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属于铜中国镍钴网工业的非特征性生产工业指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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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__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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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__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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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环保产业信息
第201009期
(总第37期)
目&&&&&& 录
政& 策& 方& 针
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建设指南(暂行)------------------------------------1
环& 保& 动& 态
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5
我国出台条例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活动------------------------6
法& 律& 法& 规
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建设指南(暂行)
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是指在特定企业设置负责环境保护的企业环境管理总负责人和具有掌握环境基本法律和污染控制基本技术的企业环境监督员,规范企业内部环境管理机构和制度建设,通过建立企业环境管理组织架构和规范企业环境管理制度,全面提高企业的自主环境管理水平,推动企业主动承担环境保护社会责任。为指导各地深化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规范企业的环境行为,在年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编制了本指南,指南主要分为实施依据、术语定义、制度框架和培训管理四部分。  一、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  2、《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第二十条:“建立健全国家监察、地方监管、单位负责的环境监管体制”,“法人和其他组织负责解决所辖范围有关的环境问题。建立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实行职业资格管理”;  3、《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07〕37号)要求“建立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实施职业资格管理”;  4、《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要求“企业必须严格遵守节能和环保法律法规及标准,落实目标责任,强化管理措施,自觉节能减排”,“扩大国家重点监控污染企业实行环境监督员制度试点”;  5、《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环境统计管理办法》、《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等有关设立环境管理机构、配备负责环境管理的人员、健全企业内部环境管理规章制度的要求。  二、术语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1、企业环境管理与监督人员  企业环境管理与监督人员包括企业环境管理总负责人和企业环境监督员。企业环境管理总负责人和企业环境监督员不属于企业行政管理职务。企业环境管理与监督人员实行培训持证上岗制度,并将逐步实施职业资格管理。  2、企业环境管理总负责人  指在企业内全面负责环境管理工作,对企业环境监督员进行指导、监督,承担企业环境行为法律责任的企业厂长或负责环境管理的副厂长,或者其他同等级别,并取得环境保护部颁发的培训合格证书的企业主要负责人。  3、企业环境监督员  在企业环境管理总负责人的领导下,具体负责企业的污染防治、监督、检查等环境管理工作,承担其工作范围内的法律责任,并取得环境保护部颁发的培训合格证书的企业环境管理人员。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企业环境监督员分为水污染类企业环境监督员、大气污染类企业环境监督员和固废类企业环境监督员等类别。  4、特定企业  特定企业是指一定生产规模或特定行业的生产企业。特定企业的划分主要根据是污染物的排放总量或特定污染物种类,如有毒有害物质。此次深化试点工作的特定企业主要是指:国家重点监控污染企业,已开展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试点的企业,以及各地环保部门认为有必要纳入试点的企业。  三、制度框架  (一)建立企业环境管理组织架构  企业应明确设置环境监督管理机构,建立企业领导、环境管理部门、车间负责人和车间环保员组成的企业环境管理责任体系,定期不定期召开企业环保情况报告会和专题会议,专题研究解决企业的环境问题,共同做好本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企业需设置一名由企业主要领导担任的企业环境管理总负责人,全面负责企业的环境管理工作,负责监督检查企业的环境守法状况。企业应根据企业规模和污染物产生排放实际情况,至少设置1名企业环境监督员,负责监督检查企业的环境守法状况,并保持相对稳定。废气、废水等处理设施必须配备保证其正常运行的足够操作人员,设立能够监测主要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的化验室,配备专职的化验人员。有关职责如下:  1、企业环境管理总负责人(1)全面负责企业的环境管理工作;(2)负责监督、指导企业环境监督员的工作,审核企业环境报告和环境信息等;(3)负责组织制定并组织实施企业污染减排计划,落实削减目标;(4)负责组织制定并组织实施企业内部环境管理制度;(5)负责建立并组织实施企业环境突发事故应急制度。  2、企业环境监督员(1)负责制定并监督实施企业的环保工作计划和规章制度;(2)负责企业污染减排计划实施和工作技术支持,协助污染减排核查工作;(3)协助组织编制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及“三同时”计划,并予以督促实施;(4)负责检查企业产生污染的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及存在环境安全隐患设施的运转情况,监督各环保操作岗位的工作;(5)负责检查并掌握企业污染物的排放情况;(6)负责向环保部门报告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削减工程进展情况以及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实现情况,报告每季度不少于一次。接受环保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并配合环保部门监督检查;(7)协助开展清洁生产、节能节水等工作;(8)组织编写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对企业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及时向环保部门汇报,并进行处理;(9)负责环境统计工作;(10)负责组织对企业职工的环保知识培训。  3、企业环境监督员应承担的技术性事项  对于废气的管理与监督包括:(1)检查使用的燃料或原材料;(2)检测烟尘发生设施;(3)操作、检测并维护处理烟尘发生设施产生的烟尘的设备;(4)测定烟尘量或烟尘浓度并记录其结果;(5)检测并维护检测仪器;(6)当发生烟尘类污染事故时,减少烟尘量或浓度并限制使用烟尘发生设施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等。  对于废水的管理与监督包括:(1)检查使用的原材料; (2)检测污水排放设施; (3)操作、检测并维护处理污水排放设施排放的污水或废液设施及其附属设备; (4)测定污水排放或特定地下水渗透水的污染状况并记录其结果; (5)检测并维护检测仪器; (6)当发生污水污染事件时,采取措施减少污水排放量以及采取其他必要应急措施。   对于固废的管理与监督包括: (1)检查使用的原材料; (2)检测危险废弃物发生设施; (3)调查危险废弃物发生种类、排放量、排放频率; (4)检查危险废弃物的种类、性状并记录; (5)操作检测并维护处理危险废弃物的设施及其附属设备; (6)检查并维护检测仪器; (7)设定并记录危险废弃物委托处理,编制转移联单; (8)确认并现场检查危险废弃物委托处理方的处理方法(包括收集运输、再生利用的中间处理和最终处置); (9)突发危险废弃物污染时采取的必要应急措施。   4、企业环境管理部门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环保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主动了解熟悉国家和省、市及行业环保法律法规与政策标准,负责组织本企业环保工作的管理、监督和监测任务; (2)负责组织实施企业环保规划、污染减排规划、应急方案,编制年度环保工作总结报告; (3)监督检查企业“三废”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参加新建、扩建和改造项目方案的研究和审查工作,参加项目环保设施的竣工验收,提出环保意见和要求; (4)组织企业内部环境监测,掌握原始记录,建立环保设施运行台帐,做好环保资料归档和统计工作,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情况; (5)组织企业员工进行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培训考核,提高员工的环保意识。   (二)提高企业环境管理与监督人员素质   对企业环境管理与监督人员具备知识的要求分为掌握、熟悉、了解三个层次。掌握即要求能在实际工作中灵活运用,熟悉即要求能够理解并简单应用,了解即要求具有企业环境管理相关的广泛知识。   1、企业环境管理总负责人要求具备知识: (1)了解国家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 (2)了解环境保护基础知识; (3)了解一般环境污染防治及生态保护技术; (4)了解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技术和相关知识。   2、企业环境监督员要求具备知识: (1)掌握国家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 (2)掌握环境保护基础知识; (3)掌握污染防治理论和技术; (4)熟悉污染物测定和分析技术; (5)掌握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技术和相关知识等; (6)掌握本企业的生产工艺和污染防治设施的基本情况。   (三)建立健全企业环境管理台帐和资料   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影响评价批文;   2、企业环境保护职责和管理制度;   3、各类污染物处理装置设计、施工资料、竣工验收资料;   4、企业环保“三同时”验收资料;   5、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排污申报登记表;   6、废水和废气污染物处理装置日常运行状况和监测记录、报表,包括现状处理量、处理效率、运行时间、处理前和处理后排放情况、日常运行存在问题及解决措施落实情况;   7、废水排放管网和在线自动监测仪器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8、分析监测仪器和设备日常维护和计量记录;   9、工业固废委外处理协议,危险固废安全处置五联单据;   10、企业主要噪声污染源数量、噪声级和厂界噪声监测数据;   11、防范环境风险事故措施和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事故应急演练组织实施方案、记录;   12、环境风险事故总结材料;   13、安全防护和消防设施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14、企业环境管理工作人员专业技术培训登记情况;   15、适用于本企业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相关政策性文件;   16、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规定的环境监控监测记录;   17、企业总平面布置图和污水管网线路图,总平面布置图应包括废气污染源和污水排放口位置。   以上企业环境管理档案要求分类分年度装订,资料台帐完善整齐,装订规范,排污许可证齐全,监测记录连续完整,指标符合环境管理要求,能反映企业在环境方面的全面情况。   (四)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环境管理制度   各有关企业要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环境管理制度,完善企业内部环境管理机制。重点包括:   1、企业环境规划与计划;   2、企业污染减排计划;   3、企业环境综合管理制度,包括企业各部门环境职责分工、环境报告制度、环境监测制度、尾矿库或渣场环境管理制度、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制度、环境宣传教育和培训制度等;   4、企业环境保护设施设备运行管理制度,包括企业环境保护设施设备操作规程、交接班制度、台帐制度、环境保护设施设备维护保养管理制度等;   5、企业环境监督管理制度,包括环境保护设施设备运转巡查制度等;   6、企业环境应急管理制度,包括环境风险管理、环境应急报告、综合环境应急预案和有关专项预案等;   7、企业环境监督员管理制度,包括企业环境管理总负责人和企业环境监督员工作职责、工作规范等。   以上制度应作为企业基本环境管理制度,以企业内部文件形式下发到各车间、部门;纳入环境保护管理档案;在企业内公示、张贴;在日常生产中贯彻落实到位。   (五)规范管理企业环境管理与监督人员   1、登记备案制度   企业环境管理与监督人员实行登记备案管理制度。填写登记申请表,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环境监察机构对符合条件申请人,根据级别和专业分别登记,登记类别分为:   ――企业环境管理总负责人   ――企业环境监督员   获得培训合格证书者须在3个月内办理登记。   2、报告制度   企业环境管理与监督人员实行报告制度,加强与环保部门沟通。每季度向市级以上环保部门环境监察机构报告有关情况。   (六)其他事项   1、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环保法律法规、环境标准,做到知法、懂法、守法。做到企业主要领导熟记本企业应执行的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名称、污染减排目标任务;车间、部门领导熟记环境保护目标任务;操作人员熟记岗位职责和操作规范。   2、在企业内部进行环境保护宣传工作,各生产线应有标示牌图示生产工艺过程、产污环节、主要污染物名称及单位产品产污量、污染物处理方法和污染物排放去向。在企业醒目位置设立污染源分布图、污染物处理流程图和企业环境管理责任体系网络图公示牌。   四、培训管理   为了统一试点指导工作,试点工作的企业环境管理与监督人员的培训工作由环境保护部统一组织实施,年度培训工作计划另发。培训考试合格者,可以获得培训合格证书。通过培训,使不同类别的企业环境管理与监督人员掌握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实际操作技术,确保其在具体工作岗位履行职责的能力。培训内容包括:   1、环境保护基础知识、污染减排政策;
2、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和标准体系;  
3、企业社会责任和企业社会环境责任;   4、企业环境管理与监督基本理论及方法,包括日常环境管理和环境应急管理等;   5、环境污染控制技术和监测技术;   6、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框架。
(信息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环 保 动 态
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淀粉工业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淀粉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对淀粉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淀粉工业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含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淀粉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中的相关规定。
本标准规定了酵母工业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酵母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对酵母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酵母工业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含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酵母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中的相关规定。
本标准规定了油墨工业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油墨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油墨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油墨工业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含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油墨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中的相关规定。
本标准规定了陶瓷工业企业的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陶瓷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对陶瓷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陶瓷原辅材料的开采及初加工过程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陶瓷工业企业排放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以及锅炉、火电厂排放大气污染物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陶瓷工业的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中的相关规定。
本标准规定了铝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铝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对铝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再生铝和铝材压延加工企业(或生产系统)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也不适用于附属于铝工业企业的非特征生产工艺和装置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铝工业企业排放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铝工业企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本标准,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中的相关规定。
本标准规定了铅、锌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铅、锌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铅、锌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再生铅、锌及铅、锌材压延加工等工业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也不适用于附属于铅、锌工业企业的非特征生产工艺和装置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铅、锌工业企业排放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铅、锌工业企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本标准,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中的相关规定。
本标准规定了铜、镍、钴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铜、镍、钴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铜、镍、钴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铜、镍、钴再生及压延加工等工业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也不适用于附属于铜、镍、钴工业的非特征生产工艺和装置产生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铜、镍、钴工业企业排放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铜、镍、钴工业企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本标准,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中的相关规定。
本标准规定了镁、钛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镁、钛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镁、钛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镁、钛再生及压延加工等工业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也不适用于附属于镁、钛企业的非特征生产工艺和装置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镁、钛工业企业排放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镁、钛工业企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本标准,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中的相关规定。
我国出台条例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活动
新华社记者10月7日从国家环保部获悉,为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践行绿色生活,国务院制定并公布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中含有铜、铝、铁、塑料等宝贵资源,我国是电器电子产品生产和消费大国。2008年,我国电视机产量为9015万台、冰箱4600万台、洗衣机3900万台、空调6850万台、电脑13800万台、打印机6167万台、移动电话6亿部。目前,我国电器电子产品每年淘汰量数以千万台计,而在我国的一些地区还存在为数众多的手工作坊,他们为追求短期效益,采用露天焚烧、强酸浸泡等落后方式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和电路板,随意排放废气、废液、废渣,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危害人体健康。为有效解决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环境污染问题,国家出台了这一《条例》。
  《条例》包括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管理制度、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发展规划制度、集中处理和处理资格许可制度等在内的多项管理制度,并明确规定不得进口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禁止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技术和工艺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
  环保部副部长张力军说,《条例》的实施,对于规范我国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活动,防止和减少环境污染,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保障人体健康具有重要的意义。(信息来源:新华社)铜镍钴冶炼行业大气污染物治理现状-新闻频道-贤集网
铜镍钴冶炼行业大气污染物治理现状
据统计,近十年来有色金属行业国控四项污染物排放量和烟粉尘排放量及各项污染物行业贡献占比呈上升趋势。铜冶炼企业污染物排放执行《铜、钴、镍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7),《铜冶炼污染物防治可行技术指南(试行)》是我国铜冶炼行业生产过程中污染控制技术实施的重要依据。
铜镍钴冶炼行业有组织治理现状及趋势
《铜冶炼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试行)》《镍冶炼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试行)》及《钴冶炼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告2015年第24号),是我国铜镍钴冶炼行业生产过程污染控制技术实施的重要依据。其中,钴冶炼工艺目前基本没有火法工艺,全部采用湿法工艺,因此钴冶炼生产过程一般不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及氮氧化物等污染因子,一般来源于锅炉排放。
目前铜镍冶炼过程颗粒物治理技术,主要包括电收尘技术、袋式收尘技术以及旋风收尘技术。其中,电收尘技术在铜镍冶炼厂主要用于熔炼炉收尘、吹炼炉收尘、贫化电炉收尘、干燥烟气收尘。袋式收尘技术适用于铜镍冶炼企业精矿干燥、铜冶炼阳极炉烟气收尘和卫生通风系统含尘废气的净化。旋风收尘器一般只能作为初级收尘使用,以减轻后续收尘设备的负荷。
而铜镍冶炼企业二氧化硫污染治理设施一般采用氨法脱硫、石灰/石灰石-石膏法脱硫,钠碱法脱硫、金属氧化物吸收脱硫、有机溶液循环吸收脱硫及活性焦吸附法脱硫等技术,以确保达标排放。
其中,氨法脱硫技术适用于低浓度SO2烟气的脱硫,尤其适用于液氨供应充足,且副产物有一定需求的冶炼企业。石灰/石灰石-石膏法脱硫技术适应性较强,在满足铜冶炼企业低浓度SO2治理的同时,还可以部分去除烟气中的SO3、重金属离子、氟离子、氯离子等,但不适用于脱硫剂资源短缺、场地有限的冶炼企业。
金属氧化物吸收脱硫技术适用于金属氧化物易得或金属氧化物为副产物的冶炼厂烟气脱硫。有机溶液循环吸收脱硫适用于厂内低压蒸汽易得,烟气SO2浓度较高、波动较大,副产物SO2可回收利用的冶炼企业。活性焦吸附法脱硫适用于厂内蒸汽供应充足,场地宽裕,副产物SO2可回收利用的冶炼企业。
此外,铜镍冶炼行业大部分企业氮氧化物不超标,部分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采用氨法脱硝等技术可满足排放标准限值要求。
铜镍钴冶炼行业无组织治理趋势
铜镍钴冶炼企业无组织排放节点主要包括原料装卸、备料、转运、干燥、给料等过程产生的粉尘,各类炉窑进料口、出料口、出渣口、溜槽等处泄漏烟气,电解车间槽罐逸散酸雾等。因此,铜镍钴冶炼企业无组织排放管控措施主要包括以下三点:
一是厂区内主要运输道路路面实施硬化处理,运输路线应经常洒水降尘防尘,以减少扬尘污染。
二是原辅物料贮存、输送应采取密闭措施,同时设置集气收尘设施。备料、转运过程中上料口、落料点应设置集气收尘设施。
三是熔炼炉、吹炼炉及精炼炉等炉窑进出口、溜槽等处应设置集气收尘、脱硫设施。浸出槽、净化槽等湿法设施应设置集气设施,并送酸雾净化设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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