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发4银发235号文件反洗钱重点版聚合支付该怎么玩

银发[2017]45号文件后聚合支付市场会怎么样发展?
(三)充分保障特约商户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支持收单机构和特约商户平等协商服务价格,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激发收单机构的创新能力,促进收单服务市场良性竞争。收单机构应通过协议约定并督促特约商户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确保使用各种支付方式的消费者均享受一致性公平待遇,不得向使用特定支付方式的消费者转移或变相转嫁收单机构收取的服务费,不得无理拒绝消费者使用已经开通的支付方式。二、加强特约商户和外包服务机构管理,强化收单机构管理责任(一)切实履行特约商户管理责任,收单机构为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支付或者基于近场通信、远程通信、图像识别等技术的互联网、移动支付方式的,对特约商户的拓展和管理、业务和风险管理均应执行《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9号发布)相关规定。收单机构应当按规定严格落实特约商户实名制管理,加强特约商户资质审核,健全业务和风险管理措施。(二)严格规范聚合支付服务商业务合作,收单机构和聚合支付服务商等外包服务机构开展业务合作的,应当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卡收单业务外包管理的通知》(银发{号)相关规定。收单机构应当对聚合支付服务商进行全面尽职调查并审慎选择合作机构,通过协议禁止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业务转 让或转包。严禁收单机构将特约商户资质审核、受理协议签订、资金结算、收单 业务交易处理、风险监测、受理终端(网络支付接口)主密钥生成和管理、差错 和争议处理工作交由聚合技术服务商办理。严禁聚合技术服务商以任何形式截留 特约商户结算资金,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特约商户资金结算。(三)持续强化“聚合支付”外包服务商风险管理。收单机构将“聚合支付”服 务外包给聚合技术服务商,并经过其业务系统与特约商户相互传输交易信息的, 应负责事先对其业务系统的安全性、稳定性、技术标准符合性等进行全面评估, 确保其业务系统符合《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设施技术要求》(银发【号 文发布)。关于贯彻落实人总行银发〔2017〕45号文的相关指导意见_zuciwa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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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人总行银发〔2017〕45号文的相关指导意见
& & & && & &&近年来,我国支付服务市场发展迅速、创新活跃,支付服务呈现多元化、智能化、线下和线上融合发展趋势,为各类实体和网络特约商户(以下统称特约商户)的经营发展提供了保障,有力支持了实体经济发展。有些收单机构创新开展“聚合支付”服务,为特约商户提供了融合多个支付渠道、一站式资金结算和对账的支付解决方案,满足了特约商户对降低系统投入和运营成本、提高资金结算和财务对账效率的实际需求。但部分聚合支付服务提供商涉嫌违规从事支付结算业务,扰乱了市场秩序,需要加以规范。为引导收单机构持续提升特约商户服务水平,规范和促进收单服务市场发展,贯彻落实人总行银发〔2017〕45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持续提升收单服务水平规范和促进收单服务市场发展的指导意见》,现提出如下意见:一、鼓励收单机构服务创新,持续改善特约商户支付受理环境和消费者支付体验&&&&&1、积极开展服务创新。收单机构在支付、结算、对账、差错处理等基本收单服务的基础上,融合会员管理、营销活动管理、库存管理、供应链管理、数据分析等个性化服务,为特约商户提供综合支付解决方案,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助力特约商户经营发展。&&&&&2、提高支付效率和支付体验。鼓励收单机构为特约商户提供“聚合支付“服务。即收单机构运用安全、有效的技术手段集成银行卡支付和手机支付、二维码支付等移动支付方式,为特约商户提供一点接入和一站式资金结算、对账、差错处理服务,有效降低特约商户经营成本,提升消费者多元化、智能化支付体验。&&&&&3、充分保障特约商户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收单机构通过协议约定并督促特约商户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确保使用各种支付方式的消费者均享受一致性公平待遇,不得向使用特定支付方式的消费者转嫁或变相转嫁收单机构收取的服务费,不得无理拒绝消费者使用已开通的支付方式。&&&&&二、加强特约商户管理,强化机构管理责任1、收单机构为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支付或聚合支付收单服务应执行《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9号公布)相关规定。收单机构应当按规定严格落实特约商户实名制管理,加强特约商户资质审核,健全业务和风险管理措施。&&&&&2、严格规范聚合支付服务,强化聚合支付风险管理。银行机构与聚合支付服务提供商合作,应负责事先对其业务系统的安全性、稳定性、技术标准符合性等进行全面评估,确保其业务符合《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设施技术要求》(银发〔号文发布)。&&&&&3、收单机构应严格按照《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要求,指定专人专岗负责,并建立特约商户收单银行结算账户设置和变更审核制度,严格审核设置和变更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特约商户的收单银行结算账户应当为其同名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或其指定的、与其存在合法资金管理关系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特约商户为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的,可使用其同名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作为收单银行结算账户。&&&&&4、各收单机构应严格按照《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第九条管理要求,对特约商户实行实名制管理,严格审核特约商户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等申请材料。特约商户为自然人的,收单机构应当审核其有效身份证件。特约商户使用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作为收单银行结算账户的,收单机构还应当审核其合法拥有该账户的证明文件。&&&&&三、强化行业自律管理,共同维护收单服务市场秩序1、健全特约商户自律管理机制。铜仁市银行卡协会应健全特约商户信息共享机制,对高风险特约商户进行信息共享,成员机构禁止向其提供支付服务。对于市场上出现的风险事件应采取相应的措施。&&&&&2、完善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奖励机制。将银行卡支付或聚合支付统一纳入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奖励机制,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被多次投诉举报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特约商户一经核实即刻列入黑名单,各收单机构不得为其提供支付服务。&&&&&&四、加强监督管理,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检查和处罚力度人民银行将加强对辖区内收单业务加强监督管理,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现场检查,重点将对收单机构特约商户资质审核、受理协议签订、资金清算等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对于违规行为进行加强检查及处罚力度,收单机构如违反相关规定的,将依照《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从严处罚;情节严重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相关规定对收单机构相关负责人进行处罚。&&&&&本文由“135编辑器”提供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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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多份红头文件剑指无证经营支付业务,聚合支付服务商、收单外包机构统统被纳入强监管范围
2017被称为支付行业的强监管年,从年初至年末,央行自上而下,对清算机构、金融机构、支付机构以及收单外包机构的监管都进一步收紧;尤其针对收单外包,今年多份红头文件剑指无证经营支付业务,聚合支付服务商、收单外包机构统统被纳入强监管范围内。本期移动支付网主要盘点对行业影响较为深远的十大监管政策。1、银办发〔2017〕10号 & 银办发〔号《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实施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调整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交存比例的通知》时间:1月13日、12月29日要点:① 自日起,支付机构应将客户备付金按照一定比例(约20%左右)交存至人民银行专用存款账户,该账户资金暂不计付利息。获得多项支付业务许可的支付机构,从高适用交存比例;交存客户备付金比例每季度调整一次。②2018年起调整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交存比例,2018年2月至4于锐按每月10%逐月提高集中交存比例;第二季度起按新的集中交存比例(约50%左右)交存客户备付金,交存金额恢复按季度调整。另外支付机构执行新的集中交存比例后,应确保日中在备付金存管银行存放的客户备付金,不低于当日所有未集中交存客户备付金总额的50%%。影响:近年来第三方支付产业发展迅速,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风险,如有些机构把客户备付金拿来炒房、炒股票,甚至用于个人赌博。央行建立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制度主要目的是纠正和防止支付机构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保障客户资金安全;而一年之内,央行将备付金集中交存的比例从20%左右提高至50%左右,无疑改变了支付机构吃息的盈利模式,依靠客户备付金生存的支付机构将难以“混日子”。248号文后,支付机构的竞争也将进一步加剧,转型升级、发展多元业务模式将成为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核心竞争,有利于行业可持续的发展。2、银支付〔2017〕[2017]14号 & 银发〔2017〕[2017]45号《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关于开展违规“聚合支付”服务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持续提升收单服务水平规范和促进收单服务市场发展的指导意见》时间:1月22日、2月20日要点:① 收单机构与聚合支付技术服务商合作不得将商户资质审核、受理协议签订、资金结算、收单业务交易处理、风险监测、密钥管理等业务外包;不得允许聚合技术服务商以大商户模式入网。② 鼓励收单机构开展聚合支付服务;明确商户不得把手续费转嫁给用户。③ 强化收单机构管理责任,要求收单机构对聚合支付服务商进行全面尽职调查并审慎选择合作机构,防止业务转让或转包。④ 强化聚合支付外包服务商风险管理,严禁聚合技术服务商以任何形式截留商户结算资金,从事或者变相从事资金结算。影响: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央行连续发文鼓励并约束聚合支付,除强化收单机构管理责任外,对聚合支付服务商也提出自查和整改的要求,监管红线主要在有没有“二清”或者超越收单服务外包的业务范围。此前聚合支付服务商为获取更多利润,违规进行“二清”屡见不鲜;本次监管机构明确将聚合支付纳入监管之内,市场乱象有望缓解。对于聚合支付服务商,在规范管理下产业转型升级是大趋势,把握好监管红线才能守住生命线。3、银发〔2017〕[2017]21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强化银行卡受理终端安全管理的通知》时间:1月22日要点:日起,各商业银行、支付机构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机金融行业标准的受理终端,应选用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管理部门认可检测机构认证的受理终端产品。使用不合格、不符合标准的受理终端导致客户信息泄露或资金损失的,商业银行、支付机构应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未通过检测认证的受理终端严禁入网;2017年6月底前,必须完成存量POS终端信息注册以及应用程序升级。日起,应采用密码识别技术增强POS终端合法身份验证,确保注册信息真实可靠。影响:21号文主要是落实银行卡受理终端的跟踪与巡检制度,从银行卡受理终端产品质量管理、注册管理、交易报文管理到支付风险防控力度等方面,央行对清算机构、商业银行、支付机构(收单)提出了更为具体的要求,对整个受理终端市场实行全流程监控,进一步遏制移机、切机、二清、套现等违规行为,清退不合规的支付终端,进而提升受理终端的整体安全水平。4、银办发〔号《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小额支付系统集中代收付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时间:5月17日要点:①严禁向公共事业类和公益类以外的其他机构提供代收付服务,对于已经为其他机构提供代收付服务的集中代收付中心,应于日前断开连接,停止服务。②自日起,集中代收付业务的金额上限调整为5万元/笔。③集中代收付服务应逐步采取免费政策,日起一律不得向代收付业务的委托人收取费用。④集中代收中心不得将核心业务外包,对于已经外包的核心业务最迟应在日前终止业务委托协议。影响:110号旨在加强集中代收付业务管理,维护支付清算秩序,防范业务风险。代收付业务其实与民众生活息息相关,如办理视频、游戏等会员时,用户会被提醒是否按月按时缴费,如果确认会员费之后就会被授权每个月从银行卡内扣除。110号要求停止公共事业类和公益类以外的代收付服务,商业机构原有的业务以及商业模式会收到一定冲击,如商业保险将不能通过集中代收付中心,而需要通过银联或者其他方式,按笔收费将变为按金额收费,所承担的成本就相应提高。5、银支付〔2017〕[号文《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关于将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由直连模式迁移至网联平台处理的通知》时间:8月4日要点:①日起,支付机构受理的涉及银行账户的网络支付业务全部通过网联平台处理。②各银行和支付机构应于日前完成接入网联平台和业务迁移相关准备工作。影响:3月底网联试运行后,陆陆续续有支付机构和银行接入网联平台。209号文的下发,明确了支付机构直连迁移网联平台的具体时间点,即日起直连模式将被全部切断。对支付机构而言,过去直连银行、依赖备付金利差的盈利模式将成为历史,第三方支付行业将更加规范化、透明化。对于网联,如果说2017年的双11是中考,那么2018年的双11则迎来的则是高考。据悉本次“双11”前,仅数十家支付机构与银行接入,且支付宝、财付通都只将50%的业务量交给网联处理,所以说今年的双11才是网联的高考。6、银办发〔2017〕[号《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无证经营支付业务整治工作的通知》时间:11月13日要点:①加强无证机构政治整治,加大处罚力度,坚决切断无证机构的支付业务渠道;②全面检查持证机构为无证机构提供支付清算服务的违规行为;严惩违规为无证机构技工提供支付服务的市场主体。影响:217号是自去年《非银行支付机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之后,针对支付行业最为严厉的整顿文件。此次检查对象除了支付机构以外,还包括银行、中国银联、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以及同城清算系统运营机构、小额支付系统集中代收付中心运营机构,通过持证机构为切入点,重点检查持证机构给无证机构提供支付清算的违规行为,从源头切断无证机构的支付业务渠道,遏制支付服务市场乱象。据悉2016年10月至2017年1月底,央行对非银行支付机构进行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全国已经清理出239家无证非法从事支付业务的机构,此次监管机构排查范围扩大,将加速行业洗牌。7、银发〔2017〕[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支付创新业务的通知》时间:12月要点:①各银行、支付机构提供支付创新产品或者服务、与境外机构合作开展跨境支付业务、与其他机构开展重大业务合作的,应当对相关业务的合规性和安全性进行全面评估,并于业务开展前30日书面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②各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滥用本机构及关联企业的市场优势地位,排除、限制支付服务竞争;不得采用低价倾销、交叉补贴等不当手段拓展市场;③收单机构及其外包服务机构广告内容中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零扣率”、“低扣率”、“费率自由定义”、“商户滚动切换”、“一机多商户”、“T+O”、“D+O”、“即时到账”、“刷单”、“套现”等涉嫌不正当竞争、误导消费者或者违法违规行为的文字。④收单机构为小微商户提供收单服务的,不得为其开通受理终端磁条交易功能。影响:支付创新产品或者服务先报备再开展,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抑制创新型支付业务的繁荣发展,不过对行业整体发展而言,也可以避免一些风险性创新产品流入市场;而针对此前部分机构靠资源和补贴争夺用户的做法,监管机构也进行政策约束,市场竞争战术明年今年或出新招,不过市场格局已经很难撼动。8、银发〔2017〕[号 & 银发〔2017〕[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条码支付业务规范(试行)》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条码支付安全管理的通知》——包含《条码支付受理终端技术规范》、《条码支付安全技术规范(试行)》时间:12月25日、12月29日要点:①支付机构提供基于条码技术的付款服务的,应当取得网络支付业务许可;为实体特约商户和网络特约商户提供条码支付收单服务的,应当分别取得银行卡收单业务许可和网络支付业务许可。②对条码支付风险防范能力进行分级,对个人客户的条码支付业务进行限额管理。其中对于使用动态条码进行支付的,风险防范能力根据交易验证方式不同分为A、B、C三级,同一客户单日累计交易限额分别为自主约定、5000元、1000元;使用静态条码进行支付,风险防范能力为D级,同一客户银行或支付机构单日累计交易金额应不超过500元。影响:条码支付伪造成本低廉,导致近两年屡屡出现“偷梁换柱”替换商家二维码的行为。对条码支付业务的实行分级管理以及限额要求后,安全进一步增强,损失相对可控;另一方面也体现央行鼓励采用更为安全的动态条码提供支付服务,预计后期会推动相关安全技术、身份认证技术的发展。9、中支协发〔2017〕[2017]84号文《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印发《银行卡收单外包服务机构评级指引》时间:10月16日要点:①银行卡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将进行每年一次分类评级,按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业务情况、风险情况、创新业务等考核内容,分为ABCDE共5类8级。②对评级内容进行共享,收单机构可通过系统查询外包服务机构的评级结果。同时将外包机构评分工作情况计入支付公司本身的机构评级参考之一,收单机构要对外包机构提供的资料信息提交后的评分标准要保证真实,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影响:《指引》实际是落实2017年2月的银发〔2017〕[2017]45号规范,也是行业首个针对银行卡收单外包服务机构的评级体系。在评级机制下,收单机构可以对外包服务机构的风险程度以及自身风险偏好等,审慎决定是否与其开展合作,也就是说评级结果将直接影响外包服务机构的业务运行,将推动外包服务机构从自身利益角度进行整顿,切机、虚假商户、二清截留资金等影响评级结果的违规行为将被严查,收单市场将逐步走向规范。10、中国银联发布《银联卡受理终端设备安全认证规则》修订版本时间:12月6日要点:①在认证流程方面,新规新增现场测评、认证费用、证书有效期说明。其中,认证费标准为每款终端设备5000元人民币上调为10000元;认证证书到期续证时,认证续期费用也从5000元上调至10000元。另外对首次申请安全认证的企业注册资金(实收资本)从不得低于1000万元变成不得低于2000万元,且企业需具备20人以上的专职研发团队等。②在监督管理方面,新增质量监督、证书续期与更新、终端抽检、终端销售信息报备、处罚细则。其中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通报、上浮认证费、暂停新产品认证申请、取消认证证书等;提高收取的认证费用最高上浮比例不超过500%,暂停新产品认证申请时间从三个月到一年不等。影响:上述修订版本实际在2017年8月的中国银联2017年认证企业年会已首次曝光,从整体提高对银联卡受理终端设备安全认证的准入门槛,一方面是对申请认证的终端厂商的综合考评,另一方面可以控制终端企业数量保持在合理水平,避免恶性竞争扰乱市场秩序。而针对部分厂商投放市场的产品与通过认证的产品不一致的等问题,银联也加大处罚力度,从上浮认证费用、暂停新产品认证申请等方面对终端厂商施压,终端市场建设将更加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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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持续提升收单服务水平
规范和促进收单服务市场发展的指导意见
近年来,我国支付服务市场发展迅速、创新活跃,支付服务呈现多元化、智能化、线下和线上融合发展趋势,为各类实体和网络特约商户(以下统称特约商户)的经营发展提供了保障,有力支持了实体经济发展。部分收单机构或聚合支付服务商创新开展"聚合支付"服务,为特约商户提供了融合多个支付渠道,一站式资金结算和对账的技术解决方案,满足了特约商户对减低系统投入和运营成本,提供资金结算和财务对账效率的实际需求。但部分聚合技术服务商涉嫌无证从事支付结算业务,扰乱了市场秩序,需要加以规范。为引导收单机构持续提升特约商户服务水平,规范和促进收单服务市场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收单机构服务创新,持续改善特约商户支付效率和消费者支付体验
(一)积极开展服务创新,鼓励收单机构根据特约商户实际经营需求积极创新服务内容,在提供支付、结算、对账、差错争议处理等基本收单服务的基础上,融合商户会员管理、营销活动管理、库存信息管理、供应链管理、数据分析挖掘等个性化增值服务,精耕细作,为特约商户的经营活动定制综合支付解决方案,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助力特约商户经营发展。
(二)不断提高支付效率和支付体验,鼓励收单为特约商户提供"聚合支付"服务。即收单机构运用安全、有效的技术手段,集成银行卡支付和基于近场通信、远程通信、图像识别等技术的互联网、移动支付方式,对采用不同交互方式、具有不同支付功能或者对应不同支付服务品牌的多个支付渠道统一实施系统对接和技术整合,并为特约商户提供一点式接入和一站式资金结算、对账服务,有效降低特约商户系统投入和运营成本,为消费者提供多元化支付方式,提供特约商户支付效率和消费者支付体验,推动支付服务环境不断改善。
(三)充分保障特约商户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支持收单机构和特约商户平等协商服务价格,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激发收单机构的创新能力,促进收单服务市场良性竞争。收单机构应通过协议约定并督促特约商户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确保使用各种支付方式的消费者均享受一致性公平待遇,不得向使用特定支付方式的消费者转移或变相转嫁收单机构收取的服务费,不得无理拒绝消费者使用已经开通的支付方式。
二、加强特约商户和外包服务机构管理,强化收单机构管理责任
(一)切实履行特约商户管理责任,收单机构为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支付或者基于近场通信、远程通信、图像识别等技术的互联网、移动支付方式的,对特约商户的拓展和管理、业务和风险管理均应执行《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9号发布)相关规定。收单机构应当按规定严格落实特约商户实名制管理,加强特约商户资质审核,健全业务和风险管理措施。
(二)严格规范聚合支付服务商业务合作,收单机构和聚合支付服务商等外包服务机构开展业务合作的,应当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卡收单业务外包管理的通知》(银发{号)相关规定。收单机构应当对聚合支付服务商进行全面尽职调查并审慎选择合作机构,通过协议禁止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业务转 让或转包。严禁收单机构将特约商户资质审核、受理协议签订、资金结算、收单 业务交易处理、风险监测、受理终端(网络支付接口)主密钥生成和管理、差错 和争议处理工作交由聚合技术服务商办理。严禁聚合技术服务商以任何形式截留 特约商户结算资金,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特约商户资金结算。
(三)持续强化"聚合支付"外包服务商风险管理。收单机构将"聚合支付"服 务外包给聚合技术服务商,并经过其业务系统与特约商户相互传输交易信息的, 应负责事先对其业务系统的安全性、稳定性、技术标准符合性等进行全面评估, 确保其业务系统符合《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设施技术要求》(银发【号 文发布)。收单机构应严格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卡风险管理 的通知》(银发【号)相关要求,通过协议禁止并采取有效技术措施防 止聚合技术服务商采集、留存特约商户和消费者的敏感信息,防止泄露特约商户 和消费者的身份、账户或交易信息。收单机构应持续强化风险监测,参照《网络 支付报文结构及要素技术规范(V1.0)》(银办发【号文发布),确保 特约商户名称、编码、类别和交易类型等各项交易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可追 溯性以及在支付全流程中的一致性,采取有效技术措施防止聚合技术服务商伪造 、篡改或隐匿交易信息。
三、强化行业自律管理,共同维护收单服务市场秩序
(一)健全特约商户和外包服务机构自律管理机制。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应健全特 约商户信息共享机制、外包服务机构信息共享和评级管理机制,组织从事收单业 务的会员单位及时向相关信息共享系统报送和更新特约商户、外包服务机构信息 ,并结合共享信息和自律评价、自律检查结果对外包服务机构实行动态评级管理 ,会同会员单位共同维护市场秩序。特约商户或外包服务机构发生风险事件的, 相关收单机构应按照中国支付清算协会有关工作要求,根据风险事件性质、等级 等因素采取相应风险控制措施。
(二)完善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奖励机制。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应将银 行卡支付和各种基于近场通信、远程通信、图像识别等技术的互联网、移动支付 方式,统一纳入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奖励机制,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 用。特约商户对使用特定支付方式的消费者采取歧视性措施、侵害消费者合法权 益,被多次投诉举报并经查实的、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应将其列入黑名单并予公布 ,各收单机构不得为其提供支付服务。
四、加强监督管理,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检查和处罚力度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对辖区内收单业务加强监督管理,重点对收单机构将特约商 户资质审核、受理协议签订、资金结算等工作交由聚合技术服务商等外包服务机 构办理的违规行为加大检查和处罚力度。收单机构违反有关规定的,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照《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从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相关机构及富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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