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诉状,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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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2013年元月,最高人名法院颁布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司法解释,结合司法解释,本文对该罪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的若干问题进行了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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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解读|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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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贸 2013年20期 文档列表
作者:彭克俭
 单位:广东省国际经贸发展中心
作者:郑冀英
 单位:运城市国土资源局
作者:文静
 单位:贵阳学院经济管理学院
作者:郭小影
 单位:山东电力建设第三工程公司
作者:周春莉
 单位:中国烟草山东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作者:耿宁
 单位: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作者:王欣然
 单位:商务部投资促进事务局
作者:韩青
 单位:东北财经大学
作者:屠建平
 单位:武汉理工大学管理学院
作者:陈婷
 单位:河南煤化鹤煤集团物资供应分公司
作者:陆金海
 单位:广西职业技术学院
作者:陈苏珍 魏淑宝 郭建展
 单位: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 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虹口支行
作者:李明玲
 单位:海南大学外国语学院
作者:林毅
 单位:北京汇佳职业学院
作者:何红梅
 单位:江苏省响水县黄圩镇农业技术服务中心
作者:彭巍 李学君 吴睿涛
 单位:黑河市森林防火稽查支队 黑河市委组织部
作者:张璇
 单位:连云港工贸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作者:马子量
 单位:西北民族大学经济学院
作者:刘丹林
 单位: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酒店物业事业部
作者:张小华
 单位:南京大地水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部
作者:刘法书 袁江
 单位:山东电力建设第三工程公司
作者:肖新花
 单位:中山市广播电视大学
作者:张必成
 单位:西安高新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作者:武冰
 单位: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物资供应中心南屯供应站
作者:资成义
 单位:云南省煤炭供销总公司
作者:周海凌
 单位: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分行公司客户中心
作者:袁涛
 单位:上汽通用五菱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作者:毛建国
 单位: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省电力建设三公司
作者:曲波
 单位:陕西省西安市精神卫生中心
作者:张丽曼
 单位:大庆石化公司炼油厂
作者:庞艺
 单位: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伊犁分行
作者:蒋文国
 单位:兴义市工业贸易和科学技术局
作者:李太宝
 单位: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金陵制药厂
作者:陈新贵 相思宇 高昕
 单位:深圳市真知云科技有限公司 艾默生网络能源有限公司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作者:黄鹏
 单位:兴义市工业贸易和科学技术局
作者:李维纲
 单位:山东招远农村信用联社
作者:王曦明
 单位:江苏常熟日报社
作者:荣湍
 单位:襄阳供电公司客户服务中心
作者:易明启
 单位:中国平煤神马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作者:李晶晶
 单位:湘潭大学商学院
作者:裴伶俊
 单位:山西焦煤集团公司社保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作者:宋立秋
 单位:吉林工商学院工商管理学院
作者:贾丽双
 单位:江苏省地质勘查技术院
作者:刘慧
 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医院
作者:方玲
 单位:重庆燃气集团沙坪坝分公司
作者:陈显清
 单位:四川川庆国际石油工程有限公司
作者:郝颖 绳冉冉 周俊杰
 单位:河南电视台 郑州大学化工与能源学院
作者:杨悍骅
 单位:黄河水利委员会经济发展管理局
作者:王习华
 单位: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工业炉窑工程分公司
作者:翦纪平
 单位:河南省煤田地质局资源环境调查中心
作者:宋莹
 单位:中国航空工业供销有限公司
作者:张平
 单位:正邦集团有限公司
作者:梁银丝
 单位:中铁六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电气化直属项目经理部
作者:王海城 葛军
 单位:内蒙古大板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作者:梁华
 单位:新疆民用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作者:马文军
 单位:成都戛纳星美影城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作者:张大臣
 单位:哈尔滨商业大学MBA、MPA中心
作者:季宁军
 单位:国网浙江庆元县供电公司
作者:王子成
 单位:北京林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作者:罗冬霞
 单位:河南第一火电建设公司
作者:白杨
 单位:山西潞安集团质监站
作者:席中华
 单位:开滦 集团 蔚州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作者:侯博
 单位:哈尔滨商业大学MBA、MPA中心
作者:王霞
 单位:河北省宣化钢铁公司
作者:兰雁
 单位:云南冶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作者:罗凯
 单位:杭州中兴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作者:郑邦强
 单位: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露天采矿部
作者:柏吉元
 单位:云南师范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作者:黄南方 林洁 李明松
 单位:南宁市统计局
作者:李生龙
 单位:吕梁市信息中心
作者:胡娟
 单位:青岛前湾西港联合码头有限责任公司
作者:王爱芹
 单位:山东弘盛建设有限公司
作者:黄桂清
 单位:中共广西桂林市委党校
作者:李文波
 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干部进修学院
作者:赵妍
 单位:天津南开大学
作者:史庆璜 董毅 马刚
 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张掖市中心支行
作者:王菊芬
 单位: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
作者:左爽洁 左爽美
 单位:南开大学经济学院金融学系 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金融系
作者:王贵卿
 单位:武昌理工学院
作者:丁小华
 单位:山东威海职业学院
作者:景炀 李寒雪
 单位: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作者:周泽锋
 单位:江苏省无锡市财政局
作者:刘通
 单位:中国农业银行新疆分行奎屯市支行
作者:王友娟
 单位:浙江省常山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作者:陈军
 单位:中国人民银行苏州市中心支行
作者:刘斌
 单位:四川大学
作者:叶立高
 单位:武昌理工学院
作者:汤嘉蕾 张超 韩升
 单位:上海海洋大学
作者:高玲杰 谢蓉蓉
 单位:浙江中医药大学
作者:王敏捷
 单位: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作者:于波
 单位:许继集团有限公司
作者:雷贵优
 单位:中国人民银行三明市中心支行
作者:黄学良
 单位:福建烟草海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作者:周骏 艾子清
 单位:西安文理学院商学院
作者:张淑贞
 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吕梁市中心支行
作者:张媛媛
 单位:东北财经大学研究生院
作者:吴锦华
 单位:杭州和达商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作者:黄中华
 单位:北京中天元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作者:蒋万千
 单位:浙江省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作者:汪伟 李娟
 单位:湖北城市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作者:胡彬慧
 单位:西南财经大学
作者:张爱春
 单位:山东高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作者:李雪松
 单位:云南省昌宁县第二中学
作者:杨柳
 单位:东北财经大学投资工程管理学院
作者:陆玉兰
 单位:内蒙古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作者:吴蕾蕾
 单位:南京中医药大学
作者:张旭
 单位:安阳鑫龙煤业 集团 安阳永安贺驼煤矿有限公司
作者:万欢
 单位:苏州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作者:左利娟
 单位:陕西航空技师学院
作者:石现凤
 单位:重庆市渝綦水务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作者:李海强
 单位: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作者:李从福
 单位:云南云铜锌业股份有限公司
作者:黎奇
 单位:广西工学院计划财务处
作者:王宏伟
 单位:中条山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
作者:陈红梅
 单位:安徽南瑞继远软件有限公司
作者:李红新
 单位:聊城市茌平县胡屯镇财政所
作者:张亚红
 单位: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作者:林澜
作者:冯凤清
 单位:中国人民银行中阳县支行
作者:隋文政
 单位:山东省学校生产供应管理处
作者:韩利燕
 单位: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作者:王传胜
 单位:黑龙江边防总队后勤部
作者:张红
 单位:汉高 江苏 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作者:姜爱红
 单位:江苏省射阳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中心
作者:谷真真
 单位:济宁市财政局
作者:王革
 单位:新疆寰球工程公司
作者:穆彦斌
 单位: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
作者:徐敏
 单位:鞍山市职业病防治院
作者:孟建伟
 单位:兖州高级技工学校
作者:赵金秋
 单位:驻马店市公路管理局
作者:吕小萍
 单位:金华市第二医院
作者:杨兴龙
 单位:江苏省大丰市小海镇农经站
作者:郑建忠
 单位: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
作者:王晶蕙
 单位:大庆油田水务公司财务部
作者:段巍
 单位:国网宁夏电力公司
作者:刘超
 单位:威海市立医院
作者:吴婷婷 张鹏展
 单位:河南博物院
作者:党兰琴 朱丛丽 陈雪兰
 单位:甘肃省金昌市金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作者:闫伟丽 丁欣
 单位:河北省石津灌区管理局
作者:张艳平
 单位:深圳士瑞克东南科技有限公司
作者:周娴
 单位:江苏宏图高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作者:刘军
 单位:泰安市泰山区财政局
作者:汪海滨
 单位:黑龙江省哈尔滨铁路公安局
作者:胡海红
 单位: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作者:李玉太
 单位:河南豫中地质勘察工程公司
作者:宫铭
 单位:黑龙江省伊春林业发电厂
作者:程媛
 单位: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
作者:宋江平
 单位:哈尔滨市壹品茶城经贸有限公司
作者:薛红民
 单位:安徽省六安市公安消防支队
作者:宋烨
 单位:中国神华煤制油化工有限公司包头煤化工分公司
作者:张红维
 单位: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
作者:何琪
 单位:济南铁路局职工住宅建设管理办公室
作者:王春芳
 单位:牡丹江新创新经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作者:毛月华
 单位:山东理工大学计划财务处
作者:赵玉兰
 单位:黑龙江弘盛元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作者:谢炎清
 单位:福建省漳州市福康医院
作者:汪新枫
 单位: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
作者:张会
 单位:湖南化工职业技术学院
作者:叶林
 单位:鞍山市注册会计师管理中心
作者:王永宜
 单位:合九铁路有限责任公司
作者:张卫军
 单位:山西省阳城县商业职工医院
作者:孙艳丽
 单位:中国建设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哈尔滨香坊支行
作者:胡亚萍
 单位:北方信息控制集团
作者:张乐明
 单位:北京江河润泽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作者:张立刚 李慧
 单位:大板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作者:蔡宏霞
 单位:黑龙江省建三江管局二道河农场
作者:吴菁
 单位: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作者:关为平
 单位:桂林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作者:张丽丽
 单位:日照华海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
作者:王利
 单位:黑龙江北大仓集团有限公司
作者:张严
 单位:黑龙江省科学院微生物研究所
作者:解红
 单位:江苏恒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作者:程晓凌
 单位:乌鲁木齐职业大学
作者:黄小红
 单位:可隆科技特 张家港 特种纺织品有限公司
作者:郁琳
 单位:江苏省姜堰中学
作者:陈殷华
 单位:南通太平洋海洋工程有限公司
作者:杨宏强
 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共青团农场财务科
作者:贺娟
 单位:深圳市南山区会计核算管理中心
作者:魏恒强 杨晓黎 李平
 单位:山东省海洋水产研究所 山东省财政厅农业处 山东省章丘市财政局预算科
作者:魏蔷微
 单位:河南大学工商管理学院
作者:丁柠
 单位:徐州市城市轨道交通有限责任公司
作者:江素莹
 单位:浙江贝尔技术有限公司
作者:于立霞
 单位:敦化市农业机械管理局
作者:韩桂云
 单位: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医院
作者:华滢
 单位:淮安宏能集团有限公司
作者:刘莉
 单位:江苏连云港港物流控股有限公司
作者:孙秀芳
 单位:平顶山市公路管理局第二工程处
作者:宁永莉
 单位:重庆泰山电缆有限公司
作者:符湘林
 单位:大唐湖南分公司
作者:张洪伟
 单位:牡丹江市珠江万嘉旅游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作者:孙文娟
 单位:吉林省新华书店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作者:杨晞
 单位:江西教育学院
作者:屈哲锋
 单位:聚光科技 杭州 股份有限公司
作者:陈伟琴
 单位:浙江省绍兴县马鞍镇人民政府
作者:樊人英
 单位:重庆市审计局
作者:宋军
 单位:农行审计局成都分局
作者:李炳香
 单位:青岛前湾西港联合码头有限责任公司
作者:关福燕 刘惠平
 单位:中平能化集团平煤股份一矿
作者:李小峰 刘建伟
 单位:中国石油西部钻探公司审计处
作者:李瑞
 单位:北京环境卫生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作者:孟蕊
 单位:淄博市公路管理局沂源分局
作者:王红娟
 单位:吉林省敦化市林业局
作者:康雪萍
 单位:石家庄市平安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作者:张丽琴
作者:李燕
 单位:河北省滦南县科学技术局
作者:黄爱媛
 单位:株洲市妇幼保健院
作者:谷成
 单位:广铁集团广州审计室
中国经贸杂志分期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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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主办单位: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企业协会
出版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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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刊号:11-4582/F
邮发代号:82-378
创刊时间: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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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底各地纷纷出现劳动者讨薪,而用人单位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劳动者的报酬,经过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用人单位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的,相关政府部门应该怎么做?接下来小编为您一一介绍。  用人单位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移送工作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应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并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卷宗中应当附有以下材料:  1.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2.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调查报告;  3.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审批表;  4.限期整改指令书或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执法文书及送达证明材料;  5.劳动者本人或劳动者委托代理人调查询问笔录;  6.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单位或个人的基本信息;  7.涉案的书证、物证等有关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证据材料。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移送与案件相关的全部材料,同时应将案件移送书及有关材料目录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时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抄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二)公安机关收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回执上签字,对移送材料不全的,可通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上述规定补充移送。受理后认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及时转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并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受理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审查,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立案后决定撤销案件的,应当书面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作出不立案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应当同时将案卷材料退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于公安机关不接受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或者已受理的案件未依法及时作出立案或不立案决定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对公安机关受理后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可在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3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提请复议,也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四)人民检察院发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不移送或者逾期不移送的,应当督促移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接到人民检察院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意见后,应当及时移送案件。人民检察院发现相关部门拒不移送案件和拒不立案行为中存在职务犯罪线索的,应当认真审查,依法处理。  (责任编辑:汤先森)职场就业劳动纠纷在所难免,的赔偿、薪资福利的发放、五险一金的缴纳、无故辞退赔偿金等等一系列问题都比较常见。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规管工会、雇主及雇员的关系,并保障各方面的权利及义务。小编带您了解相关法律常识,面对企业的违法行为,可以依法维护自身权益,以免遭遇侵权而不自知。
来源:(公司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如何处理http://s.yingle.com/y/ld/6406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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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林先生经中介介绍到某工厂上班。入职当天,工厂和林先生签订了一份只约定三个月试用期的劳动合同,并明确表示试用期期间公司不缴纳社保。
请您打开【微信】,点击右上角的【+】,找到【扫一扫】。对准二维码扫描后即可关注赢了网公众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实务问题浅析_正义网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实务问题浅析
作者:利检新闻来源:正义网
  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刑法修正案(八)》将部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纳入了刑法调整范围。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以及“造成严重后果”等概念进一步明确了含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规定及其司法解释的发布,一方面回应了社会上对恶意欠薪行为入刑的呼声,另一方面解决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正如有人说,“刑法是时代的一面镜子,敏感地反映着社会的各种变化。”但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着很多的问题亟需解决。下面,笔者根据自己的司法实践经历,就遇到的问题谈一点粗浅的看法。&
  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中两种行为类型的理解与适用&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即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规定了两种行为类型。一种是“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另一种是“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对于这两种行为类型,可谓见仁见智。有人说,“由于本罪行为的实质是不履行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属于不作为犯,所以,上述两种类型的行为都以行为人有支付能力为前提。转移财产时,已经表明行为人具有支付能力;行为人没有支付能力而逃匿的,不可能成立本罪。”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符合立法者原意的,因为刑法不处罚没有支付能力的人。但是,司法实践往往是出乎立法者的意外。司法实践中,有些地方出现这样一种现象。不论行为人是否具有支付能力,只要其是为了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而逃匿,就认定其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也就是说,行为人即使没有支付能力然后逃匿的行为也构成该罪。司法解释似乎也支持实践中的这种做法,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行为人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逃跑、藏匿的”属于“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笔者认为,这是实践与立法者原意的背离。不过这种现象的出现,立法的缺陷是其中的原因之一。&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中的前一种行为类型包含两种行为表现,一是转移财产,二是逃匿。但是,“转移财产”在司法实践中很难认定,因为在很多情况下都是属于正常的资金流动。正如有学者提出,“以转移财产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入罪在实际中有很多困难。用人单位在经营中的资金流动是非常正常的事情,比如跨地域投资、买卖、公司合并、分立、捐赠、公司地址变更等,这些行为势必造成财产的转移,无法得知其是否是为了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但是,“从简化问题的角度看,只要雇主有资金的流动并导致无法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报酬,都可能涉嫌转移财产。”&
  这又带来另外一个问题,由谁去调查行为人的资产状况呢?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的劳动监察大队是没有这方面的调查权的,公安机关在没有进入刑事立案程序时也是没有这方面的调查权的。正如有学者所说,“目前无论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还是劳动监察条列等法律、行政法规,均未赋予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调查核实企业资产状况的职权,而公安机关虽然有该项侦查犯罪的职权,但是行使该项职权又有赖于刑事立案程序的启动。因此,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存在着对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劳动案件调查、侦查适用法律的盲区。”“要改变这一被动局面,最有效的办法是对日施行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作一修改:赋予人社部门在处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政案件时,拥有全面调查核实企业资产状况的行政执法权,以便为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提供依据。”&
  有人道,“‘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将‘逃避支付’与‘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并列规定,说明二者存在根本性的区别,这种区别只能是后者是有支付能力的,而前者未必有支付能力。对于前者,需要追究其没有支付能力的原因,如果是因为经营本身的原因如经营不善导致破产而失去支付能力的,显然不能作为犯罪处理,为此,刑法只处罚那些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这种观点虽然肯定了“逃避支付”时可能是没有支付能力,但是要求“追究其没有支付能力的原因”。因此,这种观点还是认同没有支付能力不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观点。&
  也有人论,“‘或者’这个连接词前后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之间是什么关系呢?是两种性质独立、样态不同的行为方式吗?如果是两种具有不同内容的行为方式的表达,由于后者是‘有能力支付’的情形,那么前者只能是‘没能力支付’的情形,但是这样界定会出现前后矛盾的结论。既然是‘没能力支付’也即没有财产来支付劳动报酬,那怎么会出现‘转移财产’的方法呢?这种情况下只会出现‘逃匿’的方法了,可是即使肯定由于‘没能力支付’而采取‘逃匿’的方法,又会与‘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相冲突,如果欠薪者已经没有能力、没有财产支付劳动报酬了,政府部门再责令其支付不是强人所难吗,并且是以严厉的刑罚的方式。如果这样的话,所有破产的企业都会因无力支付劳动者报酬而可能遭遇本罪的刑事处罚了,显然这是不合适的,所以本罪真正要打击的对象是有财产、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欠薪者。从而,‘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实质也是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或者’这个连接词前面的文字是形式意义上的、具体层面上的表述,而后面的文字则是实质意义上的、抽象层面上的表述,故二者用‘或者’予以连接。前者具体情形的描述(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 是对后者抽象实质意义( 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 的示例性展开。”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中的两种行为类型的正确解读。&
  鉴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两种行为类型都以行为人有支付能力为前提,而且实践中以“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来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的情形极少,笔者建议将该罪的两种行为类型合并为一种行为类型为“有能力支付,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这样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更具有可操作性。&
  二、建筑工程领域中发包方能否成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主体&
  过去的2015年,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经济不景气会造成房地产市场的低迷,房地产市场的低迷容易导致开发商资金链的断裂,从而开发商无法支付工程款。没有工程款自然无法支付农民工的工资,最终引起欠薪行为的形成。很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案件发生在建筑工程领域,笔者就以亲身办理的一起发生在建筑工程领域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为例来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
  2014年3月至2014年7月,郭某作为某生态养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将养殖建筑工程承包给谢某(挂靠某建筑工程公司),然后谢某又将该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王某,王某又将该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刘某,最终由刘某找工人施工。后来,郭某由于资金链断裂,导致农民工工资97万元没有支付,郭某逃匿。日,经对郭某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后,郭某仍然没有钱支付。于是,劳动监察大队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本案中,谢某被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刑,王某和刘某由于没有逃避支付的行为而不构成本罪。但是,郭某是否符合本罪的犯罪主体特征呢?本案在审查逮捕阶段存在两种对立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郭某符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主体特征。该观点认为,虽然郭某拖欠的是谢某的工程款,而不是农民工工资。但是,如果郭某不拖欠工程款的话,怎么会造成谢某、王某和刘某拖欠农民工工资呢?这种观点认为郭某十分可恶,因此其符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主体特征,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缺乏理论支撑的。理由如下:郭某作为某生态养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谢某挂靠的某建筑工程公司签订的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某生态养殖公司支付工程款,而某建筑工程公司进行施工。因此,郭某拖欠的是工程款,其行为只是一种违约行为,郭某无论多么可恶,拖欠的工程款无论多少都不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笔者赞成这种观点。而且,这个案件具有典型性,现实生活中这样的案件有很多。如果利用刑法来干预经济生活,就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理,正确的做法是通过民事途径来加以解决。&
  三、责令主体范围及责令行为性质的认定&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责令支付主体为“政府有关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政府有关部门”进一步明确了含义,该解释第四条规定,责令支付主体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关键是政府的其他哪些部门能够成为责令支付主体?有人认为,“基层人民政府基于上级部门的委托或者授权,获得了部分诸如调查、处理、监督欠薪行为等劳动行政监察职能,他们基于这方面的委托或者授权以自己的名义责令行为人支付劳动报酬的,也应视为政府有关部门,这一情形以发生在基层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居多。此外,对于在特定时期、基于特定情形成立的由一级政府牵头,抽调相关职能部门人员临时组建处理恶意欠薪行为的部门或者机构,也应认定为政府有关部门。如某县在春节前,为了集中处理建筑行业拖欠农民工薪酬事宜,专门成立由人社、工商、税务、法院、公安等职能部门人员组建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治理办公室”,该办公室就属于刑法条文规定的政府有关部门。”这种观点虽然能够解决现实生活中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劳动监察大队单一责令的困境,更能够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是这种观点有违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因而并不可取。对于在特定时期、基于特定情形成立的由一级政府牵头,抽调相关职能部门人员临时组建处理恶意欠薪行为的部门或者机构,也不能视为政府有关部门。因为这些部门或者机构具有临时性,虽然有牵头单位,但是没有负责单位,可能会导致各个单位相互推诿扯皮的现象发生。&
  有人认为,责令主体应限定在地级市以上政府劳动行政监察部门。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明显缩小了责令支付的主体范围,也与司法实践不相符合。有人认为,“政府有关部门”仅指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这种观点同样缩小了责令支付的主体范围,与司法解释的规定不相符合。有人认为,“政府有关部门”包括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劳动保障行政监察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由于不属于“政府有关部门”,因为不能成为责令支付的主体。有人认为,“政府有关部门”包括劳动监察部门、劳动仲裁部门,也包括政府的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现行法律规定,劳动仲裁部门并不属于政府部门。还有人认为,“政府有关部门”也包括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和法院等。同样的道理,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和法院不属于政府部门。上述观点要么缩小了责令支付的主体范围,要么扩大了责令支付的主体范围,具有一定的局限性。笔者主张,基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司法解释,将“政府有关部门”限定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对“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作当然解释,只要属于政府部门,而且履行的是与劳动保障监察相类似的职能的,都可以认定为“政府有关部门”。&
  以上对“政府有关部门”作出了界定,那么责令支付行为的性质如何呢?笔者认为,既然责令支付行为是针对特定主体特定事项,根据行政法的相关理论,责令支付行为应该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而且属于行政命令。对于具体行政行为,行为人既可以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并且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也就是说,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政府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四、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对“数额较大”应区别对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构成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从该条可以得出,单位和自然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时的“数额较大”是一样的。但是,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还是具有一定的区别。比如,用人单位在招用的劳动者人数以及不支付的劳动报酬数额方面比自然人在该方面的数额要大得多。如果“数额较大”对单位和自然人适用同样的标准,显然对于单位来说具有不公平性,因为单位犯罪在同样的数额标准下构成犯罪显然要容易得多。因此有人提出,在具体认定犯罪数额标准时可参照两高以往关于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三至五倍差别数额标准认定为妥。&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属于一种新型的犯罪,这种犯罪随着实践的发展还会出现一些新的问题。但是,作为解释者,心中当永远充满正义,目光得不断往返于刑法规范与生活事实之间。&
&&& (作者单位: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武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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