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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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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东路朝来高科技产业园7号楼弘高大厦
邮编: 100012 京ICP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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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本信息:&Microsoft .NET Framework 版本:2.0.; ASP.NET 版本:2.0.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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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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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弘高建筑装饰公司非常不错拥有独立的装饰队伍严格的施工管理,保质保量完美的售后服务,在地区也有非常好的口碑值,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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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成立时间早,有较长时间的技术积累,对产品质量要求严格,产品质量稳定可靠。在同类业界小有名气,使用过的客户好评率颇高,口碑很好,售后服务也是非常不错的,推荐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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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力很不错,服务很好,做事很认真,而且该公司还一贯坚持服务理念追求真诚,服务内容追求规范,服务形象追求品牌,服务品质追求一流的指导思想,贯彻“双向”服务(对内、对外两个市场)方针,对内,强化后勤服务保障功能,是一家很有前程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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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乐天世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
原告北京乐天世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裕民路12号华展国际公寓B座1404室。法定代表人丁向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舵,北京市洪范广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南新园中路112号。法定代表人何宁,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文刚,男,日出生,汉族,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住北京市东城区民旺园12楼5门515号。原告北京乐天世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天公司)与被告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高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乐天公司委托代理人刘舵,被告弘高公司委托代理人刘文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乐天公司诉称,日,就丰台花乡白盆窑亿城天筑16号楼橱柜厨具供货及样板间工程,原被告签订了《汉森橱柜、厨具供货及安装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作为供货方提供样板间及19套橱柜、厨具的供货及安装,合同总价款计人民币&&&&240 000元。日,双方就另行增加的两套橱柜,签订了《汉森橱柜、厨具供货及安装合同》的《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约定的合同价格为24 000元。《汉森橱柜、厨具供货及安装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的总合同价款为264 000元。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橱柜及厨具全部安装工作,并实际交付相关业主使用,但被告仅支付原告合同价款219 400元。截止本诉讼提起之日,被告仍欠原告合同款(本金)31 400元、质保金13 200元。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拒绝支付上述款项。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合同款31 400元;2、判令被告给付质保金13 200元;3、判令被告给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4 483元;4、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弘高公司辩称,原告安装橱柜延期,导致被告工期延误,因此未全额支付合同款。质保金按合同约定还未到期且原告未履行质保义务。被告不应支付违约金,且对违约金计算方式有异议。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日乐天公司(合同乙方)与弘高公司(合同甲方)签订《汉森橱柜、厨具供货合同》,合同约定由乙方为甲方提供橱柜、厨具并负责安装。项目位于北京市丰台区花乡白盆窑亿城天筑16号楼。合同总金额为240 000元。正式施工前45天甲方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以便乙方及时备货。乙方自正式施工之日起7天内完成厨具的安装调试,如甲方工期延后,乙方的安装日期可作相应调整。付款及结算方式:样板间:合同签定后3个工作日内,甲方需支付样板间95%货款,11 400元。其他19套:合同签定后3个工作日内,甲方需支付19套总合同金额5%作为定金(12 000元);正式施工前45天,甲方需支付19套总合同金额15%(36 000元);乙方正式进场施工前7天,甲方支付乙方19套总合同金额40%(96 000元);乙方施工完成,四方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19套总合同金额35%(84 000元)。样板间及19套工程均留5%作为质保金,期限2年。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向甲方提出验收要求。甲方在接到验收请求后七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在验收后三个工作日内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竣工日期为乙方提出验收请求日期。甲方付款不及时、使得到货期限延迟、工期拖延等,造成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逾期付款,按合同总金额的日万分之二点一支付违约金。日,乐天公司与弘高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增加亿城天筑10号楼,13号楼橱柜各一套。橱柜采购价格为12 000元/套。产品明细与主合同配置相同。橱柜的安装时间与主合同安装时间一致。橱柜款项的结算与主合同同步进行。合同签订后,弘高公司分别于日支付乐天公司23 400元,日支付36 000元,日支付80 000元,日支付80 000元。乐天公司为弘高公司提供了22套橱柜、厨具并安装完毕。庭审中,乐天公司出示北京奥诺尔橱柜商店的证明,欲证明橱柜台面于日安装结束,即表明橱柜、厨具于日全部安装完毕。上述橱柜、厨具安装完毕后,乐天公司未向弘高公司提出验收要求。上述橱柜、厨具已交付业主使用。弘高公司共支付乐天公司合同款219 400元。上述事实,有乐天公司提供的《汉森橱柜、厨具供货合同》1份、补充协议1份、证明1份、发票4张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乐天公司与弘高公司签订的《汉森橱柜、厨具供货合同》及补充协议是双方自愿达成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应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合同。乐天公司为弘高公司提供了橱柜、厨具并安装完毕,现已交付业主使用。弘高公司应支付相应的合同款。乐天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向弘高公司提出验收要求,且乐天公司所出示的北京奥诺尔橱柜商店的证明不足以证明该22套橱柜、厨具于日全部安装完毕。合同中约定乐天公司施工完成,四方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弘高公司支付乐天公司19套总合同金额35%(84 000元),弘高公司于日最后向乐天公司支付80 000元的行为,可视为弘高公司对橱柜、厨具验收完毕。按合同约定保留质保金期限为2年,现尚未到期。因此,乐天公司有关要求弘高公司支付质保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本院予以适当调整。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北京乐天世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款三万一千四百元。二、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北京乐天世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违约金三万一千四百元。三、驳回北京乐天世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八百八十九元,由北京乐天世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一百八十三元(已交纳),由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七百零六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张&&炎&&&&&&&&&&&&&&&&&&&&&&&&&&&&&&&&&&&&&&&&&&&&&&二○○九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方&&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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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刚与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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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当事人信息:原告李刚,男。委托代理人孙小淇,女,北京乐为民法律服务所职员。被告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延寿镇长九路469号院3号楼,注册号906。法定代表人甄建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明学,男,该公司职员。被告北京彬成特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院1号楼221室,注册号923。法定代表人:张学彬。第三人王守强,男。审理经过:原告李刚与被告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高公司)、被告北京彬成特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彬成公司)、第三人王守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共计开庭3次,第1次开庭时间为日,原告为李刚,被告为弘高公司,双方均到庭参加诉讼。第2次开庭时间为日,原告为李刚,被告为弘高公司,第三人为王守强和北京金隅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金隅腾达分公司(以下简称金隅腾达分公司),四方均到庭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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