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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民航发[2012]59号《关于调整民航进近指挥费和航路费的有关通知》_文档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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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民航发[2012]59号《关于调整民航进近指挥费和航路费的有关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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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微信公众号11架进港航班备降重庆、昆明
来源:华西都市报
原标题:11架进港航班备降重庆、昆明  成都机场再遭无人机干扰  11架进港航班备降重庆、昆明无人机又惹事了。  4月17日14时15分,成都双流机场西跑道进港航路空域无人机干扰航班飞行,导致11架飞往成都的航班备降重庆和昆明。这些航班由乌鲁木齐、海口、深圳、天津、广州、郑州、长沙、合肥、北京、香港等地飞往成都。15时30分,成都管制区飞行秩序恢复正常。  事实上,早在去年9月,四川就曾发布《关于加强全省军民航机场净空区域安全保护的通告》,强调在机场净空区域内禁止从事无人机、航空模型等飞行活动等。根据规定,成都和眉山共有12个区县被划入净空保护区,其中有些是全境覆盖,有些只涉及部分。  法规之下,为何无人机“黑飞”、“乱飞”还屡禁不止?机场净空保护区内,无人机将对航班造成怎样的威胁?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记者了解到,无人机的飞行高度,与客机下降时高度重合时,一旦发生意外,无人机内高燃烧性的锂电池,将对飞机发动机造成极大危害。  值得关注的是,航班备降,除了乘客有怨言,航空公司也很“无奈”,因为其备降的成本一点也不低。一位川航机长为记者算账称,若大型机备降重庆,至少得多花费10万元,而小型机的费用,也在6万元上下。  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记者殷航  急为避让无人机  11架飞机备降重庆、昆明  昨日14时至15时30分,多名网友在社交网络上称,自己乘坐的航班,本该飞往成都,却在重庆备降。随后,航空数据供应商飞常准发布消息称,“据业内人士反馈,成都区域受无人机活动干扰,11架进港航班正在备降”。  随后,记者从四川省机场管理集团证实,该消息属实。昨日14点15分左右,成都双流机场西跑道进港航路空域(郫都区)无人机干扰航班飞行,民航西南空管局管制中心立即组织飞机避让,指挥11架航班或备降至重庆、昆明机场,或在进港航路高空盘旋等待。目前,有关部门已参与调查。至15时30分,成都管制区飞行秩序恢复正常。  记者查询得知,这11架备降重庆和昆明的航班,分别由乌鲁木齐、海口、深圳、天津、广州、郑州、长沙、合肥、北京、香港等地飞往成都。  这已并非无人机首次影响成都机场航班的正常起降了。  日双流机场北端净空1.8公里处(武侯区金花桥附)受无人机影响被迫将双跑道运行模式改为单跑道运行模式,通行能力降30%,造成严重航班延误积压;日,在距离龙泉柏合寺导航台17公里处,发现形似无人机升空物体,双流机场被迫改运行模式共计55个航班受到影响;去年8月2日,双流机场净空保护区内发现红色无人机,造成15个航班在滑行道13个航班在机位等待……  危无人机危及起降  机场半径30公里范围内严禁乱飞  为何无人机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内屡禁不止?它的出现,将会对机场、航班造成怎样的影响?  一位不愿具名的航空界人士透露,无人机、气球、鸟类、孔明灯等,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内出现,将扰乱正常的飞行秩序,飞机在避让它们时,可能会改变航路,若遇突发情况时,恐会出现撞击,“那肯定是重大灾害”。  他告诉记者,若航班遭遇无人机,当机组人员或空管人员得到消息后,会即时通报给机场公安局,随后逐级上报,并通知属地派出所。若已定位出无人机坐标,则会要求它降落。短时间内没有定位,通常情况下,为避免酿成悲剧,会指挥飞机高空盘旋等待或备降其他机场。  同时,一位在川航执飞A330机型的机长向记者透露,民用航空飞行的巡航高度很高,约米,在此高度时,基本不会遇到外来物。反而是起飞和落地时最危险。“飞行高度很低,只有1000多米,飞行速度很快,时速约300公里。”他说,在此情况下,如遇一只3斤重的鸟,对航空器的影响都非常大,“无人机的飞行高度与飞机下降时高度重合时,一旦相撞,无人机那高燃烧性的锂电池,将对飞机发动机产生极大危害”。  对此,该机长也建议,喜欢无人机的飞友们应遵守规定,不要在机场半径30公里范围内盲目飞行,以免酿成大祸。  记者了解到,若要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内飞行,需满足两个条件。首先要有无人机飞行执照,也就是所谓的驾驶证。其次,在飞行前,需得到西部战区和民航空管局的许可,持飞行计划飞行。  罚净空区涉12区县  市民发现乱飞无人机可举报  值得关注的是,针对此类“黑飞”、“乱飞”行为,去年9月1日,四川省公安厅、西部战区空军参谋部、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民航西南地区空中交通管理局联合制定发布了《关于加强全省军民航机场净空区域安全保护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强调在机场净空区域内禁止从事无人机、航空模型等飞行活动,严禁放飞孔明灯、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等。  根据规定,成都双流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是以成都双流国际机场东、西跑道中心线为基准两侧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的范围来划定的。具体包括下列行政区域:成都市武侯区、青羊区、锦江区、金牛区、成华区、高新区、天府新区、双流区、温江区、郫都区、新津县,眉山市彭山区。其中有些是全境覆盖,有些只涉及一小部分。  《通告》还鼓励群众积极发现、规劝和举报可能扰乱飞行安全的违法行为。举报的无人机、航模等小型航空器违法飞行线索一经查实,公安机关将按相关规定给予举报人不低于1000元人民币的奖励。《通告》还公布了相关联系电话:空军飞行管制部门电话(028);民航空中管制部门电话:(028)(白天),(028)(夜间);公安机关举报电话:110。  对经批评教育仍不听劝阻的人员,施放无人机、航模等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扰乱机场空中运行秩序、威胁军民航飞行安全的,公安机关将联合空军、民航等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对故意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知道  一下  11架飞机备降 重庆航空公司损失多少钱?  一架飞机在空中遭遇突发情况,若要备降,不仅乘客糟心,航空公司也糟心。因为备降将给航空公司带来不少额外成本。在川航执飞A330机型的机长,以昨日备降重庆的航班为例,向记者算了笔账。  他说,以大型机A330系列为例,平均每小时的油耗为5至7吨,若折中计算为6吨,备降距成都1小时航程外的重庆,仅燃油费就要花上4.2万元。此外,若再算上机组成本、维修成本、折旧成本、航路费、进近指挥费、起降费、旅客赔偿费等,损失至少为10万元。  如果备降的飞机并非大型机而是小型机,损失又是多少呢?他说,若一架A320机型备降,平均每小时油耗为3吨,燃油费为2万元左右。加上上述其余费用,至少要损失6万元。  特别  提醒  无人机究竟能不能飞?能!但必须要申请!  双流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内,无人机究竟能不能飞?如果能飞,要如何操作才不算“黑飞”和“乱飞”?目前,飞友们可通过两种途径进行申请:第一种为自己准备材料,向西部战区和民航西南局提交申请;第二种为通过“西南无人机飞行服务中心”提交。  记者了解到,无人机运营企业或无人机驾驶员一方面可到服务中心现场办理信息登记,申请飞行计划,咨询空域、气象等信息,另一方面,也可登录系统提供的服务网站或者使用手机APP完成前述工作。  据相关负责人说,无人机在净空保护区域飞行,必须向服务中心提交申报,获批后,再进行飞行计划。此外,和汽车一样,无人机驾驶人也必须经过培训,学习气象、空域法规、飞行原理等,考试通过后获得相应资质。  除限飞区域成都哪里可飞?成都附近有两个基地专供无人机飞行,分别在郫都区和天府新区。不过,申报者必须先向西南无人机飞行服务中心备案。民航局:通航不得以提供空中交通服务等为由收费
6月14日,民航局空管局、空管办、监控中心联合发布《关于落实民航局通用航空监管专项督查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各相关单位(部门)要确保工作要求于6月30日前落实到位,完成各项整改工作。各地区空管局将本地区整改情况于6月30日下班前以正式行文的方式报民航局空管局。各地区管理局,各地区空管局,各空管分局(站),各通用航空公司,各机场公司:为了落实2017年民航局通用航空专项督察问题整改工作,民航局空管局于2018年初下发了《关于上报通用航空运行保障情况的通知》(局发明电[号),汇总分析了空管局系统2017年通用航空保障情况。针对通航空管运行保障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民航局通用航空监管专项督查工作所列的问题,民航局空管局联合空管办、监控中心就通航飞行计划受理审批、通航运行管理和空中交通服务等方面进行了研究,并提出了相关工作要求,旨在落实民航局通用航空监管专项督查问题整改工作,并在厘清保障界面、规范审批流程、提升服务意识等方面进一步加强民航空管系统通用航空保障工作。现将具体内容通知如下:一、明确“民航空管管制范围”(以下简称管制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等上位法规规定,民航空管管制范围为:航路、航线、民用机场进近管制区内的进离场航线以及获得批复的可引导区域、终端管制区和塔台管制范围。二、规范和简化通航活动的计划受理和审批工作1.各地区空管局、空管分局(站)指定唯一部门负责通航飞行计划的咨询、受理和审批工作,并提供7x24小时的服务,在同一地区空管局、空管分局(站)不得将飞行计划的受理工作按照工作日、工作时间划分由不同部门负责。2.各级飞行计划审批部门严格按照职责范围受理和审批通航飞行计划。机场区域内的飞行计划由本场管制部门负责,民航地区空管局、空管分局(站)所在地机场区域内的飞行计划由相关地区空管局、空管分局(站)飞行计划审批部门负责;超出机场区域但未超出民航空管分局(站)辖区范围的飞行计划由空管分局(站)飞行计划审批部门负责;跨民航空管分局(站)辖区范围,但未跨民航地区空管局辖区以及中国人民解放军战区的飞行计划由地区空管局飞行计划审批部门负责;跨民航地区管理局辖区,或者跨中国人民解放军战区,或者使用外籍航空器(飞行员)从事通航活动的飞行计划由民航局运行监控中心负责。3.各级飞行计划审批部门应建立多种飞行计划受理渠道。正常情况下运营人可通过电报、电传等传统方式以及“飞行计划审批部门提供的信息系统提交飞行计划,在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区域可通过电子邮件、微信等网络平台申请,通过电话受理飞行计划仅作为极端条件下的应急备份方式。4.对于管制范围以外的飞行计划受理截止时限不做强制性要求。对于管制范围内的飞行计划,根据《关于规范并简化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和飞行计划审批的通知》(局发明电[号)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和简化通航飞行计划的受理和审批时限。正常情况下,机场区域内以及民航空管分局(站)辖区范围内的受理截止时限为计划起飞前4小时;跨民航空管分局(站)辖区范围,但未跨民航地区空管局辖区以及中国人民解放军战区的受理截止时限为计划起飞前8小时;跨民航地区管理局辖区,或者跨中国人民解放军战区,或者使用外籍航空器(飞行员)从事通航活动的受理截止时限为计划起飞前1天15时。飞行计划通常应在受理后2小时内完成批复工作,跨民航地区管理局辖区,或者跨中国人民解放军战区,或者使用外籍航空器(飞行员)从事通航活动的通常不晚于受理当日18时完成批复工作。对于批复“不同意”的飞行计划,审批部门必须给出明确的理由以及拒绝批复的责任部门。5.根据《关于建立应急救援飞行计划申请绿色通道的通知》(局发明电[号)文件要求,对医疗救助、搜寻救援、抢险救灾等紧急任务的飞行计划受理工作不做时限要求,允许相关运营人随时申请。6.各级飞行计划审批部门在通航飞行计划的审核过程中,主要审核运行时间、运行范围、航空器类型及通信导航监视能力等内容。不对运营人资质、运营人性质等进行符合性审查。原则上除飞行计划申请书以外,不对运营人做额外的文件要求。7.管制范围内运行的通航活动,各级飞行计划审批部门不得以空域容量等为由拒绝受理通航活动的飞行计划,在批复时可根据实际情况给出运行时间、运行范围(路线)、运行高度、运行模式等方面的建议。各级飞行计划审批部门不得拒绝受理在通信导航监视盲区内运行的通航活动的飞行计划,在批复时可建议运营人在符合目视气象条件(VMC)时按照目视飞行规则(VFR)运行,运行安全由航空器驾驶员及运营人自行负责,或通过改变飞行高度等手段获得通信导航监视能力。8.管制范围以外运行的通航活动,各级飞行计划审批部门在审核过程中重点关注距离管制范围较近,以及高度在标准海平面气压高度3000米或航路、航线最低飞行高度(两者取较高值)以上运行的通航活动,批复时根据需要对相关运营人就航空器通信导航监视能力以及进入航路、航线两侧各20公里范围,进近(终端)管制区、塔台管制区边界以外20公里范围的进入时机、进出方法、动态通报等提出相关要求。9.各级飞行计划审批部门不得以野外临时起降场地未进行申报为由拒绝批复飞行计划。三、规范通航运行管理和管制服务工作1.仅对管制范围以内运行的通航活动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管制范围以外运行的通航活动,在运行过程中根据需要收集起飞时间、落地时间等动态信息,仅在飞行员、运营人请求协助的情况下,根据所掌握的信息提供飞行情报服务和告警服务。管制范围以外,通航之间的飞行矛盾由运营人之间自行协调,运行安全由航空器驾驶员及运营人自行负责。2.在民用机场进近(终端)管制区、塔台管制范围以外,在民航航路、航线地带内运行,且运行高度在航路、航线最低飞行高度以下的通航活动可等同于管制范围以外运行的通航活动,运行安全由航空器驾驶员及运营人自行负责。3.管制范围以内,但运行范围距离运输航空运行范围较远或在运输航空运行高度300米以下运行的通航活动,经管制单位评估后,可按通航活动范围划设临时隔离空域,临时隔离空域内运行的通航活动可等同于管制范围以外运行的通航活动,运行安全由航空器驾驶员及运营人自行负责。4.各管制单位不得对管制范围以外的作业区内的运营人以及航空器数量等进行限制。四、其他要求1.各地区空管局、空管分局(站)及各机场空管部门根据上述要求认真梳理本单位的“通用航空运行管理手册”等相关规范性文件,修订相关条款。各地区空管局制定本地区统一的通航运行管理指导性文件,以及对通航运营人在飞行计划申请条件、运行方式、动态通报等方面的一般性要求。2.各空管服务单位根据上述要求认真梳理与通航运营人签订的保障协议等相关文件。对运输航空有较大影响的通航活动,在地区一般性要求的基础上与通航运营人重新签订“通用航空服务协议”,明确服务种类/内容、责任主体、特殊程序等相关内容,并简化协议签署流程,缩短签署时限。3.各地区管理局要严格按照《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审批与管理规定》(参作[号)以及《关于简化特殊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审批的通知》(民航发[号)中要求的受理和批复时限及简化措施,认真履行通航飞行任务审批职责。工作中,审批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简化和规范办理程序,不得以主办人或签批人出差、休假等因素为由拖延办理。因故确实不能按时批复的,必须提前向申请人说明理由,避免申请人在获得批复前反复协调审批部门的情况发生。4.各地区管理局会同地区空管局组织辖区内各地方机场空管部门、通用航空运营人研究落实本地区通航飞行计划管理要求及工作程序。5.民航局空管局、各地区空管局尽快建立通航信息沟通渠道,积极听取通航用户对空管保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安排专门部门负责回复等后续工作。6.各民用机场研究制定通航简易进离场方法或设计目视进离场程序,并设置相应的等待程序,以减少由于速度较慢的通用航空器长时间占用空域资源所带来的对运输航空正常运行的影响。7.通航收费政策以民航局有关规定为准。现阶段,除航路费、进近指挥费等正常性费用以外,不得以提供空中交通服务(包括:空中交通管制服务、飞行情报服务、告警服务),以及飞行计划受理和审批工作为由收取任何服务费。飞行计划、航空情报、气象等的延伸服务可参照运输航空收费标准和办法执行。各相关部门不得以召开保障协调会、评审会的方式收受通航用户给予的专家咨询费等费用。如发现任何单位或个人在通航保障过程中存在乱收费或收受通航用户给予任何形式的礼品或费用,将追究相关部门主要领导责任。8.各相关单位(部门)要确保上述工作要求于6月30日前落实到位,完成各项整改工作。各地区空管局将本地区整改情况于6月30日下班前以正式行文的方式报民航局空管局。民航局空管局空管办监控中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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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关于外国及港澳飞机进近指挥费和航路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民航发[2008]2号
有效性:有效
关于外国及港澳飞机进近指挥费和航路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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