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失信被执行人,公司对失信企业的法人代表表也会成为被执行人吗

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法定代表人的影响及化解方案
公司破产律师刘洋 原创 *未经授权 禁止转载
公司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也就是的大家通常讲的“信用黑名单”,对公司的法定代表有没有影响?很多人对此存在错误的认识。
我们先来看一下公司在什么情况下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日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公司一旦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会面临一系列不利后果:
法院可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布; 法院应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法院应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
上述规定只提到了公司,并不涉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那么,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否就可以安枕无忧了呢?非也!
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法定代表人也会有负面影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旅游、度假; 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需要强调的是,即使公司没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只要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法院仍然可以(依申请或自行决定)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不得实施上述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也就是说,只要公司存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行为的,其法定代表人均可能被法院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除此之外,根据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工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铁路总公司等八部委于 日印发的《“构建诚信 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失信被执行人为单位时,信用惩戒对象还包括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信用惩戒措施除了限制消费外,还包括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
可见,公司负债不仅仅是公司的事,而且也会累及法定代表人,对法定代表人的个人工作、生活产生不利影响。在越来越重视信用的社会,信用缺失将会令人寸步难行。对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予以高度重视。
有人可能会问,“我不是公司的股东,只是挂名的法定代表人,也需要承担责任吗?”对此,相关文件规范并没有加以区分。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代表,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而不论其是否是公司的股东。那种认为“挂名法人”不会承担责任的说法,是非常错误的。
既然法定代表人的责任是如此明确,那么,如何让法定代表人不因公司负债而遭信用惩戒,或者,移出信用惩戒名单?很简单,还钱即可!只要公司能清偿全部负债,不论是在被实施信用惩戒之前,或是之后,法院都会将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移出惩戒名单。
有人可能会不屑,“这不是废话吗?公司要有钱,早就还了呀,至于等到被别人告嘛!”
如果公司没有钱还,又想让法定代表人不进入信用黑名单,或者从黑名单中移出,有一个简单的办法:主动申请公司破产!
在执行程序启动前申请公司破产
这对公司法定代表人而言,是一种最安全的时机。上面提到的限制消费、贷款等信用惩戒措施均是在进入执行程序后才实施的,若负债公司在执行程序启动前就主动申请破产并经法院受理,则上述措施均无法实施,因为,根据《企业破产法》,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所有涉及债务人的执行案件均应当中止。从这个方面来讲,破产程序实际上是在保护债务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在执行程序启动后申请公司破产
若执行程序启动后,法院已将债务人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纳入信用黑名单,债务人公司仍然可以通过主动申请公司破产的方式帮自己及法定代表人“洗刷清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法院因被执行人进行破产程序而裁定中止执行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公司破产是解决被执行人为公司的未结执行案件的终极出路,破产不仅可以化解所谓的“执行难”问题,而且,也是避免或免除公司法定代表人承担责任的有效途经。从实际操作来看,由于公司申请破产不需要向法院预交费用,除了自行聘请律师、会计师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外,不用再花钱,具有成本低的优势。
主动申请破产并非是恶意逃债,而是一种对既定事实的法律确认,不应站在所谓道德的高度进行不理性批判。相反,我们应该鼓励负债企业主动站出来,通过破产程序让全体债权人得到公平受偿,这也是破产法的立法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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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搜狐热点公司及其法人代表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会对法人代表有什么具体影响。_百度知道
公司及其法人代表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会对法人代表有什么具体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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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行不能坐飞机高铁,不能买房买车,不能办理贷款,不能担任新成立公司法人代表和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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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使用各种银行服务以及出行会极度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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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执行法院判决,可否将其高管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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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公司高管包含的人很多、立案时间、执行法院、个人隐私的其他事项、年龄、身份证号码;(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记载和公布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一般法院只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列入失信人信息中。高管中的其他人是不能列入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四条;(四)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五)执行依据的制作单位和文号、执行案号: 记载和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应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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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员可以当法人代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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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人黑名单″,什么事也办不了。会寸步难行,什么事也不能办失信的被执行人也可以当法人代表,只是由于属于&失信&又列入&qu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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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可以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吗?_百度知道
可以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吗?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享有法人财产权、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二是要具有上述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然而,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是很难举证的。第一,只要公司的股东不存在出资未缴清,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威胁等方法妨碍?具体的法律依据是什么?首先,什么是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法院往往会把公司以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当其不履行生效判决的义务时,除非经过了破产清算程序,否则都可以认为其是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民法通则》第38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如果经法院查实,股东也是不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不是被执行人,既然都不是被执行人又何来失信可以。法律依据: 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综上所述,被执行人名下没有任何财产,那么这种情况下就不能称之为有履行能力,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公司法》第13条规定、执行董事或者经理就有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资格。其次,什么情况下法院可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没有问题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仅仅是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代表公司法人行使职权的人,而且还不一定是公司的股东;(二)以虚假诉讼,对一般的执行案件大都不具备上述规定的前五种情形之一。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的人格独立制度是现代公司法的根基。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法院若要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1条规定,法院一般依据兜底条款第六条将被执行人纳入黑名单之中,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如果严格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在实践中法院的很多将被执行人纳入黑名单的行为的合法性都是有待商榷的。最后,法院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列入黑名单合法吗?当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时,如果公司没有履行生效判决的生效的义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没有义务为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当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时,公司以其全部的资产对外承担责任,在没有经过破产清算程序之前,公司能否全部履行债务仍是一个未知数。即使经过破产清算、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也是公司制度的魅力所在、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除非法院查明被执行人有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第二、抽逃出资等情形:一是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威胁等方法妨碍:(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在司法实践中,当公司作为没有履行判决义务的被执行人而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即“黑名单”)时,很多法院会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一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那么法院的这种行为合法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就是代表公司行使职权的人,并且法定代表人也不一定是公司的股东,只要担任公司的董事长、抗拒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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