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实际经营者违法经营食品以字号和经营者哪个名义立案

个体工商户登记问题解答
个体工商户登记问题解答
一 有关知识。
1.从事个体经营一定要办理营业执照吗
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除国家法规政策明确可以不需办照的(如农民个人在政府指定区域销售其自产的农产品等)以外,从事个体经营应当办理营业执照。领取营业执照后,还应到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2.个体工商户有哪些组成形式
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个人经营的,以经营者本人为申请人;家庭经营的,以家庭成员中主持经营者为申请人。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以及台湾居民在我省设立个体工商户,仅限于个人经营。
3.个体工商户一定要使用名称吗?名称该如何规范
个体工商户可以不使用名称。个体工商户决定使用名称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核准登记后方可使用,该名称必须符合《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一户个体工商户只准使用一个名称。
个体工商户名称由“行政区划 + 字号 + 行业 + 组织形式”依次组成。
行政区划——指个体工商户所在县(市)和市辖区名称。行政区划之后可以缀以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或者行政村、社区、市场名称。
字号——应有两个以上汉字。经营者姓名可以作为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使用;字号中可以含有阿拉伯数字,但不能含有汉语拼音、字母、外国文字、标点符号。县级以上行政区划不得作为字号(行政区划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行业——应当反映其主要经营活动内容或者经营特点,其行业表述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中类、小类行业类别名称或具体经营项目。个体工商户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不同大类的,应当选择主要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名称中的行业。
组织形式——可以选用“厂”、“店”、“馆”、“部”、“行”、“中心”等字样,但不得使用“企业”、“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字样。
( 行政区划&&&&&& 字号&&& 行业&& 组织形式 )
天河区体育西路横街& 林明亮& 灯饰&&&& 店
博罗县罗阳镇&&&& 恒源&&& 水产品&& 商行
电白县水东镇&&&& 鲜味&&& 餐厅 (行业与组织形式一并表述)
个体工商户名称牌匾可以适当简化使用,但不得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
4.什么情况下需要办理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
营业范围涉及登记前置许可的,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人持工商行政管理核发的《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有关申请材料报送有关部门办理前置许可手续。
5.什么是登记前置许可
营业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在办理登记注册前必须依法经过批准。这类经营项目即为前置许可项目,一般关系到人体健康、公共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
营业范围中含有前置许可项目,未办照的,应当到当地工商部门办理名称预先核准,凭工商部门出具的《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有关申请材料到有关部门办理审批许可手续;已办照、拟增加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的,凭营业执照及有关申请材料到有关部门办理审批许可手续。在取得前置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再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设立登记或营业范围变更登记),经工商部门登记核准后方可经营。
例如,经营餐饮业,应当取得食品药品主管部门核发的《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食品销售,应当先取得工商部门核发的《食品流通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应当先取得质监主管部门核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先取得文化部门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经营旅馆业的,必须先取得公安部门核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
前置许可项目请参照《企业登记前置许可参考目录》(下载网址:http://www./ →“网上登记注册大厅” →登记指南”→《企业登记注册前置审批许可参考目录》)。
6.哪些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个体工商户改变名称、经营者住所、组成形式(个人经营、家庭经营)、营业范围、经营场所等项内容,以及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改变家庭经营者姓名时,应当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7.执照遗失或者毁坏了该怎么办
个体工商户遗失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应向原登记或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并登报挂失。挂失后,可以向原发照机关申请补发。申请补发营业执照应提交以下材料:
(1)《个体工商户补发营业执照申请表》;
(2)未遗失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
(3)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报样。
8.个体工商户年度验照应如何办理
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的1月1日至5月31日到核发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委托的工商所验照。个体工商户可以书面委托他人代办验照。受托人代办申请验照时,需提交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个体工商户在停业期间应当参加验照;在验照期间要求停业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先验照后停业。
个体工商户申请验照须提交下列材料:
(1)《个体工商户验照报告表》;
(2)营业执照正、副本;
(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9.个体工商户能否升级为企业
个体工商户可以升级为企业。
个体工商户升级为企业是指原个体工商户办理注销登记,同时,业主作为投资人申请办理企业设立登记。个体工商户升级为企业后,原个体工商户债权债务仍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承担。
为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广东省工商局出台了《关于个体工商户升级为企业的登记注册指导意见》,支持其升级为企业。工商部门尽可能的简化办理手续,为个体户升级提供方便。升级企业的设立登记与个体工商户的注销登记由企业登记机关一并受理,同时换发营业执照;对有关前置审批文件可允许延续使用,住所不改变的情况下不需要重复提交住所证明,最大限度的保留原个体户的名称特点等等。具体在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办理。
10.什么情况下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个体工商户不再开展经营,或者被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收缴营业执照的,应当依法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1.个体工商户可以变更经营者吗
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改变家庭经营者姓名时,应当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
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改变经营者时,应当重新申请登记。
12.港、澳、台个体工商户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前是否需要外资主管部门审批
不需要。但是设立登记或变更登记后,营业范围中含有工商登记前置许可事项的,应当依法先取得有关主管部门许可。
13.对港、澳、台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规模是否有所限制
有一定的限制条件。港、澳、台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不得超过8人,营业面积不得超过300平方米。但从事种植业、饲养业、养殖业的,其营业面积不受300平方米的限制。
14.对港、澳、台个体工商户的营业范围是否有所限制
港、澳、台个体工商户可以申请登记的营业范围包括:零售业(不包括烟草零售),餐饮业,理发及美容保健服务、洗浴服务,家用电器修理及其他日用品修理,货物、技术进出口,摄影及扩印服务,洗染服务,汽车、摩托车维修与保养,种植业,饲养业,养殖业,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科技交流和推广业,与道路运输相关的装卸搬运、其他运输服务业(不包括国际货物代理和快递业务),仓储业,笔译和口译服务(仅限于商务活动),建筑物清洁服务,广告制作,贸易经纪与代理业(不含拍卖),租赁服务业(不含房屋租赁服务),个体诊所,经济贸易咨询和企业管理咨询,批发业(仅限纺织品、服装、日用品、文具用品、体育用品和其他文化用品),但不包括特许经营。
15.港、澳、台个体工商户所要提交的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与内地居民个体工商户有何不同
(1)内地居民:提交内地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户籍证明。
(2)香港居民:提交①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②港澳同胞回乡证或者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复印件(三种中的任一种);③由香港律师(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的,并由司法部派驻“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专用章确认的身份证明书(身份核证文件)。
(3)澳门居民:提交①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两种中的任一种);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复印件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身份证明局出具的身份证明书(两种中的任一种)。
(4)台湾居民:提交①台湾居民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②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旅行证原件及复印件;③台湾农民身份有关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加入台湾农业组织证明或台湾农民健康保险证明或台湾农民老年津贴证明等。
16.个体工商户在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还需要到哪些部门办理什么手续
个体工商户获准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还需凭营业执照刻制印章,到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证》。如营业范围涉及登记后置审批或备案的,还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到相应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或备案。
二 有关法律责任。
17.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对个体工商户的债务承担什么民事责任
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个人经营的,以个人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家庭经营的,以家庭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18.前置许可失效(过期、被吊销、被撤销等)经营者有何风险
个体工商户需要延续前置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置许可被吊销、被撤销或有效期届满的,应当办理营业范围变更登记,不再从事该前置许可项目的经营,或者办理注销登记。未依法办理继续开展相关经营活动的,构成无照经营行为,最高可被处以5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将被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个体工商户被吊销营业执照可以逃避债务等法律责任吗
不能。个体工商户被缴销、收缴或者吊销营业执照,都应当依法向债权人清偿债务。
20.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有什么后果
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和临时营业执照不得转借、出卖、出租、涂改、伪造。转借、出卖、出租、涂改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和临时营业执照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21.个体工商户擅自转让给他人经营有何风险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擅自转让他人,由他人以该个体工商户名义经营,可能面临承担新经营者经营债务的风险。
如果不再继续经营,可先办理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新的经营者申办设立登记。分别办理注销登记和设立登记后,新的经营者可以继续使用原个体工商户的名称,但原经营者不需承担新经营者的经营债务。
22.以他人名义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有什么风险?该怎么办
个体工商户是以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者行使权利(如该个体工商户的债权、收益权等)、承担民事责任(如该个体工商户的债务等)。实践中,以他人名义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容易产生实际投资人与委托经营者及第三方之间的民事权利纠纷。
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是注销以“名义人”申办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以实际投资人(经营者)的名义重新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新设立个体工商户名称可与已注销的个体工商户名称相同,已注销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不需承担新设个体工商户的债权债务。
23.提交虚假材料骗取登记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个体工商户提交虚假材料,骗取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或撤销登记。
24.不参加按时参加验照会受到何种处罚
个体工商户在规定时间内未申请验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采取书面形式告知,责令限期申请验照;逾期不申请验照的,可以收缴或吊销营业执照。
25.个体工商户无照经营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除国家法规政策明确可以不需办照的(如农民个人在政府指定区域销售其自产的农产品等)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根据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无照经营的,没收非法所得。无照经营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可并处5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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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流通经营规范_18900字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1、进货时必须查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流通许可证或生产许可证。 2、进货时必须查验所进货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3、购进的食品全部如实记录在台帐上,做到不缺项。 4、供货者提供的易票通应粘贴在台帐上。 5、…食品流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公示栏 食品经营单位食品安全监理制度 食品流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为认真履行《食品安全法》赋予 食品经营者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切实 保证食品安全,本店向社会和广大消 费者郑重承诺: 一、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食品流通经营者承诺书 为保障消费者权益,严把食品质量安全关,本经营者庄严承诺: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承担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二、保证依法取得…
食品流通经营规范(试行稿)第一章
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食品流通经营过程食品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名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食品经营者(含商场超市、食品批发商、食品店以及自动售货机形式销售食品等业态的销售经营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食品安全管理。第三条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本规范从事食品经营和相关管理活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鼓励和支持食品经营者采用高于或严于本规范要求的食品安全技术和管理规范。鼓励食品经营者按照风险控制原则,进行自行检验或委托检验。第四条食品经营者对其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食品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过问或参与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执行和修订工作,保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顺利行驶职权,指导相关人员采取措施处理食品安全问题,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对食品安全全面负责。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制度第五条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设立和人员配备(一)A类经营者、B类经营者、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应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二)C类经营者应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三)食品展销(览)会举办者应在展会筹备和举办期间设立临时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临时的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四)实行统一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的经营者,总部应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各门店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经营场所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姓名、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应在显著位置公示。第六条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应总体设计、全面负责、统一组织协调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具体职责至少包括以下方面:(一)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责任。(二)定期考评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实施运行状况,持续改进。(三)组织实施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四)实施食品安全风险分类管理。??(五)排查食品安全风险。(六)处置食品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七)考核、评价食品供货者。(八)管理食品安全档案。(九)收集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标准和相关信息等。(十)落实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有关食品安全部署和要求,并报告涉及食品安全的相关情况。(十一)承担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规定的其他职责。 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当由高层管理人员担任,具有食品安全事项的否决权。第七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职责A类经营者、B类经营者、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展销(览)会举办者配备的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落实食品安全管理机构的要求,具体实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具体职责至少包括以下方面:1.实施食品安全自查,考评制度落实状况。对不符合要求的提出改进措施,并督促落实。2.组织实施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督促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调离相关岗位。3.制订、实施食品安全培训、考核计划。4.审核各项食品安全记录,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档案。5.督促处置不合格食品。6.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介绍情况、提供资料。7.承担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规定的其他职责。C类经营者配备的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全面负责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承担的具体职责至少包括以下方面:1.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实施食品安全自查,督促制度落实。2.组织实施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督促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调离相关岗位。3.实施从业人员食品安全培训。4.审核、存档各项食品安全记录。5.处置不合格食品。6.实施进货查验或检查执行情况。7.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介绍情况、提供资料。8.承担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八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与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接受食品安全培训,每年不少于40小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承担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工作。1.培训内容主要包括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基础知识。2.食品经营者可自行选择培训、考核的渠道和方式,保存培训、考核记录和相关档案。3.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每年应接受上述培训、考核。4.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抽查不合格的,不得担任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一年内2次以上(含2次)不合格的,食品经营者应提出整改措施,完善培训、考核渠道和方式。第九条食品安全风险分类管理食品经营者应根据经营的食品品种、项目,结合食品加工、包装、存储条件和食用方法等属性以及本单位实际运营情况,对经营的食品进行风险分析,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等级实施分类管理。进行风险分析可参照附件3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基本原则。A类经营者和B类经营者应制定更详细的食品安全风险分类管理制度。C类经营者应掌握本单位经营食品的安全风险等级。第十条食品安全自查食品经营者应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制定、实施自查计划,记录自查结果。(一)定期自查1.每年至少组织实施一次制度自查,检查本单位各项食品安全制度的合法合规、执行及改进状况。2.应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等级制定日常自查频率。高风险食品及其经营过程至少每周自查1次,较高风险食品及其经营过程至少每月自查1次,一般风险食品及其经营过程至少每季度自查1次。3.自查内容应涵盖本规范要求的各项操作规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要求。(二)专项自查食品经营者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消费者投诉、供货者通知等渠道获知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立即自查。食品经营者自查发现不符合操作规程的应立即纠正,发现不合格食品的应执行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发现有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立即停止相关食品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鼓励经营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实施食品安全自查。第十一条食品安全风险信息排查食品经营者应关注、识别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主动排查风险。(一)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人员应主动关注从行业、媒体、消费者等各渠道获知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对可能涉及本单位的应及时核实、排查。(二)信息属实,应及时对不符合要求的食品、经营行为、经营条件进行处置、纠正或改进。(三)食品安全风险信息涉及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或存在发生食品安全系统性、区域性隐患的,应及时向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四)A类经营者应建立食品安全风险信息排查制度,定期梳理、汇总,记录每次排查的全过程,包括信息的来源、核实、排查过程、排查结果和处理措施等。第十二条消费者投诉处理对消费者提出涉及食品安全的投诉,食品经营者应立即受理,并妥善处理。投诉事项涉及食品安全风险的,应执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对同类食品或问题进行自查。食品经营者应根据投诉内容进行分析,如发生或疑似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立即启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A类经营者和B类经营者应建立食品安全投诉受理制度,并记录存档。第十三条不合格食品处置食品经营者应及时处置不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和本单位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一)进货查验时发现不合格食品,应针对食品不合格的具体情形,采取拒收、依据协议约定销毁、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处置等方式,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发现《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应使用醒目、牢固的标识,就地留存,留存位置应与合格食品和待查验食品分离或分隔,并及时报告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二)进货查验后发现(如自查、消费者投诉、退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或供货者通知等)的不合格食品应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并单独存放,使用醒目、牢固的标识,独立封存。存放位置和方式应避免与其他食品混淆,防止误用误售。1.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立即书面通知相关供货者,以张贴告示、通知等方式告知消费者,报告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供货者召回的,食品经营者应积极配合召回工作。2.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腐败变质、病死畜禽等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安全食品,食品经营者应当立即就地销毁。不具备就地销毁条件的,可由不安全食品生产经营者集中销毁处理。销毁处理前,应当向当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3.食品经营者应当如实记录停止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合格食品的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批次、数量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4.按照有关规定应当进行销毁或无害化处理的,按照相关要求执行。(三)A类经营者和B类经营者应建立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 第十四条事故应急处置发生或疑似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食品经营者应立即主动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及时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汇报,配合开展各项处置工作。(一)食品经营者从自查、从业人员报告、消费者投诉、媒体报道等渠道获知本单位涉及发生或疑似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立即停止涉及该食品的经营活动,对涉及的食品、工具、设备等,立即执行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实施控制,并自发现之时起2小时内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同时采取有效措施通知相关供货者和消费者,防止事故扩大。(二)食品经营者接收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有关食品安全事故通知时,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应负责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按要求采取控制措施,配合调查、取证、召回等工作。(三)食品经营者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四)A类经营者和B类经营者应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加强经营过程中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第十五条食品安全信息公示食品经营者应主动、及时公示本单位的食品安全信息,诚信经营,接受社会监督,以下信息应在发生后2天内进行公示:1.食品安全许可状况2.食品安全管理机构人员组成3.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姓名和联系方式4.食品安全投诉联系方式5.食品安全自查与处置结果6.食品安全风险信息排查与处置结果7.进货查验后发现的不合格食品处置结果8. 事故应急处置结果9.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结果与改进措施A类经营者、B类经营者应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明确具体的公示时限、方式、人员、程序等。第十六条管理制度食品经营者应依据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经营状况,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一)食品经营者应至少从以下方面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1.从业人员健康管理2.食品安全培训管理3.进货查验4.食品安全自查5.清洗、消毒与保洁制度6.婴幼儿配方乳粉专项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7.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制度A类经营者和B类经营者还应从食品安全风险分类管理、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投诉受理、每日从业人员健康晨检、食品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和符合本规范要求的各项操作规程等方面建立制度。A类经营者还应从食品安全风险信息排查、工用具和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与校验、供货者食品安全管理、虫害防控、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报告等方面建立制度。(二)制度发布后应对涉及的岗位人员实施培训。(三)各项制度应定期修订完善,保持适用状态。第十七条记录管理食品经营者应依据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各项记录,如实反映制度实施状况。(一)食品经营者应至少记录以下方面的实施状况:1.各类食品的入库、售卖数量和日期2.食品安全自查结果3.从业人员培训和考核4.婴幼儿配方乳粉专项进货查验和查验5.食品添加剂采购、进货查验、出入库和使用6.有毒有害化学品的采购、贮存和使用。7.不合格食品的下架退市、召回和处置8.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与考核9.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内容A类经营者和B类经营者应记录每日从业人员健康晨检、食品进货查验、食品安全投诉受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和关键操作规程等方面的实施状况。A类经营者还应记录食品安全风险信息排查、工用具和设施设备维修保养与校验、化学药品管理等方面的实施状况。(二)记录应及时、完整、真实,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定期对记录审核。(三)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鼓励食品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执行记录管理。 第三章 从业人员管理第十八条人员培训食品经营者应建立食品安全培训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并实施记录。应根据岗位需要,采用易于从业人员接受的培训、考核方式。(一)新参加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经培训且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二)A类经营者和B类经营者培训要求1.培训内容应包含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基础知识和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当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颁布、修订,或本单位制度修订后,应及时开展培训。2.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及时评估培训效果、完善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3.应确保每名从业人员每年至少参加1次培训,并实施考核。4.应明确未参加培训或考核不合格人员的处置办法。?(三)C类经营者培训要求1.培训内容以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实际操作为主。2.培训可采用一对一实操演示等方式,考核可采用询问、观察操作等方式。3.鼓励C类经营者对从业人员每年至少培训1次,并实施考核。 第十九条人员健康管理食品经营者应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一)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每年应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必要时进行临时检查。?(二)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应当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三)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病症时,应主动汇报,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四)各岗位负责人应在每日开始工作前询问从业人员健康状况。A类经营者和B类经营者应建立每日健康晨检制度,并记录。第二十条个人卫生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不得在食品经营场所内从事可能污染食品的行为。(一)不得在现场制作场所、散装和自行简易包装食品展售场所内进行吃饮、吸烟、嬉闹等影响食品安全的行为。(二)从业人员身体外露部分如有切割伤口或损伤,应使用防渗或防水的用品防护,如手套或胶布。鼓励选用色彩鲜艳的防护用品,以便脱落时察觉。(三)一类岗位人员和二类岗位人员,还应达到以下基本卫生要求:1.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头发不得外露。2.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喷抹香水。3.不得佩带手表、手镯、戒指、耳环等可见饰物。4.一类岗位人员操作时应戴口罩。其他岗位人员必要时戴口罩。(四)三类岗位人员应参照上述要求,采取适当措施避免污染食品。(五)现场制作场所、散装和自行简易包装食品展售场所不得存放私人物品。第二十一条从业人员手部清洗与消毒从业人员工作前应清洗手部,一类岗位人员还应消毒手部。工作过程中保持手部清洁。(一)一类岗位人员有以下污染情形应重新清洗、消毒:1.工作转换前,如:非食品操作和生食品操作转换为即食食品操作等。2.使用卫生间后。3.接触污染物品(如废弃物、钱币、手机、落地的食品,污染的工具和设备等)后。4.手捂嘴咳嗽、打喷嚏、擤鼻涕后。5.触摸耳朵、鼻子、头发、面部、口腔或身体其他部位后。6.从事其他可能污染双手的活动后。(二)二类岗位人员有以下污染情形应重新清洗:1.工作转换前,如:非食品操作转换为食品操作等。 2. 使用卫生间后。 3. 接触污染物品(如废弃物、钱币、手机、落地的食品,污染的工具和设备等)后。4.手捂嘴咳嗽、打喷嚏、擤鼻涕后。5.从事其他可能会污染双手的活动后。(三)手部清洗、消毒方法:可参照附件1的步骤要求。鼓励食品经营者参照上述第(二)项、第(三)项要求制定实施三类岗位人员手部清洁、消毒要求。第二十二条手部清洗消毒设施(一)经营场所内从业人员入口处应设置洗手消毒设施,其他洗手消毒设施应设置在方便操作的区域,鼓励各类现场制作场所独立设置。(二)手部清洗消毒设施,其数量应与同班次从业人员数量相匹配。(三)手部清洗消毒设施应专用,并有明显区别标记。(四)应配有相应的清洁、消毒用品,干手用品或设施。各设施保持清洁,避免使用过程中产生二次污染。(五)鼓励采用脚踏式、肘动式或感应式等非手触动式开关的水龙头。(六)鼓励温水供应。第二十三条一次性手套(一)不使用工具销售散装即食食品时应戴一次性手套。(二)应按以下要求佩戴:1.佩戴前应对手部清洗。2.3.破损、脱落或连续使用4小时后应更换。(三)一次性手套应清洁完整、不透水、不破损,材料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第二十四条工作服(包括衣、帽)(一)工作服应定位存放,定期更换,保持清洁。(二)工作服受到污染后应及时更换,一类岗位和二类岗位人员不得穿工作服去卫生间。(三)一类岗位人员的工作服应有明显的区分标记,防止混淆。(四)待清洗的工作服不得存放在食品现场制作场所和散装、自行简易包装食品展售场所。(五)一类岗位人员和二类岗位人员的工作服宜为白色或浅色,每人不得少于2套。(六)进入现场制作场所的非操作人员,应符合现场操作人员卫生要求。 第四章场所、设施和设备要求第二十五条周边环境应采取有效措施防范虫害,规避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物质等环境污染源。第二十六条经营布局(一)经营场所的建筑结构应坚固耐用、易于保持清洁和维修,能避免有害动物侵入和栖息。(二)食品经营场所应与办公、生活等场所分隔。(三)以下场所或食品应分离或分隔,防止食品受到污染:1.食品与非食品经营场所2.现场制作与食品展售场所3.散装、自行简易包装和预包装食品4.散装(含自行简易包装)生食品、半成品、即食食品(四)现场制作场所食品制作流程应为单一流向。无法分设时,应在不同的时段分别运送食品,或者将运送的即食食品加以无污染覆盖。第二十七条地面与排水(一)地面应无毒、无味、不渗透、耐腐蚀,有利于排污和清洁。(二)地面应平坦防滑、无裂缝、无积水。(三)排水沟应有防止污水逆流的设计,并设有可拆卸的盖板和防止有害动物侵入的设施。沟内应排水畅通,便于清洁维护。(四)专间和冷加工即食食品的场所不得设置明沟。第二十八条墙壁与门窗(一)墙面、隔断应无毒、无味、无渗透、无霉斑、无脱落,现场制作场所操作高度范围内的墙面应光滑、无积垢。(二)门窗闭合严密、结构牢固、无变形、无破损。第二十九条屋顶与天花板(一)顶棚应无毒、无味、无霉斑、无脱落、无渗水。(二)蒸汽、水、电等配件管路应避免设置于裸露食品的上方。如确需设置,应有能防止灰尘散落和水滴掉落的装置或措施。第三十条更衣场所(一)A类经营者应为一类岗位人员和二类岗位人员设置专用更衣室。B类经营者应为一类岗位人员设置更衣室,二类岗位人员可设置更衣区域。C类经营者应为一类岗位人员设置更衣区域。(二)更衣场所应有适量的空间、足够数量的更衣设施,工作服与个人服装及其他物品分开放置。(三)鼓励各类现场制作场所内设置专用的更衣场所。第三十一条通风排烟(一)应保持良好通风,及时排除潮湿和污浊的空气。(二)产生大量油烟的设备上方应加设附有机械排风及油烟过滤的排气装置,过滤器应便于清洗和更换。(三)产生大量蒸汽的设备上方应设置机械排风、排汽等装置,做好凝结水的引泄。第三十二条采光照明(一)应有充足的自然采光或人工照明,光泽和亮度应能满足经营需要,使食品呈现真实颜色。(二)如需在裸露食品上方安装照明设施,应使用防护措施,防止破裂时玻璃碎片污染食品。冷冻(藏)库房应使用防爆灯。第三十三条卫生间要求(一)不得与食品备售场所、现场制作场所、食品展售场所直接相通,应保持适当距离。(二)卫生间应保持清洁、定期消毒。第三十四条专间要求(一)专间应为独立隔间,墙裙应铺设到顶,温度不高于25℃,设有独立的空调设施。(二)专间仅设一个门,且能自动关闭,如有窗户应为封闭式(传递食品用的除外)。专间内外食品传送窗口应可开闭。(三)A类经营者在专间入口处应设置通过式预进间,配置洗手、消毒、更衣设施。B类经营者和C类经营者可设置预进区域,配置洗手、消毒、更衣设施。(四)专间内应设有工用具清洗消毒设施和空气消毒设施。以紫外线灯作为空气消毒设施的,紫外线灯(波长200~275nm)功率不小于1.5W/m3。紫外线灯应安装反光罩,强度大于70μW/cm2。专间内紫外线灯应分布均匀,悬挂于距离地面2m以内高度。(五)应设有专用冷藏设施。第三十五条工用具、设施和设备?(一)工用具、设施、设备等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二)应牢固、无裂缝,易于清洁、消毒、保养、检查,避免润滑油、金属碎屑、污水或其他可能引起污染的物质滞留。(三)固定的设施、设备与地面、墙壁无缝隙安装,或保留足够的清洁、维护操作空间。与食品接触的部件应易拆卸。(四)用于生食品、半成品和即食食品的工用具应有明显的区分标识,不得混淆摆放和使用。(五)各类工用具、设施和设备应定期维修保养,保持良好的运行状况。冷藏(冻)库和设备、热藏设备应有温度显示装置,定期校验。A类经营者应建立工用具、设施和设备维修保养、校验制度,并记录。(六)鼓励食品经营者配备温度连续监测设施设备,对冷藏(冻)食品经营全过程实施监控。(七)食品经营场所不得存放与经营无关的物品,各类设施、设备不得用作与食品经营无关的用途。 第五章过程控制第三十六条采购(一)食品选购1.食品经营者应对拟售卖的食品从包装方式、温(湿)度要求、制作售卖方式和要求、食用方法和高危易腐等方面,进行危害分析,确定风险类别。2.结合本单位经营条件和食品安全控制能力,确定是否选购。3.A类和B类经营者对选购的高风险食品应制定关键风险点控制计划,C类经营者应掌握风险控制的基本方法。(二)供货者选择1.相关资质食品经营者应选择具有相关资质、有能力按照进货查验的相关要求提供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的供货者。2.保障能力食品经营者应根据食品风险类别,对供货者的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如生产经营条件、管理水平等)进行评价,优先选择保障能力较强的供货者。3.食品审核食品经营者应对拟售卖食品的标签标识、包装、感官性状的外观质量状况及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等进行审核。A类经营者应根据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本单位经营项目,制定详尽的供货者管理制度和准入标准,定期审核供货者食品安全控制能力和水平,并将其作为是否准入的关键项。建立合格供货者档案。第三十七条运输(载)(一)食品运输(载)工具内应无不良气味,保持清洁,定期消毒,应有效避免食品受到风吹雨淋、阳光直晒。(二)食品与非食品分隔,清洁剂、消毒液和日化用品等,应采用独立、封闭、防渗透材料的外包装装存,避免污染食品。(三)食品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载。(四)运输(载)过程中外食品包装应完整、清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能有效避免食品受到污染。(五)运输(载)工具应能满足食品保存条件(如温度、湿度等),同一运输(载)工具内的食品,应具有类似的保存条件,且符合下列要求,避免交叉污染:1.生食品、半成品和即食食品有效分离或分隔。2.果蔬、畜肉、禽蛋、水产品及其制品有效分离或分隔。(六)散装食品应有独立外包装或使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专用密闭容器。第三十八条进货验收进入食品经营场所的各类食品、食品添加剂、包装材料等,均应验收,并由指定人员负责。食品经营者应对采购的食品从供货者资质、运输(载)工具、食品外观质量状况、食品温度、保质期等方面实施验收。发现《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所列食品、食品添加剂或其他不合格食品应实施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一)随货证明文件的查验应依照进货查验的相关要求查验索取供货票据、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等合格证明文件。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者,可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合格证明文件。首次进货时需查验供货者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明文件。(二)运输(载)工具的检查 运输(载)工具应符合本规范第三十六条的要求。(三)外观检查1.外包装应清洁、形状完整,无明显破损和受潮,标识与内容物一致。2.内包装无破损,食品形状完好。3.具有该食品正常的感官性状。4.食品标签标识符合相关要求,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四)温度检查1.依照食品标签标识规定的保存条件查验食品温度。无具体要求且需冷藏(冻)的食品,可参照本规范相关温度要求。2.冷冻食品如有解冻后再次冷冻的情形,应拒收。3.验收期间尽可能减少食品温度变化。食品温度变化不得超过±3℃,或冷藏食品表面温度不应超过10℃,冷冻食品表面温度不高于-12℃。(五)保质期检查1.采取有效措施查验食品保质期,杜绝过期食品进入。2.根据自身销售量和食品保质期,制定允许接收食品的合理期限,以保障食品在保质期内销售。(六)记录A类经营者和B类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C类经营者应保存相关进货凭证和票据。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第三十九条贮存要求(一)设备、设施1.食品贮存场所、设备应定期清洁维护,做到无毒、坚固、无积尘、无霉斑、无食品残渣,能满足食品保存条件(如温度、湿度)等要求。?2.食品和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工用具、包装材料等物品除外)贮存场所应分隔设置。不同类别食品和物品应分区存放,不同区域应有明显标识。3.食品贮存场所和货架应能满足食品安全要求和先进先出的操作原则。应有良好的通风、防潮设施,食品分类、分架存放,离墙离地均在10cm以上。4.冷藏(冻)库房和设备定期除霜、清洁和维护。应有温(湿)度显示装置,定期校验。(二)贮存过程1.食品经营者应记录各类食品的入库日期、数量等相关信息。做到登记清楚,帐物相符。入库记录应与进货查验相衔接,定期与供货者核对购进食品的品种、规格和数量。2.生食品、半成品、即食食品严格分离(隔)放置,散装和自行简易包装植物性食品、动物性食品和水产品分类摆放。散装食品应使用封闭容器存放。3.各类食品不得堆积、挤压存放。4.应按照食品保存条件和保质期的要求贮存食品。无具体要求的,应根据食品品种、制作方式、包装形式等确定保存条件和保质期,并有标识区分。5.食品保存条件为常温的,其贮存温度不得超过30℃。6.食品数量不得超过贮存库房、设备的装载限量。冷冻(藏)库房和设备内食品摆放不得影响冷空气流通。7.食品贮存场所、设备不得存放灭鼠剂、杀虫剂、洗涤剂、消毒剂、润滑油等化学品及个人生活用品。(三)内部运输与暂存1.冷藏(冻)食品的内部运输和暂存应尽可能减少食品温度变化,食品温度变化不得超过±3℃,或冷藏食品表面温度不超过10℃,冷冻食品表面温度不高于-12℃。2.使用专用推车、容器等,不得使用供顾客购物使用的推车、购物筐等设施。(四)库存清理定期检查、清理库存食品,对腐败变质、包装破损和超过保质期食品实施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第四十条现场制作加工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迹象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制作和使用,对经确认属实的实施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不得将售卖后回收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再次制作。不得使用非食用物质制作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采取有效措施避免食品之间产生交叉污染。生食品、半成品和即食食品,散装果蔬、畜肉、禽蛋、水产品及其制品应采取有效的分离(隔)、覆盖或包装等措施。相关工用具等应有明显的识别标记,不得混淆使用。操作人员应按照本规范要求,对手部清洗和消毒。与食品接触的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一)食品解冻、清洗与切配?1.鼓励使用冷藏解冻方法,采用自然解冻和流水解冻方法的应尽可能减少食品解冻时间,避免有害微生物大量生长繁殖。2.解冻后的食品中心部位应无冰冻,食品表面温度不应超过10℃。3.使用微波解冻的食品应立即使用,其他方法解冻后的食品如不立即使用,应冷藏。4.植物性生食品、水产生食品、畜肉类生食品、禽蛋类生食品应分别清洗和切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交叉污染。?5.食品容器不得直接放置于地面,切配好的生食品应分类存放。如存于同一个货架,应按照植物性生食品、水产生食品、畜肉类生食品、禽蛋类生食品由上至下的顺序摆放。?6.高危易腐食品应减少在常温下的存放时间,切配后及时使用或冷藏。(二)热制作?1.需要熟制的即食食品应烧熟煮透,食品中心温度不低于70℃,定期抽查监测。食品原料、加热方式等发生变化时应监测中心温度。2.半成品制作时,食品中心温度以食品工艺需求为准。3.仅为满足食品感官需求加热的即食食品,其食品中心温度以感官需求为准。4.在4℃-60℃温度之间存放超过4小时的高危易腐食品,如再次展售需重新加热,中心温度不低于70℃。再次加热不可超过1次。(三)冷制作食品经营者应列出本单位应在专间(区)加工的食品,并按食品种类分别设置专间(区)。非即食食品不得在专间(区)内加工。应使用专用的设备、工具、容器,用后应清洗、消毒,保持清洁。专人加工制作,操作人员为一类岗位人员,工作前应对手部清洗、消毒,并更换专用工作服,戴口罩。1.专间操作(1)冷制作以高危易腐食品为主要原料的即食食品(如切配熟食卤味、制作裱花蛋糕、制作寿司等),应在专间内制作。(2)非操作人员不得擅自进入专间。2.专区操作(1)冷制作鲜榨饮料、生食海产品和少量含高危易腐的即食食品(如奶油夹心面包、泡芙、果汁饮料、果味饮料)等,应在专区内加工,与其他区域保持有效距离避免交叉污染。(2)热制作后需冷却的食品应在专区内冷却,专区内不得进行生食品和半成品的存储、操作。需冷藏的食品,冷却过程的温度和时间应符合以下要求:①4小时内温度降至4℃以下;②或2小时内温度降至20℃以下后,再经4小时降至4℃以下。?(四)自行简易包装1.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2.热加工食品需冷却至室温方可包装。3.应能有效避免食品汁液渗出和滴洒。4.完成包装后不得随意更换,确因需要更换,应标明原包装时间和更换包装时间。第四十一条食品展售各类食品的展售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展售方式与设施设备1.根据各类食品特点和风险选择适当的展售方式。2.不同保存条件的食品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保持清洁。3.散装即食食品,应使用封闭专柜或专门容器展售,或采取其他防护措施避免食品受到污染。并配置专用工用具,定期清洗消毒。高危易腐的应专人售卖,不得以消费者自助装袋的方式售卖,工用具、容器每日清洗消毒。4.现场制作的散装食品如在其制作容器内直接展售,应符合本规范现场制作的卫生操作要求。5.自行简易包装即食食品,高危易腐的,应使用专柜或专门容器销售,并定期对专柜或容器清洗消毒。(二)展售条件和保质期1.预包装食品应依照标签标识要求的保存条件和保质期展售食品。2.无具体保存条件和保质期要求的食品,可参照同类预包装食品。鼓励经营者通过实验确定保存条件和保质期。3.无具体保存条件和保质期要求的高危易腐食品,可参照以下原则:(1)冷制作以高危易腐食品为主要原料的,应冷藏(冻),少量含高危易腐食品的宜冷藏(冻)。冷藏保质期不超过48小时(寿司不超过24小时,生食海产品或含有生食海产品的食品不超过1小时),冷冻保质期不超过6个月。(2)热制作的高危易腐食品可热储存,温度高于60℃,保质期以食品感官要求为准。(3)高危易腐食品中心温度在5℃-60℃之间,保质期不超过44.分切、分装等方式制作的食品,其保质期应重新设定,但最长不超过食品的原有保质期。重新设定的保质期应向消费者明示。高危易腐的应参照本条第(二)款第3项要求储存和展售。5.保质期不同的散装食品宜区分陈列,如混装,应以最短的保质期为准。6.展售的食品不得以涂改标签、拆改包装等任何方式改变原有的生产日期或保质期。7.散装和自行简易包装食品,其保质期少于48小时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以小时为单位。8.过期食品应实施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9.食品保存条件为常温的,其展售温度不得超过30℃。(三)临期食品1.售卖的食品严格控制在保质期内,鼓励经营者为消费者预留合理的存放和食用期。食品经营者可参照附件2,制定经营食品的临期时限。2.鼓励食品经营者建立食品的临期销售制度,对临近保质期的食品向消费者做出提示。3.鼓励食品经营者设立临期食品的专用售卖区,或在临期食品最小销售单元上加贴醒目文字标识。(四)消费者品尝1.供消费者品尝的食品,陈列不得超过2个小时,超过2小时的2.品尝食品的防护设施应有醒目区分标记,每日清洗、消毒,或使用一次性用品。3.食饮具应使用一次性用品,并配备垃圾桶。4.直接接触食品的操作人员为一类岗位人员。工用具应符合本规范清洗、消毒和保洁的要求。(五)售卖装袋1.不得将售卖后回收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再次售卖。2.经营者应如实记录食品的售卖数量和日期等相关信息,做到帐物相符。3.包装袋应清洁,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4.经营者可为消费者提供冰块(屑)或保温用品,但应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食品。5.食品经营者应提示消费者正确盛装食品的方法。如食品与非食品分开盛装、高危易腐的生食品与散装即食食品分开盛装等。(六)自动售货机1.应使用密闭设施、设备,具备温(湿)控制条件。2.展售应能满足食品标签、标识的储存条件。3.不得销售散装食品。4.自动售货机内部应定期清洗、消毒。5.具备制售功能的售货机,应符合本规范现场制售要求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第四十二条标签与标识经营过程中食品标签标识应完备,经营者应记录食品相关信息,标示食品状态,确保全过程可追溯。(一)所售食品的店内编码与其食品的品种、规格相对应。(二)集中储存区域的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含自行简易包装食品)应设置可追溯标识。预包装食品标识信息至少包括品名、供货者名称、产品数量、生产日期(批次)、保质期等信息。散装食品(含自行简易包装食品)标识信息至少包括: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标识可以采用标识卡或电子标签等其它方式。 (三)展售的散装食品(含自行简易包装食品)应当在食品的容器、展售柜或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主料、配料、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或食用期限)、等内容,对保存条件和食用方式有特殊要求的,也应在标签上注明。(四)各类标签、标识应真实、清晰、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显著标注、容易辨识,不得有意遮挡、涂改、篡改。(五)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六)进口食品应有完整的中文标识。(七)从业人员操作时应查看标签标识信息。第四十三条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食品经营者现场制作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应由专人采购、专人进货查验、专人保管、专柜贮存、专人使用、专人记录。1.实施进货查验和出入库记录,主要记录食品添加剂名称、批号、供货者名称、联系方式、本单位使用的食品、采购日期、数量、保质期、出库数量、出库日期、经手人等信息或其他具有同等追溯作用的信息。2.使用专用的贮存柜,柜体上标识醒目的“食品添加剂”字样。3.使用专用工具和容器。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采用精确的计量工具称量,并有详细记录,主要记录食品添加剂名称、使用量、使用的食品、使用的时间(含年、月、日、时)、使用人等或其他具有同等作用的信息。第四十四条废弃物管理(一)食品经营场所内可能产生废弃物或垃圾的场所均应设有废弃物容器。(二)处理废弃物的工具、容器等应有明显的区分标识。?(三)废弃物容器应封闭、不透水、内外壁整洁。即食食品处理场所内的废弃物容器应为非手动式开启。(四)废弃物应日产日清。盛装食品废弃物的容器应每日清洗。(五)废弃物临时集中存放设施或场所应密闭,与各类食品场所分隔或保持适当距离。每日清洁。(六)A类经营者废弃物临时集中存放场所的门应能自动关闭,且不得与各食品经营场所直接相通。应配备防蝇防鼠设施。?第四十五条虫害控制(一)食品经营者应定期检查是否有虫鼠迹象(如:鼠粪、鼠洞、嗑痕,蟑螂卵和粪便等)。重点检查食品贮存场所、固定设备(设施)背面及其他阴暗、潮湿和温暖的场所,发现迹象,应追查来源,采取消杀措施,消除隐患。?(二)防止虫鼠侵入。1.保持食品经营场所清洁,地面无食物残渣,排水沟通畅。2.门、窗和天花板等各项设施如有破损应立即修补。与外界相通的门窗密闭性能良好,可开启的窗户应安装纱窗。3.排水沟出口和各类排气口应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金属隔栅或网罩。(三)消杀虫鼠。1.实施各项虫鼠消杀时应对食品、工用具、包装材料等妥善防护,避免污染。不得在食品经营时使用化学药物除虫灭害。2.食品经营场所内应设置灭蝇设施。不得在裸露食品正上方使用垂吊式灭蝇灯。3.有条件的食品经营者选择具备资质的机构进行除虫灭害。 A类经营者应建立虫害防控制度,并有序有效实施。第四十六条工用具清洗、消毒与保洁食品经营者应建立清洗、消毒与保洁制度,明确清洗消毒的对象、方法、频率和人员等内容,确保清洗、消毒效果。(一)根据加工食品的品种和数量,配备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并正常运转。(二)清洗消毒设施的设置应能满足如下基本操作步骤:1.清洗步骤:去除食物残渣、洗涤剂刷洗、清水冲洗。2.消毒步骤:(1)热力消毒步骤:在清洗的基础上使用设备设施加热消毒。(2)化学消毒步骤:在清洗的基础上,消毒液浸泡(或擦拭)、清水洗除残留消毒液。(三)自动制售设备中与食品接触的部件,应为可拆卸或其他便于清洁的形式。 (四)清洁工具和用品(如拖布、抹布等)的水池应专用,其位置应不会污染食品和其他食品接触表面,或明显低于相邻设备设施。 (五)各类食品工用具、设施和设备使用后应及时清洗,去除食物残渣和油污,接触即食食品的清洗后还应消毒,并保洁贮存。非接触即食食品的应适时消毒。(六)消毒后的工用具应存放于专用保洁设施内,标识明显。(七)工用具应依据是否接触即食食品分别清洗消毒,可分别设置专用水池,或按照接触即食食品、非接触即食食品的次序清洁消毒。(八)鼓励食品经营者优先选择热力消毒方法,但因材质(如仿瓷制品)、大小等原因无法采用的可采用化学消毒方法。(九)采用化学消毒的应按照消毒剂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配制和使用。(十)清洗消毒操作过程不得污染食品和其他物品。(十一)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第四十七条化学品管理食品经营者采购、使用的化学品(如洗涤剂、消毒剂、润滑油、灭鼠药、灭蟑药、灭蚁药等)应从正规渠道购买,采取有效措施避免贮存、使用等过程污染食品、工用具、设施和设备。(一)采购的化学品应有独立外包装,正式批准文号,标签清晰无破损。应有使用范围、使用方法、有效期等详细说明。食品经营者应存留生产厂家名称和联系方式。(二)灭鼠药、灭蟑药、灭蚁药等有毒有害药品应有固定的场所(或橱柜)并上锁,有明显的警示标识,专人保管和使用。?(三)化学品的盛装容器和分配器等应专用,并标注化学品的正确名称。化学品不得使用食品容器盛装。(四)化学品在使用前应仔细阅读产品使用说明书,严格按照规定的使用方法、剂量等要求使用。(五)A类经营者应由专人记录化学品的采购、贮存和使用。B类、C类经营者应记录灭鼠药、灭蟑药、灭蚁药等有毒有害化学品的采购、贮存和使用。第四十八条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食品销售过程还应符合以下要求1.销售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应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批准的企业生产,或已列入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产品公示目录。2.建立专项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并索取与批次对应的全项目检验报告。3.划分专区贮存,不得与其他食品混淆。4.划分专门的区域或柜台、货架展售,并在显著位置设立销售专柜或专区提示牌,注明“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专区”字样,提示牌规格可根据经营者设立的专柜或专区的空间大小而定,但均应采取“绿底+白字”式样。5.为消费者预留合理的存放和食用期。对距离保质期不足一个月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应在其最小销售单元上加贴醒目文字标识或采取提前下架等处理措施。6.每月进行清理,对发现的包装破损、腐败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婴幼儿配方乳粉要立即停止经营、登记造册,实施不合格品处置制度。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九条本规范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食品:按照避免产生交叉污染的食品分开原则,分为即食食品(直接入口食品)、非即食食品。非即食食品包含生食品和半成品。(二)半成品:指经过初步热加工,食用前还需要进一步热加工的食品。(三)食品经营者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等级分为A、B、C三类。分类方法可参照附件4。实行统一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的经营者应按A类经营者要求,涉及本规范第四章的内容可按各门店实际风险等级类别执行。(四)食品备售:食品经营者在其经营场所内进货查验、食品贮存、食品内部运输等行为。(五)现场制作:食品经营者在其经营场所内对食品进行分切、分包、调制、烹制等制成生食品、半成品或即食食品的任何现场加工性操作行为。现场制作的食品其成份、物理状态、生化状态或最小包装单元等发生了人为变化。分为:非即食食品现场制作和即食食品现场制作。即食食品现场制作包括热制作(热食类食品现场制作)和冷制作(冷食类食品现场制作)。冷制作:指对冷食或常温食用的即食食品进行加工的制作。(六)食品展售:向消费者陈列展示和售卖食品(包括现场制作食品和非现场制作食品)的行为。(七)食品销售:食品经营者进行食品备售和食品展售的行为过程。(八)现场制售:食品经营者进行食品备售、现场制作和食品展售的行为过程。(九)从业人员:直接接触包装或未包装的食品、食品设备和器具、食品接触面的操作人员。依照对食品污染的风险分为:一类岗位人员、二类岗位人员、三类岗位人员。一类岗位人员:直接接触即食食品及其工用具、设备的操作人员,如专间操作人员、即食食品分切包装人员、散装食品售卖人员等。二类岗位人员:直接接触裸露的非即食食品及其工用具、设备的操作人员,如:生食品切配人员、烹调人员等。三类岗位人员:不直接接触裸露食品的从业人员,如:包装食品售卖人员。(十)工作服: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制作、销售时,为降低人员对食品的污染风险而配备的专用服装,包括衣服、围裙、工作帽等。 (十一)食品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场所,包括食品备售场所、现场制作场所和食品展售场所。(十二)食品备售场所:从事食品备售的场所。如验收场所、库房、内部运输通道等。(十三)现场制作场所:从事现场制作的场所,不包括现场制作食品的展售场所,但包括现场制作与食品展售不可分割的场所。 (十四)食品展售场所:从事食品展售的场所,包括现场制作食品展售场所。(十五)分离:通过在物品、设施、区域之间留有一定空间,而非通过设置物理阻断的方式进行隔离。(十六)分隔:通过设置物理阻断如墙壁、屏障、遮罩或独立房间等进行隔离。(十七)冷藏:将食品温度保持在0 ℃~4 ℃之间存放。(十八)冷冻:将食品温度保持在﹣15 ℃以下的冰冻状态。(十九)自行简易包装:指经营者对散装食品或现场制作食品进行的包装。(二十)高危易腐食品:蛋白质或碳水化合物含量一般较高,通常pH大于4.6且水分活度大于0.85,需要控制温度和时间以防止腐败变质和细菌生长、繁殖、产毒的食品。(二十一)区域:可不采用分隔的方式。本规范中场所均包含区域。第五十条食品经营者经营食用农产品应遵守食用农产品的经营规范。 第五十一条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本规范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备案。第五十二条本规范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手部清洗消毒方法一、手部清洗程序(一)使用流动水,使双手充分淋湿(二)取适量皂液,均匀涂抹至整个手掌、手背、手指和指缝(三)认真揉搓双手至少20秒-30秒(必要时,使用洁净的指甲刷洗指甲),工作服为短袖的应洗到肘部,应注意清洗双手所有皮肤,包括清洗指背、指尖、指缝、大拇指和配戴饰物的部位。详见洗手方法图示(四)使用流动水彻底冲净双手(五)关闭水龙头(手动式水龙头应用肘部或以纸巾包裹水龙头关闭)(六)使用干手纸巾或干手器干燥双手二、手部清洗方法1.掌心对掌心搓擦
2.手指交错掌心对手背搓擦
3.手指交错掌心对掌心搓擦4.两手互握互搓指背
5.拇指在掌中转动搓擦
6.指尖在掌心中搓擦三、手部消毒程序(一)消毒前应对手部清洗(二)仔细阅读消毒剂或设施的使用说明书,按照说明书的指示操作。说明书的指示不明确的可参照以下方法:1.浸泡冲洗(如使用含氯消毒剂)(1)清洗后的双手在消毒剂水溶液中浸泡20-30秒(2)用洁净流动水冲净双手(3)使用干手纸巾或干手器干燥双手 2.免冲洗(如使用酒精、碘伏) (1)取适量消毒剂,双手涂抹均匀 (2)充分揉搓20-30秒,直至消毒剂干燥 食品临期时限参考原则 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基本原则
附件4食品流通经营者食品安全风险分级分类表 食品销售经营注1分类评分表(表1) 食品现场制售经营评分表(表2) 食品经营者风险级别分类判别表
食品流通经营规范 (试行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食品流通经营过程食品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名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食品经营者(含商场超市、食品…站好位 履好职 尽好责 近日,按照市局党组的统一安排,我有幸参加了**市质监系统第三届科级干部培训班,聆听领导、专家、教授的讲课,身心接受了一次难忘的洗礼。通过几天来学习,我深深的感受到市局党组召开此次培训班正确及时,意义重大。一是本次培训班规模大、…知责 履责 尽责 【教学目的】 通过教育,使广大干部认清“责任”的基本概念和内涵,明确“知责、履责、尽责”的内在联系和实践要求,引导大家立足本职岗位自觉培育和践行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以强烈的事业心、责任心和责任感扎实工作、争创一流、建功立业。 【…履好职,尽好责,促进效能型部室建设 -效能型部室建设文件学习体会 今年公司总部主抓的效能型部室建设,其意义之重大,对公司发展之重要,通过学习,大家都有了深入的理解,在此不再赘述。通过深入的反思,我认为要促进效能型部室建设,关键是公司总部每一位员工要有…就爱阅读网友整理上传,为您提供最全的知识大全,期待您的分享,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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