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房产个人所得税女儿的房产,为什么大半人以后会后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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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瑞士稳重哥 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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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瑞士稳重哥 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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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自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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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自愿过户给女儿的,这个就决定了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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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重哥,改瑞士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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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儿bb什么找她姑娘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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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A&|[山西 忻州];& 18: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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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再婚后卖了旧房买了新房 赠与女儿房产卡壳
来源:现代快报
  话说老人遇到伴儿再婚应该是一件好事,但却经常会遭遇子女的反对,大多数原因就是容易带来后期的财产纠纷,尤其是涉及房产方面,更是会导致亲情分崩离析甚至反目成仇的现象。如何避免这些麻烦?业内人士提醒说,老人再婚一定要提前协商财产问题,最好以书面形式确定下来,以避免后期带来麻烦。
  案例精选
  未经女儿同意 再婚后卖旧买新
  孙女士的父亲于2003年去世,留给孙女士母女一套房产。2005年母亲再婚,男方名下没有任何房产,双方领取结婚证时,男方表示不要任何房产和财产,孙女士要求男方写下书面承诺以示诚意,但男方坚决不同意,孙女士的母亲也碍于面子没有强求,此事不了了之。
  2008年,男方以房屋陈旧为由和孙女士的母亲瞒着孙女士将房屋出售,添加部分钱购置了一套房产,添加的钱大部分由孙女士母亲出具,并且办理房产证时将男方的名字加入其中,其户口也迁了进来。如今,随着年龄的增大,孙女士的母亲想把这套房子赠与女儿,但遭到男方的反对。孙女士的母亲很后悔当初在房产证上添加了丈夫的名字,导致无法实现自己赠与的愿望,她想知道如何能挽回自己的房产,顺利地将房子赠与女儿?
  律师说法
  继承权被侵犯,两年内可起诉
  江苏协衡律师事务所魏伟律师认为,在该案例中,孙女士的父亲去世时留下的房产,原则上有一半归孙女士的母亲所有,另一半属于遗产,由继承人孙女士和母亲共有。也就是说,孙女士由于继承了父亲生前的财产,也成为了该房产的共有人。2005年孙女士的母亲再婚时,该房的所有权与再婚对象之间没有任何关系,无论男方是否书面承诺不要该房产,都不影响孙女士和母亲对该房的所有权。
  魏律师表示,根据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一方婚前取得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其权属并不因结婚而改变。2008年,孙女士的母亲和现任丈夫瞒着孙女士将房屋出售,这一行为已经侵犯了孙女士的继承权,孙女士可以在得知权利受侵害之日起两年内向法院起诉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要求侵权一方返还自己应当得到的遗产。因2008年孙女士的母亲将房屋出售,所以孙女士与母亲共有的物权已经转化为债权,也就是转化为房屋出售取得的钱款。之后重新购买的房屋,因我国法律规定物权以登记为准,所以该房屋所有权由孙女士的母亲与丈夫共有,但购买该房屋的钱款大部分是由出售前一套房屋的售房款构成,所以售房款所占相应比例的房屋价值属于孙女士和母亲共有,其母亲在购房时添加的钱款如是婚前所得,应属于其母亲的个人财产,扣除以上两部分后剩余的房屋价值,属于孙女士的母亲与丈夫的共有财产。
  从理论上说,后来购买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该财产应当是按份共有,而非等额共有。因以上过程中财产的形式发生了转化,所以孙女士的母亲如要证明自己应有的份额,需要出示证据证明买房的款项是其卖房所取得的,并且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来相互印证。因该房的所有权属于孙女士的母亲夫妻共有,所以其母亲在未经丈夫同意时,无法将该房产赠与孙女士。当然,孙女士的母亲可以遗嘱的形式,将自己拥有的该房产价值部分交由女儿将来继承,必要时,可通过诉讼形式确认自己的份额,或通过公证方式先行保全出资买房的相关证据,以避免将来女儿继承遗产时发生纠纷。
  业内提醒
  再婚前进行“财产公证”免纠纷
  对于单身老人再婚后可能发生的房产纠纷问题,南京淘然居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总经理朱文生表示,双方可以通过“婚前财产约定”和“财产公证”等法律手段加以解决,事先通过协议约定婚前、婚后财产的归属情况。“比如针对老人和子女的担心,再婚老人就可约定婚前的财产为个人所有,婚后的退休金等财产为两人共有”。
  魏律师认为,老人再婚前能够以协议形式确定各自的财产权,可以有效避免婚后因财产问题而发生纠纷。确定婚前双方各自的财产所有权通常用的方法是:一是子女们提出的对已亡生父或生母的遗产继承要求,应予以支持。死者的遗产应由包括诸子女在内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共同分割;二是再婚双方各自确定本人的婚前财产,婚后不再视为夫妻共有财产。
  现代快报记者 张玮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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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居房产、家居产品用户服务、产品咨询购买、技术支持客服服务热线:新房、二手房:400-606-6969 &家居、抢工长:400-010-2323父母赠与子女的房子还能收回吗_百度知道
父母赠与子女的房子还能收回吗
父母老房子拆迁,赠与儿女一套新房子,写了赠与书但没有公正,房本也还没有下来,新房子现在各种缴费都儿女的名字,是否能要回
我有更好的答案
现在后悔还来得及 ,赠予合同是可以撤销的 ,只要你还在世 ,即使公正了也可以撤销 ,【遗产法规定 ,赠予合同书以最后一份为准
,有多份遗嘱的 ,以公证遗嘱合同为准 】但是万一过户i了可就难办了 ,。现在直接告诉他们赠予合同撤销了 ,以后寻找机会重新订立赠予合同 ,给他们留一些余地 ,万一表现好了 ,可以在重新考虑 。但是 有了以前这些教训 ,下次还是写遗嘱 ,千万不要办理房产过户 ,那样你就再也没有改变的权利了 。【如果已经在开发商处办理了更名儿子 女儿名字 ,现在需要再去更改回来 ,变成你个人原来房产名字】
采纳率:91%
主要是房产证没办下来就好办了,如果房产证署名落了子女的名那就没办法了,如果还没有的话,毕竟这套房子原来是分配给你的,及时介入的话,房产证还是能办会到你的名下的,赠与书一般要公证了才有法律效应,但无法保证你那边的办证处审核是否严谨,所以,最好的方法是介入进去,各种手段去坐实自己才是房屋产权人的这个事实吧。
你好,父母赠与房屋的行为 因为经过房屋登记而生效。父母在一定情形下有权撤销赠与,但需要提供必要的证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补充:如果不符合上述情形,父母是不得撤销赠与的追问:原先拆迁前,是私房,那时没有产证,后分得的房屋产证上父母自愿写子女名字,但事后父母否认,声称自己不知道产证上没有自己名字的事情,那之前也能算做赠与吗?回答:那属于侵权 不属于赠与补充:父母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情形之日起两年内 起诉子女 要求返还房屋的部分所有权《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 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如果房产证上写上子女的名字,是没有办法收回的
应该不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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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父亲后悔将房子赠与孩子 未成年女儿起诉亲爹
来源:水母网
水母网5月14日讯
(YMG记者于杨)为了确认对一套住房的所有权,未成年的女儿将父亲告上了法庭。这是一起不久前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案件。因父母离婚,未成年的小丽(化名)成了父母离婚协议中的房屋产权所有人。但没过多久,她的父亲却改了主意。
夫妻离婚,双方约定房子给女儿
家住芝罘区的张刚(化名)与孙芳(化名)于1996年9月登记结婚。婚后,二人生了个女儿,取名小丽(化名)。2009年5月,张刚与孙芳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当时,双方在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上约定:“女儿小丽由孙某抚育,张刚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大病除外);芝罘区XX路4号房屋一套,产权归女儿所有。”
离婚后,张刚、孙芳及小丽仍旧在原来的房屋内居住。直到2011年,孙芳与女儿小丽从家中搬出,另行租房居住。离婚前,房屋的房产证一直是由孙芳保管,离婚后,张刚虽然曾向孙芳索要,但孙芳一直拒绝交还给张刚。为此,张刚申请房产证作废,并于当年8月向住建局申请补发了新的房产证。
父亲想要撤销赠与,女儿愤然告亲爹
在接下来的日子里,张刚和孙芳因产权过户等事宜纠纷不断。张刚不止一次地跟孙芳表示要撤销赠与,也就是说要收回房子。女儿小丽在监护人母亲孙芳的代理下将张刚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确认房屋为小丽所有。
在案件审理中,孙芳表示房子是在张刚与自己协议离婚时约定归小丽的,现协议已生效,张刚应尽快协助办理过户事宜。但张刚却认为双方还没办理房产转移登记,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在赠与财产转移给受赠人即小丽之前,赠与人也就是自己随时都可以撤销赠与。张刚同时还要求法院依法撤销自己对小丽的房屋赠与。
一番唇枪舌剑后,双方还是互不相让,难以妥协。一审法院依据合同法和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认定,赠与人张刚已经按照赠与合同将产权证书交给孙芳,作为受赠人的小丽已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赠与是有效的,张刚应协助对方补办过户手续。此外,张刚因在一年内未行使自己的撤销权,故其也丧失了主张撤销赠与行为的权利。因此,一审法院于2011年下半年作出判决认定涉案房屋归原告小丽所有。
父亲不服再次上诉,被二审法院驳回
对于原审判决,张刚并不服气,随后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张刚表示,一年前,自己与孙芳另行达成协议,孙芳外出租房居住,小丽当时是由其母孙芳抚养,也随其一同搬出房屋,对方并未实质性占有房屋,赠与关系不能成立;另一方面,自己既然向住建局申请了新的房产证,那么小丽在一审中出示的房产证便是已经作废的房产证。张刚认为,即使赠与关系成立,自己作为赠与人也是可以撤销赠与的,并请求二审法院改判。
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了张刚的上诉。
法院认为,张刚与孙芳在离婚协议中对房屋所做的处分合法有效,双方都应按照协议履行各自义务,如果没有法定事由,在离婚时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不能随意变更或撤销。现在,张刚以未办理房产证转移登记为由要撤销协议,由于已经过了一年的时效期间,撤销权丧失。张刚也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和胁迫等情形,所以法院不能支持他的请求。
离婚约定房产赠与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
此起案件的主审法官告诉记者,在本案中,张刚的赠与行为是以解除其与孙芳的婚姻关系为前提条件的,可能是孙芳在婚姻解除方面或是在其他财产分割上作出某种让步而达成的协议,与无条件无偿的赠与合同不同,该协议一经签字便具有法律约束力。主审法官告诉记者,父母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一方所有或者共同所有的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无论是否办理过户手续,或者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涉案房产权证书交予受赠人,并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了涉案房屋,该赠与均合法有效,事后一方如果请求变更或撤销,只要不存在受欺诈、胁迫等法定情形,人民法院对其请求都不应支持。
责任编辑:韩梅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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