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车祸了保险公司定损时间一直不定损

发生车祸己方无责,保险公司就不用定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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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两车发生交通事故,如果有一方负全责而另一方无责的话,一般都是由全责方的保险公司进行定损理赔。但无责车辆的保险公司因此就可以不去定损了吗?近日,姑苏法院审理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原告游先生修车花费4.8万元,因为保险公司没有定损,法院判决全额理赔。
日上午8时许,沪陕高速安徽境内某路段因浓雾发生多起车祸。游先生当时驾驶私家车被后面一辆重型货车追尾导致连环相撞,车损严重。后经交警部门认定,货车司机钱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游先生无责。对方货车由浙江某保险公司承保(以下简称浙保),因为是对方全责,事发后游先生虽然电话向自己保险公司报了案,但根据行业惯例,一方全责的情况下,都是由全责方的保险公司进行查勘、定损。因此,游先生自己保险公司的定损员只是简单看了一下车辆,并没有定损,在游先生一再要求下,也只是拍了几张照片。而浙保虽然给游先生定了损,但其中不包含更换车壳的费用,共计3万元。拿到这个报价,安徽当地的修理厂明确表示这个价格没法修,游先生也多次向浙保方面投诉但对方一直没有更改定损金额。无奈之下,游先生将车拖回了泰州老家进行修理,花去了4.8万多元。事后游先生先后多次联系了浙保和自己的保险公司,两家均不同意理赔,最终游先生将自己保险公司起诉到了法院,要求理赔。
庭审中,被告认为游先生的车损已经由浙保作出了认定,自己不再另行定损并无过错。且只同意按照浙保定损的金额进行理赔,多余的修理费不予赔偿。法院认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发生事故后原告应及时报案,而被告则应尽快查勘定损。本案中,原告报案后被告没有进行定损,属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因此原告自行修理车辆所产生的费用,被告应当赔付。而根据价格鉴证,更换车壳所需的维修费用为54000余元,游先生主张的4.8万元修理费属合理范围。最终,姑苏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付游先生保险金48900元。
法官说法:根据车辆保险合同的约定,发生保险事故后,不管是谁的责任,只要车辆有损伤,车主都有权向自己的保险公司在合同范围内要求理赔。即使是对方全责,车主同样可以要求自己保险公司先理赔,然后再由保险公司向对方追偿。因此,发生事故后不去定损,不管是参照合同约定还是依据情理,都是保险公司失职,承担相应责任也是理所应当。(通讯员范昰彧 记者於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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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车祸己方无责保险公司就不用定损?
来源:平阳新闻网
  开车上路,偶有刮擦再所难免。对驾驶员而言,碰上这种情况,除了及时报警,还有个非打不可的电话――给保险公司报险。一般而言,如果交通事故仅造成车辆损坏而未造成人员伤亡,保险公司在事故发生后会对车辆的损坏情况进行定损,以确定合理的维修费用。而水头的廖先生却遭遇这样的事――车子与其他轿车发生碰撞,他所投保的保险公司不定损也不赔偿,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
  保险公司客服称无责不用报案
  廖先生给自己的爱车在苍南一家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不计免赔),保险期间自日15时至日15时止。
  2014年8月的一天,廖先生把车借给朋友方先生驾驶。方先生在上海市杨浦区与乔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双方车辆均有受损。随后,方先生报警,廖先生拨打保险公司的客服热线。
  根据廖先生提供的通话详单,他在发生事故后几分钟内即拔打保险公司的客服电话,且在40钟内共致电6次。通过电话录音内容,证实客服人员在电话中表示,投保方无责无需报案,保险公司对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所作结论予以认可。此后,保险公司未派人员到事故现场进行勘验定损。
  保险公司以原告未报案等原因拒赔
  方先生与乔某达成损害赔偿协议,双方对事故形态、碰撞部位进行确认,并确认乔某负全责。廖先生的爱车经上海有关机构评定,车辆损失为51038元,他为此支付鉴定费1520元。经汽车4S店维修,产生维修费51038元。
  随后,廖先生以保险合同纠纷为由,将自己车子投保的苍南某保险公司告上法庭。庭审中,被告保险公司认为,原告廖先生未提供事故认定书,未在48小时内向被告报案,公司方面对于定损和车辆维修过程也完全不知情,拒赔车辆损失险保险金。
  保险业的“按责赔付”
  据了解,保险行业对于单独的车辆损失有“约定俗成”的做法――“按责赔付”。简单说来,就是全责全赔,无责不赔,部分责任的仅赔偿属于自己责任部分的损失。
  “在这次事故中,被告保险公司之所以认为无须定损,是因为确认本次事故中原告无责,由案外人乔某承担全部责任。”经办人林法官表示,从这类案件看,不少保险公司都会提出车损应由事故负全责一方赔偿,即使要定损也是由对方投保的保险公司去定损。
  而我国《保险法》第六十条,对于这种情况有明确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损失
  被告保险公司提供了保险条款,其中第二十条载明,因第三方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事故,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必须协助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也就是说,在单独车损的事故发生后,受损一方的车主有自主选择权:可向事故责任人主张侵权的损害赔偿,也可向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主张车损险赔偿,再由保险公司向责任人追偿。
  县法院经审理,认定在此次事故中原告无责,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出保险理赔要求,被告应予理赔。在接到原告报案后,被告以原告无责任为由,拒不派员到现场进行查勘、定损,被告的客服在电话中向原告表示认可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的评估结论。虽然保险条款约定,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但因该条款属免责条款,原告主张保险公司未告知,保险公司又未提供其已就免责条款向原告告知的证据。因此,该免责条款对原告不生效。
  县法院认为原告的车辆损失51308元以及鉴定费1520元均为合理损失,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机动车损失险赔偿范围内予以赔偿,被告赔偿后可向事故责任方追偿。 (平阳新闻网 通讯员 华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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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了事故,我全责,让对方去定损对方一直不去,我车定损2850,他车没啥事!双方不去定损保险公司不会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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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了事故,我全责,让对方去定损对方一直不去,我车定损2850,他车没啥事!双方不去定损保险公司不会理赔,我该怎么处理
浙江 台州 发表时间: 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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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到指定厂修,你就等着瞧! 事故车躺了一个月,保险公司就是不定损
时间:日10:42
【来源:杭州网-每日商报】
  车与车路上相碰,并不稀奇。但稀奇的是,一辆对方负全责的事故车,因为未按照保险公司要求到指定修理厂修,居然整整一个月未给定损,至今还静静地躺在汽车修理厂。
  拒绝指定修理
  麻烦接踵而来
  1月5日,刘先生驾驶香槟色的“爱丽舍”轿车去上海办事。
在离沪杭高速公路上海收费处15公里处,一辆同样杭州牌照的“花冠”轿车突然急速转弯超车,左右摇摆着抢到“爱丽舍”前面。刘躲闪不及,“爱丽舍”撞上高速公路外护栏,又弹回来撞到“花冠”。
  两辆车都被撞得变了形。高速交警现场认定,“花冠”违规超车负事故全责。
  刘先生说,事故发生后,“花冠”车的投保保险公司——太平洋保险公司派了两人赶来处理,但在保险理赔上发生了“纠纷”。
  刘先生说,太平洋保险公司的人到了后,要求他把车开到上海一家指定的汽车修理厂维修。按保险公司的说法,这家修理厂是他们的“老关系”,到这家厂修理,理赔也很方便,一条龙服务。
  “爱丽舍”最初是拖到这家指定的修理厂的,但遭刘先生拒绝。他说,希望到正规的4S店维修,这样他才放心。上海也有很多“爱丽舍”车的专业4S店,哪一家都行。
  这让太平洋保险公司的定损人员很不高兴。他们告诉刘,你这样做会很麻烦的,等着瞧吧。事实上,当他把车拖到“爱丽舍”4S店后,麻烦就接踵而来。
  几次给保险公司打电话,他们显得很不耐烦。还告诉他,不要再打电话了。
  此后,事故车的修理被一直卡住。4S店修理厂说,没有保险公司的定损通知,他们不敢修。修理价格应预先和保险公司商量好,因为埋单的是保险公司。
  修理厂的报价是4万元,但保险公司说,修复这辆事故车只要1.9万多点,2万不到。
  刘说,修好这辆车到底需要多少钱,那是保险公司和修理厂的事。但他们之间人为出现的纠纷,让他的事故车一直躺在修理厂,到2月5日还未见修理。
  汽修水分真大
  难怪斤斤计较
  事实上,在节前,修理厂已将报价压到了2.4万元,但保险公司还是未给修理厂答复。“爱丽舍”4S店说,这是最低价了,再低就无法修了。
  刘说,从4万元一步步降到2.4万元,汽车修理费的水分真大,怪不得到哪修有人要斤斤计较。他仅仅未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到指定修理厂修,就遭人“报复”了。
  昨天,太平洋保险公司接到每日商报维权热线转告的投诉,当天就决定,以2.4万元定损,通知4S店修理厂开始修理这辆事故车。然而,几分钟就能搞定的事,却拖了这么长时间。刘说,希望保险公司给个说法。
  (记者茹拥军 每日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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