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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1号)
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07 年 3 月 5 日证
监基金字【2007】56 号文核准募集,基金合同于 2007 年 3 月 22 日生效。为符合
2014 年 8 月 8 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中关于不同基
金类别所适用投资比例的规定,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富兰克林国海
潜力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自 2015 年 8 月 8 日起,国
海富兰克林潜力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类别变更为混合型基金,基金名
称变更为“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基金投
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
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
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
风险,某一基金的特定风险等。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属证
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高风险收益特征的基金品种。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
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招募说明书中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和基金业绩中的数据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
值表现截止日为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绪言 .................................................................................................................... 1
释义 .................................................................................................................... 2
基金管理人......................................................................................................... 8
基金托管人....................................................................................................... 20
相关服务机构................................................................................................... 22
基金的募集....................................................................................................... 44
基金合同的生效............................................................................................... 45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46
基金份额的登记............................................................................................... 59
基金的投资....................................................................................................... 61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业绩....................................................................................................... 74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75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77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81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83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85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86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90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93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摘要................................................................................................... 95
第二十一部分
托管协议摘要................................................................................................. 109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18
第二十三部分
其它应披露事项............................................................................................. 121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23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124
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以及《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
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
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
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
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
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及其修订和补充。
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经中国证监会【2007】56 号文批准的富兰克林国海
潜力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自 2015 年 8 月 8 日
起,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
定变更为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指《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2015 年 8 月 8 日起,变更为《富兰克林国海潜
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2015 年 8 月 8 日起,变更为《富兰克林潜力
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
指《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指《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
议》(2015 年 8 月 8 日起,变更为《富兰克林国海潜
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充;
业务管理规则
指《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管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香港证监会
指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
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
如无特指,指人民币元;
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外汇清算银行使用的即期汇率;
基金管理人:
指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
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注册登记机构:
指根据《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
业务管理规则》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
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或接受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
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
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
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
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
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第九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指依据香港证监会 2015 年 5 月 22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有关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的通函》等香港法
规的规定,担任本基金在香港地区的代表,负责接收香
港地区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协调基金销售、向香港
证监会进行报备和向香港基金投资者的信息披露和沟
通工作等依据香港法规应履行的职责的机构;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
过 3 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期满,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
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
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
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
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金
份额从一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
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
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
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
动情况的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开放式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份额类别
指根据销售区域、销售币种、赎回费的不同将本基金基
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代码不同,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或有不同;
A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
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销售,以人民币计
价并进行认购、申购、赎回;
H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销售,以人民币计价并进行认购、申
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H 类-美元基金份额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销售,以美元计价并进行认购、申购、
H 类-港币基金份额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销售,以港币计价并进行认购、申购、
H 类基金份额
指 H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H 类-美元基金份额和 H 类-
港币基金份额。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
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指香港特别行政区;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
指 T 日后(不包括 T 日)第 n 个工作日,n 指自然数;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
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本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申
购款以及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A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指以计算日该类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余额后得出的
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H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指计算日 H 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 H 类基金
份额余额后得出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H 类-美元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 H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础,按照计算日的估值汇率进行折算;H
类-港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 H 类-人民币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按照计算日的估值汇率进
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
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疫情、
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
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总部路 1 号中国-东盟科技企业孵化基地一
期 C-6 栋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9 层
法定代表人:吴显玲
成立日期:2004 年 1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50 年
联系人:施颖楠
联系电话:021-
股权结构: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持有 51%
股权,邓普顿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持有 49%股权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董事长麦敬恩(Gregory E. McGowan)先生,硕士学位以及法学博士学位。
在加入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集团之前,麦敬恩先生是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资深
律师。现任邓普顿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副总裁,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股东代表、董事长,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同时担任
多个富兰克林邓普顿公司董事,其中包括:Templeton Investment Counsel, LLC,
Franklin Templeton Management Luxembourg S.A.(卢森堡),富兰克林邓普顿投
资(亚洲)有限公司(香港),邓普顿资产管理公司(新加坡),Franklin Templeton
Holding Limited(毛里求斯),Franklin Templeton Services Limited(爱尔兰)。麦
敬恩先生于 1986 年加入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集团,并担任 Templeton Global
Advisors Limited (巴哈马)执行副总裁。
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副董事长吴显玲女士,中共党员,管理学硕士,经济师。历任中国人民银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管理处主任科员,广西证券交易中心副总经理(主持全面工
作),广西证券登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广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副总裁,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董事长、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同时兼任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海)有
限公司董事长、代为履行总经理职责。
董事何春梅女士,中共党员,工程硕士。历任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办公厅第
五秘书处科员、副主任科员,广西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融资部副经理、财务部
副经理、经理、总经理,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办公室主任,国海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监事,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副主任、党组成员、机关
党委书记,广西北部湾股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
司党委副书记,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党委书记,国海良时期货
有限公司董事,国海创新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
董事阮博文(William Y. Yun)先生,工商管理硕士,CFA。阮先生担任 Franklin
Resources, Inc.的管理人员,亦是该公司的投资管理和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他
也是 Fiduciary Trust Company International(「Fiduciary Trust」)的董事会成员,于
1992 年加入 Fiduciary Trust 担任基金经理 8 年,之后成为执行副总裁,负责
Fiduciary Trust 的全球权益类部门,并在 2000 年至 2005 年期间担任 Fiduciary Trust
的总裁。他于 2002 年又担任 Franklin Templeton Institutional 的总裁,负责富兰克
林邓普顿全球业务发展团队的机构业务,其职责还包括负责富兰克林邓普顿养老
金固定收益计划和投资固定缴款业务,以及负责 Franklin Templeton Portfolio
Advisors 通过投资顾问和咨询人员为个人和机构客户提供专户管理。在 2008 年,
他开始担任目前于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集团的职务。现任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集
团执行副总裁,并负责特定和另类投资团队,同时兼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和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胡德忠先生,中共党员,管理学博士,经济师。历任广西区人民银行计
划处科员,广西证券公司国债交易部办事员,广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深南中
路证券营业部出市代表、清算部经理、交易部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
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经理,广西证券(2011 年 10 月增资扩股并更名为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公司
总裁助理兼经纪业务部总经理,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兼经纪业务部总经
理,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上海凯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副总经理,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经纪业务事业总部总经理、常务副总裁,广西
北部湾股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国海创新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现任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兼资产管理分公司总经理,广西北部湾股
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同时兼任国
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燕文波先生,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人
力资源部职员、资产管理部职员,上海浦东科创有限公司投资部经理,民生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机
构客户部总经理,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助理(并先后兼任总裁办公室主任
和资产管理部、资本市场部、北京管理总部总经理等职务)、副总裁兼北京分公
司总经理,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兼资本市场部总经理、北京分公司总经
理。现任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国海富兰克林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张伟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澳纽银行集团(悉尼)企业银行主任,
香港上海汇丰银行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副总裁,银行家信托有限公司(英国)联席
董事,德意志信托(香港)有限公司董事,德意志银行(香港)副总裁。2000
年 7 月加入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先后担任机构业务拓展董事、香港区销售及市
场业务拓展主管、香港区总监。现任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亚洲)有限公司大中
华区总监及董事,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独立董事张忠国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会计师。历任广西
柳州地区财政局副局长,广西鹿寨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柳州地区行署副秘书长、
财办主任,广西财政厅预算处处长,广西财政厅总会计师、副厅长(享受正厅级
待遇),现已退休。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洪荣光先生,MBA 商学硕士。历任台湾亚洲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长及第一大股东(后与元大京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并),H&Q(Hambrecht &
Quist Group)汉茂风险投资公司董事,越南国家投资基金公司董事,邓普顿新兴
市场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邓普顿开发中国投资信托基金(卢森堡)董事,台
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股指数基金公司(英国)董事,菲律宾信安银行董事,富兰克林邓普顿国际基金
董事,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兴亚置业集团(中国)董事长、亚
洲环球证券公司(香港)董事长、菲律宾信安银行独立董事,国海富兰克林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徐同女士,复旦大学经济学硕士,曾任上海普陀区政协委员。历任
深圳特区证券公司交易部经理、办公室主任、深圳上证总经理,国泰证券公司总
经理助理,北京证券公司副总经理,北京华远集团总经济师,国都证券公司总经
济师。现任三亚财经论坛发展有限公司董事,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
独立董事刘戎戎女士,MBA 商学硕士。历任麦肯锡公司商业分析员,昆仲
亚洲基金合伙人,Vision Investment Management(Asia) Limited 董事总经理,博信
资本业务合伙人。现任得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副总经理,联新国际医疗集团投
资管理委员会首席顾问,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管理层董事储丽莉女士,中共党员,律师(非执业),英国伦敦大学亚非学
院法律硕士。历任上海物资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投资经营部副总经
理,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法律顾问。2005 年加入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先后担任公司法律顾问、高级法律顾问、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监察
稽核部总经理。自 2006 年起,还同时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现任国海富兰克林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董事会秘书、高级法律顾问、管理层董事,同时兼任
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2、监事会成员
监事会主席余天丽女士,经济学学士。历任富达基金(香港)有限公司投资
服务代表, 营销助理,富达基金(香港)有限公司亚洲区项
目经理,英国保诚资产管理(新加坡)有限公司亚洲区战略及产品发展部副董事,
瑞士信贷资产管理(新加坡)有限公司亚洲区产品发展部总监,工银瑞信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专户投资部产品负责人。现任富兰克林邓普顿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富
兰克林邓普顿投资集团全资子公司)亚洲区产品策略部董事,国海富兰克林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监事刘俊红女士,博士研究生,律师(非执业)。历任太原师范学校教师,
太原市人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国工商银行广西分行营业部法律顾问,中国
证监会南宁特派办上市公司监管处主任科员,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兼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任督察长、督察长,国
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合规总监,国海良时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国
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任),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合规总监,
国海良时期货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广西北部湾股
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职工监事张志强先生,CFA,纽约州立大学(布法罗)计算机科学硕士,中
国科学技术大学数学专业硕士。历任美国 Enreach Technology Inc.软件工程师,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高级研究员,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数量
分析师,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数量分析师、风险控制部总经理、
业务发展部总经理。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与指数投资总监、
金融工程部总经理、国富沪深 300 指数增强基金、国富中证 100 指数增强分级基
金基金经理、职工监事。
职工监事赵晓东先生,香港大学 MBA。历任淄博矿业集团项目经理,浙江
证券分析员,上海交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高级投资经理,国海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行业研究员,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高级研究员、国富弹
性市值混合基金和国富潜力组合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国富沪深 300 指数增
强基金基金经理。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总监、QDII 投
资总监,国富中小盘股票基金、国富焦点驱动混合基金和国富弹性市值混合基金
基金经理、职工监事。
3、经营管理层人员
总经理吴显玲女士,中共党员,管理学硕士,经济师。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广
西壮族自治区金融管理处主任科员,广西证券交易中心副总经理(主持全面工
作),广西证券登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广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副总裁,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董事长、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
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同时兼任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海)有
限公司董事长、代为履行总经理职责。
副总经理徐荔蓉先生,CFA,CPA(非执业),律师(非执业),中央财经大
学经济学硕士。历任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金融部副总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基金经理,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经理,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顾问、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兼投资
经理。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投资总监、研究分析部总
经理,国富中国收益混合基金、国富潜力组合混合基金和国富研究精选混合基金
基金经理。
副总经理胡昕彦女士,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会计科科员,
汇丰数据处理(上海)有限公司共同基金部高级专员,2004 年加入国海富兰克
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基金事务部副总经理、行政管理部副总经理、行
政管理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督察长储丽莉女士,中共党员,律师(非执业),英国伦敦大学亚非学院法
律硕士。历任上海物资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投资经营部副总经理,
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法律顾问。2005 年加入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先后担任公司法律顾问、高级法律顾问、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监察稽核
部总经理。自 2006 年起,还同时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董事会秘书、高级法律顾问、管理层董事,同时兼任国海
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5、本基金基金经理
现任基金经理:
徐荔蓉先生,CFA,CPA(非执业),律师(非执业),中央财经大学经济
学硕士。历任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金融部副总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
金经理、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
经理,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顾问、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兼投资经理。
截至本报告期末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投资总监、研究分
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析部总经理,国富中国收益混合基金、国富潜力组合混合基金及国富研究精选混
合基金的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
2007 年 3 月至 2007 年 11 月由张惟闵先生兼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2007 年 3 月至 2014 年 2 月由朱国庆先生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下述委员组成:吴显玲女士(总经理);徐荔蓉先生(公
司副总经理、投资总监、研究分析部总经理、基金经理);张志强先生(量化与
指数投资总监、金融工程部总经理、基金经理、职工监事);赵晓东先生(权益
投资总监、QDII 投资总监、基金经理、职工监事);储丽莉女士(督察长)。
7、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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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遵守《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
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
牟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
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
括以下内容:
(1)建立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
组织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
围等内容。
(2)识别风险。辨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存在和发
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生的原因。
(3)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
(4)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
度量手段。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
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定的风险指
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级别较低的风险加以
监控,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实施一定的管理计划,对于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及
时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
要时加以改变。
(7)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及时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向其寻求咨询意
2、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①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
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②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
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③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
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④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
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业务控制、资金管理控制、会计系统
控制、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信息披露控制、监察稽核控制、人事控制等。
①业务控制
业务控制包括市场开发业务控制、投资管理业务控制、开放式基金业务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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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创新业务控制等。
市场开发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针对市场开发的各项业务建立明确的职责
分工,实行岗位分离制度,保证各项业务的有效性和可靠性,同时加强内部牵制,
防止错误及舞弊行为发生;制定基金销售的标准化流程,选用先进的电子销售系
统,以不断提高基金销售的服务质量和避免差错事故的发生;制定统一的客户资
料和销售资料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各类资料;实施对客户的审查制度,对客户情
况及资金情况进行严格的审查,事先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防范新的电子交易
方式下的各种风险;本公司制作基金的宣传推介材料应符合《销售管理办法》、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监管事项的补充规定》和《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
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和基金代销机构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事先
均需经公司的督察长检查,出具合规意见书,公司负责基金营销业务的高级管理
人员也应当对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合规性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意见,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根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的要求,公司及基金代销机
构在销售基金和相关产品的过程中,将注重根据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
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把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基金投资人。为此公司已建立基
金销售适用性管理制度,对基金产品进行风险评价并定期更新,对基金投资人进
行风险承受能力调查,同时做好销售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加强对基金销售行为
的管理,加大对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提示,降低因销售过程中产品错配而导致的基
金投资人投诉风险。
研究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研究工作保持独立、客观;建立了严密的研究
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了投资对象备选库制度,研究
部门根据基金合同要求,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了投资分
析例会制度,沟通信息,交流经验,研究对策,提高投资决策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建立了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投资决策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投资决策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符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
要求;明确界定投资权限,严格遵守投资限制,防止越权决策;建立了投资决策
审批制度。基金交易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基金交易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基金
经理不直接向交易员下达投资指令或者直接进行交易;制定了基金投资交易业务
的标准化流程并注意流程在各部门之间的衔接和监控,并有书面凭证;建立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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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的交易记录制度,每日投资组合列表等及时核对并存档保管。
②资金管理控制
资金管理控制主要内容包括:基金资金独立于基金管理人的自有资金。基金
管理人的自有资金与基金资金分开并互为封闭,不相互转款、拆借、垫付,不混
合使用;坚持了资金营运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相统一的经营原则。资金的筹
措和使用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管理人有关规定执行并统一管理,以提高资金
使用效益,并注意其安全性和流动性。
③会计系统控制
基金管理人采取了适当的会计控制措施,明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
计报告的处理程序,以确保基金管理人会计核算系统的正常运转。具体内容包括:
基金管理人建立了凭证制度,通过凭证设计、登录、传递、归档等一系列凭
证管理制度,确保正确记载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基金管理人建立了账务组
织和账务处理体系,正确设置会计账簿,有效控制会计记账程序;基金管理人建
立了复核制度,通过会计复核和业务复核防止会计差错的产生。
④信息技术系统控制
信息技术系统的设计开发符合国家、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编写了
完整的技术资料;在实现业务电子化时,设置保密系统和相应控制机制,并保证
了信息技术系统的可稽性;信息技术系统投入运行前,已经过业务、运营、监察
稽核等部门的联合验收。
⑤信息披露控制
信息披露控制包括:基金管理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
《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及其配套的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和编报规则等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能够保证公开披露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基金管理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应予
披露的其他信息。基金管理人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的作业流程,各部门各司其职,
并承担其相应的责任。
⑥监察稽核控制
监察稽核控制包括:基金管理人设立了督察长,全权负责基金管理人的监察
稽核工作。督察长的任命符合中国证监会的任职条件,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
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监会核准。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任期由基金管理人章程规定;根据基金管理人
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基金管理人相关会议,调阅
基金管理人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
建议职能。督察长对于在稽核监察中所掌握的信息资料负有保密责任。督察长定
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
进行审议;督察长独立出具监察季报、年报及其他报告,直接报送董事会和中国
证监会,同时抄送总经理。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向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⑦人力资源管理控制
人力资源管理控制包括: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合理的员工报酬体系,合理确
定员工报酬水平。过低的报酬会影响人力资源的质量和运行效益,而过高的报酬
会损害基金管理人的利益,所以确定工资制度时坚持了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原
则;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管理人员的选聘和培养制度。制定科学的管理人员选聘政
策和方法,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制定管理人员培养制度,不断提高其管理水平;
制定了员工的业绩评价和激励方案,充分调动了其积极性。
⑧内幕交易和关联交易控制
内幕交易和关联交易控制包括:严格规范和界定禁止员工从事的活动,并要
求员工严格遵守;完善电脑监控系统,在线实时监控基金的投资、交易活动,防
止利用基金财产对敲作价等操纵市场的行为,尤其注意观察大额买卖股票的现
象;设置投资限制表。按交易的明确规定限制买卖的股票,对限制表中的股票严
禁购买,监察稽核部门根据限制表监控基金投资;对员工行为进行监察,防止出
现与基金从业人员操守不符的行为,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业人员从事的
行为;对员工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实现集中交易制度、防火墙制度、信息控制制度,从制度上防止内幕交易的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及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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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注册地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010)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现有员工 110 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
丰富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
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
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
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
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
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
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418 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
基金 390 只,QDII 基金 28 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
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
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
组成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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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
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
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
审阅工作。先后获得基于 “SAS70”、“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
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4 年,中国银行同时获
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
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
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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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服务机构
一、A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总部路 1 号中国-东盟科技企业孵化基地一
期 C-6 栋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9 层
法定代表人:吴显玲
联系人:王蓉婕
联系电话:021-
2、代销机构: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刘士余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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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公司网址:.cn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联系人:王琳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联系人:王硕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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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邓炯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联系人:廉赵锋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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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徐昊光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公司网址:.cn
(10)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联系人:杨成茜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公司网址:.cn
(11)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联系人:朱红
客户服务电话:95595
(12)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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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唐苑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公司网址:.cn
(13)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公司网址:.cn
(14)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法定代表人:廖玉林
联系人:陈幸
客户服务电话:
(15)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法定代表人:刘宝凤
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联系人:王宏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11
公司网址:.cn
(16)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建国中路 99 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建国中路 99 号
法定代表人:张晨
联系人:姜鹏
客服电话:96592
(17)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办公地址:中国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兰凤
联系人:项喻楠
客服电话:96067
(18)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国海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联系人:牛孟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63
公司网址:.cn
(19)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客户服务电话:95587
(20)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朱雅崴
客户服务电话:400- / 95521
(21)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联系人: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22)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邓颜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公司网址:.cn
(23)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黄英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公司网址:.cn
(24)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黄莹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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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公司网址:.cn
(26)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顾凌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
(27)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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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址: .cn
(28)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38、39、41、
42、43、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公司网址:.cn
(29)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杨树财
联系人:安岩岩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686
(30)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
公司网址:.cn
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31)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层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层
法定代表人:蔡一兵
联系人:郭静
客户服务电话:400-88-35316
(32)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05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尹伶
客户服务电话:010-
天相基金网网站:.cn
(33)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 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 8 号
法定代表人:步国旬
联系人:陈秀丛
客户服务电话:400-828-5888
公司网址:.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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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人:庞晓芸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公司网址: .cn
(35)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 63 号中山国际大厦 12 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联系人:钟康莺
联系人电话:021-3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551
(36)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人:陈剑虹
客户服务电话: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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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
A 栋 41 层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 A
栋 3207 室
法定代表人:王宜四
联系人:戴蕾
客户服务电话:400-
(38)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蔡咏
联系人:陈琳琳
客户服务电话:400- 或 95578、安徽省内客服电话:96888
公司网址:.cn
(39)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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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徐曼华
客户服务电话:021-8-918-918(全国)
(40)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41)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刘爽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公司网址:.cn
(42)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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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王一彦
客户服务电话:8-8588
公司网址:.cn
(43)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周杨
客户服务电话: 95536
公司网址:.cn
(44)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7 楼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7 楼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刘闻川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45)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新天地大厦 7、8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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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徐松梅
客户服务电话:96326(福建省外加拨 0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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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联系人:奚博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或
客户服务网站:
(47)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孙秋月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48) 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法定代表人:陈海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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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倪丹
客户服务电话:021-
(49)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 洪诚
客服电话:400-990-8826
(50)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邮编:830002)
法定代表人:许建平
联系人:李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51)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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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客户服务电话: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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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徐昳绯
客户服务电话:
(53)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 张茹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54)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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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08 号北美广场 B 座 12F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 徐诚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址:www.
(55)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 童彩平
客户服务电话:
公司网址: 及
(56)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2号民建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马林
电话:010-4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000
(57)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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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魏亚斐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58) 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3201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表人:王斐
联系人:付少帅
电话: 010-
客户服务电话: 400-059-8888
公司网址:www.
(59)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楼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单丙烨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60) 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 16 楼 B 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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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 16 楼 B 单元
法定代表人:刘惠
联系人:毛林
客户服务电话:400-808-1016
(61) 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联系人:孙先帅
客户服务电话:400-
(62) 奕丰金融服务 (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 、1307 室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联系人:项晶晶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4-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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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H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为经香港证监会批准的,具备基金销售资格的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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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代表或基金管理人选聘的相关销售机构。
三、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总部路 1 号中国-东盟科技企业孵化基地一
期 C-6 栋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9 层
法定代表人:吴显玲
联系人:胡昕彦
联系电话:021-
四、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负责人:廖海
联系电话:(021)
传真:(021)
联系人:廖海
经办律师:廖海、吕红
五、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人:黄靖婷
经办注册会计师:单峰、黄靖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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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 2007 年 3 月 5 日证监基金字【2007】56 号文核准募集,募集期为
2007 年 3 月 15 日至 3 月 19 日,募集的净销售额为 8,756,545,930.64 元人民币,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 320,779.84 元人民币,募集有效认购
总户数为 251,360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人民币计算,本基金在募集期
募集的有效认购份额为 8,756,545,930.64 份,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为 320,779.84
份,两项合计共 8,756,866,710.48 份基金份额,已全部计入投资者基金账户,归
投资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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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 2007 年 3 月 22
日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开始正式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
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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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 A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基金
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目前的代销机构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
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
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招商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富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国元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海证券
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
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金
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海银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奕丰金融服务 (深圳)
有限公司等代销机构。
H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为经香港证监会批准的,具备基金销售资格的由香
港代表或基金管理人选聘的相关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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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例如: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申购、赎回开始日
本基金 A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日常申购和赎回自 2007 年 3 月 30 日起开始办
H 类基金份额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时间具体在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或
其他相关公告中载明。
2、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 A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即开放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详见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
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
3、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 A 类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同一基金份
额类别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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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该类基金份额先
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该类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H
类基金份额暂不适用先进先出原则。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开放
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基金份额分为 A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H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H 类-美元
基金份额和 H 类-港币基金份额,投资者通过中国的销售机构申购基金份额时仅
可申购 A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投资者通过香港的销售机构申购时可自行选择 H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H 类-美元基金份额和 H 类-港币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可
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未来在条件成熟和准备完备的情况
下提供本基金不同类别之间的转换服务,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6、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
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 3 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
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该类基金份额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为投
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
构或按销售机构规定的其它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H 类基金份额的开
放日与 A 类基金份额的开放日有所不同,因此 H 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向香港销售
机构或以香港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确认情况的具体时间
见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的规定或另行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
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
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 7 个工作
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
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中国大陆代销网点、直销网上交易和直销电话交易投资者每次人民币申
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 100 元(含申购费)。直销柜台投资者首次人民币申购
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 100,000 元(含申购费),追加人民币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500 元,已在直销柜台有该基金认购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
香港特别行政区代销网点投资者每次人民币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 100
元(含申购费)。
香港特别行政区代销网点投资者每次美元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 20 美元
(含申购费)。
香港特别行政区代销网点投资者每次港币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 100 港
币(含申购费)。
代销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2、中国大陆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
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 份该类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交
易账户保留的该类基金份额余额不设最低份额限制。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
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提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体上刊登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1、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1)A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
投资人以人民币申购本基金需缴纳申购费,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
购金额的 1.50%。
本基金 A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
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
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100 万元以下
100 万元(含)以上,
500 万元以下
500 万元(含)以上,
1000 万元以下
1000 万元(含)以上
1000 元/笔
(2)H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H 类-美元基金份额和 H 类-港币基金份额:
投资人申购 H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H 类-美元基金份额和 H 类-港币基金份
额,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具体申购费率由销售机构自行决定。
2、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1)A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
用的赎回费率越低,赎回费用等于赎回金额乘以所适用的赎回费率。具体费率如
1 年(含 1 年)至 2 年
2 年(含 2 年)至 3 年
3 年(含 3 年)以上
(2)H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H 类-美元基金份额和 H 类-港币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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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赎回 H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H 类-美元基金份额和 H 类-港币基金份
额,赎回费率为赎回金额的 0.15%。
3、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1)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一:假定 T 日本基金 A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为 1.200 元,三笔申
购金额分别为 1 万元、100 万元和 500 万元,则各笔申购负担的申购费用和获得
的该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金额(元,A)
净申购金额
988,142.29
4,950,495.05
(C=A/(1+B))
申购费(D=A-C)
申购份额(E=C/1.200)
823,451.91
4,125,412.54
(2)H类-人民币基金份额、H类-美元基金份额和H类-港币基金份额:
本基金H类-人民币基金份额、H类-美元基金份额和H类-港币基金份额的申购
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二:假定 T 日本基金 H 类-美元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为 1.200 美元,申购金
额为 10,000 美元,该笔申购适用的申购费率为 1.5%,则该笔申购负担的申购费
用和获得的该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美元×(1-1.5%)=9,850美元
申购费用=10,000美元×1.5%=150美元
申购份额(H类-美元基金份额)=9,850美元/1.200美元=8,208.33份
4、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三:假定某投资者在 T 日赎回 A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 10,000 份,该日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0 元,其在认购/申购时已交纳认购/申购费用,持有年限不
足 1 年,则其获得的净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10,000×1.250-10,000×1.250×0.6%=12,425 元
例四:假定某投资者在 T 日赎回 H 类-港币基金份额 10,000 份,该日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 1.250 港币,其在申购时已交纳申购费用,赎回费率为 0.15%,则
其获得的净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10,000×1.250-10,000×1.250×0.15%=12,481.25 港币
5、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6、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
在扣除申购费后,以申请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
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
7、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
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计
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
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A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指以计算日
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余额后得出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H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 H 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 H
类基金份额余额后得出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H 类-美元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以 H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按照计算日的估值汇率进行
折算;H 类-港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 H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值为基础,按照计算日的估值汇率进行折算。A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和 H 类-人民币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人民币,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H 类-美元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美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
舍五入。H 类-港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港币,小数点后
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9、本基金的申购费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
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10、赎回费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 A 类-人民币基金
份额赎回费不低于 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
关手续费;H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H 类-美元基金份额和 H 类-港币基金份额赎
回费 100%归入基金财产。
11、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赎回
费率和收费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提高或者降低招募说明
书列明的申购、赎回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 2 个工
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12、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基金管理人可以调低基
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基金管理人应在实施 2 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1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对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
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
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基金管理人应在实施 2 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
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七、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
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增
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3、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扣
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予以公
八、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
份额后的余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
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
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
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的赎
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
销者外,延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转入下一开
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者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香港
销售机构对持有 H 类基金份额投资者的选择权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部
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
方法,同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体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一类或多类份额投资
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除基金合同中规定的拒绝或暂停申购情形外,当发生以下情形时,本基金管
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 H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申请。
(1)全部内地互认基金的人民币跨境金额达到或超过国家规定的总额度;
(2)H 类基金规模占基金资产的比例高于 50%。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
投资者账户。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应当依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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