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禁止吸烟的目的出口自然资源的主要目的

各国政府干预本国出口的目的是什么?其干预的主要政策措施有哪些?_百度知道
各国政府干预本国出口的目的是什么?其干预的主要政策措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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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收支平衡或是政策调控,以及政策面原因的外交报复惩罚手段。可以通过关税、出口退税,出口配额制,限制性和禁止出口等等手段。
目的:为了保护国内产业免受国外竞争者的损害,维持本国的经济增长和国际收支平衡。主要措施:出口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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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依存度:1含义z=(X+M)/GDP(GNP)*100%对外贸易依存度是指一国国民经济对进出口贸易的依赖程度,是以本国对外贸易(进出口总额)占GNP或GDP多少比重为标志的。Z为对外贸易依存总贸易:是指进出口以国境为标准,凡进入国境的商品一律列为进口,离开国境的商品一律列为出口,前者称为总进口,后者称为总出口,总进口额加上总出口额就是一国的总对外贸易额。 国际分工产生和发展的主要条件:1、社会经济条件2、自然条件3、跨国公司的迅速发展4、上层建筑 国际分工对国际贸易的影响:1、国际分工影响国际贸易的发展速度2、国际分工影响国际贸易的市场结构3、国际分工影响国际贸易的商品结构4、国际分工影响国际贸易的利益分配5、国际分工影响一国对外贸易依存度和世界贸易依存度 世界市场:是由国际分工联系起来的各个国家和地区之间以商品流通和劳务交换为主要内容的商品交换活动的总和。
绝对优势论的内容:1、在某一种商品生产上,一个经济体在劳动生产率上占有绝对优势,或其生产所耗费的劳动成本绝对低于另一经济体,则一国在这种产品生产上具有绝对优势。 从事自己占有绝对优势商品的生产,继而进行交换,那么双方都可以通过交换得到绝对利益,从而整个世界也可以获得分工的好处。2、贸易分析的基础 绝对优势的衡量的办法: 1.用劳动生产率,即用单位要素投入的产出率来衡量 :Q/L2.用生产成本,即用生产一单位产品所需的要素投入数量来衡量 :L/Q3.用价格表示,用单位产品的劳动报酬来表示 (三)基本观点1.分工可以提高劳动生产率2.分工的原则是绝对优势3.国际分工的基础是有利的自然禀赋或后天的有利条件4.实行自由贸易政策 比较优势:(一)概念如果一个国家在本国生产一种产品的机会成本低于其他国家生产该产品的机会成本,则称这个国家在生产该种产品上具有比较优势。(机会成本是在一国资源达到充分利用时,要增加某一产品的生产,必须放弃另一种产品生产的数量。)(二)基本观点: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弊相衡取其轻 国际分工中若甲国在生产任何产品时均处于绝对优势,而乙国在任何产品上均处于绝对劣势,这时两个国家间进行贸易的可能性依然存在,因为其劳动生产率之间的差距,并不是任何产品都一样。 处于绝对优势的国家应集中生产本国国内具有最大优势的产品;处于绝对劣势的国家应该停止生产在本国国内处于最大劣势的产品,通过自由交换,各国家可以节约社会劳动,增加产品消费,世界整体福利提高。 要素密集度:是指生产某种商品所投入的不同生产要素的配合比例,与生产要素的绝对投入量没有关系,是一个相对的概念。 生产可能性边界:表示在一定的技术条件下,一国的全部资源所能生产的各种物品或劳务的最大产量组合。 社会无差异曲线 整个社会带来相同满足程度的两种商品组合点的轨迹。 得自贸易的利益:来源于在资源配置不变、产出不变、未实行产品专业化分工的情况下,一部分产品以国际价格而非国内价格进行交易。 得自分工的利益:主要来源于资源按照比较利益进行的重新配置。 提供曲线:表明一国为了进口一定量的商品,必须向其他国家出口一定的量的商品。 H-O模型的假设条件:1.2×2×2模型2.自由贸易3.要素流动性假定4.完全竞争5.规模收益不变 H-O模型的分析基础:(一)要素禀赋和要素价格 要素禀赋是指一个国家或经济体所拥有的可供利用的生产资源的总量。依据要素禀赋的多寡(总供给量)可以把国家区分为资源丰富的国家和资源贫乏的国家。2.要素价格指生产要素的使用费用或要素的报酬。(二)要素丰裕度1.物理量定义法即物质定义法,如果A、B两国资本-劳动的禀赋比例分别为 KA/LA和KB/LB,而且有KB/LB > KA/LA,就可以认为相对于A国而言,B国是资本丰裕型国家。 2.价格定义法在A、B两个国家中资本要素价格为r,劳动要素价格为w,如果两国的工资利率比分别为rA/wA和rB/wB,而且有rA/wA> rB/wB,就可以认为相对A国而言,B国是资本丰裕型国家。(三) 要素密集度与要素密集型产品1.要素密集度是指生产某种商品所投入的不同生产要素的配合比例,与生产要素的绝对投入量没有关系,是一个相对的概念。 H-O定理的主要内容:(一)要素供给比例论(H-O定理)1.基本命题:在各国生产要素存量一定的情况下,一国将出口较密集地使用其较丰裕的生产要素的产品,进口较密集地使用其稀缺的生产要素的产品。即:各国的比较优势是由要素丰裕度决定的。 要素价格均等化理论是指一种产品的相对价格上升,将导致该产品密集使用的生产要素实际报酬或实际价格提高,而另一种生产要素的实际报酬或实际价格下降。赫克歇尔―俄林―萨缪尔森定理 要素价格均等化定理的内容:在均衡的条件下,两国商品贸易的绝对价格和相对价格相等,由于两国具有相同的的生产函数、生产要素同质,因此,两国商品的绝对成本和相对成本相同,两国的国内生产要素的相对和绝对价格必然也相同。 要素价格均等化的限制条件:(1)贸易壁垒(2)国际技术差异(3)各国产品和要素不同质4)不完全竞争的市场 5)贸易成本 雷布津斯基定理的内容:在商品和要素价格不变的条件下,某一要素的增加,将导致密集使用该要素的产品的产量增加,而密集使用另一要素的产品的产量下降。 产业内贸易: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在一段时间内,同一产业部门产品既进口又出口的现象。产业内贸易是双向流动的,因此产业内贸易又叫双向贸易。
产业内贸易的分类:1.同质产品的产业内贸易 同质产品:指产品可以完全相互替代,消费者对这类产品的消费偏好完全一样,但生产区位和制造时间不同。大宗原材料的国际贸易 转口贸易和再出口贸易活动 产量的季节性差别导致的国际贸易2.差异产品的产业内贸易。差异产品:指产品相似但又不完全一样,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产品彼此之间只能部分替代。垂直差异指仅仅在质量上存在差异的产品。水平差异产品是指有着同样质量,但其特色或特质不同的产品。
规模经济1.内部的规模经济:主要来于企业本身生产规模的扩大而不是行业的规模。内部规模经济使大企业比小企业具有成本优势,从而导致不完全竞争的市场结构。 2.外部的规模经济:主要源于行业内企业数量的增加所引起的产业规模的扩大而非企业的规模扩大。一般出现在竞争性很强的同质产品行业。 需求偏好相似理论1.一国厂商生产首先总是为了满足国内市场的需求,满足以后才会考虑国际贸易。 2.两国的消费偏好越相似,其需求结构也越接近,两国间开展贸易的可能性就越大,贸易量也越大。3.影响一国需求结构的最主要因素是人均收入水平。 产业内贸易的特征:(一)产业内贸易与产业间贸易的区别:1.产业间贸易是建立在技术水平差异或要素禀赋差异基础上;产业内贸易建立在规模经济和差异产品基础上。2.产业内贸易的模式具有不确定性,是由于某些无法预知的历史因素或偶然事件所决定。3.产业内贸易的收入分配效果要远小于产业间贸易。 产业内贸易发展的一般规律:以下几种情况发生产业内贸易的可能性或比重较大:1.两个国家的生产要素禀赋差异较小2.两个国家中的人均收入较高,并且两国的人均收入差别较小3.两国间相距较近4.具有异质产品、先进技术及大量中间产品的产业 技术差距论基本内容:创新国通过技术创新研发出新产品,凭借技术差距形成的比较优势向其他国家出口新产品,这种技术差距持续至模仿国掌握该项技术从而减少进口后才逐步消失。 产品生命周期理论:在产品的整个生命期间,生产所需要的要素是会发生变化的,因此在新产品的生产中可以观察到一个周期,即产品创新阶段、成熟阶段和标准化阶段构成的产品生命周期。
产品生命周期各阶段特点:创新阶段:新技术垄断、尚未定型,产品为技术密集型。主要由创新国生产并出口,产量小成本高,依靠技术比较优势竞争。成熟阶段:技术扩散,生产规模日益扩大,成本下降,产品为资本密集型。产地逐渐转移至其他发达国家,依靠规模比较优势竞争。标准化阶段: 技术高度标准化,成本明显降低,出口范围扩大,发展中国家逐渐成为主要产地,产品为劳动密集型,依靠价格比较优势竞争。 国际贸易新要素理论 1.技术要素。技术水平能够影响要素生产率、商品成本和价格、产品质量效能的优化、生产经营水平的提高、产品国际市场竞争力的增强等。技术流动难以独立进行且具有专门性.2.人力资本要素。体现在劳动者身上的、以劳动者的数量和质量表示的资本就是人力资本。 3.研究与开发要素。研究开发要素以投入到新产品中的与研究和开发活动有关的一系列指标来衡量,对一国贸易结构有很大影响。4.信息要素。作为生产要素的信息是指来源于生产过程之外的并作用于生产过程的能带来利益的一切讯号的总称。 要素密集性变换与技术进步
要素密集性变换也称要素密集反向,它是指同种商品在不同国家要素密集性特征是不同的。技术进步是其主要原因。中性的技术进步不改变商品的要素密集性特征。偏性的技术进步导致了要素密集性质或量的变化。劳动节约型的技术进步资本节约型的技术进步 要素流动与商品贸易的关系 要素的流动直接改变了各国要素禀赋状况,从而使各国相同要素的价格和成本差异缩小,两国各自的进口竞争产品的产出增加,而出口产品下降,贸易量萎缩。这就是所谓“反贸易偏向”。
要素流动规模越大、国际贸易动机越小,国际贸易量越少。
要素流动和商品贸易之间的相互替代不可能是完全的。
产业集聚:是指经营同一种产业的一群企业在地理上的集中。其获取竞争优势的主要来源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外部经济效应 (eg.技术、知识外溢)2.品牌与广告效应3.学习与创新效应4.空间交易成本的节约 “优势产业阶段”理论:1.财富驱动阶段2.要素驱动阶段3.投资驱动阶段 4.创新驱动阶段 不完全竞争市场的特征 :1.同行业中只有为数不多的几家厂商。2.在消费者眼里,各家厂商生产的产品具有差异性。
对外贸易政策:指一国政府为了某种目的而制定的对进出口贸易活动进行管理的有关方针和法规。总政策->自由贸易政策 进出口商品政策
保护贸易政策
国别贸易政策
对外贸易政策制定的主要依据:(一)经济发展水平和经济结构 (二)经济发展战略 (三)各种利益集团力量的对比 (四)本国与他国的政治经济关系
重商主义基本观点与政策主张:1.金银货币是财富的唯一形态,一切经济活动的目的都是为了攫取金银。2.财富来源于流通领域。3.多卖少买,奖出限入,保持贸易顺差。4.国家干预经济。 重商主义的发展阶段:早期重商主义以“货币差额论”为中心
晚期重商主义以“贸易差额论”为中心 对重商主义的评价:1.加速了资本的原始积累,为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确立与发展提供了前提。 2.贸易建立在一国之所得,必为另一国之所失的基础上即零和博弈(Zero-sum Game)。3.未从根本上说明国际贸易产生的原因和基础。
幼稚产业保护理论: (一)生产力理论。按照传统的比较优势进行贸易,落后国家能够获得短期静态贸易利益,但不利于其长远发展。李斯特主张重视培养创造财富的生产能力,经济落后国家应实行贸易保护政策,以抵御外国竞争,促进国内生产力的成长。 (二)经济发展阶段论:各国的经济划分为原始未开化时期、畜牧业时期、农业时期、农工业时期和农工商业时期五个阶段 。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应采用不同的贸 易政策,对农工业阶段实施重点贸易保护,但保护的目的是为了长期的自由贸易。 关税保护的具体措施:1.保护对象具有选择性 对尚处于建立和发展初期,还不具备自由竞争能力的幼稚工业进行保护;重点保护重要工业部门、经发展能与外国产品竞争的部门以及技术部门。2. 加税又称特别关税,是指一国海关对本国进口商进口商品时除征收一般关税外,根据某种目的所加征的一种关税。进口附加税包括反倾销税、反补贴税、紧急关税、惩罚关税和报复关税等。 反倾销税:是对实行倾销的进口货物所征收的一种临时性进口附加税,其目的在于抵制商品倾销,保差别关税 对不同的产业征收不同的关税。对于国内幼稚工业相竞争的进口产品征收高关税,同时以免税或低关税的方式鼓励国内不能自行生产的机械设备的进口。3. 适时调整关税 关税税率应随引进技术水平的提高而提高,当本国工业具有竞争力后应逐步降低保护程度 ,经过一段时间被保护的工业仍然不能自立,则应放弃保护。 新重商主义: 理论内容(一)批判自由贸易理论,赞成重商主义的思想 (二)强调贸易顺差与总需求的关系 Y = C+I+G+X-M
Y-C-G= Id+ If(三)强调一国投资水平与贸易收支的关系(四)提出政府应该干预对外贸易(五)保护贸易的两个限制条件(六)保护贸易是一定时期的政策 进口替代战略:是指通过建立和发展本国的工业,实现用本国生产的产品逐步代替进口和满足国内需求,以达到节约外汇,加快工业化进程和减少对国外经济依附的目的。
出口导向战略:是以大量的商品出口为导向,把经济活动的重心从以本国或本地区市场为主转向以国际市场为主,进而积累发展资金和促进经济发展的战略。
战略性贸易政策:一、理论内容 “战略性贸易政策”是指在不完全竞争的市场结构和规模经济的前提下,政府通过补贴、征税等贸易政策,影响或改变企业的战略行为,最终达到增加本国利益的目的。(一)利润转移理论关税抽取垄断租金论、出口补贴夺取市场份额论和以进口保护促进出口论。 (二)外部经济理论:包括技术性外部经济和收益性外部经济,即厂商通过同一产业或相关产业中其他厂商的技术外溢获得技术和知识或从集聚中获得市场规模效应,两者都能使厂商提高生产率和降低成本。
战略性贸易政策的理论突破:1.将市场力量引入了分析模型2.实现了贸易政策与产业政策的结合3.对政府干预作用进行了重新定位4.确立了规模经济在贸易政策中的重要地位二)战略性贸易政策实施的约束条件1.不确定性过大2.信息不完全引起政府决策失误3.自由进入会导致垄断利润消失4.他国报复引致政策失效5.争夺资源有损于其它部门发展6.特殊利益集团的寻租行为可能造成利益分配不公 关税:是一国政府从自身的经济利益出发,依据本国的海关法和海关税则,对通过其关境的进出口商品征收的税收。 按照征收关税的目的分类:(一)财政关税是以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为目的而征收的关税,又称收入关税,税率一般都保持在比较低的水平。 二)保护关税是指以保护国内产业为目的而对外国商品课征的关税,保护关税的税率一般都比较高。 按照差别待遇和特定的实施情况分类(一)进口附护本国产品的国内市场。 反补贴税:又称反津贴税、抵消税或补偿税,它是对直接或间接接受任何奖金或补贴的外国商品的进口所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 (二)差价税又称差额税,是当本国生产的某种产品的国内价格高于同类进口商品的价格时,为削弱进口商品的竞争力,保护本国生产和国内市场,按国内价格与进口价格之间的差额征收的关税。 (三)特惠税又优惠税是对来自特定国家或地区的进口商品给予特别优惠的低关税或免税待遇。
(四)普遍优惠制(GSP)普惠制发达国家承诺从发展中国家和地区进口的某些商品,特别是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与普遍的、非歧视的、非互惠的关税优惠待遇。
最优关税:最优关税率是指能够使本国(大国)福利水平达到最大化的关税率, 即此时关税变化引起的额外损失等于额外收益,介于零关税和禁止性关税之间。 小国的最优关税为零,实行自由贸易政策更有利。 关税的征收依据――海关税则(关税税则):关税税则又叫海关税则。是一国对进出口商品计征关税的规章和对进出口的应税商品和免税商品加以系统分类的一览表。它是海关征税的依据,是一国关税政策的具体体现。包括两部分:海关征收关税的规章、条例和说明;关税税率表。 根据关税税率栏目的多少,海关税则可分为单式税则和复式税则两种。 非关税壁垒:泛指一国政府为了调节、管理和控制本国的对外贸易活动,从而影响贸易格局和利益分配而采取的除关税以外的各种行政性、法规性措施和手段的总和。 非关税措施的特点:种类多,范围广。灵活性 隐蔽性 歧视性 有效性 非关税措施分类:1.内生性非关税措施与外生性非关税措施2.制度性非关税措施与技巧性非关税措施3.数量限制型与成本价格型非关税壁垒4.直接影响性、间接影响性以及溢出或旁及影响性非关税措施 进口配额:又称进口限额,是一国政府在一定时期(如一季度、一年)内,对于某些商品的进口数量或金额加以直接限制。
绝对配额:即在一定时期内,对某些商品的进口数量或金额规定一个最高限额,达到这个数额后,便不允许进口。 关税配额: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对在规定的配额以内的进口商品给予低税、减税或免税待遇,对超过配额的进口商品则征收较高的关税或附加税甚至罚款。
配额的分配方式:(1)无偿分配(2)政府根据进口商申请颁发进口许可证(3)竞争性拍卖(4)配额由出口国自行掌握 自愿出口配额:“自愿”出口配额是指在进口国的要求或压力下,出口国“自动”规定某一时期内某些商品对该国的出口限制,在限定的配额内自行控制出口,超过配额即禁止出口。 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分类:1.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2.合格评定程序3.包装和标签要求4.商品检疫和检验规定5.信息技术壁垒 绿色贸易壁垒(环境贸易壁垒): 以保护自然资源、出口管制指为了达到政治目的或者经济目的,通过国家法令和行政措施,对本国出口贸易实行管理和控制。出口管制的对象:(1)战略物资、尖端技术、先进产品及有关的技术资料(2)国内紧缺物资(3)历史文物和艺术珍品(4)需要“自动”限制出口的商品 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为名,一国通过制定一系列复杂苛刻的环保制度和标准来限制进口的非关税壁垒。 倾销:是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形式向另一国销售的行为。 反倾销的实施条件:(1)存在倾销事实。(2)存在实质损害。(3)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正常价值”的确定:(1)正常贸易中出口国的国内销售价格(2)同类产品出口第三国的可比价格(3)结构价格(4)替代国价格(非市场经济国家) “损害”的确定:(1)对进口国国内产业的实质损害(2)对进口国产业产生实质威胁(3)对进口国新建产业产生实质阻碍 反倾销的程序:1.反倾销调查的提起与受理。2.初步裁决。3.价格保证。4.临时措施。5.征收反倾销税。6.行政复审和司法审查 保障措施:是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允许任何一个成员方在特定的紧急情况下,避免遭受严重损害或损害威胁所采取的解除有关国际义务的临时性措施。 出口信贷:是国家为增加本国商品的出口,鼓励本国银行对本国出口厂商、外国进口商或进口方银行提供的一种优惠贷款 外汇倾销:是指一国利用本国货币对外贬值来扩大出口、限制进口的措施。 出口补贴:又称出口津贴,指一国政府在出口某种商品时给予出口商现金补贴或财政上的优惠待遇,以降低出口商品的价格,加强其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1.直接补贴――现金补贴2.间接补贴――财政上的优惠生产补贴:是政府在生产环节给予企业补贴,以达到促进出口的国内产业政策。 出口补贴与生产补贴的不同:生产补贴是针对生产环节的补贴,使国内供给增加,但不改变国内市场的价格;而出口补贴只是针对出口给予补贴,所以供给不受补贴影响,但国内市场价格上升。
经济特区:一国或地区在其管辖的地域内划出一定的非关境的地理范围,实行特殊的经济政策,以吸引外商从事贸易和出口加工等活动。分为贸易型、工业型、综合型和科技型 经济特区的类型:1、自由港和自由贸易区 2.保税区 3.出口加工区4.自由边境区和过境区 5.科学工业园区
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概念: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和地区达成协议,共同采取减少歧视性或取消贸易壁垒的贸易政策,实行自由贸易,进而实现生产要素在成员国之间的自由流动,并为此协调成员国之间的社会经济政策或过程。1.制度性一体化 2.功能性一体化 区域经济一体化程度:1、优先贸易安排/特惠关税区2、自由贸易区3、关税同盟4、共同市场5、经济同盟6、完全经济一体化 区域经济集团的特征:1.成员资格的区域性。2.内部的开放性。3.对外的排斥性。4.利益的放大性。 “区域经济一体化” 与 “世界经济一体化”思潮相伴相生,既矛盾又统一。 贸易转移效应:是指成员国之间相互取消关税并建立共同对外关税所带来的相互贸易代替成员国与非成员国之间的贸易所造成的整个社会财富浪费和经济福利水平下降的效果。
关税同盟的静态效应:1 .贸易创造效应是指因成员国之间相互减免关税而带来的同盟内部的贸易规模扩大与生产要素重新优化配置所形成的经济福利水平提高的效果。2.贸易转移效应是指成员国之间相互取消关税并建立共同对外关税所带来的相互贸易代替成员国与非成员国之间的贸易所造成的整个社会财富浪费和经济福利水平下降的效果。
关税同盟的动态效应:1.增加出口效应
国内市场狭小的国家加入关税同盟,可以利用区域内市场扩大出口,增加收入,达到带动经济发展及对抗大国的目的。2.规模经济效应 成员方企业可以在扩大了的区域市场内不断扩大生产规模,降低成本,获得规模经济效益。3.促进竞争效应 区域经济集团的建立提高了市场的透明度,限制或削减滥用非市场力量所带来的社会成本,并将刺激公司改组和产业合理化,推动先进技术的广泛使用,从而提高经济效率和增进社会利益。4.刺激投资效应(1)由于同行业竞争的加剧,必须增加投资,更新设备,提高装备水平;(2)非成员方为了避免贸易转移的消极影响,绕到成员方内部进行直接投资。 5.资源配置效应 要素从边际生产力低的地区流向边际生产力高的地区,提高要素利用率,同时导致管理创新和制度创新。自然资源出口限制的合法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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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名称】
自然资源出口限制的合法性分析
【副标题】 以美加水资源出口限制纠纷为视角【作者】
【作者单位】 【分类】
【中文关键词】 美加水资源出口纠纷;出口限制;一般数量限制;国民待遇;GATT第20条例外
【期刊年份】 【期号】 1
【页码】 141
【摘要】 资源出口的规制措施,是资源出口国维持世界市场供求关系与本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近年来,世界原材料市场争夺的加剧导致了资源出口规制措施的合法性受到了挑战。美加之间关于水资源出口禁令的纠纷就是这一挑战的典型反映。在目前的多边贸易体制下,争议中的水资源需要受到WTO与NAFTA的管制。而加拿大采取的水资源出口禁令,在违反了“禁止一般数量限制”规则与国民待遇原则的同时,也无法获得 GATT第20条环境例外的豁免。究其原因,多边贸易体制并未承认自然资源较之于其他货物的特殊性,同时,实际上对资源出产国施加了与世界分享其资源的义务。传统的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原则无法解决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资源问题。这一问题的解决,还要有赖于对资源出产国特殊地位的承认与新规则的建立。
【全文】【】 &&&&   对于资源出口的规制,一直是资源出口国用以维护世界原材料市场价格与本国经济地位的重要手段。不论是在能源领域,还是在重点原材料领域,对于出口资源的限产、限售、限价等措施,在国际贸易当中一直存在。然而,近些年来,随着新兴工业国家的兴起与原材料争夺的加剧,对于资源出口国采取的规制措施的质疑也逐渐开始了。我国正在应诉的原材料出口限制案,就是此种质疑在国际法领域的例证。
  当然,我国应诉的原材料出口限制案,并非引发国际法上争议的唯一一起案件。而资源出口国与进口国之间的矛盾,也并非简单的等同于南北矛盾。相对于我国涉诉的原材料出口限制案,另外一起纠纷爆发的时间更长,法律关系更加复杂,也在国际法学界得到了更大程度的讨论和关注。这起纠纷就是美国与加拿大之间的水资源出口纠纷。对这一纠纷进行探讨与分析,将有利于对资源出口管制措施的合法性问题进行进一步研究。
  一、美加水资源出口限制纠纷概况
  加拿大水资源出口禁令问题,虽然近些年来才逐渐引发了国际法学者的关注,但加拿大政府实施这一政策却已有30余年的历史。1987年底,加拿大环境部长麦克米兰首次宣布实施水资源出口限制政策,这一政策也为随后若干届政府所维持。加拿大发布的水资源出口禁令,主要针对的对象是在加境内投资的美国公司。{1}由于美加两国之间具有漫长的边境线,从加拿大向美国境内大规模调水的成本较为低廉。在此之前,曾有多家美国公司在加拿大境内投资,并计划将加拿大境内的水资源大规模调运至美国境内。因而,加拿大水资源出口禁令,主要引发的也是美加之间的利益冲突。
  加拿大对于水资源出口的限制,在联邦层面与省级层面均有体现。根据加拿大宪法,联邦政府拥有管辖省际与国际贸易的权利,因此有权在国家层面发布水资源出口禁令。而省级政府则享有对其境内自然资源的管辖权,因而同样有权规制对水资源的使用。
  目前,加拿大的十个省和三个地区,除新不伦瑞克省之外,均已通过了相关法律,{2}禁止将水资源大规模从水源地调出。在法律的执行方面,各省政府或拒绝继续为水资源出口公司颁发许可证,或者废除已颁发的许可证。{3}而在联邦层面,相关的措施主要通过行政机关的贸易政策和环境措施加以体现。在立法层面,目前生效的法律仅仅包括1985年通过的《国际边境水体条约法》。{4}联邦层面的另一部相关法律―《跨境水体保护法》{5}仍然有待加拿大议会通过。几十年来,虽然不断有议员向加拿大议会提出法律草案,{6}要求从立法层面完全禁止大规模出口水资源,但这些草案无一获得议会通过。从加拿大议会的会议记录中可以发现,这其中固然存在政治、经济方面的考量,但在法律角度,反对者们最大的担心,是通过该法律将会导致加拿大违反在WTO和NAFTA项下的承诺,最终影响加拿大的自由贸易进程。{7}但不论这些法律草案是否通过,加拿大相关的法律,事实上已经达到了对于水资源出口进行限制的效果。
  由于NAFTA项下争端解决机制的存在,{8}加拿大实施的水资源出口禁令,诉诸WTO争端解决机构的可能性并不高。但美加水资源出口限制问题却与OPEC实施的石油双重价格一样,具有相当的研究价值。这是由于,一方面,加拿大目前的相关立法,均明确规定了禁止水资源出口这一目标。在加拿大相关立法当中,某些法律禁止的行为是大规模将水资源调离其流域的行为,{9}另一部分法律则仅仅禁止将水资源调离本省境内的行为。{10}两者虽然在禁令的力度上存在差异,但对于出口限制这一目标而言,功能上并不存在差别。另一方面,加拿大相关立法禁止的是水资源本身的大规模出口,并不禁止为生产和生活目的直接使用水资源,更不禁止将包含水资源的产品进行出口。几乎每个省的法律当中都包含例外条款,其中明确列举了某些行为不受本法律管辖,例如,水力发电、将水经加工后置于小包装内出售、将水用于食品生产等行为。这难免让人联想到几十年前的加拿大鲑鱼案,{11}不过,鲑鱼案当中贸易保护的意味过于明显,而本案牵涉的更多是环境、生态、地质等非经济因素。通过水资源出口的问题讨论现行的贸易规则,更能够体现现行多边贸易体制对于贸易之外目标的关注。
  二、多边贸易条约对于水资源的管辖权来源
  一般来讲,未开采的资源本身,并不受多边贸易条约管辖。水资源纳入多边贸易条约的管辖,只有在水资源本身成为贸易的对象―“货物”的前提下才能进行。因而,美加水资源出口限制争议是否受到多边贸易条约管辖,其关键就在于,涉案的水资源是否属于货物。对于加拿大政府而言,自然不希望本国的水资源政策由他国插手。因而,加拿大不仅在国内立法中不止一次地表明水资源不包含在NAFTA所指称的货物当中,也在国际交往中重申了这一观点。
  例如,加拿大早在1988年制定的《加美自由贸易协定实施法》{12}中就已经写明,水资源不适用除NAFTA第401条之外的其他条款。{13}在1993年,加拿大政府更是在一次谈判中,与美墨两方一道发布了联合声明,表明了如下观点:
  “NAFTA并未对任何成员国境内的天然水资源创造权利;
  除非水资源进入了商业领域并成为了商品,否则,水资源不会被NAFTA在内的任何贸易协定条款所管辖。NAFTA不会强行要求任何一成员为商业目的开发其水资源,或者以任何形式出口水资源。
  处于湖泊、河流、水库……等地的天然状态下的水资源不是货物或者产品,并非处于交易当中,因此并未也从未受到任何贸易协定的管辖。
  关于处于自然状态的水资源的国际权利与义务,是规定在其他为此目的进行谈判的条约和协定当中的。”{14}
  加拿大的主张,直接引发了国际法学者对于贸易条约中“商品”或“货物”含义的讨论。很多学者都提出了自己对于“货物”的判断标准。这些标准包括该资源是否拥有独立的海关税号、是否具有经济价值、是否已经进入商业流通领域等等。但是,不论适用何种标准,都难以完全否认水资源作为商品存在这一现实。这是由于:
  一方面,加拿大所依据的上述法律文件,并不能有效支持其主张。一般来说,某国国内法律对某一问题的规定,固然会对本国行政机关的行为授予国内法上的合法性依据,但无法让相同问题具有国际法上的合法性。该国内法律也可能被认定为违反WTO和NAFTA的规定。此外,1993年NAFTA三国发表的联合声明可否在NAFTA项下创造积极的法律义务,同样是有待考证的。一位加拿大律师就曾在其报告当中指出,上述联合声明的发布,并没有得到美国参议院的批准。而美国参议院的批准程序,是任何条约对美国政府生效的前提条件。《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2条同样支持这一论断。此外,美国政府在对外公布这一联合声明时,同样在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的官方发言中着重指出,上述联合声明并不会以任何形式改变在NAFTA项下的义务。{15}
  另一方面,即使加拿大援引的法律文件效力都得到认可,这些文件的存在也不能有效地将水资源出口措施排除出贸易条约的管制范围内。加拿大的主张偏重于水资源在天然状态下并不能构成商品。然而,加拿大实施的水资源出口禁令,针对的是将已经水资源被引出后的目的地。从天然状态下的水资源到引出后的水资源,在经历了引水过程后,其属性已经发生了变化。根据政治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处于天然状态下的水资源的确不是商品,也的确没有价值。然而,只要将水资源从水体当中引出,此时的水资源就已经不属于“天然状态下”了,而是处于可以进入流通领域的状态;此外,此间进行的人类劳动同样会使水资源具有了价值,因而具有了成为商品的前提条件。换句话讲,加拿大的主张,至多能够表明本国行政机关有权规制天然状态下的水资源,例如禁止过度开采、禁止围湖造田等等,但无法证明行政机关对于已经脱离天然状态的水资源的规制是合法的。更加直白地讲,加拿大政府仅仅有权禁止开采水资源,而无权在允许开采水资源的同时限制其流向―而这,正是加拿大相关法律试图达到的目标。
  还需说明的是,在WTO条约与NAFTA均已生效的情况下,加拿大事实上已经无法通过双边或多边的手段将水资源排除出上述条约的管辖范围。WTO条约本身并没有提供一种豁免机制,使得某些特殊产品免受贸易条约的管辖。NAFTA虽然提供了管辖豁免,但此种豁免的援引在当前并不容易。在NAFTA当中,对于货物的定义是,“GATT当中规定的国内产品,或者成员国赞同纳入本协定的原产地在国内的商品。”{16}这种定义方式,实际上采用的是反向清单的方式。由于GATT并没有对货物进行定义,所以,只要一种产品没有经NAFTA成员国主动声明豁免使用NAFTA规定并取得其他两国的同意,就都将适用条约规定。{17}这就表明,即便在NAFTA项下,加拿大试图使本国水资源政策免受NAFTA管辖,都需要取得另外两国的同意,其难度是可想而知的。
  综上,加拿大目前推行的水资源出口限制政策,不可避免地将要受到WTO和NAFTA的管辖。水资源尽管属性特殊,但同样需要遵循一般性的货物贸易规则。
  三、多边贸易条约对水资源出口限制措施合法性的判定
  加拿大政府在为其水资源出口禁令辩护时着重于从源头排除WTO和NAFTA的适用,这一策略是存在国际法上的原因的。上述出口禁令如果一旦适用WTO或NAFTA协定,其合法性将很可能被否认。其中,NAFTA条约当中对某些问题作出了更加详细而严格的规定,因而也对加拿大的水资源出口政策造成了更大的挑战。
  (一)出口禁令违反了GATT第11条与NAFTA第三章的规定
  与出口禁令最为相关的WTO规则,当属GATT第11条禁止一般数量限制规则。GATT第11条规定:“任何缔约方不得对其他缔约方领土产品的进口或向任何其他缔约方领土出口或销售供出口的产品设立或维持除关税、国内税或其他费用外的禁止或限制,无论此类禁止或限制通过配额、进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措施实施。”这就表明,GATT第11条不允许使用数量限制的方法实现对商品进出口的管制,但允许采用相对透明度较高的关税措施与国内税收措施。而加拿大实施的出口禁令则是一种典型的非关税措施。虽然GATT第11条在出口限制领域的判例并不丰富,但仅有的若干判例中,最为典型的则是几十年前同样以加拿大为主角的加拿大―鲑鱼案。如果仅仅从理论上分析,这似乎表明,加拿大采用GATT第11条允许的关税措施与国内税收措施管制水资源出口,可能效果更为理想。然而,根据NAFTA的规定,加拿大使用关税措施的权利同样受到了限制。而由于水资源在国内消费中的重要作用,国内税费这一措施显然不是理想的选择。
  具体来说,NAFTA当中与GATT第11条内容相当的条款为第二部分第309条。该条题目为“进出口限制”,在内容上直接纳入了GATT第11条的规定并进行了一定细化,但总体内容仍然是关于数量限制的。不过,NAFFA与GATT不同的是,在第三章中规定了详细的关税减让措施。NAFTA第302条规定,“除非在本协定当中另有规定,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原产于本国的货物增加关税或者施加关税。”而第314条更进一步规定:“成员国不得在将产品出口到另一成员国时施加或维持任何税费或其他征收项目,除非它们出口的目的为向非成员国境内出口,或这些产品是在用于国内消费时被征收上述费用的。”第302条决定了加拿大无法采用征收高关税的方式阻碍水资源的出口。而第314条则进一步表明,加拿大政府同样无法专门对即将输出国外的水资源征收专门的税费。从这一角度来讲,使用出口禁令的方式,实际上是加拿大政府比较无奈的选择。
  (二)水资源出口限制措施违反了国民待遇原则
  加拿大水资源出口限制措施,可以解读为将用于本国消费的水资源和用于出口的水资源区分对待。而多边贸易条约中经常存在的国民待遇条款,就是专门解决“内外平等”问题的。因此,有必要分析加拿大水资源出口禁令是否违反了国民待遇原则。
  从理论上讲,不论是GATT第3条,还是直接援引GATT第3条的TRIMs第2条,都没有禁止WTO成员使用出口限制措施,更没有直接规定,出口限制措施有可能违背国民待遇原则。条文当中的国民待遇原则,主要针对的,是对于进口产品的一视同仁,以及对于企业当地成分要求的禁止。不过,在NAFTA有关投资待遇的条文中,对于国民待遇的规定则更加宽泛。NAFTA第1102条规定,“一成员国给予其境内的另一成员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不低于其给予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这也是自由贸易协定当中较为经典的国民待遇条款。这一条款,无疑开启了将出口限制措施视为“对外资企业不利”,从而违反国民待遇原则的可能性。在1998年,成立于美国俄亥俄州的Myers公司曾对加拿大禁止向美国出口多氯联苯(PCB)的环境措施{18}提起诉讼,并声称加拿大的此项政策违反了国民待遇原则。对此,负责审理此案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其裁决中指出,加拿大政府明知Myers公司打算将多氯联苯出口至美国进行处理,却仍然颁布了禁止出口的行政措施,这会使加拿大国内的客户转向国内的污染物处理厂寻求服务,从而导致Myers公司与加拿大本土公司相比丧失竞争优势。这已经构成了在同类情况下对于外资企业的不公平对待,因而加拿大政府的做法违反了NAFTA第1102条有关国民待遇的规定。{19}此种对于国民待遇的解读,仅仅强调外资企业无法实现其经营目的这一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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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需要说明的是,对于美加边境的五大湖地区水资源分配,两国之间已经有了比较完备的条约体系进行规制。因此边境水资源分享问题,不包含在本文所讨论的水资源出口纠纷当中。
{2}这些法律的名称和内容,参见加拿大政府网http://dsp-psd.pwgse.ge.ca/Collection-R/LoPBdP/BP/prb02l3-e.htm, 日。
{3}其中最为著名的一起事件,是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政府曾在 1990年为成立于美国加州的Sun Belt公司颁发了向美国加州调运水资源的许可证,但随后该许可证被废除。Sun Belt公司随后先后在加拿大法院和ICSID提起诉讼。详细情况参见sunbelt公司网站www.sunbeltwater.com, 日。
{4}该法律英文名称为International Boundary Waters Treaty Act.该法律在2002年进行了修订。
{5}该法案英文名称为:The Transboundary Waters Protection Act,编号为Bill C-26。
{6}这些草案包括:C-156号法案,日,由环境部长McMillan提出;C-249号法案,日,由议员Nelson Riis提出;C-205号法案,日,由议员Pat Martin提出;此法案后被该议员分别在第37届议会第一至三次会议上提出;C-410号法案,日,由议员Clifford Lincoln提出;C-250号法案,2008年3月,由议员Pat Martin提出;C-259号法案,日,由议员Pat Martin提出。资料参见加拿大议会网站http://www2.parl.gc.ca/Sites/LOP/LEGISINFO/index.asp?Language=E&query=5057&Session=15 &List=toe, 日。
{7}举例来说,在日召开的加拿大第36届议会第一次会议上,各方就此展开的辩论,很大一部分内容围绕水资源出口是否受到NAFTA管辖、是否符合NAFTA规则展开。但讨论最终并未达成一致。关于此次辩论的文字记录,参见加拿大议会网站:http://www2.parl.ge..ca/HousePublications/Publication.aspx?Language=E&Mode=1 &Parl=36&Ses=1 &Docld=2332884#LINK32,日。
{8}参见NAFTA网站·http://www.nafta-sec-alena.org/en/view.aspx?x=226#a, last visited in .
{9}参见加拿大渥太华省《水资源取得与调用条例》。(Water Taking and Transfer Regulation, Ontario Regulation 285/99)马尼托巴省《水资源维护与保护法》。(The Water Resources Conservation and Protection Act, S.M. 2000)
{10}参见加拿大魁北克省《水资源保护法》: (Water Resources Preservation Act, S.O.1999);爱德华王子岛《环境保护法》。(PrinceEdward Island,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ct, R.S.P.E.I. 1988) 。
{11}Canada-Measures Affecting Exports of Unprocessed Herring and Salmon,I/6268.
{12}Canada-UnitedStatesFreeTradeAgreementImplementationAct,http://www.canlii.org/en/ca/laws/stat/sc-1988-c-65/lat-est/se-1988-c-65.html
{13}Canada-United States Free Trade Agreement Implementation Act,Section 7.
{14}STATEMENT BY THE GOVERNMENTS OF CANADA, MEXICO AND THE UNITED STATES.全文参见http://www.scies.ge.ca/cinfo99/_e.html, 。
{15}Steven Shrybman,WATER EXPORT CONTROLS AND CANADIAN INTERNATIONAL TRADE OBLIGATIONS. http://www.wa-terbank.com/Newsletters/nwsl5.htrnl,last visited: .
{16}NAFFA协定第201条。
{17}Cynthia Baumann,WATER WARS: CANADA'S UPSTREAM BATTLE TO BAN BULK WATER EXPORT, Minnesota Journal of Global Trade, Winter 2001, pp115-116.
{18}需要说明的是,多氯联苯是一种工业废弃物,需要对其进行有效处理以便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因此,Myers公司出口多氯联苯的目的在于将其运回公司注册地美国进行处理。
{19}IN A NAFTA ARBITRATION UNDER THE UNCITRAL ARBITRATION RULES ,S.D. Myers, Inc. (Claimant) and Government of Canada (Respondent), PARTIAL AWARD, Document: , para.249-257.此裁决虽然名为部分裁决,但其中对于NAF-TA第1102条国民待遇的裁决是终局的。
{20}UNITED NATIONS ECONOMIC&SOCIAL COUNCIL PREPARATORY COMMITTEE of the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ON TRADE AND EMPLOYMENT、 Verbatim Report of the fifth meeting of the SUB-COMMITTEE OF COMMITTEE II on QUAN-TTTATIVE RESTRICTIONS AND EXCHANGE CONTROL, E/PC/T/C.II/OR/PV/5.pp.79-81.
{21}杨泽伟:《论国际法上的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及其发展趋势》,《法商研究》2003年第4期。
{22}Paul Collier and Anthony J. Venables, 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rade in natural resources,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Economic Research and Statistics Division, Background paper for the 2010 World Trade Report, Dec.2009
{23} World Trade Report 2010: Trade in Natural Resources, p4.
{24}World Trade Report 2010: Trade in Natural Resources, p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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