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算代理人是指应向代理的境外机构投资者提供哪些基本服务

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银行间债市管理细则发布
北京(/)--央行上海总部27日发布《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细则显示,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可根据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发布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备案实施细则,填写投资备案表并通过银行间市场结算代理人提交至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备案完成后,境外机构投资者的结算代理人即可按规定办理相关开户、联网手续。已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境外机构投资者不需重新备案,原获批额度自动过渡为该境外机构投资者的拟投资规模。为保证境外机构信息的完整性,境外机构投资者如需变更相关信息,需及时向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提交相应材料。
外汇局发布的规范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外汇管理通知显示,境外机构投资者应通过结算代理人办理外汇登记;不设单家机构限额或总限额,境外机构投资者可凭相关登记信息,到银行直接办理资金汇出入和结汇或购汇手续,不需要到外汇局进行核准或审批;要求资金汇出入币种基本一致。投资者汇出资金中本外币比例应保持与汇入时的本外币比例基本一致,上下波动不超过10%。
此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联合制定了《境外机构投资者进入银行间市场联网和开户操作指引》。
哪些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
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表示,在境外依法注册成立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等各类金融机构,上述金融机构依法合规面向客户发行的投资产品,以及养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赠基金等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中长期机构投资者,可根据相关规定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可自主决定投资规模,没有投资额度限制。在备案时,境外机构投资者应根据自身情况真实、准确地填报拟投资规模等信息。
投资收益是否可在境内兑换为外币后汇出?
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汇入的本金既可以是人民币,也可以是外币;资金如需汇出,可以人民币汇出,也可在境内兑换为外币后汇出,汇出的资金币种结构应保持与汇入时的本外币比例基本一致。资金的汇入汇出以及购汇、结汇等操作流程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
明确资金汇兑管理 加强事中事后监测
央行要求境外机构投资者根据相关规定办理外汇登记,资金汇出入不设限制,但投资者汇出的资金币种结构应保持与汇入时的本外币比例基本一致,上下波动不超过10%。
央行将加强对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行为和跨境人民币资金大额异常流动的日常监测,督促结算代理人认真履行真实性审核和信息报送义务。
可以开展哪些类型的交易?
各类境外机构投资者现阶段均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现券交易,并可基于套期保值需求开展债券借贷、债券远期、远期利率协议及利率互换等交易。境外人民币业务清算行和参加行还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债券回购交易。未来人民银行将根据市场发展情况,适时允许其他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债券回购交易。
QFII/RQFII仍应遵守现行的有关规定
以QFII和RQFII身份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完成备案、开户等手续后即可开展投资,投资额度、比例、汇兑等相关行为仍应遵守现行QFII/RQFII的有关规定。
今年2月24日央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3号,鼓励境外中长期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此类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没有额度限制。对境外机构投资者的投资行为实施宏观审慎管理。
1、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
3、境外机构投资者进入银行间市场联网和开户操作指引
4、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宜答记者问
5、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3号
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为做好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备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3号的规定(以下简称《公告》),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公告》规定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本实施细则所称结算代理人,是指具有国际结算业务能力,并受托为境外机构投资者代理债券交易和结算的银行间市场结算代理人。
结算代理人应按照“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和“尽职审查”的原则,履行好对境外机构投资者资质审核的职责。
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可委托结算代理人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申请投资备案,由结算代理人代理提交《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备案表》(格式见附表)及结算代理协议。已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境外机构投资者无需重新备案。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结算代理人首次代理境外机构投资者进行投资备案的,还需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提交以下材料:
(一)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银行间债券市场结算代理人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复印件;
(二)关于具有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说明;
(三)关于自营投资管理业务和代理境外机构投资业务在资产、人员、系统、制度等方面完全分离情况的说明;
(四)代理债券交易与结算业务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代理债券交易与结算业务管理办法、业务操作流程、风险管理制度、员工行为规范等;
(五)具备开展代理债券交易与结算业务所需的信息技术设施、技术支持人员、信息系统管理制度等的情况说明;
(六)负责代理债券交易与结算管理的部门负责人、业务人员等相关人员参加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培训获得的证书复印件;
(七)最近三年无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的说明;
(八)关于对备案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无虚假记载、误导性或重大遗漏,知悉并已履行对境外机构投资者进行资质审核职责的承诺书;
(九)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结算代理人首次受托为境外机构投资者提供资产托管服务的,应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补充报送下列备案材料:
(一)关于公司业务经营范围、治理结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的说明;
(二)关于是否设立专门的托管业务部门、具备良好的托管业务能力,以及是否将自有资产和受托管理的资产完全分离、对受托管理的资产实行分账托管的说明;
(三)托管业务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业务操作规程、风险管理制度、员工行为规范、会计核算办法等;
(四)具有开展托管业务所需的技术设施、技术支持人员、信息系统管理制度等的情况说明;
(五)分管托管业务的主要负责人、部门负责人、业务人员等参加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培训获得的证书复印件;
(六)最近三年无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的说明;
(七)关于对备案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书;
(八)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自受理备案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根据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出具备案通知书,备案通知书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有效。重新申请备案的,须说明情况。
境外机构投资者自备案完成之日起9个月内汇入的投资本金不足其备案拟投资规模50%的,需重新报送拟投资规模等信息;境外机构投资者变更相关备案信息或退出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应委托结算代理人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
境外机构投资者应按《公告》有关规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合法合规开展投资业务。
结算代理人应妥善留存备案工作涉及的相关材料,切实履行规定职责。每月初的前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报送上月代理境外机构投资者的有关信息及投资业务开展情况报告。发现重大问题和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报告。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服务和监测工作。每月初的前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报送上月境外机构投资者的业务开展情况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有权通过约谈、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境外机构投资者和结算代理人相关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内容包括:
(一)境外机构投资者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行为合法合规情况;
(二)结算代理人受托为境外机构投资者代理备案和提供服务情况,特别是《公告》第十四条所列各项职责履行情况;
(三)境外机构投资者和结算代理人配合主管部门工作情况,提交月度报告、重大或异常情况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等。
境外机构投资者及结算代理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业务过程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将上报中国人民银行,视情节轻重依法采取诫勉谈话、警示通告、暂停业务、强制退出等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将采取不定期召开结算代理人会议等方式,研究完善备案管理事项,并将有关建议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汇报。
本实施细则由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规范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外汇管理,根据《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现就有关外汇管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3号》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依法注册成立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等各类金融机构,上述金融机构依法合规面向客户发行的投资产品,以及养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赠基金等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中长期机构投资者。
二、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应办理登记。境外机构投资者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的备案通知书有效期内,通过其结算代理人在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办理登记。结算代理人应留存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备案通知书复印件备查。
结算代理人为境外机构投资者首次办理业务登记时,应在系统中查询境外机构投资者是否已有主体信息。没有主体信息的,结算代理人应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在地分局(以下简称所在地外汇局)为境外机构投资者申请特殊机构赋码并办理主体信息登记。
结算代理人、意向投资金额等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需办理变更登记。其中:结算代理人发生变更的,由新的结算代理人持代理协议至原结算代理人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变更登记;意向投资金额及其他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通过结算代理人在系统中办理变更登记。
境外机构投资者退出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的,由结算代理人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申请退出备案后,向外汇局申请注销登记。
三、结算代理人凭登记生成的业务凭证,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开立专用外汇账户(账户性质代码:3400 境外机构/个人境内外汇账户)。
专用外汇账户收入范围是:境外机构投资者从境外汇入的本金、利息收入、从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以下简称人民币账户)购汇划入的资金及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收入;支出范围是:结汇划入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账户的资金、汇出境外的本金和收益及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支出。
境外机构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内的资金不得用于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以外的其他目的。
四、结算代理人凭登记生成的业务凭证和系统相关控制信息表的内容,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资金汇出入和结售汇。境外机构投资者累计汇出外汇和人民币资金的比例应与累计汇入外汇和人民币资金的比例保持基本一致,上下波动不超过10%。首笔汇出可不按上述比例,但汇出外汇或人民币金额不得超过累计汇入外汇或人民币金额的110%。
五、结算代理人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汇发[2013]4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的通知》(汇发[2014]1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汇发[2015]27号)以及数据报送规范(见附件),完整、准确、及时地报送境外机构投资者的相关数据。
六、境外机构投资者、结算代理人等有以下行为的,国家外汇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一)未按规定报告信息或数据,或报告信息或数据内容不全、不实,或提供虚假材料、数据或报告信息证明等;
(二)未按规定办理登记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资金汇出(入)的;
(四)未按规定办理相关账户开立或关闭的;
(五)未按规定办理资金购结汇、收付汇的;
(六)未按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七)违反国家外汇管理局其他规定的。
七、境外机构投资者根据本通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外汇管理部报送的材料应为中文文本。同时具有外文和中文文本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八、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的相关外汇管理规定仍按照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现行外汇管理规定执行。
九、本通知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十、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尽快将本通知转发各分支机构。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联系电话:010-。
境外机构投资者进入银行间市场联网和开户操作指引
为了明确境外机构投资者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联网和开户流程,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3号有关要求,经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同意,制定本指引。
本指引适用于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依法注册成立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等各类金融机构,上述金融机构依法合规面向客户发行的投资产品,以及养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赠基金等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中长期机构投资者。
境外机构投资者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时,由结算代理人分别向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算所”)书面提出联网或开户申请。
联网或开户需提交的材料:
(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出具的备案通知书;
(二)境外机构投资者业务申请表(见附件);
(三)开户所必要的业务协议签署页。
与开户相关业务协议标准文本由中央结算公司和上海清算所通过各自网站公开发布。
同业拆借中心、中央结算公司和上海清算所在收到结算代理人寄送的联网或开户材料后进行相关业务的受理。材料齐全无误的,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联网或开户手续;材料有缺失的,一次性告知结算代理人材料存在的问题。
境外机构投资者如发生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要求变更备案的情形,应在完成备案后由结算代理人分别向同业拆借中心、中央结算公司和上海清算所书面提交以下材料:
(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出具的变更备案通知书;
(二)境外机构投资者业务申请表;
(三)变更所必要的业务协议签署页。
境外机构投资者如需变更预留印鉴等基本信息,由结算代理人分别向同业拆借中心、中央结算公司和上海清算所书面提交《境外机构投资者业务申请表》申请变更。
同业拆借中心、中央结算公司和上海清算所在收到结算代理人寄送的变更材料后进行相关业务的受理。材料齐全无误的,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手续;材料有缺失的,一次性告知结算代理人材料存在的问题。
境外机构投资者如需退出银行间债券市场,由结算代理人分别向同业拆借中心、中央结算公司和上海清算所书面提交《境外机构投资者业务申请表》申请终止联网或销户。
同业拆借中心、中央结算公司和上海清算所在收到结算代理人寄送的终止联网或销户材料后,经确认材料齐全无误,账户无余额、不存在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且已结清所有应缴费用的,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终止联网或销户手续;材料有缺失的,一次性告知结算代理人材料存在的问题。
境外非法人产品终止时,同业拆借中心、中央结算公司和上海清算所将在产品到期后的第三个工作日日终自动办理终止联网或销户手续。
同业拆借中心、中央结算公司和上海清算所负责对本指引进行解释和修订。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宜答记者问
为进一步推动银行间债券市场对外开放,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3号(以下简称《公告》),引入更多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取消投资额度限制,简化管理流程。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印发了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出台了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相关中介机构发布了有关操作指引。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宜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发布《公告》及有关规定的总体背景是什么?
答:我国债券市场的改革发展取得了较好成效,目前已成为世界第三大债券市场,具有多元化的投资者结构,以及国债、政策性金融债、金融债、公司信用类债券等多样性的债券产品序列。同时,随着人民币跨境使用的逐步扩大,我国债券市场对外开放步伐不断加快。自2010年以来,人民银行先后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央行或货币当局、主权财富基金、国际金融组织、人民币境外清算行和参加行、境外保险机构、RQFII和QFII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2015年7月,人民银行对于境外央行类机构(境外央行或货币当局、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进入银行间市场投资推出了更为便利的政策。人民银行在认真总结对外开放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于近期发布了《公告》,便利更多类型的境外机构投资者依法合规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
2.根据《公告》,哪些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是否有投资额度限制?
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依法注册成立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等各类金融机构,上述金融机构依法合规面向客户发行的投资产品,以及养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赠基金等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中长期机构投资者,可根据《公告》的相关规定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可自主决定投资规模,没有投资额度限制。在备案时,境外机构投资者应根据自身情况真实、准确地填报拟投资规模等信息。
3.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可通过什么渠道获取银行间市场结算代理人的相关信息?
答: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可通过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及银行间市场清算所等银行间市场中介机构的官方网站查询具备银行间市场结算代理资质的结算代理人名单。自2010年以来,已有多家结算代理人受托为境外机构投资者提供代理交易和结算服务。
4.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投资者是否可以汇入外币并在境内兑换后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收益是否可在境内兑换为外币后汇出?是否可以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答: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汇入的本金既可以是人民币,也可以是外币;资金如需汇出,可以人民币汇出,也可在境内兑换为外币后汇出,汇出的资金币种结构应保持与汇入时的本外币比例基本一致。资金的汇入汇出以及购汇、结汇等操作流程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31号,境外央行类机构(境外央行和货币当局、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可通过人民银行代理、通过中国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代理以及直接成为中国银行间外汇市场境外会员三种方式中的一种或多种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开展包括即期、远期、掉期和期权在内的各品种外汇交易。境外人民币业务清算行和符合一定条件的人民币购售业务境外参加行也可以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参与挂牌的各品种外汇交易。目前,其他境外机构投资者暂不能直接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未来,人民银行将继续研究推动外汇市场的对外开放,循序渐进扩大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的境外机构范围,更好地满足市场参与者的需要。
5.人民银行将采取哪些管理举措?
答:为进一步促进债券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人民银行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有关管理工作:
一是规范备案管理。若境外机构投资者自备案完成之日9个月内汇入的投资本金不足其备案拟投资规模的50%,需重新报送拟投资规模等信息。
二是明确资金汇兑管理。要求境外机构投资者根据相关规定办理外汇登记,资金汇出入不设限制,但投资者汇出的资金币种结构应保持与汇入时的本外币比例基本一致,上下波动不超过10%。
三是加强事中事后监测。加强对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行为和跨境人民币资金大额异常流动的日常监测,督促结算代理人认真履行真实性审核和信息报送义务。
6.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投资者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可以开展哪些类型的交易?
答:各类境外机构投资者现阶段均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现券交易,并可基于套期保值需求开展债券借贷、债券远期、远期利率协议及利率互换等交易。境外人民币业务清算行和参加行还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债券回购交易。未来人民银行将根据市场发展情况,适时允许其他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债券回购交易。
7.如何理解“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参照本公告执行”?
答:以QFII和RQFII身份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完成备案、开户等手续后即可开展投资,投资额度、比例、汇兑等相关行为仍应遵守现行QFII/RQFII的有关规定。
8.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如何开立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
答: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可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银发〔号印发)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号)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在境内银行开立人民币特殊账户,纳入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管理,专门用于债券交易的资金结算。每家境外机构只能开立一个人民币特殊账户,并应当出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的备案回执,无需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并由开户银行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准。
9.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投资者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具体操作流程是什么?
答: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可根据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发布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备案实施细则,填写投资备案表并通过银行间市场结算代理人提交至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备案完成后,境外机构投资者的结算代理人即可按规定办理相关开户、联网手续。已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境外机构投资者不需重新备案,原获批额度自动过渡为该境外机构投资者的拟投资规模。为保证境外机构信息的完整性,境外机构投资者如需变更相关信息,需及时向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提交相应材料。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3号
为推动银行间债券市场对外开放,便利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投资者依法合规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就进一步做好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符合本公告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依法注册成立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等各类金融机构,上述金融机构依法合规面向客户发行的投资产品,以及养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赠基金等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中长期机构投资者。
二、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照所在国家或地区相关法律成立;
(二)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范,近三年未因债券投资业务的违法或违规行为受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
(三)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四)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知悉并自行承担债券投资风险;
(五)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中国人民银行鼓励境外机构投资者作为中长期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并对境外机构投资者的投资行为实施宏观审慎管理。境外机构投资者可按照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资金的汇兑。
四、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债券现券等经中国人民银行许可的交易。
五、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当委托具有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银行间市场结算代理人(以下简称结算代理人)进行交易和结算,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委托结算代理人进行交易和结算的,应当与结算代理人签署代理协议。
六、受托为境外机构投资者提供代理交易和结算服务的结算代理人,应当代理境外机构投资者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递交投资备案表。
七、受托为境外机构投资者提供代理交易和结算服务的结算代理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专门的代理境外机构投资的业务部门,且与自营投资管理业务在人员、系统、制度、资产等方面完全分离;
(二)代理债券交易与结算业务制度健全,具有完备的代理债券交易与结算业务管理办法、业务操作流程、风险管理制度、员工行为规范等;
(三)具备开展代理债券交易与结算业务所需的信息技术设施、技术支持人员、信息系统管理制度等;
(四)负责代理债券交易与结算管理的部门负责人、业务人员等相关人员已参加银行间债券市场自律组织或中介机构组织的相关培训;
(五)近三年无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
(六)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八、受托为境外机构投资者提供交易和结算服务的结算代理人,应当为境外机构投资者提供以下基本服务:
(一)代理境外机构投资者完成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备案工作;
(二)根据有关规定,协助境外机构投资者开立、变更和注销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债券账户、结算资金专户、债券交易账户等账户;
(三)根据境外机构投资者指令,代理境外机构投资者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
(四)在债券利息支付、本金兑付中,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相关事宜。
九、受托为境外机构投资者提供交易和结算服务的结算代理人可以为境外机构投资者提供资产保管、会计核算与估值、报表处理等资产托管服务。
十、受托为境外机构投资者提供资产托管服务的结算代理人,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业务经营规范,有良好的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风险控制制度;
(二)具有专门的托管业务部门及良好的托管业务能力,将其自有资产和受托管理的资产严格分开,对受托管理的资产实行分账托管;
(三)分管托管业务的主要负责人、部门负责人、业务人员已参加银行间市场自律组织或中介机构组织的相关培训;
(四)托管业务制度健全,具有完备的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业务操作规程、风险管理制度、员工行为规范、会计核算办法等;
(五)具有托管业务所需的技术设施、技术支持人员、信息系统管理制度等;
(六)近三年无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
(七)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十一、结算代理人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设立服务项目和费用标准。相关服务费用由结算代理人和境外机构投资者根据市场化原则自主商定。
十二、境外机构投资者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投资业务,应当遵循中国法律法规和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有关规定。
十三、境外机构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结算代理人及时办理退出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事宜:
(一)机构依法解散、被责令关闭、被撤销或者破产;
(二)产品终止或合同到期;
(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四、结算代理人应当遵守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规定,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对境外机构投资者进行资质审核,对符合资质规定的境外机构投资者,方可受理其代理委托;
(二)向代理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充分介绍银行间债券市场情况,并向其提示风险;
(三)配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做好相关市场分析、监测工作,按规定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报送代理境外机构投资者的有关信息及投资业务开展情况;
(四)遵守中国人民银行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规定,对代理的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报送有关账户信息以及跨境人民币资金收支信息;
(五)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职责。
十五、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应当根据本公告制定相应实施细则以及投资备案表,做好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备案工作,加强对境外机构投资者和结算代理人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境外机构投资者备案及投资的相关情况。
十六、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服务和监测工作,并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报送境外机构投资者的业务开展情况。发现重大问题和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同时抄送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十七、境外机构投资者及结算代理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业务过程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中国人民银行将依法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
十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适用本公告的有关规定。
十九、境外央行、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适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央行、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运用人民币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号)的有关规定。
二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参照本公告执行。
二十一、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的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环球网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环球时报系产品
扫描关注环球网官方微信
扫描关注 这里是美国微信公众号
扫描关注更多环球微信公众号}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专利代理人考试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