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态仲裁 wsfc完,公司账上都没钱,能动用股东私人账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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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完,公司账上都没钱,能动用股东私人账户吗?
仲裁完,公司账上都没钱,能动用股东私人账户吗?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出资财产为限额。一般情况不能在股东私人账户上划钱的。
仲裁完,公司账上都没钱,能动用股东私人账户吗?——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出资财产为限额。一般情况不能在股东私人账户上划钱的。关于劳动仲裁强制执行的问题。 如果被执行人(公司)账户没钱是不是可以从股东账户进行执行?——
如果被执行人(公司)账户没钱是不可以从股东账户进行执行的,只能找到财产才能......劳动仲裁胜诉 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公司账户没钱,法人和股东均回老家不露面,公司营业法院会查封法人账户吗...——
劳动仲裁胜诉 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公司账户没钱,法人和股东均回老家不露面,公司营业法院会查封法人账户吗...劳动仲裁赢了,法院执行中对方公司账上没钱,是否可以追究法人代表的私人财产给付。——
1、一般不可以。公司仅以公司的全部财产对债务人承担责任。 2、股东仅以出资对公司债务负责,是有限责任...劳动监察部门有权冻结欠薪公司股东的账户和资产吗?——
劳动监察部门有权冻结欠薪公司股东的账户和资产,必须由法院执行。   当事人要先要冻结欠薪公司股东的账...员工仲裁公司赔偿该法人出还是和股东一起出——
法人不是人,是单位。单位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庭应诉。北京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吴滨律师公司倒闭了,没有拿到补偿金,申请劳动仲裁了,公司法人说没有钱。但是公司的大股东是国有控股集团占51——
应该是要不到,不过可以试试,通常很多公司都怕影响不好,真要去闹而且钱不多的话,可能会花点钱息事宁人。...在一个多股东的公司工作,现要辞职,但其中一个股东不允许,想劳动仲裁,但是不知道应该怎么做?——
不管公司股东多少,只要公司法定代表人A同意,就OK。你应当取得A的书面同意,这样无论是仲裁还是诉讼,...
相关链接仲裁完,公司账上都没钱,能动用股东私人账户吗?公司账上没有钱怎么交税公司现金账上没钱了怎么办?公司拖欠工资,公司账上没钱,股东都很有钱怎么办新成立的公司,公司账上没有钱,支出的费用是老板垫付的,等公司账户上有钱了因公司账上没钱所以当月国税地税都没有扣到,哪这笔税款怎么样补缴,是不是只要账上有钱就自动会扣的?新公司,账户上没有钱,公司里的一切开支都是老板垫的钱,没有走公司账户,该怎么做账?如果公司帐户上没有钱,法院能执行吗?公司账上一直没有钱,而我怎么向老板提出发工资的时候公司账上没有钱,没有收入,法人可以直接转账吗?转账后如何做账?我公司银行账户上没有多少钱,因为是注册时是请代理公司注册的,注册完之后资金全部被抽走了,现在公司业务来了,但需要投入8万块钱去买原料,我们几个股东各自凑了几万,但是去公司基本户的银行存钱进去时,存款单据上要求写存入的项目名称,应该写什么名称呢??
我们几个股东是先暂时都跟
我公司银行账户上没有多少钱,因为是注册时是请代理公司注册的,注册完之后资金全部被抽走了,现在公司业务来了,但需要投入8万块钱去买原料,我们几个股东各自凑了几万,但是去公司基本户的银行存钱进去时,存款单据上要求写存入的项目名称,应该写什么名称呢??
我们几个股东是先暂时都跟亲戚朋友凑足8万块钱,然后借给公司周转采购,等赚到钱了再把这8万块钱提出来还给亲戚朋友,然后以赚到的利润来运作公司。
提出来我知道可以以“备用金”的名义提,但存进去不知道以什么名义存比较妥当,因为不是作为股本金存进去的。
1、借款时,开借款收据入账
借:现金 8万
贷:其他应付款--XX 8万
2、现金存入银行时,存款单据上项目名称写:借款。根据银行单据入帐:
借:银行存款 8万
贷:现金 8万
借:其他应付款--XX 8万
贷:现金 8万
其他答案(共3个回答)
,计入往来里。
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不一定是一致的。所以建议您现在用个人名义存入企业的款可以做借:现金,贷:其他应收款-***,待企业运转起来后有了积累,这部分现金还可以提现出来...
1.公司股东报销的钱可以用公司账户直接打到股东个人卡里吗?
(1)一般单位股东或员工报销的钱,应该直接支付现金。最好不要采用公司账户直接打入个人卡里的方式。
1、公司费用支出的钱没从公司账户走,老板告诉我这些钱都是用自己的现金支付的:
水电物管费、车辆消耗费、业务招待费、办公费、还有职工工资等等,只要取得了合法的发票...
现金就不体现在账上了,存款不要存到对公账户,支票想办法存到别处。实在不行就计入其他类的往来账户,然后以现金的形式提取出来给老板
基本账户可以取现金,也可以办理结算转账业务。一般账户是不能取现金的。
客户打进银行账户的钱,如果是存入基本户的,既可以取现金又可以转账付货款。
2009-12-...
答: 营业税按营业收入5%缴纳;城建税按缴纳的营业税7%缴纳;教育费附加按缴纳的营业税3%缴纳;地方教育费附加按缴纳的营业税2缴纳%;印花税:购销合同按购销金额的万分...
答: 新浪财经、和讯网、东方财富。
答: 理财的关键是节约、理性、承受得起。至于你要投入到哪个方面只能看自己对准备投入的项目是否了解。对一些银行提出的购买基金、债券等方案不失一个好投入。
答: 从服务角度来看,“来福士燕窝生态园?”拥有专 业的团队,为投资者提供集生态园日常管理、燕窝采摘清理、燕窝代销售为一体的管理和销售模式。被称为“生态养殖一站式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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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完,公司账上都没钱,能动用股东私人账户吗?
仲裁完,公司账上都没钱,能动用股东私人账户吗?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出资财产为限额。一般情况不能在股东私人账户上划钱的。
仲裁完,公司账上都没钱,能动用股东私人账户吗?: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出资财产为限额。一般情况不能在股东私人账户上划钱的。关于劳动仲裁强制执行的问题。 如果被执行人(公司)账户没钱是不是可以从股东账户进行执行?:
如果被执行人(公司)账户没钱是不可以从股东账户进行执行的,只能找到财产才能......劳动仲裁胜诉 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公司账户没钱,法人和股东均回老家不露面,公司营业法院会查封法人账户吗...:
劳动仲裁胜诉 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公司账户没钱,法人和股东均回老家不露面,公司营业法院会查封法人账户吗...劳动仲裁赢了,法院执行中对方公司账上没钱,是否可以追究法人代表的私人财产给付。:
1、一般不可以。公司仅以公司的全部财产对债务人承担责任。 2、股东仅以出资对公司债务负责,是有限责任...劳动监察部门有权冻结欠薪公司股东的账户和资产吗?:
劳动监察部门有权冻结欠薪公司股东的账户和资产,必须由法院执行。   当事人要先要冻结欠薪公司股东的账...员工仲裁公司赔偿该法人出还是和股东一起出:
法人不是人,是单位。单位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庭应诉。北京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吴滨律师公司倒闭了,没有拿到补偿金,申请劳动仲裁了,公司法人说没有钱。但是公司的大股东是国有控股集团占51:
应该是要不到,不过可以试试,通常很多公司都怕影响不好,真要去闹而且钱不多的话,可能会花点钱息事宁人。...在一个多股东的公司工作,现要辞职,但其中一个股东不允许,想劳动仲裁,但是不知道应该怎么做?:
不管公司股东多少,只要公司法定代表人A同意,就OK。你应当取得A的书面同意,这样无论是仲裁还是诉讼,...若发现有股东侵占公司财产,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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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发现有股东侵占公司财产,怎么办?
若发现有股东侵占公司财产,怎么办?
标签: 股东
侵占 侵权 董事 监事
分类: 公司法研
&&& 由于一些大股东单独或者联合其他股东可以影响公司的经营决策,所以当出现大股东侵占公司财产的情形时,持股比例较小无法影响公司的经营决策的小股东便很难及时发现。此时,股东侵占公司财产的情形便会发生,损害了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一旦发生,股东侵占公司财产的情形,该怎么办呢?这也经常困扰着一些小股东。
&&& 首先,弄清是否存在股东侵占公司财产的情形便是首要任务。
&&&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以及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 股东应当向公司提出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书面请求,并说明查账的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由此可见:
&&& 1、任何一个股东都有权利要求查证,并没有份额比例的限制。
&&& 2、股东必须先进行书面申请;在15日内公司不同意的,才能向法院起诉要求提供。
&&& 通过查账才能查清是否存在股东侵占公司财产,损害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形。
&&& 其次,一旦发现存在股东侵占公司财产,应当以公司为原告,侵权股东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赔偿损失。
&&& 股东侵占公司财产构成职务侵占罪,属于刑事案件。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院提起公诉。
&&&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以以公司名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可见:
&&&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起诉时不存在份额限制,但股份有限公司则对股份比例及持股时间有限制(即在书面申请时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
&&& 2、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是以公司名义进行起诉。
&&& 3、只有当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被侵害权益的股东才能以个人名义提起诉讼;否则不能以股东个人名义提起诉讼。
&&& 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是指在向监事会申请向法院起诉或自行起诉时仍为公司股东。
&&& 第三,诉讼时效为2年。该时效自发现之日起计算;未发现的,自侵占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
&&& 但是若在此后公司股权又发生转让,转让全部股权的原股东是否还享有相关的诉讼权利呢?
&&& 答案是否定的,转让全部股权的原股东不能以股东名义请求监事会向法院起诉或以股东名义起诉。因为:
&&& 1、原股东已不再持有公司股份或份额,不再是公司股东。
&&& 2、因为已经不再是公司股东,也就无法向监事会请求向法院起诉或单独以股东名义起诉。
3、对于股东侵占公司财产使得公司资产减少,导致转让股权时转让价格减少受到损失,需要举证证明,有一定难度,需要结合案情具体情况来判断。
实际控制人包括那些人?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既然称之为实际控制人,其控制公司的手段必然比较隐蔽,不宜被直接轻易察觉。公司的股东或者单独或者联合起来通过表决权控制公司一般是比较明显的,所以实际控制人不是公司的股东。如果不是通过表决权来控制公司,他人要想控制公司,就必须通过其他手段,根据本条规定,实际控制人一般是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来实现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目的。通过投资关系控制公司,是指实际控制人通过投资的方式,包括对目标公司采取直接投资方式,或者通过多层的投资方式来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目标公司,例如控制目标公司的控股股东来控制目标公司。通过协议来控制目标公司,例如目标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有控制人提供的特许权利(包括工业产权、专业技术等)才能正常进行的;目标公司生产经营购进的原材料、零部件等(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实际控制人所供应并控制的;通过协议取得目标公司的控股股东的表决权等。通过其他安排来控制目标公司的手段比较复杂,如人事关系、亲属关系等。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忠实和勤勉义务有哪些?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公司董事是基于股东的信任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组成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经营决策机关,享有经营管理公司的权力。董事会的职权由董事集体行使。因此可以说,在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范围内,董事被授予了广泛的参与管理公司事务和公司财产的权力。董事基于股东的信任取得了法律和公司章程赋予的参与公司经营决策的权力,就应当在遵循法律和公司章程的前提下,为公司的最大利益服务。为确保董事权力的正当行使,防止董事放弃、怠于行使权力或者为自己的利益滥用权力,保护公司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从法律上对董事的义务做严格的规定,以约束董事的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是非常必要的。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都对董事规定了严格的义务。从学理上讲,董事义务按其内容不同一般可分为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两大类。注意义务又称为勤勉义务或善管注意义务,是指董事履行职责时,应当为公司的最佳利益,具有一个善良管理人的细心,尽一个普通谨慎之人的合理注意。忠实义务,是指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其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董事的地位牺牲公司利益为自己或者第三人牟利。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和勤勉义务包含以下内容: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义务,在守法和遵守公司章程的前提下,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采取非法手段为公司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从事违法经营活动。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和勤勉义务是对公司承担的法定义务,而不是对单个或者部分股东所承担的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公司财产的监督管理者,应当为公司的利益,而不是为单个或者部分股东的利益,经营管理公司财产,监督公司财产的运营,保证公司财产的安全,实现公司的经济利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人,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这项义务是忠实义务的一个具体内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侵占公司财产,是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违背了法定的忠实义务,必须予以禁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哪些行为构成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
标签: 至关重要
道德风险 风险 竞争优势 性质 财经
分类: 公司法研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这项义务应当作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标准,上述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符合法定的行为准则,违反这项义务的行为应当予以禁止。在实际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牺牲公司利益为自己牟取利益的问题比较多,给公司的发展造成很大危害。为了更好地规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有必要对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做出严格的禁止性规定。
根据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下列行为,属于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应当予以禁止:
(1)挪用公司资金。
挪用公司资金,是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分管、负责或者办理某项业务的权利或职权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擅自将公司所有或公司有支配权的资金挪作他用,主要是为其个人使用或者为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他人使用。挪用公司资金,必然会影响公司资金的正常使用,从而影响公司正常的投资经营活动,同时这种行为也给公司的经营带来了不可预测的风险,对公司利益造成危害。这种行为是违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忠实义务的,应当禁止。
(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在公司与个人没有发生正常交易的情况下,将公司资金以个人名义存储,极易造成公司财产的流失,应当禁止这种行为。
(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这种行为也属于利用职权擅自将公司资金挪作他用,与挪用公司资金行为的性质基本相同,也应当是禁止的。
&& (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在交易中处于与公司利益相冲突的地位,为了保护公司利益,这种交易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方可进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果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擅自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就是违反了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应当禁止这种行为。
(5)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牟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所谓商业机会,是赢得客户、获取商业利润的机会。在竞争日趋激烈的市场中,能否获得商业机会对公司的发展至关重要,如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抢占本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为自己或为他人牟取利益,无疑会给公司的利益造成损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发生与公司争夺商业机会的道德风险会大大增加。因此,从事这类业务,应当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是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应当予以禁止。
(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已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应当代表公司的利益,不能收取他人支付的佣金。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就是利用职务为自己牟取利益,这种行为违背了忠实义务,应当禁止。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公司秘密一般是具有商业价值的,公司秘密的披露往往会对公司的市场地位产生影响,有些公司秘密的披露甚至会使公司丧失竞争优势,从而给公司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因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擅自披露公司秘密是违反忠实义务的,应当禁止这种行为。
(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除本条所列的上述七种行为外,实践中,可能还会有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但法律中难以一一列举。因此,在本项概括地规定禁止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是必要的。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出资方式有哪些?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出资方式和要求主要有:
&&&(1)发起人可以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本条对发起人出资方式的规定,采取了具体列举与概括规定相结合的方式,以避免列举不全。修订前的公司法对出资方式的规定是:“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是否可以用公司法列举的出资方式之外的方式进行出资,有不同理解。这次修改公司法,解决了这个问题。即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也可以用具有经济价值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在这里,货币既可以是人民币,也可以是自由兑换的其他国家的货币,如美元、英镑等。实物是指本身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财产,如房屋、机器、设备、材料等。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土地使用权是指对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使用的权利。
&&&&(2)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由于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及其他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是以物质或者权利的形态表现出来的,为了确定它们在作为出资时所具有的价值,就需要对其进行评估作价,并对财产进行核实。同时,在对其进行评估作价后,还应当将其折合为股份,以确定发起人拥有公司股份的数额。为了保证发起人出资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本条规定要评估作价,并不得高估或者低估。如果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则按照其规定办理。
&&&&(3)全体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做出这一规定的主要考虑是:公司经营应当有一定数量的流动资金。同时,实物、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财产,其真实价值往往很难准确定位,而且容易产生波动,如果这些财产在发起人出资中所占的比例太高,就有可能影响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的充实和准确,不利于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其他发起人、社会公众股东的利益。
无代理权人签订的合同效力的认定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所谓无权代理合同,就是无代理权人代理他人从事民事行为所签订的合同。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因无权代理而签订的合同有以下三种情形:
(l)根本没有代理权而签订的合同。是指签订合同的人根本没有经过被代理人的授权,就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签订的合同。
(2)超越代理权而签订的合同。是指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有代理关系存在,但是代理人超越了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与他人签订了合同。例如,甲委托乙购买电视机300台,但是乙擅自与他人签订了购买500台电视机的合同,这就是超越代理权而签订的合同。
(3)代理关系终止后签订的合同。这是指行为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原有代理关系,但是由于代理期限届满、代理事务完成或者被代理人取消委托关系等原因,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已不复存在,但原代理人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他人签订的合同。
&&&&对于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他人签订的合同,本法规定的是一种效力待定的合同。将无代理权人签订的合同纳入效力待定合同中,是基于以下原因:
&&(1)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并非都对本人不利,有些因无权代理而签订的合同对本人可能是有利的;
&&(2)从本质上讲无权代理行为也具有某些代理的特性,如无权代理人具有为本人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第三人也有意与本人签订合同,如果本人事后授权也就意味着事后对合同的承认;
&&&(3)无权代理合同经过事后的追认,可有利于维护交易秩序的稳定和保护合同相对人的利益。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本条的追认,是指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行为事后予以承认的一种单方意思表示。被代理人的追认应当以明示的意思表示向相对人作出,如果仅向无代理权人作出意思表示,也必须使相对人知道后才能产生法律效果。一旦被代理人作出追认,因无权代理所订立的合同就从成立时起产生法律效力。追认权是被代理人的一项权利,被代理人既有权作出追认,也可以拒绝追认,如果被代理人明确地表示拒绝追认,那么因无权代理而签订的合同就不能对被代理人产生法律效力,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就应该由行为人自己承担。
&&&&所谓催告权,是指合同的相对人催促被代理人在一定期限内明确答复是否承认无权代理合同。催告权的行使一般具有以下要件:
&&&(l)要求被代理人在一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为1个月;
&&&(2)催告应当以明示的方式作出。
&&(3)催告的意思必须是向被代理人作出。
&&&根据规定,如果被代理人在催告后一个月内未作表示的,则视为拒绝追认。因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在本人追认之前,处于效力待定状态,为了保护合同相对人的利益,本条还规定,合同的相对人还享有撤销权。这里的撤销权,是指相对人在被代理人未追认合同之前,可撤回其对无权代理人所作的意思表示。被代理人撤销权的行使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l)必须在被代理人作出追认之前作出,如果被代理人已经对合同作出追认了,那么合同产生了效力,合同相对人就不能撤销其意思表示了。
&(2)相对人在无权代理人签订合同时必须是善意的,也即是,相对人在订立时,并不知道对方是无权代理人。如果明知对方是无权代理人而仍与对方签订合同,那么相对人就无权撤销其意思表示。
&&(3)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管理人的职责有哪些?
根据我国破产法的规定,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人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对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以后,管理人应当依照本定的职责执行职务。按照本条规定,管理人有下列职责: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管理人上任后首要的职责就是接管债务人的财产等,将债务人的财产全面置于管理人的掌管之下,未经管理人同意,任何人不得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其目的是防止债务人随意处置财产。接管债务人的财产,要求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要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债务人的财产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债务人的印章包括企业的行政章、合同章、财务章等在内的全套印章。债务人的文书主要包括企业的合同、章程等;还有一些其他的资料,如企业的营业执照、房地产证、企业的人事档案、档案等也要移交给管理人。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是清理债务人财产的前提,通过制作财产状况报告,清理债务人的财产,明确债务人财产的归属,为变价破产财产和分配破产财产做好前期准备。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比如企业人员的留守;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等;如果债权人会议决定债务人继续营业,则决定有关营业的一些事务。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例如,债权人会议决定债务人继续营业的,生产经营中必然有一些支出和必要的开支,支出的范围与金额由管理人决定。
 (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按照本法规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由债权人会议决定。但是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在债权人会议召开以前,是否继续债务人的营业,本条赋予管理人以决定权。
 (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接收债务人的财产、账簿等资料后,要对债务人财产实施全面的管理,以保证财产的安全,防止破产财产遭受意外或人为的损失,使破产财产得到价值的最大化,最大限度地满足债权人的债权要求。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债务人的财产。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决定债务人未履行的合同的解除或者继续履行;二是承认别除权、取回权、抵销权等;三是处理破产财产,即对破产财产中非货币性质的财产进行变现。
 (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以前,对债务人已经开始的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管理人上任以后,由管理人承担继续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的责任;破产申请受理以后,管理人为取回被他人占有的债务人财产,或者为行使债权,可以代表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新的诉讼,或者为解决争议提起仲裁。
 (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9)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本法对于管理人的主要职责作了规定。由于破产程序当中有许多比较复杂的事务,涉及方方面面,所以在实际工作中还会遇到其他一些超出本法规定的职责之外的具体的工作。因此,本条授权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况规定管理人的其他职责。
  对于管理人的职责作了概括性的列举式的规定,但是并未列举完全,在本法的其他相关条文中,还有对于管理人职责的一些具体规定,对于本法其他有关管理人职责的规定,管理人也应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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