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厂污水管道投资估算算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怎么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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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城镇污水处理工程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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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号建标 148-2010
&&& 《小城镇污水处理工程建设标准》是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四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5]19号)的要求,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投资项目评审中心会同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院共同编制完成。
&&& 本标准主要针对县城以下建制镇的污水处理工程提出建设内容和标准。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在全国不同地区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各地小城镇污水处理工程建设的经验和教训。在此基础上,对大量资料进行了科学的论证与分析,形成了标准征求意见稿。经广泛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反复修改补充形成了送审稿,经专家审查会和部门共同审核定稿。
&&& 本建设标准共分八章,包括: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设施及设备配置、配套工程、劳动组织与劳动定员、建筑与建设用地、环境保护与劳动安全卫生、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 在执行本建设标准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大街11号粮科大厦7楼,邮政编码:100037),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 主编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投资项目评审中心
&&& 参编单位: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院
&&& 编制组成员:任树本 王文松 刘振峨 江细柒 黎定高 杨春松 杭世琚 王起 李成江 邓志光 张诵祖 赵利君
&&& 主要起草人:王文松 黎定高 杨春松 邓志光 李树苑 吴瑜红 苏新 刘权 陈才高 薛晓荣 鲍洁 于明辉
第一条 为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合理确定小城镇污水处理工程的建设标准,不断提高投资效益和环境效益,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总体要求,特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小城镇中建设规模小于10000m3/d的污水处理工程。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是小城镇污水处理工程编制、评估和审核(含审批核准、备案)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含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和初步设计概算的依据,也是监督检查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尺度。
第四条 小城镇污水处理工程的建设,必须遵循因地制宜、技术可行、经济合理、便于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小城镇污水处理工程的建设应统筹规划,近、远期结合,以近期为主,建设方案应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合理确定。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规模、选址、处理程度应根据城镇建设现状、地形特点、排放水体的条件和环境要求确定。配套污水收集管渠应根据城镇总体规划,遵循&厂网并举、管网先行&的原则建设。
第六条 小城镇排水制度应根据当地环境要求,结合污水收集系统现状,经技术经济比选后确定。降雨量较大地区的小城镇,宜采用分流制或截流式合流制;降雨量较小地区的小城镇,宜采用截流式合流制或合流制。
第七条 纳入小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工业废水应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相关行业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CJ 3082)。含有重金属、有毒有害成分及难生物降解有机物的工业废水不得进入小城镇污水处理厂。
第八条 小城镇污水处理工程,应采用成熟可靠、经济适用的工艺技术,因地制宜选择合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结构型式,工艺设备和辅助设备应优先选用国产设备,附属设施应简约。
第九条 小城镇污水处理工程建设前应落实工程建设资金的来源及构成,以及土地、供电、给排水、交通和通信等条件,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程建成后维持正常运行所需的费用。
第十条 小城镇污水处理工程建设规模划分如下:
&&& Ⅰ类:m3/d;
&&& Ⅱ类:m3/d;
&&& Ⅲ类:m3/d;
&&& Ⅳ类:1000m3/d以下。
&&& 以上规模分类含下限值,不含上限值。
第十一条 污水处理等级可分为一级处理和二级处理。其中一级处理(含强化一级处理)以沉淀处理工艺为主;二级处理以生物处理工艺为主,包括活性污泥法、生物膜法和污水自然处理等工艺。
第十二条 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当地用水量或实测污水量资料,结合小城镇规划和排水系统现状,分析论证污水收集率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十三条 小城镇污水处理工程主要包括下列建设内容:
&&& 一、污水处理厂:包括污水和污泥处理的生产设施、辅助设施和附属设施。
&&& 二、污水收集系统:主要包括污水收集管渠、泵站及辅助设施。
&&& 三、出水排放系统:主要包括排放管渠、排放口及辅助设施。
第十四条 污水处理厂生产设施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 一、一级处理:污水提升、除渣、沉砂、沉淀(强化一级处理配套投药设施)和消毒设施;污泥处理设施。
&&& 二、二级处理:一级处理设施和生物处理设施。
&&& 三、Ⅲ类及以下污水处理厂宜考虑设置水量调节设施。
第十五条 污水处理厂辅助设施和附属设施应以满足生产需要为原则,合理配置。辅助设施一般包括变配电、给排水和道路等;附属设施一般包括化验、办公等。
第十六条 污水收集系统应结合地形、水系分布等条件合理确定排水分区,以重力流为主,不设或少设中途提升泵站。污水处理厂的布局应与污水收集系统相适应。
第十七条 污水收集系统应按远期规模设计,分期实施,确保污水处理厂的水量负荷。
&&& 污水收集管渠的形式和材料应因地制宜,就地取材。
第十八条 污水处理厂的设计进水水质应在调查和监测主要排污口水质的基础上,经技术分析后确定。
第十九条 污水处理厂的污水处理程度应根据污水处理规模、排放水体的环境功能和环境保护目标等因素确定。受经济条件限制的小城镇,应制定近、远期水质目标,分期实施。污水处理厂近期工艺方案和总体布置,要考虑经改造可达到远期出水水质目标的要求。近期水质目标宜按下列规定执行:
&&& 一、Ⅰ类、Ⅱ类污水处理厂,应选用具有除磷脱氮功能的污水二级处理工艺,出水水质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中的二级标准。
&&& 二、Ⅲ类、Ⅳ类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应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的三级标准。
第二十条 污水处理厂应根据进出水水质选择相应的污水处理级别和污水处理工艺。
&&& 有可利用的自然处理场地时,Ⅲ类、Ⅳ类污水处理厂宜优先采用污水自然处理。
第二十一条 污水处理厂的土建工程,应根据当地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施工条件等,合理确定结构型式。水处理构筑物、地下构筑物,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当地质条件许可,在保证使用功能和结构安全的前提下,可采用其他结构型式。
第二十二条 污水处理厂污泥的处理与处置工艺应根据污泥量、污泥性质及自然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 污泥浓缩可采用重力浓缩或机械浓缩。污泥脱水可采用机械脱水或自然干化。对有可利用的场地且蒸发量较高的地区应优先采用自然干化的方法。
&&& 污泥处置可采用石灰稳定、好氧固态发酵和土地利用等方式,其污染物含量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 农用泥质》(CJ/T 309)的要求时,优先采用污泥农用,实现污泥资源化。
第二十三条 为保证公共卫生安全,防止传染性疾病传播,污水处理厂应设置出水消毒设施。消毒方式以投加次氯酸钠、漂白粉为主。
第二十四条 污水处理厂生产过程的控制,Ⅰ~Ⅲ类污水处理厂,以集中手动控制为主,单元自动控制为辅;Ⅳ类污水处理厂宜分散就地控制。所有动力设备均应具备现场手动操作条件。
第二十五条 污水处理厂的检测仪表,应根据工艺要求,按简单适用的原则配置,一般只包括液位计和流量计。
第二十六条 污水处理厂、泵站的供电电源应就近取供。电力负荷的分级,Ⅰ类污水处理厂、流量2000m3/d及以上的泵站为二级负荷;Ⅱ类及以下规模的污水处理厂、流量2000m3/d以下泵站为三级负荷。
第二十七条 污水处理厂生活用水宜就近使用市政供水,也可因地制宜采用其他水源。
第二十八条 污水处理厂维修、运输、化验等应依托社会化服务。
第二十九条 污水处理厂消防应符合国家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三十条 污水处理厂的绿化宜简化,一般不设置专门的绿化用地。
第三十一条 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管理宜采用单班制。Ⅰ类污水处理厂可根据生产需要采用多班制。
第三十二条 小城镇污水处理系统的劳动定员参照表1确定。
表1 劳动定员表(人)
注:1.污水处理厂的劳动定员按单班制的工作制度确定,表中所列为最高定员。当采用多班制时应结合实际适当增加。
&&& 2.单座流量2000m3/d及以上的泵站增加劳动定员2人;单座流量2000m3/d以下的泵站增加劳动定员1人。
&&& 3.污水处理厂及泵站人员兼管网巡查。
第三十三条 污水处理厂、泵站的建(构)筑物应经济实用,满足功能和安全要求,不应进行特殊装修。辅助和附属建筑物宜联体合建。
第三十四条 污水处理厂附属设施及变配电设施建筑面积可参照表2所列指标采用。
第三十五条 污水处理厂的建设用地应按近期征用,远期用地规划控制。
第三十六条 污水处理厂内车行道宜按单车道设计,路面宽度3.5m,并考虑回车需要。
第三十七条 污水处理厂的建设用地不应超过表3所列指标。
第三十八条 污水中途提升泵站的建设用地不应超过表4所列指标。
第三十九条 污水处理厂工程建设和运行应尽量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第四十条 污水处理厂内易产生恶臭的构筑物,应置于厂内附属设施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向,并远离厂外居住区。
第四十一条 污水处理厂、泵站的噪声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污水处理厂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 污水处理厂内应设置必要的安全检测设施及醒目的安全标牌或标记,配电间应有高压警示标牌,泵房集水池和敞口构筑物上应设栏杆和救生圈等。
第四十四条 新建小城镇污水处理工程项目投资估算,应按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现行的有关规定编制;评估、审批(含核准、备案)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申请报告的投资估算时,可参照本章所列指标,但应根据工程实际内容以及价格变化的情况,进行调整后使用。
第四十五条 污水处理厂和泵站的工程项目投资估算指标参照表5选用。
第四十六条 污水管道的工程项目投资估算指标参照表6选用。
注:1.污水管按承插钢筋混凝土管材计算。
&&& 2.污水管埋深按2m、4m计算。指标下限为埋深2m,指标上限为埋深4m。
&&& 3.污水管投资估算指标的内容包括土方工程、管道基础及铺设、检查井,不包括特殊地质处理、地下和地面障碍物排除及穿越、道路破损及恢复等费用。
&&& 4.遇指标未包括的情况及石方地段,表中指标应作调整。
&&& 5.人工、材料价格变动时,可调整后使用。
第四十七条 小城镇污水处理工程各单位工程投资所占比例可参照表7选用。
第四十八条 新建小城镇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按国家规定进行财务评价。
&&& 为了便于在执行本建设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小城镇污水处理工程建设标准
规范号建标 148-2010
第一条 本条阐明标准编制的目的。目前,我国正处于城镇化快速发展时期,据2007年建设部统计公报,截至2006年底,全国乡镇总数35764个,其中建制镇19369个。大多数城镇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造成相关水域的污染。
&&& 现行的《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建设标准》适用于建设规模10000m3/d以上(含10000m3/d)的污水处理工程。而根据建设部村镇建设办公室的调研统计,我国大部分小城镇镇区人口规模为人,平均镇区人口规模在8300人左右,表明绝大多数建制镇污水处理工程的建设规模小于10000m3/d。近年的工程实践经验表明,小城镇硬性照搬《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建设标准》,不仅投资大,而且运行成本高。大多数(尤其是中西部)小城镇在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投资和运行费用方面均难以承受,严重制约了小城镇污水处理工程建设和当地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因此,编制适用于小城镇的建设规模在10000m3/d以下的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十分必要。
&&& 本建设标准是在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规、政策指导下,总结我国近几年小城镇污水处理工程的建设经验,针对小城镇的特点,考虑今后小城镇建设发展的需要而编制的,目的是使小城镇污水处理工程的建设投资和运行费用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有效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二条 本条规定标准的适用范围。本建设标准中的小城镇指县城以下建制镇。
&&& 本建设标准是对现有的《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建设标准》的补充,主要适用于新建的建设规模小于10000m3/d的小城镇污水处理工程。
&&& 农村集镇、大型工矿居民点、农场居民点、村级或其他居民点以及县城所在建制镇或设市城市的建设规模小于10000m3/d的污水处理工程均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条阐明标准的用途。建设标准是依据有关规定由国家投资和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发布的,为项目决策和合理确定建设水平服务的全国统一标准。
&&& 建设标准为工程项目的建设提供应遵循的原则,为建设实施提供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四条 本条规定小城镇污水处理工程建设的基本原则。
&&& 小城镇污水处理工程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
&&& 小城镇污水处理工程的建设应执行国家保护环境、节约资源、节约土地、劳动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政策和排水行业的有关规定。
&&& 小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应适应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水环境状况。我国幅员辽阔,地区自然条件差异较大,小城镇经济发展水平总体较低,因此,小城镇的污水处理工程的建设应做到经济合理、简单实用。经济发达的小城镇可以适当提高建设标准。
第五条 小城镇污水处理工程是一个系统工程,本条强调工程建设应根据城镇总体规划、城镇建设现状、当地的地形特点、排放水体的条件和环境要求,统一规划,以近期为主,适当考虑远期发展。
&&& 污水收集管渠和污水处理厂应配套建设,要充分发挥污水处理工程的投资效益,必须强调污水收集系统建设与污水处理厂建设并重。小城镇污水处理工程的建设应在合理确定排水制度和污水处理规模的前提下,加强对污水收集管渠建设的管理。
&&& 小城镇污水处理工程建设的年限可根据建设资金投入的可能合理确定,近期宜采用4~6年(含工程的合理建设期),远期宜采用8~12年。
第六条 本条规定小城镇排水制度的确定原则。采用何种排水制度,应结合小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现状和环境要求,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对已经建成的镇区,往往建筑密集,设置分流制排水系统困难较多,宜采用截流式合流制。对年降雨量小于600mm区域(从我国黑龙江省抚远至云南省德钦约45&连线以西北的区域)的城镇宜采用截流式合流制或合流制,其中年降雨量小于250mm区域的城镇应优先采用合流制。对年降雨量大于600mm区域,可采用雨污分流制或截流式合流制。小城镇合流制排水系统截流倍数n0应根据旱季污水的水质、水量、排放水体的条件和环境要求、气候、水文、经济等因素合理确定,宜采用0.5~1。降雨量较大地区和新镇区宜采用雨污分流制。
第七条 本条对纳入小城镇污水处理系统的工业废水作出规定。考虑到小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规模较小,处理工艺简单,而工业废水成分复杂,纳入小城镇污水处理厂,不但会对污水处理厂的运行造成冲击,增加污水处理的难度,而且会增加污泥处理难度,易造成&二次污染&。为保障小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规定工业废水应在企业内部进行预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相关行业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CJ 3082)后,方可进入城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环保部门应加强对工业废水的排放监管,其排水水质不得影响污水处理厂的运行和管理。电镀、印染、造纸、农药、化工等行业的含有重金属、有毒有害成分及难生物降解有机物的工业废水,会直接影响城镇污水处理厂生化系统的正常运行,应单独处理,不得进入小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
第八条 本条规定小城镇污水处理工程在工艺技术、结构型式和设备及材料选择方面的原则。
&&& 由于小城镇经济技术发展水平较落后,污水处理工程规模小,其处理工艺应简单适用、管理方便,鼓励采用适应小城镇特点的新工艺和新技术。建筑材料和建筑结构型式应结合当地条件选用;国产工艺设备和辅助设备的制造水平能够满足污水处理的要求,且价格相对低廉,维修及更换零件方便,故工艺设备和辅助设备的配置,原则上不宜直接采用引进设备;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内容应根据生产需要和工艺要求,在充分利用当地依托条件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功能单元可考虑合并,尽量简化或减少建设内容。
第九条 小城镇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低,筹资能力有限,因此本条特别强调工程建设前落实建设资金和运行、维护费用,保证污水处理工程的顺利实施以及建成后的正常运行。
第十条 本条规定小城镇污水处理工程建设规模(以污水处理量计)分类。在10000m3/d以下,工程建设规模分四类。
第十一条 污水处理等级主要按去除污染物的类别和工艺特点划分,分为两级。一级处理(含强化一级处理)以沉淀处理工艺为主体,主要去除悬浮污染物。二级处理以生物处理工艺为主体,主要去除有机污染物和氮、磷;其中污水自然处理是利用自然生物作用的污水处理方法,工程上一般通过人工手段强化自然净化能力。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规模是影响工程投资的主要方面,是关系工程投资效益能否顺利实现的基础。确定符合实际又适应发展需要的建设规模是非常重要的。本条规定小城镇污水处理工程建设规模确定的原则。
&&& 小城镇污水处理工程的建设要因地制宜,做到统一规划、分期实施。近期建设规模应以现状污水量为主要依据,在充分调查、分析现有污水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近、远期污水收集率和处理规模。
&&& 小城镇的污水量包括城镇居民生活污水量、工业废水量及其他污水量。
&&& 一、居民生活污水量。居民生活污水量应根据当地用水量调查或实测资料确定。当缺乏上述资料时,可采用相似小城镇的相关资料确定。
&&& 二、工业废水量。一般可在参考现状基础上,按工业发展要求以近年实际万元产值排水量确定,也可按产业分类,根据产品产量及综合排水量指标确定。
&&& 三、其他污水量。主要是合流制排水系统的初期雨水量。
第十三条 本条规定小城镇污水处理工程的主要构成。小城镇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低,为节省工程建设投资,非生产设施应根据情况尽量减少。
第十四条 本条规定一、二级污水处理厂的生产设施包括的主要内容。
&&& 当采用污水自然处理工艺时,生物处理系统包括自然处理场地(稳定塘、人工湿地、人工快渗等)。
&&& 进水水量波动大,会影响污水处理厂的稳定运行。小城镇用水量的周期性明显,尤其是处理生活污水为主的小规模污水处理厂,故Ⅲ类及以下污水处理厂宜考虑水量调节措施,Ⅰ、Ⅱ类污水处理厂也可根据需要进行水量调节。可设置单独的调节池,亦可与进水泵房的集水池合并。调节时间宜采用4~6h。
第十五条 本条规定小城镇污水处理厂辅助设施和附属设施建设内容确定的原则。
&&& 污水处理厂辅助设施和附属设施应尽量简化,根据建设地区的依托条件尽可能采取专业化协作的方式或由社会化服务解决。同时,污水处理厂内各功能单元应尽量合并,以减少项目建设内容,降低工程投资。
第十六条 本条是关于污水系统划分的原则。
&&& 我国地域辽阔,自然地形各异,小城镇污水处理工程不宜强调大集中的处理方式。应根据当地的自然地理条件、城镇总体规划、污水收集系统的实际情况,以及出水排放的去向合理确定污水收集系统的划分。污水管渠系统的设计应以重力流为主,尽量不设中途提升泵站。片面追求大集中,会造成污水长距离转输或中途提升,导致排水系统布局不合理,既加大了建设投资,也提高了运行成本。对城镇布局分散、被自然河道或山体分割成几部分的地区,应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选择适度分散的方式。根据本标准,污水量少于3000m3/d时,实施简易处理,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中的三级标准,投资和运行费用显著降低,分散建设的可行性大大提高。
&&& 污水收集系统需要建设提升泵站时,土建部分按远期规模建设,水泵机组按近期规模配置,水泵选择应考虑高效节能。
第十七条 本条规定污水收集系统的设计、建设原则。污水收集系统一般使用年限较长,改建困难,为适应小城镇发展的需要,应按远期规模设计,并按近期水量复核最小流速。污水管渠的建设应与城镇道路等工程统筹考虑,协调实施,并按照所需收集污水量的总体要求,优化和调整污水管渠系统的建设时序,必要时可采取临时措施,把污水收集并输送到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确保污水处理厂的水量负荷。
&&& 污水管渠材料应就地取材,可采用暗渠等形式,以降低污水收集系统的建设投资。
第十八条 本条明确污水处理厂设计进水水质的确定原则。进水水质是污水处理工艺选择的重要依据之一。
&&& 城镇污水主要包括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应根据现有的污水水质资料以及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的组成比例,并根据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产业类型和发展目标,合理确定污水处理厂的进水水质。当缺乏现状污水水质资料时,应该在污水处理厂建设的前期工作中实测主要排污口的水质,避免污水水质确定的盲目性。无法实测时,可参考类似城镇污水水质。
第十九条 本条规定污水处理厂的出水水质标准。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目标应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符合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
&&& 考虑到当前我国小城镇经济发展水平普遍较低,污水治理的当务之急是首先建设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污水处理工程,尽快使其发挥环境效益和投资效益,为此,受经济条件限制的小城镇,应制定近、远期水质目标,分期实施。近期可根据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规模和地方经济实力,采用相应的出水排放标准,以达到治理污染的目的。
&&& 规模为m3/d的污水处理厂(Ⅰ类污水处理厂)和规模为m3/d的污水处理厂(Ⅱ类污水处理厂),应选择除磷脱氮工艺,其出水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中的二级标准。
&&& 规模为3000m3/d以下的污水处理厂(Ⅲ类、Ⅳ类污水处理厂),其出水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中的三级标准。
&&& 污水是淡水资源的一部分,小城镇可根据当地的产业结构和污水组成,结合当地的自然环境条件和经济条件,在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地采取农田灌溉、荒山绿化、植树造林、基建用水等方式,推进污水的资源化利用。
第二十条 本条规定污水处理级别和污水处理工艺确定的原则和依据。污水处理厂应根据要求的污染物去除率选择合适的污水处理级别。
&&& 规模为1000m3/d以下的污水处理厂,根据排放标准的要求,主要采用污水自然处理或一级处理工艺。
&&& 规模为m3/d的污水处理厂,根据排放标准的要求,主要采用一级处理工艺。
&&& 规模为m3/d和m3/d的污水处理厂,根据排放标准的要求,主要采用强化一级处理和二级处理工艺。
&&& 污水一级处理(含强化一级处理)工艺包括沉砂沉淀法、化学沉淀法等。
&&& 污水二级处理工艺包括活性污泥法、生物膜法和污水自然处理工艺。
&&& 污水自然处理包括氧化塘、人工湿地、人工快渗等,是利用环境的净化能力进行污水处理的方法,具有建设投资省、运行成本低等优点,还可将污水净化与自然生态恢复、城镇生态景观建设结合起来。Ⅲ类及以下规模的污水处理厂,有可利用的自然处理场地时,在环境影响评价可行的基础上,可优先选择适宜的污水自然处理工艺。采用污水自然处理工艺时,应进行预处理。
&&& 污水处理厂可采用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又适合当地实际的新技术。
&&& 确定的污水处理工艺应具备技术可靠、投资省、运行费用低及操作管理方便、占地少等优点。
第二十一条 本条是对污水处理厂土建工程的要求。污水处理厂内构筑物和建筑物的设计,应在保证安全、实用的前提下,兼顾经济性,可根据当地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施工条件等,合理确定结构型式。当地施工条件是指当地施工单位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和机械装备水平等。
&&& 从国内污水处理厂的调查资料看,水处理构筑物和地下构筑物的结构设计主要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也有一些工程采用砌体、土池等结构型式或采用设备化建造。通过对已建工程的总结,采用砌体、土池等结构的构筑物投资低,基本能满足池体的功能要求,并能较好地适应现场的地形,但应敷设防渗膜并加强施工管理,以免产生渗漏。采用设备化建造的工程具有施工周期短、占地省等优点,一般只用于小型构筑物,对小城镇污水处理工程有一定的适用性。
第二十二条 本条规定污泥处理和处置方法的确定原则,应着眼于减量化、稳定化和无害化,妥善处理和处置污水处理中产生的污泥,避免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造成二次污染,并探索污泥资源化的处置方式。提倡多样化的污泥处置方式,如利用污泥进行填洼造地或用作土壤改良剂,以解决污泥出路。
&&& 小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污泥稳定方法宜结合污泥产量、气候、经济水平、交通运输、污泥利用市场容量等条件综合确定。
第二十三条 本条对污水处理厂出水消毒方式作出规定。
&&& 考虑到小城镇的经济水平和技术水平相对较弱的特点,污水消毒方式应简单有效,成本低,以投加次氯酸钠、漂白粉为主。污水处理厂可根据排放水体的卫生要求,经有关部门批准,采用季节性消毒。
&&& Ⅰ类、Ⅱ类污水处理厂应设置具备连续运行条件的消毒设施,以保障城镇社会公共卫生安全。Ⅲ类、Ⅳ类污水处理厂规模小,可采用简易消毒方式,如在出水渠上投放消毒药片等。
第二十四条 本条规定了污水处理厂生产过程的控制水平。污水处理厂生产过程的控制水平,应根据建设规模、工艺要求、工艺装备情况、管理水平等因素,按简单适用、安全可靠的原则,合理选择。厂内检测仪表和自动控制内容应尽量简化,不宜设置全流程集中管理和监控的自动控制系统,主要是为了降低污水处理厂的投资,也是考虑到小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管理维护人员技术水平较低,同时,小城镇污水处理厂规模小,占地面积小,为现场操作提供了条件。厂内控制系统应采用人工控制为主,自动控制与人工控制相结合的模式。对于某些较复杂的工艺,人工控制难以满足要求,可采用小型PLC为核心的单元自动控制。经济发达地区和技术水平较高地区的小城镇可适当提高自动化水平。
第二十五条 本条提出了污水处理厂检测仪表的设置原则和内容。厂内仪表设置应以满足生产基本运行管理的需要为原则,不宜刻意为实现自控而增加仪表的设置,也不宜设置在线检测仪,以减少工程投资。
第二十六条 本条规定污水处理厂、泵站的供电标准。污水处理厂、泵站的供电电源应就近取供。仅当供电电源较近时考虑架设专线,其他情况下不宜架设专线。Ⅰ类污水处理厂、流量2000m3/d及以上泵站停电可能对当地的经济、生活和周围环境等造成不良影响,故电力负荷应按二级考虑。其他污水处理厂、泵站因规模较小,停电所造成的影响有限,故其电力负荷宜按三级考虑。对于风景区、古城镇等环境要求较高的区域,当供电条件许可时,Ⅱ类~Ⅳ类污水处理厂、流量2000m3/d以下泵站也可采用二级负荷。
&&& 电气设备的配置,应以满足生产正常需要为原则,尽量选用造价低、维护方便的设备。变压器应采用油浸式变压器,当变压器容量在250kVA及以下,且环境条件许可时,变压器应采用户外杆上安装方式;低压开关柜宜选用固定式或固定分隔式;当电机要减压启动时,应选用星形/三角形减压启动器。
第二十七条 本条规定污水处理厂生活用水的来源。污水处理厂生活用水应根据当地供水条件确定。污水处理厂附近已有市政供水管网的,优先使用市政供水;当附近无市政供水管网时,可取用地下水或其他水源。
第二十八条 本条提出污水处理厂维修、运输、化验等设备的配置要求。应以满足生产基本需要为原则,强调依托社会化服务,不宜在厂内全套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化验可依托当地环保部门,厂内一般只进行常规化验;运输和机械维修可采取市场化运营方式。
第二十九条 本条规定污水处理厂消防的要求。小城镇污水处理厂原则上只设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第三十条 本条明确小城镇污水处理厂对厂内绿化率无硬性规定,厂内绿化可与厂外大环境统筹考虑。
第三十一条 本条规定污水处理厂的工作制度。
&&& 污水处理厂工作制度的设置,与项目建设规模、污水组成、采用的工艺方案、水量调节方式等密切相关。针对我国小城镇污水处理厂服务范围和规模较小、经济技术相对落后的客观情况,污水处理厂所采用的工艺通常具有成熟稳定、运行管理方便等特点,一般不需要实时监控,因此,可以采用灵活的值班制度,如不连续值守的单班制、巡视制、家庭承包住值制等,实现减员增效。
第三十二条 本条规定小城镇污水处理工程项目的劳动定员。劳动定员应充分考虑按照企业化经营管理的要求,以高效、节约为原则,根据生产需要优化劳动组织,尽量减少定员。
&&& 泵站的劳动定员是每座泵站的指标,泵站的数量较多时,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增加定员,但不是按泵站数量简单叠加。
&&& 企业化经营的污水处理厂的劳动定员原则上由企业自行确定,标准中的劳动定员仅供参考。
第三十三条 本条提出污水处理厂、泵站建筑物的设计原则。要求污水处理厂和泵站的建筑物经济实用,不追求建筑效果。生产构筑物以满足生产需要为基本原则,不应采用面砖、轻钢屋面等进行特殊的装修。辅助和附属建筑物可以将各功能单元组合起来一并考虑,减少建筑单体和功能单元的数量。
第三十四条 本条是对污水处理厂附属设施及变配电设施建筑面积的规定。按照不同建设规模、不同处理级别,根据合理设置、节约投资的原则,参考劳动定员确定。
第三十五条 本条是对污水处理厂建设用地的规定。污水处理工程建设应严格执行国家对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本着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按近期征用,并解决好工程建设近、远期土地使用的关系,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尽量避免占用基本农田。
第三十六条 本条规定污水处理厂内道路设置的原则。厂内道路应满足生产管理、运输及消防的需要。在正常情况下,污水处理厂内车行道设单车道即可满足需要。本标准规定车行道宽度为3.5m。
第三十七条 本条规定污水处理厂用地控制指标。污水处理厂采用不同的污水处理工艺时,用地指标不同。本指标是在调查国内现有小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用地指标的基础上,结合模拟设计分析确定的。模拟设计的基本条件为:
&&& 1.污水处理厂设计进水BOD5120mg/L,TN35mg/L;设计出水BOD5&20mg/L,TN&20mg/L。
&&& 2.污水处理采用A2/O氧化沟工艺,有效水深4m;污泥处理采用浓缩脱水工艺。
&&& 3.出水消毒采用接触消毒。
&&& 我国人多地少,污水处理厂建设用地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不应超过本标准表3中的指标。
第三十八条 本条规定污水中途提升泵站的建设用地面积。该指标为泵站围墙以内的总建设用地面积。
第三十九条 本条提出工程建设和运行应尽量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应对污水处理厂和泵站的厂(站)址选择、污泥处置、出水排放点以及其他影响环境的主要方面进行环境影响分析,不得影响饮用水水源水质和排放水体的使用功能,栅渣及污泥不得随意堆放和弃置,保证污水处理厂和泵站的建设不造成二次污染。工程建设期间加强施工管理,减少工程施工噪声、扬尘及材料运输等对周围环境和道路交通的影响。
第四十条 本条阐述减轻厂内臭气影响的对策。污水处理厂在生产过程中会产生臭气,主要来源如格栅井、污泥处理等,臭气会对周围环境产生一定的影响。厂区布置应使易产生恶臭的构筑物处于厂内附属设施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向,同时尽量远离厂外居住区。
&&& 厂址选择不具备避开居民点的条件时,可根据经济条件采取合适的处理措施,如及时转运污泥,缩短其在厂内堆放的时间;加高围墙,减少异味散发等。
第四十一条 本条是对生产中噪声控制的规定。污水处理厂、泵站的厂界噪声和车间内的机械噪声应分别符合《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 12348)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的要求。当噪声超过要求时,可采取适当的减震、防噪措施。
第四十二条 本条规定污水处理厂应遵循的安全技术要求。污水处理厂的安全卫生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 污水处理厂内的消防设施应定期检查。
&&& 污水处理厂内所有电气设备的防爆及电力设备的选择和保护等应符合有关规范、规程的规定。
&&& 厂内有关生产建筑物宜以自然通风为主,污泥脱水间等可能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建筑物应设置通风装置。
第四十三条 本条文是对污水处理厂内安全方面作的规定。污水处理厂内有危险的场所均应设置安全标牌(标记)和必要的安全检测设施,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除常规的高压警示牌、栏杆、救生圈等安全措施外,泵房格栅间、集水井等可能聚集有毒气体的区域,需设置通风设施和有毒有害气体的检测与报警装置,操作人员配备防毒面具。污水处理厂运行期间,要加强安全教育工作,强化管理,确保人员安全。
第四十四条 本条规定编制和使用工程投资估算指标的原则,强调应根据有关的变化情况调整使用。本建设标准中工程投资估算指标适合一般小城镇污水厂和污水泵站新建工程,遇有软弱地基及其他特殊地质条件、山区施工、采用新技术等情况,各项指标应结合具体情况调整使用。
第四十五条 本条规定小城镇污水处理厂及泵站的投资估算指标。进行指标计算的人工、材料、机械价格按重庆、湖北等省市近年来的市场价格测算。根据计算结果,用近几年建设的多项规模小于10000m3/d的污水处理工程统计资料进行对照复核,经综合分析、测算确定投资估算指标。泵站采用模拟设计方法计算分析。
&&& 使用时应根据不同时间、地点、人工、材料价格的变动,进行调整使用。建设项目投资估算,在按上述规定调整后,增列指标中未包括的费用(土地费用、建设期贷款利息、铺底流动资金等)。
&&& 近年来我国建设的规模小于10000m3/d的污水处理工程多为三峡库区内项目,设计进水BOD5120mg/L,本建设标准在此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测算。污水处理厂进水污染物浓度较高时,可调整后使用。
&&& Ⅳ类污水处理厂主要采用污水自然处理工艺,从现有调查资料看,采用人工湿地的工程项目投资指标为380~1445元/(m3/d),除处理规模外,工程投资与处理工艺形式、当地自然条件等均有较大关系,由于资料有限,难以按规模和工艺划分给出相应的指标。
第四十六条 本条规定污水管道的投资估算指标。人工、材料、机械价格按重庆、湖北等省市近年来的市场价格测算。管道采用模拟设计方法计算分析,管道综合指标按埋深分2m、4m两种情况,均采用开槽埋管。沟槽土方采用一、二、三类土;无地下水;考虑管沟(槽)边暂存土,无场内转运土方。余方外运5km。管材未考虑平口管、企口(丹麦)管、UPVC管、PE管、玻璃钢管等。管道基础120&。
&&& 使用时应根据不同时间、地点、人工、材料价格的变动,进行调整使用。建设项目投资估算,应按上述规定调整后,增列指标中未包括的费用(土地费用、建设期贷款利息、铺底流动资金等)。
第四十七条 本条规定小城镇污水处理工程各单位工程投资所占比例,根据已建成的工程竣工决算资料及建设标准中包括的工程内容,经统计分析测算确定。
第四十八条 本条规定小城镇污水处理工程项目进行财务评价的内容。
&&& 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是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和重要内容。它通过现代经济评价方法,对拟建项目计算期(建设期和生产期)内投入和产出诸多经济因素进行调查、预测、研究、计算和论证,比选推荐最佳方案,作为项目决策的重要依据。建设项目的经济分析与评价一般包括财务评价和国民经济评价。对于小城镇污水处理厂项目,由于其规模较小,各种费用效益计算比较简单,建设期一般也比较短,且考虑其具备的环境效益,可不进行国民经济评价,只进行财务评价。
&&& 财务评价就是在对项目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和技术研究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现行财税制度和价格体系,分析、计算项目直接发生的财务效益和费用,编制财务报表,计算评价指标,考察项目的财务可行性,以维持项目运行为基本目标提出处理收费。
小城镇污水处理工程建设标准
规范号建标 148-2010
小城镇污水处理工程建设标准
规范号建标 148-2010
小城镇污水处理工程建设标准
规范号建标 148-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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