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备临储玉米临时收储政策的私营企业用交房产税吗

玉米淀粉现货价格|玉米现货进入季节性下跌周期 淀粉同样面临新一轮跌势 - 期货 - 至诚财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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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米现货进入季节性下跌周期 淀粉同样面临新一轮跌势
  玉米现货价格进入季节性下跌周期
  玉米现货价格走势有着明显的季节性特征。一般9月后,随着东北主产区新季玉米开始上市,玉米现货价格往往开始步入下跌通道,近年来通常在10&11月出现集中上市期的价格低点,偶尔也会在年后3&4月触及低点。
  9月后出现季节性下跌的主要原因,是由玉米的贸易特性导致的。农产品(000061)贸易的一个显著特征是&短期集中供应,全年分散消费&,玉米、大豆等都是典型品种,我国玉米主产区农户一般从9月收获到来年春耕前集中完成新粮销售,而玉米的消费则贯穿全年,这就出现了玉米集中上市期阶段性的供需错配,过量的供应导致了现货价格的季节性下跌。
  玉米淀粉同样面临新一轮跌势
  分析往年的下跌规律可以发现,9月后华北地区新季玉米开始集中供应时,华北玉米价格都会出现一波下跌行情。将淀粉企业加工利润的好坏试做当期玉米需求的一个关键因素,可以发现,当华北地区淀粉加工利润较好时,需求端的启动能帮助限制玉米价格的下跌幅度;反之,淀粉加工利润亏损较大时,新玉米上市高峰又叠加了需求萎缩,造成当期新玉米价格下跌幅度放大。2015年9月之后,由于东北地区的淀粉企业补贴政策,华北淀粉企业陷入大面积深度亏损之中,玉米价格由2300元/吨一线一路下跌至1600元/吨,同时,1590元/吨的价格低点还是在东北收储达1.2亿吨的背景下,华北地区出现玉米倒流东北进入临储的情况而帮助华北玉米价格提前止跌所产生的。
  目前,华北地区淀粉企业加工利润整体仍处于亏损之中,关注后期加工利润变化趋势,可对华北玉米价格跌幅做出大致的估算,若延续较大亏损,则跌幅或再超30%。按照当前华北玉米1900元/吨左右作为期初值测算,下跌低点可能为1330元/吨,对应淀粉盈亏平衡价格1636元/吨,DCE盘面交割成本1540元/吨。
  操作策略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玉米价格低点仍未现。一是年度期末库存预计达到峰值,玉米价格熊市延续;二是9月后玉米现货价格即将步入季节性下跌周期;三是&临储收购&取消,&价补分离&新政将促使玉米定价回归市场化。
  玉米淀粉价格同样面临新一轮下跌:一是玉米淀粉价格自四季度开始步入季节性下跌通道;二是玉米淀粉仍是产能过剩行业,四季度仍有新增产能投产;三是东北可能继续给予淀粉企业补贴;四是成本端玉米现货价格预计大幅下跌,几乎成本定价的玉米淀粉价格首先将跟随成本端下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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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临储玉米收购政策解读
【时间:】【字号:
& & 11月25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联合下发《关于2014年东北地区国家临时存储玉米收购有关问题的通知》。&& & 扰攘市场多时的临储玉米收购政策细则终于出台,根据通知精神,2014/15年度国家继续在东北三省一区实施玉米临时收储政策,收购时间为通知印发之日起至日。收购价格为:内蒙古、辽宁1.13元/斤,吉林1.12元/斤,黑龙江1.11元/斤。相邻等级价差按0.02元/斤掌握。水分扣量:每高0.5个百分点扣量0.65%,并扣价0.15%作为烘干费;低于或高于不足0.5个百分点的,不计增扣量和增扣价。执行主体为中储、中粮、中纺,中储为收购主力,敞开收购,中粮、中纺收购量先分别按500万吨、100万吨控制。& & 临储政策25日出台,价格与去年持平,执行主体开始收缩,中粮、中纺的收购限量下调,资金实行统贷统还,整体收储力度弱于市场预期,由于上一年度市场主体一致看空,临储创纪录的收购数量致使13/14市场年度后半段玉米价格暴涨,从临储玉米实行目的来看,国家希望保护农民利益,保持粮食价格相对平稳,并不希望出现上一年度大起大落的行情,同时巨量的临储收购及运费补贴给中央财政也带来一定负担。而政策对市场价格的巨大作用给企业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因此在临储政策继续执行并高于市场价格的条件下,市场主体已不敢过分看空,企业补库相对去年积极,临储收购数量将较去年有较大收缩。特别是对收购主体的限制,使东北地区不会出现抢粮局面,预计本年度临储收购的进度将会相对平缓,价格难有大的起落,建议企业盯住临储玉米收购进度,如果收储数量不及4000万吨,收购结束后,在新季玉米产量预期稳定的条件下,玉米价格将会出现下挫。(中华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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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安装浏览器,或使用别的浏览器2013年东北地区国家临储玉米和大豆收购问题的通知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粮食局、财政厅,农发行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省(自治区)分行: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做好2013年秋粮收购工作的通知》(发改电〔号)精神,现就做好东北地区和临时收储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粮食收购价格  国家临时存储玉米挂牌收购价格(国标三等质量标准)为:内蒙古、辽宁1.13元/斤,吉林1.12元/斤,黑龙江1.11元/斤;国家临时存储大豆挂牌收购价格(国标三等质量标准)为2.30元/斤。具体质量标准分别按玉米国家标准(GB)和大豆国家标准(GB)执行。相邻等级之间差价按每市斤0.02元掌握。挂牌收购价是指承担向农民直接收购的收储库点的到库收购价。  非标准品玉米的收购,由收储库点根据等级、杂质等情况,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发〔号)执行。其中对实际水分含量高于标准规定的玉米,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高0.5个百分点扣量0.65%,并扣价0.15%作为烘干费;低于或高于不足0.5个百分点的,不计增扣量和增扣价。  非标准品大豆的收购,由收储库点根据等级、水分、杂质等情况,按照国粮发〔号文件规定执行。对大豆损伤粒率和热损伤粒率符合等内品要求的,不扣量。  二、入库粮食质量  这次收购入库的玉米和大豆必须为2013年生产的新粮,符合国标等内品质量标准,不符合标准的玉米和大豆不得入库。对实际水分、杂质高于标准规定指标的,必须经过烘晒整理达标后入仓储存。不同年度、不同性质的玉米和大豆必须分仓存放,不得混存。中储粮总公司及有关分公司、地方有关部门(单位)要采取措施,加强对收购入库粮食的监管。严禁从现有库存中划转或移库,严禁收购进口的玉米和大豆,一旦发现疑似进口的玉米和大豆,暂缓收购,并请有关部门进行鉴别,跟踪来源,严防进口的玉米和大豆进入本次收储环节,违者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收储库点的确定  中储粮总公司受国家委托作为执行主体承担这次国家临时收储任务。中储粮分公司、省级粮食部门和农发行省级分行要按照“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有利于粮食安全储存、有利于监管、有利于销售”的原则,合理确定执行国家临时存储玉米和大豆的收储库点(包括中储粮直属企业和非中储粮直属企业)。  收储库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具有粮食收购资格,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并通过当年的工商年检;具有农发行贷款资格;有一定规模的自有仓容,仓房条件符合《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9第5号)要求,具备必要的清理设备、检化验设备、计量称重器具和人员,对农民交售少量粮食要有可移动式磅秤;执行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相关规定,安全生产制度健全,相关设备齐备完善;三年内在收储及销售出库等方面无违规违纪行为。要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中储粮直属库、具有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企业、中央和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企业作为收储库点,发挥国有企业的主渠道作用。各收储库点要将以下材料留存备查:收购环节开具的收购结算单、质检单、称重计量单。中储粮直属企业和当地粮食部门要与非中储粮直属企业签订委托收购协议。中储粮分公司和省级粮食部门要统一规范委托收购协议、收购凭证,并向国家有关部门备案。  在确定收储库点时,中储粮分公司、省级粮食部门和农发行省级分行要充分利用现有仓储资源,以县为单位,每个县内收储库点仓容总量应与当地临时存储玉米和大豆预计收购量相衔接。对售粮较为集中、交通条件相对较差、农民反映问题较多的地区,要增设收储库点,扩大布点范围,同时结合县内集并统筹仓容使用,满足农民售粮的需要。  中储粮有关分公司、省级粮食部门和农发行省级分行确定的收储库点名单报国家粮食局、中储粮总公司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备案,在收购启动前要将当地所有收储库点名称(按照企业工商登记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通过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同时抄报省级人民政府。  在充分发挥当地国有粮食企业主渠道作用,确保储粮安全的前提下,对收储库点仓容确实不能满足收储需要的地区(以县为单位),由中储粮分公司、省级粮食部门、农发行省级分行研究租赁社会仓容方案(即设置临时收购点),明确临时收购点的数量、具体库点、权利与义务等。各部门(单位)要密切合作,加强收购形势分析,充分挖掘潜力,有效利用闲置仓容和烘干能力。在确需启用临时收购点时,安排其收购临时存储玉米和大豆,防止发生农民卖粮难。收储库点要派人直接管理临时收购点,对这部分粮食承贷、收购、保管和出库等全权负责,并按照合同规定将仓储和保管费用及时足额拨付给临时收购点。临时收购点不得露天储粮。在国家安排调销时,先行安排临时收购点收购的粮食。中储粮分公司、地方各级粮食部门和农发行分行要重点加强对临时收购点的监管,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和粮食储存安全。  四、收购时间  此次国家临时存储玉米和大豆收购期限为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至日。在此期间,各收储库点要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挂牌收购农民交售的玉米和大豆。  五、露天设施搭建  中储粮分公司和省级粮食部门必须充分利用中央和地方粮食企业现有仓储设施。如部分地区仓容不足,确需搭建露天储粮设施的,由中储粮分公司会同省级粮食部门、农发行省级分行共同调查测算本省(区)预计搭建总量,经中储粮总公司审核并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在露天储粮设施搭建过程中,要严格控制搭建数量,根据收购进度和实际仓容情况,逐批分解下达露天储粮计划指标,有关情况要及时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如实际搭建数量超过批复总量的,中储粮总公司要在收购结束后1个月内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六、收购资金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按有关政策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国家临时存储粮食贷款(含收购费用和露天储粮设施搭建费用),由具有农发行贷款资格的收储企业直接到当地农发行分支机构承贷。具体贷款办法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牵头制定的办法执行。  七、财务处理  这次国家临时存储玉米和大豆收购,按挂牌收购价加收购费用及必要的露天储粮设施搭建费用核定粮食库存成本,由收储库点直接向当地农发行承贷,由中央财政给予贷款利息补贴。收购费用为2.5分/斤(含确需集并的县内集并费),由收储库点包干使用。露天储粮设施搭建费用标准为117.35元/吨。国家临时存储玉米和大豆利息费用补贴由中央财政预拨给中储粮总公司,由中储粮总公司负责拨付相关单位,事后中央财政与中储粮总公司据实清算。保管费用补贴标准按《财政部关于批复最低收购价等中央政策性粮食库存保管费用补贴拨付方案的通知》(财建〔号)执行。中储粮公司收到中央财政拨付的利息费用后,要自粮食入库当月起,按季足额将保管费用和贷款利息预拨付到贷款企业在农发行开立的账户,不得截留挪用,以保证企业收购和安全储粮的需要。对以各种名义变相降低收储库点费用补贴标准的,要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中央财政拨付利息费用补贴后,对没有及时足额拨付补贴,导致收储库点拖欠农发行贷款利息产生的财政补贴以外的相关利息费用,由补贴拨付责任单位承担。中储粮总公司按规定在中央财政包干的保管费用补贴总额内计提的质检、监管等费用,要及时拨付给中储粮分公司,必须专项用于中储粮分公司、省级粮食部门和农发行省级分行组织开展的国家临储玉米和大豆入库验收和监管工作,确保验收和监管实际需要。  八、会计处理  收储库点收购国家临时存储粮油与农民结算时,将应支付的收购价款借记“储备粮油-待核国家临时存储粮油价款”科目,将规定标准烘干费扣价部分贷记“储备粮油-待核国家临时存储粮油费用”科目,将支付的粮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购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收购费用、烘干费用和搭建露天储粮设施等费用,在“储备粮油-待核国家临时存储粮油费用”借方科目中归集。收购费用包括粮食检验费、整晒费、入库费、县内集并费等各项费用。烘干和搭建露天储粮设施费用包括原材料及人工成本等各项费用。收购粮食验收合格后 ,按核定的价格、收购费用和搭建露天储粮设施费用标准确认库存成本,借记“储备粮油-国家临时存储粮油”科目,贷记“储备粮油-待核国家临时存储粮油价款”、“储备粮油-待核国家临时存储粮油费用”科目,差额部分按粮食验收批次合理分摊计入企业当期损益,借记“储备粮油结算价差支出”科目,或贷记“储备粮油结算价差收入”科目。  九、统计处理  统计处理按国家统计制度有关规定执行,由中储粮总公司负责统计。收储库点要将执行国家收购政策临时收储的玉米和大豆与企业自营粮食严格区分,分类统计,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对其中露天存储的临储玉米和大豆数量应单独统计。收储库点要按规定向中储粮直属库报送临时收储报表,同时抄送当地县级粮食部门。收购期间,中储粮总公司每5天将有关分公司国家临时存储玉米和大豆的收购数量汇总后报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具体报送时间为每月逢5日、10日(或月底)后的第2个工作日下班前。同时,中储粮分公司要将玉米和大豆的每5天收购进度情况,抄送当地农发行省级分行和省级粮食部门。中储粮总公司要在2014年5月底前将收购工作总结报告给国家有关部门。  十、有关工作要求  (一)收购环节。各收储库点要按照规定价格公开挂牌收购,严格执行“五要五不准”收购守则,做到粮食标准及质价政策上墙,标准样品上台,对农民交售符合等级要求的玉米和大豆,要应收尽收,不限收、不拒收,敞开收购。同时,要利用烘干、除杂等设施,发挥仓储优势积极为农民解决实际困难,引导农民出售符合安全水分和国家标准的粮食,增加售粮收入。中储粮有关分公司、省级粮食部门和农发行省级分行要制定国家临时存储玉米和大豆的具体管理办法,规范业务流程,细化各环节要求,严格执行国家质价政策,既不能压级压价损害农民利益,也不能抬级抬价扰乱市场秩序,确保政策执行不走样。  对收储库点虚报库存、购买陈粮冒充新粮、就地划转库存粮食套取费用补贴等行为,一经发现,要将其收购的玉米和大豆全部退出国家临时存储收购进度和库存统计,中储粮分公司、省级粮食部门和农发行省级分行负责追回粮款归还农发行贷款,取消企业临时收储资格,收回不当得利,上交中央财政,并将其以前年度的国家临时存储玉米和大豆安排移库或按有关程序及时组织拍卖,所发生的费用由违规企业承担。如发生损失,由收储库点承担,并由上级主管部门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以及负责监管人员的责任;上级主管单位要承担连带责任,中央企业和其他粮食集团要对其所属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付责任。  对违反本通知规定擅自租仓储粮的,由中储粮分公司和省级粮食部门负责将所收购粮食调到符合条件的承储企业,所需费用由擅自租仓储粮的收储库点承担。  (二)验收环节。对收购入库的国家临时存储玉米和大豆的数量、质量等级,中储粮分公司、省级粮食部门和农发行省级分行要及时共同指定有资质的粮食质检机构进行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负责。要采取满一仓(货位)验一仓(货位)的方式,不得等收购结束后集中突击验收。经验收合格入库的玉米和大豆作为国家临时存储,建立质量档案,并由中储粮直属企业与收储库点(指非中储粮直属企业)签订代储保管合同,明确数量、等级、价格和保管、出库责任等,作为以后安排销售标的的质量依据。对今年新收储的临储玉米和大豆,要实行标仓管理,与其他库存分开管理。经验收不合格的粮食要自收购之日起退出临时存储粮库存,由中储粮直属企业、农发行分支机构和地方粮食部门督促贷款企业及时销售并偿还农发行贷款本金。粮食销售后,由于收储企业违规造成的贷款本金损失,由中储粮直属企业、农发行分支机构和地方粮食部门共同追缴,落实还款来源。中央企业和粮食集团要对其所属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付责任;对其他企业造成的损失要依法追偿。承担审核验收的中储粮直属企业、地方粮食部门和农发行分支机构在验收工作中弄虚作假的,要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本次收购的国家临时存储粮食,由国家有关部门组织通过粮食批发市场或网上公开竞价销售。中储粮分公司、省级粮食部门和农发行省级分行要按照均衡出库的原则,安排竞价销售标的,制定收储库点出库计划。销售货款由有关粮食批发市场及时汇划到中储粮总公司在农发行开立的回笼货款存款专户上,由中储粮公司拨到承贷收储库点。农发行从承贷库点收回贷款。  有关省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粮食省长负责制的要求,协调中储粮分公司、省级粮食部门和农发行省级分行等部门和单位,组织引导当地农民有序售粮,尽量减少农民排队等候时间,同时督促和指导本地企业积极入市收购,保证农民售粮需要。地方粮食行政管理等部门要按在地原则,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结合部门责任,加强对有关企业收购资格的审查和复查,加强对玉米和大豆收购活动、临时收储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规行为,维护正常的收购秩序,切实保护农民利益。中储粮分公司、省级粮食部门和农发行省级分行对本地收购的国家临时存储玉米和大豆数量、质量、库存管理及销售出库等负责,并逐级落实管理责任,建立定期巡察制度,确保临储玉米和大豆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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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做好2014年委托收储国家临储玉米验收和监管工作的通知&
  吉粮检联〔2015〕30号&
各市(州)、县(市、区)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各中储粮承贷直属企业,中粮、中纺集团承贷直属企业,各委托收储企业:&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2014年东北地区国家临时存储玉米收购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粮调〔2014〕25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2014年小麦和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和监管工作的通知》(国粮检〔2014〕124号)精神,按照吉林省粮食局、中储粮吉林分公司、农发行吉林省分行《关于做好2014年国家临时存储玉米收购工作的通知》(中储粮吉联〔2014〕211号)要求,结合实际,现就做好中储粮承贷企业委托收购库点及中粮、中纺集团承贷企业组织收购的2014年国家临时存储玉米(以下简称临储玉米)验收和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验收和监管的范围、原则&
  (一)范围:中储粮承贷企业委托收储库点及中粮、中纺集团承贷企业组织收购的2014年临储玉米。&
  (二)原则:按在地原则组织开展验收和监管工作,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确保临储玉米管理规范、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调得动、用得上。&
  二、验收和监管的内容&
  (一)验收内容&
  1.临储玉米库存账账、账实相符情况。检查临储玉米实物数量与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银行台账对应情况,以及账务处理是否正确规范。&
  2.临储玉米质量情况。检验全项目质量指标和储存品质指标。&
  3.临储玉米储存安全情况。检查有无储粮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隐患。储粮仓房是否具备保温、气密、隔热,且具备机械通风、电子检温功能,是否实现了标仓管理;露天储粮形态是否符合“八防一通一检温”功能,一般露天囤储量不超过1000吨、露天垛储量不超5000吨,罩棚仓内单货位储量不超10000吨。&
  (二)监管内容&
  1.监管质价政策执行情况。检查临储玉米收储企业收购期间玉米等级、水分、生霉粒、不完善粒、杂质等指标检验是否符合质价政策规定。是否实行了规范的封闭检验,是否执行了当日抽查和隔日复查制度。&
  2.监管库存规范化管理执行情况。检查临储玉米收储企业是否严格落实了“一符、三专、四落实”要求;装仓做囤的玉米水分、生霉粒、杂质等指标是否符合规定标准;是否使用了中储粮系统统一规定并制作的各类账、卡、记录;是否执行了《质量控制单》、《保管检查单》制度;储粮仓房(囤、垛、罩棚)是否符合安全储粮要求;是否实行分等级、分生霉粒情况单货位挂牌储存,有无与其他性质粮食混存混放情况;委托收储企业(除中粮、中纺集团直属企业)有无延伸租赁库点;有无未经中储粮吉林分公司批准,擅自调整仓(囤、垛、罩棚)货位情况,擅自将库存移至其他库点情况;有无未经批准自行搭建露天储粮设施情况;租赁库点有无露天储粮情况(80亿斤储粮罩棚项目除外);是否按照《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要求定期检查粮温、水分、虫害、鼠害等情况,并详细做好检查记录;有无发热、结露、生霉情况,有上述问题时,是否及时采取了得力措施处置;是否做到了定期检查、及时维护仓储设施设备;是否因地制宜采取了科技储粮技术,延缓粮食品质劣变,降低粮食损耗;是否及时建立了临储玉米入库、保管、出库全过程的质量管理档案;承贷企业主管领导每月是否到委托库点巡查1次,并在《保管检查单》上签署意见。&
  3.监管代保管合同履行情况。检查承贷企业是否与委托收储企业及时签订了规范有效的委托收购合同和代储保管合同,与出租库点签订了规范有效的租库合同;是否按规定收缴了履约保证金,并落实其他风险防控措施;是否严格执行了合同约定事项。&
  4.监管安全生产制度落实情况。检查临储玉米收储企业是否建立了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是否制定了具有可操作性的安全防火、防汛及人身意外伤害事故等应急预案;是否实施了禁烟粮库管理,实行门卫收缴香烟和火种制度;是否配足了安全防火、防汛所需的器材和工具;储粮仓房和露天储粮区是否实行分区隔离管理,露天货位是否符合安全防火要求;是否定期组织开展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活动,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确保储粮安全和生产安全。&
  5.监管临储玉米出库。检查临储玉米收储企业是否严格执行宏观调控出库计划,遵守跨省移库、竞拍销售规定及粮油批发市场交易细则;是否附加了出库条件,收取了不合理费用;是否不及时组织出库,故意拖延出库。同时,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市县验收和监管办公室可提出跨省移库、竞拍销售粮源安排建议。&
  三、验收的程序、办法&
  (一)验收程序&
  1.企业预验收。各委托收储企业、中粮和中纺集团直属企业按照“满一仓,验一仓”的原则,边收购,边烘干,边整理装仓做囤,边预验收。通过及时规整货位,安装粮情检测系统,平整粮面,铺设走道板,使其具备数量测量、质量扦样的条件。完成预验收后,向当地临储粮验收和监管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并附临储粮验收申请表。同时,准备好保管、统计、财务相关凭证、账表及检验、测量工具。&
  2.市县验收。各市(州)、县(市、区)临储粮验收和监管办公室收到各委托收储企业、中粮和中纺集团直属企业提出的验收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开展正式验收,不得等收购结束后集中突击验收。质量验收由具备资质条件的当地粮油卫生检验监测站负责。&
  验收检查结束后,中储粮承贷企业和中粮、中纺集团承贷企业要根据验收数量质量结果,及时对通过验收货位建立账、卡、记录,并建立质量档案,纳入日常监管范围。&
  3.省级抽查。根据各地验收进展情况,省临储玉米验收和监管领导小组派出工作组,对各市县验收库点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纳入验收范围临储玉米总量的20%。&
  (二)验收办法。库存账实、账账和仓储安全管理验收按照国家粮食库存检查相关办法执行。质量验收工作由各市(州)、县(市、区)临储粮验收和监管办公室组织当地质量验收质检机构(名单见附件2),按《2014年国家临储玉米质量验收工作方案》(详见附件1)进行验收,并出具检验报告,对检验结果负责。&
  经验收,库存数量质量账实、账账相符,无储粮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隐患的,由负责归口统计的中储粮承贷企业、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农发行共同与委托收储库点(含中粮、中纺集团)签订代储保管合同(详见附件9)。合同中明确临储玉米的管理要求,委托保管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储存费用标准,履约保证金、其它担保方式以及违约情况的处理等。&
  对验收不合格的粮食,填写《验收不合格粮食统计表》(见附件8),限期进行整改,整改仍不达标的,由收储库点将相应收购贷款本息和补贴费用退回承贷企业,承贷企业分别将资金和费用归还农发行和中央财政,由中储粮吉林分公司申请中储粮总公司和国家有关部门退出政策性粮食库存。&
  四、监管的方法和要求&
  (一)落实驻库监管制度。临储玉米收购到出库期间,各地验收和监管办公室原则上要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中储粮承贷企业(中粮、中纺集团)、农发行选配监管人员,及时派驻,每库至少1人,实行24小时驻库监管,承担监管职责,监管员休息时要有人顶岗。驻库监管工作不得以包代管。驻库监管员要随时检查临储粮数量、质量、粮情状况、安全管理情况,督促企业按要求组织出库,及时报告储存和管理中的问题,并认真填写监管工作日志。监管工作日志是考核驻库监管员工作的重要依据。驻库监管员执行周报告,月总结制度,即每周一汇报上周工作,每月初以书面形式报上月工作总结。&
  (二)实行巡检制度。由市(州)、县(市、区)临储粮验收和监管办公室从收购开始到出库结束,按照“四不两直” (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直奔基层、直插现场)方式对辖管库点开展定期和不定期巡查,检查收购库点收购、烘干、整理、装仓(做囤)、日常保管、出库等工作,以及驻库员监管情况,发现问题落实整改。省验收和监管办公室也要组成巡查组,按照“四不两直”方式对全省临储玉米收购库点巡查,并检查各地验收和监管办公室工作情况,巡查结果记录在案,作为奖优罚劣的考核依据。逢双月月末,各地验收和监管办公室要以书面形式向省验收和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库存监管情况。&
  (三)实行省级普查制度。省验收和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3月末、9月末组织开展库存普查工作,检查库存数量、质量、规范化管理以及安全生产情况,检查结果上报中储粮总公司。&
  (四)推行远程监控系统。各承贷企业要利用委托收购库点和租赁库点的粮情监测系统实施远程监控,监控货位范围包括仓房货位和露天储粮货位,没有实施粮情电子检温的,承贷企业要督促委托收储库点必须在库存验收前完成检温系统购置安装工作,承贷企业负责所属委托收储库点(含租赁库点)与本单位之间远程监控系统的购置安装,并落实专人监控辖管库点粮情状况。各地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农发行、中储粮直属库要利用网络技术,对临储粮库存和储存安全实施远程监管,实现人防和技防相结合,以提高库存监管能力和效果。各承贷企业、委托库点(含租赁库点)要积极做好配合工作。&
  五、组织领导&
  为做好验收和监管工作,成立省委托收储临储玉米验收和监管领导小组,由省粮食局牵头,中储粮吉林分公司、农发行吉林省分行配合,下设办公室在省粮食局(名单附后)。组织开展国家临储玉米的收购管理、数量质量验收、库存管理、出库的监管工作,指导并监督市县开展验收和监管,对国家临储玉米验收工作进行抽查、对监管工作进行巡查。&
  各市(州)、县(市、区)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设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辖区内临储玉米收储规模,成立能够满足工作需要的验收小组,对辖区内临储玉米数量情况、质量情况和储存安全管理情况进行验收;选调培训库存监管人员,开展监管工作巡查,对国家临储玉米监管工作负责。各地组织领导机构、验收小组和监管人员名单报省委托收储临储玉米验收和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做好综合协调工作,组织好收购管理、数量质量验收、日常库存监管,对安全管理隐患整改、“出库难”等问题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中储粮吉林分公司(直属企业)要落实好露天储存计划、指导好企业安全储粮、安全保粮工作,按调销计划督促企业做好出库工作。农发行吉林省分行(分支机构)要切实做好收购资金供应工作,定期检查,及时收回调销资金。&
  六、严肃处理违规违纪问题&
  (一)中储粮委托收储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参与临储粮有关业务的资格,并按照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一是擅自动用库存临储玉米;二是以库存临储玉米对外抵押、质押和其他任何形式担保或清偿债务;三是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参与临储玉米收购业务资格;四是违反国家质价政策,抬级抬价或者压级压价收购;五是对销售和调运计划执行不力、出库过程中设置障碍或者故意拖延出库、超标准收取费用;六是弄虚作假套取国家补贴;七是收购粮油质量年限不符合要求,以次充好、以陈顶新;八是管理不善,发生储粮责任事故;九是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二)中粮、中纺集团直属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报送中粮、中纺集团,建议给予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一是擅自动用库存临储玉米;二是以库存临储玉米对外抵押、质押和其他任何形式担保或清偿债务;三是租用不具备资质条件的企业参与临储玉米收购业务;四是违反国家质价政策,抬级抬价或者压级压价收购;五是收购粮油质量年限不符合要求,以次充好、以陈顶新;六是监管不到位,所属收储企业出现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未及时发现所属收储企业账实不符、弄虚作假套取国家补贴;七是验收把关不严、弄虚作假,导致质价不符、账实不符;八是拒不执行临储玉米销售和调运计划、出库过程中设置障碍或故意拖延出库、超标准收取费用;九是管理不善,发生储粮责任事故;十是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三)落实监管责任。监管员、巡查人员发现问题并及时报告的,不承担责任;监管员未发现问题而巡查人员发现并报告的,监管员要承担责任;监管员、巡查人员均未发现问题,省级巡视、国家有关检查发现或接到举报查实的,监管员、巡查人员均要承担责任。对不履行职责的监管员、巡查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监管员、巡查人员或省级巡视人员知情不报、串通做案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承担验收监管任务的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中储粮承贷企业、农发行分支机构在验收监管工作中弄虚作假的,要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责任。&
  七、工作要求&
  (一)落实验收和监管责任。临储玉米的粮权属国务院,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各级验收和监管办公室要充分认识开展验收和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验收和监管工作,建立健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切实落实工作职责,提高制度执行力,确保国家临储玉米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二)严肃工作纪律。各级验收监管办公室要本着对国家、对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验收监管职责,粮食主管部门牵头组织验收和监管工作,严格执行“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严肃查处。监管人员要坚持原则,忠于职守,严肃工作纪律,如实记录和反映检查情况,及时形成书面报告,并对检查结果的真实性负责。在验收和监管工作中,要严格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
  (三)加强协同配合。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承贷企业、农发行分支机构要协同配合,密切合作,共同做好2014年委托收购临储玉米验收和监管工作。各委托收储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收储政策,积极配合验收和监管工作,并为驻库监管人员提供必要的办公、食宿条件,保证验收和监管工作顺利开展。&
  (四)损失损耗处理。验收不合格的库存,由在地验收和监管办公室督促委托收储企业立即销售并偿还收购资金及占用利息和拨付的费用补贴,或者采取退出政策性库存方式收回收购资金及占用利息和拨付的费用补贴。在储存管理过程中发生的损失损耗和因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由委托收储企业承担,各地验收和监管办公室负责督办。&
  (五)验收和监管费用。临储玉米收储期间的监管(质检)费用标准为每年6元/吨,根据库存统计数量,按月计算,按季拨付,中储粮吉林分公司收到中央财政拨款后拨付到省委托收储临储玉米验收和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再拨付各地验收和监管办公室。各地要专款专用,用于支付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中储粮承贷企业、农发行分支机构派员参与的验收、监管、巡查、库存普查(含质量普查)等工作费用,以及向社会聘用监管员的工资性支出。本次验收发生的工作费用在监管(质检)费用列支,质量检验费按照0.4元/吨.次标准在统筹使用的收购费用中列支,由承贷企业统一支付给承检单位。&
  附件:1.2014年委托收储临储玉米质量验收工作方案&
  2.2014年委托收储临储玉米质量验收质检机构名单&
  3.2014年委托收储临储玉米验收申请表&
  4.2014年委托收储临储玉米验收合格数量汇总表&
  5.2014年委托收储临储玉米质量验收结果汇总表&
  6.2014年委托收储临储玉米安全储存情况验收表&
  7.2014年委托收储玉米收购账务资料验收表&
  8.2014年委托收储临储玉米验收不合格粮食统计表&
  9.2014年委托收储临储玉米代储保管合同(样本)&
  10.省委托收储临储玉米验收和监管领导小组和办公室人员名单&
  &&&&&&&&&&&&&&&&&&&&&&&&& 吉林省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吉林分公司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吉林省分行&
  &&&&&&&&&& &&&&&&&&&&&&&&&&&&&&&&&&&&&&&&&&&&&&&&&& &2015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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