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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沪深300非周期行业指数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全景基金频道
长安沪深300非周期行业指数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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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12年1月30日证监许可2012[130]号文核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份额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人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并且中长期持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部分&&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长安沪深300非周期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长安沪深300非周期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长安沪深300非周期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长安沪深300非周期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长安沪深300非周期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长安沪深300非周期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1年6月9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19、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0、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1、销售机构:指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2、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3、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4、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5、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6、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7、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8、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29、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0、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1、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2、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3、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4、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5、《业务规则》:指《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6、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7、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39、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1、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2、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3、元:指人民币元  44、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7、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8、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49、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0、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情况  基金管理人: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806号3幢37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1088号紫竹国际大厦16层  法定代表人:万跃楠  成立日期:&&2011年9月5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35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陈楠  电话:&&&&021-20329852  股权结构: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万跃楠先生,董事,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学博士。曾任南昌保险学校教师、中国证监会处长、长沙通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总裁、特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执行总裁、兵器装备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和安信期货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等职,现任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崔进才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曾任中信实业银行总行部门总经理和中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等职,现任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尚钧女士,董事,硕士。曾任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上海华服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纪艳丽女士,董事,硕士。曾任石家庄轻型汽车厂、河北省汽车集团公司助理工程师,中华企业咨询公司项目经理,清华大学工业工程系教师等职,现任兵器装备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业务部总经理、北京中兵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张俊瑞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曾任陕西财经学院会计系/财会学院、西安交通大学会计学院教授、副院长等职,现任西安交通大学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李步云先生,独立董事,法学研究生毕业。曾任中国人民解放军四野炮一师二十六团政治处干事,东北军区第二十六陆军医院书记,江苏太仓县人民政府水利局秘书,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博士生导师等职,现任广州大学人权研究中心主任,兼任湖南大学法学院名誉院长。  刘核上壬懒⒍拢醚Р┦俊T紊虾J型臣凭指敝魅慰圃薄⒖瞥ぃ泄醇挪棵抛芫怼⒓抛懿弥淼戎埃秩紊虾I缁峥蒲г壕盟芯吭薄⒉┦可际Α  2、监事会成员  孙广民先生,监事,涉外经济管理本科。曾任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财务局副处长、江南船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财务部副主任等职,现任兵器装备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稽核审计部总经理。  张淦泉先生,监事,金融与财务专业硕士。曾任上海证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研究部副总、研究部总经理、投资部总经理、投资总监,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自营部总经理、投资管理部总经理等职,现任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总监。  吴缨女士,职工监事,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研究生,理学学士。曾任江西电力职大助教,亚龙湾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兼资金证券部经理,海南欣龙无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上海君创财经顾问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上海鼎立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等职。现任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人。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万跃楠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曹阳先生,总经理,上海财经大学、英国伦敦卡斯商学院投资管理硕士。曾任深圳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天骥基金基金经理,上海天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分管投资),上海盈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部负责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总监、专户投资总监等职。  张洪水先生,督察长,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管理学博士。曾任中央财政金融学院助教,中国长城计算机集团公司职员,中国证监会机构监管部主任科员、副处长,中国证券业协会资格管理部、场外市场委、发展战略委主任等职。  盛军先生,副总经理,学士。曾任日本大和证券上海代表处首席交易员,华夏证券有限公司高级投资经理,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研究员,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策略研究员、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基金基金经理助理和基金经理等职。  4、本基金基金经理  王磊先生,吉林大学经济学硕士。曾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战略发展部副总经理、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期研究员等职,现任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基金经理助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盛军先生,简历同上。  吴富佳先生,复旦大学经济学博士。曾任重庆广播电视大学副(处)院长,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发展部负责人,金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所总经理,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研究部总经理、研究总监,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期首席经济学家、投研总监等职,现任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总监、基金经理。  雷宇先生,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项目经理、研究员,上海中技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研究员、投资经理,通用技术集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投资部副总经理,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期基金经理助理、风险管理部负责人等职,现任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  王磊先生,简历同上。  府春江先生,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曾任元富证券(香港)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研究员,金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国金证券研究所宏观分析师,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宏观策略分析师,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期宏观策略分析师等职,现任长安基金投资部基金经理助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遵守《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基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牟取不当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定,遵循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意识和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它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披露;  (4)确保投资管理活动中公平对待不同投资组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它资产的运作严格分离;  (4)互制约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制订内部控制制度的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必须把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政策体现到内控制度中;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公司内部控制的核心是风险控制,制定内部控制制度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必须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4、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和部门业务规章三个层次的制度系列构成,这三个不同层次的内部管理制度既相互独立又互相联系,在公司章程的指引和约束下构成了公司总体的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的原则规定的细化和展开,同时又是对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原则指导。  基本管理制度是依据内部控制大纲对各项业务活动和公司管理的基本规范,涵盖公司各项业务及管理活动的各个方面,为部门管理制度和业务工作手册的制定提供了依据。基本管理制度主要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运营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行政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紧急情况处理制度和反洗钱制度。  部门业务规章则直接对员工日常工作进行约束和指导。  三层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在不同的控制层次上,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监督进行规范,将公司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可能发生的风险,根据不同的决策层和执行层的权利与责任进行分解,并对决策和执行过程中的风险点和风险因素,通过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予以防范和控制,实现公司的合法合规运行,强化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从而维护公司股东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5、内部控制的监控防线  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1)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明确各岗位职责,并制定详细的岗位说明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声明已知悉并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岗位责任;  (2)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3)建立以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督察长、监察稽核部独立于其它部门和业务活动,并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公司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  法定代表人:董建岳  注册日期:1988&年7月8日  注册资本:154&亿元人民币  托管部门联系人:朱佩  电话:010-65169612  传真:010-65169564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88&年,是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我国首批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总部设于广东省广州市,注册资本154&亿元。二十多年来,广发银行栉风沐雨,艰苦创业,以自己不断壮大的发展历程,见证了中国经济腾飞和金融体制改革的每一个脚印。  2006年,广发银行成功重组,引入了花旗集团、中国人寿、国家电网、中信信托等世界一流的知名企业作为战略投资者。重组后,广发银行紧紧围绕“建设一流商业银行”的战略目标,注重战略规划的执行,坚持“调结构、打基础、抓创新、促发展”,强化风险控制,坚持又好又快可持续发展,取得了良好的经营业绩。  2010年12月末,广发银行资本净额566亿元(人民币,下同),资产总额8144亿元,本外币各项存款余额6289亿元,各项贷款余额4668亿元。根据英国《银行家》杂志对全球1000家大银行排定的位次,广发银行已连续多年入选全球银行500强。  2、主要人员情况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是从事资产托管业务的职能部门,内设业务运行团队、监督稽核团队和市场营销团队,部门全体人员均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和基金从业资格,部门经理以上人员均具备研究生以上学历。  总经理禄金山先生具有超过二十年的银行从业经历,先后在监管机构和商业银行工作,熟悉我国监管制度和相关行业准则,确保托管业务安全稳健运行。2009年5月,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资格,任广发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职务。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4日获得中国证监会、银监会核准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09]363&号。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性规定、行业准则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下设资产托管部,是全行资产托管业务的管理和运营部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团队,配备了专职内部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资产托管部建立了托管系统和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制度体系包含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本公司的网上交易平台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806号3幢37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1088号紫竹国际大厦16楼  法定代表人:万跃楠  联系电话:021-20329866  传真:021-20329899  联系人:徐东青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申购及赎回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网上交易网址:www.changanfunds.com  2、代销机构  (1)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  法定代表人:董建岳  联系人:詹全鑫  客服电话:400-830-8003  网址:http:www.cgbchina.com.cn  (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联系人:滕涛  客服电话:95599  公司网址:www.abchina.com  (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联系人:曹榕  客服电话:95559  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  (4)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536  联系人:田薇  客服电话:400-888-8888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5)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联系人:芮敏祺  客服电话:400-888-8666  公司网址:www.gtja.com  (6)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客服电话:95553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7)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A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陈忠  客服电话:95558  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  (8)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43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5、18、19、36、38、41和42楼  法定代表人:林治海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联系人:黄岚  客服电话:95575  公司网址:www.gf.com.cn  (9)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权唐  客服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10)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刘晨  客服电话:95525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11)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99号标力大厦  办公地址: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弄证大五道口广场1号楼21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21-38565785  联系人:谢高得  客服电话:400-888-8123  公司网址:www.xyzq.com.cn  (12)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传真:0755-82943636  客服务电话:95565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13)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4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8255855  联系人:陈剑虹  客服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址:www.essence.com.cn  (14)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111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111号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电话:0471-4972343  传真:0471-4961259  联系人:王旭华  客服电话:400-660-9926  公司网址:www.cnht.com.cn  (15)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联系人:唐静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16)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9号澳柯玛大厦15层(1507-1510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20层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联系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吴忠超  客服电话:0532-96577  公司网址:www.zxwt.com.cn  (17)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88号恒鑫大厦主楼19、20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88号恒鑫大厦主楼19、20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电话:0571-87112510  传真:0571-86065161  联系人:丁思聪  客服电话:0571-96598  公司网址:www.bigsun.com.cn  (18)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357&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166&号润安大厦&A&座  法定代表人:李工  电话:0551-5161666  联系人:甘霖  客服电话:400-809-6518  公司网址:http://www.hazq.com/  (19)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23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9号  法定代表人:冯戎  联系电话:010-88085201  联系人:李巍  客服电话:400-800-0562  公司网址:www.hysec.com  (20)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锡林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孔佑杰  电话:010-88086830-730  传真:010-66412537  联系人:陈韦杉  客服电话:010-88086830  公司网址:www.rxzq.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机构代理销售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806号3幢37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1088号紫竹国际大厦16楼  法定代表人:万跃楠  联系电话:021-20329775  传真:021-20329779  联系人:徐婵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黎明  经办律师:吕红、黎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2座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1266号恒隆广场1期50楼  法定代表人:姚建华  电话:021-22122888  传真:021-62881889  联系人:王国蓓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国蓓、江雯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经2012年1月30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30]号文件核准募集。  一、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间  基金类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存续期间:不定期  二、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增加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三、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四、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五、基金份额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七、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  本基金的认购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确定,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列明。  2、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所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办理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认购费率  本基金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投资人在认购基金时缴纳认购费,认购费率如下:  (注:M为认购金额,单位为元)  本基金认购费由认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投资人重复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4、认购份额的计算  登记机构根据单次认购的实际确认金额确定每次认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某投资人认购本基金10,000元,所对应的认购费率为1.2%。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7.25&元。则其认购费用和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10,000/(1+1.2%)=9,881.42元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10,000-9,881.42=118.58元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面值=(9,881.42+7.25)/1.00=9,888.67份  5、认购的方式和确认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投资人在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应在T+2&日到原认购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4)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6、认购的限制  在募集期内,除份额发售公告另有规定外,投资人在代销机构销售网点每笔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认购费);投资人在直销中心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1万元人民币(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认购费)。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办理本基金认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最低认购金额的限制,最低认购金额为单笔1,000元(含认购费)。  八、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九、募集资金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收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申请即为有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人在代销机构销售网点每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投资人在直销中心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1万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办理本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中心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最低申购金额为单笔1,000元(含申购费)。  代销网点的投资人欲转入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进行交易要受直销中心最低金额的限制。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不得少于1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将导致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300份的,需一并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2、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的申购费用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赎回费用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5%。  3、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逐级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实际执行的申购费率如下:  (注:M为认购金额,单位为元)  投资人重复申购,须按每次申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4、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照基金份额持有时间逐级递减,实际执行的赎回费率如下: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部分或全部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登记机构根据单次申购的实际确认金额确定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某投资人申购本基金10,000元,对应的申购费率为1.5%,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28元,则其申购费用和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1.5%)=9,852.22元  申购费用=10,000-9,852.22=147.78元  申购份额=9,852.22/1.128=8,734.24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的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二:某投资人赎回持有期未满365天的本基金基金份额10,000份,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148元,则其赎回费用和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148=11,480元  赎回费用=11,480×0.5%=57.40元  赎回金额=11,480-57.40=11,422.60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计算公式为: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份额的登记  1、投资人T日申购基金份额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人T日赎回基金份额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股票型指数基金,力求通过对沪深300非周期行业指数进行完全复制,在严格控制跟踪误差的基础上,为投资者提供一个投资于沪深300非周期行业指数的有效工具。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沪深300非周期行业指数的成分股及其备选成分股(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新股(一级市场初次发行和增发)、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包括期权等金融衍生品),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沪深300非周期行业指数成分股及其备选成分股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权证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0-3%,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相关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本基金的投资比例规定。  三、投资策略  1、标的指数  本基金股票资产跟踪的标的指数为沪深300非周期行业指数。  沪深300非周期行业指数是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的以沪深300指数成分股中的非周期行业股票作为样本,能够较为全面反映沪深两市A股市场非周期行业运行特点。中证系列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和计算。关于指数值和成分股名单的所有版权归属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如果沪深300非周期行业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沪深300非周期行业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外),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沪深300非周期行业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并依据市场代表性、流动性、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本基金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但应及时通知本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履行必要手续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若本基金由于变更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而变更标的指数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方法跟踪标的指数,即按照沪深300非周期行业指数的成分股组成及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被动指数化投资。  在建仓期结束后,本基金力争将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4%以内,日跟踪偏离度绝对值的平均值控制在0.35%以内。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当发生以下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将发挥专业优势,对投资组合进行适当调整,使跟踪误差控制在限定范围之内。  (1)标的指数编制方法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将评估指数编制方法变更对指数成分股及权重的影响,在适当时机、采用适当方法调整投资组合。  (2)成分股发生新增、剔除等定期或临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将预测成分股调整方案,并判断指数成分股调整对投资组合的影响,在此基础上制定投资组合调整策略。  (3)沪深300非周期行业指数成分股出现股本变化、增发、配股、派发现金股息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将分析这些信息对指数的影响,进而进行投资组合调整分析,确定相应的投资组合调整策略。  (4)基金发生申购赎回、基金分红、参与新股申购等影响跟踪效果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将分析这些情形对跟踪误差的影响,并相应调整投资组合。  (5)指数成分股的股票停牌、股票流动性不足等其他市场因素的影响,或者法律法规限制等合规因素的影响,使得基金管理人无法依据指数构成购买某成分股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市场情况,以跟踪误差最小化为原则,采用样本股替代等方式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  为有效控制投资组合对标的指数的跟踪误差,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本着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合约。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宏观经济因素和资本市场状况,通过对现货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股指期货定价模型对其估值水平合理性的评估,并通过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选择合适的投资时机,采用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运用股指期货的情形主要包括:对冲系统性风险;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如大额申购赎回等;对冲因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风险;本基金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降低股票仓位频繁调整而导致的交易成本和跟踪误差,从而确保投资组合对标的指数的跟踪效果。  3、投资决策依据  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为投资依据,并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最高准则。  4、投资决策原则  (1)合法合规原则。公司各类投资、研究业务应都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2)公平交易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不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他资产委托人,不得在不同基金财产之间、基金财产和其他委托资产之间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交易等形式进行利益输送。公司应制定公平交易制度和公平交易规则,明确公平交易的原则和实施措施。  (3)独立性原则。公司基金资产、其他委托资产和固有资产的运作应当严格分离;投资、研究、决策、交易和评估等部门和岗位应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隔离。不同的基金要独立运作,分别管理。  (4)相互制约原则。投资业务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严格授权原则。授权制度是投资管理业务控制的核心,必须贯穿于公司投资管理活动的全过程;  (6)研究制约原则。任何基金投资决策都必须建立在有研究支持的基础之上。  5、投资决策流程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基金投资的整体投资机会和投资原则;决定有关标的指数重大调整的应对决策、其他重大组合调整决策以及重大的单项投资决策;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负责投资组合的构建、调整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1)投资部运用数量化模型以及各种风险监控指标,对指数化投资的偏差风险和流动性风险进行测算,并提供数量化风险分析报告;研究部对标的指数成分股的基本面和流动性出现变化的企业提供及时的风险分析报告。清算登记部每日提供基金申购赎回的数据分析,供基金经理投资决策参考。  (2)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依据上述报告对资产配置制定整体投资战略;如遇重大事项,投资决策委员会及时召开临时会议做出决策。  (3)基金经理根据数量风险分析和申购赎回分析报告,在追求跟踪误差最小化的目标下,控制股票组合与指数的偏差风险、流动性风险,降低交易成本。  (4)中央交易室依据基金经理指令,制定交易策略,通过组合交易系统执行指数投资组合的交易。  (5)投资部根据市场变化,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投资业绩进行评估,并提供相关绩效评估报告。  (6)风险管理部根据市场变化对指数化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和调整提出风险防范建议。监察稽核部对指数化投资的执行过程进行合规监控。基金经理依据申购赎回和成份股停牌等情况,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控制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95%×沪深300非周期行业指数收益率+5%×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本基金追求对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充分投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90%-95%,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因此采用该加权复合方法构建以上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沪深300非周期行业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被其他指数替代、指数编制方法出现重大变更等原因导致此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有更加适合的业绩比较基准,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对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进行调整。本基金由于上述原因变更业绩比较基准,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但应及时通知本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履行必要手续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若本基金由于变更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而变更标的指数的,相应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跟踪指数的股票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高风险、较高收益品种。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沪深300非周期行业指数成分股及其备选成分股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应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14)本基金对于股指期货投资比例的限制,将遵从中国证监会、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股指期货合约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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