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自建80平方别墅集体地,自建28个平方要批吗

西安市规划局关于村民宅基地自建住宅规划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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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规划局关于村民宅基地自建住宅规划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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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郫都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规定》等28个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
www.  填报时间:  责任单位:郫都区政府办公室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郫都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规定》、《郫都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郫都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项目建设管理办法》、《郫都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主体认定工作办法》、《郫都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项目建设规划管理办法》、《郫都区农村零星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整治与调整使用管理办法》、《郫都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办法》、《郫都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办法》、《郫都区鼓励金融机构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工作意见》、《郫都区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则》、《郫都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协议入市办法》、《郫都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分配指导意见》、《郫都区集体土地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郫都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项目环评管理办法》、《郫都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财务管理制度》、《郫都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违法建设责任追究办法》、《郫都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审计监督办法》、《郫都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不动产登记管理办法》、《郫都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办法》、《郫都区城中村集体建设用地整治后入市管理办法》、《郫都区租赁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郫都区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目录(试行)》、《郫都区农村集体土地征地报批前联合调查登记办法》、《郫都区农村集体土地征地报批前预公告暂行办法》、《郫都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暂行办法》、《郫都区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和就业创业实施办法》、《郫都区征收转用农村集体土地增值收益核算管理暂行办法》、《郫都区征收转用农村集体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政府
2017年5月9日
郫都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形成土地增值收益在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的分配机制,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三十三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人大常会字〔2015〕1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的统一部署,参照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制度和供地后续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区情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郫都区行政辖区内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及其后续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在农村存量集体建设用地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为工矿仓储、商服等用途的土地。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出让、租赁或作价出资(入股)方式进入市场的行为。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必须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面积不减少、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底线和原则。
第六条& 实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权同价同责。
第七条& 区国土局负责区域范围内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的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
区级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 入市主体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主体为依法或依照规定取得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属主体。
第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在清产核资、股份量化的基础上成立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联社)等形式的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原集体经济组织行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
第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直接作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的实施主体,也可以委托另行成立的集体资产管理公司或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联社)作为实施主体。
第十一条 &区统筹局会同区农林局、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规定制定有关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主体认定的文件,依法确立入市主体的市场主体地位。
第三章& 入市范围和途径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就地入市。依法取得、符合规划的工矿仓储、商服等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具备开发建设所需基础设施等基本条件、就地在本村组直接使用的,可直接就地入市。
第十三条 &零星、分散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调整入市。
(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在确保建设用地不增加,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的前提下,区国土局组织涉及的镇政府(街道办)、村、组编制零星、分散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整治实施方案,报成都市政府批准。
(二)根据批准的整治实施方案,整治复垦后,经区政府组织验收并按规划和计划调整到区域范围内的产业项目区入市。
第十四条& 城中村集体建设用地整治后入市。对历史形成的城中村集体建设用地,按照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原则,编制土地整治方案,经区政府批准,开展土地整治,对规划范围内各类土地统一进行复垦、配套基础设施。根据规划确定的用途,重新划分宗地和确定产权归属,并予以确权登记。除依法征收的集体土地以外,在优先保障城中村居民住房安置等用地后,属于经营性用途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由集体经济组织入市。
第四章& 确权登记
第十五条 &登记以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自愿申请登记为前提。
第十六条 &存量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指2014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结果中,地类现状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土地。
第十七条& 未经农转用审批的存量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在按程序处置后进行登记。
(一)对2014年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中的存量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用地形成时间为1999年1月1日前的,可以按土地登记颁证的法定程序将使用权直接登记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对2014年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中的存量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用地形成时间为1999年1月1日以后,且未能提供相关部门批准将该宗地由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由申请初始登记的集体经济组织按10.54万元/亩缴纳费用后(其中:参照耕地开垦费6.54万元/亩;新增建设有偿使用费1.87万元/亩,耕占税2.13万元/亩),可以按土地登记颁证的法定程序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五章& 地价管理
第十八条& 入市主体原则上应在评估机构库中抽取有资质的评估公司对拟入市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进行地价评估。
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作价出资(入股)的,其供地地价原则上不得低于所在区域的基准地价。
第六章& 交易规则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取得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属主体作为出让方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与受让方,由受让方向出让方支付土地出让价款的行为。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不得超过同用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最高出让年限。工矿仓储用地使用年限不得超过50年;商服用地使用年限不得超过40年;其他营利性医疗、卫生、教育、体育等服务设施用地使用年限不得超过50年。
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是指取得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属主体作为租赁方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租给承租方,由承租方向租赁方支付租金的行为。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的最高年限不得超过20年。
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是指取得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属主体作为作价出资(入股)方将一定年限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以评估方式确定价格进行出资或入股的行为。
作价出资(入股)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年限不得超过同用途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最高出让年限。
第二十三条 &入市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合法取得,使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入市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应为产权清晰、无补偿遗留问题、符合规划等相关规范要求、具备动工建设基本条件的净地。
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入市,应当经过享有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属主体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成员代表的同意并由该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人出具书面意见。
第二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出让、租赁方式入市,原则上应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人。
依据2014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结果,在2014年12月31日前,已与镇政府(街道办)、村、组签订合作协议并实施的项目,可以按程序依法处理后采取协议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人,净地出让不得采取协议入市。
第二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其竞买保证金不得低于该宗地起始(叫)价款的20%;以协议出让方式入市的,其履约保证金不得低于该宗地协议出让总价款的30%。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入市。
(一)违法占用的。
(二)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三)被司法机关依法查封的。
(四)所在区域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已依法报请征收或已依法征收的。
(五)限制土地使用权人处置权利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是指抵押人将其合法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担保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受让方在出让年限内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让渡的行为。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年限不得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剩余年限。
第三十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租,是指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承租方在租赁年限内取得原出租方同意后或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租年限不得超过租赁合同约定年限的剩余年限。
第三十一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相关部门不得办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转租手续。
(一)未按照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价款。
(二)未按照规定缴纳土地增值收益金及其他税费。
(三)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建设,除土地价款外的建设投资未达到合同约定总投资的25%,或开发建设面积不足三分之一。
(四)未按照批准的用途和规划条件实施建设。
第三十二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转让、出租的,相应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出租;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随之转让、出租。
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其出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随之转移;转让、出租的年限不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剩余年限。
第七章& 交易平台和流程
第三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入市的,在区交易平台统一进行交易。以协议方式入市的,其入市方案和出让意向书在报经区土地改革试点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由区国土局、区交易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三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入市的,应按以下流程进行。
(一)经土地所有权人同意,入市主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提出具体地块的入市方案,并经享有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属主体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成员代表同意。
土地入市方案应包括拟入市宗地的位置、空间范围、用途、面积、使用年限、入市方式、土地移交时间、规划建设条件、开竣工时间、起始(叫)价、竞买保证金、底价确定原则(有底价出让的)、收益分配办法以及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和期限等内容。
(二)入市方案由入市主体报镇政府(街道办)审核后送区国土局,由区国土局牵头对入市宗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宗地权属来源、享有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属主体的成员或成员代表表决情况等进行审查,并报区土地改革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
(三)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入市的,由区国土局牵头,对入市宗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宗地权属来源、享有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属主体的成员或成员代表表决情况等进行审查并出具书面意见后,入市主体与其他股东签订作价出资(入股)合同。
(四)入市主体委托区交易平台进行公开交易。
区交易平台进行程序性审查后,发布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公告时间为20日,挂牌时间为10个工作日。
(五)区交易平台对招标申请人、竞买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组织招标、拍卖、挂牌活动。
(六)以招标方式确定中标人的,区交易平台具《中标通知书》;以拍卖、挂牌方式确定竞得人的,入市主体与竞得人在区交易平台现场签订《成交确认书》。
(七)公示成交结果,接受相关部门及社会监督。
(八)发放中标通知书或签订成交确认书后10个工作日内,由中标人、竞得人与入市主体签订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合同或租赁合同。
出让价款缴纳期限为自签订出让合同之日起不得超过半年,可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分期付款的,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30%且缴纳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第二期缴款后累积缴款总数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60%且缴纳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第三期必须付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且缴纳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出让价款全部进入区国土局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入市过渡账户,区国土局计提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后,将余下土地价款划归给入市主体。
(九)当事人自签订交易合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成交确认书和交易合同送区国土局备案。
第三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协议方式入市的处置范围、处置条件、流程等另行规定。
第八章& 增值收益调节金管理
第三十六条 &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转让、出租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缴纳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和与契税相当的收益调节金。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在土地价款内收取,最低收取比例不低于土地使用权交易总价款的13%,转让、出租不低于评估价的3%。
与契税相当的收益调节金,由受让方(承租方)缴纳,收取比例为土地使用权交易总价款的3%。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和与契税相当的收益调节金,由区财政部门统一负责征收管理,由区国土局代收代缴,全部进入区国土局设立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过渡账户,由区国土局按照安排划转至区财政专户。
第三十七条& 健全土地增值收益在农民内部的分配机制。区农林局牵头制定健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内部分配及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人、入市主体应根据指导意见,按照公开、公平、透明的原则,制定经享有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属主体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成员代表认可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土地增值收益中,提留的集体公积金、公益金、风险金的比例原则不得低于80%。
第九章& 土地交易履行保障
第三十八条& 除因不可抗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权属主体原因未及时缴纳的外,自应付未付之日起,每日按应付未付款项的1‰的比例收取违约金。
受让方按宗地交清土地价款后,方可申办《不动产权证》。
第三十九条& 受让方逾期不签订成交确认书或交易合同的,出让方(出租方)应终止供地、不退还竞买保证金。区交易中心将竞买保证金划转给出让方(出租方)。
第四十条& 出让方(出租方)不按合同约定提供土地或受让方(承租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的,违约方应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章& 监督管理服务
第四十一条& 区级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职责做好监督、管理、服务和配套政策的制定工作。
第四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成交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规划建设条件。
区规建局负责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项目入市及后续规划管理工作。
第四十三条& 出让方(出租方)交付土地后,受让方(承租方)应按照出让合同(租赁合同)约定的动工、竣工期限进行建设。
区规建局负责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项目管理工作。
第四十四条& 国家因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已经入市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依法办理征收土地手续,土地所有权人和关联方应当服从,入市时所签订的交易合同自有权机关批准征收集体土地之日起终止。
第四十五条& 积极培育中介组织,建立完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的中介组织服务体系。
第四十六条 &入市主体所在镇政府(街道办)应充分发挥指导、监督、管理和协调作用,确保土地所有权人和入市主体的相关活动依法依规进行。
第四十七条& 区审计局负责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行为及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维护农民土地权益。
第四十八条& 区纪检监察部门应加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的执纪监督和问责,保障试点的规范运行。
第四十九条 &在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过程中,各部门要根据自身工作建立风险评估机制,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回应群众的诉求,做好相关矛盾纠纷的妥善处置工作。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区国土、规建等部门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采取建设项目用地信息公示、现场核查、竣工验收、定期通报、诚信档案建立等方式,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后的监管机制和工作制度,切实加强入市宗地开发利用的全程监管,督促使用人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开发利用土地。对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将农用地变为建设用地的、未按规划用途或规划许可条件建设的、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动工、竣工的,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第五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造成土地闲置的,参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53号令)规定处理。
第五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侵占、挪用、截留、私分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财产,不得非法干预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摊派,不得强迫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接受有偿服务,由此造成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区级相关部门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有其他损害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区监察、农林、财政、审计等部门和镇政府(街道办)给予警告或建议罢免职务;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国家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出台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由成都市郫都区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郫都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增值收益
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收益分配机制”,“保障农民公平分享土地收益”的方针,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71号),以及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相关规定,为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明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征收范围
第二条 郫都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包括出让、协议、租赁或作价出资[入股]方式)的,用于工矿仓储、商服等用途的土地,应收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增值收益调节金。
第三章& 征收标准
第三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人,按入市成交价及规定标准缴纳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增值收益调节金。
第四条& 入市土地属于工矿仓储用地,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公开方式入市的,位于基准地价一、二、三级的,按成交价的13%计提缴纳。
采取协议方式入市的,位于基准地价一、二、三级的,按成交价的23%计提缴纳。
第五条 &入市土地属于商服用地,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公开方式入市的,根据宗地所在区域基地价范围不同级别区别缴纳。位于基准地价一级的,按成交价的30%计提缴纳;位于基准地价二级的,按成交价的24%计提缴纳;位于基准地价三级的,按成交价的15%计提缴纳。
采取协议方式入市的,位于基准地价一级的,按成交价的40%计提缴纳;位于基准地价二级的,按成交价的33%计提缴纳;位于基准地价三级的,按成交价的25%计提缴纳。
第六条& 依法取得的使用权进行转让、出租的,转让方应当按照使用权转让、出租的收入的3%缴纳。其中:土地收益资金1%,基础设施建设资金1%,耕地保护资金1%。
第四章 &收取与使用
第七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的增值收益调节金,由区国土局作为征收主体代区政府收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人按规定缴清增值收益调节金后,方可办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第八条 &收取的增值收益调节金,统一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统筹安排用于全区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建设。
第九条& 增值收益调节金统一使用四川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2015年暂填列政府预算收支分类科目“1039999其他收入”和“22904其他支出”。2017年以后填列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按财政部规定执行。
第五章 &拨付程序
第十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涉及收取的增值收益调节金的使用,按财政资金审批程序拨付。
第十一条& 申请。对符合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配套费使用条件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区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二条& 审批。由区国土局、区财政局负责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的调节金使用申请进行审查核实,提出资金安排意见,报区政府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十三条 &拨付。按规定应支付给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由财政局拨付给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规定应支付给入市主体的,由财政局拨付给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再支付给入市主体。
第六章 &处& 罚
第十四条& 增值收益调节金缴纳义务人应及时足额缴纳增值收益调节金。对未按合同、协议及规定期限缴纳增值收益调节金的,从签订出让合同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违约金。违约金随同增值收益调节金一并缴入地方国库。
第十五条& 对伪造、变造合同或串通订立虚假合同以及采取违规篡改历史成本、虚列扣除项目等其他不正当手段逃避缴纳增值收益调节金的,由财政、国土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应缴未缴增值收益调节金的按1.5倍进行追缴。
第十六条& 对擅自减免、截留、挪用增值收益调节金的,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国务院令第26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在契税暂无法覆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环节的过渡时期,除本办法所规定的与土地增值收益相对应的调节金外,需再按成交价款的3%征收与契税相当的调节金。与契税相当的调节金由土地受让方缴纳。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成都市郫都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至2017年12月31日止。
郫都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项目
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项目建设管理机制,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项目建设管理工作,保证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项目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区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二条& 报批管理
凡在我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上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向区规建局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 报建管理
经批准实施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项目,由建设单位按设计文件审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并联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的程序办理建设报审手续,区规建局按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工作要求,一站式办理施工许可及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
(一)设计文件审查。主要涉及区规建局、区环保局、区公安消防大队、区卫计局、区人防办、区水务局等部门的审查。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主要涉及招标备案、合同备案、安监备案、质监备案、报建费核缴等事项。
(三)并联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主要涉及区规建局、区环保局、区公安消防大队、区人防办、区水务局、区卫计局等部门的验收。并联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及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对资料完整、符合要求的项目,区政务服务中心规建局项目并联审批综合窗口应当场办结。
第四条 &工程监督管理
郫都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按规定对报建项目实施质量行为监督及竣工验收监督。
郫都区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建筑工程的开工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报建规费
凡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项目内的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建设单位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按标准缴纳以下费用。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70元/平方米。
(二)文物勘探发掘费:1元/平方米。
(三)新建房屋白蚁防治费:0.5元/平方米。
(四)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8元/平方米。
(五)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50元/平方米。
新建民用建筑人防工程建设符合标准的项目不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未达到标准的按比例缴纳;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和散装水泥的,不退还已缴纳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六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未办理建设工程开工审批和施工许可证擅自进行建设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工,并可处以工程总造价0.5%至2%的罚款。
第四章& 附& 则
第七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郫都区城乡规划和住房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郫都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入市主体认定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顺利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试点工作,规范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有关精神,结合区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认定管理
第二条& 基本原则
(一)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原则。
(二)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即由镇(街道)、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代表农民集体行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由入市主体代表农民集体行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相应的经营权和收益权。
(三)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的原则。坚持农民“自主、自愿、自治”的原则,充分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收益权,发挥农民群众主体地位和主体作用。
(四)市场化管理的原则。建立和培育合法的农村市场主体,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必须先行完成入市主体的认定工作,依法确立入市的主体地位。
第三条 &入市主体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主体包括以下几类。
(一)村民小组或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为某一村民小组或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则该村民小组或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为该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入市主体。
(二)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为某一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则该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为该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入市主体。
(三)镇(街道)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由镇(街道)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则该镇(街道)集体经济组织为该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入市主体。
第四条& 入市主体组织形式
(一)统一入市主体名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精神的有关要求,为切实保障和维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土地权益,推动基层自治管理职能与经济管理职能相分离,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等自治组织不直接作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实施主体的,由具有市场法人资格的新型集体经济组织作为该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实施主体,代表农民集体行使该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主要包括以下两类。
1.镇(街道)、村、村民小组成立含有土地流转服务等经营范围的郫都区××(村名)××(公司关键词)有限责任公司或其他具有市场法人资格的公司,代表该农民集体行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村民小组也可采取委托授权方式,授权村级有限责任公司等作为入市主体。
2.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联社)。分别成立镇(街道)级、村级、村民小组级股份经济合作社(联社),作为该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实施主体,代表农民集体行使该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使用权。
(二)完善注册登记
1.郫都区××(村名)××(公司关键词)有限责任公司或其他具有市场法人资格的公司。按照《公司法》规定,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大会,民主选举建立“郫都区××(村名)××(公司关键词)有限责任公司”的治理结构,经过成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的议事会成员总数不到50人的,全部作为办理工商登记时的股东;议事会成员总数超过50人的,在议事会成员中选举产生50名代表,作为办理工商登记时的股东。按照《公司法》要求,应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等手续,制定公司章程,选举产生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村支部书记兼任资产管理公司董事长的,应在选举后报经所在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批准。
2.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联社)。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联社)的注册登记必须在清产核资和股份量化的基础上进行。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联社)向镇政府(街道办)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农村集体资产清单、股份量化清册、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董事会及监事会选举结果等相关要件材料,经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审核通过后,由区农林局依据《郫都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办法》,向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联社)颁发组织证明书。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联社)凭组织登记资料向区市场监管局申报办理相关证照,并按照有关规定在银行办理开立账户等手续。
(三)完善委托入市授权程序
1.制定委托入市授权方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召集召开村民(村民小组)议事会议,研究制定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委托授权方案,明确该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双方权利和义务。
2.召开村民会议。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农民集体成员会议,对委托入市授权方案进行充分民主讨论并形成决议,决议在成员内部进行公示。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受委托的有限责任公司或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联社)签订委托入市授权协议,正式授权受委托方作为该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实施主体,代表农民集体行使该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使用权。
第五条 &入市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一)入市主体的权利
1.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主体享有对该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主体在使用期内享有对该土地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抵押等权利。
(二)入市主体的义务
1.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主体应按照市场经济运行规范要求开展入市工作。
2.在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时,入市主体应当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3.在获取土地增值收益或经营收益时,按委托授权协议约定分配土地收益,分配方式经全体成员认可。
第六条& 注意事项
(一)工商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初次登记和变更登记,应经所在镇政府(街道办)、区农林局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二)土地登记。初始登记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统一颁发给集体经济组织授权的入市主体。
(三)收益分配。区农林局负责制定《郫都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分配指导意见》,确保资金的规范管理、规范使用和合理分配。
第七条& 监督管理
(一)区农林局、区统筹局、区国土局等部门和涉及镇政府(街道办),应加强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实施主体认定有关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加强对入市委托授权实施过程,以及委托授权协议内容,特别是双方权利和义务的约定等方面内容的指导和监督,确保广大农民权益得到维护和保障。对采取组建股份合作制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入市实施主体的,要加强对集体资产股份量化以及建立股份合作制集体经济组织治理结构、完善运行规章制度等工作的指导。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侵占、挪用、截留、私分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财产,不得非法干预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摊派,不得强迫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接受有偿服务,因此造成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有其他损害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行为的,区纪检监察部门、镇政府(街道办)给予警告或建议罢免职务;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郫都区统筹城乡发展工作局和成都市郫都区农业和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郫都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项目
建设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实施意见》、《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等规定,结合区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全区范围内依法取得集体土地不动产权证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上的建设项目。
第二章& 管理细则
第三条& 规划报建管理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项目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规划、村规划等相关规划。
建筑规划和建筑退距要求:
建筑层数整体三层局部四层,建筑高度不宜大于16米,容积率:不大于1.5,建筑密度:不大于50%。地块周边无建筑,不临道路和其他需要退距的市政规划控制线,且周边为农田,建筑后退用地红线最小距离可按0.5米退距,但建筑挑檐等构筑物须在用地红线内。其余情况仍按相关技术管理规定执行。
(一)规划条件的办理。
由属地镇(街道)牵头,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主体,镇村参与,区国土局、区规建局技术指导,依据集体土地不动产权证、郫都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权籍调查科提供的宗地界址纸质成果和电子成果,各责任方参与现场指界,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入市地块的界址点测绘,取得界址点测绘成果。区规建局依据上述资料,出具用地规划条件,并附用地红线图。
(二)集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办理。
依法取得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不动产权的单位或个人凭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等资料向区规建局申请核发集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持集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国土部门申请办理新集体土地不动产权证。
(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办理。
1.依法取得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不动产权证的建设单位或个人依据规划条件、用地红线图和界址点测绘成果,完成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并报区规建局进行技术审查。
2.经镇政府(街道办)同意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出具集体土地不动产权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蓝图、村委会签署的村民会议同意意见书、文物挖掘完毕通知单,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图纸、文件等资料,经区规建局审查合格后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四条 &建设过程管理
(一)用地交接:由建设单位或个人牵头,区国土局、属地镇政府(街道办)负责监管,村委会参与,委托郫都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权籍调查科现场施放建设项目用地红线,出具放线资料并向建设单位或个人现场交桩。
(二)施放建筑红线:在用地红线范围内,区规建局负责监管,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根据审批通过的建筑总平面蓝图进行建筑放线,出具放线资料并向建设单位或个人现场交桩。
第五条 &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核实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向区规建局提交房屋竣工规划测绘图、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等资料,申请规划核实。区规建局受理申请后,应当依据规划条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通过图件核验、现场勘查等方式对建筑工程进行规划核实,并出具《建设工程规划合格证》。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六条& 处罚与处置
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完善手续,处以违法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其中,未增加建筑面积的或者无法计算工程造价的,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违法建(构)筑物或者没收因转让、经营违法建(构)筑物所得收入,可以并处以该违法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在乡、村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城市、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城市、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组织拆除。
经依法处理后,将处理情况抄告区国土局。
第四章 &附& 则
第七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郫都区城乡规划和住房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郫都区农村零星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整治与调整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节约集约用地,高效利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加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整理与调整使用管理,根据《四川省郫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实施方案》、《郫都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规定》,结合区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成都市郫都区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整治与调整使用试点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整治与调整使用,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和集体建设用地土地利用专项规划,将原有零星、分散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后,按规划和计划调整到本区范围内产业发展预留区入市的行为。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整治与调整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用地布局更加合理、节约集约用地水平逐步提高。
(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和集体建设用地土地利用专项规划,按照“先复垦验收、后调整使用”的原则实施。
(三)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依法保护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产业发展预留区应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有条件建设区,不得涉及基本农田保护区。
第二章 &实施规定
第五条 &农村零星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整治与调整使用方式应参照成都市农民集中建房整理项目进行管理。申报的农村零星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必须符合2014年土地变更调查成果。调整使用的地块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建设规划和集体建设用地土地利用专项规划,符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入市规定;当地群众积极性高,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资金有保障。
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整治与调整使用试点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应当完成以下实施步骤。
(一)具备开展整治与调整使用项目的镇(街道)、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在镇政府(街道办)的组织引导下,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宣传动员和摸底调查,适时召开会议,讨论和议决是否实施土地整治与调整使用项目,表决意见须经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同意,形成书面的《实施农村零星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整治与调整使用项目决议》,并按相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农村零星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整治与调整使用试点项目实施方案。
(二)拟实施整治与调整使用项目的镇(街道)、村、组,应以村为单位组建项目推进实施小组,成员由村(组)干部、村民代表、参与农户组成,会同村委会、议事会、监事会,代表集体承担项目实施的日常工作,小组可内设协调工作组、资金监管工作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组。项目推进实施小组的职责和成员名单须公示,方便村民办事,接受村民监督。
(三)项目推进实施小组在镇政府(街道办)和国土部门的指导下,根据资金的来源情况,提出实施整治与调整使用项目的初步方案,内含搬迁补贴、资金使用分配、土地权属调整等主要事项,由集体经济组织充分讨论、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表决决议和正式的项目实施方案。
(四)在坚持“自主、自愿、自治”的前提下,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民主决策,拆旧区与产业发展预留区双方集体经济组织签订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调整使用协议,共同约定价格,明确双方权责,制定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方案等,确保双方集体利益不受损,充分保障农民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收益权。对选择货币化安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充分保障其依法享有的各项权益,确保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老有所养,户有所居。
第七条 &项目实施主体是镇(街道)、村或社集体经济组织;项目申报单位是镇政府(街道办);项目实施方案(含项目规划方案和项目复垦方案)报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政府审批;项目验收单位是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政府。
第八条 &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完成后,由镇政府(街道办)将项目实施方案报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区规建局、国土局、农林局、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进行会审后,报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九条& 属于政府投资的项目,实施主体应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等制度,做到公开公正、程序合法、责任明确、监管到位,并确保工程质量;不属于政府投资的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十条 &项目规划设计是项目实施、验收的依据,一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由于农户意愿变化、规划调整以及能源、交通等重大项目占用确需变更实施规划的,由实施主体提出申请报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同意,根据项目建设实际需要,按程序报批。原则上,项目实施方案(含项目规划方案和项目复垦方案)只允许变更一次。
第十一条 &按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2012年修正本)》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项目验收合格后,产业发展预留区或调整使用区项目占用土地1公顷(含1公顷)以下的,由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政府批准;占用1公顷以上4公顷(含4公顷)以下的土地,上报成都市人民政府批准。预留和调整使用的产业发展用地严禁用于或变相用于房地产开发。
第十二条& 项目验收后,区国土局应及时对项目区进行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并更新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涉及土地权属调整变化的,依法办理相关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区国土局负责建立农村零星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整治与调整使用项目台账,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做到台账、图件、土地、批复档案一致,在项目完成立项、变更、验收和占用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批准文件抄报市国土局审查备案。市国土局负责根据备案情况及时督察、指导,并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整治与调整使用试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十四条 &整治与调整入市项目实施方案具体操作程序和资料按《成都市郫都区农村零星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整治与调整使用试点项目实施方案编制技术规程》执行。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郫都区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郫都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化农业农村改革,稳定和完善农村以家庭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结合区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郫都区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原人民公社时期的生产大队、生产队建制经过改革、改造或改组形成的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形式设立的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各级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接受各级政府、村(社区)委员会的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法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和服务,依法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各镇政府(街道办)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区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指导、服务和监督,依法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其具体业务由经济发展办公室、财政所负责。
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对本组织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资产的经营管理权,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侵犯。
第二章& 组织机构设置
第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和集体资产产权归属设置。
实行股份化改革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名称统一为:成都市郫都区XX镇(街道)股份经济合作社联合总社;成都市郫都区XX镇(街道)XX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联社;成都市郫都区XX镇(街道)XX村(社区)第XX股份经济合作社。
其中,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村社,已经在区市场监管局登记注册为XX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公司的,依据公司法进行管理。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制定章程,章程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由本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组织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和住所。
(二)宗旨。
(三)组织的资产。
(四)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五)董事、董事会、监事、监事会产生和罢免办法;管理人员的选聘办法。
(六)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及其议事、办事、表决规则,包括应当通过召开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表决的重大事项、成员代表会议的人数及其产生办法等。
(七)收益分配制度。
(八)监督管理与财务公开制度。
(九)组织章程修改程序。
(十)其他有关事项。
第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成员大会,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凡涉及成员切身利益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重大事项,必须提交成员大会讨论决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设立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成员大会授权的事项,成员代表会议由集体经济组织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成员代表组成,成员代表的产生办法由组织章程规定,成员代表的任期与董事会成员的任期相同。成员代表可以连选连任。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具体事项的表决,可以通过召开成员代表会议的形式进行。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当公示5天。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成员提出异议的,应当提交成员大会重新表决。
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的表决方式,具体程序由组织章程确定。
第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由董事会或监事会召集,召开成员大会应当有本组织具有选举权的成员半数以上参加,或者有本组织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成员代表会议由董事会召集。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成员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成员代表会议。成员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董事会、监事会。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但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不得交叉任职。
董事会、监事会组成人员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并从产生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中选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
集体经济组织有选举权的五分之一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户代表联名,可以要求罢免不称职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罢免要求应当书面向董事会、监事会提出,写明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
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在收到要求60日内组织召开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进行表决。罢免议案须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成员代表表决同意方能通过。董事会、监事会逾期未召集的,由集体经济组织所在村(社区)“两委”组织召开。
第三章& 组织职能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经营管理属于本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资产。
(二)经营管理依法确定由本组织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源性资产及其他资产。
(三)管理各级政府拨给的补助资金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的资产。
(四)办理集体土地承包、流转及其他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事项。
(五)为本组织成员提供服务。
(六)协助村(社区)“两委”开展工作,推进本组织内公益事业的发展。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享有以下权利。
(一)拥有属于本组织集体土地和其他集体资产的所有权。
(二)拥有由本组织经营管理的国家所有的资产的使用权、经营权和收益权。
(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管理内部事务。
(四)拒绝不合法的收费、摊派或者集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组织章程。
(二)保护集体所有的资产和依法确定由集体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产。
(三)接受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镇政府(街道办)的指导和监督。
(四)实行资产与财务公开制度,接受区审计部门和镇政府(街道办)的审计,接受组织成员的监督。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组织成员
第十五条& 按照成都市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和农村集体清产核资股份量化固化等相关要求,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并参照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指导意见,制定本集体组织成员确定方案。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编制成员名册,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镇政府(街道办)和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依法享有集体资产和依法确定由集体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产的经营收益分配权。
(三)依法承包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及其他资产。
(四)在土地承包(除家庭承包方式外)、土地经营权流转以及其他项目承包时,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权。
(五)监督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查阅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的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等。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组织章程。
(二)维护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执行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决议。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筹备组织按照相关规范要求,在具备成立本办法规定的集体经济组织条件下,向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设立集体经济组织。收到申请后,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在10个工作日内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颁发组织登记证。
组织登记证主要记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称、住所、董事长、监事会主席、集体资产和土地、成员(股东)等基本情况。
组织证明书载明事项发生变更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办理变更手续,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核办理。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凭组织登记证向区市场监管局质监部门申报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按照有关规定在银行办理开立账户等手续。
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董事会负责起草集体经济发展规划、财务收支计划草案等,提交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董事会负责集体资产经营、资源开发、协调服务等日常管理,并定期向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报告工作。
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监督和审计监督制度。
监事会根据组织章程和财务管理制度、财务公开制度,对经营管理活动和财务收支进行审核、监督。
对重大经济活动和重大经营项目可委托专业审计单位进行专项审计。
第二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并、分立、解散,应当由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经镇政府(街道办)审核,报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解散的,应当依法清理债权债务;涉及集体资产的处置,应当经三份之二以上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成员或成员代表会议代表表决通过。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执行国家财政部颁布的《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并按规定做好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第二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加强内部制度建设,根据组织章程确立的原则,制定《财务管理制度》、《收益分配制度》和其他相关制度,规范本组织资产经营和财务运行行为。
第二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正确处理积累与消费、集体与个人的关系,严格控制非经营性开支。
第二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财务收支等重大经营活动按季上墙公布,接受区农业、财政等部门的指导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的报酬,由董事会提出方案,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议定,报镇政府(街道办)审核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编制。
第三十条& 村“两委”与有关政府部门作为本组织的监督机构,依法对本组织的日常经营与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第七章& 收益分配
第三十一条& 收益分配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当年的收益分配,从当年净收入中提取公积金、公益金、风险基金后,剩余部分用于成员分配。公积金、公益金、风险基金提取以当年净收入为基础,具体提取比例以及收益分配方案由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报镇政府(街道办)备案后执行。
(二)成员收益分配必须遵守以下原则。
1.收益分配时要与成员的权利和义务结合起来。
2.坚持同股同利的原则。
3.资产收益按资产股份进行分配,土地收益按土地股份进行分配。
第八章& 相关责任
第三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故意或有重大过错,损害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区纪检、监察、农业、财政、审计、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和镇政府(街道办)在职责范围内,依法、依纪进行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议罢免职务的,应当按照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侵占、挪用、截留、私分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财产,不得非法干预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摊派,不得强迫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接受有偿服务,因此造成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参考文本、组织证明书申报的程序和要件等,由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郫都区农业和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郫都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使用权抵押登记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行为,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国有建设用地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同权同价”的土地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金融办等部门关于成都市农村产权抵押融资总体方案及相关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办发〔2009〕59号),结合区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可用于办理抵押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出让、租赁或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或再转让、转租后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抵押人,是指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抵押权人,是指提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的金融机构。
第四条 &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区国土局现只受理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取得《金融许可证》的或经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取得《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的典当行或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担保公司作为抵押权人的抵押登记业务。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应当依照申请进行。
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应遵循自愿、互利、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抵押登记条件和设定
第七条& 抵押人办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合法取得的《集体土地使用证》。
(二)抵押人为企业法人的,应出具同意抵押的有效内部决议等证明文件。
(三)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进行抵押。
(一)权属不清。
(二)司法机关依法查封。
(三)被依法列入国家、省重点项目征地范围内。
(四)受其他形式限制。
第九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价值可由抵押当事人协商确定,也可由抵押当事人认可的具有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确定。抵押物评估价值不得低于区政府公布的同期、同地区、同类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基准价格。
第十条& 同一宗地多次抵押的,以抵押登记申请先后为序办理抵押登记。
第十一条& 宗地的抵押期限不得超过土地使用期限减去已使用期限的剩余期限。
第十二条 &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签订抵押合同后,双方共同持以下资料向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一)抵押登记申请书。
(二)抵押权人和抵押人有效身份证明。
(三)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
(四)《集体土地使用证》。
(五)抵押权人认可的抵押物价值确认函。
(六)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七)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当于受理登记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办结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对符合抵押登记条件的,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抵押合同约定的有关事项在《土地登记簿》和《集体土地使用证》上加以记载,并向抵押权人颁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申请登记的抵押为最高额抵押的,应当记载所担保的最高债务权额、最高额抵押的期间等内容;对不符合抵押登记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三章& 抵押登记变更与注销
第十四条& 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在抵押财产处分后,持相关证明文件,申请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已抵押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让的,当事人应当持抵押权人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转让合同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
已经抵押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后,当事人应当持《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及变更后的《集体土地使用证》等,办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经依法登记后,因主债权被转让而转让的,主债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可持原《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转让协议、已经通知债务人的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到期,债务履行完毕后,抵押当事人应在15日内持注销申请和《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等有效证明,到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等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郫都区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郫都区鼓励金融机构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工作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农村信贷资金投入,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35号)和《中共四川省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开展农村产权抵押融资试点工作的意见》(川农委〔2014〕93号)精神,结合区情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总体要求
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试点,要以全面深化改革为指引,遵循“银农合作、银政结合”的基本理念。进一步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体系,健全融资担保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有针对性地加大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的金融支持力度,促进农村融资环境改善、融资成本下降、融资总量合理增长。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三条& 坚持统筹兼顾
统筹农业和农村发展,统筹城乡改革发展,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工作。
第四条 &坚持保障农民权益
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深化农村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完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工作服务机制,切实保障农民合法利益。
第五条& 坚持市场化运作和政策引导相结合
以市场化为导向,以政策扶持为支撑,健全完善鼓励机制,充分调动和激发借贷双方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六条 &坚持循序渐进和风险可控
既要加快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工作,又要做到实事求是、稳步推进、控制风险。
第三章& 操作流程
第七条 &贷款申请
由符合借款条件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个人提出贷款申请。借款人所提供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是在郫都区区域范围内,已入市并经区国土部门备案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借款人申请贷款必须提供出让合同、租赁合同、付款凭证等入市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贷款审核
金融机构负责调查借款人经营及资信情况,审查借款人风险、资产、信用等级及贷款真实用途;抵押物价值可由抵押当事人协商确定,也可由抵押当事人认可的具有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确定。抵押物评估价值不得低于区政府公布的同期、同地区、同类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基准价格;确定贷款期限、金额,并签订抵押贷款合同。
第九条 &抵押登记手续的办理
借款申请人在区国土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区国土部门出具他项权证。
第十条& 贷后监管
金融机构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贷款资金必须用于生产经营。同时,定期核对权属信息,确保抵押贷款安全真实有效。贷款如逾期则按现行法律依法处置。
第四章& 支持政策
第十一条& 对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的银行或小额贷款公司,按其当年度新增抵押贷款余额的2%,争取纳入市级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进行奖励(单一机构补贴最高标准不得超过50万元)。
第十二条 &建立信贷激励机制
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纳入对金融机构的年度考核并按当年贷款额的1.5‰进行奖励。
第十三条& 建立统一的评估体系
按照“同权、同责、同价”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评估体系。
第十四条& 建立风险分担机制
按照《郫都区农村产权抵押融资风险基金使用实施细则(暂行)》的规定,对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的金融机构实行风险分担制。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意见所指金融机构是郫都区内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金融组织参照本意见开展业务。
第十六条 &各金融机构自行制定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操作细则并负责实施。
第十七条& 本意见由成都市郫都区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郫都区支行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郫都区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农村集体经营性
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制度,根据郫都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有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指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以下简称“使用权出让”),是指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主体(以下简称“入市主体”)委托郫都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区交易中心”)发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告(以下简称“出让公告”),并按出让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信息进行公布,接受投标人或竞买人投标、竞拍、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招标、拍卖、挂牌期限截止时的中标、竞拍、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第三条 &使用权出让原则上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
招标出让,是指区交易中心发布招标公告,公开邀请特定或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投标,并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及方法确定土地使用权者的竞争交易方式。
拍卖出让,是指区交易中心发布拍卖公告,并在指定时间、地点以公开竞价的形式组织竞买人参与竞买,将使用权出让给最高应价人的交易方式。
挂牌出让,是指区交易中心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或现场竞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交易方式。
第二章& 原则及办法
第四条 &出让使用权应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入市主体应当依据区规建局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等文件,编制出让方案。
入市主体编制的出让方案应当包括出让宗地的基本情况、空间范围、用途、面积、年限、出让方式、土地移交时间、规划条件、开竣工时间、起始(叫)价、竞买保证金、底价确定原则(有底价出让的)、收益分配办法以及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和期限等内容。
第六条 &入市主体须提供所在镇政府(街道办)对入市方案的审查意见和区国土局的审核意见。
第七条 &区交易中心应当依据经区国土局牵头审核通过的出让方案编制出让文件。
出让文件应当包括出让公告、投标或竞买须知、土地使用条件、标书或竞买申请书、报价单、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出让合同文本等内容。
第八条& 区交易中心应当在投标、拍卖、挂牌开始日前20日,对外发布招标、拍卖、挂牌公告。
出让公告中不得设定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条件。挂牌出让的,出让公告中规定的申请报名截止时间,应当为挂牌出让结束日前2天。
第九条& 出让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入市主体的名称和地址。
(二)出让宗地的面积、界址、空间范围、现状、使用年限、用途、规划指标要求。
(三)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要求以及申请投标、竞买资格的办法。
(四)索取出让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五)招标拍卖挂牌时间、地点、投标挂牌期限、投标和竞价方式等。
(六)投标、竞买保证金。
(七)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十条& 公告发布后,区交易中心组织交易活动,接受报名、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组织招标拍卖挂牌、成交确认等。出让设置底价的,在交易活动结束前应严格保密。
第十一条& 符合投标、竞买资格条件,并按出让文件规定时间足额缴纳投标、竞买保证金,办理了投标、竞买手续的申请人为投标人、竞买人。
投标人、竞买人须按出让公告及出让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投标、竞拍、报价。
第十二条& 招标出让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投标。投标人应依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格式和内容,编制、签署、装订、密封、标识投标文件,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投标文件,并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
(二)开标。在监督部门的监督下,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开标。开标时,由投标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三)评标。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四)确定中标人。招标人按照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第十三条& 拍卖出让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点算竞买人,宣布竞买人、监督人员到场情况。
(二)拍卖主持人介绍拍卖宗地的面积、界址、空间范围、现状、用途、使用年期、规划设计条件等。
(三)拍卖主持人宣布拍卖宗地的起叫价、增价规则、增价幅度。如出让宗地设有底价,出让人须在拍卖会现场将《土地出让底价确认书》移交监督人,由监督人当场检验密封性,拆封后移交至拍卖主持人。
(四)拍卖主持人报出起叫价,竞买人举牌应价。
(五)拍卖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同一应价而没有人再应价,拍卖主持人落槌表示拍卖成交,并宣布最高应价者为竞得人。如出让宗地设有底价,成交价不得低于底价。
第十四条& 挂牌出让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报价。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填写《竞买报价单》报价。
(二)公布报价。公布竞买人报价,并更新挂牌价格。
(三)确定竞得人。
1.挂牌期满,无竞买人继续报价,主持人现场宣布最高报价者为竞得人。
2.挂牌期满,现场有2个及以上竞买人愿意继续报价,挂牌出让转为现场竞价(现场举牌竞价或现场电子竞价)。
(1)现场举牌竞价。
a.挂牌主持人宣布竞价的起始价、竞价规则和增价幅度,并宣布现场竞价开始。现场竞价的起始价为挂牌活动截止时的最高报价增加一个加价幅度后的价格。
b.竞买人按竞价规则应价或报价。
c.挂牌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同一应价或报价而没有人再应价或出价,挂牌主持人落槌表示现场竞价成交,宣布最高应价或报价者为竞得人。
(2)现场电子竞价。
a.竞买人抽取登陆验证码。
b.挂牌主持人宣布竞价的起始价、竞价规则和增价幅度,并宣布电子竞价开始。电子竞价的报价起始价不低于挂牌期间的最后报价增加一个加价幅度后的价格。
c.竞买人按竞价规则现场网上应价,在规定的报价时间内,可多次报价。
d.在终结报价时点截止时,挂牌主持人现场宣布最高报价者为竞得人。
第十五条 &以招标方式确定中标人的,区交易中心出具《中标通知书》;以拍卖、挂牌方式确定竞得人的,竞得人与入市主体、区交易中心现场签订《成交确认书》。中标人、竞得人须按照《中标通知书》、《成交确认书》的约定,与入市主体签订《出让合同》。
第十六条 &出让活动结束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公布出让结果。
第十七条 &保证金的缴纳与退还按出让文件规定办理。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中标人、竞得人未按规定签订《成交确认书》、《出让合同》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投标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二)三年之内禁止其参与郫都区区域内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投标、竞拍、竞买。
(三)在媒体上公布。
第十九条& 中标人、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标、竞得结果无效,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的。
(二)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中标或者竞得的。
第二十条&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租赁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成都市郫都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郫都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协议入市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协议入市的条件标准,根据郫都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有关规定,结合区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在存量集体建设用地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为工矿仓储、商服等用途的土地。
第二章& 管理办法
第三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协议入市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属于2014年土地变更调查结果范围内。
(二)用地在2014年12月31日前与镇政府(街道办)、村、组签订合作协议且项目已经进行建设。
(三)拟入市宗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产业布局、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要求。
(四)拟入市宗地已确权颁证。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协议入市应按以下流程进行。
&&& (一)经土地权属主体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后,入市主体向区国土局提出入市申请,并填写宗地基本情况表。
(二)由区国土局牵头核实拟入市地块基本情况,出具审查意见,并对违法建设项目处以30元/平方米的罚款。
(三)区规建局出具拟入市宗地规划资料及审查意见。
(四)区发改局出具审查意见。
(五)区环保局出具审查意见。
(六)区规建局出具质量鉴定报告的审查意见。
(七)区安监局出具审查意见。
(八)区公安消防大队对项目消防安全进行检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九)入市主体对拟入市地块进行评估,评估报告应包含土地和建(构)筑物评估价值事项。
(十)经土地权属主体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后形成入市方案,拟受让人与入市主体签订《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意向书》,并缴纳不低于协议出让总价款30%的意向保证金。
土地入市方案应包括拟入市宗地的位置、空间范围、用途、面积、年限、入市方式、土地移交时间、规划条件、出让价格、收益分配办法以及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和期限、地上构建筑物处分意见、意向保证金缴纳凭据等内容。
(十一)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协议出让方式入市的,其竞买保证金不得低于该宗地协议出让总价款的30%。
(十二)入市方案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意向书》由入市主体报所在镇政府(街道办)审核送区国土局牵头审查后报区领导小组审查。
(十三)审查通过的方案在区国土局和区交易中心等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按照《郫都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规定》和《郫都区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则》,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
(十四)公示后无异议,入市主体与拟受让人签订正式出让合同。受让人逾期不签订合同的,入市主体应终止供地,不退还竞买保证金。
出让价款缴纳期限为自签订出让合同之日起不得超过半年,可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分期付款的,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且缴纳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第二期缴款后累积缴款总数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80%且缴纳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第三期必须缴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且缴纳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出让合同应约定分期付款不计利息。
(十五)出让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将协议出让结果在区国土局和区交易中心等网站上进行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采取协议入市的宗地缴纳土地增值收益金应按《郫都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管理办法》缴纳。
第三章& 附&&& 则
第六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郫都区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郫都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收益分配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郫都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的管理,规范收益分配行为,依据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指导意见。总体思想为深入贯彻各级关于郫都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指导意见和规定精神,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既要切实维护农民的土地权益、保障农民公平分享增值收益,又要坚持集体经济性质,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处理好分配与积累的关系,确保分配的可持续;既要强化监管,又要发挥内部机制体制作用,推进民主管理和制度管理,做到规范有序。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郫都区行政区域内的镇(街道)、村、组三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的管理、使用、分配。
第二章& 完善分配制度
第三条& 收益范围和分配周期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通过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入市交易产生的收益。收益分配以一个会计核算年度为周期,即每年的12月末为核算日期,次年的第一季度内进行分配。
第四条& 收益分配对象
收益分配对象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成员,即2008年以来,在开展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期间,经农村集体进行成员界定并固化后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未进行成员界定的需先完成成员界定,界定后原则上不再对成员进行变动。
第五条 &收益计算方法
(一)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采取出让方式一次性流转的收益(即资产变现收益)计算:属于存量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需扣除入市成本、国家相应税费及相关费用;属于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经复垦验收后节余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需扣除土地综合整治成本、国家相应税费及入市相关费用;属于村庄内零星分散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调整入市的,需扣除国家相应税费及入市相关费用。其中,土地综合整治成本应如实反映并获得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认可。
(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等方式入市交易产生的经营性收益,是在处理好债权债务关系及扣除管理成本后的剩余部分。
第六条 &收益分配方式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在扣除相关费用后的剩余部分,提取大部分作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资金,用于发展壮大集体经济,但不得用于投资股市、民间借贷等高风险业务;提取小部分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设施改造、新村建设与管理,以上两部分不得低于80%。剩余部分可用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项目参与成员的分红。镇级集体经济组织入市取得的收益,统一列入财政账户由镇财政统一核算管理,可用于本镇基础设施建设和实施民生项目。
第三章& 强化民主决策机制
第七条 &强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分配的民主决策机制。由集体经济组织董事会提出收益分配方案(草案),报镇政府(街道办)审核后,召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形成决议,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所在家庭户代表在决议书上签字同意并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实施。社级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分配方案应先报村委会批准,再报镇政府(街道办)审核。
第四章& 加强监管与指导
第八条 &各级政府应切实加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分配的监管与指导,强化有效的监管手段,推动收益分配制度的不断完善。实行收益分配方案审核报备制度,各镇政府(街道办)应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拟定的收益分配草案进行全面审核,重点对收益分配的规范性进行审核,对风险进行评估,防止纠纷和引发上访。集体经济组织在收益分配工作完成后,应及时将分配工作相关方案、报告及财务资料报镇政府(街道办)备案。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情况纳入郫都区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平台,实施重点监管,做到各级财政、农业和纪检监察部门实时查询、实时指导。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支情况和收益分配情况要实行定期专项审计。
第五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指导意见由成都市郫都区农业和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郫都区集体土地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集体土地资产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四川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四川省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规范化管理办法(暂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区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郫都区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农村集体土地资产处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集体土地资产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所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尚未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组),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管理。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集体对其所有的农村集体土地资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前提下,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五条 &农村集体土地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处置或非法查封、扣押、冻结。
第二章& 管理主体
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土地资产管理的主体,可自行管理,也可通过授权委托具有市场法人资格的集体资产管理公司或股份合作制经济组织管理。
第七条& 镇政府(街道办)要成立农村集体土地资产处置管理领导小组,并确定专门人员,负责辖区内农村集体土地资产处置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区农林局、区国土局负责区域内农村集体土地资产处置管理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等工作,包括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贯彻、各项制度的建立、日常业务指导、经济活动审计及监督等。区财政局负责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包括制定财务会计制度实施细则、会计人员及农村会计人员培训和继续教育。
第三章& 集体土地资产处置管理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土地资产处置,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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