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借高利平安i贷追加贷款技巧后非法追贷有法可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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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借贷引发刑事犯罪的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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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有法可依 重庆高院出台《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意见》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有法可依 重庆高院出台《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意见》
关键字:&nbsp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有法可依&& 重庆高院出台《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意见》
  近年来,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呈上升趋势,部分债权人为专门从事放贷的群体,如放贷资金主要是面向房地产开发和个人投资经营等项目,利率较高。由于社会征信系统不健全,社会诚信缺失,借贷人缺乏诚信是民间借贷纠纷愈演愈烈,有些人在借款后或以种种理由推托,不主动偿还或根本不打算偿还而成为&老赖&。适时制定一系列完整的、便于操作的民间借贷指导政策,合理引导其直接投向政府鼓励的投资产业和项目,推动民间借贷规范有序进行,促进经济健康快速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很有必要。重庆高院出台《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意见》非常及时,意义重大。
  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统一裁判尺度,平等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重庆市实际,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日发布《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广泛征求并吸纳了全市部分中、基层人民法院、市人大法工委、市政府法制办、市金融办、人行重庆分行、市银监局、市工商联、市律协等单位和个人的意见,并经市高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修改形成。该意见总共20条,包含了民间借贷纠纷的审理原则、几个重要的法律适用问题、民间借贷纠纷中当事人确定、举证责任分配、利息计算、诉讼时效、民刑交叉、指导意见的适用范围和施行时间等。
  值得一提的是该《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出借人根据约定将利息计入本金请求借款人支付复利的,只要约定利率不超出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个规定在重庆市属首次,以前复利是金融机构的专属权利。上述意见还包括,对于利息支付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但已经支付的利息不得要求返还;出借人根据约定同时主张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只要逾期利息、违约金之和不超过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计算出的利息,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重庆高院出台《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意见》,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有法可依,有助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打击老赖失信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有助于加强诚实信用、法律意识的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民间借贷风险意识;有助于倡导社会主义道德体系观念,加强社会征信系统的建立,让守信人得到褒奖,让失信人得到惩罚,使整个社会形成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从而减少纠纷的产生。
  附: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 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统一裁判尺度,平等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 1、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应当依法保护合法借贷,制裁和防范规避金融监管、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保障融资渠道畅通,促进信贷市场多元结构的形成,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对民间借贷行为的引导和规范作用,引导市场主体守法诚信。
  2、自然人与非金融企业之间或者自然人相互之间的借贷纠纷,应当作为民间借贷纠纷受理,并适用本指导意见的规定。经地方政府金融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担保、典当、融资、租赁、基金等金融业务的企业法人机构发放贷款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指导意见。
  因非法集资等原因被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借贷纠纷,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但对非法金融机构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被取缔后,因清退发生的纠纷,协商不成诉至人民法院的,应当受理。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涉及的民间借贷纠纷,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3、一般情况下,民间借贷纠纷的当事人以借款合同载明的合同签订方为原告和被告。没有签订书面借款合同的,以其他债权凭证载明的出借人、借款人为原告和被告,本意见另有规定的除外。
  4、对于共同债权人为两人以上的借贷纠纷,仅一人或部分出借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出借人参加诉讼,但明确放弃向借款人主张权利的其他出借人除外。放弃债权的其他出借人对借款人另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对于共同债务人为两人以上的借贷纠纷,出借人仅起诉部分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5、企业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签订的借款合同,人民法院应当列个人为当事人;企业法定代表人以企业名义签订的借款合同,人民法院应当列企业为当事人。
  6、夫妻一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出借人以夫妻双方为被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7、原告仅依据借条提起诉讼,被告辩称借条上的签名或盖章虚假,在原、被告均不申请鉴定的情况下,由原告承担申请鉴定的责任。原告申请鉴定的,被告应当提供笔迹或公章比对的样本,拒不提供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认定借条上的签名或盖章是真实的。
  8、对于标的额较大的案件,出借人应举证证明支付方式。出借人陈述支付方式为现金交付的,人民法院应根据当事人陈述、现金交付金额、出借人支付能力、交易习惯等因素综合审查判断。
  9、出借人仅依据金融机构划款凭证提起诉讼,借款人辩称划款系出借人偿还双方以前的借款并且借条已经灭失,借款关系成立的举证责任由出借人承担。
  10、出借人仅依据借据提起诉讼,如果借款人对借据的效力、金额等提出抗辩并有证据证明存在买卖、承揽、居间等基础法律关系的,应当对基础法律关系进行审理;如果借款人对借据没有异议的,可以不审查基础法律关系。
  11、借款人已经按约支付完毕借款本息后,又以约定的利率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为由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借款人未按约支付完毕借款本金的,在审理过程中请求将已经支付的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的利息冲抵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2、对于利息支付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但已经支付的利息不得要求返还。
  借贷双方对利息支付虽有约定,但对利率约定发生争议的,可以参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13、出借人根据约定将利息计入本金请求借款人支付复利的,只要约定利率不超出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4、出借人根据约定同时主张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只要逾期利息、违约金之和不超过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计算出的利息,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5、出借人虽然在借款合同中没有约定逾期利息的计算标准,但是向借款人主张逾期利息的,如果借款合同中对利率有约定,可在该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0%主张逾期利息,但上浮后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如果借款合同中对利息支付没有约定或约定了利息但对利率约定不明的,可以在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基础上上浮30%主张逾期利息。
  约定了还款期限的,从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逾期利息;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债权人可以催告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从合理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逾期利息。
  16、出借人依据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提起诉讼,从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出借人依据未注明还款期限的欠条提起诉讼,从出具欠条的第二天开始计算诉讼时效,但名为欠条,实为借条的按前款规定处理。
  17、出借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发出催收通知,借款人在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应视为对原债权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应受法律保护。
  18、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借贷双方当事人本人到庭参加诉讼,查明借款的原因、用途、金额、支付方式、高利贷等事实。
  19、对于涉嫌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转贷等刑事犯罪的民间借贷案,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公安机关不予立案侦查的,人民法院继续审理。裁定驳回起诉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又撤销案件的以及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不构成犯罪的,出借人再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20、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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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师院(湖北师范大学)毕业,留校任系团总支书记兼政治辅导员;2004年任忠县人民政府顾问,2007年获“重庆市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全球问计求策”一等奖,荣获2007度、2008年度重庆十佳网络知识分子。荣获2011年“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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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洛阳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参与高利借贷等非法金融活动的通知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洛阳新区办公室,市直机关各单位:
  近段时间,在查处非法集资活动过程中,发现我市少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与以营利为目的获取高额利息的民间借贷活动,或违规为高利借贷、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提供担保、保护,以及组织、煽动集资人员聚集、堵路等,严重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助长了违法犯罪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
  为严厉打击和遏制高利借贷、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参与高利借贷、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五个不准”。全市机关事业单位所有在职、离退休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金融法规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不准组织、从事或参与非法集资中介、民间高利借贷和转贷活动;不准为民间高利借贷者提供担保;不准为组织、从事、参与非法民间融资活动提供保护,利用职务便利或影响在民间融资中谋取利益;不准策划或参与越级上访、聚集上访等非正常上访行为;不准以讨债为借口,实施非法拘禁、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哄抢、损坏公私财物,捏造事实、恶意散布传播虚假信息,制造恐慌等违法行为。
  二、加强管理教育。一要积极开展有关非法集资法律法规、金融知识、典型案例等系列宣传活动,强化干部职工,尤其是离、退休人员的思想教育,切实提高金融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二要对干部职工组织、从事、参与非法集资的情况,进行一次认真、全面、细致的排查摸底,采取得力措施,及时整改;三要健全完善监督机制,切实加强对组织、从事、参与非法集资行为的监管防控力度;四要注重工作效果,制定专项方案,细化完善工作措施,明确职责分工,具体责任到人。
  三、认真查处纠正。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已经参与高利借贷、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的,应限期自行退出;逾期仍未退出的,今后一经排查发现,按照《河南省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操作流程》,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缴非法收益金,并向所在单位通报批评。出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要到纪检监察机关说明情况,对发现违反“五个不准”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整改、谈话诫勉、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降职、免职、辞退等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组织、从事、参与非法集资扰乱社会治安秩序不制止、不查处的,对引起的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的、压制不查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将按相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充分认识高利借贷、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的危害性,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严格遵守党纪政纪和国家法律法规,杜绝以各种形式参与高利借贷、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自觉做遵纪守法的模范。
  市处非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印发
联系我们传真:7电话:7网址:http://www.地址:洛阳市市委院处非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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