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国家专项资金总经理的人可以担任单位总经理吗

5家空壳公司3年骗取国家千万科技支持资金-中青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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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家空壳公司3年骗取国家千万科技支持资金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洪克非  来源:中国青年报  (
&&&&2007年,财政部、科技部出台了《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一新政策旨在引导创业投资机构向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根据该政策,创业投资机构在投资后可以向引导基金申请风险补助,中小企业可以申请投资保障,对于符合条件的,引导基金将给予资助。
&&&&然而,国家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大礼包”却被一些硕鼠觊觎。在湖南长沙,有4人成立了5家皮包公司,数年内疯狂骗取1300多万元国家科技专项资金。
&&&&近日,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独家获悉了这一历时4年的诈骗案内幕。
&&&&名校生成诈骗关键人
&&&&2010年,36岁的郑志祥在人生道路上选错了方向。
&&&&这个从西北苦寒之地考入国内名校热能专业的高材生,初入社会时曾一路顺风顺水。从1998年起,在湖南广电改革的先行军、湖南经济电视台做了3年记者后,由于能力突出,郑志祥很快被多家上市公司负责人相中,先后担任多家上市公司宣传部门主管。
&&&&2005年,郑志祥来到湖南金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科公司”),出任投资部和行政部负责人。
&&&&财政部、科技部出台前述《办法》后,金科公司2009年获得了创业投资机构资格。郑志祥在金科公司负责搜集整理相关科技企业的资料,并掌握了投资保障项目网上申报平台的密码。
&&&&相关资料显示,郑志祥与长沙市知远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知远公司”)总经理刘安逸熟识,两人随即合作开展申报投资保障项目咨询业务,为科技型企业申报投资保障项目提供咨询服务。万俊松和骆超随后加盟。4人在之后的数年中紧紧抱团,与湖南省科技部门个别工作人员相互勾结,设计了一条骗取国家科技专项资金的“密道”。
&&&&按照国家规定,要申请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扶持,首先创业投资机构要向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助推其成长、做大。完成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后,创业投资机构可以向引导基金申请风险补助。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也同时可以申请投资保障。
&&&&郑志祥、刘安逸等人走的却是一条歪路——虚设5家创业企业,伪造、编造虚假投资资料,以此骗取国家的科技引导资金。
&&&&骗局层层升级
&&&&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从2010年开始,郑志祥、刘安逸、万俊松等人分工合作,采取成立空壳公司并虚构申报材料,以及利用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公司伪造、编造申报材料,采取共同申报或者互相纠合申报的方式,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申报并骗取国家引导基金投资保障科技专项资金合计1322万元。
&&&&2010年11月,郑志祥、万俊松联系代办公司,以5个在校大学生的名义注册成立了湖南澳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翔”)、湖南鸿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旗”)、长沙璞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璞慧”)、湖南绿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创”)、湖南骏凯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凯节能”)5家公司,4人以自己或者亲属的名义分别作为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上述公司,但均没有实际出资。
&&&&5家公司的工商资料显示,澳翔、鸿旗成立于日,璞慧、骏凯节能成立于日,绿创成立于日。5家公司的法人分别是5名在校大学生,郑志祥、刘安逸、骆超、曹睿玲、周邵春分别是5家公司的股东。
&&&&办案人员查看5家公司的账簿,财务凭证、纳税记录、会计凭证、银行流水等,发现这些公司成立以来,没有主营收入、纳税记录、正常的营业开支、研发力量、产品产业、科研支出,也没有从事实际生产或经营行为,甚至连人员工资和水电费用支出都没有,全部是为了审批骗取引导基金投资保障款而成立的空壳公司。
&&&&2011年1月,4人隐瞒了澳翔、鸿旗、骏凯节能、绿创4家公司为空壳公司的事实,伪造了金科公司《投资意向书》,《无偿辅导承诺书》等必需材料,并编造了相关公司员工、科研人员、科技项目、财务数据等资料,以虚假材料申报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投资保障项目(投资前)专项资金。其中澳翔、鸿旗、骏凯节能公司合计获得2011年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保障项目(投资前)专项资金290万元。
&&&&依照国家规定,湖南省科技厅会对每一年度申报的投资保障项目进行验收,合格的可以再次申报投资保障(投资后)项目资金。
&&&&为了防止事情败露,那290万元投资保障(投资前)资金被追回,同时为了能继续申报投资保障(投资后)项目资金,2012年,郑志祥等人办理了金科公司虚假投资到3家公司的增资事项、编写虚假材料、虚构伪造了《委托投资管理协议》和《增资协议书》等材料,使得3家公司顺利通过了湖南省科技厅的项目验收。
&&&&大约在2012年6月,骆超从知远公司退股,从此未再参与投资保障资金的申请。
&&&&但尝到甜头的其他3人并未收手。
&&&&澳翔等3家公司投资保障项目通过验收后,2013年,郑志祥等人继续隐瞒了澳翔、鸿旗、骏凯节能、绿创等4家公司为空壳公司的事实,以同样手法伪造编造相关材料,申报了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保障项目专项资金,其中澳翔、鸿旗、骏凯节能共获得(投资后)专项资金227万元,绿创获得2013年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保障项目(投资前)专项资金40万元,合计骗取267万元。
&&&&2014年,郑志祥等人采取同样手法,以璞慧公司的名义申报,2014年11月,国家创新基金网站公示,璞慧公司获得2014年度投资保障(投资前)专项资金100万元。因该案案发,该资金尚未实际拨付。以上557万元投资保障资金到账后,郑志祥将其中457万元投到青苹果公司,剩余100万元混同刘安逸的知远公司的收入,由4人均分。
&&&&欲壑难填
&&&&钱来得如此容易,郑志祥等人决心将“业务”做大。
&&&&2012年,成立于2008年的长沙港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更名为骏凯文化公司,其实际控制人是郑志祥及其妻子曹睿玲。
&&&&2012年,郑志祥和刘安逸伪造了金科公司《投资意向书》、《无偿辅导承诺书》以及骏凯文化公司其他相关材料,以骏凯文化公司的名义申报了国家投资保障资金,获得国家投资保障(投资前)专项资金60万元。2013年,郑志祥、刘安逸虚构伪造了《委托投资管理协议》和《增资协议书》等材料,使得骏凯文化公司获得的投资保障(投资前)科技资金项目顺利通过验收。
&&&&2014年,两人又虚构了金科公司委托郑志祥控制的长沙骏悦企业代金科公司投资到骏凯文化公司的事实,向国家申请投资保障(投资后)科技资金。日,国家创新基金网站公示骏凯文化公司获得2014年度投资保障(后)专项资金200万元。由于案发,该资金没有实际拨付。
&&&&而另外一个参与者万俊松也没有闲着。
&&&&2009年3月,万俊松以其前妻的名义成立了友爱公司,2010年3月,又以其母亲的名义成立新创公司。2010年,万俊松作为两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通过郑志祥伪造金科公司对友爱公司、新创公司投资入股的事实,由刘安逸的知远公司编造申报材料,向科技部申报引导基金投资保障项目资金,两公司合计获得100万元投资保障科技资金。
&&&&2011年,万俊松通过郑志祥、刘安逸编造伪造《委托投资管理协议》和《增资协议书》等材料,使得两个公司的投资保障(投资前)项目获得验收通过,并于2012年以相应手法再次伪造、编造相关申报材料,以友爱公司、新创公司的名义申请,并分别获得投资保障(投资后)专项资金100万元,合计200万元。
&&&&2010年11月,万俊松又以父亲的名义成立了唯绿公司。2013年6月,万俊松伙同郑志祥、刘安逸等采取上述手段,以唯绿公司名义骗取2013年度投资保障(投资前)项目专项资金55万元。
&&&&“内鬼”现形致东窗事发
&&&&在3年多的时间里,郑志祥等4人频频骗取国家科技资金1300多万元,屡次过关背后离不开湖南省科技厅有关人员的支持。这些骗局的暴露,也是由“内鬼”被查开始。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独家获悉,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反渎局在调查长沙市高新区科技管理部门有关工作人员涉嫌渎职案过程中,发现了湖南省火炬创业中心兼湖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火炬中心”)副总工程师、项目监理部部长何爱东(正科级)的犯罪事实。
&&&&湖南省科技厅官网显示,湖南省火炬创业中心成立于1991年,是湖南省科技厅直属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2009年3月加挂了“湖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牌子,两块牌子一套人马。&该中心负责承担高新技术领域相关计划和项目的评审、考核及监理等服务工作,以及省和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综合管理(即项目的申报、评审、监理、验收等工作)。
&&&&湖南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一位专家指出,2012年,郑志祥等人提交的投资引导资金投资保障项目只能用“糟糕”来形容,被评审的人准备不充足,没有准备汇报需要的PPT,汇报的人也讲不清楚,最后专家组认为汇报人没有将项目情况汇报清楚,没有让这些评审项目通过。
&&&&心急如焚的郑志祥等人随即找到何爱东提出是否可以再组织一次专家评审,尽量让他们的项目通过验收。何将此向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主任聂某汇报,聂同意组织第二次验收,但要求由郑出所有费用,并要何爱东不要在厅里组织。
&&&&第二天(日)9点,聂到茉莉花酒店和专家讲话请专家支持投资公司、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后离开。当天下午,何爱东向聂汇报,说郑某的3家企业在再次组织专家评审过程中顺利通过,并掏出一个信封说是郑某的感谢,里面装有5000元的现金。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何爱东等人隐瞒了3家公司项目此前未获得评审通过的事实,其设法使上述3家空壳公司申报的投资保障项目通过验收的作法,直接导致国家资助资金数百万元被郑某等人骗取。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获悉,日,何爱东犯滥用职权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等,被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0万元。
&&&&在调查何爱东的犯罪事实中,司法机关发现了郑志祥涉嫌成立空壳公司骗取国家科技扶持资金的线索。
&&&&日,郑志祥交代了骗取国家资金290万元的犯罪事实。
&&&&日,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对郑志祥、曹睿玲涉嫌诈骗案立案调查。同日,侦查人员带着曹睿玲到金科公司进行搜查,发现刘安逸在该公司上班,便将其带走调查,刘交代了与郑志祥、万俊松、骆超合谋诈骗国家科技资金的事实。6月17日,岳麓区人民检察院对万俊松、骆超涉嫌诈骗案补充立案侦查,并于次日由公安机关对两人进行网上追逃。9月15日,万俊松投案自首。
&&&&2016年11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郑志祥等4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伪造各类资料,单独或者共同骗取国家科技资金,其行为均以构成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郑志祥诈骗金额1272万元,其中972万元属于犯罪既遂,300万元属于未遂。万俊松诈骗金额1012万元,其中912万元属于犯罪既遂,100万元属于未遂,刘安逸诈骗1322万元,1022万元属于犯罪既遂,300万元属于未遂;骆超诈骗金额657万元,其中557万元属于犯罪既遂,100万元属于未遂。
&&&&法院一审判处郑志祥有期徒刑15年,处罚金100万元;判处万俊松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80万元;判处刘安逸有期徒刑8年,罚金50万元;判处骆超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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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通过虚开药品、制作假病历等方法增加病人消费金额,然后去医保中心报取医保基金。原标题:黑心!医院“潜规则“骗取 900 万国家医保基金潇湘晨报11月24日讯 通过虚开药品、制作假病历等方法增加病人消费金额,然后去医保中心报取医保基金,2013 年至 2015 年期间,长沙普济医院用这些所谓的 " 潜规则 " 共骗取国家医保基金近 900 万元。2017 年 11 月 24 日,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以 " 涉嫌诈骗罪 " 批准逮捕了犯罪嫌疑人林某耀、林某雄。专开一套虚假处方骗医保今年 45 岁的林某耀,福建莆田人,2013 年 5 月起担任长沙普济医院总经理,主持医院的全面工作。今年 31 岁的林某雄,也是福建莆田人,2014 年初开始担任长沙普济医院相关部门负责人,主要负责药品采购及医院方易系统和魅力潇湘系统的维护。2011 年 3 月,林某耀等五人共同出资在雨花区成立了长沙普济医院,主要治疗肾病、尿毒症等一些慢性病。2011 年 10 月,长沙普济医院与长沙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签订长沙城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医疗服务协议,普济医院成为长沙城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全省异地转诊参保患者的定点民营医院。林某耀担任院长后,组织召开医院中层干部会议,要求临床医生针对病人制作两套处方,一套用于报销医保,一套用于实际治疗。即临床医生制作一份符合报销的医保处方,录入对接医保局的方易系统,这个处方不执行;然后医生再开一份执行处方,这套处方录入到医院内部记录药品真实出入库情况的魅力潇湘系统。医保报销的处方用药远远大于实际治疗处方用药。通过虚报药品和治疗费用的方式,达到骗取国家医保基金的目的。应对审计删除系统数据2016 年,审计署驻长沙特派办审计员对湖南省医疗保险基金进行审计。长沙普济医院在应对审计时,为逃避法律制裁,林某耀指使林某雄销毁证据。林某雄一开始是自己手动删除魅力潇湘系统数据,但由于手动删除太慢,又请专业技术人员删除了魅力潇湘系统的全部数据,同时,伪造了药品采购单据。后来,审计署想办法恢复了普济医院魅力潇湘系统的数据。审计发现,长沙普济医院涉嫌通过虚开药品骗取医保基金 898.39 万元。2017 年 8 月,公安机关接到案件线索后,立即成立专案组,先后将林某耀、林某雄抓获到案。经初步查证,患者向某 2014 年 3 月至 2015 年 2 月在普济医院住院 4 次,实际治疗费用和药品费用共 2000 余元。普济医院向长沙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局报销 4 次,共报销 10000 余元。患者朱某 2014 年 9 月至 2015 年 11 月住院 5 次,每次实际使用药品费用 600 元左右。普济医院向长沙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局报销 5 次,共计报销近 9000 元。粟某 2015 年 5 月在普济医院住院 1 次,实际使用药品费用 500 元。普济医院虚报药品费为 1300 多元。其他证据尚在进一步查证中。进展 涉嫌诈骗罪两名嫌疑人被批捕2017 年 11 月 17 日,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将该案提请雨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林某耀、林某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诈骗罪。11 月 24 日,雨花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了犯罪嫌疑人林某耀、林某雄。该案仍在进一步侦查中。(潇湘晨报 记者 周凌如)
正文已结束,您可以按alt+4进行评论长沙普济医院涉嫌骗取国家医保基金近900万 医院总经理等人被捕
  红网时刻11月24日讯(记者 郑涛 通讯员 彭丽梅 余颖 )通过虚开药品、制作假病历等方法增加病人消费金额,然后去医保中心报取医保基金,长沙普济医院2013年至2015年期间,用这些“潜规则”手段共骗取国家医保基金近900万元。
  日,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了犯罪嫌疑人林某耀,林某雄。
  林某耀,男,45岁,福建莆田人,2013年5月担任长沙普济医院总经理,主持医院的全面工作。林某雄,男,31岁,福建莆田人,2014年初担任长沙普济医院后勤部长,主要负责药品采购及医院方易系统和魅力潇湘系统的维护。
  两套不同处方骗取医保基金
  2011年3月,林某耀等五人共同出资在长沙市雨花区成立了长沙普济医院,主要治疗肾病、尿毒症等一些慢性病。2011年10月,长沙普济医院与长沙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签订长沙城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医疗服务协议,普济医院成为长沙城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全省异地转诊参保患者的定点民营医院。
  2013年5月,犯罪嫌疑人林某耀担任长沙普济医院院长一职,为获取非法利益,林某耀组织召开医院中层干部会议,要求临床医生针对病人制作两套处方,一套用于报销医保,一套用于实际治疗。即临床医生制作一份符合报销的医保处方,录入对接医保局的方易系统,这个处方不执行。然后医生再开一份执行处方,这套处方录入到医院内部记录药品真实出入库情况的魅力潇湘系统。医保报销的处方用药远远大于实际治疗处方用药。通过虚报药品和治疗费用的方式,达到骗取国家医保基金的目的。
  删除系统数据企图瞒天过海
  2016年,审计署驻长沙特派办审计员对湖南省医疗保险基金进行审计。普济医院在应对审计时,为逃避法律制裁,林某耀指使林某雄销毁证据。林某雄一开始是自己手动删除魅力潇湘系统数据,但由于手动删除太慢,他又请专业技术人员删除了魅力潇湘系统的全部数据,同时,伪造了药品采购单据。
  后来,审计署想办法恢复了普济医院魅力潇湘系统的数据。
  经审计发现,长沙普济医院涉嫌通过虚开药品骗取医保基金898.39万元。
  东窗事发两名嫌疑人先后被抓获
  2017年8月,公安机关接到案件线索后,立即成立专案组,先后将林某耀、林某雄抓获到案。11月17日,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将该案提请雨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
  经初步查证,向某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在普济医院住院4次,实际治疗费用和药品费用共2000余元。普济医院向长沙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局报销4次,共计报销10000余元。
  朱某2014年9月至2015年11月住院5次,每次实际使用药品费用600元左右。普济医院向长沙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局报销5次,共计报销近9000元。
  粟某2015年5月在普济医院住院1次,实际使用药品费用500元。普济医院虚报药品费为1300多元。其他证据尚在进一步查证中。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林某耀、林某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诈骗罪。11月24日,雨花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了犯罪嫌疑人林某耀、林某雄。
  日前,该案在进一步侦查中。我公司总经理在另外一个经营同样项目的公司担任监事,是否允许?如果不允许,触犯了哪条法律?要怎么办?_百度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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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我的一个朋友几年前共同开办了一家钢材加工公司,我是法人代表任执行董事,他任总经理。最近我发现他和他妻子二人作为股东开了一家经营项目和我公司完全相同的公司,他妻子是法人代表和执行董事,他则在那家公司任监事职务。
我想问下,法律上有没有规定...
如果你们单位和总经理签得有竟业禁止条款,这个肯定是违法的,公司可以向总经理追究违约赔偿责任;如果是没有签订竟业禁止条款,总经理在其他单位任职,给你们单位造成损失的,你们可以要求总经理和他妻子的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就是签订了此类内容的合同条款才能处理。考虑到合作的问题别的网友已经回答你了,此类限制必须有一个前提,从劳动合同法的角度来看。第一,按公司法的规定,这个总经理不能“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有违反竟业禁止的嫌疑。不过,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给予的惩罚就是违反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第二,可能主要就是两个方面可以着手去处理
公司法规定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公司法规定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的八项行为,其中,第五项规定,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不得有“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的行为。你可以举证向法院进行起诉,由此竞业限制造成你公司的损失,给予赔偿。第二,其行为不涉嫌触犯刑法“非法经营同业同类罪”因为该罪只适用于国有企业。但是可以从泄露商业秘密罪入手,但是需要你有足够证据。
公司总经理兼任他公司监事法律没有禁止,但公司自己可以通过制度禁止。监事只是对公司和管理人员监督,不直接经营。,所以目前法律不禁止。
是的。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的八项行为,其中,第五项规定,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不得有“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的行为。这也就是我们所说的“竞业禁止”。如果你有证据证明他利用他在你的公司的职务便利或者其他优势为自己的公司获取利益,那么你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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