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30万,月息1分3%,三年后本息是多少

借款本金30万,月息2分,时间1月零20天,利息怎么算?_百度知道
借款本金30万,月息2分,时间1月零20天,利息怎么算?
提示借贷有风险,选择需谨慎
利息=本金*利率*期限。账户最后金额=本金+利息-利息税(好像这几年免个人账户存款税)。2分就是每月2%(月利率),一年就是24%(年利率)。3.1-5.20就是2个月再加20天,一共80天。本题利息=.02*(80天/月平均天数)=16000,再加上你的本金,不就是31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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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民间借贷30万,月息3%,三年后本息是多少_百度知道
民间借贷30万,月息3%,三年后本息是多少
提示借贷有风险,选择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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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就要看你的还款方式了,常见的有等额本息,先息后本等方法,不同的方法计算出来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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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民间贷款30万以3%的利息算2年要多少利息_百度知道
民间贷款30万以3%的利息算2年要多少利息
提示借贷有风险,选择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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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果是月利率,那么借30万元,2年要还利息:%×12×2 = (元) 如果是年利率,2年远还利息:%×2 = 18000.00(元)不过,民间借贷年利率一般不会这么低,因为3%的年利率比银行贷款利率还要低一半。
每月3%,一年36%,两年72%,30万要还21.6万
小学毕业的也应该会算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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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30万,时间是3年,利息9厘,每个月要还多少贷款本息啊?
提示借贷有风险,选择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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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30万9厘月息,等额本息先息后本月息是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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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贷款是结合贷款放款金额,执行利率、贷款期限、还款方式等各个要素索取数据综合计算结果,单凭借款金额无法计算实际月供金额。  若您目前是想试算一下月供信息以作参考,请您打开以下连接:尝试使用目前贷款的基准利率试算月供。(可查看月供、月供本金、月供利息、本金余额、利息总和及还款总额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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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刘云与易未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关联律所:相关法条: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902民初1654号原告:刘云,男,日生,汉族,宜春市人,住宜春市袁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开兵,法律工作者。被告:易未成,男,日生,汉族,宜春市人,住宜春市袁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易瑜,江西甘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涂大钊,江西甘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云(下简称原告)为与被告谢昌贵、被告易未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同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谢昌贵的诉请,保留对被告易未成的诉请,本院裁定准许,并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曹昆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易维维、代理审判员黄远庆参加的合议庭,书记员兰雨担任记录,于同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开兵,被告易未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易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谢昌贵立即归还拖欠原告的借款30万元及利息19.8万元,合计币49.8万元。2、判决被告易未成承担上述借款本息的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日,被告谢昌贵因搞工程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36万元,约定利息月息3分,同时由被告易未成提供担保,至日止,被告谢昌贵归还了6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尚欠30万元本金未还,同时被告谢昌贵于日出具借据一份,约定月息3分,还款日期为日,可是自日开始到现在被告谢昌贵未履行还款义务。日,被告易未成再次为上述借款出具担保书一份,同意为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此期间原告曾多次向二被告催讨上述借款本息,可被告均以无钱为由,拖欠至今,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上述诉请。被告辩称:一、原告的诉请缺乏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二、原告与同案被告关于借款利率及利息计算方式的约定违反了法律规定。三、原告已归还了392500元,已承担了连带清偿责任。因此,请求法院秉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出裁判,以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在庭审中,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如下:一、原告为证明自已的诉称事实,提供的证据有:(一)借据一张,证明被告谢昌贵向原告借款30万元。约定月息三分。(二)转账记录一份,证明日原告向被告易未成转账36万元。(三)担保承认书,证明到日,被告还欠原告30万元本金的事实,并且易未成同意承担担保责任。对原告的上述举证,被告经质证认为:对证据(一),对合法性有异议,其约定月息为3%,还约定了综合服务费3%,超过法律规定;对真实性有异议,不存在30万元借款,原告起诉是2013年借款36万元,后来还了6万,还剩30万,实际被告易未成在日至日之内偿还了本金及利息395200元;对关联性有异议,与本案诉求没有关系。对证据(二),对合法性和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这笔36万元借款发生在日,其后易未成已经偿还了本金及利息,故该转账记录与本案诉求无关。对证据(三),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理由是易未成签下保证人这个字是在当时不知情的情况下签的,易未成不知道当时被告谢昌贵打下的30万元是不合法的。二、被告易未成为证明其辩称事实,提供了转账凭证两份,证明被告易未成日偿还了原告265200元,日被告易未成转给了刘云的合伙人彭艳玲130000元,被告易未成已偿还了所担保的借款。对被告的上述举证,原告对转账凭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不能证明265000元是还原告的借款,对130000元的转账凭证的关联性有异议,彭艳玲不知是什么人,也不能证明是还款。三、庭审中,本院出示了如下证据:(一)刘广秀的证词,主要内容:刘云是我的一个亲戚,我们互相走得蛮近;我知道谢昌贵、易未成向刘云借款的事,是易来根(××)介绍易未成借的钱,钱是我、刘云几个人凑的,通过刘云账户转账360000元给易未成的账户,约定的月利率是6分;日易未成转账归还了刘云本息265000元,其中归还利息205000元,60000元算归还本金。当日,谢昌贵又重新向刘云出具的一张300000元的借据,当时是当着我、彭艳玲几个人的面出具的,刘云不在场,易未成本人在场,也出具了担保书。日我们又找到易未成重新出具了担保书,原来的担保书撕毁了;易未成2014年1月转账给彭艳玲的130000元,是易未成还彭艳玲个人的,与本案不搭架;以前一直是用刘云的账户转钱,钱几个人有份,所以就用刘云一个人的账户,借条也打给刘云。(二)彭艳玲的证词,主要内容:2014年1月,易未成转给我的130000元,根本不是还刘云的,是还我个人的,这笔钱是我借给易未成与谢昌贵搞工程投标,大概借了半年,当时借本金是90000元还100000元不记得了,当时130000元是利息与本金一起还,当时借款还有易来根担保。对本院出示的上述证据,原告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没有异议;被告经质证认为:对证据(一),对合法性没有异议,对被调查人的真实性有异议。理由如下:1、被调查人身份受到质疑,其说实际借款人是刘云与她,被调查人是否与本案有关联性没有证据显示,借条上只有刘云一个人的名字。2、被调查人说205000元是归还利息,60000元是归还本金这一说法,不符合逻辑与事实,按照被调查人的说法,月息为6分,那从日起到日止,按6分利息计算,也没有205000元,故其前后矛盾。就算是支付利息,按照其借条的说法也是按月支付,而不是在还款日期到了一次支付,我方认为在还款日期一次性支付的均是支付本金。对被告的上述质证意见,原告解释从日起到日止,按6分利率计算,利息没有205000元,是因为将利息计入了本金,计算了复利。对证据(二),对合法性没有异议,对被调查人陈述的内容的真实性有异议,理由如下:1、被调查人说被告与她有其它的经济往来,被调查人并没有提供其它的借条或转账凭证或其它证据予以证明,而只是被调查人单方面的说法。2、其借本金是90000元还是100000元都不记得了,利息怎么计算的都没有说清楚,难以让人信服。综上,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一、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认证对证据(一),本案因有相关证据相互印证,本院对该借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被告质证指出日至日被告易未成偿还了本金与利息共395200元,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综合本案相关证据,本院认定被告易未成仅归还原告借款本息265000元。对证据(二),被告易未成对合法性和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的合法性与真实性予以确认;被告易未成质证指出已经偿还了本金与利息,故该转账记录与本案诉求无关,因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对证据(三),根据本院的调查,原告当时是按月利率6分计算利息,违反了国家有关限制民间借款利率的规定,且计算了复利,故该承认书中的”截止日,谢昌贵尚欠刘云借款本金叁拾万元”内容,不具法律效力。二、对被告提供的证据的认证对265000元的转账记录,因有相关证据互相印证,本院予以确认;对130000元的转账凭证,因原告提出异议,且案外人彭艳玲明确表示该130000元是易未成归还其本人的借款,与本案无关,故本院认为,被告易未成用以证明转给彭艳玲的130000元是归还原告的借款的证据明显不足。三、对本院出示的证据的认证对证据(一),虽然从日起到日止,按月利率6分计算,利息没有达到205000元,但原告对此作出了解释,是将利息计入了本金,计算了复利,被告在法庭上也承认了原告收息时计算了复利,因此可以确认”从日起到日止,被告未归还借款,原告按月利率6分计算利息,并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加上3%的综合服务费,而收取了被告利息205000元,本金60000元,日被告谢昌贵向原告出具了30万元借据”的事实。对证据(二),被告易未成提供了”日转给彭艳玲130000元”的证据,其提出彭艳玲是刘云的合伙人,此笔款是还刘云的借款,但原告予以否认,被告易未成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内未提供原告与彭艳玲是合伙关系的证据,且彭艳玲也作证指出该款并不是还原告借款。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综合本案的相关证据,本院认为,被告易未成用以证明转给彭艳玲的130000元是归还原告的借款的证据明显不足。综上认证,本院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日,被告谢昌贵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提出借款。当日,原告通过其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号:62×××66)转给被告易未成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号:62×××68)360000元,被告谢昌贵出具了借据,约定月利率6%。日,被告易未成通过其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号:62×××69)转账归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0元、利息205000元(原告按6%的月利率收取利息,因被告谢昌贵未按月支付利息,原告将利息计入借款本金,计算了复利,205000元含综合服务费10800元),共计265000元。当日,被告谢昌贵重新向原告出具了内容为”本人谢昌贵因商务周转需向刘云借款叁拾万元,借款日期为日,还款日期为日,费用按月付结算,借款月利息为3%,综合服务费3%”的借据。到期后,被告谢昌贵未归还借款。日,在原告要求下,被告易未成向原告出具了内容为”谢昌贵日向刘云借款叁拾陆万元,截止日,谢昌贵尚欠刘云借款本金叁拾万元,本人自愿为谢昌贵未偿还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该笔借款展期届满之日起贰年”。之后,两被告未再归还借款,原告多次催讨无果后,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予以清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连带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本案被告易未成自愿为谢昌贵未偿还的债务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且该债务处于保证期内,故被告易未成对谢昌贵的尚未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易未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谢昌贵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主张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八条:”借款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本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上述规定,日原告与被告谢昌贵约定借款月利率为6%,折合年利率为72%,超过36%的部分无效,被告可以要求抵扣本金。从日起至日起,本金360000元按年利率36%计算利息为88884元,而被告易未成此时共归还原告借款265000元,除去偿还利息88884元外,被告易未成共偿还的本金数额为176116元(265000元-88884元),故两被告还欠原告借款的本金为183884元(360000元-176116元);原告按3%收取的综合服务费10800元,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请求被告从日起按月利率3%支付利息,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但未超过年利率24%折合月利率2%的部分,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易未成对谢昌贵所欠原告刘云的借款本金183884元及利息(从日起至还清全部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承担连带还款责任,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诉讼费8700元,由原告刘云负担5481元,被告易未成负担321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曹 昆审 判 员  易维维代理审判员  黄远庆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兰 雨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连带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改造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处利率24%,出借人主张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八条借款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本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下载天眼查APP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 官方论坛 :&官方微信 : 官方QQ群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固定电话:400-871-6266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8 JINDIDATA 京ICP备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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