给暴露出来了:张五常是个学术骗子    第十四章 企业理论的假说与监督成本    第一节 被误解的剩余控制权假说    第二节 被滥用的剩余索取权假说    第三节 剩余索取权假说的根本缺陷    第十五章 中国的国有企业是怎样变坏的    第一节 如何对付“冰棍效应”    第二节 是谁搞坏了国有企业?    附 录:管理上的腐败搞垮“新型国有企业”的案例    第十六章 中国需要国有经济    第一节 文化与伦理因素对现代经济的意义    第二节 低信任度国家的两难处境    第三节 中国的文化环境:香港与台湾的事实    第四节 中国大陆更需要国有经济    第五节 中国的私营企业也依赖于国有经济    第六节 中国的国有企业效率并不低         第四篇 使公有企业有效率的治理结构和政策    第十七章 公有企业和国有企业的治理结构    第一节 有效率的公有财产代管人    第二节 政府监管机构的任务    第三节 必须禁止原经营者收购公有企业    第四节 当前在企业“改制”方面急需采取的措施    第十八章 真正恰当的“改制”:尝试职工集体所有    第一节 应当鼓励职工管理企业的尝试    附录:一、凤凰涅磐――西北航空公司靠职工持股而重生    二、夕阳工业获得新生――威尔顿钢铁公司    第二节 为海尔设计的方案致张瑞敏的公开信    第十九章 法律上的保障    第一节 公有企业经营和出售所有权公开化    第二节 修改物权法,保卫公有财产         附录     应当以法律规范公有企业的产权出售     不能靠白送公有企业来培养资本家    引言:必须揭穿的企业“改制”神话        企业“改制”,是中国最近十几年里最流行的术语之一。通常人们把它视为与“国有企业产权改革”有同样含义,但是这两个术语到底指的是什么,并没有一个明确而权威的解释。      严格地说,实际上人们是把企业“改制”看作与“公有企业产权改革”有同样含义,这里的“公有企业”不仅包括国有企业,而且包括传统意义上的“集体企业”。而最近十年中所进行的企业“改制”和“产权改革”,其实就是将企业私有化――也就是将国有的或集体共同共有的企业变为私人所有。为了论证有必要进行这样的企业“改制”,出现了一系列有关企业“改制”的神话。      本书系统地揭穿了有关企业“改制”的所有这一切神话。本书所揭穿的这些神话大体可以分为三类:一类是有关中国已经完成的企业“改制”情况的神话,如说这种改制提高了效率、公平合理之类;另一类是关于“企业家”的种种神话,人们据此而主张让少数几个所谓的“企业家”成为企业的所有者;还有一类是为论证公有制企业必须进行私有化“改制”而编造的种种神话。在这三类企业“改制”神话支撑下,十几年来的中国企业“改制”基本上实行的是“权贵私有化”,也即将原来的公有企业变为归极少数“企业家”特别是原公有企业的经营者私人所有。      2004年8月,香港学者郎咸平在内地媒体上公开批评格林克尔的老总顾雏军等人利用企业“改制”侵吞国有财产,掀起了关于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大论战。郎咸平当时就一针见血地指出:现在“是国有企业老总和民营企业老总联合起来‘合法地剥削’国有资产的问题。现在要作的就是如何唤起民众的危机意识,挽救国有资产”。他的分析和批评所揭穿的,首先就是前边所说的有关企业“改制”的第一类神话――神化中国内地企业“改制”情况的神话。      反对郎咸平的“倒郎派”以主流的“经济学家”和企业家为核心。他们攻击郎咸平的主要论点是,郎咸平“否定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大方向”,也即否定了企业“改制”;而他们为这个企业“改制”大方向辩护的主要手法,就是不断地重复他们在十多年中散布的各种陈词滥调――前边所说的那三类有关企业“改制”的神话。但是在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大论战中,“倒郎派”们面临着愤怒的群众在互联网上几近一边倒的围攻,这种围攻使“挺郎派”在舆论上占了上风。      当然,检验真理的标准并不是支持者的多寡,笔者挺身而出支持郎咸平,更不是因为这样可以博得多数人的喝彩。我在这场国有企业产权改革大论战中写出了一系列文章,目的在有理有据地说明,为什么郎咸平的观点是正确的,为什么人民群众有充分的理由来愤怒地反对企业“改制”。而这些文章的论述恰恰全面系统地揭穿了“倒郎派”们多年中散布的所有有关企业“改制”的神话。      现在我将上述文章中的一般性论述系统整理成本书出版,以便更为系统地揭穿上述三类有关企业“改制”的神话。揭穿这些神话的目的当然就是全面否定权贵私有化式的企业“改制”。      本书的第一篇就详尽地分析了国内已经完成的企业“改制”的情况,系统批驳了为掩饰企业改制实情所编造的种种谎言,指出有关改制企业的那些神话是如何骗人,权贵私有化的改制不仅没有提高效率,更践踏了人类可以接受的任何最低限度的公平准则。这一篇还讨论了权贵私有化所必然引起的种种社会矛盾和冲突。      本书的第二篇揭穿了关于“企业家”的种种神话。这一篇中所揭破的神话,首先包括了那些可以直接由经验事实来验证的神话,这种神话把单个的“企业家”神化为永远不会犯错误的神;不过这一篇把更多的篇幅放在揭穿另一种更有一般意义的神话上,按照这种神话,我们之所以需要企业,是因为我们有了这些象神一样的“企业家”。依据这样一些有关“企业家”的神话,中国的主流经济学家们通过鼓吹要“善待企业家”而进一步主张将公有企业变为少数“企业家”私人所有;而本书第二篇在揭穿了关于“企业家”的种种神话之后,也更进一步指出,中国目前最急需的是“善待”企业中倍受“老总”们欺侮的普通员工,而中国的企业家则早已经被宠坏了。      第三篇是本书中理论性最浓的一篇。这一篇透彻地驳斥了为将公有企业私有化辩护的所有理由和论据。私有化的鼓吹者们断定公有企业一定没有效率,主张将公有企业私有化,并将这些断言和主张建立在一系列似乎简单明了的“一般理论”之上。这些“一般理论”就是为论证公有制企业必须进行私有化“改制”而编造的种种神话,其中最著名的就是所谓“国有企业所有者虚置论”、“人皆自私论”、“国有企业监督成本过高论”。本书第三篇以透彻而详细的论证说明,这些为私有化辩护的“学说”全都貌似简单明了,实际上根本站不住脚。第三篇这些论述,不仅彻底揭破了为私有化“改制”的“必要性”辩护的所有神话,而且根本否定了私有化主张的所有论据和理由。      在对企业“改制”问题作出了这样系统的论述之后,当然就需要笔者提出自己的与企业“改制”有关的政策主张。这其实才是笔者将近20年中一直集中精力研究的重点。对于公有制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的经营管理体制,笔者过去就发表过许多论文。这些论文作了详细的论证,说明在市场经济中,有效率的公有制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不仅可以大量存在,而且可以生气勃勃地向前发展。消灭公有制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的私有化“改制”不仅不必要,而且对中国是极其有害的。系统地阐明笔者在这方面的观点,就形成了本书的第四篇,它论述了应当如何有效率地经营和管理公有制企业,什么是有关公有制企业“改制”的正确政策。     富有良知的生活朴素的经济学家左大培 男  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1952年8月出生于辽宁省大连市  1982年毕业于辽宁大学经济系,获学士学位;  年就学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1985年获经济学硕士学位,1988年获经济学博士学位。  1988年之后一直在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从事经济理论研究工作,  1997年以来为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兼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教授。  年和年两度受联邦德国洪堡基金会资助赴德国从事博士后访问研究。  左大培一直以经济学为专业,研究方向为西方经济思想史和当代西方经济学,近十余年来主要从事经济学理论、特别是当代西方经济理论的研究,同时也研究各种经济体制的形成和运行、中国的宏观经济问题、国有企业改革、对外经济关系等。曾主持和完成了中国社会科学院重点课题“现代市场经济的不同类型",现正主持中国社会科学院重大课题"新经济增长理论的发展和比较研究"、本所的重点课题"现代经济学前沿"的研究。  左大培最具代表性的著作为《混乱的经济学经济学到底教给了我们什么?》(石油工业出版社,2002年5月北京第1版),其中系统地从理论上清算了"中国特色的经济自由主义",清楚地表述了所谓的"新左派经济?的理论纲领。  左大培的主要学术成果还体现在他的博士论文《德国弗赖堡学派的经济思想》,学术专著学术论文等等。  左大培自1996年以来一直在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为在校生主讲西方经济学课程,1998年以来则为该校在校生主讲高级宏观经济学和高级微观经济学课程。
  左大培先生文章选读:  从单位分房变为批地私人开发是一场大掠夺  左大培   【内容提要】土地的级差地租是由社会经济的客观原因造成的,并不反映任何个人对整个社会经济的贡献。而批地私人开发却将这些级差地租集中起来送给了极少数私人开发商,将原来由几百人甚至上千人平分的级差地租集中送给了一个人。这不仅更不公平,也导致了制度性的官商腐败。取代了单位分房制度的批地私人开发体制是一个更坏而且坏得多的制度,在这样的体制下,私人开发商与贪官污吏相勾结,级差地租,现在变成了私人开发商和腐败官员的利润――一种纯粹不劳而获的暴利。这种“市场化”是让少数人暴富的市场化。   大约直到1998年或1999年,中国的绝大多数国有单位(包括政府机关、国有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都还实行“单位分房”,由单位给本单位的干部职工分配住宅,而国有单位的干部职工则免费或几乎免费地住着这样分到的国家所有的住宅。这种“单位分房”制度被视为“计划经济下的福利性分房制度”,在20世纪90年代末期被政府下令终止。从此以后,国有单位的干部职工再要住房子,就得主要靠自己拿钱去买房或租房了。     而到20世纪90年代下半期,私人可以花钱购买的房屋,主要都是由房地产开发商用政府批给的土地开发的。这些开发商绝大多数都是私营企业特别是私营公司,它们靠政府批给的土地来开发房地产,就形成了批地私人开发房地产的格局。从单位分房变为个人拿钱去购买批地私人开发的住宅,表面上看是“住宅消费由计划经济变成了市场经济”,实际上却暗地中包含着一场大掠夺,这场掠夺的实质,是剥夺了有分配住房的潜在权利的人的级差地租分享权,将它白送到房地产开发商手中,变为他们的超额利润。     为了说明这个道理,我们需要首先分析一下计划经济下的“单位分房”制度。过去国有单位所分的房子,最初有少数来自于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剥夺了财产的那些人和机构,但是大部分来自国有单位的住宅建设。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剥夺了财产的那些人和机构包括旧政权的政府机构、政府官员、“帝国主义侵略者”、“反革命分子”、“地主恶霸”以致少数“不法资本家”。而越到后来,国有单位建造的住宅就越成了国有单位分配的住宅的主要来源。国有单位要能够建造住宅并将其免费分给国有单位的干部和职工,就必须解决建筑的资金和土地问题。       汽车零件玩出来的花样行政侵夺科学的灾难美女博客决赛进行北京手机资费下调   国有单位可以通过许多不同的方式获得建造住宅的资金,但是这些资金最终基本上都来源于财政的拨款和国有企业自筹的资金这两部分。而国有企业自筹的资金又来源于企业净产值中超过发给职工的工资奖金的那一部分。所以,那时国有单位建造住宅的资金,最终基本上都来源于各级政府的税收和国有企业的利润。    国有单位建造住宅所使用的土地,最初也有少量来自于那些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剥夺了财产的人和机构,但是以后就基本来自于在旧的城镇地区和农村地区征用的土地。在旧的城镇地区征用土地,必须对原来居住的居民实行拆迁,政府和国有单位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给拆迁户安置了新的住房,在一定程度上对住宅用地被占用的城镇居民给予了补偿;而对耕地被占用的农民所作的补偿就有千差万别,而且这种补偿往往是很不充分的。    但是国有单位为建造住宅如何征用城镇和农村的土地,这与我们这里讨论的事情无关。关键的事实是,国有单位将其建造的住宅免费分给了国有单位的干部和职工,这些干部和职工不仅可以终身与其全家一起免费使用这样分到的国有住宅,而且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还可以将这样分到的住宅传给自己的儿孙居住。这等于说,计划经济下分到国有住宅的人有对这种住宅的永久居住权和使用权。而在取消“福利性分房”时所作的“房改”,又使这些过去的国有单位干部职工在象征性地付费之后得到了他们所分到的房子的所有权。    在转向实行市场经济二十多年之后,我们现在可以明白这些免费分到的房子的经济意义了:免费分到住宅的国有单位干部职工无偿地获得了其住宅所在土地的级差地租。    在市场经济中,城镇地区集聚了各种物品的交易和大量的人力资本,在这种集聚地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就有了超过社会平均水平的盈利。这种集聚地的土地所有者可以利用自己对特定地点的垄断,将这样的超额盈利化为级差地租。一般来说,一块土地上的级差地租数额,随该地接近城镇中心的程度和该城镇地区人均收入的增加而上升。将一块土地每年的级差地租按通行的利息率资本化,就得出了这块土地的市场化价格。    城镇地区的居民在市场竞争条件下购买住宅或租用住宅时,也必须如数支付相应土地上的级差地租,因为他们在这块土地上居住会造成一种机会成本,这个机会成本就是使企业不能利用同一块土地进行经营活动。而在正常的情况下,城镇居民之所以会情愿支付级差地租而住进昂贵的住宅,首先是因为住得离营业中心近,可以节约前往工作场所必须花费的大量时间、精力和金钱。    这种城镇地区的级差地租造成了一个规律性的现象:越接近城镇中心的住宅价格越高。在北京地区,当通州的房价还在每平方米大约两千元时,北京二环路以内地区的房价已上升到每平方米一万元,而那时每平方米住宅的造价不过一千元。    据说现在上海黄浦江边金融区的某些地段房价已达到每平方米八万元,杭州西湖边的高档住宅每平方米售价也达四万元。除了社会正常水平的利润之外,大城市中心区房价与其建造成本之间的惊人差额,主要反映了住宅所占土地的级差地租。    这样,在单位分房时代免费分到住宅的国有单位干部职工,实际上是无偿地获得了其住宅所在土地的级差地租。这首先表现在,这些由单位分到住宅的人住得离营业中心近,可以节约前往工作场所必须花费的大量时间、精力和金钱。    更重要的是,由单位分到住宅的人在“房改”中缴了一笔钱(“房改买房钱”)后就变成了自己住宅的所有者,而他们所缴的钱大致相当于其住宅的建造成本加适当的利润。而他们住宅的市场售价与这个“房改买房钱”之间的差额,就正好大致等于其住宅占用土地的市场价格,也即相应土地级差地租的资本化价格。无论是否再将其住宅卖出,享受单位分房的人都无偿获得了其住宅所在土地的级差地租。    经济理论界一般都认为,在市场经济中,土地的级差地租是由社会经济的客观原因造成的,并不反映任何个人对整个社会经济的贡献。正因为如此,即使是西方的主流经济学界也认为,应将土地的级差地租收归全民享有。反映在政府政策上就是,美国、日本等国力图通过对房地产收税而将级差地租收入尽可能收到政府手中,而香港政府则通过拍卖土地使用权将长期的级差地租化成一次性的政府拍卖土地收入。    由这个角度看,单位分房制度让分到住宅的人无偿得到级差地租,显然这并不公平,因为级差地租产生于社会经济的客观因素。即便从市场经济中通行的“先占者享有”的原则看,单位分房制度让分到住宅的人无偿得到级差地租也不公平,因为国有单位建造住宅所使用的土地,其最初的占有者是原来使用这块土地的城镇居民(“拆迁户”)和农业用地上的农民。如果让先占者享有级差地租收入的话,应当得到级差地租的是这些被征用了土地的拆迁户和农民。而在最近几十年的土地征用中,这些被征用了土地的拆迁户和农民所得到的补偿可以说并没有包括级差地租的最大部分。这是近些年的征地拆迁引起广大群众强烈的反感、反抗以致激烈的社会冲突的主要原因之一。    但是,转向批地私人开发房地产却造成了更为严重得多的不公平。在批地私人开发房地产的体制下,免费使用政府批给的土地的房地产开发商将建造的住宅按市场价格出售,这个价格中已经包含了所用土地全部级差地租的资本化价格,而这样出售住宅的销售收入全部归私人开发商所得。原来使用被房地产开发征用的土地的那些拆迁户和农民,所得的补偿并不比原来国有单位征用时优厚。出售新建住宅所得收入与建造成本加给原土地使用者的补偿之差,全部变成了房地产开发商的私人利润,而这个私人利润中包括了几乎全部住宅建造所用土地的级差地租的资本化价格。    将这样的批地私人开发房地产下的利益分配格局与计划经济下的单位分房制度相比较,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这样的一种住宅消费制度的变化,并没有给建造住宅用地的原使用者们――城镇的拆迁户和农民带来任何好处,因为他们所得的补偿并没有增多;政府和国有单位也没有得到任何好处,因为它们现在虽然不必给政府官员和单位员工盖房子了,却必须给员工们增加工资以便让他们能够买得起或租得起房子;真正的利益分配变化仅仅在于,原来由分到房子的国有单位干部职工所得到的住宅用地的级差地租,现在变成了私人开发商的利润――一种纯粹不劳而获的暴利。    当然,计划经济时代的单位分房有许多弊病。它降低了效率,妨害了人们对住宅的自由选择,而且常常在单位内部制造出许多不必要的矛盾,增加了单位领导的工作难度。这种分房制度在实际的执行中也并不公平。由于它有这样一些弊病,笔者本人当年也是主张取消单位分房制度的。    但是,取代了单位分房制度的批地私人开发体制却是一个更坏而且坏得多的制度,因为它把整个社会的人们共同创造的城镇土地级差地租,变成了极少数私人开发商不劳而获的暴利。正是在全国开始广泛实行批地私人开发的20世纪90年代,中国的亿万富豪阶层迅速生长。有资料显示,就是到最近,中国最富的那一小撮富豪中,还有将近一半发迹于房地产开发。    正是在这样的暴利引诱下,那些私人开发商拼命地争夺城镇地区每一块可建住宅的土地,上演了无数尔虞我诈、谋财害命、撒谎欺骗、破坏文化的丑剧。我们还掌握了大量证据,表明在这样的体制下私人开发商如何与贪官污吏相勾结:贪官们批地给开发商免费使用,开发商则将建成的住宅免费赠送给贪官们。    我们可以沿用主流的说法,说计划经济时代的单位分房也并不公平,因为它将应归全民所有或原住民所有的级差地租白送给了分到免费住宅的国有单位员工。但是,尽管有这样的不公平,它毕竟将这些级差地租在当时成千上万的国有单位干部职工中作了一个相对平均的分配。而批地私人开发却将这些级差地租集中起来送给了极少数私人开发商,将原来由几百人甚至上千人平分的级差地租集中送给了一个人。这不仅更不公平,而且是更不公平得极为严重。    由单位分房转向批地私人开发住宅,实质上是将有权分房的大批国有单位员工所分享的土地级差地租送给了极少数私人房地产开发商。从这个意义上说,这是私人房地产开发商对有分配住房的潜在权利的人的一次不折不扣的掠夺。    值得注意的是,这种掠夺打着“取消计划经济下的福利性分房”的幌子,而且最初是在“将房地产业市场化”的“良好动机”驱使下开始的:许多地方政府当初批地给私人房地产商开发,是因为感到政府出资免费为居民建造住宅已经“不堪重负”,要“将兴建住宅变成一个市场化的赚钱行业”,又迷信“政府不要参与市场化行业的经营”。这当然与现在的那许多为了得到贿赂而批地给私人房地产开发商的贪官有本质的不同。但是,就是这种“将房地产业变为发大财的市场化行业”的“良好动机”,引发了20世纪90年代初和21世纪初的两轮房地产泡沫,引发了一次空前规模的大掠夺。     正因为很难将这场掠夺的罪责归之于个别人,也不能将它完全归之于个别的地方政府,我们才应当象主流经济学家们习惯的那样,将这场掠夺的罪责归之于“制度”――不过这次负有罪责的是“市场化”,至少是那种“让少数人暴富的市场化”。[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 17:09:20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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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进外国战略投资者”有什么用?  作者: 左大培     在“国有企业改制”运动中,对大型国有企业实行“经营者持大股”的MBO私有化已经被禁止。现在各级政府正热衷于“出售大型国有企业股权”、“引进战略投资者”,而最受欢迎的“战略投资者”是外国的大企业。“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鼓吹者们认为,这样“引进外国战略投资者”之后,就可以“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率”,通过“外国战略投资者”来逼迫企业的经营者努力为出资人的利益工作,特别是杜绝各种各样有意损害出资人利益的盗窃和侵占行为。        可是实际上,“引进外国战略投资者”不仅会破坏中国人对中国企业的控制、将中国人的种种利益送给外国,而且在改进企业经营者行为方面也不会有多大积极作用。著名的中美合资软饮料企业“上海百事”中发生的经理人员涉嫌参与侵占企业财产案就是典型的一例。          “上海百事”总经理涉嫌侵占企业财产      “上海百事”的全称是上海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是著名的美国饮料企业百事集团公司(PEPSICO, INC.)与中国的闵行联合发展有限公司等企业合资经营的企业。“上海百事”成立于1988年,当时的名称是“上海华美饮料有限公司”,为一合作经营企业,合作中的甲方(中方)是上海益康矿泉水公司、上海闵行联合发展有限公司和上海市糖业烟酒公司,出资额占注册资本75%,乙方(美方)是百事集团公司,出资额占注册资本25%。1994年该公司的性质由合作改为合资,甲方股东只剩下了上海闵行联合发展有限公司和上海市糖业烟酒公司,甲方和乙方对公司注册资本出资的比例也变为各占50%;但在公司税后纯利的分配上,甲方占83%,乙方占17%。        涉嫌参与侵占“上海百事”企业财产的经理人员是陈秋芳。“上海百事”成立以后,陈秋芳自1989年起任“上海百事”总经理,最初的身份是受中方委派;自日起,陈秋芳转而受聘于美方在中国的子公司“百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其身份自日起变为由美方的百事公司委派到“上海百事”担任总经理一职。陈秋芳在担任“上海百事”总经理之后还积极参与政治活动,加入了上海的“民建”组织,成了所谓的“民主人士”,并由民建推荐出任上海市政协委员、常委,2003年初成为全国政协委员。        日“百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发出了致上海市外经委主任潘龙清并报上海市副市长周禹鹏的申述信,根据确凿可靠的证据指控陈秋芳的一系列行为涉嫌违法、违规或与任职的公司有重大利益冲突:        ――陈秋芳在担任“上海百事”总经理、董事期间,在该公司董事会、中外方股东均不知情的情况下,自1995年起就担任了香港“冠誉投资有限公司”的董事,而冠誉公司是与“上海百事”有严重利益冲突的饮料企业“武汉江申”的大股东,陈秋芳本人还受冠誉公司委派担任了“武汉江申”公司的董事,这是违法行为。更为严重的是,“上海百事”的股东1999年委托陈秋芳商谈购买“武汉江申”公司50%股权时,陈秋芳也没有披露其为该公司另一股东 “香港冠誉公司”的董事并受冠誉公司委派担任“武汉江申”公司董事的重大事实,构成了与“上海百事”严重的利益冲突;        ――陈秋芳在担任“上海百事”总经理、董事期间,在该公司董事会、中外方股东均不知情的情况下,2000年私设营业范围与“上海百事”同业竞争的上海益康矿泉水饮料有限公司(“新益康”),陈秋芳本人集“新益康”大股东、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职位于一身;陈秋芳为达到设立“新益康”的目的,还在2000年伪造个人简历和“退休证”以欺骗政府部门。所有上述行为都是违法的;        ――1994年,在未经“上海百事”董事会批准、该公司外方董事不知情的情况下,陈秋芳以“上海百事”的名义,借口实施“武汉分公司”项目 ,擅自在武汉设立了一家冠以        “百事”名称的罐装厂“武汉江申百事饮料有限公司”(武汉江申)。“上海百事”当时拥有该公司51%的股权,并由“上海百事”及其武汉分公司为武汉江申提供资金、设备、人员等运作条件。“武汉江申”的另一个占29%股份的股东就是陈秋芳任董事的“香港冠誉公司”。        日,陈秋芳又以代表“上海百事”的名义与“香港冠誉公司”代表签订了关于将“上海百事”拥有的“武汉江申”51%股权转让给香港冠誉的协议,该协议居然对这部分股份的转让价款只字不提,使“香港冠誉公司”无偿获得了“上海百事”对“武汉江申”的股权。同时武汉江申的正式名称改为“武汉江申饮料有限公司”。        陈秋芳这两步运作的最终结果是,“上海百事”无偿地对武汉江申作了大量投入,却没有得到任何权益和回报,而没作实质投入的“香港冠誉公司”却靠“上海百事”的这些无偿投入而最终获得了武汉江申80%的股权(剩下的武汉江申20%的股权一开始就由武汉东西湖啤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        ――1997年7月,陈秋芳在百事公司内部的高层会议上获知百事公司有意收购武汉江申的股权。于是陈秋芳立即私下着手在两个月内(日)注册设立了武汉华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武汉华都公司注册为由上海紫江集团下属的4家子公司共同出资,但是上海紫江集团是“上海百事”的关键供应商,“上海百事”每年从上海紫江采购价值约2亿元以上的塑胶瓶;实际上这个武汉华都公司是个无经营人员、无真实营业地址、无资金的“三无公司”,受陈秋芳一手控制;连这个武汉华都成立时的所谓用于“出资”的设备的单据中,都包括着来不及篡改的“上海百事”的设备进口帐单。        当然,在武汉华都名义上的4个股东对该公司出资的决议中,有一个签署的日期为1997年6月,武汉的两个会计师事务所各出具过一份有关武汉江申和武汉华都的验资报告,其中提到了对武汉华都的出资和武汉华都对武汉江申的出资,在上边签署的日期分别为1997年6月和7月,但是我们下边会指出,这三份法律文件的日期极不可信。        ――在急忙注册了所谓的“武汉华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之后,“武汉江申饮料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就发生了神秘的变化:“武汉江申”日(仅在“武汉华都”注册5天之后!)的“董事会决议”在决定将公司注册资金由700万美元增加到980万美元的同时,认定“香港冠誉”与“武汉华都”各占“武汉江申”注册资金的50%。原来一直由“武汉东西湖啤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持有的武汉江申的20%股权不明不白地落到了“武汉华都”手中,“香港冠誉”原来持有的武汉江申的80%股权中,也有30%归了“武汉华都”。“武汉东西湖啤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不明不白地从“武汉江申”的股东名单上消失了。        大概是为了证明这样的股权结构变化合法,出现了一份由“武汉东西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上边注明“武汉华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香港冠誉投资有限公司”各对“武汉江申饮料有限公司”出资490万美元,各占“武汉江申”注册资本的50%。而这份“验资报告”注明的日期是日。但是正如百事(中国)的申述信所指出的,一看即知这样编造的“武汉华都对武汉江申出资”神话是自相矛盾的:“武汉华都”在日才注册,是一家国内企业,本来是以4家“股东企业”的设备单据出资,它怎么可能在其尚未成立的日之前就可以有490万美元从香港“出资”到武汉江申公司?这显然是一种触犯中国刑法的虚假出资注册行为。        ――1999年“武汉华都”与“上海百事”签署“权益转让协议”,将“武汉华都”所拥有的“武汉江申”的50%股权完全转让给“上海百事”,“上海百事”为此付给“武汉华都”一千五百万美元(约1.2亿元人民币)的“转让费”。但据百事集团调查,在这次股权交易中,当武汉华都公司从“上海百事”取得1.2亿元的转让价款之后,并没有其中的一分钱流入武汉华都公司名义上的那4家股东企业;相反地,其中数额较大的一笔(共计4039万元)却被化整为零,分8次汇入了一个叫“元月公司”的公司的帐户。        ――这个所谓的“元月公司”全称是“上海元月实业有限公司”,名义上由王元中和江月各控股50%。但是该公司与陈秋芳及其私人所有的“新益康公司”有极密切的关系:元月公司工商登记的电话号码(021-)与“新益康公司”相同;元月公司的工商登记私人住址也与“新益康公司”登记注册的住址相同。就在武汉华都公司分8次向元月公司汇入4039万元的那同一年,“新益康公司”的帐目上就随之出现了2550万元的现金收益。“新益康公司”当年8月才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仅50万元人民币,并未从事任何正常业务,几个月后就突然收入如此巨额的现金,这当然不会是偶然的巧合。        ――表面上,“元月公司”有为“上海百事”提供广告服务的业务。该公司曾在同一天内连续向“上海百事”开出数十张联号发票(每张发票金额近十万元人民币),在短时间内收取了693万元“广告费”,而该公司的经营范围却根本不包括广告内容。“上海百事”的广告费一年超过一亿元,其中存在许多这一类的疑问。        ――“元月公司”也时常将“剩余的广告费”汇至陈秋芳控制下的公司。例如在日,元月公司就向武汉华都公司汇入了562万元。        ――“元月公司”曾对税务局声称:“香港冠誉公司”曾请该公司代为处理在中国的投资事务,籍此解释从华都公司转入其帐户的巨额资金。即使此种说法真实,也不过是进一步证明了:武汉华都公司是以陈秋芳为董事的“香港冠誉公司”实际控制的、用于攫取利润和进行非法投资以及洗钱换汇的空壳公司。        ――此外,在1999年“上海百事”向“武汉华都”购买“武汉江申”50%股权的协议中,还注明“上海百事”也向“武汉华都”同时购入了对武汉江申当年(1999年)利润的分配权;此外,华都公司还向“上海百事”作出了1999年的利润保证。然而,这次股权交易尽管在1999年12月份就已经完成,在陈秋芳的操纵下,“武汉江申”改变成的“武汉百事”却在2000年2月份未经任何董事会决议或批准,违规并违约地将1999年利润的50%(即768万元)分给了陈秋芳所控制的华都公司。        ――在百事公司发现了上述侵吞企业财产的问题之后,与此事相关的重点企业“上海百事”和“武汉百事”在陈秋芳的严密控制下,2002年中几次拒绝百事(中国)依据合资合同及商标许可合同所规定的权利进行相关检查,以掩盖陈秋芳的一系列违法行为。        ――陈秋芳2000年以50万元注册资本成立的“新益康公司”,没有任何明显的业务活动,却在短短几个月内账上就有2550万元的人民币。据信,陈秋芳在香港的外国银行中,同时也有数百万美元的存款。        仅仅将“百事(中国)”申述信中所作的指控摘引出以上部分,已经让我们足够清楚地看到,陈秋芳的所作所为确实围绕着一个精心策划好的计划。在这一系列令人眼花缭乱的设立公司、担任董事、购买股权、划拨资金的操作背后,我们可以感到一条硕大的主要线索若隐若现。        熟悉中国那些盗窃企业财产的金融运作的人都可以十分有把握地推测说,陈秋芳所作的这一切,不过是利用她自己掌握的“上海百事”总经理的职权,通过一系列的金融手法来侵占“上海百事”的财产,将其变为自己个人的私有财产:先使用“上海百事”的资产来设立一个自己控制的公司(“武汉江申”),并为它虚构出名义上的股东(“香港冠誉”和“武汉华都”等),再动用“上海百事”的资金来买下这个本来就应属于“上海百事”的“武汉江申”公司,并通过自己可以控制的其它公司(“元月公司”、“新益康公司”等),将“武汉江申”名义上的股东“武汉华都”的“出售股权收入”转归自己私人所有。        这样的侵吞企业财产的金融手段无论有多高明,中间总会有破绽,也一定会有违法违规的地方。即如“武汉江申”的股权转让中就有许多明显的盗窃财产、侵犯所有者权利的行为,“香港冠誉公司”无偿地获得了“上海百事”拥有的“武汉江申”51%股权,是其中最显著的一例。如果陈秋芳不是背着股东们搞这一套,她是绝不可能从设立“武汉江申”中捞到多少钱的。       汽车零件玩出来的花样行政侵夺科学的灾难美女博客决赛进行北京手机资费下调         无法解雇的“总经理”      更有意思的倒是陈秋芳的阴谋败露之后所发生的一切。2001年12月,“上海百事”接到了关于陈秋芳等人侵吞企业资产的举报材料,“上海百事”的外方股东百事(中国)对陈秋芳展开初步调查并取得了确切证据,遂于日致函陈秋芳终止了与她的聘用关系(因为陈秋芳自1997年起就以美方雇员身份担任“上海百事”总经理),这等于解除了陈秋芳的“上海百事”总经理职位。但是陈秋芳对百事(中国)的终止聘用不服,于日向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坚决站在了陈秋芳一边,阻止百事(中国)解除陈秋芳的“上海百事”总经理职位。该仲裁委员会于日作出裁决:裁定百事(中国)撤销终止与陈秋芳的聘用合同、调派协议和委派协议的通知,双方继续履行该等协议,并裁定百事(中国)补发陈秋芳的工资。该仲裁委员会为这一裁定提出的理由是:百事(中国)解聘陈秋芳“不符合我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陈秋芳“任职上海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总经理,有合资公司的董事会及公司章程先予确定”,此“任职在董事会及生效章程尚未依法作出变更决议之前”,百事(中国)以“随时通知”终止陈秋芳的任职“缺乏依据”。        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阻止百事(中国)解聘陈秋芳而提出的理由简直荒唐可笑。        实际上,发达国家对于担任总经理这样职位的高级管理人员有一个通行的做法,那就是可以随时解雇任何有管理腐败行为的高级管理人员,这一类的管理腐败行为包括:身为企业雇员而私自经营与本企业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利用其在企业中的职权使本企业与自己担任董事的其它企业交易;不将自己的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提交本企业审核;等等。而百事(中国)日给陈秋芳的解聘通知中已经指出,她和“上海百事”的若干主管人员受到了“多种举报指控”。这已明确指明陈秋芳的被解聘与她的管理腐败行为有关。        我们不主张照搬西方的所有企业管理方法,但恰恰是对美国大公司的种种防止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腐败的做法,我们却应当全部采用、严格地实行,将其全部移入中国。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国的执法和司法机构不仅应当支持“上海百事”解除有管理腐败嫌疑的陈秋芳的总经理职务,而且应当对她的管理腐败行为展开积极的调查。不这样作而制止解除陈秋芳的总经理职务,只能使人怀疑上海的司法部门在纵容腐败行为,鼓励贪污盗窃企业财产。        诚然,正象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上述裁决中所说,陈秋芳任职上海百事总经理“有合资公司的董事会及公司章程先予确定”。1994年修改的“上海百事”合资公司章程第24条确实规定了:“现在职总经理陈秋芳女士和副总经理洪宁康先生继续留任”,但是该章程紧接着就规定:“正副总经理的继任人选问题应由董事会在充分听取乙方(即美方股东百事公司)的意见后,讨论决定。但出现双方投票数均等时,以乙方意见为董事会决定”。正是根据这样一条规定,美方才能够以自己推荐的葛以显取代陈秋芳继任上海百事总经理:在日举行的上海百事董事会上,对葛以显继任上海百事总经理进行了投票表决,“外方四名董事投票赞成,中方四名董事拒绝投票”。但是根据前边引述的“上海百事”章程规定,外方意见(葛以显继任上海百事总经理)就成了董事会的决议。        必须承认,按照“上海百事”合资公司的章程,外方(百事公司)其实有权利单方面决定撤换陈秋芳,另以自己主张的人担任上海百事总经理。也正因为如此,我们应当明确地指出,“上海百事”合资公司章程第24条有关总经理继任人选决定程序的规定,是一个典型的“不平等条约”。可是问题恰恰在于,为什么在制定这样的“不平等条约”时,中国和上海市政府的有关部门不出来干预和反对?        我们这里更关心的是,“上海百事”合资公司章程第24条有关总经理继任人选决定程序的规定,实际上将外方股东(百事公司)置于一个控股大股东的地位上。但是,尽管外国股东已经有了实际上的控股地位,在司法、执法部门以“裁定”和“判决”的名义所作的阻挠下,它仍然无法将一个有大量管理腐败行为的人从从公司总经理的位置上撤下来。这也就意味着,只要中国的司法和执法机构之一有意保护腐败分子,外国大股东即便对一个中国企业有实际上的控股地位,也无法不使贪污侵占企业财产的管理腐败分子占据该企业的关键领导职位。        一个重要的问题是为什么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甚至其它的政府机构都这样袒护陈秋芳?我们无法知道其中的内情,但是却很清楚一点:陈秋芳在许多个人财产权利问题上得到了所谓的“民主党派”民建的上海地方组织的坚决支持。往最好的方面猜测,各级政府、特别是上海市政府的各个机构如此坚决地袒护陈秋芳,是因为她是上海市政协的常委、后来还成了全国政协委员。其实我们都知道,中国的司法机构很喜欢偏袒有权势的人物,而中国的那些“著名企业家”特别是“民营企业家”都热衷于弄个“政协委员”或“人大代表”干干,也多半是为了取得这种受司法机构偏袒的特权地位。        同样引人注意的是,在“上海百事”的董事会上,当对葛以显代陈秋芳任上海百事总经理这个决议进行投票表决时,四名外方董事都投票赞成,而中方的四名董事都拒绝投票。其实中方的董事中,有的来自上海闵行联合发展公司,该公司当时与陈秋芳有很厉害的股权纠纷,为什么代表该公司的董事也与其他中方董事一样拒绝投票?对此的一个解释是:是民族和国家的情结起了作用。可以作为这一点旁证的是,“上海百事”的美方股东百事(中国)在指控陈秋芳时也承认,陈秋芳“常常以其‘为了捍卫中方股东利益而受到外国公司迫害’的神话误导外界”。        认清这一点,其实对主张“引进外国战略投资者”的观点十分不利:当一个公司同时有中方股东和外方股东时,管理上的问题会与国家利益、民族感情之类的问题掺杂到一起,反而极大地增加了解决管理问题、搞好公司治理的难度。        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作的这种保护贪污盗窃分子、腐败分子的“仲裁”,竟然还敢打着“维护中国劳动法”的名义,真令人钦佩其不知羞耻。中国政府有关劳动工资的各项法规早已被中国各地这些所谓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践踏尽净。我就听到过数不清的事例,说各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法庭对“企业改制”中的大量违反各项劳动工资法规的案件“不予受理”,我手上至今还有外地职工就此寄给我的控诉信。这在全国是普遍现象,上海难道就是例外?无论如何,即便上海市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陈秋芳案中的裁定完全符合现行劳动法,在全国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都拒不执行政府的各项劳动法规的背景下,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独独对陈秋芳这样的贪污腐败嫌疑人引用“劳动法”来加以保护, 也只能说明它的功能不过是专门保护贪污盗窃犯和腐败分子而已。        有关陈秋芳在“上海百事”的总经理职位问题的争议持续了3年之久,其间“上海百事”的经营受到不利影响是可以想象的。日陈秋芳致信“上海百事”董事会,宣称她“为顾全大局”而与百事公司达成“全面和解”,同意自日起不再任“上海百事”总经理。这场“上海百事”解聘陈秋芳所引起的冲突总算结束。        而在研究这一段历史的人看来,这是一个我们在许多经营管理有严重问题的国有企业中不断听到的老故事。在外资占股达50%、外商实际上掌握着控股者的权力的“上海百事公司”中发生的这一切,都好象是发生在20世纪90年代以后垮掉的那些国有企业里:同样是经营者另立私营企业、盗窃企业财产,同样是该受法律严惩的经营者有政治上的特权保护,不仅逍遥法外,而且继续大权在握,永远不倒。        再看看“上海百事”的股权结构和治理结构,我们就可以发现:从“引进外国战略投资者”的角度看,“上海百事”也已经达到了登峰造极的程度――光美国的一个大跨国公司“百事公司”就占了“上海百事”股权的50%,而且这个外国战略投资者实际上掌握着控股者的权力,因为它可以单方面决定“上海百事”总经理的人选。可以说,在提高企业的治理水平和经营效率上,“上海百事”作不到的,其它“引进外国战略投资者”的中国企业肯定也作不到。          “引进外国战略投资者”没有用      明白了这一点,我们当然会问:“引进外国战略投资者”到底有什么用?陈秋芳与“上海百事”的纠纷案告诉我们,从“提高企业经营效率”的角度看,“引进外国战略投资者”根本就没有什么用,甚至可能很有害。中国国有企业会发生的问题,“引进外国战略投资者”以后也照样存在,甚至可能更厉害了。        不信请看:        ――尽管有那么大的“外国战略投资者”――百事公司,尽管百事公司也在处心积虑地力图完全控制“上海百事”,“上海百事”的总经理照样可以在长达6年的时间里私设公司、加入利益冲突企业、私下赠送企业股权,以此来侵占、盗窃“上海百事”的企业财产,造成“上海百事”国有股股东真实的财产损失;        ――尽管有那么大的“外国战略投资者”――百事公司,尽管百事公司也在处心积虑地力图完全控制“上海百事”,陈秋芳照样可以在侵占企业财产的阴谋败露之后在长达3年的时间里继续占据“上海百事”的总经理宝座。        有人会说,陈秋芳在其管理腐败行为暴露之后仍然能够继续占据“上海百事”的总经理职位,是因为上海市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法院甚至主管部门等政府机构都偏袒她,而不是因为“外国战略投资者”不起作用。可是,这与国有企业的问题也没有什么不一样:如果不是一系列相关的政府机构袒护那些贪污腐败的国有企业经营者,任何国有企业经营者都不可能在其侵占企业财产的阴谋败露之后还长期占据领导岗位。而如果相关的政府机构坚决惩处有管理腐败行为的企业经营者,则在惩处有管理腐败行为的经营者上国有企业比有私营战略投资者的企业容易;        ――在有“外国战略投资者”的中国企业中,不同国家的投资者共处于同一个企业中,会引起复杂的民族感情问题。正象“上海百事”讨论葛以显代陈秋芳任上海百事总经理的董事会上出现尴尬局面一样,当一个公司同时有中方股东和外方股东时,管理上的问题会与国家利益、民族感情之类的问题掺杂到一起,反而极大地增加了解决管理问题、搞好公司治理的难度。就这一点说,“引进外国战略投资者”远远不如不“引进外国战略投资者”。        综上所述,“引进外国战略投资者”不仅没有什么用,而且反而可能有害。只要我们不加强对企业经营者的监管,不改变中国恶劣的司法行为,仍然在司法上保护特权人物,以政治压力来阻止对腐败行为的查处,“引进外国战略投资者”在改善经营者行为上就不会有任何积极作用。        要真正提高中国企业的经营效率,使企业的经营者努力为出资人的利益工作,特别是杜绝各种各样有意损害出资人利益的盗窃和侵占行为,只能靠加强对企业经营者的监管,清除中国恶劣的司法行为、特别是在司法上保护特权人物的行为。而如果我们作到了这些,那就可以打造起足够有效率的国有资本经营机构来作国有企业的战略投资者,根本就不必在国有企业中“引进外国战略投资者”。      一个知情人未注册网友 :    左大培先生说:“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陈芝芳、于兴国、陈秋芳诉上海闵行联合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案的判决,就是“判决私有化”的典型。这个判决将“上海百事”本来归国家所有的28%的股份直接判归陈芝芳、于兴国、陈秋芳3人所有。…………陈芝芳、于兴国、陈秋芳对上海闵行联合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损害赔偿诉讼,指责的就是闵联公司“并吞”了他们投入益康公司的财产,因此请求法院判令闵联公司返还益康公司的财产及权益,……………略作思考之后,我决定不作保留地说我想说的所有的话。被控、被判败诉不算什么,为正义和人民的事业而斗争的人应当准备作这样一点起码的牺牲。我早已不对任何法院抱任何幻想,准备着被控和被判败诉。我相信真理和正义在我一边,判我败诉的人经不住历史的检验。法院的判决可以由于个人的歪曲而背离真理和正义,但是作出真正的判决的其实不是法院,而是历史、是人民,是正义。”左大培先生对益康公司和闵联公司的关系及本事件的描述与真实情况不相吻合,现提供一些真实情况与左大培先生,请左大培先生在了解了真实情况后能“不作保留地说我想说的所有的话。……………为正义和人民的事业而斗争的人应当准备作这样一点起码的牺牲。”希望左大培先生能还历史的真相,真正的“相信真理和正义在我一边,”真正的相信“作出真正的判决的其实不是法院,而是历史、是人民,是正义。”请左大培先生仔细查阅1994.5期与6期的《民主与法制》,1994.3期的《北京律师》发表的有关益康公司被闵联公司侵吞的报道,包括民法学教授江平先生、民法学教授王利明先生、行政法学教授皮纯协先生、经济法学教授刘文华先生等人对益康公司被闵联公司违法侵吞的批评和支持益康公司对上海市静安区工商局违反国家行政法的作为提起的行政诉讼。请左大培先生注意几点:1, 日星期五,上海市静安区工商局受理中国北方工业公司上海分公司代益康公司提出的变更益康公司的法人代表和变更经营期限至日的申请。同一天,中国北方工业公司上海分公司代益康公司修改了益康公司的企业章程。同一天,中国北方工业公司发文〈北方分支(号〉“关于中国北方工业公司上海益康矿泉水公司及其所属企业歇业的决定。”请注意,这些法律文件上所盖的益康公司公章是中国北方工业公司上海分公司代益康公司刻制的。日星期六,上海市静安区工商局发出批准变更益康公司的法人代表为陈永林〔中国北方工业公司上海分公司副总经理〕和经营有效期至日星期日的批准书,但该批准书没有盖上海市静安区工商局的公章。中国北方工业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日领取了该批准书和新的营业执照。2, 上任仅1天,尚未正式办公的益康公司的法人代表陈永林在日星期一向静安区工商局提出:“申请注销益康公司。”日,中国北方工业公司上海分公司和闵联公司向益康公司全体员工宣布:撤消益康公司,成立闵联矿泉水公司(非独立法人)。静安区工商局于日核准。但该核准书又没有上海市静安区工商局局长的批准签字。同一天,中国北方工业公司上海分公司总经理向益康公司领导班子口头宣布:免去于兴国的益康公司法人代表和陈芝芳的总负责人的职务。【日,中国北方工业公司向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的请示报告〈北方分支(号〉中报告:“益康公司人事管理从未纳入我公司的编制及劳动工资计划。所有管理干部〔包括该公司的总经理〕的考核和任免,都是由益康公司自行决定的。”日,益康公司向中国北方工业公司报告“变更益康公司总经理为陈芝芳。” 】日,闵联公司申请注册成立闵联矿泉水公司。同一天,闵联公司在报纸上宣布撤消益康公司,成立闵联矿泉水公司的公告。同一天,中国北方工业公司上海分公司到静安区工商局领取了批准变更书和新的营业执照。因此,益康公司是被违法行政注销的,作为中外合资企业的闵联公司从来没有用资金购买益康公司的股权,而是以接收的形式,非法的侵吞益康公司的财产。3, 益康公司于日依法向上海市工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于日依法向静安区法院提出行政诉讼,状诉静安区工商局批准注销益康公司的违反行政法的违法行为。法院受理,并提出“1.案情复杂,影响大。2.本案政策性强,难以把握。……………上级主管部门将益康公司和闵联公司合并,是否侵犯企业的经营自主权,都是政策性很强,又是改革开放的新问题。”该案后被上海市中院受理,但至今未果。其中细节请予以充分注意。4, 左大培先生说:“在1992年上海百事公司的性质是中外合作公司,公司甲方的3家中国企业共同拥有75%的注册资本,但是这75%的注册资本份额是3家中方企业的共同共有财产,并未在这3家中方公司之间分配股份。”请左大培先生仔细查阅上海百事公司的中方三方的合同,合同非常清楚的规定了3家中方公司的股权比例,其中益康公司所拥有的股权是中方股权的76%。5,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委的前身〕〈国资法规字(1993)10号〉文件表示:经该局审核,没有发现益康公司的资产成分中含有国有资产成分。6, 全国人大,全国政协,最高法院等均对益康公司对上海市静安区工商局违反国家行政法的行政诉讼有过有关的支持和过问,但均未果.7, 请左大培先生按照自己说的“为正义和人民的事业而斗争的人应当准备作一点起码的牺牲。”调查清楚,给予历史的真实,才能真正“相信真理和正义在我一边,判我败诉的人经不住历史的检验。法院的判决可以由于个人的歪曲而背离真理和正义,但是作出真正的判决的其实不是法院,而是历史、是人民,是正义。”并且“决定不作保留地说我想说的所有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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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4:46 &&
  学术界有人争着卖国  作者: 左大培     我先介绍一篇文章。《亚洲华尔街时报》7月31日登了一篇文章,讨论是否应该迫使人民币升值,其核心观点是,中国实际上是美国的殖民地,因此不需要让人民币升值。      我的观点看法都是围绕国家发展,我很担心中国成为美国或者发达国家的经济殖民地。但是,没想到《时报》登得这么真实直接。人民币如此紧盯着美元,但是,人民币对日元、对法郎早已经贬值了。我们对其它货币的汇率是升还是贬,完全是公开的。如果你真懂经济史的话就可以发现,19世纪时殖民地与宗主国的货币是完全挂钩的,因为你就是成员。19世纪的法郎区实际在经济上就是法国殖民地。我主张人民币可以适当升值,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适当贬值。是升是贬,这是中国的货币主权,应该取决于中国经济发展的需要,而不是外国经济发展的需要。如果人民币坚持和美元摆在一起,那么,中国在客观上就是美元区的一员,就会成为美国的经济殖民地。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把政府因素摆进去,问题就更严重。       汽车零件玩出来的花样行政侵夺科学的灾难美女博客决赛进行北京手机资费下调     《时报》的文章说,其实人们应该感谢中国。中国的工资那么低,又缺乏劳动保护,美国企业到中国投资可以赚大钱,美国消费者可以买到又便宜又好的商品,如果让人民币升值,美国老板到哪里去找这么一个劳动力成本又低,社会又稳定的国家呢?      这的确是大实话。中国工资低,在市场上叫做成本低。为了进一步突出中国劳动力廉价的优势,我们的一些地方和部门干部不添置劳动安全设备,不把劳动安全、劳动保护当回事。中国每天发生的无数工伤事故我们看不到。挖煤是要死人的,中国是全世界出工伤事故最多的国家。煤矿里发生这么多事故,看看这些企业哪个增加工人的福利了!他们什么时候顾这些工人的安全了?我们的资本家要降低成本。资本家认钱不认人。人命值多少钱?设备值多少钱?一比较,宁可多死人,不可投资购买矿井安全设备。      我们加入WTO,逼迫中国加入“劳工条款”。 美国人说得很漂亮,说你不能牺牲你的工人。如果中国工人待遇达不到WTO的标准,WTO就惩罚你。西方虽然是资本主义,但是由于工人运动的壮大,制定了很多保护工人安全的条款,对工伤事故是要检查的,是要控制的。比如有毒气体不能超过多少,超过了就要罚款,停业整顿你的生产。但是,西方的工会要求扩展到国际贸易里面,注定引起第三世界国家政府的反感,因为这是在指挥第三世界国家。      中国本来是工人当家作主的国家,本来中国工人应该有最好的劳动保护。但是,这必须以中国经济的独立自主为前提。如果失去这个前提,中国想成为给发达国家打工的“世界加工厂”,就必须要用最低成本,即最低工资,最差劳动保护,去引吸外资,去争取被剥削的机会,去和美国的工人、欧洲和工人竞争。而发达国家工会为了保住本国的工作岗位,就会千方百计要求发展中国家提高工人待遇,其真正目的却是把发展中国家的工人挤出国际就业市场。于是,有的先生就可以理直气壮地说,我们就是斗争,不答应劳工条款,关税可以谈,劳工条款不能答应。      若中国在经济上不能独立自主,中国的工人就不能自己组织起来生产,结果就得依靠外国资本,就落入了两难困境。提高工资,加强劳动保护,就可能吓跑外国资本,失去工作机会。而要吸引外国资本,就得接受血汗工资,随着可能受伤甚至死亡。劳工待遇低这是事实啊。中国的煤矿大量出口,但在出口中却始终占不了主力,赚不了多少钱。我们最缺乏资源。又牺牲人,又牺牲资源,可为什么还有那么多私营的小矿主在深山里面挖煤?我是工人出身,干过粗活重活,但那时还是国营企业,没有生命危险。现在,私营煤矿的安全条件和解放前差不多啊,工人干的根本就不是人干的活。所谓的低成本,其实就是靠牺牲人。有摔断胳膊的,顶多赔几千,最多到一万。很多矿主还千方百计地不想赔,想赖掉呢!失去工作,是安全地死亡;接受工作,就是危险地生存!也就是说,是这条给跨国资本打工的道路,将工人逼入了要钱还是要命的两难选择。      有些中国人就是太迷信市场,要求政府不管、不干涉。现在有些右派学者天天极力鼓吹市场,要政府少管,根本这就是错误的思想。      我刚才说的故事还没有讲完。虽然中国没有接受WTO的《劳工条款》,但中国还有《劳动法》啊。中国的《劳动法》在一些具体条款上甚至还比国际劳工协议好,比如,节假日的加班工资是平时工资的2倍,甚至3倍。但靠一个个工人去打官司,几乎没有希望落实《劳动法》。深圳有一位律师专门受理工伤事故官司,这位打官司的律师反而被抓走了,说他扰乱治安。是啊,他家里总住着一大批缺胳膊断腿的民工,拿着法律要求10万、8万的赔偿,这不是破坏投资环境吗?干扰用廉价劳动力吸引外资的“总路线”吗?      这就是经济学讲的“竞争产生的市场”。市场本身有毛病,理论上说政府应该干涉。可是,新自由主义者反对政府干涉,不要政府管。结果,老板上了天堂,工人下了地狱。      当然,有的地方也不是真的不管。把给工人打官司的律师抓起来,这不就是在管吗?只不过这种管,是保护资本,压迫劳工。      关于跨国公司,大家应该特别注意的是,跨国公司的技术、品牌和中国的廉价劳动力结合起来,可以生产出世界上最质优价廉的产品,并且可以有很大的垄断定价的空间,既可以定低价把中国自己的产业挤垮,又可以定高价获取200%、500%的垄断利润。跨国公司对中国的影响概括起来有两方面,从短期上说、从吸引到跨国公司的地方政府的局部利益说,跨国公司有好处,可以提高就业和税收,还可以缴地皮费。但是从长期上来看,从国家经济的全局看,又带来了很大的害处,两者权衡比较就是弊大于利。这对中国经济的影响是极坏的。      第一点好处直接来说就是增加了中国的资本,投资增加了中国的积累。第二,能够解决一部分工人的就业问题。但从实质上讲,恰恰相反。跨国公司从根本上是不可能把技术转让给中国的。他们不放心你们中国人,所以人家不愿意给贷款,而是直接投资,到你们国家来自己干。从短期看,搞多了些资本,增加了些就业,不管跨国公司怎么保密,我们也能多少偷到些技术学到些东西,这些作用不可否认。但从实质上看是弊大于利的。你从历史上看,最抵制外国跨国公司的国家现在都能成为第一世界。比如荷兰,荷兰的面积相当于中国的一个省,它的菲利普电器一个就是几千块,这就是品牌效益。90至91年我在德国的时候,菲利普就快完蛋了,但荷兰全国人民都站出来说不能让它完蛋,如果让它引进外资就完了。这么点儿的国家都明白这个道理。中国假如每一省搞一个菲利普这样的企业,中国就有30多个。      我们现在来讲一下跨国公司的坏处。第一,和我们的企业争了市场。第二,抢了我们的投资机会。它把中国企业搞跨,抢走市场。其实,这里还有国家对外贸易政策上的原因。跨国公司为什么积极对华投资呢?比如中国的汽车行业,中国开始的时候是实行保护政策,美国的汽车进来要加200%的关税,所以它的成本再低,加完税以后也挣不到钱。于是美国把企业建到中国,这就算本国企业了吧?他在这里的目标是什么?不就是绕开关税,占领我们中国的市场吗?在没有跨国公司进入的情况下,关税可以保护本国企业。在有跨国公司进入的情况下,关税保护的是跨国公司。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跨国公司其实比进口商品对国家经济的危害更大。      引进跨国公司的害处就是你本国的企业将有一大批完蛋。再举个例子,讲讲中国的汽水行业。在1985我读博士的时候,我也说中国的汽水不好喝,我当时带头喝可口可乐。可是我喝了一年多以后,我发现印度在拼命地抵制外国的贸易,那我们中国为什么不抵制?可口可乐有什么好喝的,也没营养,不喝它我们不也活着吗?开始我也没注意到这些,觉得没有什么,只要不关系我们国计民生大事――比如说粮食、铁路,如果这些被外国占有了,到时候他们同我们闹翻了,我们就没有活路了。所以,饮料被外国占领也没什么。但是现在看看,这只是从国家安全的角度看问题。如果讲经济效益,那就得把外国饮料企业阻挡在国外。看看,它们占领了多大的饮料市场!以前有很多汽水企业,但现在你看还有几家?自从可口可乐、百氏可乐进来以后,多少中国饮料企业完蛋!有多少职工下岗!韩德强曾站出来说明这其中的道理――这叫“水淹七军”!两种可乐进来,杀死了我们七个最好的汽水企业,小的更是上千家!北京、天津的饮料企业被淹没了,国有饮料企业全没了。把你市场抢没了,中国企业投资机会没有了,造成中国国营企业的职工大批下岗,意义就不小了。他是带来了投资,也带来了就业,但相应的国有企业员工大量下岗,但总的来说失去的就业机会比得到的更多。天津开发区的税收增加了,但天津老城区的税收下降了。因为外国企业有效率。它把市场占了一个,我们就倒两个。      第三产业发展是个规律,劳动工人找不到工资较高的、有保障的正式工作干,只好给富人端盘子、陪笑脸、做家务,第三产业就这样发展了。为什么说有的国家富、有的国家穷啊?一个穷人的世界与一个富人的世界差多少啊?可口可乐、百氏可乐这样霸占我们的市场,其他企业还怎么发展?还好,我们中国还有一些有骨气的企业家不愿被打垮,做垂死挣扎,像健力宝、娃哈哈、非常可乐等。起初人家都说他们是非常疯狂,疯了,这个时候还敢打拼这个市场?我很佩服这些人,也就是他们为我们中国的民族企业占领了一片天!      第二点我讲跨国公司抢走了我们的投资机会。有一部分投资机会并不需要高技术,我们自己完全可以干得很好,我们自己办企业,企业有钱挣。可到了跨国公司来了以后,它先把你的优质劳动力夺走,又把你的市场影响力夺走(崇洋媚外等于给全部发达国家产品做了广告),最后还和你争夺银行贷款,夺走你的资本。结果,人家出口了,你就不能出口了。现在中国出口值很大,但其中一半以上是跨国公司的内部贸易,出口增长最迅速,最可靠的就是这部分跨国公司的内部贸易。这种出口给中国只留下了非常微薄的工资,带来的效益极低,但却要记在中国的贸易顺差中,成为美国要挟中国进口波音飞机的筹码。      总之,跨国公司有两个害处,总结起来就是,一挖了我们市场,二抢了我们就业和投资机会,最后会使我们中国走向拉美化,到时候中国人大多数就只能摆小摊卖东西之类的方法来扩大就业啦。      学术界有人争着卖国,我讲的第一个事实是:十九世纪初,美国与拉美处于同一水平线上,都是人口少地方大。十九世纪美国保护本国企业的发展,结果本国企业成为国内乃至世界第一。而拉美则大量引进跨国公司,让外国到它的国家建立分公司。本来美国是不产香蕉的,可美国联合果品公司在巴西购买了香蕉生产基地。有关拉丁美洲怎样沦落为美国的原材料基地、工业品倾销地和廉价劳动力基地的故事,怎样想搞贸易保护又被国内买办势力和国际垄断势力联合摧毁的故事,大家可以去看一看《拉丁美洲被切开的血管》。这本书就是我们向大家推荐的。      我讲的第二个事实是,凡是保护自己企业发展的国家,现在绝大多数都是第一世界。比如日本,十九世纪明治维新以后经济迅速发展,人家甲午战争打赢了,打败中国了。据报道阿根廷人均收入在19世纪70年代排到过世界的第12位,工商业、矿业当时比日本强的多得多,但不搞贸易保护,垮下去了,而日本搞严格的贸易保护,则发达起来了。韩国不也是同样的道理吗?20世纪60、70年代韩国大力发展本国的民族产业,从政府到民间非国产轿车不买,非国内设备不用,结果现在韩国的轿车可以到北京来办合资厂。美、日、韩都成为世界强国,而那些原先靠跨国公司的国家现在还都是第三世界国家。当然,韩国的地位还很不稳定,美国看到韩国的崛起,又气又急,迫使韩国在90年代开放贸易,开放金融,结果在1997年的亚洲金融危机中,韩国中箭落马,大企业纷纷倒闭,被美国廉价收购。例如,福特汽车公司居然以零价格收购大宇汽车。现在,韩国唯一还挺得住的大企业是三星电子。      然而,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一些知识分子总结经验教训,认为前三十年闭关锁国让中国落后了,中国要发展只有无条件开放,实行完全的自由贸易。今天这部分知识分子进了政府,成了学术界的领头人,就鼓吹这一套。其实,他们是从一个极端走向了另一个极端。如果客观总结前三十年中国的所谓“闭关锁国”时期,首先应该看到,中国的科学技术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机械、电子、核工业、航空航天工业、船舶工业,其发展速度是所有第三世界国家做梦都不敢想象的,包括韩国,这一时期内韩国技术的发展也没有中国全面、迅速。韩国能造卫星、导弹、原子弹吗?当然,在这一时期,全国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不快,但这是大家在勒紧裤腰带搞建设啊!那些认为中国前三十年不发展的知识分子是对自己的工资不长、地位不高耿耿于怀啊!他们这一错误总结误导了全国知识分子和普通百姓的感受,让老百姓看不到中国前三十年的成就,看不到“闭关锁国”的合理面,这才会有一面倒的自由贸易政策。      真要追究起来,“闭关锁国”之说并不成立。香港是中国当时保留的国际贸易通道。70年代初中美乒乓外交后,第二年就进口了13条化肥生产线。由此可见,其实,并不是中国“闭关锁国”,而是发达国家不希望中国独立,从外部对中国进行封锁,妄图用封锁将新中国扼杀在摇篮里。      从历史上看,清朝的衰落是因为“闭关锁国”吗?恐怕恰恰相反,是因为鸦片战争打开中国国门,强迫中国进行自由贸易的结果吧。再往前追溯,鸦片战争之所以打起来,是因为英国对中国贸易长期逆差,白银大量流失,不得不用鸦片来与中国的布匹、丝绸、茶叶交换。也就是说,鸦片战争以前,中国在国际上具有强大的竞争力,清朝从总体上是自由贸易的,而且是在自由贸易中获得了国际经济中心地位的。只有在英国工业革命近100年后,即1870年前后,中国与西方的贸易才从顺差转为逆差,并进一步沦入为西方经济的殖民地的。      正是由于这中国历史和自由贸易历史的误解,才造成了今天中国的舆论奇怪地倒向跨国公司一边,甚至连一些主观上爱国的人都在客观上帮着卖国。      其次,也是在这种舆论主导下,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就等同于国家利益的最大化。结果,贪污腐败被美化成推动中国繁荣昌盛的发动机,国有企业的爱国主义的企业文化旦夕瓦解,国有企业从此人心涣散,上面骗下面偷,效益越来越差,凝聚力也垮了。面对这种现实,一些经济学家不是反思一下,想一想改革思路有没有错误,而是说,死了好,早该死,国有企业不可能搞活,这样,就使中国失去了作为弱者与世界强者竞争最有力的武器:团结。更进一步,这些经济学家就拜倒在跨国企业的脚下,干脆成了跨国公司的代言人。说得不好听,是新汉奸。      比如,社科院有一个学者,说政府最好把国有企业全部卖给跨国公司,跨国公司在中国开的企业就属于民族工业。这样的话就叫人看了有点像象卖国的样子。你卖给人家你还能超过谁呢?你都把跨国公司当成民族工业了,那还要中国政府干什么?跨国公司的股权掌握在谁手里?利润交给谁?当然,这些人还会自己辩护,就像当年的汪精卫为自己辩护一样。有人说,让跨国公司投资是要学习跨国公司的技术。但是,你们记住“教会徒弟就饿死师傅”,所以这是不可能的。20多的来到中国的跨国公司多了,中国学到什么技术了吗?跨国公司凭什么赚取垄断利润,凭技术。如果跨国公司能够让你掌握技术,这不就是他把自己的命交给了你吗?所以,从常识角度看,这根本是一厢情愿。就像当年汪精卫卖国的时候,非得说是曲线救国一样。其实,经济学界有相当一批人都是这样,只不过是有的人公开,有的人隐蔽而已。这也和当年一样,汪精卫只不过是带头卖国而已,很多人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早就想卖,早就在卖。遗憾的是,就是此类的卖国经济学家,类似的出卖中国的经济研究中心,却受到社会舆论的叫好,受到某些人士的赏识。我真不知道“今夕是何年”了!      其实,这些人过去我们都有来往。我一直在想,为什么他们会成为形成经济学界的学术卖国潮流呢?这恐怕是得到了美国支持。当然,我不能说这些人不好,我与他们都有交往,并没有私仇,只是立场不同。我在外国也有很多朋友。如果你跟外国朋友在一起时间长了,你当然也会说出他们好的方面。1999年美国炸塞尔维亚电视台,我就到美国驻华机构那里说,你凭什么炸人家,你没有权力干涉人家的议论自由。他们无非是造谣呗,造谣也是新闻自由啊!你这么大的国家还怕别人造谣不成!经过一番激烈的辩论后,他们派了一个二秘把我领到它们楼下的图书室,告诉我说你随便拿几本书。他们也知道我是社科院,喜欢书。我随便拿了两本。临走时他对我说,你们社科院都有许多由我们资助的项目。当时我没明白什么意思,我是跟你们来辩论的,又不是学术交流。后来我明白了,这是给我暗示,就是问我要不要美国的基金项目,他们把我想像成搞学术讹诈的了。      我出来以后想,以后要是碰到这样的事,你得先跟他们讲条件,先赚他们一笔,再接着骂他们。这叫“抓下糖衣,扔掉炮弹”。我看,这些人和我不同,可能是“连糖衣带炮弹”一起都收下了。美国人就是这样,越骂他,他就越看得起你。你对他低头哈腰,他就越瞧不起你。美国人的钱也好赚,美国人讲实用主义,“世界上无永远的朋友,只有永远的利益”,他们都会搞这一套。日本人也一样。头些日子三味书屋的人给我打电话,要我参加一个日中关系的讨论会,我没去。为什么这时日本同意赔偿毒气损害了?不就是因为“新干线”他们没抢到!其实现在民间反日情绪很严重,我对他们日本跨国公司更是没有一句好听的话。尤其这种外交场合,我去把大骂一顿也不好,我就谢绝了。我其实真正想骂的日本的跨国公司,它们想中国成为它们的经济附庸,使中国东北的重工业基地工人大批下岗失业。      当然,中国学术界不光有卖国的,也有爱国的。中国人不光有丧失民族自信的,也有具备民族自信的。我相信只要中国人一起努力,中国的民营企业一起努力,中国的民族工业还有发展的前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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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5:07 &&
  很多国企民企老总在侵吞国有资产  作者: 左大培     【内容提要】头几个月还有人问我,“郎顾之争”到底有没有结论?我说这个东西本身就很难以结论,但是现在如果我们说非要有一个结论的话,现在应该说有一个结论了,而且是政府权威部门、司法部门做的。这是第一个。     最近说顾雏军被采取了某种强制性的形势措施,这个是真正对“郎顾之争”做了一个结论,而且是政府做了一个结论。应该承认,为什么呢?因为顾雏军被采取的这种强制措施,原因在哪儿,理由是什么。理由恰恰就是郎咸平当年指责他。郎咸平是作为一个财务分析专家,根据许多报表的分析,认为顾雏军有假造报表、挪用资金,当然这一切的目的是侵吞国有资产,有这些的行为,但是这些东西经济学家都知道,郎咸平说的东西是不能作为司法依据的,因为那是一种根据公开发表的东西做的猜测,就像我们猜测这人的行为很可疑,据此可以推断他是一个罪犯,但是法院判的时候必须有证据。现在给顾雏军做的结论,应该是对他们的企业做调查之后应该是可以拿出证据的。      头几个月还有人问我,“郎顾之争”到底有没有结论?我说这个东西本身就很难以结论,但是现在如果我们说非要有一个结论的话,现在应该说有一个结论了,而且是政府权威部门、司法部门做的。这是第一个。      但是第二个,我个人认为更重要的问题是,我个人认为“郎顾之争”不仅仅是简单的郎咸平和顾雏军个人之间的法律纠纷,甚至我认为也不仅仅是有关科龙企业、格林科尔企业的问题,如果仅仅是这么几个问题我想不会引起社会上这么激烈的辩论。因为什么?因为参与这场大辩论的双方,顾雏军可能是没有一般的目的,就是为了自己个人辩护。我相信参加这次辩论的双方都不是把它当做一个单纯的个案,而是就这个个案来讲大问题,       汽车零件玩出来的花样行政侵夺科学的灾难美女博客决赛进行北京手机资费下调     但是我说郎咸平他做了一个相当一般的结论,说是现在在国有企业改革里头,很多老总不管是国企老总还是民营企业老总,甚至联手,在侵吞国有资产。我说这个结论是100%正确的,为什么?因为我知道大量分顾雏军个案。最近我在自己的网页上也写了几个,有一些最浅显、最明白的不用研究的案例应是不胜枚举,这个东西其实是用不着争论的,毫无疑问是这样的。      这场争论实际上是一个有关原则性的问题,就是最近这几年的改制和国企产权改革,有没有问题?有多大的问题?有没有系统性的规模非常大的盗窃国有资产的问题?我们说有,应该采取措施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挺顾反郎的人没有明确的说没有,而只是说你们说有就是否定了国企改革产权的大方向,而这个大方向是不错的。国企产权改革是不能停的,既然如此,暗含的一句话就是,如果有你也得让他有,这是没有办法的,但是没有人明确跟你说。我今天特意强调这个问题,在这次大辩论里头和我们现在讲的物权法有什么关系呢?我们可以看到一个重要的问题,顾雏军的问题确实是被郎咸平说中了,但是郎咸平为什么能说中?因为郎咸平手里有现在现成的大量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这些财务报表是被顾雏军做了大量的加工,外行人可能看不出来,但是要一个财务专家来,我认识的不止郎咸平,还有很多其他人说,我一眼就看出来这里有问题,你这里有别有用心的各种做法。也就是说只要你的报表拿来,尽管你做了假,尽管你有很高的手段,是可以看出来的。      我们可以反过来想,如果上市公司没有义务做这个财务报表,顾雏军会有动力把这个财务报表公诸于众嘛。如果不公开,郎咸平再有本事也不可能把这个揭示出来,郎咸平说我从来都是根据公开的报表做,既然没公开,郎咸平如果想知道数据那顶多做侦探,大家都看过福尔摩斯,那多难做。这里有一个什么问题,财务公开对国有财产受侵占是多么的重要,所以反过来讲,我认为就讲很具体的,为了防止国有企业资产受侵占,下面很简单,国有企业的运行状况我们应该有专门的法律途径,国有企业的运营状况、财务状况,应该向全社会公开,因为从法律上讲,国有企业的财产是全民的财产。私营企业可以不公开,美国就是这样,只有税务局有权看,因为他要知道根据这个交多少税,别人是没有权的。美国还不叫公有,公众企业,我们的国有企业,只要你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人民的,你就有义务公开。更不要说国有企业改制的时候如何做的改制,必须全部公开。而我们过去改制里的最主要的问题就是根本这个财务状况,别说财务状况,很多企业问谁是老板,不知道。从法理上说这是侵犯人民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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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5:26 &&
  国企私有化不能消除国资流失冰棍效应    作者: 左大培     主张把国有企业送给其原领导层的人有一个论据:企业的国有资产就象夏天的冰棍一样,拿在手里的时间越长化的就越多,只有赶快卖出去才能尽量减少损失。      我的回答是:“冰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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