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股减持 社保基金转给国有创投是否可豁免减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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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国有股减转持社保基金有关主体的利益影响与可能性选择
  【文章摘要】 中国论文网 /3/view-6112984.htm  本文通过梳理现行国有股转减持社保基金有关规定,总结了国有股转减持社保基金的核心要素。同时,结合国有股转减持社保基金实践,分析了现行国有股权减转持社保基金制度框架下,拟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债权人、企业经营者和员工的利益影响和可能性选择。通过上述分析,对进一步完善国有股转减持制度和探索通过其他途径充实社保基金提出了政策建议。   【关键词】   国有股东;转减持;利益;选择   始于2001年的国有股减转持社保基金制度,为拓宽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渠道功不可没。至今,几经调整,该项制度不断完善,但由于规定的原则性较强、对有关主体利益的考虑不够全面,在国有股转减转持过程不同利益主体存在不确定性的选择,影响该项制度执行,本文试从拟上市公司发行规模和路径、国有股东、债权人、企业经营者和员工等因素进行分析,提出了国有股权转减持制度修订完善的政策建议。   1 国有股转减持社保基金主要制度   日,《国务院关于印发减持国有股权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1〕22号,以下简称“减持办法”),明确规定凡国家拥有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在境外上市的公司)向公共投资者首次发行和增发股票时,均按应融资额的10%出售国有股,出售收入全部上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日,财政部联合国资委、证监会、社保基金发布《关于印发的通知》(财企〔2009〕94号,以下简称“转持办法”),主要规定凡在境内证券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含有国有股的股份公司,须按照首次公开发行时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的10%国有股转由全国社保基金持有。   日,财政部联合国资委、证监会、社保基金发布《关于豁免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号,以下简称“创业投资豁免规定”),对豁免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豁免国有股转持义务作出了规定。   日,财政部联合国资委、证监会、社保基金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金融企业国有股转持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3〕78号,以下简称“金融企业特别规定”),主要规定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区分对待,解决金融企业名义持有国有股转持社保基金的具体问题。   根据上述制度规定,结合国有股减转持社保基金实践,目前的基本做法是:国有资产管理机构通过行政许可的形式对国有股进行管理并确权。股份公司在境外首次公开发行和增发均须按照融资额的10%转减持社保基金;在境内证券市场,仅首次公开发行须按照增发股份的10%转持社保基金,符合豁免有关条件的可以申请豁免国有股转持义务。   2 相关主体在国有股转减持过程中的可能性选择   在国有股东履行国有股转减持义务过程中,由于转减持的国有股或资金均全部上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地方国有股东会因此会产生地方利益与全国利益的冲突;国有股东的经营者由于企业绩效、企业发展、经营效益追求(甚至为了企业生存、员工生活保障)等原因,会产生国有资本权益减少的利益冲突;国有股东的债权人可能会因国有股东履行国有股转减持义务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一些经营困难的国有股东因主要盈利资产(能上市的股份相对是较好的资产)履行国有股转减持义务,可能失去持续经营能力。因此,不同利益主体在利益驱动下,均可能采取不同的手段来规避国有股转减持义务,造成该项制度执行过程中具有可选择性,分析如下:   2.1 发行规模、上市路径影响下的选择   根据国有股转减持现行规定和做法,境内证券市场融资适用《转持办法》,仅在首次公开发行时国有股东承担国有股转减持义务,增发时不再履行该义务。目前,绝大多数境内企业均主要在境内上市,在此情况下,国有股东在参与拟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过程中,可能倾向于发行较少的股份数量,履行较低的国有股转减持义务后,进行再融资。   境外证券市场融资仍适用《减持办法》,首次发行和增发股票时,国有股东均须按规定履行国有股减持义务。在此情况下,国有股东可能倾向于放弃境外发行(增发)、或较低规模境外发行,或者境外发行后转让(以规避回归境内证券市场首次公开发行时再次履行减转持义务)。对企业利用境外融资途径拓展融资渠道产生消极影响。   根据上述情况,国有股东(特别是地方国有股东)可能选择借壳上市、资产重组等方式“绕道”上市融资,规避国有股减持义务。另外,如企业大规模融资,可能导致相对控股的国有股东和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参股国有股股东丧失优势股东地位。在企业融资过程,国有股东、非国有股东容易在企业融资决策上产生分歧,增加企业多次融资的融资成本,或者错失有利资本市场时机、丧失企业发展机会。   2.2 国有股东主体认定下的选择   现行国有股转减持制度,没有明确国有股东的认定标准,没有公开透明的操作细则,国有股东的管理和认定均由国有资产管理机构通过行政许可的方式完成。笔者经整理分析北京北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北陆药业”)、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天虹商场”)、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金龙机电”)、北京神州泰岳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神州泰岳”)、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特锐德”)、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青龙管业”)、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钢研高纳”)、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渝三峡”)等上市公司国有股转减持情况,发现国有股东的认定有以下几个关键要素:   1.国有资产成分是否高于50%为认定标准的分水岭,如国有成分高于50%则履行国有股转减持义务;   2.国有资产成分合并计算,如单个国有股东持股未达到50%,但和其他国有股东持股比例合并计算达到50%,则履行国有股转减持义务;
  3.股权投资的层级没有绝对的影响,国有资产成分连续控股是否间断起决定性影响。如国有资产成分连续控股50%以上形成控制链,则履行国有股减转持义务。否则,如某一投资层级国有资产成分低于50%,则不履行国有股转减持义务。   4.所有国有股东按持股比例权重均摊国有股转减持义务的总额。   根据上述整理分析,国有股东延长投资层级、分散投资集中度都不能直接规避履行国有股转减持的义务,但投资人(含创业投资机构、私募股权机构等)可以采取在投资层级渗透过程中使国有资产成分低于50%途径来实现“斩断”国有股转减持义务的“追踪”。另外,国有股东可能采取资产管理架构或灵活的协议约定,实质转让股权,锁定上市后收益的方式规避国有股转持义务,在此过程中,国有股转减持义务总量相对确定的情况下,国有股东之间转减持义务此消彼长,导致其他国有股东承担更重的国有股转减持义务。   2.3 债权人的保护与选择   由于单个国有股东转减持义务轻重不同、转减持义务占其资产总量的比重不同,可能对国有股东债权人造成实质性损害。部分极端情况下,如拟上市公司的股权是国有股东唯一优质资产或者是偿债资金主要来源,将该国有股东持有的全部(或大部分)国有股转减持社保基金,就必然对债权人造成实质性损害。虽然相关制度中规定了对混合所有制中非国有股东的补偿,但没有规定如何处理债权人损害补救问题。因此,债权人一旦知情,有可能要求国有股东提前清偿债务,甚至采取司法措施对相应国有股实施财产保全。如此情况发生,不仅影响了国有股东的正常经营,也会影响到拟上市公司的上市进程。   2.4 企业持续经营和员工生活保障危机下的可能性选择   如果因为履行国有股转减持义务,导致国有股东企业持续经营能力危机,并进而影响到企业员工生活保障。我想在此情况下,企业经营者和员工首选方案是在上市前卖掉国有股,将导致国有股东不能充分分享企业上市带来的股权价值增值。   3 政策规制建议   综上所述,国有股转减持制度中,有关利益主体的选择性不利于该制度更好的执行,建议针对上述情况进一步完善国有股转减持制度,充分考虑相关主体的各种利益关注点和选择,制定详尽的、操作性强的、体系统一的实施细则,避免该项制度内容过于原则、内容碎片化和体系不统一,避免过度地将制度的解释权和操作空间让位于行政审批过程,在新一届政府“简政放权”大背景下,应该制定国有股东可以自我判断、转持份额可以自我预测、其他利益相关主体由明确制度安排的国有股转减持制度,既保证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充分的来源、又保障一项制度公平、公正,尊重法人企业独立财产权,尊重利益相关方的权益保护。   同时,建议研究充实社会保障基金的其他路径,例如在公司法框架下,通过国有股东表决权、资产收益权的行使,加强国有资本投资收益考核和投资收益(分红)上缴管理,提取一定比例投资收益充实社保基金。既尊重了法人企业独立的财产权、避免了国有股管理中的“利益”博弈,又保障了债权人权益、增加社会保障资金的来源,同时不会带来其他社会问题。   【作者简介】   付雪敏(1978年10月出生),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硕士,现就职于中船重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主管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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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国有股减持豁免流程建立,公示不少于20日
今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公告称,协会已建立了完整高效的国有股减持豁免公示审核流程。申请人提交公示材料,通过协会官网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财政部网站公示社会监督结果,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通过财政部审查的,可豁免国有股转持义务。
附公告全文:
欢迎国有创投机构和引导基金通过协会公示渠道豁免国有股转持
根据财政部《关于取消豁免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审批事项后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承担“豁免国有股转持义务”资格审查和公示职责。
协会已建立了完整高效的国有股减持豁免公示审核流程。具体流程为:完成登记备案的申请人将申请材料发送至专用邮箱vcwaiver@,有疑问可咨询010-。协会资格审查通过后回复邮件通知并出具无异议函。申请人提交公示材料,通过协会官网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财政部网站公示社会监督结果,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通过财政部审查的,可豁免国有股转持义务。为方便申请人提交申请,协会还将相关链接嵌套至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申请人登陆系统后,可以跳转至相关页面。
符合“豁免国有股转持义务”条件的创投机构或引导基金可以向协会提交资格审查所需相关资料。协会将不断优化相关工作流程,做好相关服务,促进国有资本为早期投资做出更大贡献。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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