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份劳动合同范本通用版书上,签订多人可以吗

劳动合同上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名和盖章的人不是同一个人,这样是合法还是违法的?_百度知道
劳动合同上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名和盖章的人不是同一个人,这样是合法还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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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是没关系的,劳动合同不是必须法人签字,一般法人授权的责任人也是可以签字生效的,但是需要法人授权的委托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在劳动合同上盖章的既有可能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也有可能是代理人。但是如果只要有公司的盖章劳动合同的一方主体资格就已经具备并且是合法的,所以不会影响劳动合同的效力。浙江东辰律师事务所01号咨询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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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盖章了并不一定非要签字。如果签字既可以是法定代表人签字也可以是授权委托人签字。主要法律效力还是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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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可不可以在同一单位同一岗位连续签订,续签多少次都可以吗?
若员工(yy)从现在开始的以后 与xx公司不再有劳动关系(如:被开除)后,能否追要到xx公司以前所发的在时效期内的 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 上所写的经济补偿金。请您帮助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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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但还请问新签的合同上没有“续签”字样,且对之前旧合同都下发了&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那么这每次签订的新合同算“续签&吗? 另外新旧合同的日期都是连续的,算“续签”吗? 请您帮助!
算续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后实际上不论使用《劳动合同续订书》还是签订新的劳动合同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续订手续。所谓续订,就是延续之前合同确定内的各项约定到一定时期,所以一般的劳动合同续订书里一般只涉及合同期限,而且劳动合同续订书内基本上都会有条款明确“合同其他条款无变更”一次确认新的合同期限内的各项劳动合同权利义务和原来的一致。因此,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续订书适用于对劳动合同内容没有变更的情形。如果用人单位要求和员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如果仅仅是合同期限变化而其他条款均没有变动其实就是一个合同续订的行为。本身不存在不合理的情形。当然如果劳动合同发生变更了,作为劳动者就要仔细考虑是否能够接受,因为作为新的期限内的新的劳动合同,就是一轮新的谈判过程。如果谈不拢,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可以选择在劳动合同到期时终止劳动合同,以结束双方的劳动关系。
感谢您。还请教
本司与您(yy )签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将于 某某日 完成,故本司届时将终止与您的劳动合同和劳动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向您支付经济补偿金。 xx公司及印章日期;
本人承诺与xx公司无任何劳动关系和经济纠纷 员工签字(yy)日期员工(yy)于上面的 某某日 重新签订了一个起始日为 某某日的次日 的同一任务的劳动合同
公司以合同是续订为由不支付员工(yy)上面终止通知书上所写的经济补偿金,是否合法?
谢谢您! 但为什么不合法?不合法的依据是什么,具体是违反了那些条目前适用的法律条款的内容? 请您帮助!
你看下劳动合同法吧还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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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团队:
当然可以。“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的终止为工作任务的完成之日。用人单位在合同期内单方解除合同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给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到期后实际上不论使用《劳动合同续订书》还是签订新的劳动合同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续订手续。所谓续订,就是延续之前合同确定内的各项约定到一定时期,所以一般的劳动合同续订书里一般只涉及合同期限,而且劳动合同续订书内基本上都会有条款明确“合同其他条款无变更”一次确认新的合同期限内的各项劳动合同权利义务和原来的一致。因此,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续订书适用于对劳动合同内容没有变更的情形。如果用人单位要求和员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如果仅仅是合同期限变化而其他条款均没有变动其实就是一个合同续订的行为。本身不存在不合理的情形。当然如果劳动合同发生变更了,作为劳动者就要仔细考虑是否能够接受,因为作为新的期限内的新的劳动合同,就是一轮新的谈判过程。如果谈不拢,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可以选择在劳动合同到期时终止劳动合同,以结束双方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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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份劳动合同书上,签订多人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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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的做法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本案用人单位的行为,属于以欺诈的方式违背劳动者真实意思订立的劳动合同)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八十条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六条 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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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律师解读聘用协议、聘任书是否等同劳动合同
一、案件背景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种形式的公司如雨后春笋般成长,而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形式也不限于工资。如在有些销售企业,以业绩提成作为劳动者的工资及奖金形式,但这种形式的劳动报酬是否受法律保护呢?
所谓聘用协议,也称聘用合同,通常适用于企业招聘有特定技术业务专长者,以专职或兼职的形式从事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工作。例如:企业高薪聘请外地或本地的技术专家、法律工作者、高级管理人员等用以改善本企业的经营状况,或为本企业提供特定服务。
聘用协议(聘用合同)可以理解为企业、受聘者双方对工作内容、岗位职责、职位权力等方面权利义务的书面明确,是岗位职务的聘用。同时,它也是事业单位中对人事关系的一种确立。在实际应用中,也有很多企业通过这种形式明确双方的劳务关系。
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劳动关系的法律载体,是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它是劳动者实现劳动权的重要保障,是用人单位依法使用劳动力、巩固劳动纪律、提高劳动生产率的重要手段,也是减少和防止发生劳动争议的重要措施。
聘书不同于劳动合同。从性质上看,聘书是用人单位聘请劳动者担任某种职务或承担某项工作的实用文书。它只是用人单位的单方意思表示,其是否发放无须经过劳动者同意,劳动者并不受其约束,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
三、律师说法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及原劳动部的劳动关系指导意见,劳动合同的成立要件有几个,如企业条件、劳动者年龄条件、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上述几项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即只要具备了上述条款,无论其名称是否是劳动合同,企业与劳动者也构成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律。同时,因劳动合同本身是由企业提供的文本,劳动者只有签与不签的表示,而不可能完全平等。所以在劳动关系中,适用于普通合同的显失公正显然不适用于劳动合同,尤其企业单位无权提出合同显失公正。
公司发出的聘书,从法律效力分析只是相当于我们平常所说的OFFE&R,只是一个要约,并不代表劳动关系当然成立。劳动合同的成立需经过要约、承诺、签约三个步骤。
四、公司单方发出的录用通知书、聘任书不是劳动合同
企业在招聘和录用员工时,录用通知书与劳动合同起着不同的作用。录用通知书仅是用人单位想要建立劳动关系的单方意愿,而劳动合同是证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律文件,二者不能相互替代。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录用通知书,待员工入职后,应当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可以包括录用通知书中与劳动合同有关的部分内容,也可以在双方协商一致后进行变更。
劳动合同签订后,用人单位可以选择使录用通知书失效,也可以将其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继续有效。在录用通知书与劳动合同的约定有冲突时,应当以劳动合同的约定作为履行劳动权利义务的依据。
公司单方发出的聘任书,只载明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名称、在聘职务和期间劳动报酬,对诸如工作内容和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和劳动保护等劳动合同的必备内容只字未提,也没有二者各持一份,不符合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条件。
聘任书只能视为公司拟就双方建立劳动关系而发出的要约,员工入职公司工作,应视为员工以实际行动作出的承诺,双方的事实劳动关系建立,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现实中,虽然存在聘书转化为劳动合同的情形,但前提在于聘书的内容必须具有上述必备条款,且劳动者也已直接签字认可。
五、法律链接
1、《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而一般的聘书显然没有这么多的内容和条款。
  2、《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而直接发聘书显然有违这样的程序性要求,因为它不需要职工本人签字盖章,是公司的单方面行为。因此不能以聘书来代替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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